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性婚姻法案最新發展
2016年12月26日,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審查版)。審查版整合了原先的尤美女、許毓仁及時代力量三個版本。審查版大致上接納了尤美女新增第971-1條的建議,指出夫妻配偶、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平等適用」於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內容撮要請看下表)
2016年12月26日,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審查版)。審查版整合了原先的尤美女、許毓仁及時代力量三個版本。審查版大致上接納了尤美女新增第971-1條的建議,指出夫妻配偶、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平等適用」於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內容撮要請看下表)
(網上截圖:基督教論壇報)
畢竟,移民台灣開民宿及咖啡店,是眾多香港青年愛作的夢,台灣婚姻平權的討論鬧得熱烘烘,在香港隔岸觀火的我也跳入火堆中,鼓勵我在台灣守護家庭的朋友。
這個議題常見的支持論點是平權。其實只要認真對待平權,都很快發現,這個支持同性婚姻的最強論點其實很弱。
寫本文是要批評以平權來支持同性婚姻的論點,並提出保障同性伴侶的另外進路,我無意建立如何反對同性婚姻的論述。
每個幼兒都是人類文明的珍貴承繼者,卻弱勢得不懂為自己發聲、不能單靠自己長大成人。重視兒童權利可以規範政府和父母,確保幼兒能妥當成長。
2016年6月30日,美國密西西比州(密州)地方法院發出禁制令,禁止密州實施已由密州國會通過的保障良知自由的法例(Protecting Freedom of Conscience from Government Discrimination Act,簡稱PFCA)),理由是PFC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
2016年6月30日,美國密西西比州 (密州) 地方法院發出禁制令,禁止密州實施已由密州國會通過的保障良知自由的法例 (Protecting Freedom of Conscience from Government Discrimination Act)(簡稱PFCA),理由是PFC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訂案的宗教中立條款 (Establishment Clause) 及第十四修訂案的平等保護條款 (Equal Protection Clause)。[1]這案件是繼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同性婚姻案件後,法庭再次以維護憲法為借口,推翻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例,嚴重攫奪了人民通過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權利。另外,負責判案的法官Reeves之前曾任職一間爭取LGBT權益的機構 (ACLU),[2]由於本案亦涉及LGBT權益,故由Reeves審理本案存在角色衝突,其審判的中立性存疑。
今年5月初,美國亞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摩亞(Moore),因在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後,他仍禁止該州的官員發出同性婚姻證書,涉嫌越權而被暫時解除職務。摩亞亦曾於2003年因拒絕聯邦法庭要求移走司法大樓內的印有《聖經》「十誡」的記念碑,而被解除職務。
1. 民事結合是甚麼?
社會上有一種說法:當年美國的奴隸制度禁止黑人與白人通婚,現在則有人禁止男人與男人結婚。於是反對同性婚姻,就等如反對跨種族通婚,間接支持奴隸制度。換言之,反對奴隸制度、反對跨種族通婚禁令的人,同理應該支持同性婚姻。你同意嗎?這說法看似有理,實質是對婚姻本質的概念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