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同居是否「家庭」的爭議
燭光網絡 65期 (p.8)
最近有關應否將同性同居者加入《家暴條例》爭議的其中一個議題,就是同性同居是否屬於「家庭」,會否影響婚姻的定義。支持同性同居是屬於「家庭」的人士指現今社會不同,應擴闊家庭的定義,不過,並沒提出要擴闊到什麼地步?家庭應如何定義?趙文宗認為家庭的概念並不等同婚姻,婚姻只是眾多家庭關係中的一個元素。
台灣家庭社會學家彭懷真於《婚姻與家庭》指出:婚姻指一種制度,承認一對男女的最親密關係,使彼此在感情上獲得滿足,並且將他們約束於相互的義務與權利體系之中,使家庭生活得以運作。而家庭是指一群有親屬關係且住在一起的人,而這些親屬關係的基礎就是婚姻和因婚姻關係而來的生育或收養。
而英國赫爾大學(University of Hull)道德及社會哲學榮休教授柯曼(Brenda Almond)於2006年出版的《破碎中的家庭》(The Fragmenting Family)中討論到婚姻/家庭哲學時亦指出家庭涉及父母的觀念,而歷史中,「父母」(Parenthood)雖非一固定的觀念,它有隨著時間、文化而有不同的社會建構,但同時它亦植根於生物性,植根於男女兩性結合可以生兒育女,建立家庭。
簡單說,家庭制有兩個面向,一方面它是社會建制,隨社會文化有些微改變,但另一方面它亦植根於人的生物性,並非隨意界定。故於不同社會雖有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制度,但柯曼亦指出這些都只是一些例外情況,大多數的社會家庭制都是以男女夫婦及子女為基礎的親屬關係。
簡言之,家庭包括婚姻關係,與及生育或收養衍生的親屬關係。就算單親家庭(因離婚或喪偶),都只不過是男女婚姻的衍生,而正因此過去社會都視一些因離婚而成單親家庭為破碎家庭。(筆者在此並無意低貶單親家庭的價值,事實上,筆者認識不少單親家庭,對於那些為子女的成長很辛勞地獨力承擔整個家庭的家長,感到非常欣賞及額外支持。)
家庭涉及父母的觀念,涉及到下一代成長的環境,考慮同性伴侶是否家庭時,不得不考慮他們是否可以提供一個適合養育下一代的家庭環境,這可能進一步涉及同性伴侶是否有人工生育或收養的權利。故筆者認為將現行《家暴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居所暴力條例》是最好處理方法,不單可回應同性同居之間的暴力問題,更可避開同性伴侶是否家庭的爭議。
對於有人提出可否考慮接納法律上為同性同居設立民事聯合(civil union),讓同性戀者享有如夫妻般法定權利,只要不叫做「婚姻」就是了,以致雙方不用在名目上爭吵,又可促進和諧。不過筆者對於這做法甚有保留。原則上有四點要考量:
- 民事聯合又是否家庭?如享有婚姻般法定權利又是否享有人
工生育或收養的權利?這對於下一代是否合宜的安排?若然不可,會否被人批評為歧視,將「同性家庭」視為次等家庭?
二、 其實我們要反思,婚姻/家庭如果只是幾個人之間私人的關係,社會為何要設立婚姻/家庭制度,給予其法律上特殊的地位?過去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設立是因為普遍社會認為婚姻/家庭是社會的一種共善(Common Good),是社會長遠穩定發展的重要元素,可以說,社會設立婚姻/家庭法律及政策的目的都是要去保護、支持,甚至鼓吹婚姻/家庭關係的建立。所以若考慮為同性同居設立民事聯合,給予法律上的肯定,我們要問社會是否要支持及鼓吹同性戀的關係?
三、 民事聯合讓同性伴侶享有如夫妻般法定權利,雖不叫做「婚姻」,但是給予同性伴侶一種「有實無名」婚姻的法律地位,最終,社會大眾慢慢接受同性伴侶於法律上猶如婚姻之實的時候,就很難拒絕給予婚姻之名。
四、 柯曼亦批評現在西方民事聯合本身,它一方面提供關係的暫時性及靈活性,另一方面又引入了長遠的資產分享及承擔,其實是一種觀念的混淆。
從現實的考慮上,筆者亦不覺得接受了民事聯合,同性戀運動就會結束。例如:美國加州早已有公民結合的制度,不過同運仍會以司法覆核的方法,要求同性婚姻,並不見得同性戀運動會因著接受民事聯合而結束。
我們要知道同性戀運動並非一步到位的,從西歐和美加的例子,我們不難看到同性戀運動有其緊密的組織和策略,同性戀運動正是透過一步一步法律的修訂去達致同性婚姻,甚至可能多元婚姻。加拿大的例子正反映性傾向歧視立法給予同志團體多了一個法律的依據通過同性婚姻。
所以筆者認為單單將同性同居者加入《家庭暴力條例》不一定會立即影響婚姻法(但按一些法律意見,亦存在這個可能性),不過,當香港越來越多法例承認同性戀的關係,同志團體將會有愈來愈多的法律依據去要求、或透過司法覆核去通過同性婚姻。 |
(原文曾載於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0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