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醜化老師來美化同性戀?
星島日報2008-03-04的一宗報道:學校憂歪曲老師形象同性戀漫畫公然登陸校園。報道內容簡略如下:
星島日報2008-03-04的一宗報道:學校憂歪曲老師形象同性戀漫畫公然登陸校園。報道內容簡略如下:
終審法院於2007年7月20日裁定,禁止同性在非私下場合肛交的法例,帶有性傾向歧視成分,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的。事件是一對分別30歲及19歲的男子於荃灣汀九橋於私家車內進行肛交,及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F條,他們被控在非私下的場合作出肛交行為。惟裁判法院以案件違憲為理由,撤銷控罪,律政司後來向終審法院上訴。
日前「新造的人協會」在民政事務局的「少數性傾向人士論壇」中被十多個同志團體評擊,認為該會歧視同性戀者,應被逐出該論壇一事,我們感到非常遺憾。
有男同性戀者不滿《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中有關男子進行肛交的合法年齡,認為條例是歧視男同性戀者,而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有關的法例一案。上訴庭於9月20日宣佈結果,3名法官駁回政府的上訴,維持原訟庭於05年8月24日的判決,指有關法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是歧視男同性戀者的。
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歡迎政府決定就8月24日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裁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禁止21歲以下男子進行肛交行為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一裁決提出上訴。由於高等法院的裁決漠視了肛交的高風險,及對心智未成熟的16至21歲青少年所造成的深遠影響。此裁決帶來社會上廣泛的討論,最近更有調查指出接近5成的受訪者表示裁決並不合理,會鼓勵青少年的接觸高危行為。
有男同性戀者不滿《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中有關男子進行肛交的合法年齡,認為條例是歧視男同性戀者,而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有關的法例。因女同性戀者及異性戀者,年滿16歲便可合法進行性行為,惟男性肛交行為的合法年齡則為21歲,違反的最高刑罰可處終身監禁。
今時今日若公開表示不贊成同性戀,肯定沒有好日子過!
四月十日一群女同性戀團體因不滿榆林書店拒絕擺放女同性戀者心路歷程小冊子,昨日一行十多人手持標語及手提攝錄機「衝上」書店,並遞交請願信,以示不滿書店以宗教理由拒絕「性傾向平等」的資訊。雖然負責人一再表示,書店乃私人地方,多次請她們離去,但部分成員仍然在店內逗留,表示要找其顧客做問卷調查,直至負責人表明要報警,她們才肯離去,她們並促進政府進快訂立性傾向歧視法。
明光社自九七年起一直關心社會的性文化及家庭倫理對下一代的影響,新一屆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今天召開第一次會議,討論《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建議,政府建議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保障範疇,本社曾兩次去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先生詢問有關修訂的原因。據政府及立法會文件資料顯示,現時的《家庭暴力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制定以來,一直只適用於有婚姻關係的人士,及有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及他們的子女。
今年6月,政府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將前配偶及前異性同居者加入條例的保障範疇,因此,同性戀團體及部份立法會議員要求將同性同居者亦納入保障範疇,由於修改需時,未能趕及今年完成,於是政府承諾明年會再次修訂家暴條例,將同性戀同居人士納入條例的保障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