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歧視法解決校園歧視的考量
教育是消弭歧視的重要方法,立歧視法是教育方式的一種,卻非唯一。社會上有人認為「一個歧視個案都嫌多」,因此,不須理會歧視狀況的嚴重和廣泛程度,都應該立歧視法。然而,若以歧視法解決校園各色各樣的欺凌,須有何考量?
教育是消弭歧視的重要方法,立歧視法是教育方式的一種,卻非唯一。社會上有人認為「一個歧視個案都嫌多」,因此,不須理會歧視狀況的嚴重和廣泛程度,都應該立歧視法。然而,若以歧視法解決校園各色各樣的欺凌,須有何考量?
今年5月初,美國亞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摩亞(Moore),因在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後,他仍禁止該州的官員發出同性婚姻證書,涉嫌越權而被暫時解除職務。摩亞亦曾於2003年因拒絕聯邦法庭要求移走司法大樓內的印有《聖經》「十誡」的記念碑,而被解除職務。
1. 民事結合是甚麼?
美國伊利諾州一間出租場地的公司,基於基督教信仰拒絕租借場地予一對同性伴侶舉行民事結合典禮。事件閙上法庭,法官裁定公司違反當地的性傾向歧視條例,並指出公司所需提供的服務只是提供舉行典禮的設施,並不是被要求參與典禮,故不影響其宗教良知。
「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的 神是獨一的耶和華;你要全心、全性、全力愛耶和華你的 神。我今日吩咐你的這些話,都要記在你的心上;你要把這些話不斷地教訓你的兒女,無論你坐在家裡,或行在路上,或躺下,或起來的時候,都要談論。你也要把這些話繫在手上作記號,戴在額上作頭帶。
社會上有一種說法:當年美國的奴隸制度禁止黑人與白人通婚,現在則有人禁止男人與男人結婚。於是反對同性婚姻,就等如反對跨種族通婚,間接支持奴隸制度。換言之,反對奴隸制度、反對跨種族通婚禁令的人,同理應該支持同性婚姻。你同意嗎?這說法看似有理,實質是對婚姻本質的概念混淆。
3月11日高等法院裁定,入境處處長拒絕向一名已在外國註冊民事結合(civil partnership),之後來港工作人士的伴侶(興訟人)發出受養人簽證,並不構成性傾向歧視。按香港入境處的入境政策,受養人必須為保證人(指在香港擁有工作簽證人士)的「配偶」,以及未滿18歲的子女,但興訟人認為「配偶」應包括民事結合伴侶。
回應《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系列六
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及平機會委託中文大學研究有關性小眾歧視問題的報告先後發表了,看完之後的感覺是香港人對性小眾的接納愈來愈高,歧視問題並不算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