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性倫理

西方性革命大體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開始,短短幾十年間性解放的意識形態由邊緣變成主流,各式各樣的性行為大為開放。近二十年全球同志運動(LGBT Movement)更站在性革命的前端,重新定義男女兩性和婚姻制度,解放各種性規範。明光社成立早期至今,一直關注香港本地的性政治文化,尤其著重於回應席捲全球的同運政治。

 

明光社以基督教的立場作為性倫理思考的起點,然而信仰並非惟一的立足點。我們亦嘗試結集科學、統計學、醫學、心理學、哲學、公共政策、人類經驗等角度,進行研究、討論、反思和倡議。作為基督教會和多元社會的一份子,明光社希望不論你信仰與否,都能共同深入探討這議題。

 

本頁你可以找到與性解放、同運政治的各種資訊,以及明光社的觀點。若在本頁未能找到你所期望閱讀的課題,你可嘗試查找「情性教育」、「流行文化」或「社會關懷」等其他頁面。

還她公道

20/04/2013

白髮蒼老的七十歲老太太史特曼(Baronelle Stutzman)多年來經營小花店,現面臨2,000美元罰款。一名光顧了花店近十年的男同性戀顧客,最近到花店為自己的同性婚禮買花,而史特曼太太卻婉拒了這次生意,她說:「我因與耶穌基督的關係而不能這樣做。」那位男同性戀者謝過史特曼太太,並說會尊重她的意見,他與她彼此擁抱後就離去。花店曾僱用同性戀者,史特曼太太榮幸與他們共事,也讚揚他們的天賦。
 

是誰把同性戀「等同」肛交?

17/01/2013

2012年11月11日的城市論壇再次激辯《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問題,翌日《蘋果日報》的報道一如既往,全方位「撐同」,矛頭又是直指明光社,大字標題是〈明光社硬將同性戀等同肛交〉,裡面又提到:「何韻詩一聽歪理怒火中燒,同性戀即是肛交?」

 

論同性戀道德爭議及維家團體遭受到的歧視(二)

13/12/2012

前文提到維護家庭團體在道德上反對同性戀並非不理性。然而,今天主流的報章於同性戀議題上差不多都是一面倒支持同性戀的,對於維家團體所提的理據報道篇幅少之又少。

而且,報道內容常眼於不停地重複炒作同性戀者被歧視的個案,但卻對逆向歧視的例子近乎一字不提。就算少有地有報道提及反對者的理據,都是斷章取義地抽取個別句子扭曲報道,如:「同性戀就是肛交」或「同性戀=吸毒」。

論同性戀道德爭議及維家團體遭受到的歧視 (一)

06/12/2012

近年反對同性戀的人都被人標籤為「恐同症」及不理性,甚至是精神有問題。這類的標籤不單是妖魔化同性戀反對者,更是將他們的道德關注轉移開去。

為甚麼維護家庭價值的團體會認為同性戀不道德?他們過去只是簡單說:因為同性戀行為違反自然。其實這說法未免太簡單,需要進一步去闡釋。

基本上在男女同性戀者之間,他們都無法完成自然的性交行為。用今天的術語說:同性戀行為是違反自然生態秩序,扭曲自然人性,亦違反了以婚姻家庭作為自然的社會單位。

同性婚姻非人權(二)

29/11/2012

    前文已討論有同性戀運動者嘗試在《世界人權宣言》對婚姻的定義上墨,以「人權」來支持同性婚姻立法的必然性和合法性。但各宣言或公約,都明確訂明普世性的婚姻由「男和女(兩性)雙方(二人)」所界定,而非同性或多於兩人。

同性婚姻非人權(一)

22/11/2012
同性戀運動這場文化革命在全球令婚姻制度移風易俗。在巴西,2004年設立同性伴侶法;2011年阿拉戈斯州批准同性伴侶申請為同性婚姻;2012年8月已簽批了首個叁人伴侶,在當地引起爭議。同性戀運動者嘗試透過《世界人權宣言》 (下稱《宣言》) 作為支持理據,去除婚姻的性別和人數的限制,更改普世的婚姻定義。
 
其中一個理據是從翻譯的角度入手,指《宣言》的英文版本中「成年男女」為「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而不是「one man and one woman」,那麼同性婚姻豈不屬於人權?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勢將捲土重來

15/11/2012

香港新一屆的政府官員與立法會議員的名單已塵埃落定,政府內部與立法會中支持同性戀運動議程的力量大增。行政會議召集人林煥光先生及行政會議成員胡紅玉女士是現任及前任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他們在任內均大力推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早前林煥光在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會積極為同志爭取權益及推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1]
 

明光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看法

31/08/2012

我們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基本信念

  1. 我們支持人人平等同意社會應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例如接受教育、醫療及社會福利,但不同意以反歧視為藉口,將一些基本權利無限擴張。
  2. 我們反對歧視任何人(包括同性戀者)亦反對任何人因為價值觀念不同而對對方採取暴力、惡意中傷、攻擊及衝擊行為,但不同意將一些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產生的合理差別對待及批評視為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