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時代論壇 .25-9-2024) |
要有意義地討論一些有爭議的問題,最重要的起始點是先準確理解大家是否在討論同一件事,或者在討論的時候是否使用相同的定義,否則很可能便會張冠李戴,或者誤會頻生、作出無謂的爭拗。就以剛過去的第四屆洛桑會議為例,有報道指會中有同性戀牧者分享掙扎,但據一些有參與的牧者向我表示,該牧師並沒有表示自己現在或過去是同性戀者,只表示自己年輕時已受同性的吸引,但從沒表示自己有同性的性行為,分享內容主要是鼓勵大家要坦誠開放地討論有關性的議題。
當大家要討論同性戀議題和在稱呼一個人是同性戀者之前,必須先明白大家討論的範疇究竟是指有關人士支持同性戀運動、受同性性吸引、還是有同性性行為,因為不少支持同性戀運動或受同性性吸引的人不一定就是同性戀者。有不少人是基於人權或自由等原因而支持同運的,本身並非同性戀者。至於受同性性吸引的,也不一定會發生同性性行為,嚴格來說並未成為同性戀者,正如一些已婚人士受其他異性吸引,不應立即就跳去認為當事人有婚外情,因為吸引本身往往是情不自禁、自然出現的,但情不自禁並不等如一定就是天生的,因為亦可能是受不同的成長環境和經歷所影響而形成的,而受吸引並不等如就一定要順著吸引去作回應。
無論對同性或婚外的異性心動,受其吸引,並不等如當事人就一定打算或已經和對方發生性行為,因為當事人可能基於本身的宗教、倫理或個人考慮而會對同性性行為或婚外性行為有抗拒或保留,就像一個常用的比喻一樣,性吸引很多時是突如其來而不是故意的,猶如我們無法預計一隻飛過的雀仔會在我們的頭上排便一樣,受吸引本身未構成信仰上的罪,是否犯罪在乎我們之後如何回應,究竟是明知上帝不喜悅我們仍然去做,還是我們知道神的心意而願意逃避引誘。
多年以來一些關心同性戀議題的機構都呼籲大家不要太快就一個人是否同性戀者下定論,因為受同性吸引的不一定會有同性性行為,亦不一定擁抱同性的性行為,或者想成為一個同性戀者,而我們一般只會將有同性性行為或很清晰地自認是同性戀者的人稱為同性戀者,而不是將受同性性吸引或支持同運的人一律界定為同性戀者,以免令人誤會。其實很多同性戀者信主之後,仍然受同性的吸引,但他們因為明白神並不悅納同性的性關係,因而拒絕再發生同性的性行為,較合適的說法,他們是前同性戀者而不再是同性戀者。鼓勵大家關心和接納他們,並不代表鼓勵大家改變聖經對同性性行為的看法,我們不贊成同性戀運動和同性性行為,但應該關心和接納同性戀者,相信他們是神所愛的,正如所有願意回轉歸向神的罪人(即你和我)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