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究竟是怎樣的機構?
由於明光社對色情暴力文化及同性戀等具爭議性問題的立場,過去幾年引起一些教內教外的回應,近期更有衝著我們及其他教會而來的遊行,亦有人出書評論我們。一直以來對我們的批評涉及很多不同的議題,當中既有不同的立場;善意的提醒;亦有一些主觀的判斷及個人的憶測和誤解等等,難以逐一回應。
由於明光社對色情暴力文化及同性戀等具爭議性問題的立場,過去幾年引起一些教內教外的回應,近期更有衝著我們及其他教會而來的遊行,亦有人出書評論我們。一直以來對我們的批評涉及很多不同的議題,當中既有不同的立場;善意的提醒;亦有一些主觀的判斷及個人的憶測和誤解等等,難以逐一回應。
性傾向是指人在「性和愛」方面明顯地持續受某一性別或某一形式的吸引和感到渴求。對象是異性,為異性戀;對象是同性,為同性戀;對象是同性和異性均可,為雙性戀。
近年有人喜歡形容明光社和一些基督教團體為宗教右派,[1]以類比美國的基督教右派,初步產生了標籤效應,彷彿香港也存在一些意圖積極影響政府各方面政策;左右選舉;將基督教價值觀強加於他人的教會團體。
近年在香港有一些團體積極推動性開放,也有一些道德保育團體提倡性節制,反對性解放,並關心社會道德(如賭博),他們也會積極參與公共討論,如登報、一人一信、遊行集會。這些手法是民間團體(包括批評道德保育團體者)經常使用的,然而當基督教團體使用時卻被猛烈批評。
2009年的青少年援交問題經傳媒廣泛報導後,公眾終於得悉問題的嚴重性。而少女大肚照和多段青少年親熱短片在網上火速流傳,青少年樂於公開自己(或別人)性史的情況令人嘩然。此外去年參與同志遊行人數急升,負責人直言可用粉紅金錢(Pink Money)帶動本港的經濟。而年終立法會通過《家庭暴力條例》修訂,保障範圍擴大至同性同居者,同性關係首度出現在香港法例,其發展值得關注。
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系列 :
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系列 :
(一) : 10個有關同性戀常見的問題
(二) :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Q&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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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Q&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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