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平機會倡議「自我聲明即可變性」深表遺憾
平等機會委員會於昨日(2018年1月2日)發新聞稿及上載2017年11月尾已提交的性別承認諮詢意見書,[1] 建議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採納最寬鬆的自我聲明模式及訂立多項侵害人權的刑法措施,本社表示極度遺憾。
平等機會委員會於昨日(2018年1月2日)發新聞稿及上載2017年11月尾已提交的性別承認諮詢意見書,[1] 建議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採納最寬鬆的自我聲明模式及訂立多項侵害人權的刑法措施,本社表示極度遺憾。
由2019年6月至12月初,香港有超過900宗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這往往成為警民衝突的觸發點,部份警員與示威人士都以不同方式侮辱對方,令彼此關係每況愈下。本文嘗試討論示威現場的性騷擾情況,以及現有歧視條例的局限。
性騷擾定義
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以來,支持率每況愈下,除了因為僭建,還有因為她沒有申報丈夫潘樂陶購入的兩個豪宅,及沒有申報她以配偶身份,與丈夫共同持有安樂工程8.89億股或63.48%股份,市值超過10億港元。
敬啟者:
關注平機會對分權原則的損害及誤導公眾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聯同七十五間機構於3月9日發表聲明,敦促政府盡快新增一項反性傾向歧視條例(註一)。平機會此舉僭越了其職能,嚴重損害了極為重要的分權原則。
眾所週知,分權原則要求執法機關與立法程序保持實質距離,因為一旦執法機關干涉立法程序,執法機關的權力將會無限擴張,令權力分配失衡。因此,本地的執法機關如警署和廉政公署均要保持政治中立,對立法事宜保持緘默。本地法制特殊,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不由警隊執法,而由平機會負責接受投訴、調查和起訴;故平機會實質上是一個執法機關。鑒於現行《歧視條例》中有兩項涉及言論自由的限制,平機會更是一權力極大的執法機關。它擁有連本地警隊都不具有的,對個別人士的個別言論提出起訴的權力(註二)。
性別歧視條例自1995年通過至今已超過20年,男女平等的觀念已植根市民心中,過往社會男女不平等的情況已大大改善。相信沒有人會公然認同性別歧視,但在條例的實際操作上卻出現爭議,問題在於大家對歧視的理解存在分歧。
平機會剛發表的《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報告扭曲民意,先將超過十萬人的聯署,視作一個「機構意見」計算,又將原本諮詢文件中的事實婚姻,偷換成強逼市民承認未經諮詢的同居猶如婚姻的關係和同性婚姻,立法給予相關人士擁有現時婚姻條例下的已婚人士同等的福利及保障,更將之列為「優先處理項目」。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合憲後,隨後掀起陣陣漣漪,影響世界各地,香港也不能倖免。雖然同性婚姻的討論在近來沸沸揚揚,但這卻是經年備受各方討論的議題。以下我們輯錄了各方關於同性婚姻的言論,讓讀者參考。
2013年5及7月香港終審庭頒下《W判決》,確立性別重置手術後的人士可以其手術後的性別身份而註冊結婚,香港政府須於12個月修改有關法例;同時,終審庭的附論 (Obita Dicta)認為,政府須就變性人的權益作出全面復檢,盡快可行訂定性別認同法例。
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中,提出在《性別歧視條例》中保障「事實婚姻關係」的建議(詳細情況請參閱本期《燭光網絡》第6至9頁『同居等於結婚?平機會拆毀婚姻關係的「事實」』一文),亦同時套用到《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上,文件更進一步要求將《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沿用十七年的的「家庭崗位」變更為「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