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猶不及的同志友善政策
多元共融、互相尊重是一幅很美的圖畫,相信大家都希望能建立一個關懷弱勢、沒有歧視的社會,但面對一些具爭議的課題,採取一些過猶不及的措施,只會適得其反。
最近有調查指一些學生因其性傾向而在校園被歧視、甚至受欺凌,如何教導學生正確面對不同性傾向實在是當務之急,但令人憂慮的是根據外國的經驗,以及檢視香港一些所謂同志友善政策,其實就是一面倒地傳遞一些支持同性戀但不盡不實的資訊。
若果同志友善是指大家縱然不贊成同性戀,不過,對同性戀者包容及尊重,沒有敵意的態度,不作出歧視及欺凌的行為,我們完全同意,但不是強逼他人認同同性戀。
《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 明光社發言稿
過去一年多,明光社一直透過不同途徑表達對家暴條例修訂的意見,由一開始我們已表明,任何人若受到暴力對待,政府必須正視及予以適當的保障,但任何條例的修訂亦必須留意其細節,避免令人誤解及出現可能導致司法覆核的伏線。
明光社究竟是怎樣的機構?
由於明光社對色情暴力文化及同性戀等具爭議性問題的立場,過去幾年引起一些教內教外的回應,近期更有衝著我們及其他教會而來的遊行,亦有人出書評論我們。一直以來對我們的批評涉及很多不同的議題,當中既有不同的立場;善意的提醒;亦有一些主觀的判斷及個人的憶測和誤解等等,難以逐一回應。而我和我的同工由於時間及心力所限,一直都不喜歡參與沒完沒了的網上討論,亦不喜歡筆戰,因此,只能重點回應一些近期的批評如下:
1. 明光社是極端保守的宗教右派?
美國小姐選舉與真正的寬容
在一個多元的社會裡,每個人對不同事件有不同的意見實屬正常不過的事,大家亦應該尊重不同意見人士,不應作人身攻擊,每人應享有言論自由,正如法國文豪伏爾泰說過:『我不贊成你的言論,可是我誓死捍衛你的言論自由!』言論及表達自由是文明社會裏每個人應享有的權利。
以兩性關係法保同性關係
《家庭暴力條例》“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下稱《家暴條例》)並非一條頻常被使用的條例。執業律師戴少清先生,在執業廿多年的經驗中,處理過不少家事個案,對有關條例有相關的認識和見解。
為《家暴條例》創雙贏
防止家居暴力蔓延 要求家暴條例改名
既保障同性同居者 同時擴大保障範圍
近期社會對政府建議的《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有熱烈討論,然而坊間對一些反對政府原來建議的團體(包括明光社)存有大量誤解,我們希望一些對我們有先入為主印象的人士肯花點時間了解我們真正的立場:
1. 我們從來沒有反對保護面對暴力的同性同居者,只是認為要小心處理以甚麼條文和名義去提供保障。
同運漸漸起革命
要求在性教育中肯定同性戀
2008年6月20日,同運組織於少數性傾向人士論壇的會議上,[1]要求教育局修改現時性教育指引中有關同性戀的教育編排,將同性戀加入婚姻及家庭教育中,並加入多元家庭及多元婚姻的觀念,教導學生除一般由男女組成的家庭及婚姻外,還有同性戀家庭及同性婚姻。
名正言順話家暴
政府建議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第189 章)的保障,引起一些宗教及教育界人士關注,民主黨亦決定讓黨員按良心投票,惹來張彩雲女士的批評,認為民主黨和香港社會走向無知和偏狹,並指摘明光社等團體展開連串以同志為對象的污衊和攻擊,以宗教信仰為理由,堅持同志要為他們的性取向受到懲罰,是宗教原教旨主義。張女士的說法正是近年同志團體慣用的手法,就是醜化不同意見人士,將問題的核心模糊化。
反對政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 為同性婚姻大開綠燈 —— 明光社新聞稿
明光社自九七年起一直關心社會的性文化及家庭倫理對下一代的影響,新一屆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今天召開第一次會議,討論《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建議,政府建議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保障範疇,本社曾兩次去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先生詢問有關修訂的原因。據政府及立法會文件資料顯示,現時的《家庭暴力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制定以來,一直只適用於有婚姻關係的人士,及有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及他們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