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性罪行

小色狼的懲與教

傅丹梅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27/03/2011

2010年9月,一名13歲男童在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病強姦一名住院的5歲女童,事件震驚香港社會。雖然警方拘捕男童,但14歲以下男童不能被控以強姦罪,只能被控非禮,引發強烈爭議。因此,法律改革委員會於去年12月建議將普通法中有關「14歲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不具備干犯強姦罪的能力」的推定予以取消,意即表示以往10至14歲男童如干犯強姦罪只能被控告「猥褻侵犯」(即非禮)的日子將一去不返。

性罪的法律與良知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27/03/2011

人性本善?這是不少人心底的期望,但現實有時卻令人心寒。年紀輕輕便偷竊、欺凌、非禮、甚至強姦、殺人也不是極其罕有的新聞。對於普通法一直假定「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明顯與現實有很大的落差,但若照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廢除這項推定,將來涉及強姦案的14歲以下男童就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

法改會倡修例 10歲可控強姦

張勇傑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8/01/2011

根據現行普通法的推定,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所以,14歲以下男童縱使真有行強姦之實,也無法控以強姦,只能控以猥褻侵犯或非禮等較輕罪行。如去年9月,一名13歲男童在東區醫院病房,強姦年僅5歲女童,1最終亦只能控以猥褻侵犯,反映條文脫離現實及違反常理,對受害人傷害更深。

淺析性罪行受害人免被傳媒揭露的法律保障及現況

吳永康 
前城市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30/11/2000

近年各大報章在報導法庭新聞的篇幅有顯著的加增,本來多報導法庭新聞會令公眾得益,一方面這是法治及新聞自由的體現,另一方面亦可以讓公眾多一個途徑認識切身的法例並法庭如何依法作出裁決。不過新聞自由一旦被濫用,公眾不但未能得益,某些人以至社會也會因此而蒙受損失。

感同身受

林姑娘 訪問:Jess
明愛家庭服務部社工 
30/11/2000

有關風化案及性侵犯的新聞報導,在報章上都經常出現,我們也習以為常地閱讀,並不覺得有甚麼問題。但是,如果大家細心去閱讀該類報導時,你會發現很多受害人的個人資料及背景,你都可詳細知道,而報導的重點很多時亦側重受害人被侵犯的過程,而不是犯案者的動機及治安問題,這些報導無論對受害人及其家人和輔導員都帶來更大的心理壓力和情緒困擾,以下是林姑娘所面對的真實個案。

恃才傲物?波蘭斯基Vs法律原則

吳慧華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20/10/2009

波蘭斯基憑著電影《鋼琴戰曲》奪得2002年奧斯卡最佳導演獎。今年,更獲得蘇黎世電影節所頒發的終身成就獎。可惜,無論波蘭斯基在電影界如何出色,他曾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而觸犯法律是鐵一般的事實。姑勿論事件屬於「誘姦」,還是「兩廂情願」,無論是30多年前或現在,在很多國家,都是嚴重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