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
美國最近有兩件案例都是與「性別」的定義有關的。第一件,聯邦地方法庭裁定,涉及校園內的性別歧視的法例中,「性別」不包括「性別認同」,故此,跨性別學生不能以性別認同歧視為理由,要求使用異性的設施(如廁所等)。第二件,聯邦上訴庭裁定,涉及工作間性別歧視的法例中,「性別」不包括「性傾向」,故此,雇員不能以性傾向歧視為理由控告雇主。
美國最近有兩件案例都是與「性別」的定義有關的。第一件,聯邦地方法庭裁定,涉及校園內的性別歧視的法例中,「性別」不包括「性別認同」,故此,跨性別學生不能以性別認同歧視為理由,要求使用異性的設施(如廁所等)。第二件,聯邦上訴庭裁定,涉及工作間性別歧視的法例中,「性別」不包括「性傾向」,故此,雇員不能以性傾向歧視為理由控告雇主。
性別歧視條例自1995年通過至今已超過20年,男女平等的觀念已植根市民心中,過往社會男女不平等的情況已大大改善。相信沒有人會公然認同性別歧視,但在條例的實際操作上卻出現爭議,問題在於大家對歧視的理解存在分歧。
回應《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系列六
致力消除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是值得提倡的,但社會對需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卻存在嚴重分歧。為此,明光社於11月23日舉辦了「如何處理性傾向歧視問題」講座,邀請持不同立場的嘉賓進行討論,當天約有130人出席。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自1998年起設立的「平等機會(性傾向) 資助計劃」,每年會資助不同社福機構及團體舉辦活動,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或為性小眾提供支援服務。過往,這項資助主要由同性戀團體及社福機構奪得,不過今年本社卻成功申請計劃,舉辦一連串講座,讓公眾更了解同性戀議題。
受到歧視條例禁止的違法行為,並不止於差別對待的直接歧視或間接歧視行徑,亦包括涉及個人言論的騷擾和中傷行為。但在現行的不同歧視法例中,騷擾和中傷的定義和實行情況也有差異。
「市民對同性戀者有否存在歧視?」坊間有調查指逾七成市民認為有。乍聽之下,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歧視看似是普遍的。但「歧視」的定義又是甚麼?
平機會委員謝永齡在本月8日出席了於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審議會,同時出席會議的也有香港同性戀運動團體的代表。謝永齡在會上提出香港的性傾向歧視問題「非常嚴重」(very serious),但事實上到底有多嚴重?而證據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