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紀還要再攪文字獄嗎 ?
港.我.森情
自由不是絕對的,在言論自由的社會,亦會有一定的限制,一些涉及誹謗、歧視、中傷、騷擾、造謠、引起恐慌、失實聲明或發假誓等等,仍然有機會因為干犯不同的條例而被檢控,甚至受罰,不過,忌諱不應包括在內。剛過去的香港馬拉松,有跑手因為穿著印有「香港加油」幾個字便被警員截查,被賽會要求更衣,被警告如不遵從則「後果自負」,甚至有跑手打算反轉衣服穿上仍被拒參賽。這是一種不折不扣的人治色彩,毫無客觀標準,主觀地以言入罪,發展下去恐怕會成為另一種的文字獄。
在封建時代有不同的避諱,對於皇帝、聖人和父母不可以直呼其名,所以便要有所避諱,要將與皇帝或聖人相同的名字改成另一個字或者改讀音等,否則就是大不敬,後果可大可小。當皇帝心胸廣闊,願意包容不同聲音,甚至不怕臣民進諫的朝代,文字獄很少出現,但當皇帝心胸狹窄、缺乏安全感、宦官酷吏喜歡獻媚或者借刀殺人、打擊異己的年代,文字上的禁忌便可以隨意增加,愈來愈多。
清朝是中國文字獄的盛世,其中一個流傳較廣但有加鹽加醋成份的,就是雍正時的內閣學士兼禮部左侍郎查嗣庭,因為用《詩經》內「維民所止」一詞作為考試題目,結果「維」和「止」兩字被指為影射「雍正」被斬了頭,是大不敬,因而招致殺身之禍。當然,近代另一個因為講錯一句話亦有可能被大造文章、甚至被抄家,被打成反革命的就是文革的時代。文字獄遺害深遠,是任何文明、理性的政府和社會都應該敬而遠之的。
香港一直以來是一個崇尚言論自由和充滿創意的社會,不會輕易禁止市民表達個人的看法和感受、以言入罪,一些言論、標語、歌曲、只要沒有明顯地抵觸法律,大家都是可以自由表達的,特別是用於藝術創作,對於一些有諷刺意味的言論都是十分包容的,正所謂「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當權者以寬大的胸襟接受批評,讓百姓用這些諷刺和批評來宣洩情緒,才可以避免大家的不滿情緒愈積愈深、最終因為難以宣洩而爆發,變成憤怒的行動。
要限制市民大眾的言論,甚至將一些言論定罪,必須有十分充份的理由,否則就是變相的文字獄,之前有關何謂「光復」、何謂「時代」、何謂「革命」的案件,最令人不安的是一些詞語明明有很多不同解釋,但控方卻硬要將之解釋為有犯罪意圖的說法,而在法庭上不同的專家明明有不同的解讀,若硬要採納其中一種可能的說法來定罪是不合理的。
世界上不同的文字,包括中國的文字,往往都是一字或一詞多義的,若果有上文下理的時候當然意義會較為清晰,當獨立看待的時候,卻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解釋。而一些標語和歌詞,當被群眾獨立引用的時候,更可以是「作者已死、任由解讀」。為甚麼我們只能接受一個解釋、並且要所有人都接受只有一個解釋呢?其實就算在信仰層面,同一段經文,不同的聖經學者都可以有不同的解讀,何況當我們面對的不是由神所默示的《聖經》呢?
「香港加油」本來就是十分平常的一句說話,有人可能用於某些政治運動,但更多的人可能用於運動會、有香港隊參與的大大小小的比賽,為甚麼執法者或大會一定要選擇一個他們自己估計的解釋而加以禁止呢?以後在香港的市面是否不准再有任何「光復」、「時代」、「革命」「加油」、甚至「香港」的字眼呢?最重要的是究竟執法者和大會是根據甚麼標準和原則,去決定要禁止甚麼標語或口號呢?在二十一世紀的文明社會,究竟我們是否要再攪甚麼文字獄呢?希望所有官員、執法者和有權力的機關必須三思。
最後補充一句,由於很久沒有放長假,未來兩個月我會休假,「港.我.森情」會暫停兩個月,我們不是有甚麼避諱不敢再說話,應該也不會因為講完這段話要坐監,大家放心,明年一月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