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運議程 LGBT Agenda(2016年6月)
12/07/2016
本社懇請各位立法會議員反對何秀蘭就《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的修正案,即在附表 5 第 5(2)條 ,在「親屬」的定義中,加入——“ (ab) 與死者締結,在香港以外,按照當地當時施 行的法律而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另一方與死者屬同一性別。”
原因如下:
1. 修改定義違反現時政策及婚姻條例
昔日全球同運議程回顧:
同性戀運動過去十多年在香港有長足的發展,近年的同志遊行除了有不少外資銀行和企業大力贊助,今年更有歐美多國的領事撐場,由遊行背後的財力物力和參與人數來看,若果大家仍然以為同性戀者是弱勢羣體,便是停留在二三十年前的思想。
在2015年3月,美國印第安納州(Indiana)通過了《宗教自由恢復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RFRA),但在它簽署生效後幾日,就受到各界的猛烈抨擊,特別是指控這類條例會包庇歧視同性戀者的行為。
有人認為同性戀好比慣用左手的人。雖然多數人慣用右手,慣用左手的人較少,但左撇子並非低人一等,從而解釋同性戀者有平等尊嚴。然而,同性性行為並沒有因為大家重視人的平等尊嚴,而自然在倫理上變得無分對錯。相反,慣用左手卻沒有道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