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性罪行。青少年對性罪行及其後果缺乏認識,加上受害人意識不足,有時會觸犯了性罪行而不自知。現時青少年常犯的性罪行包括「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猥褻侵犯(非禮)」及「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根據「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觸犯性罪行人士在將來求職或會遇到困難。
對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今年7月推出關於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本社表示歡迎。明光社自1997年成立至今,一直關注傳媒、性文化、社會及家庭倫理的問題,包括色情資訊及文化對青少年造成的負面影響,鑑於近年有孌童癖補習教師出獄後再開補習社犯案,以及多宗涉及教師性侵犯學生的個案,而性罪行源於犯案者心癮,一般難以阻止他們重犯,由於現時並沒有相關法例容許僱主即使在僱員同意下取得僱員的定罪記錄,為了保障兒童,委員會的建議可令一些準僱主更安心聘請適合人士,尤其是家長要聘請補習老師或運動教練等等。
本社對有關建議有以下四點意見:
廿一世紀是個科技和資訊爆炸的年代。無線電話、互聯網的廣泛使用扭轉了現代人的生活模式,在地球上大部分角落,都可在一瞬間與親戚朋友聯絡,足不出戶亦可了解到外間事物的變化,實在太方便了!
但事情往往有兩面,許多虛假和誤導性的資訊亦藉著網絡每天影響著人們對事物的認知,例如有資料說避孕套有防禦所有性病的功能;對一些人來說,「遙控式」而非「面對面」的溝通亦沒有促進人與人之間對感情的尊重,在過去的二十多年中,「離婚率」以倍數的增長,間接反映出溝通的「質」總比「量」重要。
「男人來自女人,最後又回歸女人。」男女兩性,本該是相互靠倚,相愛不渝者。只是,樂園已遠,現實上,由色情刊物、色情場所乃至性侵犯,女性只成異化和侵犯的對象──這教人難過、教人為生命的暗角而難過。
近年,性暴力受害者更有年輕化之趨勢,對基督徒來說,這些暗角中的哭泣者,需要我們的守望、關心和支援。畢竟,每一個女子,都是我們的鄰舍。是以本會九月份的月禱會中,邀請了風雨蘭督導主任、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王秀容,分享如何關注和支援本地的性暴力受害者。
駐校社工黎淑明姑娘表示,現時最值得關注的是青少年在互聯網上的交友問題;過去一兩年間,她遇上有關的個案有明顯上升的趨勢。黎姑娘指出,普遍來說,初中女生尋找援助的個案會較多,很多時候,年紀較為成熟的男方會利用初中女生的好奇心態、薄弱的防範意識和應變能力而作出性侵犯,所以在約會中初中生所要承受的風險亦相對較高。
「『偷窺』,本來就是利用視覺去滿足想像,從前,純粹文字的敘述已達果效。過去很多色情電影的命名,巧用成語而妙語如珠,就是一絕,奈何今日香港的『乳房胸圍情意結』甚深,什麼『後窗Bra解』云云,基本上就是直接以文字和圖片來放縱歪念,以求自我滿足。」
20年來曾多次誘騙侵犯兒童,因企圖強姦及非禮等罪而先後入獄共14年的運輸工人,出獄後去年變身為「玩具叔叔」,誘騙男女童返寓所大肆非禮,直至家長發現子女徹夜未返,始揭發事件真相。警方調查後,再揭「玩具叔叔」之前曾在公園非禮另外兩名女童1…
近年各大報章在報導法庭新聞的篇幅有顯著的加增,本來多報導法庭新聞會令公眾得益,一方面這是法治及新聞自由的體現,另一方面亦可以讓公眾多一個途徑認識切身的法例並法庭如何依法作出裁決。不過新聞自由一旦被濫用,公眾不但未能得益,某些人以至社會也會因此而蒙受損失。一個不容忽視的濫用新聞自由問題便是報章處理風化案的手法,無論是事發後的現場報導或審訊期間的法庭報導,它們的標題字眼、處理受害人相片的手法、電腦圖片重構案情的細節、以至報導內容的重心及選詞用字,都有一個明顯的意圖,就是要把風化案受害人的相片、身世以至最煽情露骨的案情在讀者面前「重演」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