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年3月,美國印第安納州(Indiana)通過了宗教自由恢復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RFRA),但生效後幾日就受到猛烈抨擊,指控條例會包庇歧視同性戀者的行為。名人、政客紛紛撰文表示不滿;超過七十個科技公司總裁聯署要求在條文中加入保護性小眾(LGBT)條款;一些大公司揚言會減少投資或撤離;華盛頓州州長宣布不會批准員工用公帑到當地公幹,還有多個不同州分市長提出反對。
遭到猛烈炮轟下,印第安納州的宗教自由恢復法也要作出修改,原本想訂立類似法例的其他州分也受到影響:阿肯色州 (Arkansas) 州長一度拒絕簽署新例,要在議會修訂為SB 975及SB 229後,才簽署宗教自由恢復法成為正式法例。喬治亞州 (Georgia)、蒙大拿州 (Montana) 和北卡羅萊納州 (North Carolina) 議會擱置宗教自由恢復法立法。宗教自由不單是普世承認的基本人權,更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文保護的權利,為何今天會受到如此敵視呢?
宗教自由恢復法的背景
宗教自由恢復法首先在1993年由美國聯邦的層面制訂,事緣在1990年史密夫案中(Employment Division of State of Oregon v. Smith., 494 U.S. 872 (1990)),最高法院認為州政府可以廣泛禁止人民擁有迷幻藥物,而毋須給豁免予美州印第安人(因美州土著在聖禮中使用的仙人掌科植物peyote含有迷幻藥成份)。法庭表示政府毋須「迫切性需要」(compelling interest) 就可侵犯自由權利,只要那侵害並非針對宗教踐行,而是普遍應用的法則所附帶的效果。這案件改變了對第一修正案的理解,很多人感到高院的判決對宗教自由不利,所以希望透過更清楚的法例去為宗教自由提供更大的保護。
然而在1997年,最高法院在City of Boerne v. Flores, 521 U.S. 507 (1997)案中,宣佈宗教自由恢復法不適用於州政府,於是,各州紛紛自行訂立宗教自由恢復法。在印第安納州之前,已有十九個州分訂立宗教自由恢復法。[1] 另外有十一個州份有法庭案例提供類似的宗教保護。條款的內容大概如下:
1) 縱使基於一些可普遍應用的規則,政府仍不應把實質的負擔加於人民的宗教實踐之上。
2) 存在例外情況:當政府有一種迫切性需要(但不能只是為了提高效率),是可以限制宗教自由,然而這種限制也應是最低度的。
那為何印第安納州的宗教自由恢復法卻受到如斯攻擊呢?有些人會認為她的條文特別有問題,如把「人格」(person)的定義擴充到包括公司等,但其實主因是美國的同運走進主流,有龐大的經濟、政治和媒體的勢力支持,甚至有力量鎮壓不認同同運的人,例如不肯為同性婚禮製作蛋糕、提供花和攝影服務的小商人──他/她們被控違反不同形式的反歧視法而遭受懲罰!現在他/她們的主要抗辯理由就是宗教自由,同運當然不希望宗教自由恢復法能為這些被指「歧視」LGBT的人提供保護,所以便大力反對。
宗教自由是基本人權及普世價值
我們要重申,宗教自由是國際公認的人權,所有國際人權公約均承認宗教自由的人權。(相關文章請參閱本期《與宗教自由相關的國際公約條文》一文。)
但為何宗教自由受到國際人權文獻重視呢? 一)宗教自由有重大的內在意義,最能反映人不單需要衣食住行,也能追尋真理、意義及價值,這也是人的尊嚴所在;二)宗教自由也有重要的公共意義,它清楚確立政府及人民的區別,表明有一些基本權利(如宗教自由和良知)是神聖不可侵犯,是政府也不能干涉及踐踏的。這當然是民主發展的基礎;三)從理論及歷史經驗看,宗教自由與民主是相輔相成的:民主保障宗教自由,而宗教自由也是民主的基本保障。不幸的是,如此重要的人權在當代西方社會,不單受到忽略和邊緣化,更被部分人士猛烈攻擊!
宗教自由日漸被蠶食
印第安納州的法例是以1993年聯邦宗教自由恢復法為藍本,聯邦的宗教自由恢復法在過去廿多年一直發揮保護美國人的宗教自由的角色。例如在2014年,最高法院引用聯邦的宗教自由恢復法判Hobby Lobby公司有權拒絕津貼員工墮胎和避孕藥物 (如果這要求會侵犯僱主真誠的宗教信仰)。另外,2015年最高法院以9比0的判決:用類似聯邦宗教自由恢復法的法例保障了一個穆斯林囚犯保留短鬍子的權利。
當時聯邦宗教自由恢復法的制訂獲得兩黨一致支持──意味著左右陣營均確認宗教自由的重要。參議院以97比3絕大多數支持通過,眾議院更全體一致通過。時任副總統戈爾算過,不同立場的組織共68個同樣支持聯邦宗教自由恢復法,包括了相當左傾的ACLU。戈爾表示那些組織「通常立場很不同,但是[這些]組織走在一起支持宗教自由。」戈爾還指出:「事實是《宗教自由恢復法案》是所有美國人都能支持的東西。」
今日,對宗教自由重要的肯定已一直受到侵蝕。印第安納州的宗教自由恢復法遭受眾多攻擊,尤其是同運分子極力將訴諸宗教自由標籤為偏執狂(bigotry)和歧視,顯示宗教自由得不到適當的尊重。在歐美如加拿大及挪威都有這種趨勢 (相關文章請參閱本期《歐美各國去基督教化現況淺述》一文)。
支持宗教自由恢復法的主要論據
人民的基本自由需要受到保障,免受政府非必要和不合理的壓迫,讓每一個人,不論任何宗教信仰,在所有地方均能有自由尋求真理、建立信念,以及依據她的良心指引生活。限制政府干預人民私人決定──尤其是他們的宗教決定──的權力,正是美國憲法的精神,更與自由民主社會的精神吻合。若否認或減低宗教自由,將沒有東西可限制國家壓迫的終極界限。
保障這項基本自由已使美國人在過去廿多年受惠,當中更包括那些非主流宗教信仰。正如錫克教的Sikh American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 Fund行政總裁Jasjit Singh解釋:「宗教自由恢復法意味著我自己、我兄弟、我姊妹、我母親、我父親,我們全都可以以我們夢寐以求的方式,和憲法上白紙黑字承諾的方式參與美國生活。我們有機會得到工作和完全融入美國社會,而毋須犧牲或對我們的宗教身份的任何部分作出妥協。」
有些人會說:「但宗教自由並非是絕對啊!」這也是對的。宗教自由恢復法已承認這點,並列出例外情況,正是要實現宗教自由和其他權利的平衡。所以條文只是要求:政府不能將重大負擔放在宗教實踐之上,除非政府能證明如此行有迫切性需要(compelling interest),以及以最少限制的方式實行。因此,聯邦法例只是將證明的責任放在政府之上,但當宗教自由與某些迫切性需要,如為了公眾安全,出現衝突時,法例並沒有說明誰勝誰負,最終只有法院有權決定。這正確地承認了宗教自由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
宗教自由恢復法給予宗教自由應有的重視,政府要限制宗教自由時,也要滿足相當高的標準(而不能訴諸方便)。再者,為了盡量尋求雙贏方案,盡可能以少限制的方式來達致「國家利益」。
譬如當另一項價值與宗教自由互相衝突,但可以透過訂立一條不那麼嚴苛的法律,或以教育方式解決。在這情況下,我們應盡量選擇代價較輕的方法──這樣,既可滿足那項價值的需求之餘,又可最大程度地保障宗教自由。
最後,在一個多元社會裡,透過如宗教自由恢復法的平衡測試(balancing test) 去保障宗教自由,能達致公民和諧。現在宗教和傳統的倫理已日漸成為社會邊緣化的異見,並受到壓制。肯定宗教自由,保障爭議的雙方,而不是單方面懲罰表達異見的人,才能使多元社會裡各人和平共處。
宗教自由與「同性戀權利」的衝突
現在有很多例子──攝影師、花藝師、蛋糕師傅和農莊主人,被迫以不同形式參與慶祝同性婚禮,這是侵犯了他們堅持關於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的信念的自由。他們都願意服務男和女同性戀者,但反對慶祝同性婚禮。
我們認為不應標籤這等人士為歧視,因為他們真誠地抱持宗教信念,認為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促進或協助別人進入其他種類的「婚姻」關係,等如要求他們違背自己的宗教信念和良心。因此,以法律強逼他們參與和支持這些慶典,是嚴重地危害和侵犯他們踐行信仰的自由。縱使我們認為「反歧視」是一種迫切性需要,但以法律強逼攝影師、蛋糕師傅和花藝師參與同性婚禮,這是否一個最低度的方式去促進「反歧視」呢?這是有疑問的。即使美國人有自由過他們選擇的生活,但應該沒有人可以要求政府強逼其他人參與慶祝他們的關係。
再者,針對小商戶的高額罰款(如Aaron Klein不製作同性婚禮的蛋糕就被罰一百萬港元),這類逆向歧視經常逼使他們結束生意,斷他們的維生之計。政府實在不應該強逼他們在宗教信仰和生活之間作出選擇。
結社自由和契約自由是雙程路,它們涵蘊了選擇與誰結社,以及選擇何時、以甚麼條件、跟誰訂立契約和為了哪些貨物的自由。僅當在迫切性理由下,政府才應侵犯這些自由,強逼或阻止結社。我們看不到,少數人不為同性伴侶提供攝影或蛋糕服務,會為他們帶來甚麼實質的傷害。有些人說,打開門做生意就不能挑選客人。真的嗎?最近有一些人嘗試要求一些親同運的蛋糕店主,為他們製作一些寫著「反對同性婚姻」等字眼的蛋糕。這些要求被斷然拒絕,但卻沒有人譴責他們在歧視或「揀客」,當然也沒有法例懲罰他們!這是否雙重標準呢?
宗教自由恢復法保護宗教自由和良知權利
宗教自由恢復法是一個合情合理的法案,公平地保護宗教自由和良知權利,最後每個人和社會都受益。在亞洲社會,我們也應當更多肯定和提倡宗教自由,而不應嚴重偏向某些「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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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個州分包括:Alabama, Arizona, Connecticut, Florida, Idaho, Illinois, Kansas, Kentucky, Louisiana, Mississippi, Missouri, New Mexico, Oklahoma, Pennsylvania, Rhode Island, South Carolina, Tennessee, Texas and Virgin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