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 明光社發言稿
過去一年多,明光社一直透過不同途徑表達對家暴條例修訂的意見,由一開始我們已表明,任何人若受到暴力對待,政府必須正視及予以適當的保障,但任何條例的修訂亦必須留意其細節,避免令人誤解及出現可能導致司法覆核的伏線。
過去一年多,明光社一直透過不同途徑表達對家暴條例修訂的意見,由一開始我們已表明,任何人若受到暴力對待,政府必須正視及予以適當的保障,但任何條例的修訂亦必須留意其細節,避免令人誤解及出現可能導致司法覆核的伏線。
有男同性戀者不滿《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中有關男子進行肛交的合法年齡,認為條例是歧視男同性戀者,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有關的法例一案,上訴庭於2006年9月20日宣佈結果,3名法官駁回政府的上訴,維持原訟庭於2005年8月24日的判決,指有關法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是歧視男同性戀者。
在一個多元的社會裡,每個人對不同事件有不同的意見實屬正常不過的事,大家亦應該尊重不同意見人士,不應作人身攻擊,每人應享有言論自由,正如法國文豪伏爾泰說過:『我不贊成你的言論,可是我誓死捍衛你的言論自由!』言論及表達自由是文明社會裏每個人應享有的權利。
編者按︰從香港80年代的同性戀非刑事化個別事件的爭論,到今日同志組織有系統的平等權利運動,我們可以預見未來同志運動的發展只會更有果效及更具規模。反觀教會對同性戀問題的回應卻由80年代的同心及多方位回應,到今日的冷淡沉寂,未來情況是怎樣便要視乎您的回應。
政府應否為「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早前在香港社會引起激烈的討論,支持立法或反對立法的團體或人士均積極的向公眾表達對條例的意見及關注。2005年9月香港中文大學文化及宗教研究系與香港基督徒學會舉辦了「跨越圍牆、接納差異 – 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基督徒的挑戰」研討會系列。
「捧打出頭鳥」是同性戀運動其中一個主要的手法,目的是要令不贊成他們訴求的個人及團體知難而退或保持沉默,以下是香港近年一些個案:
2003年8月17日
原名:The Homosexual Agenda: Exposing the Principal Treat to Religious Freedom Today – Revised and Updated,Alan Sears及Craig Osten[1]著,2003年美國田納西州Broadman and Holman出版
在這幾年,我比較多從基督教的立場,就一些倫理課題在社會發表意見,甚或和別人辯論,如反對賭波合法化和反對制訂性傾向歧視法等。也是這幾年,發生了一些小故事。有一次,我邀請一同事到我家吃飯,談話甚歡時他突然問我:「聽說你關於同性戀的看法很獨特!」他也沒有很大敵意,但當然弦外之音是,我對同性戀的立場有點奇怪和非理性(特別就著知識分子而言)。
同性戀至今仍是一個甚具爭議性的議題。為求「謀殺」傳媒的菲林,以達到一鳴驚人的宣傳效果,各地的同志運動都被設計得「五光十色」、Gimmick十足!本文試就這題目,看看幾種媒體如何報導與描繪同志運動,以及當中所傳遞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