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沒有不能被冒犯的權利

[翻譯文章]No right not to be offended
26/11/2013

篇按:本文是James Spigelman在2012年12月11日於澳洲的Human Rights Day Oration的講稿,講論背景是澳洲正要檢討的一籃子平等法中,有關以法律制裁中傷或冒犯等行為,在法理上並不合適。本文所翻譯的原稿,是經由ABC節錄。他於2013年在港擔任非常任法官。若想參考原文章,可按以下連結:
[發言全文:Human Rights Day Oration – Delivered by the Honourable James Spigelman AC QC]
[經由ABC節錄的新聞稿件]
[James Spigelman論「言論自由」]

當不同權利之間發生衝突,過早一刀切地向某方傾側,並樂於使另一方權利則受到降格。James Spigelman在《人權與反歧視法, 2012》上,討論兩者權益的平衡:

我想探討一下仇恨言論法(hate speech)和言論自由(free speech)的界線。前者是達至社會包容的重要元素,後者大概是在公共生活的參與背後,最基本的人權。

這議題近年在澳洲十分具爭議。由於澳洲計劃制定具綜合性質的《人權與反歧視法, 2012》,其中涉及重新制定《種族歧視法案, 1975》中,第18C部的種族中傷規定。

經過足夠時間醞釀,現在是時候平心靜氣地就議題辯論,而不是基於你喜不喜歡Andrew Bolt

辯論的焦點不是有或沒有種族中傷規定,而是第18C部「合理可能的……冒犯、侮辱、羞辱或恐嚇其他人(reasonably likely…to offend, insult, humiliate or intimidate another person)」所涵蓋的到底伸延多闊。

主要的批評在於,這條例在現實中會令到些微的「冒犯」言論都不合法,同樣地,較低爭議的「中傷」,也有類似情況。

這些事情早已圍繞我,然而我的想法受到Jeremy Waldron的《The Harm in Hate-Speech》的啟發和導向。Jeremy Waldron受牛律大學和紐約大學法學院聯合聘請,是我那個時代裡首屈一指的法理學者。

Waldron強調,從社會角度來看,包容是一種共善。它給予社會各人士保障及安全感,使群體共同生活之間減少面對仇恨、暴力、歧視和排斥。

換言之,對那些受到這種保障而得益的群體而言,尊嚴權是得到肯定的基本人權。仇恨言論削弱了他們受保障的感覺,也否定了個體的尊嚴。

而Waldron教授的書致力所建構的命題,十分能夠對應我們的討論。那就是保障尊嚴,不必然要保護受到冒犯的人。他的說法是這樣的:

「限制仇恨言論的法律,應該旨在保護人的尊嚴,免受襲擊。尊嚴是指任何居於社群中的人,擁有基本的公正權利、基本聲譽的平等狀態。在這前提下的尊嚴可能需要受到保護,免於侵害,尤指那種針對某群族的攻擊……我們能理解尊嚴受到法律維繫的狀態,而成為社會共善。

然而,我不認為這條法律的目標,是讓人免於冒犯。對法律而言,保護人的感受,免於冒犯,並不是合宜的目標。

保護人免於冒犯,其實是斷絕某些對感受的影響。這與保護人的尊嚴及肯定人受到合適對待兩者來說,是截然不同的。」
(原文為:“Laws restricting hate speech should aim to protect people's dignity against assault. I am referring to their status as anyone’s equal in the community they inhabit, to their entitlement to basic justice, and to the fundamentals of their reputation. Dignity in that sense may need protection against attack, particularly against group- directed attacks … It understands dignity as a status sustained by law in society in the form of a public good.
However, I do not believe that it should be the aim of these laws to prevent people from being offended. Protecting people's feelings against offence is not an appropriate objective for the law.

[T]o protect people from offence or from being offended is to protect them from a certain sort of effect on their feelings. And that is different from protecting their dignity and the assurance of their decent treatment in society.”[1]

我認同Waldron教授。他仔細的分析支持了這命題:那因為冒犯而達至不合法的行動(特別是言論)是過火了。

我的重點不在於那些任何把法例延伸到僅僅冒犯都規管的國際人權條文,或其他自由民主體制國家的反歧視法規。

《人權與反歧視法, 2012》的第19(2)(b)部提出將「冒犯」定義,由種族中傷擴張至不同範疇的歧視之中。新的s19首次將歧視定義為「較差的對待」(unfavourable treatment),包括對他人的「冒犯、侮辱或恐嚇的行為」。更重要的是,與現存的s18C(或取代它的s51)不同,這是沒有像現行條文中所找到「合理地相當可能冒犯(reasonably likely to offend)」的客觀元素。在我看來,新法案包含了主觀的「被冒犯」測試。

法例草案的第17部中,設計了18項個別的「保護範疇」,其中7項可於僱傭層面應用,就某方面來說,這都是廣泛及創新的。

在工作場景中將「宗教」納入「保護範疇」中,對我來說,是令到對宗教的褻瀆違法限於工作場景,而非其他場合。亦即是說可以公佈有爭議的丹麥漫畫,但不能帶到工作上。其他類似的情況在政治意見、社會出身和國藉等也一樣。

再者,現存的四個聯邦反歧視法案,禁止發佈有意歧視的廣告或通告。新綜合法案的第53部更向言論自由的領域走前一步,將禁制從廣告延伸至任何出版物。

新法案重新繪畫了被許可言論和不法言論兩者的界線,意義重大。一旦合理地行駛新法案,即是有某些情況下能開脫,自由也會被大大削減。再者,在立法進程中能夠指明那些是符合豁免條件的言論,可能性很低,因而出現的寒蟬效應也是眾所周知。 

當不同權利之間發生衝突,過早一刀切地向某方傾側,另一方權利則受到降格。「冒犯」或「中傷」等字眼,侵犯了言論自由;「羞辱」、「詆毀」、「恐嚇」、「煽動」、「敵意」、「仇恨」或「鄙視」等字眼則不會。在我看來,法例要超越後者的字眼,是去得太盡。

我們要小心,避免身陷讓別人可以合理地斷言的境地,說我們正在違反保護言論自由的國際公約義務。

 

 
[1] Meir Dan-Cohen (ed), Jeremy Waldron Dignity Rank & Rights Oxford Uni. Press, 2012. pp 105-107

 

關注範疇: 
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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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派反歧視的迷思

余創豪 | 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教育心理學博士,專門於心理測量與統計學,亦是同校哲學博士,專門於科學哲學與歷史,現在是美國阿蘇薩太平洋大學(Azusa Pacific University)應用行為科學與數據科學教授。
03/08/2023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美國

引言
從小到大,筆者從來未曾對左翼思想、自由派產生過愛慕或者興趣,雖然我認同追求社會公義、追求人人平等、反歧視、反壓迫……等價值觀,不過,要實踐這些理想,並不一定需要在左派的框架下進行。筆者對左傾思想有所保留的原因之一是:這種進路將社會現象過度簡化,世界上彷彿只有兩種人:壓迫者和被壓迫者、歧視者和被歧視者、有偏見的人和沒有偏見的人。簡單地說,非黑即白;非我族類,其心必異。若果我不同意或者批評他們的說法、做法,或者事情的結果並不符合他們的期望,他們便會說持異見者對他們有偏見,甚至歧視他們。弔詭的是,到頭來他們可能會採用歧視的方法去反歧視。

結果與人口比例不符是歧視嗎?
一直以來,美國自由派人士都抱怨,以人口比例而言,女性和某些少數族裔在科學、科技、工程、數學(STEM)領域的代表性嚴重不足。2020年,女性佔所有美國電腦和資訊科學家的20%、工程師的15%、數學家和統計學家的13%。在電腦和資訊科學中僅有6%是黑人、在工程方面有4%、在數學和統計學領域則有3%。在以上三個範疇中,西班牙裔分別佔了7%、5%、4%。

自由主義者聲稱這是一個結構性、制度性的問題,造成這「不公平」現象的原因包括了偏見與歧視、資源不平等……的確,輕視女性的大男人主義者是存在的,整體來說女性在科學和工程職業中只佔少數,但在某些科學領域,女性卻是佔主導地位,例如在生命科學中女性的比例高踞58%。更重要的是,並不是所有少數族裔在STEM的代表性都偏低,亞洲人只是美國總人口的6%,但在STEM勞動力的百分比卻高達13%,在美國,20%電腦和資訊科學家是亞裔、13%工程師和10%數學家、統計學家是亞洲人。2020年在美國授予的物理學博士學位中,亞洲人佔了46%。

坦白說,自由派的批評實在令我納悶,筆者參加過無數次關於電腦、統計學、數據科學的學術會議和工作坊,根據我個人經驗,大部份參加者都是亞裔,這些活動都是公開的,主辦單位從來沒有設下性別和族裔的限制。筆者是前任美國統計學會南加州分部的副會長和現任會長,過去曾經任職大學的研究顧問,通過這些身份,我先後籌辦了許多關於電腦統計學、和數據科學的會議、講座、工作坊,撫心自問,我從來沒有以刻板形象去打壓、限制任何人,相反,我鼓勵所有人參加這些活動,不論其性別、年齡、種族、宗教、學術水平……。然而,儘管用盡所有努力,有些人總是提不起興趣,更加令我失望的是,到頭來甚至有人批評我有偏見,說我瞧不起非華裔的學生。

輕率地將問題歸咎於歧視?
筆者一直都採用簡報形式與同事、學生分享數據科學與人工智能的趨勢,兩年前在某次通訊中我作出如下的報道:「2021年10月,五角大樓前首席軟件官尼古拉斯‧柴蘭(Nicolas Chaillan)向英國《金融時報》表示,在人工智能的競賽中,中國已經贏了美國,在關鍵技術領域裡面正邁向全球主導地位。」一名少數族裔學生在電子郵件中作出如下回應:「尼古拉斯‧柴蘭的問題源於他缺乏智慧和能力,在非傳統領域(人工智能)中他沒有僱用和留住女性有色人種。」我相信她完全沒有深入調查過尼古拉斯‧柴蘭的背景和整件事情的後果前因,她已經有預設立場,將所有問題歸咎於歧視。

雖然以數量來說,女性在美國人工智能研究員中屬於少數,但在質的貢獻上卻並不輸給男性,女性人工智能科學家之表表者包括了史丹福人工智能實驗室聯合創始人李飛飛、史丹福大學電腦學教授科勒(Daphne Koller)、機械人公司Jibo前首席科學家布雷澤爾(Cynthia Breazeal)、臉書人工智能研究實驗室主任皮諾(Joelle Pineau)、輝達機器學習研究總監阿南德庫瑪(Anima Anandkumar)、摩根大通人工智能研究主管維羅索(Manuela Veloso)。

為甚麼只是注意STEM的「不公平」?
其實,不同群體在任何範疇中都會有不相同的表現,例如由2017至2019年,在美國社會工作碩士畢業生裡面,近90%是女性,而超過22%的新社會工作者是非裔美國人。換言之,女性與黑人社會工作者遠超其人口比例。此外,根據2020年的統計數字,美國所有心理諮詢師中,66%是女性,而男性僅佔34%。更具體地說,81%的學校輔導員和78%的婚姻家庭治療師是女性。

自由派社會科學家和教育學家支持以種族作為入學標準之一,其實是以歧視的方法去反歧視,他們所持的一個論據是:少數族裔在提供服務或者諮詢幫助時更加明白自己族群受助者的感受和需要。他們批評女性與少數族裔在STEM的比例與人口不相符,根據同樣邏輯,那麼他們應該指出社會工作、心理治療……等範疇的比例失衡是有問題的,或者說在這些學科和行業中收生和聘請員工時存在著偏見、歧視,但現在注意力只是集中在STEM。我猜想原因是:STEM令人得到高薪厚職,「不公平」的結果會令人眼紅,至於社會工作、心理輔導……這些並不會令人大富大貴的領域,便任由它們「不公平」。

對有認知障礙的學生提供額外援助
《美國殘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簡稱ADA)禁止在就業、交通、公共住宿、通訊等多個範疇歧視殘疾人,這法例也要求美國大學確保殘障學生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美國大學設有無障礙服務辦公室(也稱為殘疾支持服務),負責協調殘疾學生的住宿,而且提供很多支援,例如包括延長考試時間、協助學生抄寫筆記、提供無障礙課程材料、手語翻譯、輔助技術……等等。我十分欣賞美國這種重視人權與人人平等的精神,在這種保障下,一個失明的學生可以通過有聲書、文字轉換成聲音的軟件去進修;一個失聰的學生可以通過視頻上的實時字幕而明白講授的內容……。然而,法律所保障的殘疾並不限於身體上的,亦包括心理上和智力上的殘障,例如閱讀障礙、書寫障礙、計算障礙、視覺處理障礙。

問題是:即使對正常人來說,有些學科是非常艱難的,例如電腦程式編寫、統計學、數據科學、數據視像化……。根據我個人有限而偏頗的經驗,無論給予那些有認知障礙的學生幾多支援,結果他們仍然無法掌握最基本的資訊(其他教授可能有不同的經驗)。遺憾的是,一部份學生不單止不會感激為他們提供的種種額外幫助,反而對教授抱怨優待不夠,有些人甚至投訴受到歧視。例如在某個電腦編碼的課程中,曾經有一個ADA學生要求我指導她做功課,每一次她甚麼也沒有做,只是要求我給她看從第一行到最後一行的代碼。我耐心地向她解釋了每一行代碼,幾次之後,我要求她嘗試自己做功課,她勃然大怒,說我沒有解釋電腦程式的邏輯,所以她無法做功課,跟著拂袖而去。這是左派人士培養出來的「奉旨態度」(sense of entitlement)。

沒有字幕的免費網上課程被迫下架
美國聯邦政府規定所有服務公眾的網頁和網上視頻必須符合ADA準則,例如網上視頻必須配上字幕。現在已經有軟件可以將聲音轉成字幕,但以前這並不普遍。由本世紀初開始,一些美國教育家發起了「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那就是將大學課程免費放在網上,解除了經濟上、時間上、地域上對學習的限制,筆者十分欣賞這良好的用意。加州大學帕克來分校曾經將很多課程免費放在大學的網站,然而,2016年8月美國司法部指出,那些沒有字幕的視頻違反了ADA,2017年10月,加州大學帕克來分校無奈地將超過二萬條網上視頻下架!結果所有人都無法享用這些免費課程,這是剝削了貧苦學生讀書的機會。哈佛大學、麻省理工、網飛(Netflix)亦曾經被捲入這類的法律訴訟。

我感到奇怪,為甚麼不可以保留現存的網上視頻,然後逐漸加上字幕呢?這種做法好像是:如果建築物入口處沒有輪椅坡道,則索性關閉通道,任何人都不能進入大樓!到底這是平權還是霸權?

結語
筆者參加過不少次西洋拳賽,很不幸每戰必敗,我認為這是因為制度上的歧視,所以造成不公平的結果。首先,西洋拳賽不容許參賽者用腿攻擊對方,中國武術的十二潭腿、二十四連環腿無法施展;戴上了拳套之後,虎爪功、鷹爪擒拿手、鐵砂掌、一陽指、六脈神劍……等武功完全報廢;比賽規矩又禁止打下盤,地堂鷹爪徹底失去作用。明顯地,西洋拳歧視中國功夫!我要向西洋拳擊總會投訴!

在獵巫年代更要維護言論自由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9/07/2023
明光社

香港的言論自由面對愈來愈大的威脅,而要衡量一個地方是否有基本的言論自由,最簡單的方法是要看看市民能否在毋須恐懼和擔憂的情況下,和平地表達個人感受和意見,「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特別是與政府或當時社會氣氛和主流意見不同的看法。很不幸,香港已進入了捕風捉影的獵巫年代,只要一首歌曲、一支蠟燭、一組數字、一件衣服、一句口號,隨時都有機會惹來官司訴訟。在公開場合、社交平台、甚至私人聚會提起某個日子、某些人名,就算從來沒有法例和案例指出有甚麼問題,卻只因為某個官員疾言厲色提示大家小心不要觸及國安法,市民大眾便要立即「斬腳趾避沙蟲」!情況和中國封建年代殘酷的文字獄,以及中世紀歐洲大張旗鼓處決所謂女巫如出一轍。

文字獄和獵巫行動最可怕的地方,在於有一大批為了逢迎上意、打擊異己、找機會上位的庸官酷吏,飽讀詩書深明法典的斯文敗類,為求自保先下手為強的既得利益者,以及喜歡吃人血饅頭、容易受人煽動的無知百姓,在喜歡捕風捉影、抗拒異見聲音、缺乏幽默感、容不下批評諷刺的社會氣氛之下愈來愈神經過敏,起初只是殺雞警猴,或者公報私仇,久而久之習慣了以殺人來向在上位的表示忠誠,最後便大開殺戒。

而更可怕的是這一切都是以崇高的理念,高呼忠君愛國、甚至以神之名而將一些殘害他人、濫殺無辜的事合理化,目標就是要將一切批評和反對聲音消滅於萌芽階段,要所有臣民人人自危,絕對不敢對當權者稍有異心,連稍為不合作的軟對抗也不敢,乖乖的成為奴才,並且互相監控和舉報,成為幫凶。

近來,香港的公共圖書館不斷主動將一些知名的異見人士的著作或涉及敏感話題的書籍下架,就是惡劣的揣摩上意,矯枉過正的行為,許多書籍及其作者根本從未觸犯任何法例,不少書籍在過去幾十年一直可以公開發售,以及放在公共圖書館的架上,現在卻在無任何理據的情況下「被消失」,是將香港倒退至一些民智未開的極權專制國家的水平。政府有責任向市民清楚交代,圖書館職員憑甚麼理據剝奪市民大眾閱讀這些書籍的權利?有關書籍違反了甚麼法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版權條例》?還是莫須有的罪名?究竟他們是高高在上要決定市民可以看甚麼書的「人民准許閱讀名單審查委員會」?還是為人民服務的公僕?究竟市民可以看甚麼書是由政府還是人民自己決定?   

一直以來香港崇尚法治精神,在普通法的精神下,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事,市民大眾都可以放心去講去做,只要不涉及誹謗,批評官員權貴的言行和施政是毋須擔驚受怕的。但過去幾年已出現嚴重的人治傾向,例如官員可以毋須透過法官的裁決,直接DQ一些候選人;一些口號、歌曲、新聞報道,可以透過主控的想像和所謂專家證人,將本來有很多可能性的明喻暗喻、弦外之音的解讀方式歸納為只有一個,疑點利益歸於控方,然後一槌定音,日後所有人都只能以這方式去解讀,以法律之名扼殺了所有其他的可能性。

此外,圖書館的職員可以任意將一些被認為敏感的書籍下架;表演場地可以毋須解釋便取消一些異見人士的訂場申請;執法人員隨意拆除一些店舖的裝飾、截查及扣留打算採訪的記者;更嚴重的是一些酒樓會所戲院亦在有形無形壓力之下,以「有殺錯、無放過」的心態,對待所有可能有爭議的團體、個人、歌曲和電影等等,都反映著社會的變化。最令人心痛的是一些本來不合理的情況,當大家習慣了之後,漸漸卻變成了「正常」的情況,甚至愈來愈多人願意為這些情況塗脂抹粉,大家可能忘記了,當獵巫之風合理化的時候,所有不聽話、不受歡迎的人也有可能被扣上女巫的大帽子,當主要矛盾被清除之後,次要矛盾就會變成主要矛盾。

而更大的影響是當一些機構、堂會或個人因為懼怕觸及看不到的紅線而事事自我設限,自我審查,不但自己不敢表達意見,當看到其他人表達意見時也會感到恐慌,擔心自己會被牽連在內,於是明示暗示大家收聲,甚至將溫和地表達不同意見的人也視為激進份子、害群之馬,千方百計要對方識時務、曲意逢迎當權者。其實,要群眾成為不敢表達不同意見的順民,根本毋須統治者立法禁止,只要大家習慣了戰戰兢兢地揣摩及迎合在上位者的心意,自然就會出現指鹿為馬、顛倒是非的現象。

下架之害,猶如焚書;寒蟬效應,等同自閹。但要維護新聞及言論自由,維護市民大眾的基本權利,伸張正義,不能寄望遇到青天大老爺,更不要妄想聖君的出現,而是要每個人都願意站出來捍衛本身的基本權利,市民可以看甚麼書、說甚麼話、悼念甚麼人,應該自己當家作主,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時候,不要自己嚇自己,亦不要恐嚇敢於和平理性非暴力地表達意見的人。作為基督徒,我們的卑微願望,只是希望所有教牧和領袖能夠成為榜樣,「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

他山之石:童話書與政治正確

歐陽家和 | 明光社特約撰稿員
18/04/2023

在英國,3月2日是「世界圖書日」(World Book Day),學校會舉行一系列的活動,例如圖書角色扮演,同學會穿著不同的角色的衣服回校,然後一起閱讀圖書,主辦機構更會與不同書商合作舉辦不同活動,例如一鎊一本圖書,以及免費圖書活動,鼓勵兒童閱讀。

不過在活動前半個月,《每日電訊報》調查報道發現,英國兒童文學作家達爾(Roald Dahl)的童話書在改版時,出版商與倡議兒童文學應具備包容、多元、平等元素的組織Inclusive Mind合作,修改了作品的一些內容,當中《朱古力獎門人》(Charlie and the Chocolate Factory)一書中極肥胖男孩格盧普(Augustus Gloop),由極肥胖(enormously fat)改為龐大(enormous)。除了刪去「肥」(fat)一字,記者發現不少作品亦被刪去「醜」(ugly)一字。

同時,記者也發現有新版的童書改了一些對性別的刻板形容,例如在《怪誕黑巫后》(The Witches)一書中有一句「即使她是在超巿做收銀員或者為公司打文件」就改為「即使她是做頂級科學家或者從商」。同一本書有另一段講女巫戴假髮有可能是因為秃頭的段落,更直接加一句:「女性戴假髮有很多原因,這絕對沒有問題。」

持有以上作品版權的達爾故事公司發言人曾回應,有關的修改由2020年開始,當年將工作外判給Inclusive Mind處理,有傳媒再揭發,內容修改的方法是邀請關注不同小眾、對文字比較敏感的人來閱讀達爾的故事,並將令他們感到被冒犯的文字挑出來,然後進行修改。Inclusive Mind曾回應稱,他們只是將他們認為不好的部份指出,但最後怎樣修改,還是書商自行決定的。

這種解釋引起更多人的關注,著名作家拉什迪(Salman Rushdie)認為書商做法是「荒謬的審查制度」,英首相辛偉誠亦批評修改書中用語的做法,他的發言人引述了達爾的童書《吹夢巨人》(The BFG)的觀點,指出「不要顛三倒四地改變詞義」(Don’t Gobblefunk around with words),及後連卡米拉皇后也曾不開名批評,認為書商應該要確保作家的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不受侵害。

書商在備受各方批評的一週裡,很快從善如流表示,會在年底推出沒有修改的「原著版」(classic collection),保留所有原來文字,變相同一本書會有兩個平衡的版本推出巿面,做法就如「打和」一樣,彷彿甚麼也沒有改變。事件仍然引起討論的同時,《每日郵報》發現另一個兒童文學作家Enid Blyton的作品有類似的修改,但該書商並未有任何回應。

類似的事件被形容為woke,這字於60年代源於非裔美國人的方言,用於爭取黑人的平等和社會公義運動中,但近年這詞語被廣泛地用作描述為社會上的弱勢社群爭取權益是應有之義,當中包括「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s)和Me too運動也是其中代表。文章的字詞被修改,本來為避免傷害敏感人士的心靈,做法是為了關心和給予不同小眾更多的同理心,但後來卻發展成唯我獨尊的一種態度,動輒批評別人不夠woke,最後更形成輿論審判,於是對運動開始有反彈

同樣,對於一些歷史的文學和文字,不少人認同應該尊重該時空的限制,即是作者的寫作時空,若當時某些寫法和文字並未有構成冒犯,作者明顯也是無心去傷害任何人,這些文字理應被保留。若果要配合新時代,可以做改寫,甚至重寫,但不宜改動他們的文字,但仍在修改了的作品中冠上他們姓名,這是明明的審查。

專欄作家指出,達爾其實並不是一個完全不願意改動原著的人,如果有人提出他的某種寫法可能會冒犯人,他會願意修改,甚至刪去一整段,但修改都是經他同意的。達爾生前在一個與插畫師的對談中曾表示:「當我離開時,如果那發生了,那麼我希望強大的雷神之錘猛烈地敲打他們的頭部。或者我會派遣『巨大的鱷魚』將他們吞噬。」巨大的鱷魚是他同名書籍的主角。

可見,當政治正確要求社會對世界上所有文字記錄,甚至歷史都要作出政治正確的修改時,大家會反問為何我們不能保留一下舊世界的一些想法?但這些提倡政治正確的人的答案是因為這種傷害人的說法如果一直出現,就會一直影響著我們的下一代,令一些人的意識形態永遠不被改變,所以惟有改變這些舊文字,才能令下一代有實質的改變。

文無定法,流行文化和文字與經典有不同。流行文化的產品理論上可以因著每個年代有自己流行的讀物或文本,舊的文本若不合時宜自然會被淘汰成為歷史的見證,並不需要強行改變歷史的文本,否則和將自己的思想強加在別人身上並無分別,也是一種活脫脫的審查。可見社會即使講求政治正確,也應該對文本的修改有基本底線。

至於歷久常新,甚至難以改變的東西,例如宗教典籍又如何呢?今年2月英國有報章報道,英國聖公會(Church of England)計劃修改一些禱文,令主禱文中「我們在天上的『父』」,不一定要用「父」這個詞,可以改用「無性別(non-gendered)」字詞,以方便大家使用。

《聖經》,不似流行文化或者文學,會隨時代流轉而消逝,是否應該「與時並進」,更改內容,以更符合現代的想法呢?所謂釋經,除了學習如何了解原文在原本處境的意思之外,同時讀經的人亦會問這些經文給今時今日的社會的意思,與其改掉原本的寫法,倒不如問一下,如果今日仍然用這些字詞,給我們的意思是甚麼?若今天的文化不喜歡這東西,就刪一些,幾十年後喜歡另一些東西,又加一段,那麼經典還會剩下甚麼呢?

由葛福臨牧師被杯葛說到仇恨言論

余創豪 | 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教育心理學博士,專門於心理測量與統計學,亦是同校哲學博士,專門於科學哲學與歷史,現在是美國阿蘇薩太平洋大學(Azusa Pacific University)應用行為科學與數據科學教授。
03/11/2022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美國

葛福臨牧師在蘇格蘭的法律訴訟

已故葛培理牧師的兒子葛福臨牧師在公元2000年開始領導葛培理佈道團,然而,其神學立場一直頗具爭議性。好像其父親一樣,葛福臨牧師有許多環球佈道活動,英國是其佈道團的服務範圍之一。但是,2018年總部位於三藩市的壓力團體change.org 發起網上請願,要求國土安全部禁止葛福臨到英國佈道,change.org 指控葛福臨是「仇恨言論佈道家」,因為過去他曾經發表了許多猛烈抨擊伊斯蘭的言論。

2020年葛培理佈道團原本計劃與蘇格蘭校園節目有限公司(Scottish Event Campus Limited)合作,在當地舉辦一場大型宗教活動,但很多壓力團體不滿意葛福臨對同性戀和伊斯蘭的看法,結果蘇格蘭主辦單位取消了該項目。事件鬧上法庭,在今年10月底終於告一段落,蘇格蘭法院判決葛培理佈道團勝訴,敗訴的一方需要支付約十一萬美元賠償金,法官指出:若果蘇格蘭校園節目有限公司是基於宗教或者哲學信念而取消活動,這是違反了英國的平等法。

葛福臨對同性戀和穆斯林的批判

葛福臨牧師對同性戀和穆斯林的批判的確十分激烈,在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之前,葛福臨 三番四次讚揚普京對同性戀的壓制,他說:「普京在這些問題上是對的,顯然,他在很多其他事情上可能是錯,但他採取的立場,是去保護自己國家的孩子免受同性戀議程的破壞性影響。」他又說:慶賀同性戀和以同性戀為傲,就好像是「慶祝謊言、通姦、謀殺。」

自九一一事件之後,全球各地先後發生了很多宗穆斯林發動的恐怖襲擊。2016年教宗方濟各否認伊斯蘭有恐怖主義的傾向,他指出:任何宗教都有原教旨主義者,包括天主教在內,他說在全世界跟恐怖主義的鬥爭並不是一場宗教戰爭。但葛福臨公開反對教宗的見解,葛福臨認為伊斯蘭極端排他,其教義是恐怖主義的溫床,在前總統特朗普限制穆斯林進入美國境內之前,他已經率先提出這種主張。

聯合國與史丹福怎樣解釋仇恨言論

這宗事件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甚麼是仇恨言論? 第二,言論自由、宗教自由與仇恨言論、煽動性言論的界線在哪裡?若果有人散播仇恨言論,我們應該怎樣去面對?是採取禁制令、杯葛行動,還是尊重對方的言論自由、宗教自由?

根據聯合國的定義,仇恨言論包括了不同的表達方式,這可以是語言、圖像、物體、手勢、 行為,這些表達方式針對個人或者群體的身份而作出貶損或歧視性的評語,這些身份包括了宗教、 民族、國籍、種族。不過,聯合國同時指出:以上定義豁免了批評政府、政府機構、公眾政治人物、宗教領袖、教義。我十分慶幸聯合國點出了以上的豁免條款, 事實上,許多政治運動、示威遊行的口號都十分激烈,若果沒有這豁免,那麼任何政府都可以利用仇恨言論或者侮辱性言論為藉口,去壓制任何反對聲音。

但是, 我認為聯合國定義覆蓋的範圍仍然過於廣泛和抽象,幸好《史丹福哲學百科全書》舉出了比較具體的例子:「穆斯林要離開英國!」「燒毀清真寺!」「阿拉伯人要離開法國!」「黑人是次等的!」「猶太人策劃了控制整個國家的陰謀!」「納粹黨屠殺了600萬猶太人是假的!」以上所說的在西方國家都屬於仇恨言論,提出來的人都會受到懲罰。

批評伊斯蘭屬於仇恨言論嗎?

現在回頭說葛福臨牧師的案件,先此聲明,我並不是葛牧師的粉絲,事實上,在過去我曾經多次批評他,例如他曾經說沒有必要嚴格審查買槍人的背景,因為神鑒察人心,我指出這種說法是不切實際的。不過,這一次我卻認同蘇格蘭法院的判決,首先,如果將葛福臨 的言論和《史丹福哲學百科全書》 列舉的例子相比,兩者明顯是差了一大截。可能有些讀者會說:「高叫『穆斯林要離開英國』和『禁止穆斯林入境』不是一樣嗎?」 兩者只是相似,但在本質和程度上都大有分別,打個比方說,現在美國大學入學資格成為了爭論的話題,有些大學取消要求申請人遞交SAT、ACT 成績,以考試成績優異而見稱的亞裔人士認為這是不公平,甚至說這是歧視亞裔,這是有討論空間的。不過,如果現在有人說:「加州大學40%的學生都是亞裔,我們要開除其中一半人的學籍」,那當然是不能接受。

雖然葛福臨牧師措辭比較激烈,但是一些基督教學者亦有類似說法,擁有神學、哲學兩個博士學位的克雷格(William Lane Craig) 曾經在某次講座中指出:伊斯蘭教所描述的神,並不是一個充滿愛心的神,而是一個訴諸恐懼和仇恨的神,耶穌說:「愛你的仇敵。」但是《古蘭經》並沒有類似的觀點,「九一一」事件正是這種仇恨態度的彰顯。

熟識我的讀者會知道,我過去曾經撰寫過許多分析伊斯蘭問題的學術論文和非學術雜文, 我曾經指出:伊朗、阿富汗、沙地阿拉伯等回教國家都是壓抑女權,而且包容性很低。不錯,正如教宗方濟各所說,任何宗教都有極端派系,基督教歷史亦曾經發生過異端裁判所、三十年戰爭、獵巫行動……,但基督教相信的理性秩序培養出自我修正的機制,伊斯蘭國家都沒有經過世俗化的洗禮,土耳其一度邁向世俗化,現在卻走回頭路。如果我是名牧,我恐怕也會有壓力團體禁制或者杯葛我的講道。

結語

美國懷疑學會創辦人兼主席邁克爾.舍默(Michael Shermer)認為,對付仇恨言論的最佳方法就是容許更多言論自由,採用壓制手段只會令人口服心不服,在民主社會中任何議題都應該在公開平台上辯論。而且,誰可以去決定甚麼是仇恨言論,甚麼不算是呢?這種劃分言論的做法會賦予政府或者監察團體過大的權力。還有,若果你今天以仇恨言論為理由將別人禁聲,明天人家也會以其人之道,還施其人之身。

最近世界首富馬斯克完成了收購推特,他自稱是「絕對言論自由主義者」(Free speech absolutist),他認為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能夠有效運作的重要基石,故此他批評從前推特永久封閉某些顧客的賬戶是不對的。在成功收購的消息傳出之後,推特賬戶的歧視黑人的言論突然之間增加了五倍。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教授羅賓.曼塞爾(Robin Mansell)說:「言論自由在不同的地方意味著不同的東西,馬斯克提出的是沒有責任的自由。」

甚麼是仇恨言論呢?要怎樣應對仇恨言論呢?這可能是永遠都沒有圓滿答案的問題。

重返加拿大之新體驗

梁林天慧 | 梁林天慧博士為香港註冊社工,明光社顧問兼前董事,曾出任浸會愛群社會服務處總幹事,2006年至2012年她出任香港聖經公會總幹事及基督教靈實協會家庭及社區服務顧問(兼任)。早年於多倫多大學主修心理學,現已移居加拿大,享受弄孫之樂,仍繼續為主作工。
13/01/2022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加拿大

初來步到

從香港回流加拿大已接近九個月,偶爾也會在facebook 發放自己及家人的近照。照片多是描繪人生開心穩妥的一面,其實過去大半年的生活可說是苦樂參半,除衣食住行要操心外,心情也會隨著際遇有起有跌……

剛到加拿大,好像真是呼吸到自由的空氣:居住的地方寛大了、城市綠化完善、鄰居與碰到的市民都彬彬有禮 “nice”,買東西提醒自己記緊說謝謝,經常聽到別人回報一句:「祝你今天愉快。」這些都像在表達基督信仰,推崇愛鄰如己。社會上的貧富懸殊也不明顯,「自己的事要自己動手」、銀行與超市無特等premier 櫃枱與平民之分,顧客一概要排隊輪候,這些讓人想起人人平等的理念。一時間感到身處一個有教養、友善、尊重人權的公民社會中,與在港時那擠迫、匆匆忙忙,途人連瞧別人一眼的時間也嫌麻煩的景象似乎大大不同。

人權至上是禍是福?

但當安頓下來後我們也經歷不少人權至上帶來的麻煩,例如駕車要永遠讓行人有優先,市區道路經常在上、下班時間較擠迫,車主要小心行人的突發行為、單車、送外賣的車子、再要留意下雨或風雪對駕駛的影響,實在要做到一眼關七,更要鍛鍊自己不輕易發脾氣,才能安全駕駛!

真的完全認同人人平等?

人權、平等的觀念讓社會人士看工作無分貴賤,DIY 理念要求市民親自動手砌傢具、修理房子,鮮有家庭慣性地僱用家庭傭工料理家務,正因家傭薪金昂貴、工時和權益均備受保障,我聽過一些家庭因找不到適合的家傭照顧長者而最後決定將長者送回香港的故事,當然,作為回流人士,雖然十分認同人人平等與自食其力等理想,可是在老家卻習慣有傭人幫忙處理家務、照顧兒女,現在卻事事要自己動手,這些均需好好適應。

閒聊也要小心

也有朋友提醒我,與陌生人閒聊要額外小心,不要隨便問及人家的家庭與婚姻狀況,要充份尊重私隱、不隨意問種族、甚至宜用partner 去介紹身邊的伴侶而避免直稱太太、丈夫,避免別人覺得我們對一些人和事有保留或不夠尊重小眾(minority)的權益等。事事要顧及會否得罪別人、會否被人說有歧視之嫌?甚至用上某些稱號如印第安人、愛斯基摩人都宜小心,可能宜以First Nations people 代之?這些種種考量為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帶來張力,特別是當我們身處疫情中,很容易覺得少說話為妙,不如閉關自守,不主動去交朋友為上策?若要向人傳福音,那就更困難重重了!

空間感、孤寂感

剛剛到埗的幾個月,實在被充足的空間感、優美的自然生態環境深深吸引,光顧餐廳、咖啡店不用預先留座、寧靜的生活環境有助人多思考及進行創作、享受大自然等,但當我們步入寒冬季節,那空間感會否變成空虛、寂寞、茫然的感覺?作為異鄉客,朋友固然不多,若果家人也住在遠處(即使在同一城市)而疫情又遲遲未減退,這種孤寂恐怕會有增無減。

婚姻關係脆弱、教養子女不易

另一方面,人權至上的文化讓表達十分自由,表面上各人都好nice,又樂於表達同理心,但發覺原來在性愛開放和性傾向自由選擇的社會,婚姻/家庭的破碎和核心家庭的脆弱隨處可見!例如在美國,一半以上的美國人已經自認不信基督教了,剩下來的有多少對信仰認真?抑或只憑己意行事?替代基督信仰的潮流包括運動/瑜珈熱、提倡包容和支持大愛(同性婚姻)的聯合教會、信UFO、信靈異事件……只需要稍看電視推舉的最受歡迎劇集便能一目了然!當然信仰甚麼是私人選擇、別人,包括父母最好少些過問。

經文的提醒

面對以上的境況我想到三段經文:

1)「你該知道,末世必有艱難的日子來到。那時人會專愛自己,貪愛錢財,自誇,狂傲,毀謗,違背父母,忘恩負義,心不聖潔, 沒有親情,抗拒和解,好說讒言,不能節制,性情兇暴,不愛良善, 賣主賣友,任意妄為,自高自大,愛好宴樂,不愛上帝, 有敬虔的外貌,卻背棄了敬虔的實質,這等人你要避開。」(提後三1-5 《和修版》)

2)「既然你們與基督同死而脫離了世上粗淺的學說,為甚麼仍像生活在世俗中一樣…… 這些都是根據人的命令和教導,論到這一切都是一經使用就都敗壞了。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謙卑,苦待己身,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毫無功效。(西二20-23《和修版》)

3) 「要常常喜樂, 不住地禱告,凡事謝恩……凡事要察驗:美善的事要持守, 各樣惡事要禁戒。」(帖前五章16-22)

帖前的經文幫助我適應回流的生活。若要做到不住地禱告,不如每時每刻活在禱告中,當困難出現,便即時、就地禱告在天上,卻也是無處不在的上帝,在自己想辦法解決的同時也將事情交給祂,無論即時的結果如何我們均以感恩的心情領受,提醒自己要從多方面去看和分析所經歷的事,特別去考慮從天父的角度和遠景去看事物,這樣做,發現要感恩的地方持續很多。

作好管家

最後,「作好管家」也是一個有助適應的《聖經》教導,我既決定在加拿大退休、定居,當然了解到自己過去的身份、名銜、資歷和昔日對社會的貢獻不會為這裡的人所知,因此我並沒有期望別人(包括家人)對我作優先考慮/尊重。當眾多期望被豁出去以後,自己只希望可以做好管家:好好管理每月的收支和本份、找尋可以服侍的崗位,資歷和恩賜既然是祂所賜,應順服祂的安排,靠著祂的力量繼續以慷慨和主動的心態,服務身邊的人。

不同地區處理假新聞之對策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5/11/2021

假新聞的產生及推動,背後導向可能是為了賺取廣告利益,如內容農場;也可能是為了改變人們的意識形態,以圖得到人們的支持和贊同,如英國脫歐,美國總統大選。這些假新聞的做法就是要挑起讀者的情緒,產生恐懼或憤怒,國立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林照真教授指出:「當你的心裡上有這些負面情緒,你會在情緒的主導下把這些內容再快速地傳播出去。所以我們會認為憤怒是決定讀者是否在臉書上分享的關鍵機制。越是讓你憤怒,而且是極端憤怒的,你越可能分享,在政治訊息上尤其如此。」[1]

根據媒體的報道,林教授曾於一研討會分享,新聞產業很注意讀者反應,希望讀者喜歡、關心這則新聞,這也是假新聞製作的原理。如果社群媒體的訊息製作得和新聞一樣,就會有更多人相信。而假新聞不會是全然虛構,它在一定程度上有事實包含在其中,讓接收者難以分辨,甚至連主流媒體都會採用,認為它有一定的新聞價值。[2] 而曾有研究指出,假新聞在Twitter的散播速度會比真實的資訊快六倍,[3] 所以懂得辨別網上真假新聞是極為重要。

但論及要用法律去規管假新聞,則要非常慎重,因為法律規管與言論自由之間是有張力的,令人擔憂言論自由會被打壓,或有人會想利用公權去阻止人們發聲,或懼怕發聲,於社會造成了沉默的螺旋(spiral of silence),被打壓的成為少數派,聲音愈來愈少,而多數派聲音愈來愈多,如螺旋往上升。

不同地區 不同方法

網上資訊對網民的影響可大可小,不少地區對於網上假新聞或假資訊都有相應的法律或應對做法。

韓國

韓國的《新聞仲裁及補救損害等相關法律》修正案由執政的共同民主黨於2021年7月在國會提出,並指其目標為「建立公眾對傳媒的信任和伸張言論自由的價值」。倘若涉及「虛假、新聞操縱」以至涉及「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捏造或錯誤報道,導致有人蒙受精神或權利上的損害,按新修正案有關人士可入稟向散播資訊者索取賠償,金額可達推算相關損失的最多五倍,在一些難以計算損失的個案中,則以一億韓圜(約68萬港元)為上限。[4] 提出修正案的共同民主黨稱,提出法案旨在以懲罰手段打擊假新聞對民主社會的禍害。但因為法案部份內容被指不夠清晰,對「故意」、「虛假報道」等字眼的概念和標準模糊,甚至「開啟任意詮釋之空間」,國內外傳媒及人權組織均對新法表示憂慮,擔心影響記者深入調查和傳媒報道的自由。[5] 在強烈的反對聲下,有關修正案的最後投票並沒有如期在2021年9月底於國會舉行,取而代之的是籌組委員會就立法作更深入的探討。[6]

新加坡

新加坡2019年通過了《防止網絡假訊息和網絡操縱法》(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POFMA),任何人發佈假訊息,並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將會被判監最多五年及罰款最多50,000坡幣(約29萬港元)。若透過虛假賬戶或自動軟件程式發佈假訊息,則會被判監最多10年及罰款最多10萬坡幣(約58萬港元)。相關的網絡中介有責任採取相應行動,如移除有關的虛假賬戶等,否則相關人士的最高刑罰為被判監一年和罰款20,000坡幣(約12萬港元),如涉案的並非個人而是公司,罰款則更高。[7] 該法例將假訊息(falsehood)定義為虛假或誤導性的事實陳述(statement of fact that is false or misleading),列明包括捏造訊息和扭曲事實,但不包括基於事實的觀點、批評或諷刺。但誰來判定事實陳述的真偽?是新加坡的政府官員嗎?這方面亦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有學者就質疑他們是否合資格來判定真偽,這會否被用來對付反對黨,打壓異己?[8] 據報道,截至2021年8月21日,新加坡當局暫未用過POFMA下的刑事程序起訴任何人,但卻向個人或團體發出逾60宗POFMA命令,要求他們更正訊息,亦有數宗要求網絡中介移除訊息連結的指令等。[9]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政府於2018年4月,即國會選舉前實施了《反假新聞法》(Anti-Fake News Act 2018),該法指凡故意創作、散佈或發表「全部或部份不實」的新聞、訊息、數據或報道,即「假新聞」,可處10年以下監禁。若「假新聞」内容涉及馬來西亞或影響該國公民,該法亦可適用於馬來西亞境外個人或組織。[10] 但由於立法倉猝,被人質疑大馬政府,不論是有關貪污或是選舉事務,都想利用有關法例來阻止一切不為政府樂見的報道。而這法例最後在新政府上台後,於2019年正式被廢除。[11]

台灣

於2018年,台灣的行政院為防止散播假訊息所造成的危害,修正了以下多個法案,包括《災害防救法》、《糧食管理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在法案中納入禁止散播假新聞的規範和罰則;另外,在《廣播電視法》下,廣播電視亦被要求建立「自律」機制,若違反自律規範或事實查證,最高分別可處100萬台幣(約28萬港元)或200萬台幣(約56萬港元)罰鍰。[12] 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官員曾向傳媒表示,根據當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假訊息定義主要有三個要素,包括惡意、虛假、具危害性。雖然在台灣政府提出七個法案的修法說明時,明文寫道:「謠言」或「不實訊息」,是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但有新聞學者認為要認定假新聞並不容易。[13]

由於不少地區的人士都認為要判斷假新聞有困難,應找有能力的人或系統作判斷,歐、美不少地區會把責任交予社交平台,由社交平台的公司研究方法去判斷和刪除一些疑似是虛假的新聞。

德國、法國

德、法兩國分別於2017及2018年分別通過《社群網絡強制法》(德),及《反資訊操縱法》與《反虛假訊息法》(法)。有關的法規是把反假新聞的責任放到社群媒體平台中,如德國的《社群網絡強制法》中規定,社群媒體平台須於接獲檢舉的24小時內移除明顯違法內容,包括仇恨言論、惡意誹謗或煽動暴力的內容,否則可處500萬至5,000萬歐元(約4,500萬至4億5千萬港元)的罰款,如有爭議、但非明顯違法的內容,社群媒體會有七天時間可以商討是否移除。

而法國,早已有防制仇恨言論和假新聞的《新聞自由法》,明訂禁止種族誹謗與煽動種族仇恨的言論、禁止基於性傾向而歧視或誹謗個人的言論。違反這些規定者,可處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或面對22,500至45,000歐元(約20萬至41萬港元)的罰款。任何方式出版、傳播或複製涉及第三方的虛假新聞或經捏造、偽造或不實文件,若造成或足以擾亂公共秩序,將被處以45,000歐元(約41萬港元)罰款;如以任何形式惡意出版、傳播或複製可能破壞國軍紀律或士氣,或干擾國防戰備的內容,將被罰款135,000歐元(約122萬港元)。[14]

而於2018年在法國通過的兩項反假新聞法案,是為了強化上述法律工具,針對刻意操縱的虛假訊息,特別適用於選舉前三個月內,政黨或候選人有權就疑似被刻意操縱的虛假訊息申請禁制令,以及將有意圖影響選舉的「受外國勢力控制或影響」的電視頻道下架。[15]

德、法兩國的做法似乎效果相當顯著,有效使facebook將全球六分一的內容審查人力投放於德國,並同意與法國政府合作提高平台運作透明度。[16]

歐盟,除立法以外的選擇

除了立法,歐盟於2018年開始推出《虛假資訊行為守則》(Code of Practice on Disinformation),鼓勵資訊科技公司自願簽署並承諾自我規管,以應對虛假資訊問題。不少大型資訊科技公司,如Google、facebook等均已簽署有關的行為守則,承諾針對平台上虛假訊息問題作自我規管。多家簽署了該守則的資訊科技公司亦按承諾推出新政策以改善服務,包括與事實查核機構合作及推動用戶媒體素養等。[17]

香港可借鑑

網上資訊繁多,當中包括了假新聞,對人或事作出不實的陳述或惡意的指控,但要辨別真、假新聞,如非靠科技公司或新聞界的專業人士,難以處理大量的資訊。正正因為網民都未必能辨別、假新聞,如只是誤信虛假訊息再傳遞並因而觸犯法例,實在可能會引起寒蟬效應,有機會窒礙新聞及言論自由。但如能以兩條腿走路的方式,一邊加強用戶的媒體素養,教育用戶如何辨別假新聞及批判思考的教育,另一邊推動傳播資訊的平台與信譽度高的事實查核機構的合作,成立通報機制,如發現假新聞就通知社交平台,以刪除訊息、警告違規用戶等方式,而毋須透過立法的方式來規管,相信會對本港的網絡溝通平台的發展與自由會較為有利。

(本文原載於第141期〔2021年1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陳洧農:〈林照真X劉昌德|假新聞管制與言論自由〉,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2019年10月23日,網站:https://www.feja.org.tw/48601(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2] 陳洧農:〈言論自由社會必有「假新聞管制」的挑戰,但誰也沒有完美解方〉,關鍵評論,2020年1月2日,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9485(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3] 楊匡然:〈【應對假新聞】真相被「擊敗」 假新聞傳播快6倍〉,《香港經濟日報》,2019年8月21日,網站:https://inews.hket.com/article/2432168/【應對假新聞】真相被「擊敗」%E3%80%80假新聞傳播快6倍(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4] 〈南韓擬立假新聞法 爭取下月通過〉,星島網,2021年7月30日,網站: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648606/即時-國際-南韓擬立假新聞法-爭取下月通過(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月26日)。

[5]〈《新聞仲裁法》修正案 今國會表決 韓反假新聞法 惹損傳媒自由爭議〉,明報新聞網,2021年9月27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國際/article/20210927/s00014/1632679270024/《新聞仲裁法》修正案-今國會表決-韓反假新聞法-惹損傳媒自由爭議(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6] Ko Jun Tae, “Final vote for ‘fake news’ bill pushed back again from fierce opposition,” The Korea Herald, September 29, 2021, http://www.koreaherald.com/view.php?ud=20210929001035;Hyonhee Shin, “Retreat on S.Korean ‘fake news’ law,” perth now,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30, 2021, https://www.perthnow.com.au/business/media/retreat-on-skorean-fake-news-law-c-4109060;Shawn Lim, “South Korea puts proposed ‘fake news law’ on ice after backlash,” The Drum, last modified October 4, 2021, https://www.thedrum.com/news/2021/10/04/south-korea-puts-proposed-fake-news-law-ice-after-backlash;〈韓國朝野商定年內談妥媒體仲裁法案〉,韓聯社,2021年9月29日,網站:https://cn.yna.co.kr/view/ACK20210929005900881(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30日)。

[7] “Singapore Fake News Laws: Guide to POFMA (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 Singapore Legal Advice.Com, last modified February 3, 2020, https://singaporelegaladvice.com/law-articles/singapore-fake-news-protection-online-falsehoods-manipulation/.

[8] 潘曉彤:〈通識導賞:假新聞法 誰定真假?〉,《明報》,2021年5月30日,網站:https://ol.mingpao.com/ldy/cultureleisure/culture/20210530/1622312498981/通識導賞-假新聞法-誰定真假(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9] 〈【以假新聞之名.3】當假新聞法用作對付異見者:新加坡獨立網媒與政府的對戰〉,立場新聞,2021年8月21日,網站: https://www.thestandnews.com/international/以假新聞之名3-當假新聞法用作對付異見者-新加坡獨立網媒與政府的對戰(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立場新聞於2021年12月29日宣佈停止運作,並於日內移除網站及所有社交媒體。)

[10] 〈馬來西亞:應撤回「假新聞」法〉,Human Rights Watch,2018年3月29日,網站:https://www.hrw.org/zh-hans/news/2018/03/29/316417(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1] “Malaysia to discuss the revival of Anti-Fake News Act in Parliament,” THE STRAITS TIMES, last modified November 16, 2020, https://www.straitstimes.com/asia/se-asia/malaysia-to-discuss-the-revival-of-anti-fake-news-act-at-parliament.

[12] 潘姿羽:〈廣電法補漏 違反事實查證最重罰200萬元〉,中央通訊社,2018年12月12日,網站: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12120312.aspx(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3] 李修慧:〈行政院為了「防堵假新聞」通過7個修法,最重可處無期徒刑〉,關鍵評論,2018年12月10日,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09806(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4] 羅世宏:〈防制假新聞不能走修國安法路徑 德法兩國經驗值得台灣借鏡〉,信傳媒,2018年11月22日,網站: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12950(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5] 同上。

[16] 羅世宏:〈防制假新聞不能走修國安法路徑 德法兩國經驗值得台灣借鏡〉。

[17] 〈【以假新聞之名 · 5】「西方也有假新聞法」? 歐美民主國家如何處理網絡問題信息〉,立場新聞,2021年8月29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international/以假聞之名-5西方也有假新聞法-歐美民主國家如何處理網絡問題信息(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30日)。

守護是我們的天職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0/07/2021

「誰會珍惜當你還擁有,將要逝去總想挽留……」電視劇《阿信的故事》的主題曲在人生的不同階段聽,相信都會引起大家的共鳴。雖然許多事物無論我們多麼努力也是無法挽留,也會逝去,不過,當我們仍然擁有的時候,學會珍惜、努力守護才能夠令自己無愧於心。

當前香港變化很大,許多我們一直擁有的漸漸逝去,令人無限傷感,其中包括一直以來,作為自由社會標記的新聞及言論自由。近期政府一連串的修例、行政措施和方向的改變,例如針對查冊、「起底」和假新聞,令新聞界逐漸踏入了佈滿地雷的區域,隨時非死即傷。面對這些威脅新聞自由的變化,除了新聞界之外,其實所有信徒和市民都應出一分力去共同守護,因為沒有新聞自由,傳媒不能發揮監察權貴的重要功能,受害的最終只會是市民。除了新聞自由之外,值得我們關注和守護的當然是我們的下一代,教導和協助他們保護自己的身體、私隱、對天生性別的認知,避免他們受不良事物的影響而出現沉溺行為,無論是網癮、賭癮,或以不健康的態度接收資訊,也是家長、教師、牧者和青少年工作者的責任。

縱然一些美好的事物如何或何時會逝去,很多時都不是靠著我們個人的意願和意志就可以改變,但今期《燭光》想提醒大家的是:不要因為我們的大意或掉以輕心而提早失去我們本來應該和值得擁有的事物。上帝給人類的第一個召命,就是要我們負責任地守護我們身邊珍貴的事物。

「耶和華神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
(創世記二章15節)

對症下藥回應假新聞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0/07/2021

假作真時真亦假,上世紀80年代英國著名電視連續劇Yes Minister 的一句名言:「永遠不要相信任何事直到官方正式否認(never believe anything until it's officially denied)」,對政客的語言偽術有深刻嘲諷。較早前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正開始著手研究立法管制假新聞,令人憂慮這是繼政府建議立法管制「起底」和已收緊有關查冊的規定之後,另一項會影響及限制傳媒偵查報道的法例。其實要處理有關假新聞的問題,必須對症下藥,立法並非最理想的方式。

寒蟬效應

首先,要界定何謂假新聞十分困難。有些是蓄意製造的虛假資訊(disinformation),但更多的可能是有意無意出現的錯誤資訊(misinformation)。因此,由誰來評定一則新聞是否虛假、部份資料錯誤、或是有意無意誤導便十分重要,但最不適合去評定的團體就是政府,因為政就是新聞界主要的監察對象若果由政部門去裁定一則報道的真假無疑會成為傳媒頭上一把刀產生寒蟬效應。

由於傳媒是監察政府的第四權,政府對傳媒必須要有包容的氣度,況且政府財雄勢大、資源充足,要公開講話幾乎所有傳媒亦必定報道,政府若不同意某些傳媒對某些事件的詮釋、認為對方渲染、誇大,公開反駁便可以,與官方說法不同的並不一定就是假新聞。要辨別假新聞,其實能夠維持一個多元、開放的傳媒生態十分重要,因為任何新聞大家都可以透過不同立場的傳媒來分析,從不同角度更立體地了解事件,若有明顯的弄虛作假,自然亦難逃其他行家的揭發、甚至追擊。

傳媒素養教育

此外,要減低假新聞、虛假資訊或者錯帶來的負面影響,為學生和公眾人士提供傳媒素養教育十分重要,這有助培養市民大眾在選擇、分析和轉發新聞時應有負責任的態度。傳播假新聞或不實訊息,除了內容農場(content farm)之外,其中一個最快捷及廣泛的途徑就是透過社交媒體,所有市民都可以透過手機及互聯網上載圖片和訊息,許多時雖然沒有明確的來源,但卻好像言之鑿鑿,大家在寧可信其有的心態下,加上想令其他人覺得自己消息靈通,觸角敏銳,於是一些轟動的假新聞往往傳播得比主流傳媒的新聞更快和更廣。若果市民大眾沒有建立負責任的轉發消息態度,對一些未經證實的消息,只因內容震撼或符合個人的政見和期望,便急不及待轉發的話,根本難以阻止假新聞的迅速傳播。

香港報業評議會

當然,一些傳媒的報道手法有爭議是香港長久以來的問題,譁眾取寵、以偏概全,借題發揮對這些傳媒機構來說是家常便飯,有關手法亦引起不少公眾人士的不滿。但在一個尊重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社會,有關傳媒操守的問題,交由獨立、包括業界在內的團體,以專業角度處理,比由政府委任、動輒以公權力介入更為合適。在判定新聞的可信性和手法的時候,既有專業的角度,亦可以避免出現專業的自我保護、甚至偏袒的情況。 而其中一個符合以上要求的團體是香港報業評議會(利申:本人由報評會創會至今都是其中一名執委,不過,本人的意見並不代表報評會)。

報評會包括了多份報章的業界代表,亦有更大比例的成員是來自新聞學者、法律界、教育界、社會服務界和其他新聞業團體的代表等,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可以平衡了業界和非業界的意見,而報評會所採用的守則,亦是多個業界團體共同商議和受各界認可的準則,多年來行之有效。不過,報評會面對最大的問題,是它並非受法律保障的法定團體,萬一非會員報刊不服報評會的裁決,是可以反過來控告報評會誹謗的,由於報評會的經費主要靠會員的會費和外界捐助,只能維持基本運作,根本難以負擔高昂的法律訴訟費用。

多年前,報評會曾提出希望政府立法保障報評會,最重要的是提供像消委會公佈不良店舖的名稱時,可以有免責權,對方不可以控告消委會誹謗,可惜多年來都未能成事。要判斷一宗新聞是否部份失實、譁眾取寵、誤導、甚至完全虛假並不容易,需要有客觀的標準、不同資料的比較和反覆的討論,很難以法律條文來界定,亦不適宜由政府或政府委任的機構處理,否則很難取信於民。若政府真的要正視所謂假新聞的問題,不如給予報評會有限度的免責權,只要是經過指定的程序,容許投訴和被投訴雙方合理的辯解機會,然後作出裁決,報評會不會被控誹謗,而所有傳媒均可以公開轉載有關裁決而毋須負上法律責任,由公眾看完相關裁決自行判斷真假就可以,報評會毋須擁有任何處分的權力,免得業界又會產生另一些憂慮。 

資料庫

社會人士對立法的回應

2021年5月初,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正研究制定「假新聞法」,以應對「錯誤訊息,仇恨言論和謊言」,[1] 但立法目前未有確切的時間表。報評會對此表示關注,並成立工作小組,研究立法利弊和收集不同持份者的意見;[2] 也有學者撰文指,若要立法規管假新聞,最基本的問題是難以為「假新聞」下一個容易被準確地操作化的定義,最後運作起來,法例會無可避免地影響資訊傳播,帶來寒蟬效應。[3]

(本文原載於第139期〔2021年7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潘曉彤:〈通識導賞:假新聞法 誰定真假?〉,《明報》,2021年5月30日,網站:https://ol.mingpao.com/ldy/cultureleisure/culture/20210530/1622312498981/通識導賞-假新聞法-誰定真假(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7月5日)。

[2] 〈政府研假新聞法 報評會設工作小組收集持份者意見〉,明報新聞網,2021年5月14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210514/s00001/1620995799444/政府研假新聞法-報評會設工作小組收集持份者意見(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7月5日)。

[3] 李立峯:〈有關立法管制假新聞的問題〉,《明報》,2021年5月13日,網站:https://m.mingpao.com/ins/文摘/article/20210513/s00022/1620575622024/有關立法管制假新聞的問題(文-李立峯)(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7月5日)。

網絡上資訊傳遞與溝通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19/01/2021

2020年美國大選除了讓社會大眾再一次了解美國政治以及民主制度之外,不少香港人眼看著在社交網絡平台中,美國政客的言論被平台加了一個「註腳」,有部份群組更被封殺,令他們有更多感受。事件引發網民震怒,更觸發一場社交網絡平台移民潮,要到一個沒有人「指手畫腳」的平台,重新營運。有人認為社交網絡平台中如果有假新聞,該平台有編輯責任,應該刪去帖子,但同時亦有人認為在平台上,本來人人平等,資訊應自由流通。

社交網絡平台的互動功能

究竟社交網絡平台出現了甚麼問題?維基百科其中一位創立者Larry Sanger早在2009年一個以「談網絡的目的」(On the Purposes of the Internet)為題的演說中分析到,[1] 網絡主要用途有兩個:溝通和資訊。理論上所有Web 2.0的產物,即社交網絡平台,即時通訊等等,都是著重溝通的產品,相比起Web 1.0時代,只是供人閱讀新聞、訊息,Web 2.0就多了分享和溝通的功能。在發展的過程中,社交網絡平台強調所有帖子排放都是互動效果,即以所謂的評論、讚好和分享(Comment, Like and Share,簡稱CLS)來判定,互動率高的帖子放在較重要的位置,欠缺互動的放較低。

這種排放帖子的方法,必然會產生的效果是,譁眾取寵的帖子易受歡迎。同時因為社交網絡平台強調的是溝通和互動,而非講究資訊內容的準確度,所以即使在討論的過程中涉及不準確的消息,也只會變成「討論溝通」的一部份,而並非必然要去查證真偽,就正如幾個人在真實世界聊天,沒有人會一邊聊天一邊研究對方說的話是否理性客觀真確,因為重點是大家分享聊天。同時,基於網絡世界本來就強調人人平等,專家的意見和巿民的意見在網絡中是否受歡迎,其計算方法是一視同仁的,換言之,講得爆」的人即使句句有錯誤資訊,也可以得到流量,講得悶的醫生就算資訊準確,也可能沒有人會接觸到有關訊息。

資訊平台與溝通平台

Sanger認為,原本如果能將資訊傳遞和溝通分開,理應是好事,但在社交網絡平台,這種不需要有任何事實根據,純粹「吹水」聊天的輕鬆討論內容,卻往往被當成一般資訊遭到廣傳,同時很多名人,甚至記者,都會在社交網絡平台設立自己的賬號,會講自己的見聞和政見,甚至新聞媒體也在社交網絡平台設自己的專頁,將新聞變成一個讓網民溝通的話題,於是準確的資訊和溝通平台的界線日漸模糊,不少人更索性在社交網絡平台中搜索資料。「吹水當認真」,資訊當然就愈傳愈錯。

Sanger一度認為要讓更多人加入管理和控制資訊,這樣資訊才會準確,但就認為不應在一個供「溝通」的平台講求資訊準確,他甚至認為所有資訊提供者應盡量離開溝通平台。2019年,他在另一篇名為〈數碼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Digital Independence)的文章裡稱,[2] 今日社交網絡平台完全沒有客觀準則就刪除帖子,又按照廣告商的心意推帖子,甚至不公平地控制政治或宗教立場,大肆刪除帖文甚至賬號,這對於內容創作者來說是不公平的。他倡議要離開單一平台,在多個平台展示自己的作品。

在2020年美國總統選舉中,競選連任的共和黨總統候選人特朗普就經歷到在社交網絡平台被消音、刪帖,部份相關群組突然被刪除。一方面有人質疑為何特朗普說謊但沒有人可以制止,有政府有見及此更開始研究擬訂不同法例去監管網絡言論,[3] 但同時亦有人認為這些平台做得未夠好,理應讓第三方做資訊核實的工作,發現真的有錯誤的時候才刪除帖子,而不是人家每發一張帖子,就在旁加一些附加資訊。[4]

及後,有報章踢爆,原來在社交網絡平台facebook中,部份名人可以獲得特殊待遇。他們在社交網絡平台所撰寫的內容,即使有人提出投訴,系統也不會自動將之下架,反而會繞過自動審查的機制,改為用人工審查,變相令名人所發的內容可以在網上放得長久一點。據了解人工審查效用不大,只有不到一成內容經過審查。facebook發言人承認有關機制存在,強調會增加內容審查比例,長遠會取消有關機制,但未有透露有關時間表。[5]

真相被模糊

傳統上,我們認為傳媒在選舉期間,在提供資訊時應該做到以下幾個任務:一、提供詳盡及全面的候選人和選舉資訊;二、多角度分析選情;三、提供平台予選民交流;四、鼓勵選民參選;五、進行民主教育。[6] 既然是以提供資訊為主,我們當然要求傳媒要小心核實資訊真偽,但2020年美國總統選舉的特別之處是,當候選人不相信傳媒,改為社交網絡平台發自己的資訊時,變相用一個溝通工具去發放資訊,最後當然就是資訊照發放,但真相被模糊。

但同時,反過來我們會問,即使社會人士要求社交網絡平台做編輯工作,又是否可以成功令「溝通工具」提供「正確資訊」?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社交網絡平台成立的本意就是要令人人都有機會公平地分享自己想分享的東西,所以當中提供的未必一定是正確資訊,如果因為資訊不正確而被刪帖,變相言論自由就會被削弱了,沒有社交網絡平台願意承擔這罪名。事實上,美國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寬容度十分高,即使仇恨言論也不會受法例制裁。[7] 要社交網絡平台主動做審查的功夫,困難重重。還是我們應該加強教育所有社交網絡平台的使用者,不要隨便相信平台上的資訊,如有任何懷疑,必須努力求證,在未了解是否屬實之前,不會轉發或按讚。

經過今次事件,社會可能突然驚覺原來社交網絡平台也可能會出賣你。我們在擔心言論自由會否一點一滴被剝奪時,作為用家也不妨想想,如果一開始在網絡溝通時也保持基本禮貌和盡量與人理性討論,這自然就能減少有人會借言論激進或失實為由,而要求立法規管的機會了。當然,事件更令人反思,是否是時候要考慮多用幾個不同的工具,以避免被單一平台壟斷市場。

 

(本文原載於第136 期〔2021年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Larry Sanger, “On the Purposes of the Internet,” Larry Sanger Blog, last modified October 3, 2016, https://larrysanger.org/2016/10/on-the-purposes-of-the-internet/.

[2] Larry Sanger, “Declaration of Digital Independence,” Larry Sanger Blog, last modified June 29, 2019, https://larrysanger.org/2019/06/declaration-of-digital-independence/.

[3] 吳念達:〈《網管法》箝制言論自由? 國民黨列五大爭議〉,華視,2020年12月14日,網站:https://news.cts.com.tw/cts/politics/202012/202012142024072.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2月31日)。

[4] Billy Tong:〈Fact Check 年代:社交媒體成為真理仲裁者?〉,CUP,2020年11月10日,網站:https://www.cup.com.hk/2020/11/10/arbiters-of-truth/(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2月31日)。

[5] 〈fb設VIP名單 名人發帖「無王管」〉,《明報》,2021年9月26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經濟/article/20210926/s00004/1632595008644/ fb設vip名單-名人發帖「無王管」(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9日)。

[6] 蘇鑰機、李月蓮:〈新聞網站、公共空間與民主社會〉,《二十一世紀》第63期(2001年2月號):28–35,網站:https://www.cuhk.edu.hk/ics/21c/media/articles/c063-200012039.pdf(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2月31日)。

[7] 王昶:〈觀點:誰怕新聞自由,誰是人民之敵〉,BBC News 中文,2018年8月27日,網站: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45318492(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2月31日)。

香港新聞及言論自由面對的挑戰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4/07/2020

根據香港記者協會於今年5月公佈2019年的香港新聞自由指數調查結果,分數創下有紀錄以來的新低;[1] 而國際非政府組織無國界記者發表今年的全球新聞自由指數顯示,香港於180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80,亦是歷史的新低。[2] 香港電台亦因為個人意見節目《左右紅藍綠》及諷刺時弊節目《頭條新聞》而被分別發出「嚴重警告」及「警告」,之後政府於港台內成立專責小組,檢討其管治及管理。[3] 我們特意訪問了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師梁麗娟博士,分析一下傳媒所面對愈來愈惡劣的境況。

梁博士指出,大部份傳媒主要分兩種付費形式:直接付費與間接付費。直接付費是受眾直接購買或訂閱,如報紙或付費的媒體平台,如在Patreon看KOL(關鍵意見領袖)的分享,[4] 訂閱者更可與KOL對話;而間接付費,就是通過廣告來獲取收入,如我們在看YouTube時看了廣告,廣告的費用會間接分發給有關的KOL,他們又會繼續製作節目分享創作或意見。

傳媒的處境

明光社

梁博士認為,香港電台隨著時代和市民的轉變,它扮演著不同的角色:由開始時扮演著政府與市民溝通的橋樑,拉近高高在上的政府與不理政事的市民的距離,到現在多了市民關心政事,積極熱切表達自己的意見,也通過參與投標一些外判節目,製作特別主題的節目在電台中播放。現時政府想將香港電台變回做政府的喉舌,站回政府那一邊,維護中央的利益和政策方針,所以給了該台不少壓力。「當中的矛盾點就在於政府的利益與市民的利益不一致,當香港電台想代表市民講出與政府不同的意見時,就被視作不忠於這政權。」

對於香港很多的新聞媒體都已被中資收購,梁博士認為它們亦面對著同樣的壓力,又或在廣告收入上被操控。她說:「在街上買到的報刊,它們所報道的,有很多都會跟著政府的『主線』。如『國安法』,很多媒體的回應都興高采烈或表示支持,連保持沉默、不表態的權利都沒有。」

對於相對自由度較大的KOL,梁博士觀察到近來愈來愈多KOL由YouTube分享平台轉到Patreon,因為如果在YouTube觸及「逃犯條例修訂(反送中)」或「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等「敏感」議題,該影片就會被「黃標」,[5] 指影片不適合多數廣告客戶,也無法賺取流量相應的分紅,即是以減少KOL廣告收入來逼使他們閉嘴,使投入很多資源去製作影片的人士感到困擾。

面對前所未有的局面——「國安法」的設立

對於設立「國安法」,由於香港從未經歷過這樣的一個局面,梁博士稱未知影響會有多嚴重。會否一開始就很嚴厲?危害國家安全所包括的範圍有多大呢?會否嚴厲到批評或指出重要國企或中資企業的負面消息也不容許呢?或是讓大家去協議出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空間去發佈言論?她相信「國安法」是一個十分沉重的擔子,如媒體不能如實評價商業活動,相信會影響到香港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造成十分深遠的影響。對於教育及學術研究的未來,她也感到憂慮並說:「這可說是一個很大的陰霾或壓力,不同界別的人如何處理有關中國相關或概念上有負面的東西?是否完全避而不談呢?學術自由或言論自由又何在呢?」

抬頭不做鴕鳥

面對媒體不同的聲音,梁博士明白我們很容易選擇性地看自己認為安全或舒服的訊息;遇上與自己一向信念相違的,或不想那事情發生的資訊,就會似鴕鳥般把頭埋在沙裡不看。她建議我們多開放自己去理解社會分裂的狀況,多去了解不同人所講的「真實」究竟是甚麼,因為無論我們是否願意接受,事情還是在發生中,對香港任何人都會有影響。

最後,她認為香港作為一個自由的堡壘,或作為一個體驗普世價值的地方,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是一條最後的防線,如果被人破壞了,就和內地任何一個城市沒有分別。這個經過百多年建立的金融中心,世界性的一個窗口,是大家努力建立出來、值得擁有的,所以她建議我們要捍衛自己重視的、覺得有價值的東西,堅持這城市的核心價值。在不同位置的人,在自己的崗位中做好自己,做得更加專業,以我們的專業來拖慢制度變化的速度。


[1] 蘇鑰機:〈香港新聞自由指數急跌 又見新低〉,《明報》,2020年5月14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文摘/article/20200514/s00022/1589363481084/香港新聞自由指數急跌-又見新低(文-蘇鑰機)(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7日)。

[2] 黃金棋:〈無國界記者新聞自由指數2020 香港排80創新低 中國續排倒數第四〉,《香港01》,2020年4月21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462623/無國界記者新聞自由指數2020-香港排80創新低-中國續排倒數第四(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7日)。

[3] 〈記協憂當局高壓整治港台 促讓職方代表加入專組〉,香港電台網站中文新聞,2020年5月28日,網站: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29001-20200528.htm(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7日);〈政府成立專責小組檢討港台管治及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20年5月28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5/28/P2020052800280.htm(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7日)。

[4] Patreon是一個集資平台,讓創作者向贊助者以每件作品或定期取得資金。加入分享內容是免費的,但當創作者戶口有收入時平台就會收取2.9%或5%的費用及服務費;平台適合文字、藝術創作的人士,在其中分享影片、影像、文章、音樂、連結等不同的創作形式。

[5] YouTube影片廣告營利符號:當YouTube影片啟動了營利功能後,YouTuber(常在該平台分享影片的人士)會見到三種關於廣告收益分享的符號:綠色可正常獲得廣告收益;紅色則完全沒有收益,這主要是因侵權問題導致;黃色是指影片不適合多數廣告客戶,只會有很少廣告甚至沒有廣告收益。〈YouTube黃標惹爭議 官方解釋非針對某群組〉,《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20年2月24日,網站:https://inews.hket.com/article/2572438/YouTube黃標惹爭議%E3%80%80官方解釋非針對某群組(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7日)。

私隱如何在網絡世界中洩漏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1/11/2019

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於2019年10月初公佈的數字,由該年6月中至10月初,涉及「起底」及網絡欺凌的相關個案達1,960宗,牽涉網上社交平台及討論區共12個。[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自2019年6月中至9月初共接獲約1,100宗網絡「起底」的投訴,對比以往每年只有約100宗網上欺凌的投訴,數字急增10倍。[2]

而有關「起底」行為涉及有人收集了個別人士(包括兒童)的個人資料後,再於不同的社交平台或討論區向公眾披露。其目的很可能是向公眾提供資料,煽動公眾向「被起底」者作出恐嚇、排擠及欺凌等行為,亦有可能是想藉著上述的行為打擊言論自由,令「被起底」人士不敢發聲。

公署表示,涉及事件的人士在未獲有關人士的同意下,披露了對方的個人資料,為當事人帶來心理傷害,所以涉事者更可能觸犯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的刑事罪行,個案亦會交予警方調查。

明光社

分享個人資料的潛在危險

在世界很多地方上網,使用者的身份原本都是匿名的,他們可以在網絡上用搜尋器自由瀏覽資料,除非追蹤IP地址(IP是Internet Protocol網際協定的簡寫,IP地址即分配給網絡上使用網際協定的裝置的數字標籤),否則沒有人會知道使用者是誰。但隨著社交平台的出現,網民喜歡在網上分享個人生活片段、資料,每天主動開心分享資料給網友,而沒有察覺當中的潛在危險。

在此,筆者想邀請讀者在網絡搜尋器上鍵入自己的中、英文全名,看看在網絡中可以搜尋到多少有關自己的資料。最先出現的搜尋結果,很有可能是和你同名字的人的相片或社交平台(如facebook)的連結,如按入有關連結,便會找到和你一樣名字的人的社交平台用戶列表。如果你以自己的相片作為社交平台的頭像,會比較容易被人找到。如果你平日以真名在網上分享文字或藝術創作,搜尋器亦會按著受歡迎程度,列出有關作品。

善用私隱設定

對於喜歡分享自己的生活,被人關注的人來說,例如藝人或公眾人物,如能被搜尋到,當然是好事。但對於各位讀者,這是不是大家期望的事呢?在搜尋到的資料中,到底有多少是你沒預計過會被找到的?你有沒有搜尋到你不想被人見到的相片或個人資料?如你曾在商業社群網絡(如LinkedIn)上載過自己的履歷,以便找工作和讓同業或獵頭公司找到,你又是否想讓任何搜尋你名字的人看到有關資料?你願意公開自己所有資料嗎?其實,在社交平台可以作不同程度的私隱設定,設定由完全公開、部份公開、只供朋友圈內看、某些資料只供某些人看等,小心使用不同程度的設定,就可以令私隱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

當然,在分享資料時不設限制,在平時似乎沒有問題,但如有人想對你「起底」,所有有關你的資料就會被一下子翻出來,還有你的家人及朋友,都有機會被牽連及滋擾。

受害人慘遭滋擾

在2019年10月,有則虛假訊息流出,有人在網絡上公開了疑似是槍傷學生警員的個人資料(其實遭「起底」人士並非有關警員,只因二人樣貌相似才被誤會),被公開的資料包括了他的全名、手機號碼、家居電話號碼,及虛假的警員編號,在網絡中更可以找到他的家庭照片,他太太公司的名稱等。雖然後來發現資料失實,但該名被錯誤「起底」的人士卻受到滋擾,有大批市民圍住他太太工作地點的出入口,雖然他們沒有進入舖內,仍使有關人士感到恐懼。[3]

如不幸被人「起底」,可以向散佈資料的社交平台或討論區投訴,望能暫時止住資訊繼續散開。另外,亦可向公署投訴,公署在跟進後,或會要求涉事平台移除連結,並要求平台的營運商提供涉事網民的用戶登記資料及IP登入資料。[4] 不過,對於境外運作的平台,公署並無權力迫令域外機構移除及停止上載「起底」、甚至違法的內容及帖文,公署只可以與有關地區保障私隱的機構聯絡,要求它們跟進。私隱洩漏多寡,往往與自己和他人的習慣和態度掛鉤。

 

(本文原載於第129期〔2019年1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私隱專員公署就近月「起底」及網絡欺凌行為的最新報告 重申有關刑事罪行後果嚴重 可判罰款或入獄〉,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2019年10月8日,網站:https://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statements/press_20191008.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3月23日)。

[2] 〈【逃犯條例】私隱署接1100起底個案超往年10倍 警察官員示威者同受害〉,《明報》,2019年9月6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190906/s00001/1567759264153/【逃犯條例】私隱署接1100起底個案超往年10倍-警察官員示威者同受害(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0月14日)。

[3] 求驗傳媒,2019年10月2日,網站:https://www.facebook.com/kauyim/photos/a.701245323285019/2408658695876998/?type=3&theater(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0月14日)。

[4] 〈警方首次以私穩條例檢控一男子網上起底〉,metroradio.com.hk,2019年9月30日,網站:https://www.metroradio.com.hk/news/live.aspx?NewsID=20190930200401(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0月14日)。

聆聽同溫層以外的聲音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及生命教育)
16/09/2019

如果大家在2019年,都很關心在香港社會發生的事情,為了了解事態發展,當時除了會看電視新聞外,更會於網上的社交媒體看新聞。但如果你沒有主動到不同的新聞網站去找新聞看,而只是被動的在社交媒體看別人分享的資訊,你很有可能只收到一些偏向某一角度或立場的資訊,也就是說你閱讀資訊或新聞時已不自覺的有了「偏食」情況。

過濾氣泡與迴聲室

由於大數據的出現,令社交媒體更容易掌握用家的喜好,它們會把用家喜歡的東西先浮現在螢光幕,而不是按事件的重要性或發生時間來決定優先次序。這種做法其實是在縱容用家,令用家常常看到的都只是一些討好自己的資訊。這種將個人化的資料過濾及篩選的小圓圈,叫作「過濾氣泡」(filter bubble),在中文世界裡亦可稱作「同溫層」(stratosphere),[1] 在社交媒體或搜尋器之下,系統會知道用家的習慣、喜好,在經計算後把它認為「好」的東西給用家看但當中極可能濾走了用家不喜歡看,但對他們重要的東西,包括一些事實或真相。

而我們在社交媒體中看到朋友圈裡的近況、分享的東西,往往也是經過演算才送達我們的眼前,若我們按讚或作其他回應,則會強化了計算,系統會再張貼類似的帖文,而這也會將關注有關事件的人拉近一些。「迴聲室」(echo chamber,亦有譯作回音廊)就這樣慢慢形成。

當相同或相近的意見不斷重現,我們的思想就會被強化,我們會誤以為與我們持不同意見的人數目很少,而我們亦有可能輕易相信與我們立場相近的假新聞,因為當謊話在迴聲室中不斷被重複,人們就會容易信以為真。[2] 而有研究發現,假新聞在網絡中流傳的速度比真新聞快,因為人們都喜歡看故事;而假的政治新聞比其他類別的假新聞廣傳得更快。[3]

玻璃心與反脆弱

美國紐約大學教授及社會心理學家Jonathan Haidt認為,美國有些學校建設了「安全區」(safe spaces)保護學生,令他們聽不見一些反對的言論,以免他們受傷害,其實這是過份保護他們。他認為除了家長的過份保護,社交媒體亦是「玻璃心」的根源,因為迴聲室令他們出現極嚴重的「圍爐取暖」現象,只愛與意見相同或相近的人走在一起不能接納異見聲音,這令他們的心靈變得脆弱。[4] 他認為要扭轉這局面的關鍵,在乎我們是否懂得抱持「反脆弱」(antifragile)的態度,如果為了保護孩子而不讓他們感到不舒服,不讓他們面對衝突、辱罵等,我們只是在阻礙他們變得強壯。他引用了一句至理名言來說明:「那沒有殺死你的,令你變得更強壯。」(What doesn’t kill you makes you stronger.)[5]

試試離開同溫層

按人的本性,我們很自然傾向與自己「同聲同氣」的人一起,因為思想接近,傾談時也會感到舒服一些。因此,我們很可能會習慣對他們所說的都讚好……然而,對於持不同意見的人,我們又會如何處理?會選擇靜默、退出群組、不看他們的帖文?或unfriend他們,不跟他們做朋友嗎?我們又可會想想主動和他們傾談,回應他們,令大家可以溝通一下,減少大家的分歧,甚至撕裂嗎?

其實我們可以試試離開舒適的同溫層,去不同的專頁看看,聽聽不同立場的人說甚麼當然你不一定要參與討論,但也可以看看不同群體的關注點在哪。最初,你極有可能會看得很不舒服,但這是一個很好的訓練。根據著名電腦科學家Paul Graham的「反駁金字塔」(the hierarchy of disagreement)及他在〈如何反駁〉一文指出,[6] 許多人一遇到和自己不同的意見,就會選擇以辱罵對方、批評對方語氣等較低層次的方式回應。但如果我們選擇慢慢去觀察及思考對方的說法,細思自己為何會不同意對方的意見,再比較自己的論點及想法跟對方有甚麼不同,就可以將焦點放回討論本身,就事論事,或許我們會找到彼此的共通點,或發現對方說得不錯的地方。

尊重不同的意見

誠然,我們需要承認有不同的聲音存在,持不同意見者並不是非理性的,他們的想法背後,必有其理由,我們可以試試去了解。而且,我們要主動地去聽這些聲音,以致我們所了解的世界並不是平面的,而是立體及多面的。所以,在社交媒體中,我們要主動去找不同的專頁及不同的朋友,了解他們的想法。我們更要走出社交媒體,看看不同立場的媒體所報道的角度,甚至走進社會不同的地方,親身去感受和體會社會現正發生的事情。因為在網絡世界以外,我們還可以真實地接到許多生命及聲音。

 

(本文原載於第128期〔2019年9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Filter Bubble是甚麼?〉,台灣搜尋引擎優化與行銷研究院,網站:https://seo.dns.com.tw/archives/5901(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2日);李佳佳:〈「同溫層」使你更自戀〉,《天下雜誌》,2017年2月8日,網站: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80814(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2日)。

[2] 李立峯:〈假新聞心理學:為何消除錯誤資訊如此困難?〉,《明報》,2017年5月25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文摘/article/20170525/s00022/1495673751288/假新聞心理學-為何消除錯誤資訊如此困難-(文-李立峯)(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2日)。

[3] Soroush Vosoughi, Deb Roy and Sinan Aral, “The Spread of true and false news online,” Science 359, no. 6380 (March 2018): 1146–1151, https://doi.org/10.1126/science.aap9559.

[4] ABC News (Australia), “Jonathan Haidt thinks safe spaces are stifling vigorous intellectual debate,” YouTube, last modified July 27, 201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Awmmj57ZDI; Amanpour and Company, “Jonathan Haidt: How Social Media Drives Polarization,” YouTube, last modified December 4, 201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9ofYEfewNE.

[5] Jonathan Haidt, “3 great untruths to stop telling kids—and ourselves,” BIG THINK, accessed February 2, 2023, https://bigthink.com/videos/3-great-untruths-to-stop-telling-kids-and-ourselves.

[6] Paul Graham, “HOW TO DISAGREE,” PAUL GRAHAM, last modified March, 2008, http://www.paulgraham.com/disagree.html.

人臉辨識與私隱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 (傳媒教育及行動)
19/11/2018

人臉圖像是人體生物特徵的一種,與個人指紋及虹膜等一樣,乃與生俱來,獨一無二且不可改變。雖然單憑這些「記認」,一般人都未必可以確定它們是屬於誰,但這些資料若與其他個人資料連結,就會成為能夠辨識身份的個人資料,亦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為甚麼如此嚴謹?因為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資料,指紋、面部圖像等早已被執法機構應用在刑事調查中作身份識別,所以建議使用有關資料的人基於個人資料的特殊及敏感性質,提高所採取的保障措施。[1]

收集資料方式不易察覺

人臉圖像的辨識技術的準確性,雖然低於虹膜和指紋識別,但三維識別加上皮膚紋理分析等不同技術的結合,令人不易偽裝,加上它是非接觸式和非侵入性的生物識別技術,故被廣泛採用。有關技術是把臉部圖像採集、臉部定位、臉部圖像預處理(preprocessing)、身份確認及尋找等一系列相關技術構建成的系統。這種搜集資料的方式並不會惹人反感,因為記錄、拍攝過程不會引人注意。

速度方面,2017年已有人臉辨識技術能做到,在一秒內從3,000萬人的資料庫中,將人辨識出來,失誤率僅0.3%。[2] 其速度之快令不少地區使用這門技術在保安系統上,尤其在人流多的地方,如各地機場、香港e-道、日本國內港口、澳門賭場等,[3] 都已經或將會採用,以識別恐怖份子或防止洗黑錢活動。[4] 在內地,就曾有歌手舉行演唱會期間,公安以此技術逮捕了六名逃犯。[5]

除了門禁系統,即在通道或建築物進出口使用系統,亦有應用在手機解鎖、識別使用者、人臉支付等工具上。

在手機應用程式方面,有社交媒體如facebook,已有臉部識別功能,當用戶上載相片,系統的「標籤建議」服務可以識別相中人,並自行建議可標記的朋友,經用戶確認後就可標記於相中(該功能在美國引起了私隱爭議,法院裁定用戶可為此提出集體訴訟)。[6] 在手機遊戲方面,內地為了持續優化未成年人士健康上網保護方案,於2018年9月起以手遊《王者榮耀》為試點,以視頻認證的方式作小規模人臉識別技術測試,實行最嚴格的實名制,判斷用戶是否已成年。12歲以下用戶每天只能玩一小時,並且不能在晚上9時至早上8時時段內玩遊戲,超過時限亦不能再玩。[7]

偵測人群的情緒

另外,人臉辨識還可以偵測人的情緒,如快樂、厭惡、憤怒等,以協助測試客戶對新產品的感覺。技術亦可應用在演講廳和培訓中心,偵測在場人士的注意力,了解他們對甚麼特別關注或感興趣。此外,由於技術可以辨識人的緊張等情緒,這有助保安在人群裡發現潛在暴力,或可疑人物。[8] 不過,我們得注意,當這些偵測的結果被記錄下來,並作分析,那就代表出現在市面上的產品,或被我們搜尋到的產品,其實都已經是「迎合客戶所好」的廣告,或已個人化的菜單——即系統先為我們作了篩選的菜單,這還算得上是自由選擇嗎?

社會信用體系

人臉辨識技術蘊含的力量不可小覷,如果將這門技術應用在監控社會方面,可想而知個人私隱可以如何被嚴重侵犯。在中國,人臉辨識技術被用作「社會信用系統」評分,加上對互聯網相關活動的監控,形成了「天網」,人民的一舉一動都被評分記錄。國務院在2014年提出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計劃在2020年前建成對全國人民的信譽度實行記錄。[9]

該系統現時已在部份地區試行,一個人的社會信用分數會根據其在網上以至日常生活的行為而增減,如購買太多電玩遊戲、於網絡發佈假新聞,又或於非吸煙區吸煙、超速駕駛等,都會影響個人評分。如果評分低便會成為「嚴重失信者」,令有關人士的自由受到限制,如不能乘坐飛機、火車、入住某些酒店及不能申請信用卡等。信用評分不佳更會影響到升學、就業機會、社會保障和政治權利等都受到限制,甚至會株連子女,影響他們升學等。而被列入黑名單、姓名會遭到公佈等情況,亦是令人極為憂慮。[10]

身為社會的一份子,有好的行為和成為有質素的公民,都是大家當盡的本份,但這是出於自願還是被迫?在「天網」的籠罩下,人們在網內網外的一言一行都被「老大哥」監察,失去了自由。所有被記錄下來的個人資料及數據,又是否被高度保護?它們會否被人任意挪用,或用來作為威脅的工具,這一切都是未知之數,但潛藏的危險則令人憂慮。

 

(本文原載於第123期〔2018年1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私隱專員回應有關使用智能手機的臉部辨識功能與私隱事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2017年9月18日,網站:https://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enquiry/enquiry_20170918.html(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

[2] 〈NEC人臉辨識技術失誤率僅0.3% 稱霸全球無人能敵〉,每日頭條,2017年10月27日,網站:https://kknews.cc/photography/z2638xp.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3月23日)。

[3] 陳端武:〈澳門賭場ATM導入臉部辨識技術防洗錢〉,DIGITIMES,2017年7月24日,網站:https://www.digitimes.com.tw/iot/article.asp?cat=158&cat1=20&id=0000507619_p9x5e5is28qlzf8zhr39b(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

[4] 〈新聞背後:傳澳門賭場早安裝容貌辨識系統〉,東網,2017年10月5日,網站:http://hk.on.cc/int/bkn/cnt/news/20171005/bknint-20171005191525494-1005_17011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

[5] 〈「逃犯剋星」張學友今年第六殺 公安再靠人臉辨識捉拿逃犯〉,《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18年7月9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111014/「逃犯剋星」張學友今年第六殺%E3%80%80公安再靠人臉辨識捉拿逃犯(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

[6] 〈FB相片人臉辨識功能 面臨美國用戶集體起訴〉,《星島日報》,2018年4月17日,網站: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693022/即時-國際-FB相片人臉辨識功能-面臨美國用戶集體起訴(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

[7] 〈騰訊手遊《王者榮耀》作人面識別技術測試〉,《信報》,2018年9月29日,網站:http://www2.hkej.com/instantnews/hongkong/article/1956412(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騰訊《王者榮耀》 試行人臉識別〉,《明報》,2018年9月30日,網站:https://www.mpfinance.com/php/daily2.php?node=1538245400038&issue=20180930(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3月23日)。

[8] 〈人臉辨識技術的五大驚人應用〉,威盛新聞,2018年8月7日,網站:https://www.viatech.com/tw/2018/08/things-you-can-do-with-facial-recognition-tw/(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

[9] 汪宜青:〈從檔案袋到信用評分 中國是否正走向「奧威爾式」監控社會〉,BBC News 中文,2018年10月17日,網站: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5886126(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

[10] Andy Cheng:〈中國將實施「社會信用系統」,對民眾的行為進行監控與獎懲〉,明日科學,2018年9月18日,網站:https://tomorrowsci.com/technology/中國-社會信用系統-民眾行為-監控與獎懲/(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26日);骷髏小姐在挪威:〈5張圖睇中國社會信用評分系統〉,眾新聞,2018年1月21日,網站: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9579/中國-社會信用-9583/5張圖睇中國社會信用評分系統(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授權充份應對同性關係的訴求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高級研究員
19/10/2018

在醫療決定、探病、生活、財務、後事安排上,有些同性伴侶感到遭不平等對待。因為那些安排往往被默認由配偶或親人負責,而不是同性伴侶。

為此,同性戀政治份子提出取消婚制的兩性組合規定。不幸的是,無分性別組合的婚制,涉及到《父母與子女條例》同《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等,動搖了人類幼兒與親生父母連繫的基本人權。

當年法國政府要修改婚制,上百萬人上街反對,高喊維護兒童與父母連結的基本人權,雖能暫緩政府不讓同志使用生殖科技生小朋友,但近年政府已打算放寬。不維護幼兒人權,只為滿足成人慾望,令人惋惜。

民事結合,可行嗎?英國的民事結合與婚制其實大同小異,只讓同性申請的唯一特徵,都在今年被法院裁定為歧視而廢除。反對同婚者,沒有理由贊成暗渡陳倉的民事結合。

其實,同性伴侶的困難,許多人都會遇到。一對相同性別,互相照顧卻無性關係的無家者、關係比親生父母更緊密的契媽契女、互相信任的師傅和徒弟……他們也難以做醫療決定;支持同婚的人也不曾考慮他們的需要。

所以,我們提倡緊密關係授權

它是一種授權制度的擴充,讓人在婚姻和血緣以外,選擇自己信任的代理人,做醫療決定,安排生活和財產。只要將《遺囑條例》、《持續授權書條例》、《預設醫療指示》等政策,以一籃子方式組合為「緊密關係授權」的行政措施,讓市民以統一表格申請,獲取政府機關承認。

緊密關係授權的好處包括:提升個人的自主性,方便市民彈性安排,減低默認機制原先帶來的不足之處。其次是平等看待一切緊密關係,避免為性關係形態立法,減少價值衝突,促進包容。第三,拒絕公權力去定義關係的緊密程度,政府的角色充其量只是配合,決定權在市民手上。最後,清楚地區別出關乎社會延續及兒童人權的婚制。婚姻關係涉及潛在的幼兒人權,是男女婚姻關係的獨特性;而緊密關係不干涉第三者權益,市民有分合的自由。讓婚姻成為婚姻。

授權充份應對緊密關係的需要,希望政府盡快研究發展緊密關係授權,令任何人都可以享有自主安排生活、財務、醫療及後事的平等權利。

曾經刊載於:

思考香港, 19/10/2018

歐盟通過影響全球的歐盟網路版權指令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0/10/2018

在山竹襲港前數天,有一宗影響全球的大事發生了,但本地媒體幾乎沒有報道:9月12日,歐洲議會以438比226票通過了極具爭議的「網路版權指令」(Copyright Directive)——第13條(Article 13)。[1]

這指令明明只是歐洲聯盟實施,充其量只影響歐洲地區,為何筆者會說它「影響全球」呢?我們不妨由本地版權法事件說起。

2014年,香港政府打算修訂《版權條例》,在原有的條例中加入刑事成份,限制一切在網絡上發佈的資訊和內容,只要發佈的內容有侵犯版權的情況就有機會被起訴,只有少數情況可獲豁免。法網之大,令人憂慮只要在facebook張貼或轉貼一張圖,都會莫名其妙遭起訴。

舉例說,你在facebook貼了一張多啦A夢的GIF圖,你可能已觸犯了刑事條例,因為多啦A夢的版權不屬於你。這例子並非憑空捏造,在2007年著名的多啦A夢網站:「超級叮噹資料庫」,就被版權持有人要求刪除所有多啦A夢圖像。其後,香港三大多啦A夢網站亦因而先後被迫關閉。[2]

若《版權條例》加入刑事成份,則不但版權持有者可以告你,警方也可以主動捉拿一些「侵犯版權」的人,令人不寒而慄。須知很多網絡使用者都是反對政府人士,常用各種二次創作或以戲謔方式來表達對社會的不滿,難怪在2014年,大眾稱《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為「網絡23條」。

可幸的是,草案最終未能通過,此後政府也沒有再舊事重提。但此事令不少人意識到,版權法、網絡和言論自由的相關性。

當年香港政府將版權法的矛頭直指用戶和發佈者,以致民意反彈,功敗垂成。歐洲政客的政治技巧成熟得多,自不會犯同樣錯誤。新的Article 13並不監管和限制用戶,卻將目標對準網絡平台(如facebook、Instagram、YouTube等),要求他們設立程式過濾一切用戶可能侵權的影像、圖片、音樂等內容;而當版權持有者一旦發現自己的圖像等遭侵權時,平台必須賠償。

正所謂「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統治者只要管好操縱網絡實權的商人,商人就會替統治者管好網民。而且,由於新的指令不以網民為直接打擊對象,網民反對起來也彷彿沒有著力點似的。這就是所謂的「政治技巧」。

Article 13自一開始就遭受極大反對。不難想像Article 13要貫徹執行會對一眾網民有多大影響。同人作品會全軍覆沒自不用說,其他領域也岌岌可危。以YouTube為例,不少人在YouTube上靠翻唱別人的歌曲而名利雙收,同時也令唱片商從中發掘出不少具才華和潛質的新人。但很對不起,那些被翻唱的歌曲全都是有版權的,假如YouTube真的嚴格按照版權法篩查用戶發佈的內容,那麼這一整個網絡生態將從始消失,能留下的大概只有一些古典音樂的翻錄,因為這些作品年代久遠。須知道就連生日歌也是有版權的。

在Article 13通過前,就有84個音樂媒體機構,包括索尼(Sony Music)、環球唱片(Universal Music Group)等發表公共聯合聲明支持Article 13。[3] 這些行動令網民的恐懼有增無減。

由此可見,Article 13不可能對香港沒影響,因為YouTube、facebook等大平台全是跨國界的。

外國的YouTuber叫苦連天,網民們更是對此暴跳如雷。[4] 在他們眼中,這就是要針對網絡「迷因」(Meme)文化的政治舉動。「迷因」簡言之就是網絡二次創作惡搞文化,像用電影截圖做的網絡梗圖、翻攝新聞片段做的懶人包、影片、評論、電影惡搞、樂評、影評等二次創作。在外國,這文化背後連結的常常是反政治正確、非主流以至是另類右派的思想。故此,是次風波與2014年發生在香港的一樣,同樣高度政治化。

事實上,網絡大平台諸如facebook、Instagram等一直被保守派人士質疑有很強的「自由派偏見」,即很多時將保守派人士的言論和帖文歸類為「人身攻擊」、「仇恨言論」,從而移除它們。[5] 甚麼是「仇恨言論」?例如,一些指非法移民更多地犯罪、同性戀者更易有性病的言論,就有可能被歸類為「仇恨言論」。這些對facebook、Instagram等的質疑大概有一定的真確性,早前就有一群facebook的員工走出來反對公司的「不包容」。[6]

所以,Article 13同樣被一部份人視為當權者和左派對網絡上政治不正確文化的大清洗。象徵右翼和迷因精神的佩佩蛙(Pepe the Frog)[7] 不斷在網絡出現,諷刺Article 13將殺死迷因。

毫無疑問,知識產權是十分重要,它保障投資者和創作人的付出不會被肆意侵奪;而網絡的興起令維護知識產權的工作變得困難。然而,任何成功的文化產品都會產生大量的次文化和衍生文化,到了一個程度,甚至會像但丁的《神曲》,為整個意大利語奠定基礎。

也許,我們的思路不應放在如何「防止」和「懲罰」侵權行為,因為作品的創造和再創造根本不是可以清楚劃分的事;而是應該將心思放在如何「嘉獎」那些創作出有重大影響力作品的人。這是現行科技可能做到的事,例如電子貨幣LikeCoin的出現,就希望能做到追蹤一件作品中不同的貢獻者,並公平地分配各人應得的分額(share)。
 


[1] Matt Reynolds, “What is Article 13? The EU's divisive new copyright plan explained,” WIRED, September 17, 2018, https://www.wired.co.uk/article/what-is-article-13-article-11-european-d....

[2] 〈香港多啦A夢迷網站版權爭議事件〉,哆啦A夢wiki,網站:http://zh.doraemon.wikia.com/wiki/香港多啦A夢迷網站版權爭議事件?variant=zh-hk(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9月27日)。

[3] Paul Resnikoff, “84 European Music & Media Organizations Declare Their Support for Article 13,” DIGITAL MUSIC NEWS, last modified June 27, 2018, https://www.digitalmusicnews.com/2018/06/27/european-music-media-organiz....

[4] 以下是一段過百萬點擊率的片段,評論歐盟的新法:Philip DeFranco, “Kendall Jenner Leak Controversy, Article 13 Approved, Shane Dawson Reveal, & Norm MacDonald Backlash,” YouTube,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12, 201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FROh2RCtog

[5] Benjamin Fearnow, “85 Percent of republicans say facebook, Twitter censor conservative political opinions,” Newsweek, June 28, 2018, https://www.newsweek.com/bias-facebook-twitter-silicon-valley-liberal-co....

[6] Kate Conger and Sheera Frenkel, “Facebook employee group criticises its ‘intolerant’ liberal monoculture,” INDEPENDENT, August 29, 2018, https://www.independent.co.uk/news/world/americas/facebook-employee-libe....

[7] “Pepe the Frog,” WIKIPEDIA,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29, 2018,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epe_the_Frog.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10/10/2018

為何人權法院稱同婚非人權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高級研究員
04/10/2018

兩個男人登記結婚,政府拒絕,有否侵犯人權?歐洲人權法院八年以來,答覆直接清晰:沒有。

 

歐洲四案:法國、奧地利、芬蘭及意大利

歐洲人權法院隸屬於《歐洲人權公約》之下,對於甚麼情況屬於干犯了人權,有著權威性的解釋。他們在2016年結束了一宗「法國沒有同婚是否違反人權」的案件: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no. 40183/07),訴訟歷時九年。

2004年5月,賽平先生(Chapin)及夏邦傑先生(Charpentier)要求登記結婚被拒,當時法國仍未通過同婚。國內一輪官司,二人輾轉在2007年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控告法國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如何違反?他們控訴法國政府違反了「禁止歧視(第8條)和結婚權(第12條)」以及「禁止歧視(第8條)和私人及家庭生活權(第14條)」。

縱然法國於2013年通過同婚,某程度上消解了申訴的力度,但是歐洲人權法院仍然維持了多年來的決定,一致裁定法國「沒有同婚也不違反人權」。

關於結婚權的判決,法院提到2010年的奧地利案(Schalk and Kopf v. Austria)、2014年的芬蘭案(Hämäläinen v. Finland)及2015年的意大利案(Oliari and Others v. Italy),不論那些地方有沒有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歐洲人權法院都給予同一結論:

“…there was no European consensus on granting same-sex couples the right to marry…it concluded that Article 12 did not impose an obligation on the respondent Government to grant same-sex couples access to marriage…the Court did not see any reason not to reach the same conclusion in the present case.” [1]──歐洲人權法院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一案英文新聞稿 [2]

若同婚是人權,政府就有義務立法。人權法院認為,政府沒有訂立同婚的義務,則意味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

然而,這並非意味著否定一切與同性伴侶相關的權利。在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一案裡,歐洲人權法院就認為意大利政府應該要給予在國外的同性伴侶居留許可,避免在法律上過份刁難,令二人無法共同生活。此案於2016年審結。

筆者亦倡議香港政府考慮「緊密關係政策」,在避免修改男女婚制的前提下,促進包括同性伴侶等緊密關係者的生活便利。同性伴侶遇到的一些生活困難,往往不用透過婚制解決。詳情請參〈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成為婚姻〉一文。

 

關於婚姻人權的條文

香港不受《歐洲人權公約》所約束,乃屬於《世界人權宣言》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成員,其監管組織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同婚非人權」的看法與歐洲人權法院一致。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出版的《生而自由 一律平等》小冊子,說明何謂干犯了同性戀者的平權。小冊子第51頁明言,讓同性伴侶結婚並非政府的義務:

「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即便如此,保護個人免遭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卻延伸到確保未婚同性伴侶得到與未婚異性伴侶同等的待遇,並有權享有同樣的福利。」──《生而自由 一律平等》[3]

哪一種婚姻是基本人權?參照《世界人權宣言》,男女雙方、成年、自願共識,以及此等組成的天然家庭為基本人權所保障: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 [4]

 

結婚的人權實質賦予的內容是「性別組合、年齡、自主」;「種族、國籍、宗教」卻不應受限。換言之,《世界人權宣言》應支持黑人和白人的「跨種族」結婚人權,而不會支持「跨性別組合」的同婚人權。相比「種族」因素,人權條文初步顯示「性別組合」是更貼近婚制的核心內容。

此外我們還得留意翻譯。中文版《宣言》屬於聯合國六種官方語言之一(其餘為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羅斯文、西班牙文,1948年時《世界人權宣言》版本只沒有阿拉伯文的官方翻譯),因此毋須訴諸其他語言版本來支撐中文版的解釋。筆者曾聽聞支持同性戀人士嘗試將中文版《宣言》翻譯為英文來解釋「男女雙方(men and women)」是包括「男和男」「女和女」的同性雙方,此說法是強詞奪理,亦漠視了文本於上世紀50年代未有同婚概念的處境,強加同婚意識於《宣言》之上。

 

裁量餘地原則

對於歐洲人權法院或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來說,婚制是否限於「男女組合」,屬於每個地方自己的事。政府可以按著自身人民的風俗、社會氛圍和實際情況,彈性地決定當地婚制的涵蓋範圍,到底要延伸至多少種人際關係。

舉例說:對愛沙尼亞的風土人情而言,15歲可結婚;但在法國年滿18歲才可以結婚。哥倫比亞容許三人共同締結一段婚姻;鄰國委內瑞拉卻只准二人締婚。

各地婚制迥異。國際組織多數傾向留有餘地,不會劃一婚制規定,讓各國不會陷於「剷平主義」的霸權下。這做法尊重別國的傳統、民族間的多元性和獨特性。這種彈性稱為「裁量餘地原則(margin of appreciation, or room for manoeuvre)」,婚制的「性別組合」經常獲接納於此原則之下,因此,國際組織暫時也沒有要求國家必須訂立同性婚制。

 

婚姻規限了「性別組合」

香港人註冊結婚時填表,不用申報性傾向。婚姻法沒有提及限制性傾向,真正規定的是性別組合。同性婚制的真身是「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偏偏人權法卻訂明了男女雙方的組合。

香港婚制除了限制性別組合,還有申請人數、年齡、血緣等等限制。應用歐洲人權法院或聯合國的標準,婚姻權是指「根據政府所制定的婚制」而結婚的自由。

人有基本人權按當地婚制申請結婚,這就是平等的結婚權。在香港婚姻法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分膚色、國籍、宗教、性傾向,都有基本權利,與一個非已婚、非親屬、成年、沒被迫婚、異性的人結婚。

有同性吸引的人可以有結婚的平等機會嗎?可以,其對象必須是「非已婚、非親屬、成年、沒被迫婚、異性」。同性吸引是個人的事,法例不理會,而性別組合才是制度所管。

政府是有修改婚姻制度的權力,包括性別組合、人數、年齡等限制。縱然如此,但修改的理由卻不是所謂平等(現已有充足的平等機會),而是參照現今社會對婚姻意義的理解、婚姻制度的政策目標、社會各成員的想法等。關於修改婚制的自由,讀者可參閱〈婚姻自由不是戀愛自由〉一文。

 

為何聽聞「同性婚姻是人權」

許多支持同運者正用諸般方法,要將同性婚制詮釋於人權法之內。「同婚是人權」充其量是一個政治口號,卻不是描述事實的句子。倘若有人要求政府就同婚立法的理由是同婚「已經」是人權,那明顯是謊言。

支同者的政治宣傳機器(propaganda)向來強勢,在遊行和新聞報道中不停對外宣稱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使不少人誤以為同性婚姻「已經」是基本人權。明光社就此辯論多時,陳明對結婚人權的適切理解,歡迎參閱本社過往曾撰寫的文章:

〈尊重國家自主權及立法原意〉

〈同性婚姻非人權(一)〉

〈同性婚姻非人權(二)〉

〈莫忘初衷──男女結婚才是人權〉

〈歐洲人權法庭關於同性伴侶關係的裁決〉

〈同性婚姻是人權?〉

〈支持婚姻平權就無法反對的兩個結論〉

〈回應支同者的常見駁論〉

 

就人權法的條文而言,同婚非人權是顯而易見的。但為何男女婚制卻能寫入人權法之中?那就要須要討論設立男女婚制的實質意義,請讀〈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成為婚姻〉一文。

若政府非必要制訂同婚,通過民事結合又是否可取?筆者認為民事結合與同婚無異,因此並不贊成,請參閱另一文章〈分析民事結合〉

 


[1] 有關內容為:「在歐洲沒有一致的共識給予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它斷定第12條款並沒有將給予同性伴侶可結婚的義務強加於答辯政府身上……法院就現時的案件,看不到任何理由不作出相同的結論。」

[2] “Prohibition in France of marriage between same-sex couples prior to the law of 17 May 2013 was not contrary to the Convention,” Press release issued by the Registrar of the Court, ECHR 199(2016),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last modified June 9, 2016, http://www.humanrightscommission.ky/upimages/publicationdoc/12321127_146....

[3]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生而自由 一律平等:國際人權法中的性取向和性別認同》,2013年,網站:https://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BornFreeAndEqualLowRes_CH.pdf(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9月27日)。

[4]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全文,1948年,網站:http://www.un.org/zh/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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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4/10/2018

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成為婚姻

24/07/2018

多年來,同性戀政治團體為同性伴侶本身的權益,提出了許多訴求,包括保障他們在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與財務、後事與遺產等安排的基本需要。同性戀政團提出的方向是擴充男女婚制,改為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

男女婚制的政策目標,本來包含了促進兒童基本人權,這制度與其他緊密的人際關係不相干。我們認為,設立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等方向,只會消減婚制保障兒童人權的政策效用,是下策。我們建議政府整合現有措施,實施緊密關係授權的政策,適當地保障同性伴侶,以至有互信的緊密關係人士。

 

男女婚姻關係

人類幼兒作為人的價值極重,但捍衛自身基本人權的能力卻極弱。他們需要額外的保障,至少要與親生父母長久連繫、受到妥善的養育等。

因此,各地政府均以法律和習俗等,規範該對夫妻的分合、推定法定監護人、非婚生子女地位……以福利作為養育的誘因,以刑法阻嚇傷害弱勢福祉的行為。

前者是我們對「婚姻關係」的理解;後者提到以法律及習俗的規範,是為「男女婚制」,其政策目的蘊含了促進潛在的固有親子關係。雖然有些人結婚後不必然會生育,但關乎所有人的婚制,卻保障了社會存續。

婚姻關係先於婚制。制度的形式例如:性別組合、年齡、血緣和人數等,取決於婚姻關係的意義。

 

已婚地位(marital status

那種有延續後代潛能的男女關係,只要雙方同意在婚制的規定下,自願受到政權的管制,換取一些福利,就可透過婚姻註冊,取得法律所承認的「已婚地位」。構成已婚地位的元素,是法律賦予的婚姻權利、福利、義務和已婚者的社會責任。

在此重申,保障潛在固有親子關係的政策目標,能充分地體現於整個與婚姻地位相關的制度之中。已婚地位所取得的福利權責,與促進潛在出生者的基本人權有密切關係。另一方面,即使再緊密的人際關係,也不需無端白事地受到政府的規管或鼓勵,而變成「緊密地位」。

 

緊密關係

若然政府要承認某種人際關係,則要提出合理又充份的理據,且採取最低限度的干預。現代社會普遍的做法,是承認公民的契約,而不是關係的性別組合、人數和時間的長短……只要確保雙方在自主共識下簽訂便可。

誰人的關係是緊密的,屬於私人事務,毋須由他人界定,亦無關乎繁衍和育養後代的權責。

緊密關係可以是一對稱兄道弟的男性無家者;一對同住20年的女性而不用揭露自己性傾向的私隱;兩個來自同鄉的鄰居,他們是老婆婆和老公公,也不知有沒有性關係;一對曾經隆重上契的母子誼親……緊密關係多變,毋須,亦難以由政府去定義。

於是,可以聯想到它不單可能是長久的愛情,也可能是深厚的友情,甚至是比親情更親的人際關係。各人自主選擇的私人關係,不涉及弱勢兒童的人權,以及社會的存續關係。政府毋須像規管婚姻關係一樣去干預緊密關係,或界定緊密關係的資格。

 

緊密關係授權

緊密關係授權關於政策的實施,以一籃子的方式包羅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及財務授權、後事及遺產等權益安排,共同置於緊密關係授權的措施之內。

過往,社會默認配偶或直系親屬處理前述安排,此做法涵蓋許多人的基本需要,卻仍有一部份緊密關係者未受保障。同性伴侶過往的政治訴求,往往反映現時的默認安排有所不足。緊密關係授權涵蓋了新的保障範圍,讓到婚姻或血緣以外的緊密關係,其個人意願得到更多保障。

 

承認授權

政府部門或醫護人員,毋須知道那位男士所授權的男人,是情人還是朋友,只要按程序確認為代理人、受權人。緊密關係授權作為政府的行政措施,有效減省各方的行政成本和不必要的身份爭拗。公權力所承認的是授權範圍及其程序,而沒替大家定義關係的密切程度或道德正當性。

 

緊密關係授權的可行性

現行的法例和指示是散落的,包括了《持久授權書條例》(或正在立法諮詢的《持續授權書條例》)、《遺囑條例》、「預設照顧計劃」、「預設醫療指示」等。我們倡議以緊密關係授權的名義,組合申請文件。申請授權者只須填寫一份文件,選擇同意授權的項目,由太平紳士、醫生、律師、公證人等作第三方確認,或往民政諮詢中心宣誓,將紀錄備份於政府部門。由政府實施緊密關係授權的行政措施,減省行政費用,且可獲得公、私營廣泛的認可。各方看授權書辦事,不用糾纏於雙方關係的密切程度或是否合乎道德。
 

民事結合與事實婚姻

觀乎澳洲、加拿大、英國的民事結合的法例,[1] 很容易得出一個結論:民事結合等如同性婚姻。加拿大的法例甚至寫明:「適用於婚姻的法例,民事結合一律適用」。在本港QT案於終審法院的判決,也同樣肯定了民事結合與同性婚姻無異的觀點。我們認為民事結合是巧立名目的同性婚姻,承認民事結合等於承認一種「已婚」的法律地位。我們不贊成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因它不會比現行的男女婚制更能保障弱勢幼童的基本人權。

事實婚姻(de facto relationship)即沒有合法結婚,彼此沒有法律認可的家庭關係,卻擁有一段猶如夫婦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包括了共同生活、有性關係、財政互相依賴、共有財產、共同照顧子女等。近年平機會曾策略性地倡議加入事實婚姻作為保障身份,以正當化同居及同性伴侶等關係。我們並不贊成此做法,緊密關係授權亦不會給予事實婚姻法定的地位。

 

難以化為民事結合或事實婚姻

緊密關係授權與上述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申請緊密關係授權者的法律地位屬於授權人,而不是「已婚」。其次,授權所關注的範疇,在於一系列的代決或事務安排,這些安排於已婚關係裡,性質屬於默認;在緊密關係裡則是自主地預先聲明,與前者有明顯分別。此外,政府在緊密關係的定義上毋須參與,由申請人自行界定誰人與自己關係緊密,屬於可信任授權的對象。因此,政府毋須如事實婚姻或民事結合般界定人際關係。

我們不會視緊密關係授權作為同性戀政治的解決方案,因為它本身超越了同志運動(LGBTQIA Movement)的視野──對於許多沒性有愛的緊密關係人士,他們同等的需要都被平等地兼顧了。

緊密關係授權具合理性

如前述,緊密關係授權的概念重組了散亂卻又同類的事務安排,給予各種關係形態合理又對等的權益保障。稱之為緊密關係,是要確立它與婚姻關係之不同。前文已從關係內涵和政策目的等方面,論證了這種區分是合理而又充份的──簡言之,緊密關係是分合自主、不用他人承認的人際關係,授權只是提供便利,提升社會資本效用;婚姻是那種有延後潛能的男女關係,受著很大程度的規管,促進的是保障弱勢幼兒的基本人權。

以上建議是嘗試透過清楚的命名,重申男女婚姻在宗教和社會制度上的獨特意義。此倡導兼顧婚制發揮保障弱勢(特別是兒童)的公義效用,同時顧及信與未信的鄰舍(包括同性伴侶或獨身者),回應各人真誠和強烈的人道需要。對於維護男女婚姻的信徒而言,緊密關係授權的政策倡議符合了踐行公義和慈愛的倫理精神。

婚制的公正性在於「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把緊密關係合理地區別出來,讓婚姻成為婚姻。

 


[1] 〈【懶人包】關於民事結合,你要知道的10件事……〉,明光社網站,2016年5月10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ode/9646(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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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論壇,24/7/2018

兩宗美國歧視法訴訟分析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9/04/2018

美國有兩宗歧視法訴訟的新判案,均是判被控歧視的人勝訴,當中的理據值得我們深思,本文扼要報道一下:

 

Myrick v. Warren[1]

 

Gayle Myrick是北卡羅來納州的地方法官。主持有法律約束力的結婚儀式是當地法官的其中一項職能。2014年4月當地法院宣判一夫一妻制違憲,遂在同年10月通過廢除婚制的性別組合限制。

 

由此,為虔誠基督徒的Gayle Myrick即時面臨信仰和工作職務要求的困難。幸福地,Myrick和她的上司很快就想出解決方法:在有需要時將Myrick的上班時間表稍作調動,從而令Myrick不用主持同志婚禮。主持婚禮只是地方法官職能的一小部分,而且她們平日就會因各種簡單原因申請調動當值時間,如足球比賽、上夜校等。Myrick本以為這只是小事一宗。

 

然而,當地州政府卻拒絕因信仰原因為Myrick調動時間表。Myrick重新進入困境之中:要麼說謊,以其他理由迴避主持同志婚禮;要麼違反信仰良心主持同志婚禮;要麼辭職。Myrick最後決定訴諸法律。而法庭宣判前,已有六名北卡羅來納州法官因信仰而辭職。[2]

 

今年1月23日,法庭判Myrick勝訴,兩方達成協議Myrick獲賠償30萬美元。判詞指「信仰和性傾向對很多人的個人身份而言都極為重要」,當局不應「歧視Myrick對婚姻真誠的信仰」,「通容Myrick的良心自由根本對同性戀者得到結婚證明的能力沒有任何影響。」當局亦已承認先前的處理對Myrick並不公平。

 

Tastries Bakery[3]

 

加州Tastries Bakery的東主Cathy Miller先前拒絕為一對女同性戀者製造結婚蛋糕,因為她的基督教信仰不認同同性婚姻,其後被控歧視。今年2月6日加州法院頒下判詞,裁定控罪不成立。

 

主審法官認為根據憲法保障的良心和言論自由,Miller有權去不製造同志結婚蛋糕。他認為當中的關鍵在於本案中,那結婚蛋糕是未焗好的。假如Miller被要求的,是出售店內一個已經存在的蛋糕,而她拒絕的話,則她毫無疑問是歧視。但Miller的處境是,要用自己的技能和才華製造一樣她不認同的東西,這是干犯了她的言論自由。因為言論自由包括沉默的自由。

 

法官更表示「結婚蛋糕不單是言論自由的分析物,更是藝術性表達,在傳統上作為慶祝婚禮的重要物品」,因此Miller這方面的自由應獲保護。

 

分析

 

以上兩宗案將言論/良心自由的討論推進了一步。支持歧視法的一方往往將不焗蛋糕、希望迴避主持婚禮等情況指責為「華人與狗不准內進」式的種族隔離心態。但上述兩宗案例指出,當中涉及更深的問題。

 

首先,兩宗案的案主都不是全面拒絕同性戀者,而只是她們的一個要求,而且都牽涉了自己的人格(person)。試比較以下不同程度的拒絕,一間蛋糕店:

 

  1. 拒絕同性戀者進入蛋糕店
  2. 拒絕同性戀者購買蛋糕
  3. 拒絕賣最好的蛋糕給同性戀者
  4. 拒絕為同性戀者製造蛋糕
  5. 拒絕為同性戀者製造結婚蛋糕
  6. 拒絕在同性婚姻結婚蛋糕上,署名寫上「支持同性婚姻」

 

我們在平日常說「我尊重你的人格(person),但不必然同意你的意見/行為」,支持歧視法立法的人常說這是合理化歧視行為。但上述A-F的例子讓我們清楚看到兩者的差別。

 

A – B是完全否定同性戀者的人格,這種就是種族隔離一類的行為;C是不尊重,認為同性戀者的人格不及其他人;D開始有灰色地帶的情況,假如店主無任何原因地只為異性戀者焗蛋糕,情況就和C一樣,但蛋糕師傅當時若是任何人一律不焗,又或藝術家脾氣,只替喜歡的人焗呢?情況又可能不一樣。

 

E就是Tastries Bakery的情況;F則是更進一步。

 

在A-F中,拒絕者的「自我」牽涉得越來越深。在D的例子中,為何我們認為一個藝術家因為自己的藝術原則而不焗蛋糕給同性戀者是相對可獲同情?那是因為我們的文化相信藝術家的自我與其作品是分不開的。強逼他違反自我,就和歧視同性戀者一樣,是否定和侵犯了他的人格。

 

由此可見,所謂自由就是人格的自由和尊嚴,其底蘊就和同性戀者不被歧視的權利一樣。同性戀者同樣沒有干犯他人人格的權利。

 

第二,在人格牽涉的深淺以外,法庭考慮了那人行使良心自由的實際影響。不論在MyrickTastries Bakery中,他人受的影響都是極小的:當局只有簡單更調時間表,一對新人也只需要走到另一間餅店就可以了。

 

有別於60年代的有色人種難以得到各種服務,現代的同性戀者可以輕易找到其他服務提供者。試思考以下情況:

 

在2014的雨傘運動時,有很多人想找工廠製作黃色雨傘,但有很多廠主都拒絕了。

 

廠主有沒有拒絕製傘的良心自由呢?當然有。因為當我們否定他們的良心自由時,我們也否定了泛民主派廠主有拒絕印製「支持清場」T-恤的自由。除非情況極端到整個行業都被某一類意見的人壟斷,這時政府才有必要介入。

 

結語

 

在美國有關良心/言論自由的判案還陸續有來。當中最重要的,要數現正由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Masterpiece Cake Shop一案。一般預算到今年7月會有最終裁決,屆時我們會再作分析及報道。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19-4-2018

回應支同者的常見駁論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3/2018

此文為《反對強加者,卻喜強加人》的附錄。為防引起閱讀該文時的誤解,以下事先解答一些常見反駁:

 

婚姻是基本人權,同性戀者不能結婚,違反平等原則

 

支同者常將「同婚是人權」掛在口邊,但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明,也無說明為何同性間的親密關係等同婚姻關係,也無視眾多對這觀點的反駁;但我們姑且將這命題當為真來處理。

首先,我們要區分婚姻制度和婚姻關係。前者是價值中立的公共制度,後者是一種特殊的人際關係。正如「交友是人權」,不必然推出「交友制度」;「同婚是人權」也不必然推出「同婚制度」。假設「同婚關係」的內涵等於「排他性的親密關係」,「同婚制度」既不是「同婚關係」的必要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沒有「同婚制度」同性伴侶同樣可以過「排他性的親密生活」,甚至舉行各式私人婚禮、著婚紗和影結婚相。假如支同者主張的是「同婚制度」可以促進「同婚關係」,例如令他們更親密、更長久,那麼論者就必須在不訴諸整全教條下證明促進「同婚關係」具公共利益,更要說明為何政府不促進其他人際關係,而要促進「同婚關係」。

事實上,不少自由平等主義者都支持同婚,他們的理據簡單來說就是「同性戀者要和異性戀者平等」,「政府要開放盡量多的生活形式」,例如台灣的朱家安。他們的基本錯誤就在於,「婚姻制度」遠不是一項權利,而是一項「有補償的限制」,它限制自由卻沒有增加自由;同時「同婚制度」也不構成一種「新的生活形式」。同性戀者的「排他性的親密關係」在同性戀者有戀愛自由時,已能達到了。他們以為設立同婚制度是由A選項外加一個B選項;但其實多了同婚制度並不構成一個生活形式的新選擇。反而是政府多了一項介入自由的工具。

錯誤的源頭在於他們忘記了在自由平等主義的框架下,要證成的是整個婚姻制度,而不單單是同婚。當他們極言生育的可能性不構成同性關係和異性關係的關鍵差別時,他們只嘗試證明了「要廢除婚姻制度」,卻沒有證明「要設同性婚制」。

 

「同婚制度」具公共利益

承上所言,有些論者可能會提出「同婚制度」具公共利益,例如可以減少性病傳播,因為一個對多個的同性關係會大大提高性病、以及愛滋病的感染率。雖然有些研究指出「同婚制度」無助同性戀者(特別是男同性戀者)發展一對一的性關係,但讓我們先接受「同婚制度減少性病傳播」為真。

誠然,這理由是合理的,因為公共衛生改善有助大眾健康,健康又是任何人追求美好生活的基本益品。然而,這理由不足以支持「同婚制度」,更確切地說是不足以支持將同性親密關係與異性親密關係放在一起處理。理性的人大可以接受在衛生署轄下開設一個叫「婚姻」的制度,然後將入境事務處轄下的「婚姻登記處」改名為「男女關係登記處」;只要不引起混亂就好了。但兩者不能當成同一項政策,因為不當的政策劃分會帶來大量的行政不便和無謂的司法訴訟。

但退一步來說,為了衛生原因加設一項限制分合自由的制度,難道不會造成標籤效應嗎?

 

不育夫婦

不育夫婦是討論同婚時必問的問題。然而,若讀者掌握本文的進路不難明白,不育夫婦與能否證立同婚完全沒有相干性。不育夫婦真正挑戰的是婚姻制度的對象設定為「一男一女」會否過闊而不是會否過窄,因為它似乎將不符制度目的的人收納在婚姻制度內了。筆者的回應是現行「一男一女」的設定是最佳的。政府要求婚前驗身或要求提供醫生證明絕對弊大於利,不要忘記婚姻制度應盡量吸納有生育可能的人,才能達到上述預防的效果,過多的限制並不實際。試想,證明生育能力的最佳方法就是實際成孕了,或實際生了孩子,但若每個人都生育了才進入婚姻制度,那麼上述婚制預防單親和孤兒的功能將徹底失效。

再次提醒一下支持同婚制度的朋友。如要回應這篇文章,你們要證明「不育」足以否定「小孩由男女關係產生」這項事實,而不是證明「生育不是進入婚姻制度的必要條件」。「生育不是進入婚姻制度的必要條件」是肯定的。婚姻制度的主要對象正是那些未生育,但又有潛在生育可能的組合。

 

生殖科技

支持同婚制度唯一足以挑戰「小孩由男女關係產生」這項事實,從而挑戰婚姻制度中「一男一女」限制的理由是同性間使用生殖科技。然而,同性伴侶使用生殖科技必然令小孩和生父或生母失去結連,與刻意製造單親和孤兒相去不遠,徹底違背了上述婚姻制度的預防功能。

讓我們再仔細考察一下以同性使用生殖科技來支持同性婚姻是怎樣一回事。婚制的對象劃為「一男一女」,是因為嬰兒只會從一男一女的性關係中產生出來,而萬一嬰兒出生了,有被棄養或成為單親的風險,而婚制就以限制一男一女的分合自由來預防和減少這情況。現在,生殖科技不過是略去「性關係」,直接使要一精一卵和一個孕母產生嬰兒,然後將這嬰兒交到同性伴侶用家手上。在這情況下,嬰兒首先就在某種意義上成為單親或孤兒,即養育者不是生育者(包括生父、生母以及懷孕者)。

現在,筆者將證明以生殖科技支持同婚制度為邏輯上不可能。在上述前題下,論證同性伴侶使用生殖科技的正當性至少要證明:

 

  1. 小孩的生育者和養育者不同並非社會要減少的情況
  2. 小孩由同性伴侶撫養或由異性伴侶撫養均對小孩的基本益品以及將來成長為理性公民無任何影響。簡言之,要證明異性撫養之於同性撫養無任何優越性

 

現在,假如I和II皆為真,則當初設立男女婚姻制度的前題已不成立。婚姻制度的正當性預設了「單親」和「孤兒」要避免,而「單親」和「孤兒」的意思就是「養育者不是(或並非全部皆是)生育者」。假如「單親」和「孤兒」的意思只是「沒有養育者」,則按自由主義邏輯,社會毋須設立限制分合自由的婚姻制度,只需要各項稅務優惠鼓勵足夠多的企業、伴侶以及慈善機構成為「養育者」就夠了。

同婚支持者可能反駁:社會要避免的不是「養育者不是(或並非全部皆是)生育者」,而是「養育者不是親密的二人」。這說法試圖指出小孩只要由任何一對親密的二人養育就滿足社會對小孩應有的保障了。即使上述說法為真,這論斷依然會抽空婚姻制度的正當性,社會只要將「養育者」限制為「親密的二人」就行了,毋須設立婚姻設度。另一方面,大量有關領養的研究已證明「親密的二人」作為養育者比不上「親密的父母」;而父親和母親的角色亦難以被對方取代,父和母在子女的成長中各有獨特的角色。

故此,同性伴侶使用生殖科技要麼不具正當性,要麼同時證明婚姻制度不具正當性應被廢除,同為邏輯上不可能。

平等原則的「創意」應用——討論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案件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9/12/2017

歐洲人權法庭(ECtHR)在2016年6月30日 有一宗關於同事伴侶的判案,由於法庭在本案中對平等原則有極為創新的應用,值得與大眾分享,好讓大家反思何為平等。[1]

 

案件背景

 

訴訟案件申請人Taddeucci和McCall為男同性伴侶。前者是意大利人,後者則為新西蘭國民。據稱,他們在1999年開始以伴侶身份一起生活,但並未結婚。2003年,他們決定移居意大利。McCall遂以家庭成員身份,申請居留許可證,但遭意大利當局拒絕。因為意大利其時只承認異性婚姻,相關的許可證中的「家庭成員」並不適用於McCall。Taddeucci和McCall遂開始與意大利政府長達數年的訴訟。最終,意大利最高法院(Court of Cassation)在2009年裁定意大利政府的決定合法。

 

其後二人在荷蘭生活,在2010年正式結婚。經過多年的訴訟,二人仍然不服,故在意大利最高法院裁定二人敗訴後,提訴歐洲人權法庭,指意大利當局的決定歧視他們的性傾向。

 

平等原則與法庭一貫的取態

 

所謂平等原則,一言以蔽之就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對狀況相似的人,要相似地對待;對狀況不同的人則要不同地對待。因此,邏輯上違反平等原則可以有兩種形式:「等者不等之」和「不等者等之」。舉例說,男和女雖然有很多不同,但工作得到的薪金不應和性別有關,而應只與職位和工作範圍有關,故給予男女同工不同酬就是「等者不等之」。相反,男和女在體格和體力上明顯不同,若強迫女子運動員與男子選手一同作賽,則是「不等者等之」。

 

歐洲人權法庭過往面對已婚者和未婚者的差別對待時,在不同範疇均會肯定婚姻為已婚者帶來的特殊地位,從而肯定已婚者和未婚者(包括同性伴侶)不能等量齊觀,不等者不等之,正是合情合理。例如,Courten v the United Kingdom 涉及稅務優惠 X and Others v. Austria 則涉及領養。進一步說,一些如民事結合般的關係,法院同樣認為和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不能等同,如Manenc v FranceGas and Dubois v. France

 

一般而言,法庭在處理歧視訴訟時,會採用一套思考工具用來判定原告人是否被歧視:

 

  1. 判斷原告是否與其他人獲較優待遇的人處於相似的地位 (如已婚和未婚)
  2. 如地位相似,則作出差別待遇的一方要提出合理理由和目的
  3. 法庭再判斷目的與手段是否合乎比例

 

在本案中,法庭採用了類似的取路,但卻「創意」十足。

 

法庭的判決

 

法庭最終以6比1大比數裁定Taddeucci和McCall勝訴。與之前法庭的取態類似,法官們肯定已婚姻人士和未婚姻人士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也肯定意大利政府沒有差別對待Taddeucci 和McCall二人及其他未婚人士。然而,法庭沒有如之前的法官般在這麼止步,反而主張Taddeucci和McCall實際上和其他未婚人士不同,因為其他未婚的異性戀伴侶可選擇結婚,而他們則不可。繼而,他們質疑意大利政府為何沒有差別對待Taddeucci 和McCall二人及其他未婚人士。換言之,多數法官認為意大利政府是「不等者等之」,必須要證明相關政策有合理和正當的目的,且是合乎比例的手段才能接納當局沒有歧視原告的性傾向。

 

其後,法庭不接納意大利當局提出的理據。當局的提出的理據,包括要保護和維持傳統家庭;但法庭認為有關性傾向的差別對待需要特別地具份量和具說服力的理由來支持,而多數法官認為維持傳統家庭並不具有如此份量。因此,意大利當局被判敗訴。

 

Sicilianos的異議判詞

 

在七位法官中,只有Sicilianos持反對意見。他認為多數法官的論點違反邏輯和常識,完全是自相矛盾。他指出原告人的提出的論點本來就是要和意大利的已婚人士作比較。而且,「與已婚人士不可相比」和「與未婚人士可相比」根本是是同一個命題的正面和反面陳述,因為在意大利根本只有一種結合形式(civil status)。所以,多數法官在邏輯上根本不可能同時贊成「Taddeucci和McCall與已婚人士不可相比」和「Taddeucci和McCall與未婚人士不可相比」兩個命題。

 

Sicilianos更引用多數法官所寫的判詞支持自己的論點。多數法官說:「法庭需決定……原告沒有獲得與未規範的異性伴侶不同的對待,是否有合法的目的。」Sicilianos指出,所謂「未規範」(not regularized)的相反在意大利的語境下就是已婚人士;換言之,多數法官說Taddeucci和McCall和這些人不能相比,就是說他們與已婚人士可相比。然而,正如上文指出,這種觀點並不符過往判例。

 

判決的影響

 

是次判例,除了令Taddeucci和McCall二人終於得償所願外,對將來有關人權的判案都會有極大影響。由於各地都法院都會引用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作為參考,本案所採用的進路很有可能直接被應用到各地有關LGBT權益的訴訟。但正如異議法官指出,這種進路不無問題,甚至在邏輯上有極大問題。

 

取態傾向支同運的Dr. Nelleke Koffeman在評論本案時亦欣喜地指出本案例「容許法庭繞過有關婚姻的規範性要求;案件可以不用再理會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是否可比較。」[2]言下之意,就是法庭可以更有「彈性」、更「容易地」處理類似的訴訟。說穿了,就是法官從條文和案例中獲得更大的自由。

 

本案在香港的QT案中,由於所爭議的內容非常相似都是有關入境居留安排,亦有被QT一方引用。QT一方代表律師要求上訴庭法官採納本案判決,而代表入境處的律師則主張本案的多數法官錯判,Sicilianos才是正確。上訴庭法官們面對歐洲人權法庭的判例,亦不敢妄下判斷。他們選擇懸置對本案的看法,主張其他案例已足夠他們才出判決。雖然上訴庭法官最終裁定QT勝訴,但他們沒有因為本案是「歐洲」的就立即採納,能夠小心謹慎,值得一讚。

 

短評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作為衡量平等的指導性原則,筆者認為依然適用。然而,一切比較都先找出一個比較項或比較點。我們可以比較兩名員工十指的長短,然後說十指更長的人沒有獲「不等者不等之」,得到更高的人工,是被歧視。由此可見,我們以比較作為方法,去衡量兩者是否獲平等對待時,我們先要證明當中的比較項是具意義(significant)和與事件相關的。以本案為例,多數法官提出同性伴侶不能選擇結婚而異性伴侶可以選擇作為兩者的「不等」之處。這故然是一種「不等」,但這種不等與法官們要決定的事有多相關和有多大意義呢?其相關性和意義是否大於「未婚同性伴侶」與「已婚人士」的不同。這是每個支持平等權利的人,都要思考的。

 


[1] CASE OF 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30 June 2016. Website: https://hudoc.echr.coe.int/eng#{"languageisocode":["ENG"],"appno":["51362/09"],"documentcollectionid2":["CHAMBER"],"itemid":["001-164715"]}

[2] Dr. Nelleke Koffeman, 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 welcome novelty in the ECtHR’s case-law on equal treatment of same-sex couples, Strasbourg Observers, 27 July, 2016. Website: https://strasbourgobservers.com/2016/07/27/taddeucci-and-mccall-v-italy-...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9/1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