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歧視條例分析

沒有不能被冒犯的權利

[翻譯文章]No right not to be offended
明光社資料室
26/11/2013

篇按:本文是James Spigelman在2012年12月11日於澳洲的Human Rights Day Oration的講稿,講論背景是澳洲正要檢討的一籃子平等法中,有關以法律制裁中傷或冒犯等行為,在法理上並不合適。本文所翻譯的原稿,是經由ABC節錄。他於2013年在港擔任非常任法官。若想參考原文章,可按以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