色情文化
色情資訊販賣人的尊嚴,以強烈的感官刺激挑起人的慾望,為觀眾製造出虛假的性愛想像,影響人對性與愛的觀念,部份人更會模仿色情資訊中的行為而觸犯性罪行。我們尊重資訊流通的自由,但色情資訊需要受到適當的監管,以保障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及兒童。
近年社會有很多奇怪趨向,首先,反對一樣行為就等如歧視,於是反對娼妓合法化就被描述為歧視性工作者!其次,一些大眾本來不認同的行為,經過包裝之後便會變成無傷大雅,於是在日本,學生賣淫可喚作「援助交際」!在香港,專門販賣色情資訊的報章副刊可美其名為風月版!此外,雖然娼妓問題日益嚴重,但更令人憂慮的是,近年很多問題只要難於禁絕便有人要求將之合法化,若按此邏輯,大麻、搖頭丸、翻版碟合法化是否應該推行?
由明光社聯同突破機構及基督教電子傳播中心主辨的「防不勝防-如何協助青少年面對網上色情文化」講座,於六月二十四日假座突破機構一樓禮堂舉行。會上三位講者雖就不同專題各抒己見,但最後不約而同認為家庭中父母與子女的親密關係,才是預防色情文化的靈丹妙藥。
也許不少人對本港在大街小巷的報攤都有色情雜誌出售已經麻木了!對於每天進入全港七成以上家庭的報章竟然可以刊登嫖妓指南、色情光碟及網站介紹、性愛花式及工具推介等等已經見怪不怪,認為我們在強大的傳媒企業面前完全無能為力!
但在兒童節前後,明光社及一批教育、社工、家長及宗教團體所組成的反色情及暴力資訊運動,曾發起罷買有嫖妓資訊報刊的行動,結果三份暢銷報章在一個月內先後抽起有關嫖妓的資訊,足見齊心就事成,市民若願意表達意見,對政府及傳媒皆會有一定影響力。
對色情事業和色情物品的管制,一直以來都是爭論不休的課題。像美國這樣的自由社會,自八十年代的印第安納波利斯法案(Indianapolis Ordinance)的事件之後,對色情物品管制的討論,便越來越熾烈。印法案是Mackinnon和Dworkin二人於一九八四年提出的一項議案,用意是要將當時有關「淫褻」的法例(Obscenity Ordinance),從刑法(criminal violation)重新界定為民法(civil offence)(Gubar&Hoff,1989,p.180)。草擬法案的人是以女性的公民權益(civil rights)為出發點。
每天困在學校上課的生活真是枯燥無味,所以放學後都會四處逛一逛。這次同學要帶我去見識──到某商場買三級色情光碟。連色情雜誌都未看過的我,這回真是一個刺激的經驗。這商場有不少人像我一樣穿著校服買色情光碟。回家後就小睡,怎知陰差陽錯,媽媽收拾校服時將校褸裏的光碟全搜出來!當時媽媽一直不停地罵這些光碟「傷風敗俗」、「有歪倫常」,又罵我「越大越壞」、「不識自愛」……總而言之我就好像十惡不赦,要拿出去槍斃的大罪人。雖然越聽越不服氣,但媽媽罵了很久還未息怒,故我只有強忍。
引言
近期報刊上出現淫穢性及不雅的內容及廣告的數量不斷上升,大部份家長表示震驚。今天香港色情氾濫成災,其嚴重程度是史無前例,甚至與性觀念開放的西方國家相比,更過之而無不及。就以美國暢銷的Los Angeles Times及San Diego Tribune相比,香港報刊的惡劣情況便更顯明。基於這類刊物垂手可得,我們的兒童及青少年正日以繼夜地被這些訊息所轟炸。如此文化會為未來的十或二十年培育出何等樣的成年人口。這正正是一個以出版自由為藉口來毒害我們下一代的典型例子。
如果你撿起孩子的週記,發覺他行文用字異常老練,甚至可說是非常「成人」,感到極為詫異,隨即問他打那兒學到這些詞彙,孩子說是從爸爸報紙裏面的文章學回來的,你拿來一看,原來就是報紙裏面的另類指南—即所謂嫖妓指南,那你會有甚麼感受?指南一類的作品我們聽得多了,比如升學指南、旅遊指南、烹飪指南等,可從來沒聽過甚麼嫖妓指南,即便有,兼且源遠流長,卻做夢也想不到,這類指南竟然每天都推陳出新,普及得連一個三年級的孩子也隨手撿得著!
現時本港對色情文化的批判,普遍仍停留在防衛性和回應性的立場,也就是說,我們以當前氾濫、扭曲的色情現象為一「正題」,而自己的「抗衡」、「批判」則成為一「反題」。無論成功與否,我們都沒有建立任何自足的「性倫理」議題,因為任何「反題」皆須依附「正題」而後成,結果「色情」永遠是性倫理的主角、主題。
各位朋友,多謝各位一路以來對明光社的支持,在此我們先報告上次有關「童黨燒屍案」引致本社發起「要求政府全面檢討及修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一事。我們從立法會秘書處的回信中得知他們已把我們的「意見書轉交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及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並請該兩個事務委員會考慮舉行聯席會議」,而我們也得知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將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作出檢討,我們會積極作出跟進。
除此之外,各位有沒有留意近日新報紙的出版及引發新一輪減價戰。不知各位會否像我們一樣,擔慮報紙為了促銷,爭取市場,更會引起報紙惡性競爭,同時加增現時的煽、腥、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