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基本人權需保障

14/03/2024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聖公會支持《基本法》廿三條立法
協進會籲平衡國安與宗教、新聞自由

  (時代論壇.12-3-2024)
 

維護國家安全十分重要,在國與國之間在政治、軍事、經濟及科技等不同領域明爭暗鬥皆十分激烈的年代,防人之心不可無是可以理解的,問題只是要將國家安全放到幾大?中國政府強調為人民服務;孟子強調「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孟子.盡心章句下》;耶穌提醒門徒「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用人」(太二十26)。很明顯,無論在中國傳統,以及基督教文化之內,人民百姓才是最重要的,其重要性甚至凌駕在國家和君王(最高統治者)之上。當然,這樣說並不表示要置國家安全於不顧,而是提醒國家的統治者要將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因此,在制訂一些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時,不能忘記要同時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甚至要將公民權利放在更高的位置來考慮。歷史上不少的獨裁者、野心家或戀棧權位者,都是以國家的安全為藉口而發動戰爭、製造危機感、或借助一些衝突和恐襲來擴大政府、軍隊和警察的權力,加強對人民的監控,以及動員人民排擠一些自己不喜歡的異類。德國的希特勒如是;美國在911恐襲後如是;以色列最近攻入加沙亦如是。此外,當一些宗教活動被認為可能影響統治者的權威的時候,禁教亦成為威權政府常用的手段,中國的三武(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滅佛;清康熙因儀禮之爭而禁天主教;日本豐臣秀吉驅逐傳教士等等皆是同一道理。正因如此,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時候,必須時刻謹記要同時維護公民的權利,不能肆意擴大政府和執法者的權力,以及將某些人定性為敵人或罪人。
 
香港要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是憲制責任,不應無了期拖延下去,但不應將大多數人支持立法簡單地等同支持政府建議的法例條文,亦不應用快刀斬亂麻的方式要倉卒之間通過,基本上民間連消化條例草案的時間也沒有,正所謂魔鬼在細節,許多法律字眼的含意與一般人的理解未必相同,一些最嚴重可以判終身監禁的法例豈能不審慎地反覆討論及諮詢意見就加速通過?難道國家脆弱得連在今個立法年度完結前通過也有被顛覆的危險?香港仍然像2019年那樣隨時會有大規模的警民衝突?當一些人提出一些憂慮立即便被某些官員惡形惡相質疑,誰還敢真誠地表達反對意見呢?若果提出反對意見便被懷疑心懷不軌的話,叫人表達意見會否變成引蛇出洞,會否秋後算賬呢?相信絕大部份留在香港生活的人都是愛國愛港的,只是大家對如何才是愛國愛港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人民才是國家和社會真正的主人,人民在新聞、言論、集會、結社、宗教、就業和出入境等的自由,以及萬一被指觸犯法例的時候得到公平公開公正審訊的權利,必須得到合理的保障,未被定罪前應假定無罪、而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不能任意拘留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等普通法精神,不應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而隨便剝奪,市民支持立法,不等如放棄了普通法下賦予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權保障,希望政府官員和所有立法會議員必須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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