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想問終審法院「點解」唔得?

28/11/2024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同志平權案終極勝訴 終審法院駁回政府就公共房屋、遺產權利上訴

  (香港01.26-11-2024)

終審法院早前裁定香港並沒有憲制責任承認同性婚姻,以及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卻一步一步將所有原本只屬於香港現行婚姻制度下有關配偶的權利和福利,包括合併報稅、公務員配偶福利、以及今次以配偶身份申請公屋、居屋和享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權利,全部給予海外註冊而香港並不承認的同性伴侶。究竟是終院的法官表裡不一致,雖然口裡說香港沒有憲制責任、骨子裡卻認為香港其實不負責任,沒有承認法官個人認為猶如異性婚姻的同性婚姻,所以作出如此判決?還是我等小民領悟力太低,無法了解法官大人的邏輯思維,以至無法心服口服,只能慨嘆誰的官大誰正確?

敢問終審法院諸位法官,按大家的邏輯,「點解」在外國已有執照、又有仁心仁術的醫生,不可以同樣有權在香港行醫?「點解」有外國執照、成就卓越的工程師,不可以自動在港執業?「點解」非普通法國家的法官不可以自動符合資格在香港審案?「點解」要以香港的普通法排除在其他司法制度下大公無私的法官在香港公平公正審案的權利?有些國家的合法結婚年齡是15歲,香港需要承認該國人士在香港與未成年少女合法性交的權利嗎?若有香港居民在容許多妻的國家娶了四位太太,香港是否需要為他提供四個配偶的稅務優惠呢?有些國家容許一個人毋須醫生證明患有性別焦躁或不安,只要自我聲稱便可以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身份,容許未做任何變性手術的男士進入女性更衣室,香港會否以人權為理由而給予相同的權利?「點解」因為香港的法律不同而歧視在其他國家擁有親密關係或特殊身份人士的權利?當然,以終院法官的邏輯,誰又敢保證這些事不會發生?

我們明白一些同性伴侶之間有緊密的關係,互相依賴,但法官既然認為香港沒有憲制責任承認同性婚姻,就不應講一套做一套,暗渡陳倉,強逼全港市民以公帑為同性伴侶提供一些十分珍貴和資源緊絀的社會福利(如公屋及居屋)。一直以來本社認為同性伴侶在私人領域,應該完全有權自行處理自己的事務,建議政府制訂「緊密關係條例」,賦予任何成年人可以自己指定的人士在有需要時代為處理本身在醫療、遺產、身後事及骨灰等事宜,不過,若涉及公共領域,如婚姻制度及配偶的福利等,則應該交由全民討論。因為婚姻制度不單是承認兩個人之間的親密關係,而是社會認同該種關係對社會的穩定,特別是日後若果有小朋友出生,對孩子的最佳保障,為這種關係賦予額外的福利和權利,間接是鼓勵有關行為,但同性伴侶或同居等,並非市民普遍認為是值得鼓勵的關係,因此,雖然有些市民不反對、而法律亦無禁止,但並不表示社會各階層贊成要以社會資源去鼓勵這類關係,就算法官個人認為同性伴侶值得肯定,最後亦應該尊重民意,交由政府在廣泛諮詢民意之後,以立法而不是司法程序去作最後決定。改變一個地方的婚姻制度、配偶的定義和應有的權利和福利,不應該由法院越俎代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