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同性戀的迷思
接觸同性戀這個議題二十多年,深深感受不少支持或反對的人士對有關議題都是一知半解、道聽塗說、而且許多言論都是感性多於理性,將一些個別例子無限放大,以偏概全,甚或惡意醜化對方,其實無論將支持或反對同性戀的人士妖魔化都不是誠意和理性討論問題的有效方法。多年以來明光社和不少同路人在討論同性戀問題的時候,都呼籲大家要明白同性戀傾向、同性戀行為、同性戀者和同性戀運動是有區別的,應分開來討論。
首先是同性戀傾向,不少支持同運的人士一直強調同性戀的傾向(即喜歡同性)是天生和不能改變的,其實從來沒有權威的科學研究可以支持這一點,反而有不少輔導個案發現一些同性戀者的性傾向與個人的氣質和成長的經歷有密切的關係,與其說是天生,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情不自禁,是當事人的自然反應。不過,從基督教信仰的角度,由於罪的影響,人不論是天生或者後天形成的傾向或習慣不一定是對的,例如饞嘴、好色、貪財、自私或暴躁等等。有些行為會為人帶來不良的後果,例如暴飲暴食、濫交、高危的性行為(如肛交)、賭博等,雖然並沒有違反法例,但並不表示是值得肯定的行為,更遑論要給予一些珍貴的社會資源去鼓勵這些行為。
而對於同性戀議題,作為一個關心家庭和兒童福祉、重視公義與慈愛並行的信仰群體,我們一向的立場是關心同性戀者,深信每一個人都是上帝所珍愛的,我們拒絕的是同性戀行為(即逆性、不合上帝心意的性行為)、以及同性戀運動許多的訴求(包括同性婚姻和同性領養),因為並不符合所有潛在可能出生的兒童的最基本權益,我們反對任何人為地剝奪兒童可以在有爸爸和有媽媽的環境下成長的重要人權,亦不認同要以社會資源去鼓勵一些對社會共善沒有益處的婚姻和家庭關係。我們要拒絕的是不合上帝心意的行為,而不是拒絕某一類的人,因為我們清楚每一個人,包括我們自己都是罪人,但上帝仍然愛我們,願意給機會我們回轉,教會的門是為所有願意追尋信仰和人生真諦的人打開的,而協助因為同性戀問題而有困惑的人士和他們的家人,是教會群體應有之義,也是我們和我們的友好多年來努力的方向。
我們明白一些同性戀者有個人的難處和訴求,但無法認同終審法院既然早前裁定香港並沒有憲制責任承認同性婚姻,以及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卻一步一步將所有原本只屬於香港現行婚姻制度下有關配偶的權利和福利,包括合併報稅、公務員配偶福利、以及今次以配偶身份申請公屋、居屋和享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權利,全部給予海外註冊而香港並不承認的同性伴侶。雖然一些同性伴侶之間有緊密的關係,互相依賴,但法官既然認為香港沒有憲制責任承認同性婚姻,就不應講一套做一套,暗渡陳倉,強逼全港市民以公帑為同性伴侶提供一些十分珍貴和資源緊絀的社會福利(如公屋及居屋)。
一直以來本社認為同性伴侶在私人領域,應該完全有權自行處理自己的事務,建議政府制訂「緊密關係條例」,賦予所有成年人可以指定自己最信任的人,在有需要時代為處理本身在醫療、遺產、身後事及骨灰等事宜,不過,若涉及公共領域,如婚姻制度及配偶的福利等,則應該交由全民討論。因為婚姻制度不單是承認兩個人之間的親密關係,而是社會認同該種關係對社會的穩定,特別是日後若果有小朋友出生,對孩子的最佳保障,為這種關係賦予額外的福利和權利,間接是鼓勵有關行為,既然香港只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並願意以社會福利去鼓勵有關的制度,其他形式的伴侶關係,包括同居、同性伴侶、多元伴侶等不能獲得同等的福利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同性戀者作為香港公民,其公民權與其他市民是一樣的,而現行的異性婚姻既然是一種有社會共識,認為最符合整體利益的制度,不符合要求就不能享受相關權益根本就不是歧視問題。就算法官個人認為同性伴侶值得肯定,最後亦應該尊重民意,交由政府在廣泛諮詢民意之後,以立法而不是司法程序去作最後決定,這才是改變一個地方的婚姻制度、配偶的定義和應有的權利和福利的正確做法,法院越俎代庖,強逼全港市民為同性伴侶提供猶如婚姻的福利和權利是漠視民意、強人所難,無法令人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