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令人倫關係變得更複雜
兩名海外註冊結婚的女同志,其中一人提供卵子受孕並由另一名伴侶懷胎產子,根據香港的《父母與子女條例》,只得一名男性(父親)及一名女性(母親)能夠成為「父母」;因此根據有關《條例》,只有那名懷胎的女子可以被視作「母親」,但高等法院最近裁定提供卵子一方亦可以成為「普通法下的父母」,即是和其他並非透過合法婚姻而誕下子女的父母在法律上的身份相類似,也變成這名嬰兒在普通法下有兩名母親。法庭的裁決,無疑會令未來的人倫關係變得愈來愈複雜,而這種複雜的關係亦和生殖科技的發展息息相關。
生殖科技帶來的倫理問題已逐步浮現,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是漠視了兒童的基本人權,將生兒育女看成只屬於成年人的人權,而忘記最受影響的是將會出生的嬰兒,以及他/她們未來的福祉,是人為地令一些兒童出生於備受爭議的處境,以及在成長的過程之中令他/她們必須面對極大的困擾,也人為地剝奪了兒童可以在親生父親和親生母親的照顧下健康成長的基本權利,不必要地製造了多父多母或不知誰是父母的狀況,這樣做其實和虐兒在本質上又有多大分別呢?
政府及社會人士必須重新反思,讓所有可能出生的兒童,盡量在親生父母照顧下成長,對他們來說究竟有多重要?而生殖科技究竟是想協助未能自然成孕的夫婦,可以誕下自己的親生骨肉,還是要令一些未婚的女士;丈夫的精子不足以令自己懷孕的妻子;想有親生骨肉卻不想經歷懷孕之苦的女士等等,可以滿足他們成為父母的願望?因為捐精捐卵或者透過代孕母而出生的嬰兒,在成長之後受到困擾,想尋根的故事在外國已不斷出現,當中不少更因為自己的背景深受困擾,同一人多次捐精捐卵可能令社會出現的亂倫情況並非天方夜譚,這些都是因為過份重視成人個人意願而忽視兒童基本權利的後果。
生殖科技用於已婚夫婦之外帶來的倫理爭議和對兒童權利的侵害是必須正視,並且應該盡快糾正有關問題,一些會令嬰兒出現多父多母的情況可免則免,例如捐精捐卵和代孕母,既然兩夫婦之中,至少一個、甚至兩個與將會出生的嬰兒也沒有血緣關係,何不一開始就選擇領養呢?這樣才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兒女並不是父母的寵物、也不是獎品,是有獨立權利的個體,他們的意願和福祉是整個社會不同持份者和生殖科技的倫理委員會必須列入重點考慮的因素,因為外國許多透過捐精捐卵人工受孕的嬰兒成長後感到自卑和受困擾的個案絕非罕有。
至於正是這種為求滿足成人的願望而漠視兒童意願的例子,無論兩個人是否愛錫該名兒童,但已無可避免為他製造了在法律上的兩個母親的困擾,該名兒童將來若不介意自己與別不同還好,若不喜歡自己的另類,因此受困擾或被人投以奇異眼光又可以怪責誰呢?當然除了這個案例之外,其他捐精捐卵的個案也會引起一些法律上有關父母定義的混亂狀況,但正因如此,應該檢討的是捐精捐卵的安排,而不是為兒童製造更多普通法下的父母。
而最近上訴庭裁定房委會在公屋和居屋的申請計劃中不承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的政策構成歧視,若果房委會不再上訴,代表同性伴侶日後可能納入房屋政策的「夫婦」和「家庭成員」的定義,令香港出現不承認本地和海外同性婚姻並不違憲,但不為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提供一些猶如婚姻的福利卻是歧視的怪現象。法庭已將夫婦和家庭的定義未經市民大眾的討論而暗地裡改變了,這符合公眾利益、符合兒童的最大福祉嗎?這個世界已經夠混亂了,為甚麼要因為成年人的私心,而人為地令婚姻和家庭的關係變得更複雜和混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