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逆向歧視

反歧視 撐溝通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17/01/2013

行政長官梁振英在首份施政報告中表示,對於是否需要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是一個極富爭議性的課題,必須審慎處理,會繼續廣泛聽取不同的意見。對於有人認為政府不就立法展開諮詢便會令社會連討論的機會也沒有,是言過其實,因為社會上有關討論其實每天都在進行,在香港這個自由社會,誰也阻不了。

《性傾向歧視條例》影響教育自由

黃仲賢、吳慧華
明光社項目主任、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17/01/2013

同運人士為了令社會肯定同性戀,會從不同渠道入手進行改變,課室便是其中一個他們希望影響的地方。現時教育範疇在四條歧視條例中都被列入保障範圍,若《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後,日後在教育過程中如有學生因為一些對同性戀負面的資料而感到被冒犯的話,有關老師及學校便會被指控觸犯「騷擾」法例。

性傾向歧視條例

同性戀運動(簡稱同運)高舉爭取人權、愛、平等、反歧視的旗幟。主要策略是透過將同性戀刻劃成有吸引力、同時是受害的弱勢,同時又醜化對同性戀不同意見的人。這種意識型態散落於各個社會層面:包括政策、教育、文化、言論、宗教上,為要將同性戀正當化,並消除不同於對多元性意識的意見。
 
同運的發展進程中,往往會以法律(court)手段──立法或司法覆核,來推動社會對多元性意識。《性傾向歧視條例》可是眾多法例的先鋒。
 
《性傾向歧視條例》本為透過法律阻嚇或懲罰任何人對同性戀者的直接、間接歧視,甚至是騷擾、中傷等,目的本是要保障較弱勢的群體。但外國的經驗告訴我們,《性傾向歧視條例》法例失衡,不但未能有效地減低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情況,背後更削弱了言論自由、良心自由、教育自由。不論你的立場如何,都值得了解每一個有血有肉的真實狀況,參閱本頁的「深遠影響」。
 

美國小姐選舉與真正的寬容

傅丹梅
明光社 助理總幹事
06/05/2009

在一個多元的社會裡,每個人對不同事件有不同的意見實屬正常不過的事,大家亦應該尊重不同意見人士,不應作人身攻擊,每人應享有言論自由,正如法國文豪伏爾泰說過:『我不贊成你的言論可是我誓死捍衛你的言論自由!』言論及表達自由是文明社會裏每個人應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