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將政綱化成一面照妖鏡

張思晉、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1/07/2016

選舉期間,選民於投票前可能都會看候選人的政綱,但出席選舉論壇的人往往很少;候選人當選後,會留意他們的政綱有否落實的人,可能更少。甚至,過了四年,選民早已忘記當年自己所投的那位候選人的參選政綱。

我們認為作為負責任的選民,要在各級選舉中投下關鍵一票。除了要參考該候選人所屬政黨的政治理念、檢視其過去的政績、了解候選人的能力以外,還要細察候選人的政綱是否反映市民所需,而這些政綱又是否能夠真確地落實。我們嘗試以單一議題為例,看看各政黨是否真的名符其實,為你「成功爭取」。

民主議題:講一套 做一套

2012年的立法會選舉,當年最重要的一個議題,就是2016年(立法會選舉)及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雙普選,落實一人一票選特首。例如當年民主黨因面對之前通過政改後被一些較激進團體狙擊的壓力,必須考慮一些較激進選民的意見,而整個民主派都聲稱堅持要爭取雙普選。當然,建制派亦因應民意而要求循序漸進達至雙普選。四年下來,我們不難發現,他們的角色卻剛好逆轉。當年要求雙普選的候選人,面對政府一人一票選特首的「袋住先」方案,卻因為雨傘運動和學生運動的激化,寧願原地踏步也要全盤否決有關方案。[1]嚴格來說,也是背棄了承諾。

原本建制派在此議題上,理應可以在今屆選舉中「指住」民主派說他們是阻礙民主發展的千古罪人,可惜人算不如天算,他們在投票前一刻,居然突然以「等埋發叔」為理由,大部份人離場,[2]於是建制派原本應贊成議案,現在變成沒有投票。嚴格來說,全港政黨就只有自由黨是始終如一地投票。於是,政改問題變成了雙輸的鬧劇,難以在今次選舉發揮作用。

民生議題:真爭取 真成果

2011年法定最低工資正式實施並定為時薪28元,而在2012年各黨派,諸如工聯會及民主黨等,皆把爭取最低工資至33元寫入參選政綱中,其後2012年最低工資委員會作檢討時,民間爭取最低工資聯盟就此向各黨候選人進行調查,並得出以下結果。(見表一)

「聯盟在選舉前詢問各候選人對檢討最低工資的意見,包括是否贊成每年檢討、調高最低工資至35元及檢討時應考慮基本生活水平。選舉過後,在直選35席及超級區議會5席,即合共40席中,有24名議員同意以上三項原則,當中公民黨及民主黨贊成提高至33元。而手握10席的民建聯則含糊其辭,只表示尊重現有機制。其他直選議員則未有回覆。」[3]

從以上可見,在最低工資議題上雖然各黨派對工資水平的要求或有出入,但當各黨派有共同的目標時,確實可迫使政府在一些政策上作出改變。

表一:各大政黨就法定最低工資取態。

黨 團體

直選議席 /

超級區議會

最低工資
一年一檢

新水平

35元

檢討應考慮
基本生活水平
人民力量 3 Y Y Y
工聯會 4 Y Y Y
工黨 3 Y Y Y
公民黨 5 Y 33 Y
民主黨 6 Y 33 Y
民協 1 Y Y Y
社民連 1 Y Y Y
街工 1 Y Y Y
共計 24     Y

 

意識形態議題:口裡說不 身體卻很誠實

不少意識形態之爭的議題,不論是家庭友善、同志友善、本土政策、愛國愛港等,說出來往往很動聽,但議員如何落實卻是另一回事。以家庭友善政策為例,不少支持工運的政黨和組織均口口聲聲支持侍產假,更有不少勞工團體支持七天侍產假,但在投票之際,工聯會突然離席沒有投票,令不少人批評其工運意識形態「得個講字」。

立法會議員范國威,當年曾因反對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俗稱:超級區議會)而選擇退出民主黨並成立新民主同盟(新同盟),選前口口聲聲說本土第一,不會參加超級區議會的選舉,但近月居然考慮「轉軚」,[4]令當初支持他們有關立場的選民感到困惑。當然,不少認為功能組別選舉是小圈子、甚至是十惡不赦選舉方式的政黨,都不會輕易在一些他們有把握勝出的界別放棄參選。這究竟算不算是另一種的「袋住先」呢?

雖然選民最重視的可能不是各政黨和當選人是否一成不變地履行政綱,而是能否始終如一地履行他們為香港市民大眾爭取權益,努力建立一個公平、公義社會的承諾。有些政綱未能實現不一定是議員本身的錯,但起碼應該「埋單找數」,向選民有所交代,總不能「講左當做左」、「側側膊、唔多覺」。政綱有時會是一面照妖鏡。

政綱欠保留制度 用完即棄難監察

立法會候選人在選舉時出盡法寶吸引選民注意,政綱內容可謂百花齊放,不過選舉之後,這些文宣只會存留一段日子,之後便丟掉。除了政黨會為自己保留一個版本外,日後若要集齊各政黨的政綱進行比較卻十分困難,除非在選舉年做足功夫。

根據現行的選舉條例,候選人的所有宣傳品都要申報。不少候選人為方便申報,都會另起網站,將自己的宣傳內容和宣傳品放在網上,選舉完結以方便計算選舉經費,同時相關網站亦會於選舉後刪除。即使大政黨也如此,此舉是為免與政黨原本的網站混淆,難以計算選舉經費。不過,可惜的是,各政黨和候選人於選舉完結後,卻沒有將自己的政綱放回在政黨網站內,最後巿民難以了解候選人是否有實行選舉政綱所列舉的建議。

除了政黨,因為需要申報的緣故,各候選人所有的宣傳資料,包括政綱亦應交到選舉事務處,因此選舉事務處應存有「副本」。不過,本社向有關部門查詢有關過往的選舉宣傳資料時,收到的回覆稱,所有的申報的宣傳資料會於一年後刪除,只會留下一頁由選舉事務處發送給選民的郵件資料。部門回覆稱收集候選人的資料只是為了方便核實和申報,所以選舉事務處並沒有「留底」,作為對香港歷史的見證、又或讓選民監察議員選舉承諾的憑據,無擬是一個遺憾。

 


[1] 例如在民協的網頁中可清楚看到馮檢基的政綱:捍衛香港的核心價值;堅決維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爭取落實於2016年第五屆區議會全面取消委任議席;爭取在2017和2020年或之前達至真正普及和平等的雙普選,即包括低門檻和一人一票的行政長官選舉,全面取消功能組別的立法會選舉。(參《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http://www.adpl.org.hk?page_id=637

[2] 張思晉,〈議會「現形記」〉,《燭光網絡109期》,頁4。

[3]〈立法會多個政黨支持調升最低工資 促委員會建最低工資35元〉,《香港職工會聯盟》http://www.hkctu.org.hk/cms/article.jsp?article_id=840&cat_id=8

[4] 〈范國威「轉軚」 擬選超區議席 當年反政改退民主黨 今稱為開拓本土票源〉,《明報》,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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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得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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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2024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英國

不少香港人看到「有得揀……」這前半句話,也能立刻配上下半句。曾幾何時,我們真的盼望或相信「有得揀」。而事實上,「選擇」是銀幣的兩面、利劍的兩刃;有人能持之而勇往直前,有人卻懼之而封殺退步;自信者喜歡,無能者害怕。

英國提前大選,其實,有不少人也猜測到現屆首相會提前選舉,卻絕少料到竟提前至7月初。但知情人士,即是現屆政府的要員,在執政民望極低的情況下,在改選之前竟不是同謀選舉對策,而是相繼在宣佈改選前下注博彩。[1] 只顧謀取個人利益、蠅頭小利的官員,大概也能反映現時執政黨的素質及能力。

若你是「老闆」,大概你也能英明地作出正確的選擇。這一批「員工」雖然已在「公司」崗位上執勤了十多年,也許對一切運作或架構,已有一定的掌握、熟練。然而,正正是在一切看似駕輕就熟,就變得不思進取,不求爭取表現,但求有日過日,聽不到民聲怨道,只沉醉於吹捧掌聲。

爭取「表現」成了⻆力者的日常或必要的工作。「老闆」在生活中把一切事情看在眼裡,就能把握手上的選票,選擇最佳的「公僕」。這大抵就是民主可貴的地方。

在倉猝的預選期,候選人均各出其謀爭取或博取「老闆們(選民)」的歡心。每天早上BBC都會追訪候選人,不是某參選人坐在長途的公共客車(coaches)上接受訪問,表現出他是清廉(不坐私家車或火車),並馬不停蹄趕往下一個聚會;就是某參選人及相關人士,在一般的平民咖啡廳內進行早餐例會,避免在辦公室內偌大的會議廳中開會,予人有距離、超然、疏遠之感;又或者是現屆首相在大選前數天,接受電視台訪問,其虛擬背景也是一間普通不過的超級市場。[2]

當然,這等行徑不過是一些吸引人眼目,甚或是故作親民的舉動,來得是有點虛假,這是一般人也能看穿的技倆。但作為被選者,為成功「受聘」,多作一些「門面」工夫來討好「老闆」也不為過。這不僅是民主可貴之處,亦是它「可愛」之處。

盼望我們的城市能有一天變得更「可愛」。

 


[1] 〈英國大選|保守黨下注門 數據總監押注數十次被揭〉,星島頭條,2024年6月24日,網站:https://www.stheadline.com/realtime-world/3356907/

[2]  Chris Mason, Kate Whannel, “I've not given up on winning, says Rishi Sunak,” BBC, July 1, 2024, https://www.bbc.co.uk/news/articles/c6p2l1ln7nno.

工作.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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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2023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英國

移民英國的香港家庭,有不少匆忙而至,只能見步行步;也有不少準備充足,出發前已選定宜居城市,甚至隔山買牛,預先買(租)下房子,務求一蹴而就,盡快安頓。

筆者一家到埗後,曾到幾個港人聚居的熱門地區走走,看看是否方便接觸香港人?感受一下該區氣氛,了解一下華人教會的情況?觀察一下「織帳棚」(工作)的可能? 

我們落腳雷丁(Reading)之先,已聽聞這城有不少香港人,朋友也因此鼓勵我們來看看。第一次到雷丁,朋友領我們在市中心遊覽,街上確實有不少華人面孔迎面而來,很自然會展現一個微笑。若主動打個招呼,大家相認是「自己友」,很快就放下戒心,攀談起來,甚至加個WhatsApp,以便日後聯絡。那天,友人請我們到一食肆午餐,但因客滿而沒有光顧。愛妻當時留意窗戶張貼了招聘告示,心想在這地方「織帳棚」大概是有可能的。 

2022年10月初,我們搬到雷丁,友人再帶我們去光顧那食肆。餐後愛妻到櫃台結賬,趁機與經理閒聊,對話是這樣的: 

「我們剛到雷丁一個月。之前來探朋友,已想來幫襯一下。但當天客滿,所以今天特意再來光顧,記得那天店外還張貼了招聘告示㖭。你是香港人?到英國很久了嗎?」 
「……我們仍請人,你有興趣嗎?」 
「……都有想過!」 
「你想做樓面?還是廚房?」 
「……都可以試試。」 
「你,做樓面啦。咁你下星期一嚟試吓。」 
「星期一唔得,星期二可以嗎?」 
「好呀!」 

簡單的對話,愛妻就開始在英國的第一份工作。 

店內的經理、樓面、廚房員工都是華人,能說廣東話。他們分別來自國內、馬來西亞、香港。而香港人分別有來了半年的年青人、兩年多的大哥、十幾年的大嬸。
 
第一天上班,經理交代了工作,但沒有談及薪金。第二天愛妻主動提問,經理這樣回應:「樓面是8鎊一個鐘,廚房就8鎊半。」愛妻聽後不以為意,畢竟她自覺是個「學徒」,而且有機會接觸這群離鄉背井的華人才是她所在意。那天下班回家,與友人傾談,才得知英國的最低工資為9鎊半。因此,經理所說的薪金明顯低於法定工資,乍看有點欺騙及壓榨員工的味道。隨後,太太跟一位移居英國超過半世紀的朋友分享(她家人亦曾經營中式餐館)。友人表示,由於英國的稅收重,一般華人小店難以負擔,因此,為了營運、生計,不少小店經營者,不會把薪資及收入全數上報政府,以避繳交高昂稅款。顯然這是不誠實的做法,但當中也有可理解的辛酸。然而,太太工作的食店是集團式連鎖店,不是經營艱難的小店。他們竟然以「慣常」做法,每週以現金出糧,實質是剋扣工資,實在令人不爽。員工薪金是受法例保障的,為何他們甘願接受這種不合法的待遇呢?

流離在外,總希望走近熟悉的環境和人,「同聲同氣」成為凝聚同胞的重要元素。能夠以母語去說話,即使是表面的溝通,已見親切溫暖。華人在外,語言限制著他們的社交圈子,亦阻礙了他們的工作機會。接受較低的工資,能夠在「自己人」圈子中工作,可能亦是他們作取捨的因素。為了「生活」而接受不公平的對待,成為「不守法」的一員,這也是一份淒涼及悲哀。 
 
愛妻是重視「公平」的人,亦堅持「守法」的原則。她星期二上班,經了解後,她決定星期五離職。僅僅數天與同事的相處,氣氛由冷漠到有問有答,愈見融洽,她也有不捨。就在星期五完成工作,準備收工的時候,其中的同事問道:「下星期能見到你嗎?」一句簡單的說話,讓愛妻有一份觸動,希望多一點與他們接觸,多了解他們的需要,多一點與他們分享上帝的愛。 

短短一星期,略略體會異鄉客的工作,愛妻再一次成為「無業」,但肯定不會是「遊民」。她的「工作」往往是在無業而正式展開!「意義」不一定由薪金、地位、前途所界定。關心身邊的人,與哀哭的人同哭,與喜樂的人同樂,在冷漠、孤獨的城市裡,叫人感受到人間有情、世上有愛,這豈不是更有「意義」!?

警察社會?軍法管治?

陳永浩博士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
28/06/2022

當警察社會變成了生活日常

何謂警察社會?警察國家(德文:Polizeistaat,又譯為警察社會),本為一個政治學及社會學術語,用於描述一種政府自稱為維護人民的監護者及擁有法定權力,但卻在缺乏法律程序及違反人民意願的前提下,以行政力量和非常手段,強行操控和改變人民大小生活方式的社會形態。

明光社

話說回來,警察(這裡以普通員警police constable作解釋)中的police 一詞,是源於古希臘文,帶有維持秩序,促進社會和平,保障公共安全及保障財產等意義。而constabulary則為英語,代表警察是以紀律部隊,而不是以個人保鑣、江湖俠士、或是無紀律的散兵游勇形式存在。現今社會中,以城市警察部門運作的警隊制度,最早見於英國倫敦警察廳(即大家時常聽到的「蘇格蘭場」,那裡曾是倫敦警察廳的總部所在),而香港因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順理成章地,也成為全亞洲首個設有現代警察制度的地區。香港警察隊更在60年代被冠以「皇家香港警察」稱呼,直至1997年才被改稱為香港警隊。

事實上,不論古今中外,無論藉著甚麼形式,社會上總有維持社會正義、保護社會安全的需要,而警察作為使社會能正常運作,能為社會「除暴安良」,的確是社會安全的守護天使。然而,若果天使原有的良善有一天變歪了,權力使人腐化,由維持社會正義變成了唯我獨尊,天使便會折翼變成那惡者,若果社會又缺乏對之制約、制衡的機制,警察社會就應運而生了。

「警察社會」這一術語首見於1851年,意指當時在德意志地區和奧地利帝國中,為了維持秩序而使用國家警察部隊來對抗人民的情況。在歐洲列強帝國,戰爭與革命動盪中,很多國家都以常駐警力來維持社會秩序,甚或其政權運作。在這種普遍強化警隊的情況下,「警察國家」一詞就是用來形容因專門加強警察力量,最後卻變成過於猛烈,不受制約,並且常以「僵化和鎮壓性」方式對付市民和反對力量的情況。而警察國家亦常與法西斯主義,共產主義等意識並存,並常與諸如法國大革命爆發後,雅各賓俱樂部殘暴對付異己,或在羅馬帝國時期,政府鎮壓反對勢力等歷史事件作比對。[1]

或許有人認為,「犯法就是犯法」,警察只為執行法律,只是照章執行,本身並無不妥。這其實是源於對法治的理解角度不同。一般人以為法治只是「知法守法」,這是典型以法而治(rule by law),是一種較為狹義的解釋,以為一切只依據法律治理事情即可。可惜的是,世界上很多政府表面上是以法而治,實際上卻將法律用作方便管治的工具,政府可以選擇去遵行法律,但若該法律不利它們,或對它們來說並不合宜,便可以置之不理。[2] 真正廣義的法治,在於保護人民不受不義侵犯,尊重個人自由;這除了確立個人行為界限(注意,尊重個人自由的確不等於鼓勵犯法),但更重要是對政府,以及不同的充權機構的限權。這就是以法限權(rule of law),[3] 據香港前首席大法官楊鐵樑爵士所言:「如果法律本身非常嚴苛,依著法律辦事也不算是rule of law。」[4]

在警察國家中,當權者往往自命為無知人民的監護人,因著保護人民,他們就有義務(權)去糾正人民的錯誤,甚至主動指導人民應該如何做,而即使這些作為明顯地違反了人民的意願,也要強力執行以突顯其正確性,以便維持正當的社會秩序的樣子。[5]  這種以人民福祉為由,實為侵犯個人自由的行為,成為了很多警察國家的集權主義和社會控制的要素。而為能順利執行這些「強力政策」,警察國家通常會配合對人民不同的分化手段,以加強管治效果。例如將人民「分而治之」,減少或禁止人民彼此結連,或交換消息的權利(在中國憲法中也有列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6]  更進一步,無限制對異見人士的拘捕,並將之任意長期羈留,扭曲原有政治選舉和人民表達意見的制度、對人民經濟進行不合理的審查,對人民政治生活實行嚴密和鎮壓性的控制,以使其對表達或溝通政治觀點或其他的觀點造成限制,實行灌輸式教育,鼓勵市民相互舉報,破壞人與人彼此之間的信任,警察力量不合理地強化(其中可以警察人數佔公務員人數的比例作出量化計算),以至裝備武器化,軍隊化等,都是警察國家成形的具體指標。

簡而言之,在警察國家的威權時代,民眾往往處於被動地位,對於政府一切政策措施只有奉行遵循,沒有個人的意見,而警察是掌握權力的機關與人員,藉由推行政令,採取由上而下的高傲態度對待民眾,民眾也懾於警察權威,敢怒不敢言,默然承受。[7]

警察社會,軍法管治

事實上,在嚴密的警察社會之下,也和軍法管治不遠了。軍法管治是指國家在處於對外戰爭、內部叛亂等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時期所採取的緊急措施。這時,一般的司法及行政權會部份或全部由軍隊或軍警力量接管。在這些年間,有些國家一早已將對付疫情提升到「打贏人民戰爭」的高度,一切軍管措施,由限制人民出國及出行,日常生活禁閉,皆以抗疫之名實行。

警察社會,軍法管治,雙管齊下。


 

[1] Jason Swindle, “What is a police state?,” Swindle Law Group, P.C., October 2, 2013, https://www.swindlelaw.com/2013/10/what-is-a-police-state/; Deák Ágnes, “In the footsteps of revolutionaries: the federal gendarmerie in the Austrian Empire, 1849-1852,” eLibrary.ru, https://elibrary.ru/item.asp?id=37135278.

[2] 褚簡寧:〈又中又英——rule of law〉,《頭條日報》,2018年7月31日,網站:https://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126/20180731/689128/專欄-又中又英-rule-of-law

[3] Van Norman Law, “RULE OF LAW VS. RULE BY LAW,” VAN NORMAN LAW, April 28, 2017, https://vannormanlaw.com/rule-law-vs-rule-law/.

[4] 楊鐵樑:〈Rule by Law不同Rule of Law〉,「楊鐵樑留言信箱」,網站:https://www.rthk.hk/elearning/yangtl/studyroom_topic4_p4.htm

[5] 〈警察國家〉,「維基百科,2022年3月9日,網站:https://zh.m.wikipedia.org/zh-hk/警察国家

[6]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05年6月14日,網站:http://www.gov.cn/test/2005-06/14/content_6310_4.htm

[7] 謝芬芬:〈從社會正義、社會安全談警察的社會責任〉,《日新》,第4期(2005年1月),頁136–142,網站:https://www.kmh.moj.gov.tw/media/77813/88211371762.pdf

逆境下的重建與復和

雷競業教授 | 中國神學研究院天恩諾佑教席教授(神學科)、第一城浸信會義務牧師。雷教授以培育信徒建立觀察與反省的能力為己任。他的研究主要是環繞信仰與文化;探索昔日和今天的信徒如何借用世界的思潮來表達信仰;信仰又如何批判世界的思潮,從中思考信徒轉化社會文化和個人生命的可行途徑。著有The Beauty of the Triune God和《睇電影,學神學》(合著)。
05/11/2020

引言

世上的事情,叫我們擔憂的數之不盡,在很多香港人的眼中,過去一年多可算是香港歷史上其中一段最倒霉的日子:先是半年的反修例運動,然後是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延續了快一年,甚麼時候才有終結?可是,就算今次的病毒消聲匿跡,誰知何時又會出現SARS 3肺炎?[1] 政治上,林鄭月娥是否連任特首?若換一個特首,又可以改變現實嗎?香港的法治精神和其他核心價值會否全面崩潰?警權會否繼續膨脹?從大學到小學,眾老師教書時會否如履薄冰?另一方面,如果內地人不再來港消費,港人會否「冇啖好食」?北京政府會否唾棄香港,扶植上海或深圳取代香港的位置?無論你在政治上是藍是黃,是專業人員或是販夫走卒,都總有很多「如果」,叫人晚上無法安枕。

 

疫情讓一切改變

我們活在一個富庶、高效率又資訊發達的社會,富庶讓我們以為用足夠的資源就可以解決一切問題,效率讓我們急求今日的結果,資訊讓我們知道很多可以威脅我們生計或生活方式的事情,也有很多或許可解決問題的方法。但知道了資訊又如何?經過《逃犯條例》所引起的各種爭吵,我們發覺原來各人基於不同的資訊,對同一事情可以有相反的詮釋,大家都在傳揚符合自己立場的資訊;愈多的資訊帶來愈多的爭吵。我們也發覺無論科技如何進步,都無助於解決社會問題的效率,因為科技並不能馴服人們心中的敵視和意氣。

新冠肺炎的出現,使香港人一向誇口的事情,忽然成為恐懼的來源。本來政府誇口能背靠祖國是香港經濟發展的點金術,但祖國的疫病來到香港,兩地的人流忽然接近停頓,而很多香港人對北京政府愈來愈反感。本來香港以一個國際城市的身份自豪,當疫病全球大流行之初,港人頓有四面楚歌之感,眾多中產的家庭趕快把在西方國家讀書的兒女接回港,看似安全的地方原來也不安全;到今天,《國安法》令不少港人感到香港更不安全,又紛紛想辦法移民到西方國家。到底世上有沒有安全之地?前一陣子,熙來攘往的飲食購物區變得冷冷清清,現在限聚令放鬆了,終於可「食番一餐」;但誰知會不會有第四波疫情?「變幻原是永恆」不再只是一句歌詞,而是無法逃避的現實。

 

後現代經濟影響如何衡量生命

早在1848年,馬克斯已預言資本社會的命運:「所有牢固的事情都溶化成空氣,所有神聖的都變成庸俗,而人們終於要被迫以嚴肅的心態去面對生命的真正景況,和人與人之間的關係。」[2] 馬克斯指出資本社會的本質就是弱肉強食,所有的傳統和關係都是一種工具,它們在利益的面前都要俯首稱臣,甚至隨時成為犧牲品。到今天的後現代經濟,[3] 社會結構比馬克斯的時代更複雜,競爭變得更多元化和白熱化。國家並沒有隨地球村的形成而消失,反而經濟競爭成為國家民族主義的一種工具,教育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國家和個人的競爭力,而不是建立甚麼君子賢人,競爭和比較成為生存的「硬道理」。或自願或無奈地,我們學會以成敗(或是個人、或是社會運動、或是國家聲望)來衡量生命的價值。

此外,簡約在今天已變成一種罪行,我們要不斷工作去累積足夠的收入去不斷消費,而我們不斷消費,就創造機會讓別人可以不斷工作,而別人的消費就創造了我們不斷工作的機會;如果我們有遠大一點的目光,世界上其實有無數的危機(威權政治、環保、貧富懸殊、家庭崩潰等)正呼召我們緊急的回應。可是,「忙」成為了我們的緊箍圈,既不享受,卻無法放下,或是忙著工作、或忙著遊玩。當疫情迫我們暫時停下一切時,我們才忽然發覺我們的生命和社會的所謂繁榮都是建立在這脆弱的根基上。

 

得力在乎平靜安穩而非勝負

《聖經》教導:「你們得救在乎歸回安息;你們得力在乎平靜安穩;你們竟自不肯。你們卻說:不然,我們要騎馬奔走。」(賽三十15-16上)「平靜安穩」是學習到能以平常心面對人生的得失成敗,把人生的盼望放在上主身上,而不是在成敗、科技、財富或是政府之上。這是老生常談的道理,卻是知易難行。中世紀的信徒,常以默想死亡作為操練,原因不是輕看今生的努力,也不是對死亡有浪漫的憧憬,而是提醒自己,甚麼才是生命中真正寶貴和不可放手的事情,能留存到永恆。生命是一場遊戲,我們的責任是在有限的時間中盡力而為,至於我們能有多少時間、個人的成敗等,卻是在乎上主的主權。今天死亡已成為一個陌生的觀念,也許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大流行的陰霾中,正是信徒重新學習平靜安穩的功課。沒有人喜歡逆境,但逆境可能是我們需要的老師。

你心中有甚麼恐懼?威權政治帶來的鎮壓?北京的憤怒?黑衣人破壞社會秩序?疫症接踵而至?試想想如果這些都變成事實,你願意接受上主的安排嗎?你願意在這禍患中繼續信靠上主,繼續以盼望和愛心迎接每一天嗎?「騎馬奔走」的心態,就是想以計謀,以一己之力嘗試強行扭轉歷史,或是自我建造一個牢不可破的安全個人空間。以賽亞年代的以色列人,先知要他們學習接受亡國之痛是上主的心意,但最終上主還是賜福祂的子民。今天,我們是否也要學習放下絕對的安全感或是無盡的權益鬥爭?

「平靜安穩」不是要坐以待斃;而是不以勝負得失為生命中心,以跟隨上主的心意為我們的滿足。當以色列人面對國破家亡時,他們的信仰根基被各種悲劇所搖撼。以賽亞沒有給以色列人立即解難的秘方,反而多次指責以色列人欺壓弱者和敬拜別神;先知告訴神的選民,他們的際遇在上主手裡,急於以人為方法(包括拜別國的神明)去解決國家命運,只會弄巧成拙。他們要做的,是在他們能力範圍內行公義、好憐憫,信靠上主的憐憫,上主會按祂的時間,拯救以色列人。人能夠做的是盡我們的本份,而不是要操控自己的命運。

 

避免陷入後現代文化的誘惑

我們步入了後現代的社會。後現代文化傾向把一切真理的宣告都視為權力鬥爭的藉口,不相信有公平的大台,社會的傳統失去了穩定性,或被視為壓抑自由工具,或被政府騎劫作統戰工具,傾向把世界看成一個零和遊戲。後現代文化的引誘是把自我身份建立在鬥爭之上,彷彿要聲討一切欺壓我(或破壞我夢想)的敵人,才能顯出我的公義,我的價值不再是建造在一個固定的社會崗位上,而是建立在忠於某一理想或一種身份(民主戰士、性小眾、愛國戰士等)。忠於理想是一件好事,但如果我們時刻都為這理想申辯,把反對我們理想的人都看為鬥爭對象,那就容易跌入非人化的陷阱,把對方描繪為權大無情的惡魔,聽不到對方的恐懼和傷痕,看不到對方的渴想和善意。同時也把自己放在焦慮和戰鬥心情中,對世情的變化患得患失,終日不得安寧。

在這價值大混戰的時代,「平靜安穩」是出於我們對上主的信靠和忠誠。就算我們厭惡別人的價值觀,我們相信自己和別人在主面前都是罪人,明白衝動並不能成就主的工作。我們的責任是在言語與行為上,忠於上主,以仁愛的行動去叫罪人羞愧,以真誠的話語去挽回人心。別人曲解我們的言行,原是意料中的事,但要緊記自己的核心身份是上主的兒女,祂明白我們所受的委屈,祂也看見世上一切不公義的事情,到了時候,所有隱藏的事都要被揭發,所有惡行都要面對審判。不要讓一個主意或一個運動佔據了我們全部的心靈,要明白神的國度比任何一個運動的成敗更加廣闊。

面對科技與資訊爆炸性的發展,「黑天鵝」事件(難以了解和應付的重大突發性事件)只會增多,挑戰我們既有的安全感。在現代社會中,人的自我身份常建立在社會崗位上,民族、性別、職業等都成為自我認同的根基,容易把自己的社會角色偶像化,於是我們把自己的價值觀和安全感都建造在這些角色上。如果我們是勤勞工作建立了一生事業,便會覺得別人不努力賺錢就是遊手好閒的廢人,但我們心中的美善是否生命中唯一有價值的事情?也許我們期待的復原,是回到「獅子山精神」或是「馬照跑、舞照跳」的歲月,但那是否上主的心意?也許,我們更需要復「源」,回到的生命源頭,就是上主那裡,等候祂帶領我們走一條未行過的路。

我們選擇了自己在社會中的角色,這是好事,但也可以學習讓別人(特別是年青的一代)選擇不同的角色和價值;我們能否相信他們的路也是上主看顧的?能否以信任代替指責?縱然他們路上遇到的困難與喜樂,是我們無法了解和幫忙,我們也不需作審判者,在禱告中把他們的路放在上主的手中吧!香港整個社會,同樣可帶給我們很多焦慮,縱然香港明天要走一條與昨天不同的道路,也許經濟發展沒有以前這麼繁盛,也許言論沒有過去那麼自由,也許中港融合是一個未來30年也解決不了的問題;縱然這樣,我們願意相信上主的祝福仍然沒有離開這土地嗎?我們願意謹守自己崗位,祝福他人嗎?

 

結語

信徒在這個日益分化的社會中,更需要「馴良像鴿子」、「靈巧像蛇」。因著馴良,我們不會以惡報惡,也不會在窘境中隨意指控別人,盡量相信別人有善良的動機。也要靈巧,在心境中和實際行動中經常預備有突發的事情,在充滿衝突和變化的生活中聆聽上主微小的聲音,期盼在堅守真理和締造和平中找出一條共贏的道路。

 


參考資料

Harvey, David. The Condition of Postmodernity. Cambridge: Blackwell, 1990.

Jameson, Fredric. Postmodernism or, the Cultural Logic of Late Capitalism.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1.

Marx, Karl and Friedrich Engels. The Communist Manifesto. Introduction by A.J.P. Taylor. 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 1967.

成依華。〈【武漢肺炎】世衞為疾病起名COVID-19 但專家認為SARS 2更適合〉。《香港01》。2020年2月13日。網站:https://www.hk01.com/即時國際/434153/武漢肺炎-世衞為疾病起名covid-19-但專家認為sars-2更適合


[1] SARS是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的英文縮寫,SARS 1可泛指2002至2003年間,在亞洲地區爆發的非典型肺炎疫症;而國際病毒分類學委員會則把今次的新型冠狀病毒命名為「SARS-CoV-2」,有專家稱這疾病的名稱可以是SARS 2;SARS 3,則是未來有可能爆發的類似疫症。參成依華:〈【武漢肺炎】世衞為疾病起名COVID-19 但專家認為SARS 2更適合〉,《香港01》,2020年2月13日,網站:https://www.hk01.com/即時國際/434153/武漢肺炎-世衞為疾病起名covid-19-但專家認為sars-2更適合

[2] “All that is solid melts into air, all that is holy is profaned, and man is at last compelled to face with sober sense, his real conditions of life, and his relations with his kind.” From Karl Marx and Friedrich Engels, The Communist Manifesto, intro. by A.J.P. Taylor, (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 1967), 83.

[3] 參David Harvey, The Condition of Postmodernity (Cambridge: Blackwell, 1990)。後現代經濟有時也被稱為晚資本主義,參Fredric Jameson, Postmodernism or, the Cultural Logic of Late Capitalism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1)。

再思政教分離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9/06/2020

教會與政治的關係好像鐘擺,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取態,若即若離,但往往過猶不及,很難合乎中道,作為教牧和信徒領袖很多時對政治和社會的情況亦未必十分熟悉和了解,加上大家的分析和判斷不同,於是不少回應亦容易變得比較主觀、情緒化及十分表面。除了89年的六四事件之外,能觸動全港教牧和信徒,大家同心一致地積極上街和登報表態的事,便再沒有出現過。

自從上世紀70年代的洛桑會議之後,傳福音與社會關懷應兩條腿走路已漸漸得到福音派教會的認同。不過,不少人心目中的社會關懷,其實仍只限於在醫療、教育和社會福利等服務性的範疇,特別是參與一些扶貧救急、關心弱勢社群的事工,但卻很少去觸及醫療、教育和社會福利的政策,情況有點像在戰亂地區從事醫療及人道關懷的機構,要盡量避免就政治問題表態,以獲取政府及當地不同派別、甚至敵對的種族或軍人信任,爭取繼續參與醫療及救援工作的空間。較為例外的是教會一向比較關注家庭倫理及道德的議題,因此,就著反對色情物品、反對賭博及反對同性戀運動等議題,很多教牧和信徒都比較樂意參與和表態,甚至對政府說不。

雖然有些教會和領袖一直堅持要守住所謂政教分離的原則,但凡涉及政治(特別是政府的政策和選舉等事務)皆避之則吉。不過,如何為政治劃界則沒有甚麼客觀的標準,而對一些人來說,凡是會引起弟兄姊妹之間有爭議,或與中央和特區政府、以及某些政治團體有關,甚至會與政府有不同意見的事,最好都不講為妙,避免衝突、避免捲入政治和社會爭議的漩渦是一個重要的考慮,並強調教牧應以宣讀《聖經》、勸勉、教導為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工作。不過,一些堅持政教分離的教牧卻不介意與政府高官和議員等政治人物交往,甚至喜歡標榜與他們的關係,以及邀請一些基督徒的議員高官出席聚會和分享,似乎政教分離只是議題上的分離而不是關係上的分離。

由2014年的雨傘運動到去年開始的反修例運動,對教牧和信徒有關政教分離的看法帶來強大的衝擊,而當中所謂黃藍之間(反對政府和支持政府)的矛盾更日趨嚴重。不過,這次的矛盾其實已不能簡化為政教分離的爭拗,更重要的是政治立場的分歧是體制內改革還是體制外抗爭的路線分別。一直以來,一些強調所謂政教分離的教會及機構,其實與國內和香港政府的官員和議員都有不少接觸和對國內的需要作出慈善捐獻,以贏取官方的信任及方便在國內進行不同的事工,服侍有需要的群體;而另一派則堅持教會應擔任守望者的角色,與政府保持距離,以便可以更放膽地批評及督責。

從另一角度看,不同教牧和弟兄姊妹的政治立場有點像晚清時期的維新派和革命派,涉及大家對當時的社會政治情況的評估,是與當權者在合作中謀求改革,還是為了追求理想中的制度而不惜流血抗爭。在政治上是保守還是激進,往往是對現況不同評估後的策略差異,難分對錯,而是個人的選擇和取向。但不幸的是有時一些教牧和弟兄姊妹,很快便將一些不同的策略上綱上線為真理問題,並且很快/很容易將對方定性為假先知、向巴力屈膝、被人統戰或有外國勢力支持等等,更要逼人表態。當然,我們明白有人會滲透教會(特別在人多的大教會),但對於和自己有不同政見的教牧和領袖,不應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暗示對方背後受其他人收買或操控。

政治並非教會的首要使命,而教牧和信徒對政治形勢的分析和應用何種策略亦不是專家,就筆者所接觸的基督徒官員、議員及從政人士,無論建制派或泛民主派之中,也有一些對香港很有愛、很有心的人,彼此政見雖然不同,但不見得就是只追求個人利益的「政棍」。無論採取任何政治立場,最重要的是明白作為基督徒的行事為人是跟隨我們的信仰,而不是任何的政治黨派或立場,不要因為政見不同而隨便定別人的罪、以及和不同政見的弟兄姊妹割席,信仰原則應與我的政治立場適當地分離,當我們的政治立場凌駕了我們的信仰、教義和肢體關係,也是我們應提高警覺,深切反省的時候。

洛桑會議

第一屆洛桑會議於1974年7月在瑞士洛桑市舉行,有來自150個國家,超過2,300多位不同宗派的人士,包括神學家、宣教學者、宣教士及平信徒領袖等參加,而會議的主題是「讓全地聽到祂的聲音」(Let The Earth Hear His Voice)。會議讓與會者看見普世宣教的重要。

選舉其實並不神聖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9/11/2018

  過去幾年因為爭取行政長官普選的問題,香港社會陷入了很大的撕裂,在雨傘運動好像無功而還,再出現人大就宣誓釋法和政府DQ了幾位議員,對民主運動帶來了沉重的打擊,也令不少人加深了無力感。筆者支持建立一個公平公正,透過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向市民問責的制度,不過,筆者並不贊成將是否有普選,視為香港有沒有希望的指標,因為,即使有普選,並不代表一定可以選出一些優秀及無私的行政長官和議員,而沒有普選,並不代表我們便只能任由統治者魚肉。

  沒有任何制度是完美的,因為有人的地方便有問題,以公平民主方式選舉產生的管治者,當然應該比世襲的昏君或以武力奪權的獨裁者來得好,不過,當社會出現危機、經濟情況欠佳的時候,選舉亦容易成為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群眾的不滿情緒,推動極端政策的機會。希特拉經選舉產生固然不在話下,而以向全世界推銷民主為己任的美國,亦會選出特朗普之流的人物,大家便應明白,民主制度固然重要,但人民的素質同樣重要,社會不會因為有了民主制度就會成為烏托邦,有積極培養人民的素質,社會的發展才有希望。

  經歷過香港多年來的選舉,以及觀看其他國家不同的選舉,大家應可以發現,所謂選舉其實並不神聖,很多時只不過是人力、財力、策略和宣傳的比併而已,加上香港在比例代表制之下,只要對準幾個百分點的選民,贏取他們支持,基本上毋須理會其餘九成多的選民。於是,究竟議員是反映大眾還是小眾的意見?有時的確耐人尋味。

  走筆至此,未知大家會否對選舉和投票有點意興闌珊?其實,大家最需要改變的也許不是對選舉的參與,而是對選舉的期望。筆者多年來都留意選舉的情況,也積極投票,其中一個重要的信念就是:投票不是要選出最好的議員,而是要阻止最差的當選。因為,既然有選舉,就必定有人會當選,投票除了是對一些理念相近的候選人表達支持,也是要對看不順眼的候選人說不。

  作為基督徒,我們明白人性的軟弱和限制,不會亦不應將對未來的期盼,過份投放於選舉帶來的改變。《聖經》沒有為最理想的政治制度提供任何模式(可能根本就沒有),《聖經》能為我們提供的只是一些管治者應有的態度(例如應賞善罰惡,使作惡的懼怕;以及既不偏護貧窮人,也不看重有權勢的人,總要公平待鄰舍等),至於這些原則如何在政治現實中體現,不能單靠制度,也要靠當事人的態度。

  有人說選舉令人謙卑,因為無論候選人是何出身,在拉票時總要放下身段,聆聽群眾的意見,或是假意、或是真心地作出種種的承諾。當然,「失憶」也是不少人當選後的常有表現。不過,一些意見和想法,曾經提出總比完全沒有機會提出過好,而且有白紙黑字、聲音影像為證,當事人就算無心兌現承諾,也總要做點功夫安撫選民,以免下次選舉時被人算賬。因此,有選舉總比沒有選舉好,而要求候選人問責的人數愈多,他就愈要花多些心機做一場好戲。

  在目前香港政治陣營只籠統地分為建制和泛民時,若在全港性選舉,大家仍然有機會在自己支持的陣營內,選擇在不同光譜下的團體或個人,原則上可以盡量選擇與個人理念較接近的候選人。但在個別區域的補選,形成了單議席單票制的情況下,而自己較為支持的候選人卻沒有參選,有時的確令人十分煩惱,有投也不是,不投也不是的矛盾。其實這也是時候去反思,投票究竟所為何事?

  投票最重要不是選擇最好的人,而是要阻止最差或與自己理念不符的人當選。而個人的理念往往不只一個,在候選人眾多的政綱裡面,我們要排好優先次序,按個人的判斷,究竟香港當前最嚴峻或需優先解決的是甚麼問題?是政制、房屋、教育、創新科技、婚姻家庭、還是倫理道德問題?投票從來涉及一籃子的考慮,不要輕易被一些簡化了的議題所蒙蔽,選民是要努力做功課去審視各候選人的。投票不單是期望社會變好,也要阻止社會變壞。

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11/08/2017

自從香港於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最低工資條例》以來,香港仍有不少人指出最低工資對香港有相當不利的影響。例如最低工資會扭曲市場機制,因為最低工資在某些行業過高了,在某些行業卻是過低,這種做法只會讓社會資源出現錯配。最低工資另一負面影響便是增加了僱主的營運成本,削弱香港僱主的競爭能力,特別是香港的中小企業或服務性行業,為了降低成本,最有可能便是向「人」下手。而當僱主面對最低工資,他們比較願意以最低工資去聘請有經驗的工人,令年輕工人完全失去就業機會。

事實上,最低工資真的會增加失業率?引致社會資源錯配?甚至成為年輕人失去就業機會的罪魁禍首嗎?香港的最低工資於2011年5月推行,天主教香港教區教區勞工牧民中心便在同年8月出了一份《香港最低工資對中小企業的影響及探討其他影響經營的因素質性研究報告》,當中訪問了14間中小企,報告的結論是:「在深入了解十四間中小企的營運後,我們得出最低工資其實對大部份中小企影響不大,絕非外界般估計,最低工資會引起許多負面影響如失業率上升、中小企倒閉,這些統統都沒有在我們的調查中出現,所以,之前許多商會或僱主對最低工資存有恐懼,其實是過分憂慮了。其次,在我們調查所得裡面,導致中小企營運困難的各種原因中,僱主都認同是受匯率或通脹影響的來貨價,以及經常增加的租金,才是他們中小企的最大營運困難,而絕非最低工資的實施。故此,我們重申最低工資並非導致中小企營運困難的源頭,外間妖魔化最低工資會帶來中小企倒閉、失業率上升,絕對是誇大其影響,令最低工資成為代罪羔羊。」

開源節流一直是老闆需要做的事情,特別是大企業的老闆,因為他們必須向股東交代。2017年3月,滙豐銀行為了削減成本,香港IT部門有120人收到大信封。為甚麼是IT部門,因為編寫程式、網絡支援、網絡保安、維修自動櫃員機等工作都可以外判,而隨着互聯網日漸普及,愈來愈多工種可以減少。除了滙豐銀行大規模裁員,國泰航空於本年5月亦有行動,兩次一共裁減600名後勤人員。理由是因管理不善導致2016年的業績虧蝕近6億港元。雖然上述大規模裁員原因各異,但都與最低工資無關,而兩個大企業加起來的裁員人數,相信其他中小企如何努力裁員,都不知何年才可以追上。

至於資源錯配,坊間曾有謠言指出自從有了最低工資後,便請不到洗碗工人,有人以為洗碗的工作相當辛苦,因此認為在相同的薪酬之下,洗碗的工作便被人嫌棄。問題是,僱主只會付出最低工資給洗碗工嗎?有新聞報道指出,有一間位於中環的食肆,不惜包飲包食,以時薪約66元聘請洗碗工,這種薪酬比最低工資高逾倍,卻仍然招攬不到洗碗工。店主表示洗碗一職「較侍應難請,工作辛苦、長期要困在一個地方、工作環境濕熱、碗碟又重;而侍應人工與洗碗接近,工作時又可與客人聊天,相對更吃香。」洗碗工的工種的薪金一般比較高,是工作性質讓不少人卻步。

至於最低工資讓年青人失去就業機會?青少年失業的原因很複雜,沒有嚴謹的研究,而單憑揣測,難以證明最低工資是禍首。反而,根據上述食肆老闆的說法,青年人離職,不是因為有最低工資而令老闆不給他們機會,而是他們的父母捨不得他們辛苦力勸他們辭職。而根據香港青年協會在2013 年 8 月所發佈的一項「高不成、低不就」調查,當中發現年輕人不了解自己的性格和能力,出現了職位錯配。另外,也有不少年青人因為欠缺工作經驗而找不到正職,在最低工資還未實施之前,絕大部分人一樣因著欠缺工作經驗而找不到正職。另外,香港的工種選擇不多,讓不少年青人找不到有興趣的工作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說到底,從2011年的28元到2017年的34.5元。香港工人的最低工資沒有高了很多,卻一直被不少人質疑,彷彿這條例有多邪惡,讓香港失去競爭力。其實,《香港最低工資對中小企業的影響及探討其他影響經營的因素質性研究報告》中提到「受訪中小企僱主們都認為,相對最低工資的影響,租金上升和來貨價上升才是其經營困難的原因。在租金方面,受訪僱主都認為租金的升幅已達不合理的水平,每次續約的租金升幅均會對他們構成沉重壓力,甚至可直接令他們結業。」

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可悲的是香港沒有一個公義的環境讓努力的人得著當得的工價。商人賺取利潤是沒有問題的,不過,當企業獲得暴利而工人又無法合理地分享成果時,市民大眾對這種不公義情況的不滿便會愈來愈大。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2017年8月11日
 

禮崩樂壞,專業失靈,比撕裂更傷害香港

陳永浩 | 恒生管理學院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
30/03/2017

特首選舉完了,有人看到欽點,有人認為美夢被打破了,又有人認為龍和道可能有個新意義,又或是撕裂繼續,甚或是對神級當選數字777有不同解讀。

很多人在整場選舉中都對「薯片叔叔」的文宣工作讚賞有嘉(筆者利申:雖是胡官的「fans」,不過無損對薯片叔叔的欣賞)。薯片叔叔競選初期的一段影片,當中「人人都係曾俊華」、「你想五年後的香港是怎樣?」及「由對立變成建立」等,更是當中的金句。不過筆者最感觸動的,還是那句「重新建立一個有規有矩的制度」。

老實說,禮崩樂壞,專業失靈,比撕裂更傷害香港。

在一個社會中,意見不同,各人鬧得火紅火綠,這並不是香港的專利,全世界都有之,見怪不怪。但在爭議之中,重要的是仍要有制度與規矩,讓社會還有一條軌道而行,不出亂子。香港長久以來所依賴的這條軌道,是社會對專業,或對政府公務員中立行事的信任。可悲的是這些年來,全都出了亂子。

無規無矩,自回歸以來已經是司空見慣。對於政府官員中的問題,也已經有太多人討論了。反而香港的「專業失靈」才真的叫人擔心。

專業失靈可以由兩方面去看。第一是「專業失德」——專業人士工作上玩忽職守,做不到其應有的專業表現或操守,與其獲得的專業資格或相關認證不相稱,如近年多宗電梯意外事件(不單只是最近的朗豪坊電梯意外),或是選舉事務處在特首選舉後遺失儲存約1200名選委及全港選民資料的電腦等事件,這些「專業失德」的事情,近年可謂司空見慣。這不單打擊了社會對相關專業的信任,更是影響大家對社會運作、制度監管的可信度。

不過,更高層次的破壞可是「專業地失德」:今日叫人最不齒的,是有些專業人士利用自己所有專業知識,明刀明槍的去破壞社會規矩,卻又能消遙法外,叫人無可奈何。這些事件,大至現任特首據報曾收受外國公司利益,卻自辯不需申報或繳稅;到城中的一位律師會前主席,非法自稱本為專業的「社會工作者」,又公然在不准攝影的法庭建築物內自拍,卻又可以全部置身事外,不被追究起訴,其本人更樂在其中,引以為傲。

這些「專業地失德」,實在比無心之失的「專業失德」更具破壞力,更使香港社會禮崩樂壞。如果新任特首真的想攪好香港,修補撕裂固然重要,根治「專業失靈」的問題,讓香港免於禮崩樂壞,恐怕更是優先。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2017年3月30日

家庭友善/外判政策?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2/09/2016

近年我們常常聽到「家庭友善政策」一詞,比較實際的例子可能是提供男士侍產假,婚姻假,子女托管,彈性上班時間等等,彷彿都是為會結婚或有子女的男女提供一系列的福利。不過,這種以「家庭友善」為名的政策,背後其實在建構一套怎樣的家庭觀念?

政府提倡的「家庭友善」措施

家庭友善政策,香港政府著墨不多。禤智偉博士於2009年曾撰文分析家庭政策,主要分為三個概念:家庭政策;與家庭相關的政策、服務、計劃;家庭友善政策及僱傭措施。[1] 禤坦言香港政府甚少提及家庭政策,最多做的只是最後者,對僱主提供一些建議,以鼓勵僱主營造家庭友善工作間(見表1)。

 

表一. 家庭友善僱傭措施的範圍

類別

例子

針對員工家庭需要給予特別假期

婚姻假、侍產假、恩恤假、家長假、特別事假

靈活的工作安排

五天工作、彈性工作時間、居家工作、職位共享

提供生活上的支援

子女託管服務、員工及家屬壓力或情緒輔導服務、醫療保障、家庭同樂日

資料來源:《良好人事管理及家庭友善偏傭措施》,勞工處,2009年2月,頁3,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wcp/FamilyCasebook.pdf

措施不一定帶來家庭友善

縱然政府鼓勵僱主實施家庭友善措施,但距離達到家庭友善還需多點努力。從這些建議中看到,政府推動家庭友善的目的就是讓在職的父母或兒童的監護人(們)可以好好的照顧孩子,平衡工作及家庭責任。不過,香港樹仁大學經濟及金融學系副教授李樹甘博士提到除了增加家庭資源及家庭友善的環境外,社會設施或支援都需要一定的配套,例如在工作地點附近增設幼兒中心;鼓勵現行課程加入教導家庭的價值和觀念;加強家庭教育及婚姻輔導;直接改善社會空間,提供親子休閒設施,甚至幫助兩代同住一區,以便照應等等。[2]

角色與家庭友善政策的關係

不過,我們仍然會問為何會有「家庭友善」的政策出現?這其實與兩性平等的觀點出現有關(黃煥榮,2009)。愈來愈多女性進入勞動市場,已婚育有子女的職業女性面對實際情景,既想投身工作,但同時卻又受著傳統「女主內」的觀念影響,覺得要照顧孩子,最後經常須面對來自家庭及工作的雙重壓力。當雙職家庭大量出現,社會必須正視沒有人照顧孩子和長者的空殼家庭。

雙職家庭的挑戰

現時香港的雙職家庭普遍回應空殼家庭的方法有二:(一)將家庭本來的職能「外判」。本來由母親負責照顧家庭的角色,現在由外傭來代替;本來陪伴孩子成長的人,也由父母變為外傭,孩子的玩伴由父母變成電視、遊戲機;閒暇的時間都改為去補習班、興趣班。社會甚至用「獎勵」制度削弱家庭功能,例如家中有長者需要住護老院,政府可以提供長者津貼給家人;相反如家人選擇放棄工作留在家中照顧長者,就沒有津貼。這就是社會為了增加勞動力,放棄家庭功能活生生的例子。

另一個解決家庭照顧的方法為父代母職,將以前由母親/妻子負責的角色或工作,改為由父親/丈夫負責,實施真正的所謂「兩性平等」。不過,如此他們同樣也會面對因為男士辭職照顧家庭後失去一份收入的經濟壓力。所以最後也只能回到外判的方法。

家庭價值才是重點

社會要用勞動力,於是將家庭的職能外判,但這樣外判是否道德?在賺到盡的社會中,我們還有多少家庭資源可以被挪用來提高生產?下一代會怎樣看家庭價值?如果家庭只剩下不同產品拼湊而成的「商品」,我們的家庭制度最後和被分解還有甚麼分別?

雙職家庭大勢已成,上有高堂下有妻/夫兒,這個社會可有想過要怎樣提供支援嗎?這可能才是真正的維護家庭政策,而不是空喊給予無薪假期的家庭友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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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章:

黃煥榮。〈運用友善家庭政策平衡工作與家庭- 理論與經驗的初探〉。《人事月刊》。期48,卷1(2009):頁2-18。http://web.thu.edu.tw/g96540001/www/taspaa/pdf/0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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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友善機構 視員工為家人

「我們視公司如一個family,政策自然適合大家。」鴻福堂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集團)企業及人才發展署高級經理曾子怡指,這幾年構思員工福利時,主要是希望令同事工作時可以減少對家庭的掛心。

曾小姐稱,機構經常聆聽員工需要後才制訂政策。她憶述:「有同事想請假出席女兒的畢業禮,公司都替她高興,那為何不提供一日假期,要她自己請假呢?」如是者,集團設有不同假期,如喜慶假、生日假、公益假(做義工、參加毅行者等)、恩恤假、五天婚假、子女開學適應假期等,又會提供產前身體檢查,資助員工的子女打針……為的就是與員工同喜同悲,共渡生命不同歷程。

集團有比較多雙職家長,「公司知道他們想送子女上學,所以特設彈性上班時間,即使九時後才回到工作崗位都可以;亦鼓勵同事準時下班。因此大家都會好珍惜工作的時間,不會令自己OT。」曾說。

很多的員工福利看似為已婚員工而設,會否令單身的員工覺得不公平?「公司顧及單身員工的需要,所以有些假期是人人都可以享受的,如生日假、入職週年紀念日、身體檢查假期等。另外,公司會舉辦一些工作坊,如品茗,品咖啡、拉筋練習、運動等,都是同事自發分享,不少較多空間的單身員工報名參加,大家都好享受,有些甚至在工作坊後成為情侶。」

 


[1] 禤智偉,〈解構特區政府的家庭政策〉,《家庭友善政策初探》(香港: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2009年10月),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解構特區政府的家庭政策

[2] 李樹甘,〈福利政策:如何加強對家庭友善的社福措施〉,《家庭友善政策初探》,(香港: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2009年10月),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福利政策如何加強對家庭友善的社福措施

打擊港獨 還是打擊選舉?

張思晉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18/08/2016

今屆選管會要求所有有意參選立法會的人都必須簽署一份有關擁護基本法的確認書,其中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簽署確認書後卻被裁定為提名無效,因選舉主任信納他「實際上並不、亦無意擁護《基本法》」。[1]

事件的爭議點在於,梁天琦符合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第四章「提名候選人程序」,[2]所列的提名資格,並簽署了確認書,但最終仍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理由是「不能信納梁先生真正改變了他過去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的立場」及「信納梁先生實際上並不、亦無意擁護《基本法》」,[3] 按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的新聞公告,選舉主任是按規例[4]第16條決定決梁天琦提名無效,但細看其中條文,梁天琦已簽署所有相關文件,並沒違反規例所述內容,而規例指選舉主任「信納根據《立法會條例》,候選人並無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5]從英文版本的條文「信納」只表示是參選人需滿足所有條件,而在所有與參選人資格相關的條文、聲明及確認書中皆沒有表示選舉主任需要或可以就參選人所提交的資料內容作主觀的判斷。故此,所有對參選人資格的要求皆屬於客觀的要求,包括參選人的年齡、身份以及是否交齊所需的文件等,試問選舉主任又何須憑主觀意見來作決定呢?

更重要一點是,選舉事務處可以裁定梁天琦、陳浩天等明確主張港獨的參選人提名無效,那又何以能夠認為其他沒有簽署確認書的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又何以有些曾明確支持港獨的人士能獲得有效提名?做法不能貫徹始終,只會大大地削弱選管會的公信力。特區政府及選管會如不能就今次的事件作出正確的處理及令人信服的解釋,無疑將影響香港多年來公平和公正選舉的聲譽,亦令市民對政府的信任再次降低。

有關爭議雖然最後亦會透過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交由法庭處理,但勢必糾纏多年。誠然,不少人認為港獨主張抵觸《基本法》條文,亦不支持港獨,但法理和政治問題不應該由選舉主任處理,選舉主任最重要的工作是維持選舉的公平和公正。選舉和議席的輸贏尚在其次,體制和信心的輸贏卻事關重大。將打擊港獨,變成打擊大家對選舉的信心,無異飲鴆止渴。

 

 


[1] 〈決定候選人梁天琦的提名為無效理由》,第18點,梁天琦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leungtinkei/photos/?tab=album&album_id=177170942695750  

[2] 〈提名候選人程序〉,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第四章,http://www.eac.gov.hk/pdf/legco/2016lc_guide/ch/chapter_4.pdf

[3] 〈決定候選人梁天琦的提名為無效理由》,第17及18點,梁天琦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leungtinkei/photos/?tab=album&album_id=177170942695750

[4]〈選舉主任須決定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82ACDF0CBBFDD7AD48257A2B0026BEA7?OpenDocument

[5]規例第10條英文版本原句 “The Returning Officer may require a candidate to furnish any other information that Officer considers appropriate to be satisfied”,故此「信納」二字不包涵選舉主任主觀判斷的「相信」或「信任」的涵意。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  13/8/2016

投票需要的考量

張思晉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21/07/2016

來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即將開展,各疑似或已公布出選的候選人已積極開展工作。要邁向成熟的民主社會,除了要有高質素的候選人,亦要有高質素的選民,因此投票亦成為了一個重要課題。

因應政治氣氛轉變,本土派崛起,加上建制及泛民皆有重量級的現任議員退居二線,來屆立法會選舉形勢令人難以預算。去屆建制派以總得票票數比泛民少的情況下卻取得更多議席,配票的精確程度令人訝異。因而香港大學的學者戴耀廷提出「雷動計劃」,期望透過協調令非建制派取得過半議席。

當然,作為選民可因應政治形勢作出策略性的投票,如家庭中的自我配票,或觀察支持陣營的黨派或候選人勢危而更改投票決定等,其實隨着近年互聯網的發展,已有網民自發性的作出配票呼籲,可惜因參與的規模及掌握數據的困難皆令這些行動未成氣候。撇開政治性的角力,投票是否只應或只可根據政治理念來作決定呢?顯然未必。

投票時的考量,可以參考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候選人的政綱、能力、過往的政績、有否政黨支援等等。如候選人以要求政府撥出儲備向市民「派糖」作為其中一項主要政綱,這是否足以作為一名議員四年任期的重點工作呢?如候選人只提出「要換人」、「相信我」、「我說到做到」等等空洞的口號,到底選民可以根據甚麼原因相信並投票給該候選人?在普選問題上,過往兩屆立法會選舉中,不少政黨的候選人都以此為爭取選票的綱領,今屆相信普選仍是政綱的重點之一,但到底是真爭取還是真口號,需要小心辨清。如果我們只單以政治理念及政治形勢來選擇候選人,便會忽略了議員在監察政府施政的這個角色,又或錯失了選出真正有能力、有承擔、能為香港謀福祉的候選人。其實無論新的候選人或爭取連任的議員,網上都會有他們的往迹可尋,投票前先看看自己那個選區或功能組別的候選人,誰人只說不做,或者有沒有為他們虛無縹緲的政綱做過任何事,並非十分困難的事。

誠然,香港是自由社會,每名市民有自由投票及不透露投票取向的權利,能按自己所重視的因素投票給候選人,甚至選擇會否參與投票,這亦體現了民主自由的可貴。

曾經刊載於:

《成報》 21/7/2016

選舉愈近,理想愈遠?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1/07/2016

很快又到9月新一屆立法會選舉的時候,之後,又會開展明年特首選舉的前哨戰。本來選舉一般應該都會帶來希望及改變,在民主社會,人民靠的就是手上一票來跟政府和政黨討價還價,但在香港當前的環境,大家對手上的一票/兩票,又有多大的期望呢?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政治體制本質上是一個妥協下的基因改造怪胎,一群不願受社會主義威權政府管治,習慣資本主義生活模式卻缺乏自治經驗的政治初哥,展開與中央及其代表之間十多年若即若離,糾纏不清的政治實驗。

作為社會主義中國管治的一個特區,放眼所見,除非武裝革命,否則香港絕對不可能獨立。中國與香港之間有一條既是臍帶,也是鎖鏈縛在一起,無論雙方是否喜歡,大家就像連了體一般,任何一方有所動作,另一方都無可避免受牽連,甚至被滋擾。

一直以來,不少香港的政黨都希望中央能夠就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普選定下清晰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但由於中港雙方缺乏互信,港人亦無法就不同方案取得共識,於是普選仍是這麼近、那麼遠。每次選舉臨近,彷彿又在提醒大家,要改善現況,就要把握機遇。

今期《燭光網絡》嘗試在立法會選舉前與大家一起為香港目前的政治生態把把脈,如何根治暫時恐怕並無良方,但能否減輕病情,則視乎大家對香港這個家究竟有多關心,就像在所羅門王面前爭奪孩子的兩個母親一樣,究竟大家是為了孩子而作出犧牲,還是寧願一拍兩散,讓孩子死就死呢?大家願意逆流而上邁向理想,還是把理想愈推愈遠,往往在一念之間。

議會「現形記」

張思晉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11/07/2016

「小圈子選舉689特首功能組別分組點票公民抗命」等名詞都指向香港政制不完善、不民主的一面。據《基本法》指出由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的行政長官(第45條)及立法會議員(第68條),最終的目標皆透過普選產生。但現行選舉制度未能有效反映民意,部份立法會議員在議會中以各式各樣的抗爭行為表達對制度的不滿。本文嘗試列舉近幾年與議會相關的「文化」,讓讀者認識議會的現況。

議會「拉布戰」[1]
  1. 2009年12月18日,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首次審議高鐵669億元巨額撥款申請,社民連、公民黨等泛民議員展開拉布戰,成功令討論延長,政府不能如期在2009年開始高鐵工程,而撥款申請最終延至2010年1月16日才獲得通過。
     
  2. 2012年5月16日就《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的條文及各項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2]討論議員出缺安排,黃毓民、陳偉業、梁國雄等發動拉布戰超過33小時,後被立法會主席終止。最後草案延至2012年6月1日,1,306項修訂全部被否決。
     
  3. 2013年開始,每年的撥款條例草案皆有議員提出數以千計的修訂案以拖延表決,2014年延誤了三個星期。2015年秘書處收到3,904項修訂,一破過往紀錄。主席曾鈺成裁定當中逾3,000項修訂無效,令修訂總數大幅刪減至618項,但最終還是經歷了六週的拉布戰才獲通過。2016年主席繼續大幅削減修訂項目並定下表決日期,有關議員利用點算法定人數導致流會,以表不滿,但草案最終仍獲通過。
     
  4. 2015年12月,泛民議員就《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發動拉布,提出點算人數逾百次,會議多次因人數不足而「流會」,到3月仍無法就草案進行審議,最後政府擱置有關草案。

​無疑拉布的確可以會令一些有爭議的議案延遲通過,甚至被擱置,但同時卻令大量議案及撥款被拖延,令造價大幅上升。情況猶如金庸武俠小說的七傷拳,殺傷力愈大,要承受的內傷愈深,最後與對手同歸於盡。

除了拉布的常態,更有不少「語錄」從議會而:

返黎就郁──

2012年辯論「議員出缺安排」草案進行三讀,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向秘書長說了兩次「返嚟就郁」,相信是與動用《議事規則》第92條結束辯論有關。一些傳媒稱此為「剪布」,更有議員質疑曾鈺成及黃宜弘合謀剪布,蘊釀提出不信任動議,李卓人表示曾誠信盡失,黃毓民更形容他是「貞婦晚年失節」。

不批准世界末日論──

網絡流傳古瑪雅人預言2012年12月21日為世界末日,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於12月20日立法會會議結束前,宣佈「本會尚有大量事務需要處理,明年必須續會,所以我不能批准明日為世界末日。我現在宣佈休會,本會2013年1月9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續會。」隨即獲議員掌聲,其後更得網民讚賞其幽默感。

「少啲講啲冇乜用嘅說話」──

2014年6月一次立法會會議中,蔣麗芸因不忿泛民多次要求點算法定人數作出投訴。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以「我建議你考慮少啲講啲冇乜用嘅說話。」回應,此句在日後蔣麗芸每有爭議性言行時,網民皆會翻出使用。

替「豬肉佬」改名──

2015年5月,王國興與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會面時,提到肉類從業員行業青黃不接,建議將工種易名為較「專業」的「肉類分割技術員」,以吸引更多新人入行。此言一出,大量網民發揮創意,表示魚檔從業員可以改名做「魚類銷售顧問」、地盤工人則可易名為「土木工程技術員」。

日以繼夜、夜以繼日──

在2012年《遞補機制條例草案》審議會議時工聯會議員王國興發言批評拉布,其「日以繼夜、夜以繼日」的言論被網民多番引用,甚至製成Rap歌上載YouTube。

等埋發叔──[3]

在審議《2017年特首產生辦法決議案》時,建制派議員在表決前突然離場,希望藉人數不足而拖延表決,但因建制派內部溝通不足導致仍有議員留在會議廳,令立法會仍有足夠法定人數使投票程序繼續,結果以28票反對、8票贊成否決政改方法。建制派議員及後解釋因劉皇發未趕及回來投票,希望以法定人數不足為由把投票的時間拖延至「等埋發叔」。「等埋發叔」一詞亦成為了遲到藉口的「萬能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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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與「不剪」的理據

不剪布的理由:曾鈺成在《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審議中批准千多項修正案時曾解釋,雖然《議事規則》第57條(4)(d)款,訂明議員「不可動議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瑣屑無聊或無意義的修正案」但他認為這牽涉到褫奪選舉權,所以認為修正案並非「瑣屑無聊、無意義」。

剪布的理由:2012年「議員出缺安排草案」進行三讀時,曾鈺成引用了《議事規則》第92條的條文,指「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但亦有議員質疑這不等於主席可以利用此條文來擴大權力,雙方繼續各自表述。

有不少反對拉布的議員或官員,亦透過創作回應議會經常出現的拉布情況:

受拉布影響而撤回《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有感而發創作了《拉布「錦」言》,以表達因版權修訂條例拉布三個多月的心聲。2016年4月,立法會審議《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王國興以網絡人氣歌曲《SAS之歌》進行二次創作,改編成為《嘥拉布嘥》以諷刺拉布浪費公帑。

《拉布「錦」言》節錄

坐坐坐成日齋坐   個鐘響   未停過

點算人數   我卒之習慣左

叮噹   叮噹   叮噹   叮噹

《嘥拉布嘥》節錄

嘥拉布嘥  嘥嘥嘥

拉布嘥拉布   拉布拉布嘥

 


[1] 不包括1993年3月審議《區議會條例草案》時民主派使用的拉布手段以及1999年12月建制派以拉布手段支持「殺局審議」(即解散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等 ;

[2] 〈立法會主席就結束《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合併辯論的裁決〉,2012年5月22日,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pre_rul/pre0522-ref-c.pdf

[3] 〈政改表決:建制派缺席投票 政改方案遭否決〉,《東方日報》,2015年6月18日,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50618/bkn-20150618123414600-0618_0082...

如果繼續打壓政黨政治

鍾劍華博士 |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
11/07/2016

(撰稿日期:2016年6月3日)

西方民主政治發展的經驗,是隨着代議制度及議會制度的開放,議會成為消融社會爭議的平台。政黨政治縱然是唇槍舌劍,但在制度確立了的議會規程及議會程序之下,各種爭議都可以在和平的程序中獲得裁決,不同的政黨也有必要透過議會程序尋求妥協。政黨爭取人民的支持和授權,同時也需要面對其他政黨的挑戰,彼此有贏有輸。政黨有時在朝,有時在野。在朝時,有權落實政綱理念,也必須受到在野黨的監察及制衡。在野時,仍然要做好監察者的角色,恰如其分地對當權政黨予以制約,並爭取他日乘時再起。政黨輪替的可能性與必然性,可以推動各政黨努力競爭,也可以制約在野的政黨不致過度務虛空談。

今天香港的議會各走極端,保皇與泛民攻訐不斷,很多時,都像是流於意氣之爭。親建制的可以保皇保得不問情由,不辯是非,不怕核突,總之是阿爺「吹雞」,立刻歸邊。反對派又可以為反而反,反正毋須負責,也毋須擔心自己會有操盤之日,可以無後顧之憂地反到底。

可以想像,如果香港有政黨政治,政黨有機會成為執政黨,保皇黨還夠不夠膽保皇保得那麽肆無忌憚?反對黨又敢不敢事事都反對得那麼理直氣壯?

不正常的政黨政治

不同的社群對不同的事件意見紛紛紜紜,自然也是多元社會的必然後果。香港是一個資訊流通,意見紛陳,取向多元的社會,在不健全的政治體制下,往往還要呼籲尋求社會共識,豈非緣木求魚?

政黨政治在現代社會中的其中一個最重要作用,是把紛陳的意見凝聚於幾個由不同政黨的意識形態所代表的主軸周邊。透過政黨的活動和操作,已經把其中一些不同的意念統合整理。到不同的政黨回到議會作對決之時,要處理的矛盾也就相對沒有那麼複雜了。所以西方民主政體,就算說是多黨制,最終大部份都只是有兩三個具主導性的大政黨。

香港的政治制度設計排斥政黨政治,結果是所有的政黨都要走向兩極,要不就做建制派,要不就是反對派。這本來就已經極之不健康了。這幾年隨着政府缺乏政治影響性,制度性弱點進一步暴露,政府施政困難,政府的表現也實在難以令人滿意,政制爭議也進一步白熱化。但政治體制有沒有為這個困局提供合理的出路及紓緩機制,結果是在這兩極周邊再衍生更多比原來政黨作風更極端的新興政治組織。建制派分裂成為幾個主要組織,表面上在背後大阿哥的協調下盡量合作,背地裡卻是不斷明爭暗鬥、爾虞我詐,爭逐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手頭上有限的政治資源和機會。在他們的周邊則產生了很多打着「愛」字頭的邊緣組織,以極端反智的作風及行徑來保皇,雖然有時會在客觀效果上增加了聲勢,但同時也招惹了更強烈的抵觸情緒。

反對派那一邊情況也大致如此。取態較溫和的民主派政黨,難以爭取更大的政治空間。幾年前民主黨走入中聯辦,促成了立法會增加議席,結果被部分激進組織打為叛徒。問題是建制派也不作道義上的聲援,反而落井下石,還乘時意圖挖奪民主黨原有的支持。

現在,經過新一輪的政改爭議及雨傘運動,年輕一代及部份民主派的支持者已經逐漸失去了耐性,因而也興起了很多新生的傘後組織及其他更激進的政治團體,部分更是打著本土主義及港獨的旗號。

這是一個不斷自我劣質化的政治螺旋。正常的民主生活應該是紛紜的意見及觀念先行圍繞幾個主軸凝聚。由代表這些主軸的政黨取得派別內的共識,又或是透過黨內民主及決策程序得出決定之後,再透過議會政治與其他政黨尋求政治決策。縱然未必事事皆大歡喜,也不一定能夠把所有政治矛盾消融,但總還可以透過一個各方都同意的遊戲規則來作出決策。香港的情況剛剛相反,政黨走向兩端,之後各自分裂,然後不但未能統合周邊的政治力量,反而被進一步拉向更大的分化。政府在這樣的政治生態下,不但不會更容易管治社會,反而連基本的權威也不斷旁落。更甚者是政府要帶頭走向民粹。

這是一個不斷自我劣質化的政治螺旋,令政治權威不斷下墮,令社會走向兩極化,也令各方面都只會進一步碎片化。結果是社會進步無從談起,社會發展受到窒礙,原來要處理的問題也無從處理。如果不盡快打破這個循環,香港社會只會漸漸走向衰落。如果問要如何打破這個循環,第一步應該是先要面對現實,確認今天的政治制度確是千瘡百孔。經歷了回歸過渡時期到今天的政治教化及洗禮,香港必須重新建立一個具公信力的政治體制,發揚符合現代民主精神的政治及議會文化。要做到這一點,再不能迴避政黨政治。

 

 

政治制度與選舉制度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1/07/2016

近年,坊間不少批評指選舉只是爛蘋果鬥爛蘋果,根本沒有一個參選人值得投予一票。嶺南大學公共管治研究部主任李彭廣分析,現在的政治制度只容得下「否決政治」,透過成為關鍵少數來做博奕。揀蘋果,從此不一定求「靚」。

近年研究英國在殖民地時代管治香港的方法的李彭廣稱,香港人有「戀殖」情緒,只是因為他們忘記了當時英國是如何管治香港的。他說:「從前是共識政治,立法機關只存在官守和委任兩類議員。官守,就是官;委任,就是總督任命。他們不會制衡政府,是直接受命於總督,不會反對政府提案,最多只是『少鬧大幫忙』。」

另外,當時沒有選舉,沒有政黨;商人,社會精英就已經得到認受。至1984年中英聯合聲名簽署後,1985年首次引進兩項間接選舉。而選舉,將政府、精英和商界的利益共同體打破。李彭廣形容,當年立法會設立功能組別,原本是想令傳統的精英有優勢,但時至今日卻演變成整體社會與精英、商人為主的小社會的基本矛盾。李彭廣形容:「這件事無法解決,因為這樣的矛盾竟然被制度化,經普及選舉而進入管治圈內的人,當然會覺得自己代表大多數,會與小社會格格不入。」

立法會選舉制度令社會矛盾突顯,特區政府手握提案權,公共財政、政治體制、政府運作等重大議案已不能由議員提出,其他議案要透過私人草案突圍而出亦困難重重,制度直接令這個議會由共識政治走向否決政治。李彭廣說:「受到提案權的限制,主流民意不能起主導作用,淪為小數。於是你有你的提案,我就唯有提出反對。」

回歸19年,立法會議員透過否決(議案)來作為爭取的手段,透過「扭計」而「拎著數」。李彭廣說:「表面上泛民(議員)作出的反對次數多,但數到『扭計』其實工商派(議員)更強。泛民(在立法會議席)只得20票,沒有半數,其實沒有真正的否決權;但自由黨、鄉事派(議員)雖然人數少,反而成為議案能否通過的關鍵少數,所以更能借『扭計』而得到利益,而且『著數』的內容未必同議案有關。」

關鍵少數的其中一個成功例子就是2003年就《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即基本法23條)的二讀,泛民雖堅定反對,但如果沒有自由黨的反對,亦不能成功否決。時至今日,不論否決、拉布等等,都是一種否決政治,企圖透過拖延迫使政府更改議事議程。李彭廣說:「我(議員)如何透過議會程序,令你寸步難行,看看你能否一直忍著,當不能忍受下去便會抽起(議案),因為後面還有很多事情需要處理。這些就是在議會中角力的手段。」

可見,用李彭廣的說法,立法會議員使用制度內容許的方式,拉布、否決以迫使政府就範,是在使用他作為議員的權利,並沒有所謂「道德對錯」。他說:「其實最後立法會終究是一個權力遊戲,不同政治團體有不同的立場,不一定用道德角度思想。例如標準工時,工會當然想實行,但商界一定反對,於是所謂對錯,你可以從社會穩定的方向著眼,亦可以從經濟成本去評估,難以說那一個方案必然是對的。」

在這種選舉制度下,不論是特首選舉,或者是立法會選舉,其實並無出路。他說:「長遠以修改基本法(作為解決方法),但未來十年都不見會再有機會,或者行政長官願意下放權力,把行政會議成員和問責制主要官員的一些位置讓不同政黨去分擔、共治,減少行政主導的色彩,但是這樣要中央(政府)的思維改變,同樣不容易。」

議題設定的概念

如果你以為有好的政治制度,社會就不會再有很多遊行示威,意見就不會紛紜,這就錯了。李彭廣表示,一個好的政治制度,可以令政策制訂的展開過程由民間開始,打通社會輿論,達到不同持份者,政府部門等等。政府作為政策制訂的最主要設計、倡議和執行機關,即使是制度或非制度使然,也有責任好好制訂議題。

他形容,社會議題的政策制訂是「上游」,到了議會討論是「下游」:「政府如果做好,應該靠上遊,透過壓力團體,透過社會傳媒,去營造社會對特定政策的看法。所以政府有時會做很多諮詢文件,或者向專業團體諮詢,等到政策有具體文件時,已經是中游,大部份人都接受,有了主流看法。如此到了下游又更容易推行。」

議題當中,又分價值議題和利益議題(見表),社運人士多數關注的是價值議題,如勞工、弱勢社群,透過開記者會,約見官員,以影響輿論;如組織的能力夠強,就有機會改變社會,迫使政府回應。

 

倡議時間

重點

做法

例子

價值議題

長(至少十年)

價值、
思想改變

教育

環保、綠色價值

利益議題

短(可以很快)

利益

社會動員

興建污水處理廠

表:兩大不同的議題類別

 

不過香港的議會有比較特別的情況──就是有些政府的政策議題由中央「空降」,例如一帶一路。政府需要將之轉化為本地的議題,而往往能短時間便見效的都是利益議題,政府不易成功推動。李彭廣說:「如果你個中央政策不會動用香港的資源,例如只是簡化商業登記,那當然沒有問題,但現在是要挪用十億讓內地學生來香港,大家怎會不立即反彈?利益很直接,很容易理解(有如此反應)。」

 

地上沒有烏托邦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1/07/2016

過去幾年香港的政治局面有如一潭死水,有幾個難以解開的死結:

  1. 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無論大家是否喜歡,香港只是中國一個無法分離的部份,完全沒有獨立的條件,加上1997年之前香港有其獨特的地位,是中國其他城市完全無法取代的。但時移勢易,回歸19年後,中國的國力日強,對香港的依賴已逐步下降,亦不介意和香港硬碰硬。
     
  2. 行政長官孤家寡人,沒有政黨背景,在立法機關裡沒有堅定可靠的盟友。在政治問題,尚有中央在背後發功,確保可以維穩;但在民生議題,建制派與泛民主派並無分別,甚至有時罵政府罵得更狠。
     
  3. 立法會的功能組別及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度,令一些人只憑很少票數便可以贏得席位,既有利少數極為保守或激進的人士當選,亦令立法會必然成為一盤散沙,沒有任何政黨可以擁過半數議席,名正言順地控制議會的運作,很多時便出現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情況。
     
  4. 整個社會瀰漫互不信任及對立的氣氛,只問立場不講對錯,要理性討論問題愈來愈困難,不單立法會內受過教育、有政治閱歷的袞袞諸公如此,那些只看著facebook了解世界,愛聽同聲同氣聲音的一代更是如此。有反對聲音本來是十分正常的事,但當雙方往往抱著零和遊戲而不是謀求雙贏的心態,很容易便令小事化大,卻無法處理真正的大事。
為香港尋找沒那麼差的出路

要改變現況,我們必須明白甚麼是可以改或最有可能改,甚麼是難以改、甚至是無法更改的,否則只會徒勞無功。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明白,世界上不會有完美的政治制度,只有較能避免出現濫權,令政府較有制衡,令暴政較難出現的制度,而且單靠制度亦不能令社會自然變得美好,因為人的因素始終十分重要,地上沒有烏托邦,好的制度亦會敗在壞人的手上,而在不完善的制度下,只要大家有心亦可以逐步向前。

首先,政治不能只講一些虛無縹緲、「堅離地」的夢想,必須回歸現實,總不能在未達到理想前便甚麼也不做。要改變現況就要為自己創造更有利於改變的空間。由於政制改變涉及中央及特區多元化社會的眾多持份者,恐怕任何大的變動都難以推動,就算小的變動亦要有足夠勇氣才能面對社會上一些極端保守或激進團體的壓力。不過,我們好像站在搖搖板上向前推進,其實毋須行到另一面的盡頭才能改變原來的狀態,只要過了中間線便會令情況逆轉。立法會70席的改變也是如此,既然現實上無法即時爭取全面直選,那麼多一席就是一席,只要直選和有廣泛代表性的議席能過半數,就能帶來較明顯的改變,到時再爭取更大的改變便事半功倍。

其次,現時行政長官不能有政黨背景,令行政立法處於必然分割的局面,長遠來說,應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取消此限制,容讓行政長官可以有政黨作為執政的後盾。而在未能成事之前,起碼要讓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內的政黨或擁過半議席的聯盟合作,委任執政聯盟的成員為問責官員,理順行政立法的關係。當然,做反對派其實是十分容易的,但要執政就要有準備執政的胸襟,就算自己不加入,也毋須將加入政府的人妖魔化,難道一日未有普選,就不可能有真心想為市民服務的問責官員嗎?不要將加入政府看成原罪,否則我們只能繼續看著更多庸碌無能的人加入政府來管轄我們。

第三, 立法會的普選時間表遙遙無期,有人認為是社會和議會爭論不休的根源,但在所有民主社會,議員吵得面紅耳熱根本就是常態,就算全面普選亦無法改變。其實議員最需改進的應該是他們的發言內容、辯論質素和待人處事的態度,身為「議」員而不懂說話技巧,缺乏合理的邏輯思維是香港議會令人厭煩的一個主因。猶如看著一群不懂演戲的演員每晚在黃金時段的肥皂劇出現一樣,大家不想轉台才怪。就算未有普選,懇請大家投票時起碼選擇一個看上去不像思覺失調,說話仍然有基本邏輯,而不只是立場決定一切,動輒青筋暴現、潑婦罵街或像人肉錄音機一般不斷重覆既定講稿的鬧劇演員。

單靠好的制度不保證可以改善香港目前的困局,單靠好的人選在壞的制度下亦舉步維艱。唯有投票選出更多願意凝聚起來,合作改善香港未來的議員,才能為香港帶來轉變的機遇,只要有更多不肯認命的人,在政治制度雖然未改變之前,我們仍然能夠為香港尋找沒那麼差的出路。正如作為基督徒的,相信無論雲層多厚,雲上太陽必然存在,大家只管憑信心,做應該做的事,將結果留給上帝。

 

 

再思基督教選委

戴耀廷 |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06/07/2016

(撰稿日期:27/5/2016)

自有團體提出基督教應在2017年特首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中放棄十席基督教選委,在香港教會內引起了一些討論。

按現行特首的選舉規則,1,200名選委中有60席是來自宗教界,但宗教界與其他選委會的界別不同,宗教界的委員並不是由選舉產生,而是由指定團體提名的部份人士來出任。《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下稱《條例》)指定了六個團體分別代表六個宗教,而代表基督教的指定團體是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每個指定團體可提名十位人士成為負責選出特首的選委會委員。

《條例》並沒有規定指定團體以何種方式產生他們要提名的人選,只是規定了若指定團體提名的人多於被配予的數目,以抽籤方式決定由該團體的哪些獲提名人來填補該指定團體所獲配予的席位。《條例》也沒有規定若指定團體沒有提名任何人的時候的處理方法,只是說若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委員席位出現空缺,可安排補充提名。若在補充提名的程序,指定團體仍是不予提名,《條例》亦沒有規定任何處理的方法。

選委十席棄或留

提出基督教應放棄提名選委的意見的人,主要認為教會不應參與去組成一個政府組織,且這組織的組成過程本身並不符合平等的原則,而無論教會如何去改良基督教選委的選舉辦法,也不可能令這不合乎公義的選舉變得更合乎公義。以現行的安排,基督教十席選委最後只會被建制派所取得,對推進香港民主普選沒有任何實質作用。即使選舉方法能有改善,但基督教十席對整體選舉的作用也會是極少,而他們認為透過放棄提名選委,更能向公眾顯明此特首選舉方法的不公義之處。

支持基督教應繼續提名選委的人,則認為為了推進香港的民主普選,應寸土必爭,不應輕言放棄,能有多一名支持民主普選的人加入選委會,就可以發揮多一分的力量,如提名一些支持真普選的人為特首候選人,即使這候選人最後當選的機會是接近零,但仍可對建制派候選人產生一些政治壓力。與其批評現行選舉方法不足之處,他們認為應努力去想方法及投入資源去令基督教選委的選舉變得更公平。

棄、留以外的想像

在棄選與繼續提名教內人士之外,還有沒有第三條路呢?其實已經有人提出建議,就是把基督教的十席選委「普選化」,這是指基督教把十席選委公開讓所有公眾人士參與提名及參選,任何選民毋須是基督徒,只要取得一定數量的選民 (也毋須一定是基督徒)的提名,就可成為候選人,並由全港選民行使平等的投票權去選出這十名選委,而選民也不規定必須是基督徒。代表基督教的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就會提名勝出的十名人士為選委。

《條例》並沒有規定宗教界各指定團體一定只可以提名教內人士為選委,故一旦指定團體提名了一些沒有指定宗教信仰的人為選委,政府沒有甚麼法律標準和程序去拒絕接受這些提名。換句話說,即使這安排並不符合原先的設計,但也不能說是違反了《條例》的規定。「普選化」選委是合法地顛覆一個不公平、不民主的制度。

「普選化」選委的好處

「普選」產生基督教選委有以下的好處:

一、雖然基督教還是會提名選委,但由於基督教把整個選舉程序開放給所有人,不一定是基督徒也可以提名、參選及投票,那麼教會再不是直接參與組成一個政府組織,角色充其量只是獨立及客觀地主持一個程序而已。

二、雖然選委會的絕大部份委員仍是以不公平的方法選出,但把基督教選委「普選化」,至少那十席能真正地符合公平選舉的原則。

三、由於所有人都能參與此選舉,建制派再難主導整個選舉。即使由建制派的候選人贏得一些席位,但他們也是透過公平的選舉而取得席位,完全符合民主及公平的原則。

四、引入普選選委,並不是要令不公平的選委會變得公平一些,反能把其他部份的不公義更加突顯出來。

五、這安排把民主普選引入了不公平的選委會,政府不願做的,由基督教來代行,應可以為民主普選帶來一些積極的作用,證明民間也有能力去實現民主普選,可為公民社會賦予新的政治力量。

六、教會更可以透過這行動做一個好的見證,讓其他人看到,一些本應可由我們擁有的,我們願意主動放棄,更能把它回饋社會。

 

(編按:內文標題為編者所擬。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於6月30日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投票決定是否繼續委任選委,及委任的方式。投票結果以46票贊成,6票反對議決保留基督教選委席位;27票支持以抽籤方式選出選委。)

議會 暴力?

張思晉 | 明光社項目主任 (社關行動)
03/05/2016

2008年的「掟蕉事件」[1]後,「議會暴力」開始備受關注。反對派議員認為因不公平、不公義的「制度暴力」,要在議會上採取相應的「對抗行動」,如肢體暴力(掟蕉)、言語暴力(粗口諧音)及議事程序暴力(拉布)等。

筆者就此分別訪問了立法會議員馮檢基及鍾樹根,及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部副教授成名,從不同角度探討對議會暴力的看法。

馮 : 馮檢基  鍾 : 鍾樹根  成 : 成名

論及議會暴力,我們多半想起台灣議會的情況。三位受訪者如何定義議會暴力呢?

:「我個人比較清晰,認為九十年代的台灣議會便算暴力……一般而言有打架的情況便算暴力……在議會中大聲叫、被主席喝止仍不收聲、丟文件、撒『溪錢』等只能算是騷擾議事進行,但不能算是暴力。」

:「肢體衝突,或是明顯以肢體或器具損毀立法會的物件……像霸佔主席台則難以說是暴力、丟紙只算是輕微的肢體動作,相反丟玻璃杯等爭議性便比較大,因可能會導致他人受傷……這些行為是否不能做,則要視乎當時的目標,如與阻止不公義(的目標)未成正比,則會有極大的爭議。」

:「丟物件會傷害他人的身體或物品,霸佔主席座位都算是暴力。一般人阻礙議會進行,是刑事,議員本身是有《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保護,但妨礙了整個會議進程,妨礙了議員議事。」

三位受訪者都同意以肢體或物件傷害到他人,便可說是暴力;「語言」則不在他們的定義中。而近年立法會中常見的「拉布」[2]行為,甚具爭議,泛民以拉布抗衡種種他們認為不義的議案;但政府及建制派議員則力陳拉布影響民生,更指此舉撕裂社會。有媒體及立法會議員亦認為這算是「軟暴力」、「議會暴力」,而三位受訪者對拉布亦有他們的看法。

:「拉布怎會是暴力呢?這是議事規則所容許的,其實拉布即是容讓議員可以在不離題、不重覆問題的情況下不停講意見……這不是暴力,剛好相反,這是議事規則給予的權利。」

:「拉布說不上是暴力來的,通常是使用冗長演說去達到阻止不合理法案或動議通過……要視乎是否符合社會公義或人權這些普世價值,當然當中會有灰色地帶,難以只以一兩條倫理原則演繹出來,這要交由選民決定。但的確過去一兩年有很多不合理議案獲得通過,例如高鐵增撥200億等。」

:「我想這並不算,拉布的問題是拖延議事進度,亦是根據規則,但規則卻沒容許霸佔主席座位。而太冗長及重覆的內容,作為主席則要衡量及判斷這是否已過份濫用了,而採取相應行動令會議重回正軌。」

「拉布」雖在議事規則的容許之內,但事實上,對政府施政及立法會議事進展的確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社會上亦有不少反對拉布的聲音,然而有甚麼原因令拉布的情況日益加劇,是政制架構不完善,或是政府施政所引致的問題呢?

馮檢基猜想「其一或許是拖延議會的進度,因其法案或決議與自身相信的有所矛盾,第二則是刻意對抗政府」,馮認為制度上確有不完善的情況,如「30萬人選35席功能組別,而另外600多萬人選35席立法會直選議席,令結果很多時會傾向商界或政府,這種制度上的『少數服從多數』,我就不會服了,這不是平等的民主制度所選出來。這制度是扭曲了,是不公平地合理不民主。」

馮表示很少參與拉布,認為「拉布不應成為常態,有時對市民有直接影響的議案應讓其通過。如只是針對政府(而拉布),這種偏向極端的拉布也不同意,相反如建制派只聽『阿爺』(中央政府)話,甚麼也同意,這做法我也不同意。」

成名認為現時的社會制度明顯絕對不可以回應社會訴求,因有「分組投票、功能組別、加上梁振英有權用到盡」等。他又認為議會內的抗爭行為主要在梁振英上台後,顯示了北京政府高壓政策的實施。他認為北京政府擔心香港會成為「木馬屠城記」中的「木馬」,不想香港較自由及法治等核心價值會影響到內地的變天。

鍾樹根則不認為制度未能回應社會的訴求,議會中的抗爭行為是因為反對派議員覺得選舉制度及議會制度,不符合自己心目中的組成方式,所以他們便以破壞方式去應對。但鍾認為這個制度是基本法所規定,是得大家所同意的。如果反對派議員認為制度不公平,為甚麼他們又參與呢?功能組別中有不少界別由泛民議員所擔任,這豈不是輸打贏要?而且制度有不完善,應該要通過政改的方式去逐步改善,而不是要破壞。

近年立法會議事效率低、公信力日益下降的形象已深入民心,如何才能使議事狀態重回正軌,達到真正理想的議事效果呢?

馮檢基認為沒有一個最理想的議事狀態,有民主亦可以再出現抗爭行為,但只要大家皆能按議事規則辦事,便已經是理想的議事狀態。成名認為最理想便是全面真普選,組成還是其次,另外還需要整個大氣候如新聞自由的配合。鍾樹根認為議事應該要有一定規矩,例如英國議會對衣著言談皆有一定要求,但現在卻欠缺了高質素的規矩,加上拉布,造成議事效率低、質素差。他還表示應該注意議員的出席率,建議可考慮在議員薪酬上反映,如高出席率或參與更多的委員會便有更高報酬,以吸引議員更專注議會的工作。
 

 

 


[1]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前特首曾蔭權宣讀《施政報告》時,突然向主席枱前投擲香蕉以示憤怒。

[2] 拉布(filibuster)指馬拉松式冗長的演說、甚至朗讀篇章書本等以消耗戰的方式,癱瘓議事程序、阻撓議案投票等,以迫使政府退讓或收回議案等,這個策略多由議會內佔少數派的政黨所採用。多個國家議會曾使用拉布,南韓的反對黨於2016年刷新了連續拉布192小時的紀錄。
 

 

宗教自由與西方的去基督教化──論美國宗教自由恢復法的爭議

關啟文博士 |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系主任
27/01/2016

2015年年3月,美國印第安納州(Indiana)通過了宗教自由恢復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RFRA),但生效後幾日就受到猛烈抨擊,指控條例會包庇歧視同性戀者的行為。名人、政客紛紛撰文表示不滿;超過七十個科技公司總裁聯署要求在條文中加入保護性小眾(LGBT)條款;一些大公司揚言會減少投資或撤離;華盛頓州州長宣布不會批准員工用公帑到當地公幹,還有多個不同州分市長提出反對。

遭到猛烈炮轟下,印第安納州的宗教自由恢復法也要作出修改,原本想訂立類似法例的其他州分也受到影響:阿肯色州 (Arkansas) 州長一度拒絕簽署新例,要在議會修訂為SB 975及SB 229後,才簽署宗教自由恢復法成為正式法例。喬治亞州 (Georgia)、蒙大拿州 (Montana) 和北卡羅萊納州 (North Carolina) 議會擱置宗教自由恢復法立法。宗教自由不單是普世承認的基本人權,更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文保護的權利,為何今天會受到如此敵視呢?

 
宗教自由恢復法背景

宗教自由恢復法首先在1993年由美國聯邦的層面制訂,事緣在1990年史密夫案中(Employment Division of State of Oregon v. Smith., 494 U.S. 872 (1990)),最高法院認為州政府可以廣泛禁止人民擁有迷幻藥物,而毋須給豁免予美州印第安人(因美州土著在聖禮中使用的仙人掌科植物peyote含有迷幻藥成份)。法庭表示政府毋須「迫切性需要」(compelling interest) 就可侵犯自由權利,只要那侵害並非針對宗教踐行,而是普遍應用的法則所附帶的效果。這案件改變了對第一修正案的理解,很多人感到高院的判決對宗教自由不利,所以希望透過更清楚的法例去為宗教自由提供更大的保護。

然而在1997年,最高法院在City of Boerne v. Flores, 521 U.S. 507 (1997)案中,宣佈宗教自由恢復法不適用於州政府,於是,各州紛紛自行訂立宗教自由恢復法。在印第安納州之前,已有十九個州分訂立宗教自由恢復法。[1] 另外有十一個州份有法庭案例提供類似的宗教保護。條款的內容大概如下:

1) 縱使基於一些可普遍應用的規則,政府仍不應把實質的負擔加於人民的宗教實踐之上。

2) 存在例外情況:當政府有一種迫切性需要(但不能只是為了提高效率),是可以限制宗教自由,然而這種限制也應是最低度的。

那為何印第安納州的宗教自由恢復法卻受到如斯攻擊呢?有些人會認為她的條文特別有問題,如把「人格」(person)的定義擴充到包括公司等,但其實主因是美國的同運走進主流,有龐大的經濟、政治和媒體的勢力支持,甚至有力量鎮壓不認同同運的人,例如不肯為同性婚禮製作蛋糕、提供花和攝影服務的小商人──他/她們被控違反不同形式的反歧視法而遭受懲罰!現在他/她們的主要抗辯理由就是宗教自由,同運當然不希望宗教自由恢復法能為這些被指「歧視」LGBT的人提供保護,所以便大力反對。

 
宗教自由是基本人權及普世價值

我們要重申,宗教自由是國際公認的人權,所有國際人權公約均承認宗教自由的人權。(相關文章請參閱本期《與宗教自由相關的國際公約條文》一文。)

但為何宗教自由受到國際人權文獻重視呢? 一)宗教自由有重大的內在意義,最能反映人不單需要衣食住行,也能追尋真理、意義及價值,這也是人的尊嚴所在;二)宗教自由也有重要的公共意義,它清楚確立政府及人民的區別,表明有一些基本權利(如宗教自由和良知)是神聖不可侵犯,是政府也不能干涉及踐踏的。這當然是民主發展的基礎;三)從理論及歷史經驗看,宗教自由與民主是相輔相成的:民主保障宗教自由,而宗教自由也是民主的基本保障。不幸的是,如此重要的人權在當代西方社會,不單受到忽略和邊緣化,更被部分人士猛烈攻擊!

 
宗教自由日漸被蠶食

印第安納州的法例是以1993年聯邦宗教自由恢復法為藍本,聯邦的宗教自由恢復法在過去廿多年一直發揮保護美國人的宗教自由的角色。例如在2014年,最高法院引用聯邦的宗教自由恢復法判Hobby Lobby公司有權拒絕津貼員工墮胎和避孕藥物 (如果這要求會侵犯僱主真誠的宗教信仰)。另外,2015年最高法院以9比0的判決:用類似聯邦宗教自由恢復法的法例保障了一個穆斯林囚犯保留短鬍子的權利。

當時聯邦宗教自由恢復法的制訂獲得兩黨一致支持──意味著左右陣營均確認宗教自由的重要。參議院以97比3絕大多數支持通過,眾議院更全體一致通過。時任副總統戈爾算過,不同立場的組織共68個同樣支持聯邦宗教自由恢復法,包括了相當左傾的ACLU。戈爾表示那些組織「通常立場很不同,但是[這些]組織走在一起支持宗教自由。」戈爾還指出:「事實是《宗教自由恢復法案》是所有美國人都能支持的東西。」

今日,對宗教自由重要的肯定已一直受到侵蝕。印第安納州的宗教自由恢復法遭受眾多攻擊,尤其是同運分子極力將訴諸宗教自由標籤為偏執狂(bigotry)和歧視,顯示宗教自由得不到適當的尊重。在歐美如加拿大及挪威都有這種趨勢 (相關文章請參閱本期《歐美各國去基督教化現況淺述》一文)。

 
支持宗教自由恢復法的主要論據

人民的基本自由需要受到保障,免受政府非必要和不合理的壓迫,讓每一個人,不論任何宗教信仰,在所有地方均能有自由尋求真理、建立信念,以及依據她的良心指引生活。限制政府干預人民私人決定──尤其是他們的宗教決定──的權力,正是美國憲法的精神,更與自由民主社會的精神吻合。若否認或減低宗教自由,將沒有東西可限制國家壓迫的終極界限。

保障這項基本自由已使美國人在過去廿多年受惠,當中更包括那些非主流宗教信仰。正如錫克教的Sikh American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 Fund行政總裁Jasjit Singh解釋:「宗教自由恢復法意味著我自己、我兄弟、我姊妹、我母親、我父親,我們全都可以以我們夢寐以求的方式,和憲法上白紙黑字承諾的方式參與美國生活。我們有機會得到工作和完全融入美國社會,而毋須犧牲或對我們的宗教身份的任何部分作出妥協。」

有些人會說:「但宗教自由並非是絕對啊!」這也是對的。宗教自由恢復法已承認這點,並列出例外情況,正是要實現宗教自由和其他權利的平衡。所以條文只是要求:政府不能將重大負擔放在宗教實踐之上,除非政府能證明如此行有迫切性需要(compelling interest),以及以最少限制的方式實行。因此,聯邦法例只是將證明的責任放在政府之上,但當宗教自由與某些迫切性需要,如為了公眾安全,出現衝突時,法例並沒有說明誰勝誰負,最終只有法院有權決定。這正確地承認了宗教自由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

宗教自由恢復法給予宗教自由應有的重視,政府要限制宗教自由時,也要滿足相當高的標準(而不能訴諸方便)。再者,為了盡量尋求雙贏方案,盡可能以少限制的方式來達致「國家利益」。

譬如當另一項價值與宗教自由互相衝突,但可以透過訂立一條不那麼嚴苛的法律,或以教育方式解決。在這情況下,我們應盡量選擇代價較輕的方法──這樣,既可滿足那項價值的需求之餘,又可最大程度地保障宗教自由。

最後,在一個多元社會裡,透過如宗教自由恢復法的平衡測試(balancing test) 去保障宗教自由,能達致公民和諧。現在宗教和傳統的倫理已日漸成為社會邊緣化的異見,並受到壓制。肯定宗教自由,保障爭議的雙方,而不是單方面懲罰表達異見的人,才能使多元社會裡各人和平共處。

 
宗教自由與「同性戀權利」的衝突

現在有很多例子──攝影師、花藝師、蛋糕師傅和農莊主人,被迫以不同形式參與慶祝同性婚禮,這是侵犯了他們堅持關於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的信念的自由。他們都願意服務男和女同性戀者,但反對慶祝同性婚禮。

我們認為不應標籤這等人士為歧視,因為他們真誠地抱持宗教信念,認為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促進或協助別人進入其他種類的「婚姻」關係,等如要求他們違背自己的宗教信念和良心。因此,以法律強逼他們參與和支持這些慶典,是嚴重地危害和侵犯他們踐行信仰的自由。縱使我們認為「反歧視」是一種迫切性需要,但以法律強逼攝影師、蛋糕師傅和花藝師參與同性婚禮,這是否一個最低度的方式去促進「反歧視」呢?這是有疑問的。即使美國人有自由過他們選擇的生活,但應該沒有人可以要求政府強逼其他人參與慶祝他們的關係。

再者,針對小商戶的高額罰款(如Aaron Klein不製作同性婚禮的蛋糕就被罰一百萬港元),這類逆向歧視經常逼使他們結束生意,斷他們的維生之計。政府實在不應該強逼他們在宗教信仰和生活之間作出選擇

結社自由和契約自由是雙程路,它們涵蘊了選擇與誰結社,以及選擇何時、以甚麼條件、跟誰訂立契約和為了哪些貨物的自由。僅當在迫切性理由下,政府才應侵犯這些自由,強逼或阻止結社。我們看不到,少數人不為同性伴侶提供攝影或蛋糕服務,會為他們帶來甚麼實質的傷害。有些人說,打開門做生意就不能挑選客人。真的嗎?最近有一些人嘗試要求一些親同運的蛋糕店主,為他們製作一些寫著「反對同性婚姻」等字眼的蛋糕。這些要求被斷然拒絕,但卻沒有人譴責他們在歧視或「揀客」,當然也沒有法例懲罰他們!這是否雙重標準呢?

 
宗教自由恢復法保護宗教自由和良知權利

宗教自由恢復法是一個合情合理的法案,公平地保護宗教自由和良知權利,最後每個人和社會都受益。在亞洲社會,我們也應當更多肯定和提倡宗教自由,而不應嚴重偏向某些「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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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個州分包括:Alabama, Arizona, Connecticut, Florida, Idaho, Illinois, Kansas, Kentucky, Louisiana, Mississippi, Missouri, New Mexico, Oklahoma, Pennsylvania, Rhode Island, South Carolina, Tennessee, Texas and Virginia。
 

 

兒童福祉

15/10/2015
兒童福祉大要素

根據英國的社會福利署的研究,當要評估兒童的福祉時,應從三大範疇作考慮,除了兒童的個人成長需要,更要考慮家庭的管教能力和延伸家庭的支援。[1]

1. 兒童成長需要
健康、教育、情緒和行為發展、身份認同、家庭和社會關係、社群表達能力、自理能力等。

2. 家庭管教能力
提供基本照顧、確保兒童安全、正面的情緒感受、配合發展需要的適當刺激、指引和定下界線、家庭穩定性等。

3. 家庭和環境狀況
家庭歷史和功能、延伸家庭、居所、家人就業情況、家居入息狀況、家庭與社會的融合情況、是否懂得使用社區資源等。
 

 

「兒童的均衡發展需要」研究[2]
  • 六成半被訪兒童睡覺時間比專家建議的九小時為少
  • 超過三成兒童表示即使自己感到疲倦,仍不能自由休息
  • 四成六兒童每天少於一小時遊戲時間

 
「低收入家庭中小學生生活狀況問卷調查」[3]

  • 63%低收入家庭學生無法保證每逢節日都可以吃到應節食品
  • 52%低收入家庭學生不能保證每日喝到牛奶
  • 52%低收入家庭學生未曾去過迪士尼樂園
  • 34%想要配置電腦
  • 17%遊覽本地著名景點

 

讓孩子在父母的愛中立自己

在兒童成長的過程中,父母與孩子的關係,甚至夫婦關係,對孩子都有著極度重要的影響。現在讓我們一起了解孩子如何在父母身上建立健康正面的自信。

零至兩歲是嬰兒心理社交成長(psychosocial development)發展的首個重要階段,幼兒在這段時間會建立對他者及世界(主要是照顧者)的信任。

父母有責任為孩子的成長付出優質的相處時間(quality time),讓孩子知道父母是自己安全的倚靠。

夫婦關係的質素會直接建構孩子對兩性關係、兩性角色的認知及理解。孩子對自我身份的探索及肯定是建基於與父母安全的情感依附關係。

 

香港法律如何保障兒童權利

聯合國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公約》),其目的是為全面保障兒童生存的權利、受保護的權利及發展的權利等。1994年9月7日,當時的英國殖民地政府將《公約》伸延至香港實施,並於1997年回歸後,繼續適用。

 

 

公約

香港法例

離婚

第9條:與父及母保持聯繫的權利或聯繫父母

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管條例》第3條「一般原則」,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
 

第20條:確保子女的生活不受影響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及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倘子女事宜未為妥善安排的話,法院是不會頒佈最終的離婚令的
 

領養

第21條:在認可領養的國家,必須在領養的過程中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優先考慮
 

香港法例第290章《領養條例》條文的規限下,法院不得批准單一的男性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而就女性幼年人作出領養令。除非法院信納有特殊情況,可以之作為例外作出此項領養令的理據

第19條:確保孩子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害或凌辱,忽視或照顧不周,虐待或剝削

 

 

通識LITE

兒童權利並非必然

很多人在討論權利時,往往將「權利」化作個人希望社會提供給他的基本需要,只要那些東西是合理、正當、合法和合乎道德的,他們也是應得的。但同時,我們亦強調當每一個人都能得到基本權利時,理論上每個人也會負一些基本責任,否則根本不能得到那些基本權利的。

同理,兒童權利包括三個概念:[4]
一、權利: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權利的實踐能讓兒童健康地成長和發展,使其尊嚴得以維護;
二、尊重: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應享有相同的權利,並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實踐出來;
三、責任:除了享有權利,兒童亦有責任尊重別人的權利。

我們在處理人權等議題時,慣常忽略義務的部份,總以為有些權益既然應該與生俱來,個人或者社會就可以不用付上任何代價就可得到。實際上有時剛相反,即使是基本的人權,很多時也要用相當的方法,付上相當的責任和代價才能得到。例如,當我們要實踐生存權,社會上就需要有建立相應的法制以及醫療制度作配合。

所以,當我們討論人權或者權利議題時,要記住有權利必有義務。天下間沒有免費午餐。
 

通識小秘訣

答題時,有時說因為某某事情是基本人權時,很容易就想不到駁論而陷入思考盲點,因為既然都說是「基本人權」了,那彷彿已變成金科玉律。然而,要為何謂「基本人權」下定義及判斷已經極具爭論性,如果再配合為了讓人擁有某些所謂「人權」而要承擔的代價,有時我們往往會發現,權利論述未必就是「萬能Key」。在某些獨特的處境中,有時人權是不太可能達至的,若是這樣,我們就要想想另一條出路。這樣我們在回答討論的部份時就需要較別人豐富得多,不會停留在「甚麼甚麼是基本人權,所以要捍衞」這種口號式的答案中。例如,當你答了兒童權利之後,就會再論及他們的義務、責任,以及社會對兒童有該等權利;然後,你可以討論社會對他們也有相應的期望等等。如此,答題又怎會無話可說呢?
 
 

 

 

 


[1] HM Government, “Working Together to Safeguard Children: a Guide to Inter-agency Working to Safeguard and Promote the Welfare of Children,” March 2013, p.20.

[2]  〈『兒童的均衡發展需要』調查發佈會新聞稿〉,基督教香港信義會,2011年,網址:http://lllb.elchk.org.hk/center_data/27/filedata/tbl_news_release_related/doc/67_1.pdf

[3] 〈52%低收入家庭學生不能保證每日喝到牛奶〉,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2011年,網址:

http://www.isshk.org/PublishWebSite/isshk/big5/contentPage34897.htm

[4] 〈3R概念〉,童夢同想,網址:http://www.kidsdream.org.hk/v2/web/plain.php?page=b_crights5&lang=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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