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性罪行

幫助兒童走出性創傷的陰霾

特稿
沈雅詩
明光社項目主任
31/05/2012

想孩子茁壯成長,除了提供三餐溫飽、優秀的教育外,好好保護他們的身體免受性侵犯,也同樣重要。正如美國加州執照臨床心理學家黃偉康博士所指,兒童及青少年時期的經歷,對人的一生有深遠的影響,而性侵犯及性創傷對兒童的自我形象及價值觀更帶來嚴重的傷害,不能小覷。

仍具爭議的性罪犯名冊

張勇傑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2/01/2012

鑑於性侵犯兒童案件的數字不斷攀升,而當中又不乏重犯的性侵犯者,所以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在2008年提出設立「性罪犯名冊」的建議。其實不少西方國家都有類似的制度,某些地區更容許公眾人士查閱性罪犯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照片等。但法改會並不考慮推出如此嚴厲的模式,並建議利用警方所持有的刑事定罪紀錄,對那些要申請接觸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職位的求職者,進行查核。

「性罪行」查核機制成效,還看傳媒

傅丹梅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08/12/2011

踏入12月,因為臨近聖誕節,市面上充滿喜慶及歡樂的氣氛,父母長輩開始為兒童選購聖誕禮物,而今年特區政府亦為兒童送上一份非常有價值的聖誕禮物,就是於12月1日正式啟動「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為保護兒童踏出一大步。此機制為僱主提供了可靠的渠道,讓他們在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職位時,能夠確知該申請人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

加強輔導服務 免性罪犯重犯

張勇傑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4/11/2011

法律改革委員在2008年提出設立「性罪犯名冊」的建議,經多年的諮詢和討論,「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終在本年12月正式生效。屆時全港的兒童教育或社福機構僱主可在求職者自願的情况下,查核求職者曾否觸犯指定「性罪行」,以減低在相關機構享用服務的兒童受到性侵犯的危險。
       

防止校園性騷擾 由性教育做起

吳秀紋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7/07/2011

為幫助學校推行生理與倫理並重的性教育,明光社本年積極展開一系列性教育教師訓練,而系列三之「防止性騷擾入侵校園──剖析學校涉及『性騷擾』的轉承責任以及前線個案經驗分享」已於6月11日順利舉行,吸引不少教育界人士及社工參加。

當日由基督教香港信義會圓融綜合服務中心註冊社工程健祖先生、服務主任竺永洪先生、本社項目主任(性教育)張勇傑先生和葉淑芬律師擔任主講嘉賓。

輔導性侵犯者 首要助尋良知

沈雅詩
明光社項目主任(編輯及資源管理)
27/03/2011

在色情資訊氾濫、性觀念愈見開放下,近年青少年干犯非禮案件的數字持續增加,情況令人關注。有專責輔導性侵犯者的機構社工透露,在接觸的求助者之中,18歲以下的年青人約佔五分之一,年紀最小的,僅為11歲。雖然近年干犯風化案者愈趨年輕,不過,對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倡議修改法例,令10歲至14歲男童也可被控強姦,一些機構社工卻有所保留,認為無助解決問題。
 
內文︰

外國相繼修例 兒童強姦犯可收監

吳慧華、廖珮盈、鍾漢池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實習學生
27/03/2011
根據香港現行的普通法推定,年齡在14歲以下的男童並無性交能力,而這推定其實是源自羅馬法,當時法庭視14歲為青春期的開始。到了在19世紀,在R v Waite 一案中,首席法官柯律治勳爵(Lord Coleridge CJ)宣稱普通法規則清楚訂明 「14歲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不具備干犯(強姦)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