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同性戀的迷思
接觸同性戀這個議題二十多年,深深感受不少支持或反對的人士對有關議題都是一知半解、道聽塗說、而且許多言論都是感性多於理性,將一些個別例子無限放大,以偏概全,甚或惡意醜化對方,其實無論將支持或反對同性戀的人士妖魔化都不是誠意和理性討論問題的有效方法。多年以來明光社和不少同路人在討論同性戀問題的時候,都呼籲大家要明白同性戀傾向、同性戀行為、同性戀者和同性戀運動是有區別的,應分開來討論。
首先是同性戀傾向,不少支持同運的人士一直強調同性戀的傾向(即喜歡同性)是天生和不能改變的,其實從來沒有權威的科學研究可以支持這一點,反而有不少輔導個案發現一些同性戀者的性傾向與個人的氣質和成長的經歷有密切的關係,與其說是天生,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情不自禁,是當事人的自然反應。不過,從基督教信仰的角度,由於罪的影響,人不論是天生或者後天形成的傾向或習慣不一定是對的,例如饞嘴、好色、貪財、自私或暴躁等等。有些行為會為人帶來不良的後果,例如暴飲暴食、濫交、高危的性行為(如肛交)、賭博等,雖然並沒有違反法例,但並不表示是值得肯定的行為,更遑論要給予一些珍貴的社會資源去鼓勵這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