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1-12-2023) |
(明報.4-12-2023) |
若果大家坐視不理,香港不但會出現同性伴侶的民事結合,同性婚姻亦為期不遠。根據終審法院莫名其妙的輕微多數裁決,香港雖然沒有憲制責任訂立同性婚姻和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卻有憲制責任以替代的法律框架去承認同性關係,雖然名稱不叫「婚姻」,實質權利也不完全等同婚姻,但提供對同性伴侶的官方承認,及連帶的權利和義務,滿足同性伴侶的基本社會需要,如探病權、財產分配和繼承權等,以外國經驗其中一個最有機會出現的安排就是民事結合。有些市民和信徒認為這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權宜之計,既避免了同性婚姻,亦滿足了同志團體和終審法院的要求,但大家不可不知的是,根據外國的經驗,幾乎所有訂立了民事結合制度的國家,最終亦會發展為同性婚姻,以前需要經過十多年的演變,現在不出三數年便會水到渠成,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訂立民事結合的大前提,是基於所謂反對性傾向歧視,即不同性傾向在法律上不能有差別對待,否則就是歧視,那麼既然同性伴侶可以與異性伴侶一樣享有猶如婚姻的待遇,若同性伴侶只能有民事結合,異性伴侶的結合才可以稱為婚姻,這豈不是明顯的差別對待嗎?而同性伴侶根本不會滿足於只有民事結合,同性婚姻、以至同性領養才是他們真正的目標。因此,若果大家認為婚姻是只應屬於男女之間的結合,反對將違反自然生理的性關係合理化、制度化,更反對任何蓄意剝奪兒童在親生父母照顧下健康成長權利的制度的話,就必須反對民事結合,以及隨之而來的同性婚姻。
其實,要為同性伴侶提供一些有關他個人財物和權利的基本社會保障,而又毋須承認他們有猶如婚姻的關係,其中一個可行的方法是修訂現行容許市民預先授權自己信任的人,在自己失去行為能力時,調動財務照顧自己的《持久授權書條例》,將其範圍擴闊到死後仍然有效,包括身後事的處理及財產的繼承等不涉及社會制度和福利的事項,而持久授權的項目可以在宣誓或簽訂授權書時自行選擇,既可保障同性伴侶的個人權益,亦毋須動搖現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雙贏方案,當然,同性伴侶很可能仍有強烈不滿,但婚姻制度是極其重要的公共制度,對家庭結構和兒童福祉有極其密切的關係,不能未經公眾的討論和授權,而由幾個法官隨意改變。最後,在討論有關同性戀問題時大家務必持平和理性,不要利用法律作為打壓異見人士的工具,例如動輒為對方扣上危害國家安全的帽子,正如我們不希望香港出現好像外國一樣,動輒以反歧視為名而打壓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人士、甚至要將他們禁聲和判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