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猶如婚姻的A貨說不
有些人不斷恥笑其他人喜歡充大頭鬼用A貨,某些國家A貨橫行的時候,卻對於有人在更重要的婚姻大事上魚目混珠視若無睹,自欺欺人地大力推廣將A貨當作真貨,甚至阻止他人只賣真貨,必須同時售賣A貨,並用很多冠冕堂皇的說話去合理化、美化A貨,但假的真不了,手袋衣物如是,婚姻亦如是。
終審法院最近有關同性婚姻的裁決令人遺憾,雖然一方面法院裁定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以及不承認外地註冊的同性婚姻並沒有違憲,不過,卻裁定政府未有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乃違反《香港人權法》。簡而言之,法院裁定香港就算不承認同性婚姻,也要為同性伴侶提供猶如婚姻的福利和權利,並且要在兩年內實行,至於這些福利和權利包括甚麼,法院並沒有清楚訂明,留待政府去處理,當然,如果政府將來沒有為同性伴侶提供某些現行異性婚姻所享有的福利和權利,相信同志團體可以逐項提出司法覆核,而以過去終審法院的判例,他們很大機會亦會勝訴。
按終審法院的裁決,以及同志團體的要求,未來政府將會面對要求訂立同志伴侶法,即民事結合(civil union)的壓力,雖然在不同的國家,民事結合有不同的意思,不過主要是指兩個人向當局註冊一種獲得認可的關係,而享有一些猶如婚姻的權利或福利,包括遺產繼承、醫院探視、喪事及骨灰的處理、稅務優惠、以及申請資助房屋等等,總之,凡是異性婚姻所享有的,同性伴侶幾乎全部都可以享有,雖然沒有婚姻之名,卻有婚姻之實,一般來說,最具爭議的只有領養問題,不過,按西方國家的發展,民事結合只是一塊踏腳石,最終都會變成同性婚姻,即是說若接受民事給合,已幾乎等同接受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侶領養小朋友,只是時間的問題,而不是真正堅持兩個同性之間的關係不應被視為婚姻。
其實,除了訂立同性伴侶法之外,政府仍然可以有其他選擇的,例如以「持久授權書」的方式,容許所有人(包括同性伴侶),透過授權的方式給予自己最信任和關係最密切的人,在自己昏迷的時候可以往醫院探視、作出醫療方面的決定;萬一不幸過身亦可以處理後事、骨灰安葬及遺產等事宜,總之所有在個人範疇的事都可以代為處理。而一些涉及公帑和公共政策的事宜,則不應自動享有或繼承,例如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合併報稅、配偶的醫療及房屋福利等等。歸根究底,成年的同性戀者在私人的財產或個人的事務上想如何安排,大家應盡量尊重,但一旦涉及社會福利,必須尊重大部份的市民認同究竟婚姻是甚麼?以及為何要對這種關係給予大量的公帑支援?
根據現行的婚姻制度,婚姻是只限於一男一女之間的事,而考慮的不單是兩個成年人的福祉,也包括所有潛在可能出生的兒童的福祉,因為兒童能夠在親生父母的照顧下成長,是最符合兒童的福祉,兩個媽媽無論如何愛錫子女,都不能取代爸爸的重要性,兩個爸爸亦不能取代媽媽的角色,任何蓄意及人為地剝奪小朋友在親生父母照顧下成長的機會,根本就是嚴重的虐兒行為之一,亦侵犯了兒童的基本權利。因此,兩個同性戀者在私人範疇的事務如何處理是個人權利,但一涉及公共政策和兒童福祉就不是個人的權利問題,若要讓同性伴侶享有猶如婚姻的權利,必須得到市民大眾的認同,並且願意為此而付上大量的社會資源,特別是在公屋等資源如此緊絀的社會環境,若果有關權利涉及領養兒童的話,更會激起大批重視兒童福祉的社會人士強烈抗議。
明明兩個同性之間的關係不應叫做婚姻,為甚麼卻又可以享有猶如婚姻的福利和權利?並且只是由幾個法官在排除原審法官和上訴庭三位法官的裁決,以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之後作出最後的判決,而政府和全體市民根本沒有角色和權利去表達對現行婚姻制度的意見,被迫接受不被認同為婚姻卻可以享有猶如婚姻權利的A貨婚姻關係,根本就不合理。以外國的經驗,推行民事結合等如為同性婚姻大開綠燈,因此,既然法院已說明不承認同性婚姻沒有違憲,而為了嚴防出現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侶領養的情況,政府不應考慮以訂立民事結合法的方式去回應法院的判決,而是應積極訂立和推動只適用於個人事務的「持久授權書」。
同性婚姻、同性配偶的福利、以及領養兒童的問題,是十分具爭議性的問題,若霸王硬上弓,只會為社會帶來另一次的嚴重的撕裂和抗爭。任何有關婚姻制度以及相關福利和權利的討論,必須先取得大部份市民的支持和授權。捍衛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不能人為地剝奪小朋友在親生父母撫養下成長的基本人權,是明光社和不少維護和尊重婚姻及家庭價值的團體,在未來仍然會義無反顧地為此而奮鬥的目標,並且會向任何猶如婚姻的A貨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