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代替立法機關的趨勢
從梁鎮罡案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迷思
26/09/2019
在《基本法》的精神下,香港實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三者互不從屬,從而達到互相監察和制衡的作用,防止極端政權出現,保護整體市民的權利和利益。可是,這個行之有效的制度近年出現一些轉變,愈來愈多時候出現了司法機關代替立法機關的情況。
在《基本法》的精神下,香港實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三者互不從屬,從而達到互相監察和制衡的作用,防止極端政權出現,保護整體市民的權利和利益。可是,這個行之有效的制度近年出現一些轉變,愈來愈多時候出現了司法機關代替立法機關的情況。
近日,我們不斷聽到不同的人,拋出一堆似是而非,內容空泛又沒有清楚澄清和解說的話,例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分別設立,相互間存在制約關係,就是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又或者「香港回歸後不『去殖民化』,反而『去中國化』」等等。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6月26日以5比4裁定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全美五十個州都要容許同性戀者結婚,並享受與異性婚姻同等的千多項聯邦福利和權利,同性戀運動可謂達到空前成功。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前作出裁決,一夜之間令全美國通過同性婚姻。不少美國人,包括共和黨2016年總統參選人Rick Perry,均批評最高法院作出這個涉及改變社會制度的決定,認為是由司法取代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