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一文的補充說明
本社總幹事蔡志森先生早前撰寫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一文,引起張國棟先生關注,並在1041期《時代論壇》撰文要求我們澄清。
首先,該文乃就當時社會上不同人士對明光社的一些批評和誤解而作出,並非回應個別人士及文章,亦沒有提及任何人名及引述某篇文章。
其次,該文從沒有指一些批評我們的人士不再中立、不再友好,相反,我們一直樂意與不同意見的人士溝通和對話,正如文章中所說:「若果他們的批評是出於誤解,我們願意盡力澄清,若果是意見不同,我們願意努力溝通」
是遠?還是近?
在過去一段時間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討論像已暫時告一段落、同性婚姻的討論也好像仍不是主流的意見、遠方傳來外國同性戀運動的趨勢,好像仍離我們很遠......但是,我們的挑戰是否也離我們很遠呢?
美國同性戀運動發展對香港的啟示
今年一月,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維護家庭聯盟聯合邀請美國聯合辯護基金Alliance Defense Fund的兩位律師Glen Lavy 和Jeffery Ventrella到香港,與教會領袖及法律界人士分享歐美同性戀運動的情況,以及分享他們在美國介入同性戀運動訴訟的經驗。兩位嘉賓首先於一月十二日上午假播道會港福堂與六十多位教會領袖分享同性戀運動在美國的情況,然後於十二日晚上及十三日全日為一些法律界人士提供深入的訓練,包括訴訟個案分享,由於篇幅所限,筆者在此只節錄一月十二日上午部分內容。
對近日對「新造的人協會」遭同志團體惡意批評的聲明
日前「新造的人協會」在民政事務局的「少數性傾向人士論壇」中被十多個同志團體評擊,認為該會歧視同性戀者,應被逐出該論壇一事,我們感到非常遺憾。
肛交案最新發展及回應
有男同性戀者不滿《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中有關男子進行肛交的合法年齡,認為條例是歧視男同性戀者,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有關的法例一案,上訴庭於2006年9月20日宣佈結果,3名法官駁回政府的上訴,維持原訟庭於2005年8月24日的判決,指有關法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是歧視男同性戀者。
對社會造成深遠影響的裁決
有男同性戀者不滿《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中有關男子進行肛交的合法年齡,認為條例是歧視男同性戀者,而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有關的法例一案。上訴庭於9月20日宣佈結果,3名法官駁回政府的上訴,維持原訟庭於05年8月24日的判決,指有關法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是歧視男同性戀者的。
我們的「7宗罪」?
政府應否為「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早前在香港社會引起激烈的討論,支持立法或反對立法的團體或人士均積極的向公眾表達對條例的意見及關注。2005年9月香港中文大學文化及宗教研究系與香港基督徒學會舉辦了「跨越圍牆、接納差異 – 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基督徒的挑戰」研討會系列。最近,有關團體更將研討會內容集結成書;此外,香港基督徒學會、基恩之家、性權會及f’union早前亦聯合出版「看得見的真相 – 香港同志平權報告」。因著立場上的不同,本社與及其他友好組織少不免的成為書中作者批評的對象,為免一些無理的批評繼續,以及一些論點被誤解,我們是有必要對有關的「控罪」作出澄清:
透視同運策略
原名:The Homosexual Agenda: Exposing the Principal Treat to Religious Freedom Today – Revised and Updated,Alan Sears及Craig Osten[1]著,2003年美國田納西州Broadman and Holman出版
同性戀運動(以下簡稱「同運」)是一個將同性戀正常化的文化運動,近數十年先在西方推動,可說是一項道德的文化改造。根據作者,同性戀運動主要分成四個階段,而他們現已成功到達第四階段︰
「同運」事件點滴
「捧打出頭鳥」是同性戀運動其中一個主要的手法,目的是要令不贊成他們訴求的個人及團體知難而退或保持沉默,以下是香港近年一些個案:
2003年8月17日
約十名同志組織「彩虹行動」及「青年公社」成員於港島堅道天主教教堂外就《公教報》刊文反同性婚姻合法化派發抗議單張,隨後更於彌撒進行中闖入教堂,在祭壇上大叫口號,要求香港教區就言論道歉,彌撒被迫中斷。在教堂職員勸諭下,擾攘接近十分鐘才告平息,有女示威者在離開教堂時以接吻表達訴求。
20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