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不要與法利賽人為伍
法利賽人已經成為偽善的代名詞。原因無他,在對觀福音中,信徒可以看到耶穌如此形容他們虛偽(路十二1;太廿三23),也常看到耶穌多次對他們的指責。如果我們深信耶穌是柔和謙卑,對人又充滿憐憫的話,那麼,可以讓耶穌一連用上至少三次「你們法利賽人有禍了」(路十一42-44;太廿三13、15、16、23、25、27、29)來嚴厲責備的群體,理應是他們所犯的過錯,在神眼中是看為是甚大的。
究竟法利賽人犯了甚麼過錯?根據路加福音的記載,法利賽人至少有三大罪狀(由於篇幅關係,本文以路加福音為基礎,有需要時才參考其他經文)。首先,他們盡了宗教的本份,卻沒有實踐信仰的精神。他們按照律法的規矩,作十一奉獻,卻忘記了愛人和愛神才是最重要的事情(可十二30)。愛人及愛神是需要以行動回應的,十一奉獻只是其中之一項(路十一42),但卻不能以為交足「數」,便可以省略更重要的事情,便是行公義、憐憫他人和對神忠心(太廿三23;路十一42)。
第二,他們沽名釣譽(路十一43)。路加的記載比較客氣,只說他們喜愛坐高位、被他人問安,被人視為一個「有頭有臉」的人。根據馬太福音,耶穌卻毫不留情地指出他們的問題:即使他們有宗教的行為,但全部都是裝模作樣,他們的目的不是真的為了回應神的愛,只是為了贏取他人的讚揚及奉承(太廿三5-7)。
第三,他們似乎遵守了潔淨律例,但事實上卻是不潔的源頭,甚至讓他人不潔而不自知(路十一44)。根據摩西律法,人觸摸了屍體,又或是不潔的東西便為不潔(申十一)。一般而言,猶太人都清楚甚麼是不潔之物,從外表便能分辨出來。但法利賽人空有敬虔的外表,卻無敬虔的實質,甚至內心充滿搶奪及放蕩(太廿三25,27-28),由於他們虛有其表,他人不自覺地便與這一種不道德、內裡不潔淨的人接觸,在不知道的情況下也成為不潔。
耶穌教導我們不要學效法利賽人的行為。但事實上,當一個信徒的「信主年資」愈長,若不懂得謙卑,與神同行,求神保守自己的心勝於一切,也有可能在不知不覺間成為虛有基督徒的外表,卻沒有基督徒實質內涵的「好信徒、好領袖」。我們都太知道如何在信徒或教牧同工面前作「美好的見證」,便是作十一奉獻、不缺席崇拜及祈禱會等。正如耶穌的教導,回應宗教的要求是應該的(路十一42),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愛人及施行公義。甚至乎,與宗教行為比較,「行公義好憐憫」才是神最喜悅的祭祀(彌六7-8)。耶穌當日公然嚴責法利賽人、一班宗教領袖不是單純的虛偽,而是沽名釣譽、內心邪惡、以權謀私、愚弄民眾、辜負他人的信任。但其實,在舊約時代,神已通過不少先知責罵當時的猶太人充滿強暴、謊言及欺詐(彌六10-12),所以祂才不斷提醒其子民要「行公義好憐憫」。
「行公義」和「好憐憫」是不可分割的,也不可以弄錯對象。我們憐憫的應該是那些真正受到傷害的一方,而不是那些做錯事而不知悔改的人。而施行公義,替人出頭,也應該為到那些無權無勢的受害人說話,而不是為到那些有權有勢、實際上又傷害了他人的人說話,否則,這根本便不是「行公義好憐憫」,反而是顛倒是非黑白。也便是說,如果某餐廳老闆為了減低經營成本而使用過期的醬料製造食物,此舉應該不值得同情或憐憫,更不應替這餐廳老闆說好話,說過期醬料也可進食,因這不是「行公義」,這樣的解釋只會成為狡辯,激怒顧客。同樣地,如果某信徒領袖真的有運用權勢,侵犯了女同事,事後甚至把她解僱。我們憐憫的應該是被害人,也應該為女事主發聲,而不是為男方辯護,說甚麼「男人有需要很正常」等的說話。這不是施行公義,此舉只是向當事人的傷口撒鹽。
或許,我們記得聖經教導我們要愛仇敵(太五44)、要原諒他人「七十個七次」(太六14),也不要讓教外人審判信徒(林前六1-4))……但我們又會否記得?神不會以有罪的為無罪(鴻一3)、獻祭前先要還清得罪他人的債(太五23-26)、沒有掩蓋的事不被揭露(路十二2)、不可與淫亂的人來往(林前五9-11)、姦淫的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六9)……還有還有,便是耶穌是在公開場合(雖然對象看似信徒,但也有其他人在場),直指法利賽人的罪行(路十一29、十二1)。如果耶穌要人完全原諒他人,為甚麼保羅又要把淫亂的人趕出教會(林前五2),而不是全然接納他呢?
基督徒只是認罪的罪人,並不完美,或許到死的一刻,仍與完美有一段距離。但當我們決定,在世努力活出「愛神愛人,行公義好憐憫,存謙虛的心與神同行」的時候,或許我們才不至成為法利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