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分享與私隱

活於數碼世界,於網絡中的一舉一動,每一個分享、瀏覽舉動,其實已被一一記錄成為數據。這些蘊含著我們私隱及生活習慣的微數據會被集合成為大數據,會被如 何分析、處理及出售?另一邊廂,別人會懷著壞企圖來利用我們的私隱嗎?我們要學習如何保障私隱,並留意有關大數據科技的發展方向。

書大哥在看著你──社交網絡私隱

01/11/2012
facebook在2012年10月宣布活躍用戶量突破10億。在香港,10個網絡用戶中有8.3人在facebook上「生活」。環顧身邊,的確很多人將生活細節、心頭點滴都放上facebook,建立「虛擬生活」。「虛擬生活」並非貶義。事實上,用戶都在這裏分享朋友的生活,建立更多友誼,很短時間內得到更多資訊交流,都是好的。不過,雲的另一端,facebook正在販賣你的生活細節。
 

網絡管理

24/02/2011

突尼斯和埃及的政變,發動者透過facebook專頁連絡群眾上街,最後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成功推翻政府,北非和中東各地社運亦爭相仿效,甚至是內地也有網民響應。剛過去的一年,facebook獲選為《時代雜誌》年度封面。這幾星期再次印證它劃時代的威力。

應加強保護個人私隱

31/12/2010

一名男護士在自己家中的廁所安裝攝錄機偷拍同事如廁,由於事發地點在私人地方,警方表示只要他不公開播放,難以檢控。有關問題顯示現行法例對個人私隱保障不足,任何人去洗手間和更衣室,不論在公眾地方、私人會所、甚至朋友和自己家中,其實都應該有一個合理期望,就是關上門之後,其他人是不會看到自己的,因為裸體是個人極敏感的私隱,一旦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展露在他人面前,會對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傷害,與被非禮在本質上沒有分別,政府實在有責任修訂條例,禁止一切偷拍他人裸體、更衣和如廁的行為。

必須正視網絡欺凌

22/10/2010

政府日前建議修訂《私隱條例》,若未經同意披露其他人的個人資料,從中取利或作惡意用途,可列為刑事罪。不過,政府表示網上起底不一定要負刑事責任,除非網民取得的資料,是未得資料使用者同意;若事主將自己的資料放在網上,網民只是轉載,就毋須負刑責,因為放在網上會被視作是自願公開。雖然如此,刑事化的建議仍然引起網友高度關注,擔心會變成文字獄,令暢所欲言的網上自由空間從此收緊。

網絡有私隱

03/06/2010

於全球擁有四億用戶的facebook,爆出與合作夥伴分享用戶私隱,私隱設定功能更朝令夕改,安全性、可信度跌至低谷,網民發起「戒臉書日」。更早前,facebook發生了不少保安漏洞:俄黑客盜取150 萬帳號、用戶的即時聊天及私人對話內容洩漏等,錯失之嚴重令人詫異。

為分享立界線

20/05/2010

谷歌車輛拍攝街景時,意外從Wi-Fi截取600GB網絡資訊[1],資訊雖零碎,卻足以惹起個人資訊外洩的疑慮;Facebook兩次的保安漏洞,前者為俄黑客盜取150萬帳號[2],後者為Facebook用戶的即時聊天及私人對話內容洩漏[3]

資訊紛繁 更需教育 ── 2009本港傳媒文化事件簿

26/01/2010

2009年已過去了,我們接觸的媒體資訊越加繁多,而且轉變快速。面對印刷、廣播及網絡媒體的發展,下文的部份回顧可見色情及暴力的資訊及內容仍然大量存在及活躍於各媒體,並以此為手段吸引受眾。 

「公審」「起底」勢成趨勢 ── 公眾能如何回應網絡欺凌?

26/01/2010

近年網絡世界興起「人肉搜尋」和「網民公審」現象,有被「起底」的受害者因不堪網民的滋擾和圍攻而需報警求助。[1]這些網絡新潮流對社會構成甚麼影響?社會大眾應如何回應這趨勢?香港青年協會「智Net」家庭支援中心項目主任吳錦娟姑娘,就網絡欺凌的情況、原因、影響及社會大眾的角色為讀者作出分析和探討。

只許百姓放火,不許州官點燈?

26/01/2010

面對無日無之的網絡欺凌、人肉搜尋的事件,滋事者無法無天,執法者無法監管,受害者無辜被害。究竟在資訊科技、法律,以至教育的範疇裡,我們可以做甚麼?《燭光網絡》特別訪問了中文大學創新科技中心主任黃錦輝教授,了解在資訊科技爆炸,Web2.0盛行時代,從規管及教育角度可以落實的工作。

除了中大創新科技中心主任外,黃教授亦為香港中文大學工程學院副院長及香港資訊科技聯會會長,著有《e社會的資訊頭腦》等書。

小心糖衣陷阱

13/08/2009

相信有不少網友都會在交友網站建立自己的社群,在網絡中和朋友傾談、互相分享相片,相交,建立共同嗜好的群組。其實,有部份的人還會在當中參與娛樂的功能,如心理測驗及免費遊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