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明光社對設立性罪犯名冊臨時建議的意見書

30/10/2008

對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今年7月推出關於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本社表示歡迎。明光社自1997年成立至今,一直關注傳媒、性文化、社會及家庭倫理的問題,包括色情資訊及文化對青少年造成的負面影響,鑑於近年有孌童癖補習教師出獄後再開補習社犯案,以及多宗涉及教師性侵犯學生的個案,而性罪行源於犯案者心癮,一般難以阻止他們重犯,由於現時並沒有相關法例容許僱主即使在僱員同意下取得僱員的定罪記錄,為了保障兒童,委員會的建議可令一些準僱主更安心聘請適合人士,尤其是家長要聘請補習老師或運動教練等等。
 
本社對有關建議有以下四點意見:
(一)    先由準僱員開始
為了避免有關措施在推出時遇到太大阻力,引致現職僱員和僱主的關係緊張,亦避免警方的工作量忽然劇增,建議先由準僱員開始,待新措施運作暢順,於一兩年後才逐步擴展至現職僱員,而在新措施實行之初,政府必須投放足夠資源以作推廣,讓有關僱主、僱員及社會各界皆能明白有關措施的好處及運作細則。
 
(二)    平衡保障兒童及性罪犯人權的需要
本社贊成臨時建議用非立法,非強制方式進行,僱主在得到準僱員的同意下,可查核他們是否有性罪行刑事紀錄。警方收到查詢後,只會口頭通知準僱主其應徵者「有」或「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本社認為建議屬溫和,既不會公開性罪犯其他個人資料,侵犯他們的私隱,又並非強制立法,全屬自願性質,相信能起一定程度的阻嚇作用,雖未必能完全杜絕,但應有效減少一些性罪犯去應徵與兒童有關的工作。
 
(三)  落實措施前須制定指引,保障私隱及更新
為了保護性罪犯的私隱不會被過份侵犯,政府須於推出措施前,制定充足指引,使僱主明白他有責任遵守保密原則,不應將所獲得的資料向第三者披露。此外,政府須明確表示此措施只適用於與兒童及及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種,其他工作一律不適用,性罪犯仍可繼續應徵其他工作,以致不會阻礙他們的更新,因此,政府亦要提供足夠指引,避免機制被濫用,影響更新人士重新融入社會。
 
(四)  收取的行政費不應太高
臨時建議是要保障兒童及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屬維持公共秩序的性質,而非要懲罰性罪犯或其他人士,因此,政府不應將執行措施所涉及的行政費全數轉嫁給準僱員,政府需承擔大部份費用,而準僱員只需支付一個象徵式費用(建議不多於港幣100元)。
 
作為關心社會及兒童福祉的機構,本社支持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如對本社意見有任何查詢,歡迎致電27684204與助理總幹事傅丹梅聯絡。
 
                                                                       明光社啟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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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心痛的人為悲劇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7/10/2024

在2019年,一名21歲輕度智障的女子疑遭暴力對待而喪生。她的父母因信任自稱是道士的張姓男子,讓他為女兒進行驅鬼法事,但期間有人對女事主施加了極端的暴力,甚至以假陽具來侵犯她,最終導致她死亡;張姓男子被控謀殺罪及非禮罪。事主的母親亦遭控告,她未有阻止事件的發生,甚至涉嫌與男被告一同購買假陽具。事主的父親發現女兒失去意識後報警,警方到達後發現她的頭部受傷並已沒有呼吸。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男被告的控罪全部成立,而女被告被控協助和教唆非禮另一人的罪名,亦被一致裁定成立;案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這原本是一宗可避免的慘劇,如今一條寶貴的生命已被殘害。當人們面對困難或不如意時,有時會求助於民間信仰,但無論採用何種方法,都應考慮有關的方法是否合情、合理和合法。男被告聲稱要為女事主驅邪靈,即使他真的出於幫助他人的想法才做出有關行為,亦不能成為犯案的藉口,因為他所使用的手段完全不合常理,並違背社會道德倫理。事主的死反映出其父母的愚昧,盲目相信了被告,更無法保護自己的孩子,是失職的父母。他們或許因對女兒患病而感焦慮,所以願意嘗試任何醫治的方法,但他們忽視了基本的常識和做法是否合法,最終在男被告的錯誤引導下,讓女兒遭受致命的傷害。這一事件提醒我們在做決定時,應優先考慮保護身體和珍惜生命,避免因愚昧而造成不可逆轉的後果。

對於身邊有需要幫助的人,我們應多給予關心和支持。只有在彼此關懷、拒絕傷害他人的社會氛圍之中,才能減少類似悲劇的發生,讓每個生命都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惟有理智與關懷並存,才能真正守護生命的價值。


參考資料:

朱棨新。〈道士涉謀殺及非禮智障女案 陪審團一致裁定兩被告全部罪名成立〉。《香港01》。2024年10月15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1066462/道士涉謀殺及非禮智障女案-陪審團一致裁定兩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日本男子「約會」女童後被捕

27/06/2024

日本早前發生了一宗案件,一名50歲日本男子懷疑透過社交媒體認識了一名未滿13歲的女童,並於去年12月在賓館與她見面,據稱他以30,000日元的條件觸摸了女童下腹部。涉案男子承認有與女童在賓館見面,聲稱以為女童已有16歲,並否認有任何猥褻行為。日本警方以猥褻罪、違反兒童買春法和色情法等罪名逮捕了該名男子,並會作出深入調查。

暑假將至,學生可能會有很多空餘時間上網,或會接觸到意圖不軌的人,以金錢或禮物來引誘他們傳送裸露照片,甚至相約他們見面,並藉機觸摸他們的身體。作為成年人,我們應以更高的道德標準來保護和尊重兒童,不能利用他們的單純和無知,作出任何形式的性剝削和猥褻行為。另一方面,我們要教導兒童明白身體是自己最寶貴的資產,任何形式的交易都會傷害身心健康,造成難以彌補的創傷。成熟的人要教導兒童,通過自己的努力賺取金錢,而不是用身體去交換,這才是他們應該追求的目標。

雖然金錢可以買到很多物質享受,但那種快樂是短暫的。相反。人的生命、身心健康、人與人之間的信任、理解和愛才是最寶貴的,不應以金錢犧牲這些的寶貴的事物。因此,即使面對金錢誘惑,也要堅決拒絕一切可能會傷害自己的不當要求。身體和人格比任何金錢都更加珍貴,這是作為人的根本底線。

參考資料:

〈大阪12歲女童沉淪「爸爸活」,50歲大叔花6千買春被捕〉。Japhub日本集合、yahoo!新聞。2024年6月23日。網站:https://hk.news.yahoo.com/%E5%A4%A7%E9%98%AA12%E6%AD%B2%E5%A5%B3%E7%AB%A5%E6%B2%89%E6%B7%AA-%E7%88%B8%E7%88%B8%E6%B4%BB-50%E6%AD%B2%E5%A4%A7%E5%8F%94%E8%8A%B16%E5%8D%83%E8%B2%B7%E6%98%A5%E8%A2%AB%E6%8D%95-123248459.html

 

 

從籃球教練私密照看相關法例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30/05/2024

早前網上瘋傳中學籃球教練與女學生的私密照片,警方表示在發現有關帖文後已即時安排刪除帖文,並將案件暫列作「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處理,但仍有市民不理會警方的警告,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工具的群組分享那些相片。 

這次事件令網民重提2008年「藝人私密照事件」的朋友論,當時網絡瘋傳幾位藝人的祼照,有警方代表在記者會解釋法例時表示,向朋友分享色情相片並沒有觸犯法例,引來一眾網民都以「朋友」相稱。事隔10多年,時至今日仍有人認為與「朋友」分享籃球教練與女學生的私密照片也不會違犯法例,但其實「藝人私密照事件」和「籃球教練事件」所牽涉的法例是有所不同的。

「藝人私密照事件」涉及的法例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的「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罪,條例列明發佈淫褻物品屬犯罪行為,而相關的藝人裸照屬於淫褻物品,因此一旦發佈便會觸犯法例,發佈淫褻物品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及罰款100萬元。警方在記者會提及的「朋友論」是解釋發佈的定義,發佈是指向公眾人士分享照片,而不是朋友間私下的分享。警方當時也有補充說明,指絕大部份的網民都不會被理解為朋友,因此在網上分享藝人裸照有機會觸犯「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的條例,只是一眾網民斷章取義地理解警方的說法。

這次「籃球教練事件」涉及的法例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私密影像是指顯示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的個人私密部位,即能看到個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的影像,或進行私密作為如性行為的影像。簡單來說,即是不理會當事人是否同意,而發佈其內衣照、裸照、進行性行為時的影像就是違法,最高刑罰是監禁五年。所以在網上分享籃球教練與女學生的私密照片,無論是令照片外洩的人,還是抱著「食花生」心態與人分享照片的網民,都一律觸犯了「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而此條例中「發佈」的定義,是否與「禁止發佈淫褻物品」條例中的「發佈」一樣,不包括朋友間私下的分享呢?這點現時難以確定,但如果按立法原意,筆者估計與朋友分享也有好大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禁止發佈淫褻物品」和「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的分別在於當事人是否同意和影像性質的不同。「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罪不會考慮當事人是否同意,只要是「淫褻物品」就一律禁止發佈,即當事人自願發佈自己的「淫褻物品」也會觸犯法例,而物品是否屬於淫褻一般皆由淫褻物品審裁處來評定,按過去的評定標準,展露男女性器官交合的影像都會被評定為「淫褻物品」,一旦發佈便會觸犯法例。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則會考慮當事人是否同意發佈,而私密影像不一定是裸露,也包括僅有內衣遮蔽個人私密部位的影像,所以私密影像有可能屬於《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第一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的物品。雖然第一類物品可以供人自由發佈,但只要它屬於私密影像,就必須得到當事人同意才可發佈,如果有人在不理會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發佈私密影像,就是違法行為。

而2008年「藝人私密照事件」中遭發佈的相片其實也屬於私密影像,但因政府在2021年才實施「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因此當時只可用「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罪來處理。但如果現在有人發佈當年藝人的私密相片,則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這次的「籃球教練事件」也引來網絡上熱烈討論應否拍攝「私密影像」,網上有人提出「不影就不會流出」,認為影裸照與相片流出是有因果關係,但這類言論亦隨即被其他網民反駁,指有關言論是在怪責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其實事件已經發生,當事人是受害者,事後才「提醒」當事人不應拍攝「私密影像」,只會令相關人士感到更大的壓力,對事件也毫無幫助。

不過類似事件的出現,其實也能讓公眾意識到拍攝「私密影像」的危機。「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的人是罔顧他人感受和侵犯他人私隱的行為,絕對應該面對法律的制裁,但與此同時,我們也要學習保護自己,了解拍攝私密影像可能引發的後果,避免將自己放在危險之中。

當私密影像一出現,就已存在外洩的風險。不讓自己的私密影像出現,是防止私密影像外洩最好的方法。

資料庫

背負污名令私密照受害人不願求助

未經同意下拍攝或分享別人的私密影像,會對當事人構成莫大傷害,《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的修訂版,已將有關傷害歸納為性侵創傷,有臨床心理學家就指出,性侵犯不只限於身體上的性侵害,還包括情感傷害,所指的是當事人的深層私隱被侵犯,感到羞恥,面對社會的輿論壓力,被污名化等。[1] 另外,在外國亦有研究指出,即使明知當事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私密影像,但第三方收看者普遍不會因此為受害人辯護,相反,即使對收看影片感到掙扎,他們都會裝作沒有問題,並隱藏內心的爭戰,而收看者這類表現,會助長公開他人私密影像的行為。而對於受害人來說,裸照或半裸照外流會令他們背負污名,承受外間批評,亦會令他們不願去求助,甚至怪責自己。[2]


[1] 陳真紀:〈私密影像流出 傷害等同性侵〉,《明報》,2024年3月11日,網站:https://ol.mingpao.com/ldy/beautystyle/fitness/20240311/1710091720871/私密影像流出-傷害等同性侵(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5月6日)。

[2] Asia A. Eaton and Clare McGlynn, “The Psychology of Nonconsensual Porn: Understanding and Addressing a Growing Form of Sexual Violence,” Policy Insights from the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 7, no. 2 (2020), 193, https://doi.org/10.1177/2372732220941534.

女囚犯被迫與生理男性同囚 美懲教部門以宣傳避孕應對

22/08/2023

美國加州在2021年實施了SB132法案,根據新法例,加州監獄系統中的跨性別、雙性人和非二元性囚犯有權依據他們的性別認同選擇被安置在男子監獄或女子監獄中,當局不再依據他們的生理性別來分配囚室。根據加州懲教局(The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向媒體披露的數據,截至2022年5月23日,在加州的監獄中,有超過300名自稱為女性的生理男性囚犯,要求轉移到符合他們性別認同的監獄,其中39人的申請獲批。

根據女性組織「女性解放陣線」(Women’s Liberation Front)的報道,2021年7月,加州中部女子監獄的醫療診所有宣傳海報向女性囚犯介紹各項避孕資源,如避孕套及避孕藥,官方似乎默認了,當有自稱為女性的男性囚犯被允許轉移到女子監獄時,女性應該預期自己會遭強姦。女性解放陣線又指,加州懲教局要求所有申請轉移到女子監獄的男性必須參與一個課程,學習如何應對與女性共處的恐懼。

自稱女性的男性用他們的陰莖對女性進行性侵犯,這些犯罪記錄卻被算到女性的頭上,這令美國的犯罪數據在轉變。跨性別激進主義份子聲稱,「跨性別女性」應該被安置在女子監獄中,以保護他們免受危險的男性囚犯的侵害,但這也正正是許多女性主張跨性別女性(男性)不應該被安置在女子監獄的原因,為了保護女性免受危險的男性囚犯侵害。[1]


[1] Janice G. Raymond, Doublethink: A Feminist Challenge to Transgenderism (North Geelong, Mission Beach: Spinifex Press, 2021), 143–147; “SB 132 – The Transgender Respect, Agency, and Dignity Act,” The Justice Firm, last modified March 31, 2023, https://www.justice-firm.com/blog/sb-132-the-transgender-respect-agency-and-dignity-act/; Fred Lucas, “By the Numbers: How Many Men in California Prisons Identify as Women,” The Daily Signal, last modified June 14, 2022, https://www.dailysignal.com/2022/06/14/by-the-numbers-how-many-men-in-california-prisons-identify-as-women/; Caroline Downey, “Ninety Percent of Transgender Transfer Requests to California Women’s Prisons Denied,” National Review, last modified June 15, 2022, https://www.nationalreview.com/news/ninety-percent-of-transgender-transfer-requests-to-california-womens-prisons-denied/; “CA WOMEN’S PRISONS ANTICIPATE PREGNANCY AFTER FORCING WOMEN TO BE HOUSED WITH MEN,” WOLF, last modified July 15, 2021, https://womensliberationfront.org/news/ca-womens-prisons-anticipate-pregnancy-sb123;端小二:〈美國加州囚犯可按其性別認同分配監獄,引起女囚犯集體訴訟,你如何看?〉,端傳媒,2021年11月30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211130-roundtable-international-transgender-jail-law/(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8月15日)。

當婦女救援中心義工不遂男跨女興訟12年

15/08/2023

位於加拿大的溫哥華強暴救援及婦女危機中心(The Vancouver Rape Relief and Women’s Shelter〔VRRWS〕),是加拿大歷史最悠久的強暴救援中心,使用這間中心服務的女性都經歷過強姦、被虐、有過賣淫經歷或曾遭遇其他形式的男性暴力。她們身心都受過傷害,經歷過真實的暴力。

變性人Kimberly Nixon,他的原生性別為男性,他希望成為該危機中心的義工,擔任女性受害者的同伴輔導員,但中心堅持其使命只為曾遭受男性暴力的女受害人提供女性對女性的輔導,而中心願意為Nixon提供其他職位,不過Nixon卻因此在1995年提出了人權訴訟,他聲稱受到歧視。Nixon沒考慮到,他其實是在勉強曾被男人傷害過的女性,接受一位生理男性的輔導。

Nixon向卑詩省的人權審裁處提起訴訟,該危機中心最初被判敗訴,但後來人權審裁處推翻初審判決,令VRRWS勝訴。Nixon接著上訴到卑詩省的上訴法院,但他再次被判敗訴。2007年,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了Nixon其後提出的上訴請求,並要求他支付VRRWS的法律費用。這使得該危機中心得以堅持其女性專屬政策,並維護了中心提供有關服務的合法權益。

雖然VRRWS得到了終極勝訴,但持續12年的訴訟,不但讓該中心陷入危機之中,也令這個組織的使命和財務承受了一定的壓力。[1]


[1] Janice G. Raymond, Doublethink: A Feminist Challenge to Transgenderism (North Geelong, Mission Beach: Spinifex Press, 2021), 141–142; Camille Bains, “Trans woman says she hopes funding cut to Vancouver rape crisis group will result in policy changes,” last modified March 21, 2019, https://www.theglobeandmail.com/canada/british-columbia/article-trans-woman-says-she-hopes-funding-cut-to-vancouver-rape-crisis-group/; Shannon Rupp, “Transsexual Loses Fight with Women’s Shelter,” The Tyee, last modified February 3, 2007, https://thetyee.ca/News/2007/02/03/Nixon/; Madeleine Kearns, “Women-Only Rape-Relief Shelter Defunded, Then Vandalized,” National Review, last modified August 28, 2019, https://www.nationalreview.com/2019/08/women-only-rape-relief-shelter-defunded-then-vandalized/.

從啟德屋苑的露台說起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4/07/2022

早前啟德某屋苑有一對男女在露台全裸並進行性交,被人發現及錄下短片,再經網絡傳開。警方將案件暫列為「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並拘捕了一名懷疑與案件有關的女子,警方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有律師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法律上露台明顯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故意讓人看見性交,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1]

事件在網絡引起一番討論,究竟私人物業的露台是否屬於「公眾地方」?如果影片中的男女在室內窗旁而非露台進行性交,又會否犯法呢?拍攝者又是否犯法,分享影片又如何呢?讓我們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列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即屬犯罪。該露台雖然不是公眾地方,卻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所以就算是私人物業,只要身處於公眾可見的地方,不論是露台、天台、地下花園,甚至是室內沒有拉上窗簾的窗口位置附近,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都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的罪行,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此外,該段影片中的男女所做出的行為,也有機會構成「有違公德罪」。根據普通法,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都屬犯罪行為。一般而言,「有違公德罪」適用於所有非常可恥、有違公德、冒犯及令人厭惡、敗壞道德、有傷風化的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而就本案的情況,最終會以哪一項控罪控告涉案人士,則由律政司作出決定。

窺淫

另一個大眾關注的問題是拍攝該段影片的市民有否觸犯去年10月生效的「窺淫罪」呢?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窺淫罪」列明——任何人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性行為屬於私密作為,所以偷窺或偷拍他人進行性行為會觸犯「窺淫罪」,但條例列明被觀察或被拍攝的人士需「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本案是在露台發生,明顯並不是一個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地方,所以拍攝該短片的人按理並沒有觸法「窺淫罪」。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話雖如此,但該段影片仍符合「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相關發佈影像罪行及處置令」中「秘密影像」的定義——即顯示該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E條「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任何人在不理會他人是否同意下,發佈他人的私密影像,而他知道該項發佈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或罔顧該項發佈是否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都屬犯罪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因此,任何人對外分享該段影片,都有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發佈淫褻物品

而同時,按淫褻物品審裁處過去的評級標準,該段影片的內容好大機會被評定為淫褻物品,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任何人發佈淫褻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所以,發佈該段影片,也都有機會觸犯「發佈淫褻物品罪」。

我們不難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的群組裡找到上文提及的影片,雖然法例懲處的是發佈行為,市民觀看該影片並沒有觸犯法例,但只要市民轉發該影片,不論是轉發影片的檔案,或只轉發影片的連結,都同樣有機會干犯「發佈淫褻物品罪」或「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而網絡上充斥著大量淫褻物品和來源不明的私密影像,不少人樂於轉發有關資訊,雖然警方看似沒有行動,但其實轉發有關影像仍是違法行為,轉發者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最後,就該段影片的情況來說,當事人需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但作為旁觀者,也應該拒絕轉發有關影像,除了是因為避免觸犯法例,更加重要的是顧及當事人的感受,並尊重他人的私隱。即使有人在公眾可見的地方進行私密作為,旁觀者並不了解事件始末,若拍攝或轉發這些影片,無疑會對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或傷害。假若收到這類影片,千萬不要隨意轉發。

資料庫

對影像性暴力受害者的支援

打擊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的法例,於2021年10月8日生效。在新法實施的八個多月後,有支援性暴力受害婦女的組織表示,過去三年處理涉及影像性暴力的個案上升,預料未來求助個案會繼續上升。有社交網絡平台公司與上述組織合作,若有受害人向該公司指出其私密影像在未經同意下遭公開,該公司如在旗下的兩個社交平台找到涉事影像,便會移除有關內容,以阻止私密影像在網上流傳。[2]


[1] 凌逸德:〈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 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香港01》,2022年6月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78922/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16日)。

[2] 〈風雨蘭Meta合作 助刪平台流出私密影像〉,明報加東網,2022年6月22日,網站: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220622/HK-ghd1_r.htm(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21日)。

市民需要留意的新法例——窺淫罪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5/11/2021

立法會在本年9月30日通過《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將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訂為刑事罪行,相關的法例已於10月8日生效。[1] 要了解新法例的內容,先要理解條例中「私密部位」、「私密作為」和「私密影像」的定義。

「私密部位」是指某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或所穿的、遮蔽著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的內衣。而在條例中,有關「私密部位」是沒有作性別區分的,因此上面提及的私密部位,可以是屬於男性或女性的。「私密作為」是指某人正在如廁,或進行某種涉及性的作為,而該種作為通常不會公開進行。「私密影像」是指顯示了某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當中是包括了所謂「移花接木」、經修改的影像。

是次立法新增了四個罪行,以下是法例的簡單說明:

1. 窺淫(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在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暗中觀察、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或拍攝事主在進行私密行為,即屬違法。

偷窺或偷拍他人如廁、洗澡、更衣或性交等行為都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亦列明安裝或操作偷拍鏡頭均屬違法。有些人會暗中拍攝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的影像,在新法例下,不論對方是性交易對象、男女朋友或配偶,只要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仍進行拍攝,都一律犯法。

2.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偷拍行為,如從衣服下方、外衣的開口或間隙,偷拍他人的私密部位,即屬違法。

偷拍裙底或衣領走光的行為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列明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上述行為才會構成犯罪行為。不誠實並非指取得相片的目的,而是指觀察或拍攝的情況或方法。所以,如果市民在拍照時不慎拍下他人走光的影像,將不會觸犯此法例。

3. 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即發佈偷拍得來的影像,影像中有人如廁、洗澡、更衣、性交、其裙底或衣領走光等,即屬違法。

網絡世界充斥著大量偷拍影像,不少人肆無忌憚地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群組「分享」這些偷拍得來的影像,但過去並沒有任何法例保障被拍攝者的權益。在以上條例生效以後,分享偷拍得來的影像便會觸犯法例,而此條例列明不論那些偷拍的影像由誰人拍攝,只要有人罔顧那些影像是否從干犯窺淫罪及非法拍攝私密部位罪而來並加以發佈,都會觸犯此法例。

4.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或威脅如此行事(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或威脅會發佈事主的私密影像,其意圖是致使事主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即屬違法。

網絡上存在大量在事主同意下進行拍攝,但卻在未經事主同意下便發佈的私密影像,當中不少是在「色情報復」的情況下發佈,即情侶分手後故意令對方的裸照外洩,作為報復或要脅對方的手段。當那些影像流傳到網上時,往往會出現「網絡瘋傳」的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地傳遍不同角落,令事主深深受到傷害。另外亦有人會透過改圖或深偽技術(Deepfake),即以人工智能技術製作像真度極高的圖像,將事主的樣子加在其他人的裸照上,也就是所謂的「移花接木」,這同樣會讓事主受到不同程度的困擾。本港過去一直沒有法例可以懲處以上行為,在新法例下,無論外洩還是轉發,一律可被檢控。

兩個重要修訂

保安局在制訂窺淫罪、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及發佈從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影像罪時,作出了兩個重要的修訂以提高條例對市民的保障。第一,最初局方提交的草案內容中,「事主沒有給予同意」是構成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但在真實的處境中,事主可能不願出庭作證,又或未能追查到事主的身份,那就不能將犯罪者入罪。所以局方在草案上作出修訂,在上述三項新增法例中,剔除「事主沒有給予同意」的罪行元素,只要有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偷窺、偷拍或發佈有關影像,就足以構成有關罪行。

另一個重要的修訂是賦予法庭權力,可以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發出處置令,要求有關人士將涉案的影像移除、刪除或銷毀。如有人沒有遵從處置令,除非有合理辯解,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一年。這可阻止有關影像繼續在網絡上流通,保障受害人免受進一步傷害。[2]

雖然「窺淫」和「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是新訂立的法例,但過去警方都可透過其他法例提出檢控,市民應該知道這些行為是違法的,但「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和「未經同意下發佈或威脅發佈私密影像」是全新的法例,以針對過去沒有法例監管,但卻有不少市民參與的行為。政府需要加強新法例的推廣,幫助市民認識有關條例,以免市民因「無知」而墮入法網。


[1] 〈《202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21年10月7日,網站:https://www.legco.gov.hk/yr20-21/chinese/ord/2021ord035-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

[2]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佈,2021年9月30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9/30/P2021093000428.htm(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

與時並進的性罪行及刑罰改革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7/03/2021

法改會於2020年11月發出諮詢文件《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1] 當中很多新訂罪行的刑罰建議,都能達到更有效保護性罪行受害人,新增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能堵塞現時法律的真空狀態另外,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將亂倫罪擴大範圍至涵蓋領養父母這些都是值得支持的改革然而,將強姦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卻非必要,法改會的原意是認為強姦會對受害人造成負面標籤,不過新的名稱將含糊了罪行的嚴重性,減低公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感。由於現時法庭已有機制保護受害人,未得法官批准,傳媒不得報道受害人姓名,這樣對受害人已有一定程度上的保護,保留強姦罪這名稱反而能維持大眾對這種性侵犯行為的厭惡感。

「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

香港一直沒有針對偷拍的法例,終審法院早前的裁決亦令「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不能再用來檢控偷拍者,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新增的「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可以堵塞現時法律的漏洞,加強對女性的保障。然而,新增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不宜規管從上而下的偷拍行為,因為一般拍攝都有可能從上而下進行,若市民不慎拍攝到他人衣領走光,也可能會觸犯「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為何而拍攝私密處罪」,容易令人誤墮法網,恐怕會出現過份立法的情況。此外,鑑於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都有案例,從事體力勞動的男人沒有穿上衣是為了工作方便和舒適,是很易理解的,他們不穿上衣露出胸部並非針對某人,也不涉及性,因此不構成性騷擾,亦毋須將男性胸部納入為新增窺淫罪的私密處定義,偷拍男性胸部不應界定為性罪行,若有人擔憂私隱受侵犯,應以其他法例處理

另一方面,法改會近年的性罪行改革都是以「無分性別」原則作為指導方向,其實,男女兩性本來就存在差異,一刀切地定義私密處,正正就是盲目地推行「性別中立」,缺乏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做法,不但未能達致真正的公平,最後受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新訂性罪行及調整最高刑罰

新訂的16項性罪行最高刑罰,可參看附表,除了部份保留現時的刑期,很多都較現時的刑期重及將相類似罪行的刑罰保持一致,新加入性露體罪,最高刑罰監禁五年,這個刑罰較現時的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暴露身體部份)罪,最高刑罰監禁六個月,更具阻嚇力及更適切反映罪行對受害人構成的傷害。另外,將意圖犯性罪行而侵入的最高刑罰訂為監禁14年,使其與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及意圖犯性罪行而犯罪的建議最高刑罰保持一致,做法恰當。這些新罪行及罪行的最高刑罰改革,對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邁進了一大步。

明光社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2020年11月,網站:https://www.hkreform.gov.hk/tc/docs/sentencing_related_matters_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26日)。

過了火的「無分性別」性罪行檢討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03/02/2021

保安局在2021年1月向立法會建議訂立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以及兩項關於發放私密影像的罪行,但未有納入「拍攝衣領」。有立法會議員對此不滿,認為女性胸部也是私密處,保安局官員回應稱立法要考慮性別中立原則,如果只針對女性衣領拍攝胸部的行為,有幾個棘手問題要想清楚,包括男性和女性的接受程度不同等。[1]

保安局提及的「性別中立」原則源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在過去進行的性罪行檢討中定下的指導原則。因為不少現有涉及性罪行的法例都會因犯事者或受害人的性別而有不同對待的情況。

例如只有男性才會觸犯強姦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案的受害人。若反過來一位女性未經男性同意下強行與他性交,則不屬於「強姦」行為,只能以「猥褻侵犯」來作出檢控。另外,坊間簡稱「衰十一」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也是只有男性才會觸犯的性罪行。假如一位女性與未滿16歲的未成年少男發生性行為,同樣只能以「猥褻侵犯」來檢控。如果男女都是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士,男童仍會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女童雖然可控「猥褻侵犯」,但現實卻絕少會檢控女童。

因此,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進行性罪行檢討諮詢時,將「無分性別」作為性罪行改革的指導原則之一,並建議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使男性或女性皆可以被控觸犯強姦罪,及後在2016年進行的諮詢進一步建議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性罪行應「無分性別」,即與未成年的少男或少女發生性行為都要負上相同刑責。以上的建議讓男女兩性作出的行為在法律上得到同等看待,相信爭議的地方不大,但政府仍遲遲未就此等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在這次窺淫及偷拍等性罪行的立法建議上,保安局官員仍然沿用法改會的「無分性別」原則來處理,不論性別都得到相同涵蓋範圍。但這次「無分性別」原則不是應用在犯事者或受害人的性別上,而是施加在條文中對男女身體的描述,即偷拍行為中的「私密處」定義也需要「無分性別」。

政府原先建議的私密處是指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筆者相信沒有人會反對將男女的生殖器官及臀部,以及女性的胸部界定為私密處,但男性的胸部是否應該屬於受保障的私密處呢?若以我們日常的理解來看,男性和女性胸部有著明顯差異,女性胸部在青春期後會發育成乳房,明顯屬於私密處。男性胸部雖然都是男性的性敏感位置,但我們的社會文化普遍接受男性赤裸上身,難以與女性裸露胸部相提並論。但如果依照「無分性別」原則的話,男性和女性的胸部必需一致看待,要麼同時都是私密處,要麼同時不是私密處。所以如果從上而下在衣領拍攝到女性胸部是犯法的話,在衣領拍攝到男性胸部也是犯法。

現時不少法例對男女胸部都是以「有分性別」的原則來處理。《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對兒童色情物品中色情描劃的定義就只包括女性胸部,而排除男性胸部。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評級機制中,男性裸露胸部的影像往往只會被評為第一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的物品,但女性裸露胸部卻會被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

我們支持男女平等,不論男女都應該獲得平等的權利、責任及機會,法律應該一視同仁地對待不同性別人士作出的犯罪行為。不過,我們反對將「無分性別」的原則應用在有顯著分別的男女身體構造層面,將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削平。男性穿泳褲,女性著泳衣,是基於男女身體的差異,這是幼稚園學生都懂的道理,並沒有違反男女平等的原則。假如強行以「無分性別」來看待男女的身體差異,最終是要男生必須穿上泳衣,還是迫女性只穿泳褲呢?

按香港政府勞工及福利局「性別主流化」的網頁顯示,性別主流化是指在所有範疇的法例、政策和計劃的設計、實施、監察和評估過程中,考慮性別觀點及需要,以致力確保兩性可以同等享有並受惠於社會的資源和機會。因此,應該採取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態度,了解到兩性的特徵、面對的處境而給予適當的對待,以達致真正的公平。[2]

今天保安局以「無分性別」原則一刀切地定義私密處,正正就是盲目地推行「性別中立」,沒有考慮性別觀點,缺乏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做法,不但未能達致真正的公平,最後受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1] 〈窺淫罪不包拍衣領 保安局稱顧及性別中立原則〉,《明報》,2021年1月16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港聞/article/20210116/s00002/1610734524249/(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2日)

[2] 〈背景:性別主流化的起源〉,性別主流化,網站:https://www.lwb.gov.hk/Gender_Mainstreaming/tc/background/index.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3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4-2-2021

窺淫、偷拍及相關罪行諮詢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6/09/2020

香港一直沒有針對偷拍的法例,過往警方常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來作檢控,但終審法院去年裁定有關條例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1] 故以自己的電子產品犯案不能再控以此罪,讓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不受監管,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為此,政府在今年7月就引入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及相關罪行展開公眾諮詢。政府建議訂立幾條新刑事罪行,本文將作簡單介紹,詳細條文可參閱諮詢文件。[2]

窺淫和私密窺視

首先,政府建議立例禁止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觀察或記錄受害人的私密行為。私密行為是指在合理期望能提供私隱地方,該人「露出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這些部位只以內衣遮蓋」、「正在如廁」或「進行涉及性的行為,而該行為通常不會公開進行」。如犯案目的是為了得到性滿足,就會觸犯「窺淫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而「私密窺視罪」則不論犯案目的,任何人進行未經同意的觀察或記錄私密行為都會觸犯「私密窺視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

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

政府亦建議立例禁止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在受害人的衣服下面操作設備,以觀察或記錄受害人的私密處。私密處是指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不論這些部位是外露或只以內衣遮蓋。此外,有關部位是沒有指明特定的性別,因此涵蓋女性和男性的私密處。如為了得到性滿足而犯案,就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為了得到性滿足而拍攝私密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而「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則不論犯案目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

發放私密影像

最後,政府建議訂立「發放偷拍的私密影像罪」,禁止任何人發放明知是從窺淫、私密窺視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的行為所得的影像,簡單來說,即是在受害人不同意下發放偷拍而來的影像,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政府同時亦建議訂立另一條「未經同意下發放私密影像罪」,禁止任何人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發放私密行為影像,不論受害人是否在同意下拍攝有關影像,觸犯該法例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的關注

明光社過去多次向法律改員會要求訂立法例規管窺淫及偷拍裙底行為[3] 此我們樂見政訂立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等罪行名正言順地懲的人。政府建議在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的法例中,規管在受害人衣服下面操作設備的偷拍行為,以懲處偷拍裙底行為,並排除從上而下偷拍衣領的行為,我們同意有關建議。如法例一併規管從上而下的偷拍行為,恐怕會出現過份立法的情況,因為一般拍攝都有可能從上而下進行,市民如果不慎拍攝到他人衣領走光,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這樣處理並不合宜。因此,我們同意諮詢文件中的建議,將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不涵蓋從上而下拍攝衣領的行為。

另一方面,政府建議訂立有關發放私密影像罪的法例,這是政府首次為有關罪行作公眾諮詢,網絡上一直充斥大量偷拍影像及外洩的個人裸照或親密行為影像,這些照片或影像是在當事人不知情或在違反其意願下,傳至不同人手上。過去香港都曾出現過某些人的裸照一夜間全港瘋傳的事件,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尊嚴,但卻沒有任何法例對此作出規管。所以我們支持政府訂立發放私密影像罪法例,堵塞漏洞,讓市民得到合適的保障。

此外,現有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容許僱主在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4] 有關工作職位時,能夠知道申請人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過去因為沒有針對偷拍行為的法例,作出偷拍行為的人可能只會被判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由於該罪行不屬於上述查核機制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有關人士仍有機會受聘從事接觸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工作。因此,我們同意諮詢文件所建議,政府應將今次建議訂立的幾條罪行,一律納入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以保護相關人士。

最後,我們期望有關法例能有效處偷拍行為之餘,同時能保障記者在進行一般採訪工作時不會誤墮法網。我們認為政府所建議訂立的法例中,不論犯案目的的「私密窺視罪」及「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應設有合理的免責辯護,以保障新聞自由。

諮詢文件可於保安局網站www.sb.gov.hk/chi/special/voyeurism/index.htm)下載,鼓勵各位關心是次諮詢的市民在年10月7日前向政府表達意見。

團體的建議

政府在今次諮詢文件中提到,就針對訂立「窺淫罪」等相關罪行,社會上有強烈的訴求。過去,有團體曾促請政府為此立法,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在去年5月至今年1月期間,曾就偷拍及未經同意散佈私密影像經驗進行問卷調查,部份受訪者表示曾就有關遭遇報警求助,但因證據不足、無相關法例等理由而遭拒絕落案。協會遂建議政府訂立全面涵蓋影像性暴力的法例。[5]


 

[1] 〈協和小學女教師涉洩試題案 律政司終極敗訴〉,《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19年4月4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317463/(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2] 保安局:〈就引入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及相關罪行的建議公眾諮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保安局,2020年7月,網站:https://www.sb.gov.hk/chi/special/voyeurism/index.htm(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3] 〈明光社對《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的回應〉,明光社網站,2018年8月14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ode/11026/(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明光社就法改會《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的意見〉,明光社網站,2020年4月1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ode/11778/(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4] 如患有自閉症、精神分裂、腦退化症或輕度智障的人士。

[5] 〈《影像性暴力經驗調查報告》 SURVEY REPORT ON IMAGE-BASED SEXUAL VIOLENCE〉,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2020年3月7日,網站:https://rainlily.org.hk/publication/2020/ibsvsurvey(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一夜瘋傳的性愛片段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4/08/2020

早前有人在網上公開多段兩名本港中學生的性愛片段,並在網絡上一夜瘋傳,涉事男女亦被快速起底。因為懷疑片段中的女生未成年,為了避免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討論區負責人及網民都主動將該片段刪除,廣傳的情況才靜止下來,而警方亦表示會介入調查。[1]

按現有法例,如果涉事男女中其中一方在事發時未滿16歲的話,該短片已屬於兒童色情物品,任何人製作、發佈以及管有該影片均已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製作、發佈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刑罰為罰款2,000,000元及監禁八年,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五年,所以奉勸各位網民千萬不要分享及下載相關短片,以免觸犯法律,如果曾經下載的也應立即刪除相關檔案。

不過如果該男女已年滿16歲,那就不受《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監管。雖然仍能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來作出檢控,但從過去類似事件得知,警方作出拘捕的情況少之又少。而相信該片段是在未得當事人同意之下被公開及廣傳,嚴重侵犯當事人的尊嚴,但可悲的是本港並沒有法律監管此等行為,讓當事人不斷受到傷害。

其實政府現正為窺淫罪進行公眾諮詢,當中亦建議訂立法例懲治在未經同意下發放他人私密影像的行為。如果建議最終成為法律,不論當事人是否未成年,所有發佈該等影像的人,不論是上傳到討論區、還是朋友間私底下的「分享」,都將觸犯法律。這能大大阻止該等影像散播的情況,為受害者提供更大的保障。

其實香港每年都會出現數宗類似的事件,而網絡上亦散佈大量偷拍和意外外洩的裸露影像。政府有責任盡早立法堵塞漏洞,以保障市民的基本尊嚴。不過就算有此法律,也不能確保自己的秘密影像不會外洩,所以拒絕拍攝那些相片及片段才是保障自己的最有效的方法。

 


[1] 〈兩名校男女生性交片流出 警網罪科跟進〉,《東方日報》,2020年8月20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820/bkn-20200820181031566-0820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8月24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24-8-2020

被害公審 (Audrie & Daisy)

——傷害與支持都來自網絡世界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06/05/2020

兩名美國高中生Audrie及Daisy分別在朋友聚會中喝醉後被性侵,被拍下相片、影片,影像不但被同學傳閱,受害人及其家人亦因為網上對她們的遭遇毫不清楚的人胡亂批評而被傷害。事件發生後一星期,Audrie自殺身亡,而Daisy在她情緒極度低落時在網絡遇上了有同樣遭遇的Delaney及其他過去曾被強暴並願意說出自己經歷的女孩,在互相扶持下,她重獲新生。

明光社

於網上看了這部美國紀錄片電影,製作團隊追訪了在2011及2012年三宗發生於美國小鎮的少女被性侵案件。一向很懂得保護自己的Audrie因酒後被一些同學作弄及性侵,其照片在全校的網絡中流傳。她於網上追問,亦沒有人告訴她那晚事件的經過,而當她知道自己裸露和被塗鴉的相片已廣為流傳時,她認為污名永遠都洗不掉、人生已完結。這可能是事實的一半:留在網絡中的痕跡是很難抺走的……然而這個經歷卻可以如Daisy所領悟的,是一個「;」(分號),它只是人生的一個分隔點,往後的日子可能會很不同,但仍可以繼續走下去,它並非人生的句號。

Daisy的案件,起初疑似因著政治原因而令疑犯獲撤銷控罪,但事件於網上不但引起瑪麗維爾(Maryville)小鎮的市民分成不同派系及彼此爭論,更引起許多美國人關注及聲援,令案件得以重新審理,可見網絡完全有能力引起更多人關注事件。不過在網絡上,同樣出現了一些負面評論,對受害人的心靈造成傷害。

然而,這些評論顯然是來自不認識當事人的人,他們對事件一知半解就妄下評論。才十來歲的Daisy長期要面對網民的指控、誤解,亦是不容易的事。在製作電影的幾年間,Daisy由以往柔弱的金髮女孩,變成了另一個黑髮、外型「硬淨」的女孩,心態也變得不易流露真我,但起碼會勇於繼續走以後的路。

明光社

而Daisy能走過陰霾,是因為Delaney主動於網上接觸她,並引領她走向能說出自己經歷和聆聽相同經歷的路程。若有相同經歷的人與及家人能一起同行,給予支持,受害人便會較為容易走出幽谷。然而電影最終卻指出,青少年的強姦與性侵率是很高的,但願意公開自身故事的仍屬少數。

 

香港性罪行檢討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7/03/2020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XII部列出本港的性罪行及相關的罪行,但當中有些條文已不合時宜,甚至出現不少漏洞。2006年,律政司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要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檢討香港關乎性罪行及相關罪行的法律,法改會遂於同年成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就性罪行法例進行研究及提出改革建議,委員會至今一共發表了三份諮詢文件及四份報告書,[1] 而第四份報告書《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在去年12月初發表。本文將分析一些現有性罪行的不足與漏洞、法改會的建議,以及明光社的回應。

強姦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3)條規定,任何男子——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

根據現時香港法例,任何男子未經女子同意而與她性交,即屬強姦,而只有男性才會觸犯強姦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案的受害人。法例上性交亦只限於男性將陰莖插入女性陰道的行為,因此女子未經男子同意而與他性交並不構成強姦。而如果以陰莖插入受害人的口腔或肛門,又或以身體其他部份或其他物件插入受害人的陰道,亦不構成強姦,只能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罪,亦即非禮來作出檢控。

法改會指出「強姦」一詞帶有對女性的負面標籤,因此建議棄用「強姦」一詞,並認為該項罪行應命名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而罪行的範圍,除了涵蓋現時的強姦罪,法改會建議應包括其他插入式的性侵犯行為。

本社認同新的法例需涵蓋其他插入方式的性侵犯,但卻認為需保留現有強姦罪的名稱。雖然「強姦」一詞對受害人帶來壓力,但現時法庭已有機制保護受害者的私隱,本社擔心新的名稱將含糊了罪行的嚴重性,減低公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感。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規定,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2]

香港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就算雙方自願,只要女方未滿16歲就是非法性交,而只有男性才會觸犯此法例,16歲以下男童亦不受此法例保護。

與16歲以下兒童性交,可能會導致以下三種情況出現:

  1. 16歲或以上男性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男性觸犯此法例。
  2. 16歲或以上女性與16歲以下男童性交,沒有人觸犯此法例,而該女性可被控猥褻侵犯罪。[3]
  3. 16歲以下的男童和16歲以下女童性交,就算是女童主動提出性交要求,觸犯此法例的仍然是男童。雖然男童未滿16歲,與他性交會觸犯猥褻侵犯罪,但現實卻絕少會檢控女童。

用今天男女平等的觀點來看,此法例可能會被視為性別歧視。法改會以「無分性別」的原則,建議將上述法例改為「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4] 有關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人士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所有涉及性的行為,法改會雖建議將有關行為訂為刑事罪行,但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適宜對個別案件提出控告。

本社認為法改會的建議有助保護16歲以下男童和女童,但在有關建議下,16歲以下兒童之間經同意下發生的性行為,雙方都要負上刑責。在未成年人士發生性行為的事件上,主動報警的往往是當事人或其家長,本社憂慮建議令當事人或其家長為了避免自己或其子女惹官非而拒絕報警,使法例無法發揮其功效。本社認同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提出控告,但如何行使有關酌情權但仍維持法例的阻嚇性,卻需再三研究。

偷拍

現時香港並沒有專門針對偷拍的法例,過去主要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來作檢控,但終審法院在2019年小學試題外洩案中指出,「取用」一詞是指「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腦」,[5] 因此使用自己的電腦或智能手機犯案,並不屬於該條例所涵蓋的範圍,這亦令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不受法例監管,導致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

法改會建議訂立「窺淫罪」,任何人為了得到性滿足,在未得對方同意下觀察或視像記錄對方的私人行為,就會觸犯窺淫罪。私人行為是指,任何人在下列情況下,即屬於進行私人行為:

身處在可被人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而且――
(a)    該人當時暴露其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只穿著內衣遮蓋上述部位,
(b)   該人正在使用廁所,或
(c)    該人正在進行性行為,而該種行為通常是不會公開進行的。

因窺淫罪只能應用在可被人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所以法改會同時建議訂立「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任何人為了得到性滿足或使對方感到受侮辱、驚恐或困擾,在未得對方同意下觀察或以影像記錄對方的生殖器官或臀部(不論是暴露或是以內衣遮蓋),或遮蓋對方生殖器官或臀部的內衣,就會觸犯「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

本社同意法改會建議以上兩條有關偷拍的罪行,以堵塞現有法律真空的情況,不過本社認為無論目的是為了甚麼,在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就應該訂有關行為屬不合法,以杜絕為了得到金錢回報等目的而進行偷拍行為。而對於為了得到性滿足而作出的未經同意的拍攝裙底行為應該列為性罪行,並記錄在《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以保護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避免他們遭到性侵犯。

除以上的性罪行外,法改會還提出了眾多的修訂建議,但這不代表政府必定會採納相關的建議並訂立有關的法例。法改會自2006年進行性罪行檢討工作至今,政府只接受了法改會提出的兩項建議:設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和廢除「未滿14歲男童無能力性交等的推定」的法例。在眾多建議中,「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均有立法的迫切性,故此本社促請政府盡快訂立有關法例,還市民一個安全的生活空間。


 

[1] 〈進行中的研究:性罪行檢討〉,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網站:https://www.hkreform.gov.hk/tc/projects/sex_off.htm(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2月14日)。

[2] 除了第124條「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之外,香港法例還有一條「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若觸犯有關罪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3] 香港法例中的猥褻侵犯罪列明,未滿16歲的人士在法律上不能同意進行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

[4] 法改會同時也建議訂立新罪行「對13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

[5] 〈協和小學女教師涉洩試題案 律政司終極敗訴〉,《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19年4月4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317463/(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2月14日)。

玩弄感情的藝術家 PUA

林天然 | 明光社項目主任(生命教育)
20/05/2019

PUA[1],全稱Pick-up Artist,即搭訕藝術家,也叫泡學、把妹達人、戀愛大師。起源於上世紀70年代的西方社會,當時PUA主要透過幫助不擅社交的男性提升社交技巧來達到追求異性的目的。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自2008年起,PUA在中國如雨後春筍般迅速發展起來。但讓人擔憂的是,PUA在今天的中國已嚴重變質,許多立心不良的「大師」把PUA變成騙財騙色、玩弄情感,甚至鼓勵受害者自殺的惡性工具!為賺取高額的學費,這些「大師」正不遺餘力地將PUA課程推向社會。

PUA的手法

據筆者了解,在中國,PUA經過許多「大師」的深入鑽研、瘋狂實踐和不斷改良,已發展成一套結合了心理學和社會學、體系化、層層設套、操作性強的「技藝」。縱觀課程架構,其獵取異性的步驟大致如下:

  1. 展示高尚生活:透過偽裝、攝影技巧、盜用的配圖等,把PUA包裝成有錢、高質人士,再將這些高尚生活照發佈在社交App(手機應用程式)上,達到吸引「獵物」的目的。
  1. 選擇角色:PUA選擇的角色主要分三種——浪子、帝王與詩人,[2] 每種角色皆有鮮明的特質與人格魅力,都是針對不同女性心理而設的。
  1. 物色與窺探「獵物」:除了用App交友、去一些地方物色女性外,PUA還有一套教人從微表情、肢體語言等方面快速摸清「獵物」底蘊的策略。
  1. 引起好奇:在初次接觸中運用PUA的策略、話術(說話技巧),使女性對自己產生好奇繼而關注自己。
  1. 誘入陷阱:透過打擊女性自信同時抬高自己、反撇(先給女性留下一個印象,然後在適當時候顛覆了這個印象)、[3] 先噓寒問暖,再冷淡疏離等技倆,誘使女性更多的關注、投入感情,繼而愛上PUA。
  1. 掌控女性:當「獵物」上鉤後,PUA會不斷誘使她們投入更多情感與精力。之後,再將對方的一些小錯無限放大,指責她破壞了雙方感情。這時,女性會為了挽回感情會變得更加緊張、乞求饒恕。之後,再反覆地與她分手、復合,以達到讓她失去理智,觸發沉沒成本效應。[4]
  1. 實施寵物豢養模式:當「獵物」已失去理智,無法離開時,再透過不斷的洗腦、性關係、言語暴力、情感操控,把女性變為奴隸,對她們進行瘋狂榨取。
  1. 鼓勵自殺:當「獵物」被榨乾榨凈後,PUA還會誘導對方自殺,免除後患。

除了上述步驟外,PUA還有許多「約會技倆」,如:快速獲得女性的信任、「不經意」觸碰對方身體,以窺探對方反應與底線、迅速拉近彼此身體距離、快速發生性關係等。

PUA的影響

在眾多已曝光的個案中,許多受害者皆出現嚴重抑鬱、情感創傷,有的在數年裡不能工作,不停哭泣,無法再相信愛情,有的被惡意傳染愛滋病,還有不少走上自殺之路。除了女性,PUA也使男性痛苦不堪。一位化名林晨的PUA男曾透過媒體講述自己的心路歷程。他原本是一名貧困大學生,因為內心極度自卑及曾被心儀的女同學拒絕,使他潛心鑽研PUA,並按照其策略「狩獵」。出乎他意外的是,「獵物」的反應居然如PUA的教程一樣,一步步陷入圈套,甚至最後企圖自殺。就在女孩企圖自殺的一刻,林晨的良知出手阻止了。但自此,林晨也陷入良知與慾望爭鬥的兩難之中——到底繼續做一個埋沒良知、不斷滿足慾望的惡魔?還是做回一個極度自卑、連半個女孩也追不到的男孩?在男女比例失衡、整個社會向錢看、大量基層男士無妻可娶的時代背景下,林晨的個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

PUA在中國的發展

PUA近年在中國發展迅速,這有賴龐大的單身市場,令PUA培訓機構成行成市。浪跡教育、壞男孩可謂國內具代表性的公司。除了在網上大談把妹技術外,有些經營者的言行舉止也叫人側目。就如浪跡教育的創辦人王環宇就曾在網上大放厥詞,說自己曾騙過600多名女性,而自己創辦公司就是要瘋狂地實戰。他還鼓勵員工在上下班時跟女生睡,並鼓勵他們將「戰績」互相分享。

PUA在港的發展

據筆者了解,PUA在香港可謂暫時未成氣候。除了一些PUA小眾的地下組織和個別PUA培訓機構外,暫未見有媒體對本地PUA作大幅報道。

PUA的手法可謂窮凶極惡、喪盡天良。它可以將女性徹底摧殘後,送上不歸之路,也可以使男性變成泯滅良知、害人害己的惡魔。時移世易,隨著中國的快速發展,香港在科技、文化等領域亦愈來愈受大陸的影響。支付寶如是,抖音亦如是,而不良PUA之風會否吹襲香港?我們不得而知,但值得我們警惕、關注!

 

參考資料:

1.     〈PUA(搭訕藝術家)〉。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PUA/5999185

2.     〈渣男撩妹三大必殺技,你中了哪一條?〉。知乎。2018年7月12日。網站: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66320

3.     〈反撇〉。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F%8D%E6%92%87

4.     〈甚麼是反撇呢?泡妞技巧中的核武器!〉。浪跡情感。2017年6月19日。網站: https://www.puamap.com/zixun/lilun/11770.html

5.     宏桑。〈騙炮鑑別手冊-PUA套路解析〉。知乎。2018年7月11日。網站: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14264

6.     眼界。〈中國第一騙炮渣男PUA王環宇的自我介紹,他自稱已經誘騙玩弄了六百多位女性〉。YouTube。2017年12月28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Q3YrlGKzn8

7.     Carlos China。〈PUA騙愛套路,小夥斗膽分享如何禍害女孩子〉。YouTube。2018年12月7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ritzDy6sxI

8.     〈揭秘 PUA 8大套路〉。每日頭條。2018年3月26日。網站:https://kknews.cc/zh-hk/news/qn3434o.html

9.     〈沉沒成本效應〉。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2%89%E6%B2%A1%E6%88%90%E6%9C%AC%E6%95%88%E5%BA%94

10.   余婉蘭。〈【PUA】秘密兄弟會邪惡戀愛觀:講求攻略 團隊「覓食」〉。《香港01》。2017年5月26日。網站:https://www.hk01.com/%E7%9F%A5%E6%80%A7%E5%A5%B3%E7%94%9F/93732/pua-%E7%A7%98%E5%AF%86%E5%85%84%E5%BC%9F%E6%9C%83%E9%82%AA%E6%83%A1%E6%88%80%E6%84%9B%E8%A7%80-%E8%AC%9B%E6%B1%82%E6%94%BB%E7%95%A5-%E5%9C%98%E9%9A%8A-%E8%A6%93%E9%A3%9F

11.   〈香港把妹達人〉。PUAHK。網站:http://www.puahk.org/

12. 煙波人長安。〈小心,不要被「中國式PUA」給騙了〉。每日頭條。2018年2月6日。網站:https://kknews.cc/psychology/oxnkgmm.html


[1] PUA起初是指一群受過系統化學習、實踐、和不斷自我完善情商的男性。後來泛指很會吸引異性,讓異性著迷的男女們。字面上的解釋,PUA指的是搭訕藝術家,但因為PUA文化的變遷和進步,PUA的定義已從簡單的搭訕擴展到整個兩性交往流程,主要涉及:搭訕(初識)、吸引(互動)、建立聯繫,升級關係、直到發生親密接觸並確定兩性關係。PUA學是社交學說,它是心理學和行為科學所組成的一門新的交叉學科。

[2] 浪子:追求享樂與刺激,自我放縱,身邊有很多女人,不相信愛情,十分懂女人心,最能提供情緒價值的情場高手。帝王:對女人有著十足的霸氣和男子氣概,能夠主導和引領女人;特別有上進心和宏圖大志;有時候也會表現出有錢、有地位;目光遠大,高智商。詩人:才華橫溢,追求自我夢想;我行我素,浪漫多情;無拘無束,不食人間煙火。

[3] 反撇為女性帶來驚喜,亦會因而對PUA留下深刻印象和產生好感。

[4] 沉沒成本效應:某人對某事投資越多,某人就越不容易離開某事。

教牧後援會 touch有時.metoo有時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20/05/2019
明光社

自2017年外國發起將自身被性騷擾的經歷說出來的#MeToo運動後,香港先後有運動員,甚至教會肢體勇敢走出來,講述自己被性騷擾、甚至性侵犯的經歷,當中有個案成功討回公道,但有不少個案的當事人反被網民揶揄。牧者們大都關心這個議題,但重點往往聚焦在是否要訂立投訴機制等行政工作,未必會重新思考#MeToo對文化的影響。Jesus Online、明光社和觸動輔導中心合辦的教牧後援會,以「touch有時.metoo有時」為主題,於3月19日與一眾教牧、老師、社工和牧養青少年的導師探討#MeToo文化,以及教會當如何處理有關事件。

坊間不少人形容,#MeToo運動其實重新定義男女身體界線,當中包括日常相處、調情、冒犯等等的定義,因著受委屈者的主觀感覺的改變,令不少人無所適從。Jesus Online創辦人歐建樑(春麗)坦言,自己由未信主至今,性格依然開放,即使今日自己是個傳道人,也一定不會避忌,與男女兩性不同的人擁抱,他強調不會因著#MeToo文化而「斬腳趾避沙蟲」。他表示因為知道自己信主前是個「鹹濕」的人,信主後就更加會提醒朋友,自己也有罪,會主動加以控制。

觸動輔導中心性治療及家庭治療總監程翠雲表示,教會當然要有投訴和表達的機制,但要注意的是教會處理的態度。她說:「教會如果對呢件事做得唔清晰,無令受害人感到被接納,個制度有都幫唔到,教會一定要高調嚴肅咁處理個問題,因為如果態度唔好,會令雙方都受傷,亦令好些人對教會,甚至對基督教反感。」

筆者在當日活動中也表示,#MeToo運動的開始,其實就代表社會風氣的改變。就以外國今天有聲音批評昔日的老歌為例,說明以往一些被認為是好玩,好笑,甚至是浪漫的調情,如果放在今日的場景,很有可能會被評定為性騷擾。假如上一代的信徒未理解,而誤以為這仍是合理的話,就會產生大量不必要的誤會,所以需要更多教育,避免不必要的芥蒂。

#ChurchToo之後......

生命倫理錦囊 第37期

陳永浩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
29/03/2019
專欄:生命倫理錦囊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

主編: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執行編輯:陳希芝 ︱ 明光社項目主任(編輯及翻譯)

 

由2017年的「#MeToo」事件,引發出全球對性侵犯以及性騷擾事件的關注。[1] 在香港,繼田徑運動員呂麗瑤響應「#MeToo」運動,公開自己曾被性侵後,[2] 在香港基督教界也先後揭發了多宗性侵及性騷擾的事件,引起教內外的關注,[3] 網民和信徒發起了「#ChurchToo」運動。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的「性別公義促進小組」亦在2017至2018年,對香港信徒被性騷擾的情況進行了調查。[4]

對於不同的性失德情況,香港法例中是有不同規範的。相對而言,一般市民對於強暴,非禮等罪行都有一定的認知,但對於近期受關注的「性騷擾」問題,大家則未必十分理解,因為其情況是比較複雜的。

一般而言,性騷擾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指任何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或行徑;第二類是指環境中充斥涉及性的行為、言語或圖片,使人難以安然地工作或學習,稱為「與性有關具有敵意的環境」。現時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中,對性騷擾有著法定的解釋。如在有關條例第2(5)條及2(8)條中:

第2(5)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

(a) ——

(i)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b)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第2(8)在34部中凡有提述性騷擾的條文,須視為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待遇;就此而言,該等條文經作出必要的變通後具有效力。[5]

事實上,任何涉及性的語言、行為或身體接觸均有可能構成性騷擾,性騷擾也可以透過言語、電郵、信件和電話等途徑作出。性騷擾的例子包括:講不受歡迎的不文笑話、發出令人感到冒犯的色情電子郵件,以及以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眼光凝視等,都可構成性騷擾的元素。同時要注意的是,性騷擾可以是有意或無意之下發生的,即使被投訴者作出上述行為時,是沒有性騷擾別人的意圖,但是「不清楚,唔知道」等理由,皆不能作為辯護和解釋的理據。

因此,雖然有著以上的法定定義,但要對於性騷擾行為作出精確的定義是不容易的:如法例中的「不受歡迎」、「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等行為是否成立,有關行為的嚴重性等,對於被冒犯者與被投訴者而言,絕對可以有完全不同理解,而當中必定包含主觀看法,[6] 而這又需要不同的調停機制作出仲裁。

按平等機會委員會2017-18年資料,該會在以上年度新收到的654宗投訴中,36%投訴與《性別歧視條例》有關。而該會在以上年度已處理的投訴共有821宗,當中309宗與《性別歧視條例》有關,而在這些投訴中,262宗屬於僱傭範疇,47宗屬非僱傭範疇。在僱傭範疇的投訴中,43%涉及性騷擾,40%涉及懷孕歧視;而在非僱傭範疇的投訴中,51%涉及性別歧視,39%與性騷擾有關。[7] 性騷擾投訴的數目,在僱傭和非僱傭兩個範疇裡,分別佔第一和第二位。

性騷擾事件的投訴人,可透過民事訴訟形式在法庭上處理事件,他們亦可以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平機會通常會先透過調停方式以協助雙方達成和解,但若和解不成功,投訴人可考慮提出民事訴訟。平機會表示在過去五年,共接獲438宗性騷擾的投訴,當中有194宗投訴嘗試調停,但有32%的個案(62宗)是調停不成功。[8]

另一個可能時常被誤解的情況是,教育程度更高,或本地女性會對性騷擾問題較有防範。但平機會發現,遭性騷擾的內地新來港婦女,較本地出生婦女更願意採取行動,有69%受訪的新來港婦女稱面對性騷擾時會採取行動(本地婦女只有50%),她們傾向當面面斥責騷擾者,甚至辭職,反應較本地婦女積極。[9]

 

處理性騷擾問題的反思

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帖前四3

但主是信實的要堅固你們保護你們脫離那惡者。(帖後三3

處理性騷擾問題,應有甚麼原則?可以訂立守則嗎?一定要報警嗎?或是轉交平機會處理?事實上,在平機會及政府的推動下,近年不論在政府部門,公司,學校,社福機構等,大都已設立了防止性騷擾的守則和機制。這些守則內容或會包括以下項目:「界定定義與例子」、「預防措施」、「調停」、「正式與非正式調查」、「投訴」、「跟進與處分」,以及「獨立提出訴訟」等。[10]

一般而言,設立這樣的守則,原本應以「防止」為目標。但可惜的是,經過了連串「#ChurchToo」事件後,大眾對性騷擾問題的焦點都集中在「投訴」,及能否將被投訴者「繩之於法」,而這又對整個處理性騷擾問題的制度帶來很大的衝擊。

由於性騷擾所涉及的問題,由言語,行為到感受等,涉及的範圍很廣,嚴重程度也有很大差異,加上多數的投訴只涉及民事訴訟範圍,所以平機會在處理性騷擾的投訴時,設立了調停機制:這可按投訴人或被投訴人的要求,在最後去到法庭以訴訟解決之前,嘗試以調停方式解決爭端。理論上,調停是雙方自願參與的過程,如在調停過程中達成和解,雙方可訂立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記錄和解的條款。這樣的安排,本來的用意就是避免發生性騷擾事件後,每每都要「法庭見」,這能讓事件有別的方法解決。然而,幾次「#ChurchToo」事件,都反映出上述機制並不奏效。

首先,幾次「#ChurchToo」事件中,被性騷擾的事主都有向機構的相關機制作出投訴,然而,一旦調查結果未如投訴者所願,問題就會出現。首先,投訴者可能感到調查結果不公,其次,民事訴訟有追溯期限,投訴者需在限期內提出訴訟。以「突破匯動青年#MeToo」事件為例,當事人稱因等候內部調查結果而錯過了追溯期限(原因複雜,不在此詳述)。投訴人雖然不滿調查結果,卻無法提出訴訟,因案件已過了追溯期限。這對投訴人而言,調停機制不只沒有解決問題,甚至是火上加油。[11]

第二就是,如被投訴的人,其職位與投訴人不是對等時(如上司與下屬關係),或被投訴者來自機構的決策層的話,由機構自身的機制處理投訴,往往帶來「自己人查自己人」、「包庇高層」、以及「公信力不足」的疑問,就算作出調查,效果也只是事倍功半。[12]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所有投訴都必須「開誠佈公」,次次都要報警處理?我們要注意的是,若報警處理,因警方調查時,需要對投訴者與被投訴者「錄口供」,這往往又會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13] 而一旦報警處理,或是將事件公開後,也容易出現「未審先判」的情況——這不只是對被投訴者不公,有時也會對受害者造成進一步傷害。

事實上,當我們去思考「為何」會有性騷擾這問題時,我們都會知道,這其實是個「心思的戰場」問題,最根本和治本的方法是「預防」:耶穌論姦淫時(太五27-28),祂的教導把原來只限制身體行為,提升到思想的層次。這標準看似很高,高得沒有道理亦難以遵守,其實卻是最切實的教誨,正如箴言所指:「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

以這教導為本,對付性騷擾問題,最適切的標準其實就是「愛人如己」:凡事先由他人出發,時常設身處地思想,當作出甚麼行為、說話表達前,都會將心比己,考慮他人感受,以尊重行先。這樣的行為,其實難以寫在守則裡,也根本用不著守則去規範。事實上,如果我們只從「訂守則」的方向去處理性騷擾問題,訂下各樣「不准這,不准那」的守則,若人人都嚴格遵守,或者可以避免性騷擾問題,但同時也有可能影響到一些原來的正常社交行為(如不應與異性共處一室,但若考慮到不同人士的性傾向,同性共處一室,也有潛在風險。難道以後就不能提供單對單輔導服務嗎?)執行上也會變得太過複雜,不切實際,叫人在提供服務或關心別人時卻步。[14]

事實上,「信任」和「尊重」這些都是價值觀的問題,一般性原則的確容易寫下,硬性守則則難以寫出。正如十誡中的最後一誡:「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與其說它是律法、規條,倒不如將之理解為上主對我們做人的教誨更好。[15]


[1] 「#MeToo」運動源起於2017年10月哈維.韋恩斯坦性騷擾事件後(Harvey Weinstein sexual abuse allegations),在社交媒體上廣泛傳播的一個主題標籤(Hashtag),用以譴責性侵犯與性騷擾行為。事件引發網上巨大回應,據facebook後來的統計,45%的美國用戶至少有一個朋友發佈了帶有該標籤的狀態。詳參〈#MeToo〉,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2019年2月26日,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wiki/%EF%BC%83MeToo(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More than 12M "Me Too" Facebook posts, comments, reactions in 24 hours,” CBS NEWS, last modified October 17, 2017, https://www.cbsnews.com/news/metoo-more-than-12-million-facebook-posts-comments-reactions-24-hours/

[2] 〈香港女跨欄明星呂麗瑤自曝曾遭教練性侵〉,BBC中文網,2017年11月30日,網站: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2177071(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3] 例如在2018年爆出博愛潮語浸信會的牧師涉嫌性侵事件,之後也有突破匯動青年主管涉嫌性騷擾女同工事件。此外,也有浸聯會及協進會總幹事捲入性騷擾訴訟及投訴的事件。詳參〈教會機構#MeToo事件簿:她們指控「突破匯動青年」員工性騷擾〉,端傳媒,2018年10月30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81030-hongkong-metoo-church-breakthrough/(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收集逾50宗個案 她誓要揭露香港基督教性暴力真象〉,《立場新聞》,2018年3月7日,網站:https://thestandnews.com/society/收集逾50宗個案-她誓要揭露香港基督教性暴力真象/(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4]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在2017年至2018年在其專頁發佈「不再沉默——收集教內被性騷擾經驗」的網上問卷,他們在55份有效的問卷中,發現超過六成受訪者曾被性騷擾,餘下的三成多則是揭露朋友或教友的經歷。而性騷擾的方式包括「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33%)、「强逼進行性行為」(17%)。85%受訪者表示有關的性騷擾事件,都是男性騷擾女性,受訪者表示38%的加害者身份是牧者或傳道人。詳參曹曉彤:〈「不再沉默──收集教內被性騷擾經驗」研究報告及獻議〉,香港基督教協進會,2018年6月24日,網站:http://www.hkcc.org.hk/acms/upload/hkcc/2018/不再沉默研究報告及獻議_2nd.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5] 〈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1996年5月20日,網站: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0!zh-Hant-HK(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6] 蔡志森:〈性騷擾的再思〉,《時代論壇》,第1644期(2019年3月),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騷擾的再思(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7] 〈推動改變 創造未來:平等機會委員會2017/18年報〉,平等機會委員會,網站:http://www.eoc.org.hk/EOC/Upload/AnnualReport/201718/C_EOC%20AR2017-18_1120_0020.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8] 〈性騷擾投訴五年新高〉,《明報》,2019年3月11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港聞/article/20190311/s00002/1552241601773/性騷擾投訴5年新高(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9] 〈平機會研究:近七成內地婦遇職場性騷擾 勇於面斥甚或辭職〉,《明報》,2018年3月2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180302/s00001/1519982449988/平機會研究-近七成內地婦遇職場性騷擾-勇於面斥甚或辭職(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0] 事實上,只要在網上搜尋一下「預防性騷擾守則」,即可找到各大機構訂立的相關守則,而內容大同小異,比如列舉出前文引述的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一些性騷擾的實例,避免構成性騷擾的「貼士」等。不過在這些守則中,通常佔最多的往往是處理性騷擾的流程圖和相關表格等。

[11] 〈突破#MeToo受害人控訴被調戲強吻 機構僅稱「不恰當男女界線問題」〉,《蘋果日報》,2018年11月6日,網站: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1106/58881587(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2] 〈[盧龍光性醜聞]黎明:教會掩飾性醜聞是慣例〉,門徒媒體,2019年2月19日,網站:https://apostlesmedia.com/20190219/12689(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3] 〈舉報性暴力,不應受「二度傷害」〉,關鍵評論,2015年11月25日,網站:https://hk.thenewslens.com/article/31457(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4] 張勇傑:〈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明光社網站,2018年9月20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5] 李思敬:《五經行:妥拉中的生命智慧》(新北:校園書房,2018),頁123–126。

家庭成員的身體界線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5/03/2019

社會各對家成員之間有關性罪行的新聞,例如哥哥非禮妹妹、父親強姦親女或父親與智障親女「模擬性交」等,均極度反感和難以理解,這類事件為社會所不容。有受害者精神大受打擊,甚至視入住精神病院宿舍為解脫[1] 復原之路漫長有曾幫助性侵受害人的社工指,家庭內的兒童性侵比起其他性侵有更大的隱蔽性,亦較難處理,受害者往往長大一點才知道不妥並首次作出反抗。[2] 這些案件讓我們看到,當家庭成員間應有的身體界線被瓦解,傷害也會隨之而來。

家庭成員應有的道德界線

其實,家庭成員之間應確立清晰的身體和情感界線,以下幾點值得留意:

  1. 幸福的家庭成員關係必須合乎道德倫理,以社會所接受為基礎
  2. 家庭成員的身份和情感界線是與生俱來,固定不變,不論是出於自願或強迫,某家庭成員的身份不會因為他的離開,改由其他家庭成員代替,例如父母之間的男女之情,絕不會因為母親離開而由女兒代替
  3. 任何形式的性接觸只限於父母之間,包括身體上的性接觸(如性交、口交、愛撫等)和思想上的性接觸(如性幻想)
  4. 除父母以外,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絕無空間發展男女之情,更遑論情慾,無論是在身體或思想上,例如兄妹之間,即使彼此覺得極其投契,均只屬兄妹之情
  5. 父母應尊重子女身體的獨立性,不能出於權威或溺愛而任意觸摸;子女也應明白合宜的身體界線,這有助維繫安全和健康的家庭關係
  6. 儘早安排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分床睡覺,並遵守睡覺守則,包括睡覺期間不可隨便進入別人房間及上別人的床
  7. 為免產生誤會,可透過說讚賞的話、禮物有質素的陪伴和服務行動,來表達對親人的愛[3]

甚麼是合宜的身體接觸

根據《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PNAS)發表有關身體接觸的研究顯示,人際關係中,即使親密如父母與子女,或兄弟姊妹之間,有些身體界線是不能逾越,否則會令對方感到不安和反感。[4] 參考Desmond Morris的「親密關係12階段」表,[5] 家庭成員可檢視彼此接觸的狀況,並一起訂立合宜的身體界線。本文把親密關係的12個階段劃分為三個類別:

第一類的接觸:適用於任何家庭成員,有關接觸以溝通為重點,包括眼望身體,互相注視,聲音傳達。

第二類的接觸:以雙方感到舒服自在為原則,包括吻臉、牽手、搭膊頭、甚至擁抱。父母為防止年幼子女走失,在路上拖著子女的手是有需要的,若子女長大後仍願意與父母牽手也是一件美事。不過,若任何一方對這些接觸感到不舒服,可改以輕拍膊頭和拍拍手背來表達關心。

第三類的接觸:僅限父母之間。此類接觸為表達男女之情,容易激發性慾,不應在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發生,例如接吻、偷窺對方裸體、以手接觸及撫摸敏感部位(如胸部及性器官)皆極不恰當,至於性交更是嚴重罪行。

父母必須以身作則

法官陳慶偉在審理一宗父親多次強姦女兒的案件時,嚴正指出父親的天職是愛錫、保護子女,令子女不用受到不必要的傷害。[6] 高院暫委法官陳仲衡在審理一宗父親強姦13歲女兒的案件時,曾嚴斥被告妻子,指她為丈夫所撰的求情信中只關心家庭經濟問題,多於女兒福祉。[7] 可見社會人士普合理地期望父母首要責任是子女,維護親子間的信任,以免他們受到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這遠高於經濟考慮。因此父母應以身作則,遵守合宜的身體界線。

幸福的家庭是藉由家庭成員共同努力,互相尊重而建立,故此毋須任何成員犧個人尊嚴或付出身體去維繫。家庭成員透過合宜的身體接去表雙方均會覺得安全和舒服。相反,若是於權威或出於恐懼,這些接便不是愛的表現。當不幸事件發生了,也許有人覺得難以面對而選擇沉默,有人則默默承受來維繫家庭完整。但傷痛既已出現,惟有儘早舉報侵犯者,惡行才能止住。侵犯者若能透過輔導改過自身,便能以尊重的心修補家庭關係。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啞忍只會帶來更大的悲劇。

由關注婦女權益的團體與大學聯合進行的「法庭內望:從法官的總結詞看強姦案件的審判與迷思」研究,研究團隊提及,在女童長期遭家人性侵犯的個案中,受害人雖與家人同住,但卻沒有受到保護,往往要待學校或警方介入,甚至由受害人長大後自行報警,性侵害才能停止,因此研究團隊在報告中建議:「其他同住家人沒有阻止侵犯行為,等同容讓性罪行發生,因此應該考慮要『容讓兒童受性侵害而又沒有阻止的成年人』負上法律責任」。家庭成員或許因各種限制未有伸出援手,導致社區內潛伏隱藏個案,社會各界應積極考慮此建議的可行性,更有效地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的傷害。[8]

 

(本文原載於第125期〔2019年3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父非禮女兒舌舔敏感部位 判囚26個月 官斥視女兒為泄慾工具〉,《明報》,2017年3月13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170313/s00001/1489381402407/父非禮女兒舌舔敏感部位-判囚26個月-官斥視女兒為泄慾工具(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2] 余婉蘭:〈【不察覺的陰影】被父性侵 長大後混亂迷失:男仔想要就迎合他〉,《香港01》,2017年12月13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知性女生/129893/不察覺的陰影-被父性侵-長大後混亂迷失-男仔想要就迎合他(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3] Gary Chapman, The Five Love Languages: How to Express Heartfelt Commitment to Your Mate (Chicago: Northfield Publishing, 1995); “The Five Love Languages,”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21, 2022,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he_Five_Love_Languages.

[4] Juulia T. Suvilehto et al., “Topography of social touching depends on emotional bonds between humans,” PNAS 112, no. 45 (November, 2015): 13811–13816, https://doi.org/10.1073/pnas.1519231112.

[5] Desmond Morris, Intimate Behaviour: A Zoologist's Classic Study of Human Intimacy (New York; Tokyo; London: Kodansha International, 1997);Jenny Hansen, “The 12 Stages of Physical Intimacy – What Are They?” SOCIAL AUSTIN(以上網上資料已遭移除);蔡宜倩:〈為自己做個美好決定 兩性交往的健康界線〉,基督教今日報,2014年9月5日,網站:https://cdn-news.org/News.aspx?EntityID=News&PK=0000000000652e597d114dfac38a334d9499dedea8ddc2a6(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6] 〈七旬保安三度姦親女判監18年 官斥違反倫理令人極反感〉,巴士的報,2018年12月4日,網站: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3707477-七旬父三次強姦親女判監18年-官斥違反倫理令人極(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7] 〈子面前姦13歲女獸父囚10年半〉,《東方日報》,2017年8月23日,網站: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0823/00176_040.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8] 吳惠貞、梁麗儀:《法庭內望:從法官的總結詞看強姦案件的審判與迷思研究報告》(香港: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2007),頁58。

性騷擾的再思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06/03/2019

繼#MeToo之後,近年因為一些觸目的事件,令性騷擾問題引起教會內外的關注,雖然性騷擾事件可說一件也嫌多,不過,性騷擾其實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涉及的範圍很廣,定義太籠統,實在有需要重新檢視,以免過猶不及。

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性騷擾的釋義如下:

「(5)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1. 如——
    1.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2.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1.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由於性騷擾的範圍實在太闊,由講幾句鹹濕笑話;不懷好意的眼神;到不受歡迎的身體觸碰(不一定是敏感部位);利用權力威逼利誘的性暗示;以至鍥而不捨的痴情追求,也有機會成為性騷擾。此外,由於性騷擾很著重投訴人的主觀感受,而涉事人的主觀意圖相對易被忽略,疑點利益往往歸於原告,被告人有時百辭莫辯。為免誤觸禁區,人與人之間一些本來是表達親切、關心或安慰的身體接觸容易因此被窒礙,其實未必是好事。

性罪行會因其嚴重性而有不同的分類,強姦與非禮的判刑亦不同,也許是時候,需要考慮一下為性騷擾作一些分類和分級,以免市民大眾將不同程度的騷擾問題混為一談,因為不同程度的問題,處理的方式和刑罰可以有很大差別。若性騷擾的定罪門檻太高,投訴人難以取回公道的話,容易助長了這類不恰當、甚至是卑劣的行為。但定罪門檻若太低,對被投訴的人亦不公平,因為說了一些對方感到被冒犯的說話,與用權力威脅對方發生性行為在程度上有很大差別,若結論同樣都是性騷擾的指控成立,則公眾難以分辨其嚴重性。

例如可考慮將性騷擾分為言語上的騷擾;不合宜或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不受歡迎的性暗示或纏擾;濫用權力的性脅逼等,讓公眾一看便可知道事情的嚴重程度。若裁定指控成立,亦應就事件的不同性質有不同程度的處分,如勸戒、口頭警告、嚴重警告、免職、甚或告上法庭等。而在處理性騷擾的問題上,無論是否成立當然都不應怪罪投訴人,但亦不宜透過社交媒體和傳媒作公審,因為被投訴者的權利和聲譽亦應得到合理的保障。

另一方面,希望社會和教會正視性騷擾問題的同時,亦應加強教導,避免窒礙了一些本來正常的人際關係和身體接觸。無論男女都要謹慎,特別在與異性單獨相處時更要謹慎。若不喜歡他人某些說話或身體觸碰,亦應勇敢地表達出來,讓對方知所警惕,若對方明知故犯,當然要承擔後果,對雙方也公平一些。

曾經刊載於:

《時代論壇》1644期,1-3-2019

法律與道德之間——《雜項性罪行》諮詢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4/09/2018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在5月中旬發表了諮詢文件,就改革涉及《雜項性罪行》的相關法律,提出了初步建議,當中涵蓋亂倫、露體、窺淫、獸交、戀屍等行為,諮詢期為三個月。[1]

明光社

為讓社會人士更全面地了解是次諮詢的內容和背後的討論,本社在7月13日邀請了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兼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到來,擔任「法律與道德之間——《雜項性罪行》諮詢」活動的講員。當晚,張達明簡介了法改會的建議,指出現行香港法例並沒有戀屍罪,而露體和窺淫等行為亦只能以擾亂公共秩序和不誠實取用電腦等條例起訴,有關罪行現時並不屬於性罪行的範圍。換言之,被定罪者是不會被列入性罪行名冊中(有關名冊讓僱主在招聘有關兒童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2] 的工作時,透過《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了解申請人有沒有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是次諮詢文件的建議主要是針對上述問題。

張達明解釋了法改會對亂倫罪的建議。委員會認為新的亂倫罪應涵蓋養父母及其他血親,如堂叔、姑媽等,而不是如現行條例般只涵蓋直系親屬。活動設問答環節,參加者踴躍發問,期間亦幫助大家釐清了建議中一些灰色地帶,如在網上露體會不會干犯露體罪、為何委員會不建議亂倫罪涵蓋繼父和繼母的關係等。

活動過後,本社重新檢視整份諮詢文件,我們大致上同意法改會的建議,但認為當中仍有可改善的地方,包括以下兩點:

第一,按照現時法改會的建議,亂倫罪並不涵蓋繼親關係,這點實在有所不足。我們認為,亂倫罪的原意是保護兒童和人倫關係。在這前提下,繼父母與繼子女的亂倫行為同樣會危害兒童權益和人倫關係。

現行《婚姻條例》(第181章)並不容近親婚,當中十分清地界定了那些是不能接的近親性關係。故此,我建議法改會參考《婚姻條例》中有關「子女」的定義,從而將繼親間的亂倫行為納入新的亂倫罪中。

明光社

第二,法改會建的窺淫罪只涵蓋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但卻無力規管公眾場所偷拍裙底、私處等罪行。我們認為偷拍裙底等行為應納入為性罪行中。事實上,公眾對此已有一致的共識,而法改會在2012年提出的諮詢文件中,亦曾指出有關行為應受規管。此外,過往執法部門多以不誠實用電腦或遊蕩等罪來起訴有關罪行,但近期法庭已開始質疑有關法例的使用,亦令律政司暫停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來控告偷拍裙底的罪行,[3] 可見修訂法例已是刻不容緩。

故此,本社建議新法例應規管公眾場所偷拍裙底一類罪行,讓任何不合理的偷拍行為皆被規管。盼法改會能正視社會大眾的期望,重新劃定窺淫罪的適用範圍。

有關本社對《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的詳盡回應,可透過以下網址,於聯上查閱:http://www.truth-light.org.hk/nt/statement/明光社對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的回應。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諮詢文件《雜項性罪行》,2018年5月,網站:https://www.hkreform.gov.hk/tc/docs/miscsexoff_c.pdf(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3日)。

[2] 包括自閉症、精神分裂、腦退化症及輕度智障人士。

[3] 〈高院裁決 廢「百搭」罪名武功 不誠實取用電腦案 律政司急停檢控〉,《蘋果日報》,2018年8月11日,網站: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0811/20473913(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3日)。

教會的雙重標準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4/09/2018

教會有沒有雙重標準?有,而且很明顯地應該有,也常常有。

 

面對罪的問題,教會是有雙重標準的,因為信仰與法律對罪有不同的定義和處理方式,教會在處理教牧和弟兄姊妹有關罪的問題時,最容易引起爭拗和批評的,正正是有時大家將教會和社會對罪不同的定義和處理方式混淆了。

 

以有關性的罪為例,通姦、嫖妓、婚前或同性性行為在香港社會不是刑事罪行,但在教內卻是必須嚴肅處理的罪。至於性騷擾則較為複雜,因為當中有部份涉及較主觀的感受,這些事雖然抵觸了社會上的歧視法例,但應如何處理,不同的人卻可能會有不同的觀感和處理方法,教會也不一定會完全跟隨。但是否跟隨及如何處理亦必須有一個說法,讓所有教牧同工和會眾都知道合宜的界線在哪裡。

 

正因涉及性的問題比較複雜,再加上同性戀運動和跨性別運動的挑戰愈來愈大,教會更應及早思量對策及教導會眾,以免在不幸出事之後,因為處理不當而令教會和弟兄姊妹蒙受更大的傷害。教會是一個對罪的行為不妥協,但是關心罪人的群體,不過,這種關心是建基於公義之上,不會令受害的人受委屈,也不會令犯罪的人逍遙法外。

 

近期教會內外都在討論有關性騷擾、性罪行的處理。再加上一些在信仰上不贊同,但法律容許的行為(如賭博及觀看色情物品),究竟教會和信徒應如何面對?今期《燭光》嘗試和大家一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