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卵商品化的倫理反思
「唔,選擇金色頭髮藍眼睛,擁有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血統的Bernie好,還是選擇棕色頭髮,擁有多明尼加及葡萄牙血統的Norbert好,[1] 等一等,似乎不知道他們的身高體重,不如打開另一網頁看看,嘩,六呎高170磅的Shiloh是
「唔,選擇金色頭髮藍眼睛,擁有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血統的Bernie好,還是選擇棕色頭髮,擁有多明尼加及葡萄牙血統的Norbert好,[1] 等一等,似乎不知道他們的身高體重,不如打開另一網頁看看,嘩,六呎高170磅的Shiloh是
兩名海外註冊結婚的女同志,其中一人提供卵子受孕並由另一名伴侶懷胎產子,根據香港的《父母與子女條例》,只得一名男性(父親)及一名女性(母親)能夠成為「父母」;因此根據有關《條例》,只有那名懷胎的女子可以被視作「母親」,但高等法院最近裁定提供卵子一方亦可以成為「普通法下的父母」,即是和其他並非透過合法婚姻而誕下子女的父母在法律上的身份相類似,也變成這名嬰兒在普通法下有兩名母親。法庭的裁決,無疑會令未來的人倫關係變得愈來愈複雜,而這種複雜的關係亦和生殖科技的發展息息相關。
生殖科技帶來的倫理問題已逐步浮現,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是漠視了兒童的基本人權,將生兒育女看成只屬於成年人的人權,而忘記最受影響的是將會出生的嬰兒,以及他/她們未來的福祉,是人為地令一些兒童出生於備受爭議的處境,以及在成長的過程之中令他/她們必須面對極大的困擾,也人為地剝奪了兒童可以在親生父親和親生母親的照顧下健康成長的基本權利,不必要地製造了多父多母或不知誰是父母的狀況,這樣做其實和虐兒在本質上又有多大分別呢?
今天的生殖科技一日千里,很多以前看為不可能的事情,今天在科技已不是很難的事;50歲的婦人可懷孕生子,甚至一個單身男子可以透過捐出的卵子和代母的腹,取得一個有他基因的孩子。不過,聖經告訴我們:「甚麼事我都可以作,但不是都有益處。甚麼事我都可以作,但我不要受任何事的轄制。」(林前六12)《新譯本》我們要追求的,不是最大的可能性,而是最美善的生命,建造合乎上主所設立的秩序的生活。
夫婦二人成為一體,二人生命結連在一起,新生命也從這一體而出。一切看似理所當然,但事實並不如此。當準父母懷著興奮心情迎接小生命時,卻發現小生命罹患疾病,甚至胎死腹中;又有夫婦極渴望懷有兒女,久經努力仍然落空,甚至不惜一切試盡所有方法。
不少情侶經過戀愛,然後進入婚姻階段,生兒育女及種種與之相關的事情很快會成為他們考慮的問題。當有些夫婦掙扎是否要生小孩時,也有不少夫婦卻因不育而煩惱,甚至希望進行人工受孕。決定或不決定生育,甚或是否進行人工受孕,背後牽涉了種種倫理道德及信仰的關注。
人工生殖科技日趨成熟,今時今日往往不再是問能不能做到,而是應不應該做。當中的倫理探討非常豐富,而且是不斷發展下去的,有關討論更會直接影響國家如何制訂法例以平衡爭議。
「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詩127:3,現代標點和合本)」
生育是不少夫婦的願望,渴望膝下有兒,弄兒為樂,又或延續香火,繼承祖業,但並不是每對夫婦都能成功懷有下一代。據統計,每六對夫婦,便有一對有不育的情況。
應否篩選是當前香港社會撕裂的一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