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色情無害」是否神話呢?

── 當代爭論的全面考察
07/01/2009

不少市民都相信色情文化會對人有不良影響,在一本近期的犯罪學專著Male Crime and Deviance: Exploring Its Causes, Dynamics, and Nature中,學者R. Barri Flowers也說:「在文獻裡色情物品與男性的犯罪傾向的相關已被清楚地證明,色情材料的使用與男性的侵略性、暴力、性犯罪、家庭暴力和其他反社會行為都有關連。更使人困擾的是…性侵犯兒童者和戀童癖者透過兒童色情對孩子的性侵害和性剝削。…很多性暴力的專家都同意,在色情工業和女人的受侵害之間最少存在某些因果關係。」(Flowers 2003, pp. 245, 247) 然而有些知識分子力陳「色情無害論」。這論點對嗎?

問題的釐清

我不贊成「色情必然有害論」—即「每個使用色情物品的人都會直接受壞影響或變成罪犯」的說法,也不認為色情是性犯罪的唯一原因,(正如吸煙的人不一定生癌,不吸煙的人也會生癌),但我同意「色情有害」的觀點,「有害」泛指帶來對人格、身心及社會的不良影響,而不是侷限在「引致強姦」方面。否定我這觀點的可稱「色情無害論」。嚴格來說,只要有實質証據証明色情物品為一人帶來害處,「色情無害論」就被否證,正如一隻黑天鵝就可推翻「所有天鵝都是白色」的說法。
 
若一些資料使某觀點的可能性提高,前者便是後者的證據,證據愈多愈可信,但很少觀點能被百分百證明,科學定律也不能。「色情有害」的證據有幾方面:個案、調查研究、實驗研究和背景知識,四方面證據累積起來使「色情有害論」極為可信。
 
支持色情者提出,只有當我們有不能否定的證據支持色情物品是有害的,才有理據立法管制色情物品。他們往往要求別人證明色情有普遍而實質的害處(如使大部分色情消費者成為非禮或強姦犯)。我們的確不能完全沒有關於色情害處的證據(但「害處」的定義不能過分狹窄),但把標準定為「必須(差不多)百分百證明色情物品有(差不多)普遍而實質的害處」,則過於嚴苛。

極端自由主義的不足

第一,現時規管色情物品的法例只有輕度懲罰性,罰款對商業色情的影響其實不大。第二,法例現時容讓大量色情物品和媒體存在,只是規定被判為二類的物品必須有印有警告字眼的封套,而且不能發放給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所以它的主要考慮點是保護孩童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長(protection of minors)。在這些問題上,很多人都同意我們宜緊不宜寬,以玩具的安全標準為例,假若一些玩具有不低的機會嚴重傷害少數幼童,可能已會被禁止。又如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不一定要嚴格證明所有嬰兒都即刻受嚴重傷害才可監管吧?同樣道理,監管色情物品主要是為了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只要有好理由相信色情有不低的機會嚴重傷害少數青少年,就已經可以立法監管。把標準不設實際地提高,現實後果就是漠視保護責少年的嚴肅責任,這種要求反映性自由主義,事實上這種自由主義超出自由主義先驅和大師John Stuart Mill原先設想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 ,因為Mill指出「這原則只可以應用到那些在各種能力上已成熟的人…論到那些還需要別人照顧的人,我們不單要保護他們不受外來傷害,也要保護他們免受自己的行為所傷。」(Mill, p. 135)
 
要建設一個美好社群,政府立法監管事物也可建基於多種理由。例如規管色情的理由不單是狹義的傷害,也可以是保護社會文化環境的健全(文化環保)、維持公眾道德、保護公眾空間和家長權利等等。例如一些環保條例的監管並不涉及清晰的直接傷害,例如空氣的質素好一點或壞一點,都很難證明誰馬上受到傷害,然而假若我們容許空氣污染長期地惡化,最終大多數人會活在惡劣的環境中,生活質素嚴重下降,更有少數人會受嚴重傷害(如有呼吸道疾病者)。文化空氣(氛圍)的重要性不會低過我們身邊的空氣,假若我們有理由相信色情文化的長遠蔓延會使大多數人活在惡劣的文化氛圍中,使生活質素嚴重下降,和不少人受不同程度的傷害(由輕微到嚴重),那這已是監管色情的足夠理由。

色情的定義與類別

我們不認為性事本身就是污穢的,也不反對性本身。本文所說的色情物品,大致是指「特意設計的性愛描述,來挑動人的性慾。」色情物品主要可區分為三類:
1)      兒童色情
2)      暴力色情
3)      非暴力色情:裡面包括貶低女性的色情(描述對女性的支配、臣服或羞辱,如顏射);不明顯貶低女性但露骨的性描述;裸露等等。
 
兒童色情包括未成年孩子的裸照和他們與別人進行性行為的描述等,在香港有《兒童色情條例》,而且我們有很強的共識,就是兒童色情是有害的,因為在製作過程中兒童已被性侵犯,而其後的製成品則是喜愛性侵犯兒童者可用以引誘或威嚇孩子。非暴力的色情物品是描繪一些雙方「自願」的性行為;而暴力的色情物品則混雜暴力與性,描述強姦等。
 
雖然非暴力色情是描繪「自願」的性行為,但通常都以女性的胴體為焦點,女性都是以性玩物(Sex Object)的姿態出現。當中所描繪的性行為有幾個特徵:
1) 大部分是在婚姻和戀愛關係以外發生的。
2) 對男女雙方的描述都極度誇張,如描寫女性多是性飢渴的,縱是道貌岸然也是偽裝!而男的都是色情狂,男女雙方何時何地都可做愛,而男主角很多時是一些性超人。
3) 這些性行為很多時都有乖倫常,如亂倫、雜交、換妻。
 
暴力的色情物品則多以強姦、甚或輪姦為主題,被強姦的女性很多時都是起初頑抗,但轉而享受!這種意識被稱為強姦神話(Rape Myth),可說極度扭曲女性的形象,但從色情的本質來看,若媒介描述的盡是受害人的痛苦、無助和終生的創傷,豈不會使他們不安?相反,強姦神話則掌握「大男人」的心理,讓他們幻想他們是女性的救世主。

三種色情不可以截然區分

三者在道德上都有問題,若只從實質害處看,兒童色情的壞影響較易獲得共識。很多人都同意暴力色情的害處較大,然而以上三種色情雖然在理念上可以區分,但無論在現實製作、內容、影響和害處上,都不是截然分開的。
 
以兒童色情和成人色情的區分為例,不少人是由成人色情開始,然後才沉迷於兒童色情的。Pamela Paul是《時代週刊》(Time)委託的作家,她訪問了超過一百人(八成是男性),了解他們怎樣使用色情(特別是網上色情),她2005年的Pornified (中譯本為《色情消費啟示錄》)中就有很多活生生的故事,如Charlie的案例:他兒童時已開始對色情有興趣,但在1997年才接觸網上色情,一發就不可收拾。他初時看一般的裸女,後來則開始看喇喇隊員、打扮成孩童的青年女子。有一次螢幕跳出獸交的圖象,他嗤之以鼻,但愈來愈好奇,到後來差不多甚麼樣的性行為都可叫他興奮。Charlie愈陷愈深,在網上性交對象可以是一個女人、一對伴侶甚或男人。
 
有一天他無意碰到兒童色情,那時想永遠也不會感興趣,然而他又不斷回到那些網頁,並感到興奮。由1997-2000年間,他成為兒童色情的常客。色情開始進入他的真實生活,他開始對身邊的人有強烈的慾念,包括他碰到那些穿短裙的高中女生。他一直認為色情是無害的,並有助渲洩他的慾望,現在他卻發現他的慾望驅使他有侵犯的衝動,當他沉迷兒童色情之際,他的14歲姪女搬到他家中住了一年,他承認:「我離關侵犯她的一步非常接近,我所看的兒童色情,我所見到的那些影像,都在我的腦海裡。我整天心裡就是渴望得到她。我感到自己是如此一個偽君子,她在有需要的時候來到我們那裡,但我竟然差不多利用了她的信任去侵犯她。」他的姪女現已21歲,還是在惱怒他。(Paul 2005, pp. 178-179, 192-193, 200-201)。
 
對性侵犯孩子的人,兒童色情和成人色情都是好工具:一般成人色情物品也可用來引誘孩子和打破他們的抗拒,事實上因為後者合法,所以在性侵犯過程可能使用得更多。例如他們會對孩子說:「你看,你的父母關起門就是做這種有趣的事情!我們為甚麼不試試看呢?」英國的Leicester Crown Court在1989年1月就處理了一個案件,一個31歲男子先向他女友的八歲女兒展視色情雜誌,然後非禮了她。(Williams, p. 47)現行的法例讓孩子知道成人色情是他們不宜閱讀的,也讓成年人清晰知道他們不應故意向未成年人士展露色情物品,這就使性侵犯孩子前的誘惑工程較難啟動。假若廢除所有規管,那當誘惑工程在進行,孩子已經岌岌可危時,我們也束手無策,這有助我們保護孩童嗎?
 
再論暴力色情與非暴力色情的分野,明刀明槍的暴力並非侮辱女性的唯一方法。所謂「非暴力」其實也包括不少貶低女性的描述,例如男性命令一個女性在他面前小便,或吞食他的精液等。而露骨的性描述則可能包括女性熱切為大量男性口交和舔肛門,三個陽具同時插進女性身體的三個洞:口、陰道和肛門,而女性顯得欲仙欲死。近年的色情物品「再創新招」,就是兩個陽具同時插進女性的肛門(double anal)!
 
有證據顯示,初期只使用非暴力色情的人可能會慢慢深陷色情的泥沼,在後期培養出對暴力和變態色情的口味。Pamela Paul就訪問了Dave,他在1996年開始看網上色情,開始時只是看靜態的裸女相片,然後才看錄影片,之後發現他很想看集體性交。而「肛交、口交和陰道交同時發生的念頭對我非常吸引…我特別喜愛多個男人同時『上』一個女人或多個女人同時『上』一個男人。」他非常喜愛男性在女性身體射精的影像,日本色情片的bukkake就是多個男人同同時在一女人身上射精,而那女性在器泣──這使Dave特別興奮。他承認:「在互聯網之前我沒看過這個東西,我猜在裸女到bukkake之間是有一個滑坡的。」近期他開始看一些多個擁有巨大陽具的男人與女人口交的場面,Dave承認這是「使人困擾的殘酷影像」,但他有些時仍然會強烈感到性興奮。他喜歡看男人把陽具直插進女性喉嚨,他承認喜歡快感與折磨放在一起的念頭,「當一個女人與一個男人性交,同一時間其他人在她身上射精,她的全身──面上、胸部和身體──這就非常好了。」雖然如此,他「知道這些東西都是侵犯女性尊嚴的。」(Paul 2005, pp. 60-62)他開始時無週上網兩三次,後來則差不多每天如是,有整整半年,他都是一面看網上色情,一面自慰。有幾次,他在電腦前坐兩個多小時,自慰兩三次,他自己也感到自己「相當可笑」。(Paul 2005, p. 66) 在2004年,他終於需要去看醫生,因為他發覺與女友性交時不舉。他感到自己愈來愈麻木:「以前使我興奮的裸照已沒有效用了,所以我要…尋找更露骨的材料。」(Paul 2005, p. 70) 一切似乎已失控,然而他早期堅持色情只不過是健康的性幻想,不需要小題大做。(Paul 2005, pp. 51-53)
 
一旦我們把描述重點放在露骨的性行為上,基本上已是把女性物化為刺激男性慾望的工具,就算並不描述性行為的裸照何妨不是男性的自慰工具?看看今天「一級雜誌」的性感照,縱使不「露三點」,但往往女性躺在地上大大張開雙腿,或鏡頭從上而下向著女性的乳溝拍攝等等,當中的訊息很清晰:「任你上」或「歡迎偷窺」。

「色情無害」的學術神話

為何有些學者相信「色情無害」呢?這要從1970年美國一個研究色情物品的委員會(Commission on Obscenity and Pornography) 說起,它的結論是沒有證據顯示色情物品與性偏差(Sexual Deviance)或性罪行有因果關係(甚至重要的相關也沒有!),雖然這報告不為國會所接納,但其結論卻被很多學者視為金科玉律,同樣的宣稱不斷被重複。但這廣泛流傳的結論卻的確過時了。

1970年報告的限制

第一,這報告其實大有問題,不少專家對這報告提出批評(Victor Cline 1974)。三十八年前的一份古董報告可以應用到今天嗎?色情事業的規模今非昔比;色情物品的汜濫程度遠勝從前,在七十年代以前根本就沒有可廣為流傳的色情錄影帶和光碟,更不消提網上色情物品了;色情物品的內容也不再是裸照、性行為描述那麼簡單,而是有大量性暴力與變態行為(如SM)的描述。事實上委員會沒充分研究色情刊物對青少年的影響,和暴力色情刊物。
 
第二,報告的結論根本沒有全面及公允地反映當時的證據,例如 Davis and Braucht的研究就顯示接觸色情與性偏差有很大的關連,Propper 的研究顯示接觸色情與濫交相關,也和有犯罪傾向組別有關。又如Goldstein 的研究被用來支持「色情物品對性罪犯沒特別影響」的結論,但其性罪犯中其實有39%承認色情物品與他們的性罪行有關,委員會用一句「不誠實」就抹殺了這些證據,卻不懷疑同一群人其他的答案!委員會只是選擇性地處理研究結果。Dolf Zillman 是這方面的專家,他說:「1970的報告的缺陷變得明顯,…委員會那『沒有不良影響』的結論,是建基於少量和不確定的發現,很多這些發現都是為了委員會而匆忙地產生出來的。」(Zillman 1989b, p. 388)
       
第三,就算38年前真的沒充份證據,也不代表今天也沒證據。一些後期的委員會參考了較新和較廣泛的證據,就得出相反的結論,如美國86年的Attorney General's Commission on Pornography。一方面這委員會採納了一些較新的心理學研究,另一方面也公開讓色情物品的受害人現身說法。幾年後英國Home Office在1990的報告Pornography: Impacts and Influences也說:「在公眾的心目中色情物品與社會病態是有關連的,這有甚多的理由:色情物品是兒童性侵犯的一部分;被虐待的妻子更有可能被丈夫以色情物品施壓;使用色情物品是一些性罪犯犯案前準備工夫之一;當色情物品普及時,家庭的破裂也更普遍;在很多色情泛濫的國家中,傳統家庭也變得脆弱。」(Williams, p. 48)
 
總結而言,「色情無害」的學術神話早已過時了,最重要是我們要用開放的態度看各方證據。

丹麥經驗:色情有助減低性侵犯?

丹麥經驗:另一個神話
支持色情者最津津樂道的是:丹麥自六十年代放寬色情刊物以來,性犯罪率一直下降,這正正證明了色情物品不單無害,更有助減低性罪案!(Kutchinsky; Ben-Veniste) 例如在哥本哈根,由1959到1969年,色情流通量一直增加,但性犯罪率卻下降了63%。Ben-Veniste認為一個可能原因就是:「硬心色情能夠把潛在地越軌的行為轉移到無傷大雅的自我情慾發洩上。」這可說是一種渲洩論(catharsis)。
 
然而當深入探究時,我們發覺丹麥經驗非常複雜。首先,法例放寬於68年8月,69年7月,和70年4月,而70年的性罪案數字顯示31%的下跌。然而之前的性罪案數字包括在公眾地方的不雅行為、偷窺、男妓及販賣色情刊物,之後這些都合法化了!若不把所有東西都放進「性犯罪」這個籃子裡,單單看強姦與性侵犯的比率卻其實沒變,甚至根據John Court(澳洲Flinders University的心理學教授)的研究,在1970年後的幾年裡,哥本哈根的強姦數字其實是有上昇的。一個較長時期的比較有助我們看到大趨勢:1960-65的數字分別是56、62、68、48、61、47,而1973-77的數字則分別是87、94、97、101、110。(Court 1977; Court 1980, p. 49)若整個丹麥來看,自六十年代放寬法例以來,強姦數字更是明顯上昇:由1963年的173升至1977年的280,再跳至1978年的484。就算性犯罪數字一路下跌,原因也可有不同詮釋,不一定反映真實犯案的減少,例如哥本哈根的Deputy Chief Constable指出黃潮泛濫下普通人根本缺乏意願去舉報。[1]

由丹麥經驗到全球經驗

就算性開放派對丹麥經驗的解釋是正確,但它也只是一個案例,有沒有其他地方的例子重覆丹麥的經驗呢?當面對不斷重現的色情有害個案,支持色情者會說個案不可以普遍化,但為何他們卻往往把丹麥經驗普遍化呢?其實在六七十年代,不少西方國家都有色情物品漸漸普及的經驗,若Ben-Veniste的渲洩論是對的,那我們不是應可預期在其他地方性罪案也應減少嗎?然而不少資料與這預期相違:

  • 在洛杉機,於1958到1973年間,因性犯罪而被拘捕的數字(不計算賣淫)升了56%。
  • 在英格蘭與威爾斯,於1950到1970年間,整體性犯罪數字升了62%,由每十萬人30.7穩步上昇至49.6。當中強姦數字則升了183%,其他對女性的侵犯也升了60%。(Court 1980, p. 48)
  • 在美國,於1964到1974年間,強姦數字由每十萬人11上昇至26(136%)。
  • 同樣時期,相同的現像也出現在其他西方國家:英格蘭與威爾斯(由1.1到2.13- 94%) ;澳洲(由2.4到6.1- 154%) ;新西蘭(由4.4到9.1- 107%)
  • 以上都是色情漸趨開放的國家,對比起來一些繼續規管色情物品的國家的強姦數字升幅則較小:新加坡(69%);南非(28%)。
  • 日本對色情物品的規管則更嚴厲,而強姦數字則下降了49%。(Court 1980, pp. 50-51)

 
整體而言,美國1970年後放寬管制後,強姦數字在1985年達87,000宗,多於六十年代中期數字的兩倍,而且強姦不單只是女性受陌生男人的襲擊,而很多時是與相識者在約會之中發生!超過一半的女大學生在約會時受性侵犯。調查也顯示35%的男大學生表示在不為人知的情況下會有可能強姦女性。
 
若看全球的趨勢,反而可大體說隨著色情物品的蔓延,強姦率是上昇的(時間也吻合),反而是在色情物品受到管制的地方中問題沒那麼嚴重。當然,Court也指出我們不可草率地推論出一種簡單的因果關係,但在1960-72年間的美國,暴力罪案平均每年上昇11%,但到最後三年則跌至6%。相對而言,強姦平均每年上昇6%,但到最後三年則劇增至23%。而在1972年首季,暴力罪案只升了2%,強姦率卻升了17%。(Court 1980, p. 51)再者,在美國八十年代,強姦率的昇幅是整體罪案率的昇幅的四倍。(Cline 1994, p. 238) 所以,以一般暴力罪案的上昇去解釋強姦的增加,難以令人滿意。縱使不是所有人同意Court的正面結論,但性罪犯專家William Marshall也同意「Court肯定已對Kutchinsky的主張提供了反駁」。(Marshall 1989, p. 197)
 
綜合所有證據,似乎色情物品的蔓延不一定會即時在所有地方引致性犯罪增加,事實上縱使色情物品傾向產生不良影響,我相信因著現實世界的複雜性和罪案數字統計的困難,這種簡單定律式的關係也是難以出現的。(香港的例子就可能相當複雜。)然而,在伴隨著色情物品的蔓延,眾多性犯罪也同時增加的案例中,若說色情物品完全沒有影響,卻也同樣難以置信。

個案證據

稍微研究一下有關文獻,便可看到甚多個案顯示色情的害處,大部份受害者是女性,案例包括:男性在色情物品的影響下強姦女性、侵犯女童,不少丈夫強逼妻子仿效色情雜誌的花式甚或換妻、群交等行為,又或沉迷色情而忽略妻子,這都為妻子帶來身心傷害及使婚姻破裂。不少男女的三級影星也見證色情事業的非人性化,如《深喉》是哄動七十年代的色情電影,女主角Linda Lovelace不斷替男人口交,還表現出一副極享受、極滿足的樣子,彷彿達到性高潮。然而她後來揭露,她是在製作人的威脅下,別無選擇,只好壓抑反胃和作嘔的感覺,去完成那部電影。在那段時期,她只是慘被折磨並拘禁二年半的性奴!很多青年模仿色情物品的描述,因而引致墮胎、性侵犯,而81年6月6日一男童因模仿 Hustler(即「性書大享」的心血)的「致命高潮」一文的指引而死亡!不少男性也見證如何受色情文化影響而友姦女友,甚或成為連環殺手(如Ted Bundy)。

Pamela Paul的書中包含很多最近期的個案,值得我們參考。Miles是從Indiana州來的33歲軍人,他六歲開始看色情雜誌。到他上網後,慢慢喜愛女性受屈辱的描述,如強姦和獸交(雖然開始時並不喜歡)。他開始光顧脫衣舞俱樂部和妓院,結婚後也沒有改變。然後他發現自己有露體的傾向,他19歲在他兄弟家中看色情時感到不能自已,去到車房自慰,但故意打開車房門,鄰居看到就報了警。在2003年,他32歲,他在州際公路駕駛,突然有衝動,於是把車停在路旁,走到外面自慰,然而經過的人看到並報警,他最後被捕。(Paul 2005, pp. 225-226)

Kenneth來自新墨西哥州,是一個有三個孩子的父親,他成年時才開始接觸色情,他喜歡看那些「自願」和天真的色情模特兒,特別是十八歲以下的女孩。他認為這沒有甚麼大不了,他可以隨時停止的。他看的女孩的年紀愈來愈少,但他抗拒那些青春期前的女孩,因為他有這樣的一個女兒,「我知道我與女兒的關係會有危險。」雖然Kenneth勉強控制了自己不侵犯女兒,但他開始向一些十五歲女童埋手,受到拒絕。他最後侵犯了他的孩子的十來歲褓姆!他自述:「假若我不是在看那些色情,這就不會發生,我想、也強烈感到,這兩者是有真實的關連的。過了一會,幻想與現實的界線對我變得非常模糊。在我幻想世界中所有女人都表現得如我所想一樣,我是在掌管,我的幻想就是她們的命令。不多久,我的印象是所有女人都有興趣與我性交。這不是說我不用負責任,但使用色情肯定能令男人惹上大麻煩。」有趣的是,Kenneth一直是色情的支持者,Hugh Hefner的「粉絲」,他是前衛的民主黨人,以捍衛公民自由為己任,也一直支持Larry Flynt打官司。然而今天他說:「現在我真的不知道,看來不是那麼簡單,我對色情的看法已經改變。」(Paul 2005, pp. 226-227, 238 )
(關於這類個案的細節,請參另外一文。)
 
不少個案都有專業人士認可,如心理治療師Victor Cline(University of Utah學者) 曾處理300個性上癮(Sex Addiction)或性罪犯的案例,他見證絕大部份的人都受色情物品直接或間接影響。(Cline 1994) 一個案例是一個有偷窺狂的年輕已婚男子,他寧願看色情電影時自慰,也不和妻子做愛,妻子感到非常傷害,不明白為何丈夫寧取螢幕上的影像而捨真實的人。另一個案是一個喜歡未成年少女的中年人,他的歷史顯示他青少年期曾接觸戀童癖(描述兒童性侵犯)的色情物品。(Cline 1974, pp. 211-212)
 
不少治療性罪犯的專家都見證色情物品的不良影響。例如Ray Wyre是一個專門處理性罪犯的懲教署職員,後來他在伯明翰成立了一個私人診所(Gracewell Clinic) ,特別為性罪犯提供治療的課程。他的實際經驗驅使他對色情物品特別關注,在1989年1月他在英國國會和其他研討會上指出,色情物品對性罪犯而言有一種「把強姦正常化」的影響,他們相信所有女人都應該很容易與他們發生關係,因為這正是他們在色情雜誌上不斷看到的!其實性罪犯來自各行各業的「普通人」,並非天性凶殘,很多時是色情物品給他們強姦的念頭,慢慢在他們身上製造這種傾向,刺激和鞏固他們的暴力性幻想,並使它不斷升級。他說:「對一些男人而言,在他們身上產生性侵犯傾向的,就單單是色情物品,而沒有其他因素。…事實上在這裡有直接的因果關係。」(Wyre 1992, pp. 237-238) 他曾處理一個案例:一個男人受色情影響,把他的性幻想寫下來,裡面包括如何強姦兩母女,他最後就真的去強姦了兩母女。
 
再者,色情物品給他們灌輸各種扭曲的想法,如強姦神話或亂倫也沒問題的想法。最後,色情物品把女性描述為喜愛被強暴或天性淫蕩,這樣就更進一步把他們對強姦的抗拒削弱。這樣下來,一些沉迷色情的人會變成強姦犯,實在也不難理解了。他說:「色情是導致強姦的成因之一…有些人認為想像只是發生在腦裡面的一樣東西,而行為是另一樣東西,我不能苟同。在我的經驗裡,幻想與行為是有直接關連的。…我工作中所接觸的人,就是一些已把他們的性暴力幻想化為現實的男人。…幻想的不斷劇化,與較極端的暴力行為也有關連。…我所知道的就是,他們愈多對著色情物品自慰,就有愈大機會把他們的幻想付諸實行。」(Wyre 1992, p. 243) 當然,他承認「有一些男人永遠不會因為看了色情物品就去性犯罪;亦有一些男人無論看不看色情物品都會去性犯罪。」然而,他指出「有一大群在中間的男人,是會受色情物品影響,而變得更有可能去性犯罪的。」(Williams, p. 40)

個案證據難以否定

支持色情者堅持個案不可作證據;但我卻認為個案證據不容忽視。「個案不可作證據」主要是就著普遍的自然定律的證明而言,所以若用個案去證明「色情必然有害論」,當然不足,但去支持「色情有害論」則綽綽有餘。其實個案不一定可作好証據,但也不一定不能。我們沒可能每件事都等待科學家去證實或推翻才決定相信與否,若說個案不能成為因果關係的證據,及只有實驗方法才可產生證據,那就產生一些荒謬的結果。一是在近代科學興起之前沒有人對因果關係有任何證據,二是在現代社會,非科學家的一般人從來不能掌握任何因果關係的証據,三是縱使高質素的個案數目是天文數字(如一百億),也不構成證據。這些結果都是難以致信的。
 
說到底一般人的不少知識也是靠個案的累積獲得,如吃飯會令人感到飽;喝太多酒會令人神智不清;火會弄傷皮膚;… 科學倚靠的歸納法在最基本的屬次豈不也是個案的累積?事實上大部分人的大部分因果知識都不是建基於實驗,而是大量高質量的個案!經過時間的沉澱和篩選,這就成為我們倚賴的常識及一般經驗。此外,縱使在今天,專家的知識也不一定建基於實驗,個案的證據也是重要的。例如婚姻輔導員對離婚的成因與後果的了解;醫生對病理的認識也部分源自他們接觸的大量個案。
 
當然我們對一些個案也要認真審視,因為這有可能是巧合,但當色情物品的使用與一些壞影響的時間和地點非常接近、性質又相似(例如某些性侵犯基本上是模仿色情雜誌的內容),而當事人或受害者又肯定色情物品的影響,那一個普通人也可很合理地判斷色情物品在那個個案中產生害處。在1983年12月12-13日,於明尼蘇達州Minneapolis市曾舉行公眾聽證會,是關於色情物品的影響的。N小姐這樣作證:在1980年三四月之間,我21歲,有一個交往了一年的男朋友。他在一派對裡看了一些色情電影後感到興奮,於是要求我和他做愛。他要我為他口交,我並不情願但最後也做了。他把他的陽具放在我面前,對我說:『全吞進去。』然後他在椅上與我性交,只是五分鐘。他完事後就回到那派對。我感到差愧、麻木,我亦非常感到只是被人利用[作為洩慾的工具]。「他去了這派對,看了色情,陽具勃起,然後就把這勃起的陽具強加於我身上。這裡有一個直接的因果關係。」(Russell 1993a, p. 50)我認為我們沒有理由否定N小姐的判斷,難道她又要等待專家作無數實驗、有定論之後,才可以自己下判斷?
 
總結而言,有甚多清晰的個案顯示色情物品有時是導致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個案證據當然有它的限制,所以若能配合其他類型的證據就更理想。[2]

調查研究

除了個案以外,不少調查研究進一步顯示色情物品與不良影響的關連不是偶然的,而是廣泛、有系統性的。

有關女性的經驗調查

先談女性的經驗,Cosmopolitan(90年3月)調查4,000個讀者,結果如下:34%曾被性侵犯,當中14%是色情物品影響;60%曾被性騷擾,當中12%牽涉色情物品的使用。美國的 Woman’s Day(86年1月)調查了6,100女性,25%說曾被受色情影響的人侵犯。Silbert and Pines (1984) 調查200位妓女,193被強姦案例中至少25%與色情物品有關,青少年性侵犯的案例中至少22% 與色情有關。
 
另外幾個婦女調查顯示,10%至30%曾被脅逼去模仿色情物品的內容,亦有不少婦女見證由色情引致的強姦。羅素(Diana Russell)(Mills College的社會學教授)曾在三藩市灣區訪問了930名女性(隨機抽樣的),問她們曾否被脅逼去模仿色情物品的內容,10%的答案是肯定的,有不少婦女曾被丈夫強姦,當中有24%曾被脅逼去模仿色情物品。一些例子如下:

  • 「這對夫婦剛看完一本色情書,並想試試四人性愛。他們嘗試遊說我的男友去遊說我,他們光著身子到處跑,我真的感到不大舒服。」
  • 「這個男人看了一套關於女人與狗做愛的電影,他建議:他有些朋友養狗,不如開一個派對,然後把那狗釋放到女人身上。他希望…放一些東西在我陰道內,以致那隻狗可以舔那裡。」 (Russell and Trocki, p. 196)

總結而言,在這群婦女中有34個曾被強姦(或面對意圖強姦),而其中有15個案中(44%)色情物品是成因之一。(Russell 1984)就算我們接受這類以女性經驗為依歸的調查有一定誤差,我認為頂多可在數量上打個折扣,但若把她們的經歷全盤抹殺,則既不合理,也不尊重女性的經驗。
 
Charlene Y. Senn在96個女大學生中重覆羅素的調查,她發現有24%的答案是肯定的。她且發現,女生之前接觸色情物品愈多,就愈大機會曾被脅逼去模仿色情物品的內容,愈大機會曾透過心理壓力被強逼進行性行為,和愈大機會成為性暴力的受害者。(Senn 1993)根據海蒂(Shere Hite)的性調查,很多男人承認他們會模仿色情物品中所見到的東西。(Hite 1981, p. 780) 另一個調查以電話訪問了600個有初中學歷或以上的人,有91%的男性和82%的女性曾接觸X-級別的硬心色情,當中有三分二男性和四成的女性希望嘗試色情物品中的內容,事實上有25%的男性和15%的女性在接觸色情後的幾天就已嘗試過了。就高中男生而言,這比例更高,是31%,一般而言,年紀愈小的愈容易受影響。(Bryant 1985)
 
加拿大研究員Susan Cole也作了一個類似調查,對像是受庇護的被侵犯婦女,她問她們:「你的配偶有沒有使用色情物品?這與妳們受侵犯有沒有關係?」她說:「被調查的婦女中,整整30%對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所有這些婦女都描述了與色情有連繫的某種侵犯。」(Cole 1990, p. 192) 例如她們被強逼縛起來,滿足配偶的性幻想,有時她們不願意配合的時候,就受到辱罵(這種語言「暴力」可以帶來深遠的心理傷害)。她總結:「我發現色情物品對加拿大婦女的影響和對美國婦女的影響如出一轍。當色情出現在婦女身邊時,她們預期它會用來對她們不利,就她們的經驗而言,它[色情] 是一種侵犯的方式。」(p. 191) 「我知道色情物品會傷害加拿大人。」(p. 193) 這些女性面對色情的不愉快經驗與另一個早期關於男性的調查吻合:16%的男人曾藉著向女性顯示色情物品或帶她們看色情電影,企圖令她與他發生性關係。(Mosher 1971) (這很多時涉及柔性的操控和無形的壓逼。)
 
羅素的另一個調查訪問了152個亂倫的受害者,當中有18%曾被要求去模仿色情物品並因而感到困擾 (p < 0.0001)。特別是那些被父親侵犯的女性,當中有31%曾被要求去模仿色情物品。(Russell and Trocki) 在很多亂倫和兒童性侵犯的案例中,我們清晰知道侵犯者經常利用色情物品去引誘受害者,專家的判斷也吻合,如John B. Rabun是美國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and Exploited Children的deputy director,根據他在1984年9月12日在Subcommittee on Juvenile Justice of the 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面前的證供,於1980年7月到1984年2月間,在Kentucky州的Louisville中的1,400宗兒童侵犯案中,成人的色情物品與每一宗都有關連,而兒童色情物品則與大多數案件有關連。(Anderson, p. 150)

有關性罪犯的調查研究

執法當局方面也有不少證據, Darrell Pope曾研究密芝根州  1956-1979年間的性侵犯檔案,42,000案例中有42%是在犯案當場或之前使用色情物品的。(Pope 1987) 一個密芝根州的探員也列舉很多這樣的例子:「那些襲擊者首先把自己浸淫於色情電影或圖片中,然後就出外性犯罪。…在一些案例裡,攻擊者承認是當他們閱讀淫褻雜誌或在看一套顯示強姦和性折磨的電影時,去強姦或性折磨的衝動控制了他。」(Flowers 2003, p. 247)
 
此外,美國聯邦調查局(FBI) 的報告指出,36個連環殺手中有81%經常使用色情物品。(Hazelwood 1985) 而美國律政署(US Dept of Justice)根據大量數據,也指出色情消費者與警方的性罪犯和性暴力侵犯者的名單是吻合的,在色情與暴力性罪案之間是可以找到關連的。(Showers, p. 330) 根據FBI的統計數字:暴力性罪行的現場或犯人家中,八成找到色情物品。(Anderson, p. 150) FBI曾訪問24個在監獄的性謀殺犯,他們都多次犯案,他們當中81%說他們最大的性興趣就是閱讀色情物品,他們且把他們的性幻想實現在真實的人身上。約翰.道格拉斯(John Douglas)是罪犯人格特徵分析專家,曾任職於FBI重案組二十五年,他的經驗也印證以上說法:「從廣泛訪談各型罪犯的經驗中,我確實知道那些已經有蒐集色情刊物…傾向的人本身就是一項指標,明顯指向他特定的危險執迷。」(道格拉斯、歐爾薛克,頁104)Arthur Gary Bishop性侵犯和殺害了五個男童,他說:「假若我早年接觸不到色情物品,我的性活動很大可能不會加劇到那種程度。」色情物品對他的影響是「毀滅性的… 色情物品在我的墮落過程中是一個決定性因素。」(Final Report of the Attorney General’s Commission on Pornography, p. xvii.)
 
賓地(Ted Bundy)是一個在美國著名的連環殺手,在1989年1月25日他於佛羅里達州的監獄被處決前,他公開承認:「我對於色情刊物的經驗,特別是在性愛中含暴力成分的色情刊物,一旦你陷溺其中,如同其餘帶有上癮成分的東西一樣,我只會繼續尋找更有力、更露骨和更繪形繪聲的材料。… 直至到了一個地步,色情刊物再不能予你甚麼之際,於是你開始思量,… 倘若你真箇實行出來,或許給你更大的滿足。… 色情刊物的暴力的影響,卻是導致強姦、兇殺行為的一連串事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Itzin 1992, pp. 191-192, 195-196)Bundy也提到他認識的犯人也有類似經驗。他說:「我不是社會科學家,也沒有做過調查…然而我住在監獄內已有一段長時間…我且遇到很多與我一樣有暴力犯罪傾向的人,沒有例外,他們每一個人都深陷色情物品之中。毫無疑問,沒有例外,他們都被這種色情癮深深影響和消耗。」(Williams, p. 39)
 
當然,用這些資料論證因果關係時我們要小心,但全盤否定色情物品的作用也是不合理。在這裡要作合理判斷,似乎不能不聆聽熟悉性罪犯的專家,這裡再援引另一位專家Rosenberg,他指出大多治療和研究性罪犯的專家相信性媒體的使用是與性侵犯行為有清楚的關係的,例如它會產生並鞏固性沉溺和強制性的性行為,在以下情況這種影響會特別強烈:   

  • 那些色情物品有強烈刺激性
  • 使用那些色情物品之間或之後,會有自慰或性高潮
  • 並沒有非異常的性幻想提供給使用色情物品者
  • 在青春期開始使用色情物品,而使用的青少年之前並沒有性經驗可供參考

(Rosenberg 1989)
 
又如上面提到的心理治療師Victor Cline,他曾處理300個性上癮或性罪犯的案例,他說:「除了數個例外情況,他們之所以得到偏差傾向或性沉溺,色情物品都是主要或次要的成因或助因。」(Cline 1994, p. 233)在1970年的全國精神健康工作者調查(National Poll of Mental Health Workers)裡,有254 位心理治療師反映他們的確遇過一些案例,當中色情物品是性罪行、人格困擾或反社會行為的激發或成因。(Cline 1994, p. 232)
 
另一位對性罪犯素有研究的專家,是加拿大安大略省的Queen's University的心理學教授William Marshall,在1980-85年間他是Kingston的一間性行為診所的主任。[3]他用了六年時間研究了89名在監獄外診治的性罪犯(23個強姦犯、33個異性戀侵犯兒童犯、18個同性戀侵犯兒童犯和15個亂倫犯),另外有24個男士的控制組別。他用很長的時間與那些性罪犯建立信任才作訪問,所以資料的質量應較高。發現的結果如下:

  • 在青春期有接觸色情:強姦犯和戀童癖者(約33%);亂倫犯(0%);控制組別(21%)。
  • 有使用色情:強姦犯(83%);戀童癖者(67%);亂倫犯(53%);控制組別(29%)。
  • 剛剛在犯事之前有使用色情:強姦犯和戀童癖者(>33%)。

他的結論是:就著「色情消費與性罪行的關係」,「使用較細緻方法論所得到的資料顯示兩者有重大的相關。這種相關…與因果的假設是吻合的。」(Marshall1989, p. 208) 事實上若再結合其他資料,「色情對這些人有負面影響的結論,是難以抗拒的。」(Marshall1989, p. 210)
 
美國Virginia Commonwealth University的社會學家Diana Scully也曾研究強姦犯。在八十年代她曾進入監獄訪問了114位強姦犯,和75位其他罪犯──這是作為控制組別的,她總共用了七百個小時與他們談話。她提到一些心理學實驗顯示相信強姦神話與幾種現象是相關的:傾向狹窄地理解強姦;同情強姦犯;認為強姦受害人的傷害不那麼嚴重;認為受害人要為強姦負責任等等。Scully發現強姦犯真的相信這些強姦神話,且用它們合理化自己的性暴力。(Scully 1990, p. 58) 她指出強姦犯傾向認為性是男性應分得到的,所以「當女人說不時,強姦是一個征服『冒犯』你的物件的適合方法。」例如當一個男人與一女子第二次約會,她拒絕了他的性要求,他就把她強姦和毒打。他這樣解釋:「我想我真的很憤怒,因為事情不是如我計劃那樣,我其實是可以與另一個人一起的,她一直引導著我但卻不肯給我…我男性的自我必須受到餵養。」(Scully 1990, p. 144) 另一個強姦犯這樣說:「看著她們無助地躺在那裡使我有信心… 強姦時我感到在完全掌控。」(Scully 1990, p. 150)一個強姦犯承認他犯事前幾個星期已不斷有關於強姦的幻想,他想這一定是「一個刺激的經驗──一個新高潮。」最令他興奮的念頭就是他能使受害人甚麼都為他做,而且甚麼都在他掌握之中。然而最終他付諸實行,是因為他的哥哥告訴他:「強逼別人進行性行為是頂好的,我不會被抓到,而且女人是喜歡這樣的。」Scully指出:「雖然他現在承認他犯了罪,但他繼續相信他的受害人是『享受它』的。」(Scully 1990, p. 150)
 
Scully援引一些研究,指出男人性幻想的內容經常是非人格化的性(impersonal sex),如女性變成支離破碎、無面孔的器官(胸、腿、陰道、臀部等),偷窺別人輪姦女性,甚或自己強姦和傷殘女性。她總結了研究和強姦犯的自白,說:「男人關於強姦的幻想的一個主要成分就是非人格化的性(impersonal sex)的吸引力和支配女人的欲望。再者,這些幻想通常包括被強姦的女人會感到性興奮…事實上,當我分析強姦犯的敘述時,深深感受到這些男性強姦幻想的敘述與暴力色情所描述的主題,是如何相似。」(Scully 1990, p. 151) 她也問到色情的問題,結果是「大多數已被定罪的強姦犯熟悉色情物品,而且比較起其他罪犯,他們會較多使用色情物品。」(Scully 1990, p. 154)
 
總結她的研究,她相信色情物品與強姦最少有一種間接的關係:「在社會裡,對女性的敵意和侵略性行為愈得到文化上的支持(像暴力和貶抑女性的色情物品那樣),這類行為就有愈大可能發生。我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這些文化上的支持為作出性暴力行為的男人提供所需的借口(就算不是提供動機)。」(Scully 1990, p. 58) 我們可以「合理地預期像色情這種文化產品的蔓延,會強化男性幻想中有關暴力的數量和程度。再者,特別當色情物品描述女人能從針對她們的暴力中獲得快感時,這把強姦約化為瑣碎小事,這就可能會鼓勵更多男人把他們的幻想付諸實行。…本書已證明,[他們]愈相信強姦神話,性侵犯行為就愈變得沒那麼壞。」(Scully 1990, p. 155)
 
以上研究與一些早期研究也吻合,例如上面已稍為提到Propper (1971)的研究,他的對象是476犯人,研究顯示接觸色情與濫交和性偏差相關,也傾向與有犯罪傾向或性偏差的組別有關。另外,Walker的研究顯示有39%的性罪犯承認「色情是與他們所犯的性罪行有關係的。」(Walker, p. 236) 結合幾位專家的經驗和上面各個案例和調查,我們能合理地下結論,就是最少在不少性侵犯案例中,色情的影響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色情物品對兒童的害處

我們不得不特別警惕青少年過早沉溺色情,就算只是他們當中的一部分走上性侵犯的不歸路,那受害人的痛楚,加上他們的前途盡毀,我們又於心何忍?Cline關於色情電話(Dial-A-Porn)的研究:美國司法部委託他在1985年1月作研究,他訪問了多位使用色情電話的孩童(大多在十三四歲以下)和他們的家長,當孩童撥通電話後,就會聽到一把性感的女性聲音,告訴她是如何逼切渴望與他們做愛,然後她一面呻吟,一面詳細告訴那些孩子如何群交、玩性馬拉松(sex marathon)(連續地與很多人做愛) 、BDSM、獸交和在女人面上小便,或敘述已婚男士與孩子的褓姆性交、女老師與學生性交等故事。他發覺他們每一個都上了癮,愈打愈頻密和時間愈久。直至父母發現那昂貴得離奇的電話賬單,才撞破他們的好事。然而還有一個單親家庭的孩子堅持使用色情電話,怎樣威逼利誘也不能叫他停止![4]
 
就算在事後一兩年,那些色情電話的內容還深刻地印在大部分孩子的腦海裡,但他們又同時感到罪咎和羞愧,這些事件也導致家庭關係的張力。更不幸的是,有一些孩子因著這些色情電話的刺激,去侵犯其他孩子!在加州Hayward的一個12歲孩子,一個星期天下午聽了兩個小時色情電話,之後他性侵犯了他母親的幼兒中心的一個四歲女孩。他之前從未接觸過色情物品,沒有性經驗,也不知口交為何物。在色情電話中他聽到口交,就直接模仿電話的內容,強逼那女孩和他口交。也還有好幾個這樣的例子。(Cline 1994, pp. 242-43) 假若又有人說這些只是不可以作證據的個案,那我實在要反問:若這12歲男孩沒有使用色情電話,根本沒有口交的概念,那如何有可能強逼那女孩和他口交呢?就算色情電話不是他性侵犯的充足條件,最少也是一個必須條件。
 
另一個研究印證色情物品對青少年的影響,Michelle E. Ford和Jean Ann Linney訪問了82個青少年罪犯,裡面分為三個組別:性罪犯、暴力罪犯(但與性無關)和status offenders。性罪犯中有42%接觸過硬心色情雜誌,而另一個組別中只有29%。性罪犯首次接觸色情雜誌的年齡最低(由五至八歲),性侵犯兒童犯接觸的頻率則最高。就接觸X-級別色情電影或電視節目而言,三個組別分別不大,但性侵犯兒童犯接觸X-級別電影的年齡較早,次數也較多。就一些把性與暴力結連起來的電影和電視節目而言,則是暴力罪犯較早接觸。總結而言,作者說:「性侵犯兒童犯接觸得色情材料更早和更多,他們透過觀察其他人[的性行為]學習關於性的事情,這早期的受害經驗可能促成他們在人際關係中渴望操控。」她們的結論是:「整體而言,在性犯罪的起源上,在童年接觸媒體中對不恰當的…性和侵略性行為的描述      是重要因素。」(Ford and Linney 1995) 這與一個早期的研究(Goldstein, Kant and Hartman 1973)吻合:30%的強姦犯在11歲前已接觸到硬心色情,而控制組別中只有2%,這可是十五倍的差距。[5]最近一個澳洲的調查也印證以上結果,他們研究了101個有性侵犯傾向的兒童,他們當中有90%有看過網上色情,研究發現使用色情物品會增加他們的侵略傾向。[6]
 
不少研究也指向侵犯兒童者常用色情物品去誘惑並脅逼孩童,而戀童癖者所用的不單是兒童色情物品,也有一般非暴力的成人色情,這些非暴力色情在戀童癖者手中就變成暴力和侵犯的工具,因為它可作誘惑教材。(Lanning and Burgess 1989;Burgess 1984; Carnes 1984) Joseph Henry是一個五十歲的侵犯兒童犯,他在美國參議院的委員會中作證,談到他三十年侵犯女孩的經驗,就承認他在侵犯22個6-14歲的女童時,會用色情電影和兒童照片去減低她們的抗拒。(Wildmon, pp. 72-73)
 
上面已提到William Marshall的研究,它指出在侵害兒童犯中,有三分一是在犯事之前使用色情去刺激自己或在當中削弱被侵害兒童的抗拒的。加拿大探討兒童性侵犯的委員會(Committee on 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nd Youths)在1984年發表報告,裡面的兩個全國性調查都顯示,有一些人是受著色情物品刺激去侵犯兒童的(p. 1283)。這些資料告訴我們,一般成人色情也是侵犯兒童的主要幫凶,不能因為管制了兒童色情就掉以輕心。
 
事實上,Judith A. Reisman指出最普通的成人雜誌裡也有很多涉及兒童的內容。她研究數百期成人雜誌(Playboy, Penthouse, Hustler),發現了總共6,004個兒童的影像(18歲以下),平均每期有9個,內容分析如下:有裸露或展露生殖器(29%);性交(20%);與成人的性接觸(16%);牽涉武力(10%);殺害和傷殘(10%);與動物或物件性交(4% )。Reisman總結:由1954年到1984年,這些兒童的影像就伴隨著15000個罪案與暴力的影像,包圍著這些的又是45000個女性胸部或生殖器的圖像。「成年人與小女孩和男孩的性(這些成年人包括他們的叔叔、父親、祖父、母親和姨姨),在所有雜詩中都描繪為樂趣,不單無害,更甚至對受害兒童有益。」對比起來,「婚姻被描繪為可憎厭的,老婆又肥又醜,一些卡通經常描寫她們與家中的狗或其他動物性交。…工作間的性騷擾,婚外懷孕,和強姦女性及兒童,都在卡通中一致地視作幽默的事情。…性病影象(10個)…則是可以完全忽略的。」(Reisman, p. 315)
 
就以被視為最溫和的《花花公子》為例,兒童快快樂樂地與成人性交的意念首先出現在1954年5月號的一個卡通,1972年7月號中一個卡通則描述一個兩歲女童在要求一成年男人與她性交。1969年9月號的一個卡通的內容更使人震驚:「一個女孩的校巴停在路邊,一個警員一面走向他的摩托車,一面在拉高他的褲子。校巴內的情境顯示那警員剛好與所有女孩性交完畢。當兒童在穿衣的時候,半裸的女校長(顯然也與警員發生關係)憤怒地說:『縱使這樣,警員還是會給我們告票!』」(Reisman, p. 319) 自1971年2月號開始,描述亂倫是很「過癮」的卡通開始出現。1972年3月號就有這樣的內容:「場景是一個中上層家庭的孩子的睡房,一個6-8歲的女孩全身裸露,與一隻大熊公仔睡在床上,她的中年父親正在脫褲子,準備與孩子發生性關係,而那女孩則笑著對大熊說:我要為這性行為收費40美元。」(Reisman, p. 319)
 
Hustler則有一系列關於性侵犯兒童的卡通(叫“Chester the Molester”),是Dwaine Tinsley所繪畫的,他後來被檢控,還坐了兩年牢。他所加害的人就是他的年青女兒,她作證說:「那些Chester the Molester卡通是她五年來經歷亂倫侵犯的持續紀錄。」(Reisman, p. 321) 我們看到這些所謂幽默的背後是一個女孩的眼淚和痛楚。當Reisman的研究引起人注意時,這些雜誌在1985年後不再刊登真實的兒童色情影像,但仍有很多性虐待和性暴力的影像。

有關性犯罪率的調查研究

以上介紹的主要是來自女性經驗和性罪犯研究的證據,另外一些範圍較廣的調查也印證性犯罪與接觸色情有關,如Koss (1986)調查了6,000大學生,發現接觸軟性色情愈多的,愈多強逼女性發生性行為。另外有四個在美國的研究(Baron and Strauss 1984, 1987; Scott and Schwalm 1988; Jaffe and Strauss 1987)都發現,色情雜誌的流通量與強姦率有關。Baron and Straus 是University of New Hampshire的研究學者,他們研究美國的50個州,發覺軟性色情刊物(如Chic, Hustler, Playboy)的銷售量與強姦率有明顯的正相關,例如Alaska與Nevada在兩項目上部分佔一、二位。他們嘗試其他解釋,例如假設社會的開放風氣或大男人態度是背後兩者相關的共同原因,但找不到相關。( Baron and Strauss 1984)他們第二年重覆研究,也得到同樣結果。而Scott and Schwalm是Ohio State University的學者,他們相似的研究也得出相同結果,他們嘗試了更多其他解釋(如非性的雜誌),但都沒有結果。Jaffe and Strauss的研究發現,在1980年,色情雜誌的流通量與強姦率的相關係數是0.53,他們用其他與強姦相關的因素(如市區人口的比例,離婚了的男性,貧窮線下的人口等)作了regression analysis,發覺色情雜誌的影響還是不能消除。(Jaffe and Strauss 1987)[7] Baron and Strauss (1987) 也是檢視類似的數據,他們用了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去分析,但還是找不到一些人口的特徵或其他可能影響強姦的因素,可以消除色情的影響。
 
另一個相關的證據是:在美國的Oklahoma州,有一次警方在Oklahoma市掃黃,關閉了100個硬心色情銷售點,強姦率之後就下跌了26%,而同時期整個Oklahoma州的強姦率則升了21%。(Williams, p. 43) 上面已提到一些色情物品早期自由化時性犯罪的數據,最少有不少資料是吻合色情有害論。(參Court 1984)又如八十年代的美國,在市場自由流通的主流色情物品有很多變態和暴力的內容,按統計,裡面的性行為只有不足10%是描述一男與一女的陰道交。(生意額達70-100億美元,很多是由黑社會操縱,而且最大的色情消費族群是12到17歲的少年。)但由1980到1987年,強姦升了526%,兒童性侵犯升了175%。(Showers, p. 329) 近期的日本經驗也為渲洩論提供反證。根據統計,色情物品傳播(主要是指AV)及性罪行的發生有明顯的相關。在色情物品開始傳播的早期(七十年代),日本的性暴力與其他一般暴力罪行都有下跌的趨勢,但到了八十年代中期,隨著色情物品傳播的持續上升,雖然其他一般暴力罪行仍有下跌,性暴力的罪行卻不跌反升。(Morita, p. 73)

有關強姦神話的調查研究

在論證色情物品對性犯罪的影響時,一個關鍵的事實就是,不少研究都顯示色情物品與支持強姦的態度有關,而這與色情物品提倡的強姦神話(或作強暴迷思)是息息相關的。我們退一步說,就算不能證明色情物品影響性犯罪的產生,色情物品會產生支持強姦的態度本身就是對當事人、他身邊的女性甚或整體社會一種害處。首先,這是在傷害男性的品格,誰能否認強姦神話反映對女性的不尊重?在現代社會,我們大多數人當可同意尊重異性和重視平等是良好品格的要素之一吧?第二,不難理解強姦神話會令男性較易產生歧視女性的態度、言論或行為,這會在男女的關係和相處上產生張力。不少女性主義作家(如Laura Lederer) 更認為,讓色情物品無限量地流通的最不利後果,就是對女性的歧視(如就業歧視、經濟剝削)。Weaver認為「這些效果的發生有一定程度的可能性,因為色情產品對女性的典型描述與彌漫著西方文化的一組性別角色信念相當吻合。」(Weaver 1994, p. 224)
 
第三,當強姦神話廣為流傳,這會影響男性的言行和整體的文化,這對一般女性會產生壓力或不快的感覺。這樣看來,若色情物品會產生強姦神話或類似反女性的態度,這本身就做成心理或道德上的傷害(類似的害處包括導致性上癮等) 。第四,強姦神話會製造對強姦受害者敵意或不友善的氣氛,甚或使她們的證供受到忽視或懷疑。在這樣的情況下,「強姦的受害人經常不去舉報強姦,因為她會感到屈辱,並害怕別人不相信她們。… 強姦神話容讓強姦犯去強姦而差不多不用承受後果,教導女性為自己的受害怪責自己,把友姦…變成非強姦,支持性暴力的使用以作為維持女性無權狀況的機制。」(Burt 1991, p. 37) 這樣看來,縱使強姦神話不直接產生強姦,也會合理化和縱容強姦,使受害人的冤情難以申訴,使她的痛苦延續,這樣又怎能不算是傷害呢?Candy就是一個好例子,她被強姦後,不是立即去報警,而是「反覆地想起那件事,…不停思索每個細節,很想知道哪裡出錯」,只有經過輔導後,她才「不會再為此事責備自己,不會再刻意尋找自己的過失」。(風雨蘭,頁20,23)。另外,亞詩兩次被人非禮,第一次不獲身邊最親的人支持,第二次則不獲旁邊的途人取信:「大家都認為是小事,因此沒有人向我伸出援手。」可不要少看這種文化的傷害:「大家會將侵犯者的性暴力行為合理化…要淡化我被人侵犯的事實…像要把石頭壓著我…我對人失去信心…變得十分退縮。」(風雨蘭,頁148)讓我們來看看這方面的調查資料。
 
對強姦神話的接受(Rape Myths Acceptance)一般簡稱為RMA,一些支持色情物品與RMA是有關的研究:

  •  一個調查顯示,閱讀Penthouse這類雜誌與相信女人是享受被強姦的有正相關。(Malamuth and Check 1985)
  •  接觸媒體對性襲擊的描述,與RMA相關。(Burt 1980)
  • 一個對男女生的調查顯示,接觸軟性色情物品和X-級別錄影帶,與性別角色定型(gender-role stereotypes)相關。(Preston 1990)
  • Elizabeth Perse在1991年調查了569個大學生(當中33.6%男生),有330人(其中50%是男生)有使用情色(erotica),她區分了使用情色的四種動機,[8]然後研究它們和RMA的關係。她得到這樣的結論:「四個動機中有三個是直接或間接與敵視女性的信念相關的,而接觸情色是RMA的一個重要指標(predictor)。」(Perse 1994)
  • 在兩個量度強姦神話的指標上,不論性別,那些看過色情物品的人獲得的分數都明顯較高,作者的結論是:「雖然我們不能從相關性的結果直接推論出接觸色情與強姦神話有因果關係,但有大量青少年因著接觸色情而受到負面影響的可能性,是值得考慮的。」(Cowan and Campbell 1995)
  • 一個研究探討電影中的性暴力會否影響有關強姦的態度,發現看過這些包含性暴力描述的商業電影後,會產生態度上重要的改變。男性最受性侵略電影的影響,對女性的態度或觀感會有負面的改變,例如會愈多認為女人受強姦是她們應分得到的,或女人暗地裡其實是渴望被強姦的。而這種影響比不牽涉性的暴力電影的影響更大。(Weisz and Earls 1995) 這與Donnerstein「只是暴力才有影響」(後面介紹)的看法矛盾。

但相信強姦神話又如何?關鍵在於相信強姦神話與對強姦的接受程度和去強姦的傾向,是有關連的,Dr. Martha Burt (1991, pp. 33-34) 總結了一些研究成果:

  • 愈接受強姦神話,對強姦的定義就愈窄(當然就愈不容易把自己強逼別人的行為定性為強姦),愈容易不把人判為強姦犯,給強姦犯的刑罰也愈輕。
  • RMA愈高,愈大可能承認自己曾強逼女人與自己做愛。(但他不一定承認自己是「強姦犯」。)
  • RMA愈高,愈大可能同意,若不會被警察抓到,就會去強姦。
  • 接受男女間的暴力或敵對關係的人,較大可能接受強姦神話,和認為男性的侵略性行為是「正常」的。(Harney and Muehlenhard 1991, p. 162)

 
Burt這樣總結:「文化強化行為,而行為又再次確立文化,並成為現實。」(Burt 1991, p. 34) 以上很多研究都是在大學生當中進行的,這使我們注意到一個有關色情害處的討論經常忽略的問題,就是約會強姦(date rape)和相識強暴(acquaintance rape)。一般對強姦的定型就是陌生人在暗處撲出來對一個女子施暴,但根據Mary Koss (University of Arizona College of Medicine的精神科教授)在80年代初的研究,大約有四分一大學女生是在約會時被相識的人強姦!約會強姦的成因當然有很多,但不少學者都同意廣為男生接受的強姦神話是一個重要因素,上面的研究就提出不少證據。
 
再舉一個例,有一個研究調查了1700名Rhode Island的六年級到九年級生,問到甚麼時候強逼女性進行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常見答案是:

  • 當她衣著富誘惑性(超過一半)
  • 當他們已約會超過半年(超過一半)
  • 當他已在她身上花了不少錢(近三分之一) [注意:這裡的「不少錢」只是10美元!] (Bechhofer and Parrot 1991, p. 22)

不要以為這只是外國的問題,在一個香港的學生工作坊,「一名男生…認為一些女孩子穿著性感,是引人犯罪的行為。如果她們被非禮,也是她們咎由自取的。」(風雨蘭,頁45)難怪一個受害人Yoyo(兩度被侵犯和兩度嘗試自殺)慨歎:「我深深感受到社會大眾,對性暴力受害人的誤解和『強姦的迷思』的影響。」(風雨蘭,頁40;另參頁77)然而我想問,像以上男生的迷思是從何而來的呢?
 
看看上面那些中學生的答案,我們就知道強姦並非我那麼不可思議(當然還是嚴重罪行)。Koss(1988)在全國調查了6,100大學生,發覺約會強姦女生的人大部分都沒有心理偏差,是很「普通的正常人」。Martin Dufresne就是一個例子,他自己承認曾經是「花花公子哲學」的信徒──徹底的個人主義和「陽具即自我,自我即陽具」的觀點。他喜歡看「女性」寫的「見證」──陳述她們如何渴望被折磨。他說:「關於為何約會強姦如此普遍,我可以作證。當我到達可以約會女性的年紀,我已經被幾千頁這種『見證』餵養,還有很多笑話和漫畫是關於如何對待女性,和她們真正喜歡的是甚麼。我面對的是圖畫、上億計的胸部、屁股、口交的幻想──這在六十年代非常流行,那時性暴力還未那麼顯露出來。我所預期的是與女性持續長久的做愛,有多次高潮,而那些女人狂喜到在胡言亂語,並且對我說多謝,因為她們雖然筋疲力倦,但感到非常幸福。受著這些材料培育,我侵犯了我第一個帶去畢業舞會的女生,我那時感到這是我絕對應得的。」(Dufresne 1993, pp. 107-108)
 
他指出這些期望都是他從色情物品學回來的,與他談話的女性開始時不會知道他是透過那些色情雜誌的模特兒(免女郎等)的標準去衡量她的──那些模特兒就是他每個星期的性幻想對像。然而他這樣評論:「它們被稱為『幻想』,但當你這些年來每天都對著它們自慰時,它們肯定會變得真實,並在我們心中深處沉澱。… Hefner, Guccione和Flynt被視為『解放者』…真是笑話!他們只是把自己的帝國建立在男人對女性的妒忌和憎恨上,他們為了增加利潤,就不斷強化這些感覺。」他發現自己整天執迷於女性胸部和口交,就算有一次他碰到一個他愛的女人,他也發現他有時不由自主地被那些強姦與謀殺的幻想控制:「我發覺幾乎不可能不把她看成一個我要去控制的人──不,是一個我要去控制的物件,就像那些『模特兒』一樣。…這關係(就如其他關係一樣)無疾而終。」(Dufresne 1993, p. 109)後來是他與一個女性主義者的戀愛打開他的眼睛,他開始深刻反省自己:「就算是我所愛的女人和孩子,與我在一起不見得比與其他男人一起更安全,這是一個事實。我能夠物化和利用任何人…過去十年我所認識的每一個女人都經歷某種形式的男性暴力:強姦、亂倫、毆打…性騷擾。…傷害女性…今天已成為日常生活的事情,它從變態變成性感再變為正常。這是男性的特權,是男性的特質。」(Dufresne 1993, p. 109)
 
友姦的問題在香港可能沒那麼嚴重,但肯定是存在的,如小菲的故事:「跟朋友去的士高,他們慫恿我吃下第一粒丸仔…他們在我意識逐漸模糊時把我性侵犯,事後他們更表現得很開心,一點悔意也沒有。」(風雨蘭,頁159)這故事告訴我們,在香港的確有些人把強姦自己的朋友也不當一回事,他們的態度是從何而來的呢?
 
只考慮色情物品對已被定罪的強姦犯的影響是不夠的,因為還有很多隱藏的強姦。透過強姦神話的建構和普及化,色情物品會促使、助長和縱容在約會那種處境的強制性行為──這不單指強姦,也包括各種程度未經女性同意的性接觸,例如調查中很多大學男生就承認曾強行觸摸女性胸部、大腿和陰部。一些男生甚至坦承曾強逼女子與他們發生關係,而分析顯示這亦與他們接觸軟性色情的程度相關。(Koss 1986) 這現象也不單單發生在大學生中,根據海蒂的性報告,在那些希望去強姦的人中,有67%閱讀色情物品,而在那些從未想過去強姦的人中,只有19%閱讀色情物品。(Hite, 1981)
 
此外,不少研究顯示強姦犯會傾向相信強姦神話,例如65%相信「女人因著自己行為的方式和所穿著的衣服導致自己的強姦。」;而69%相信「大多數被指控強姦的男人其實是無辜的。」(Scully 1986; Burt 1980)台灣的經驗也印證這說法,陳若璋是清華大學教授,從事性罪犯治療的工作超過二十年,她總結自己的經驗和研究:「以下的因素皆為性罪犯的形成原因,包括親情經驗差、早期遭受性侵犯經驗、受同儕輸姦文化之影響、高強暴迷思、強烈男尊女卑的觀念、溝通能力差、與異性相處能力不足等。」(陳若璋,頁69)在這大堆成因中,我們已看到色情物品與高強暴迷思有相當直接的關係。此外,我們看到色情物品不是性犯罪的唯一成因,但也要指出色情物品對「同儕輸姦文化」和「強烈男尊女卑的觀念」的形成有推波助瀾的作用,而早期性侵犯他的人也有一定可能是被色情物品激發的,沉迷色情物品亦往往會加劇「與異性相處能力不足」的不問題。
 
總結而言,色情物品與性犯罪實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有些較直接,另一些則較間接。色情物品導致強姦神話被接受從而使強姦更可能發生的說法是合理的,若全盤否認這可能性,則顯得有點獨斷和封閉了。

本地的調查研究

以上的全是外國的調查,就著色情物品對青少年的影響,我們也有一些本地資料。在1995年,色情漫晝在香港的中學生中大為流行,基督徒關注色情文化聯委會就著色情漫畫對青少年的影響作了一個調查,結果在3月11日公佈,的確不是所有青少年看完這類漫畫立即變色情狂,但差不多所有學生坦承他們的性幻想和性衝動都被激發,有八成雖然努力克制自己,但這無疑已構成心理困擾。其他不能克制的青少年,就會用各種方法渲洩,如看過的青少年中,有6.5%承認有召妓,有8.2%承認會偷窺異性,甚至有5.6%說有非禮行徑!這些結果也廣泛被傳媒報導。初步看來,色情漫畫的確對青少年有不良影響(包括性侵犯)。
 
此外,基督徒關注色情文化聯委會在1997年1月發表了《中學生閱讀有關性副刊調查報告》,調查對象全是中學生,受訪者達一千人。報告指出,學生對侵犯異性的態度與閱讀性副刊有顯著關係,而統計學分析顯示這種「關連」只是偶然的或然率在絕大部份情況少於0.0001。就男生而言,愈多閱讀性副刊,對性開放的程度愈大(包括接受自慰、婚前性行為和召妓),而且對性侵犯(包括偷窺、非禮、強姦)的寬容程度也增加。例如在低接觸(每月看幾次)性副刊的學生中,只有6%的人認為非禮異性無問題,但在高接觸(差不多每日看)的學生中,卻有30%,是前者的五倍!另外有一條這樣的問題:「若警察不『拉人』,你會強姦女性嗎?」在每天看性副刊的學生中,竟然有近半(45%)說他們會!對比起來,少接觸性副刊的學生中只有17%的人答會。本地的研究與以上外國資料相當吻合。

相關與因果關係

面對以上各種證據,色情無害論者照例會說:「相關(correlation)不證明因果關係」,但若說以上多重的相關不提高「色情有害論」的可信性則難以置信,假若酒後駕駛與交通意外有類此關連,有多少人仍會死抱著「酒精絕對無害且安全」的論點不放呢?再者,雖然相關不一定是因果關係,但也可能是。初步看來,色情物品的使用在很多種不同的處境都與性侵犯有正相關,那很自然和最合理的詮釋就是:最少在一些情況下,色情物品是性侵犯的一個成因,事實上也沒有更合理的解釋。
 
例如有些人提出,雖然暴力色情的使用與強姦的傾向有相關,但可能這裡的關鍵是一些敵視女性的態度,這些態度是來自文化或其他地方而不是色情物品,然而假若你有敵視女性的態度,那你自然會享受一些強姦的露骨描述,和有較大的強姦傾向。所以,後兩者的相關源自同一個因,而不一定表示暴力色情物品會產生強姦傾向。幾位學者Dano Demare, Hilary M. Lips和John Briere(1993)就嘗試測試這看法。他們調查了383個男大學生,發現25%-36%有使用暴力色情物品(描述強姦或強制性的性行為),28%承認有一些使用性武力的傾向,而11%承認有一些強姦的傾向。他們用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的方法檢視不同因素之間的多種影響路徑,得出的結論與以上看法不符,作為假設或實際的性侵犯的指標而言,暴力色情的使用遠比敵視女性的態度重要。他們的結論是:「透過明白地測試性侵害的不同方向性模型,本研究似乎為這些變量[暴力色情的使用]扮演強姦和強制性接觸的成因,增添強有力的支持。」(Demare, Lips and Briere 1993, p. 298)
 
當然,為了進一步排除「所有色情物品與害處的相關都是偶然」的說法,一些社會科學的實驗是可以發揮互補作用的。

實驗研究

實驗研究比相關研究更清楚顯示色情物品與各種害處的因果連繫。在這幾十年內,學者作了過百的實驗研究,檢視色情物品對人的各方面影響,愈來愈多證據指向色情的害處。早在七十年代初,著名心理學家Eysenck已看到:「我們已不可能有任何信心去論證色情或暴力的描寫,對…人的行為沒有影響。…行為和情緒的反應會受到影響,而且這些影響並非短暫的。我們可承認證據是間接的,但這並非一個有效的批評:就算在一些『硬』科學中,很多證據都是如此,卻不難被接納為直接證據…我們所爭論的,是我們希望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孩子活於怎麼樣的社會中。」(Eysenck 1972, pp. 276-277)
 
由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學者就著色情物品做了大量的實驗研究。在1986年,美國的Surgeon General召集了一個會議,有24個研究色情的影響的專家參加,他們最少達成了五點共識:
1)              參與色情製作的兒童和青少年會經歷惡劣和持久的影響。
2)              持續使用色情會使人較易相信不常見的性行為其實是普通的。
3)              有些色情把性侵犯描述為令受害人感到快感,這會使人更接受在性關條中使用強逼性手段。
4)              接受強逼性的性看來與性侵犯是相關的。
5)              接觸暴力色情(縱使只是在實驗室處境的短暫接觸)會促進對女性的懲罰性行為。
(Final Report of the Surgeon General, 1986)
 
有關暴力色情的實驗研究

  • Malamuth and Check 1985:暴力色情物品會導致支持性暴力的態度
  • Malamuth, Haber and Feshbach l980; Linz, Donnerstein and Penrod 1988:暴力色情物品會使人接受女人是樂於被強姦的神話
  • Malamuth 1984:看完一些包含強姦神話的暴力色情,對女性(特別是強姦受害者)的態度會受到負面影響。但若是如實地描述強姦(即是說一直表達受害人的痛苦和憎厭),則沒有太大負面影響。(另參Donnerstein and Berkowitz 1981)
  • Donnerstein 1983, 1984:觀看強姦神話的描述(如女性享受被強姦),會加劇對女性的侵略性傾向(無論之前有沒有受到挑戰),然而卻不影響對男性的侵略性傾向。

有關非暴力色情的實驗研究

  •  Zillman and Bryant l982:非暴力色情物品會使人接受女人是樂於被強姦的神話
  • Buchman 1988:把以上研究擴充,發現非暴力色情物品使人對兒童性侵犯更寬容
  • Saplosky 1984:非暴力色情最少在某些情況下會產生侵略性行為。Weaver指出:「研究重覆地證明,因接觸標準、非暴力和性露骨的材料而產生的生理刺激的提昇(如性興奮),能劇化侵略性行為──無論是針對男或女。」(Weaver 1994, p. 222)然而這主要是局限於在接觸色情物品之前已受到挑戰的情況。(Zillman 1984)
  • Leonard and Taylor 1983:有一個女助手向男性展示非暴力色情,但又分開三組:一,女助手顯得性開放;二,女助手對那些色情物品作負面評語;三,她不作評論。結果:在電擊女助手時,第一組的男人顯得最有侵略性。作者的解釋是,由於女助手似乎傾向濫交,第一組的人對她變得有點冷酷,這有助去除對侵略性行為的抑制。(另參Check and Malamuth 1985)
  • Zillman and Bryant 1982, 1984:讓實驗組別連續六星期每星期看非暴力色情電影,這使他們(男與女)把強姦看為瑣碎小事,對偏差性行為更接受,高估一些不常見的性行為的普遍性
  • Zillman and Bryant l988 :非暴力色情會使人接受男性的支配地位,對性生活不滿,並渴求更刺激的色情物品。
  • Edward Donnerstein對這問題作了不少研究,他的成果證明暴力色情有壞效果,但他的一些實驗卻沒有明顯出現非暴力色情的壞影響。他的立場是:「性不是問題,暴力才是。」(Donnerstein and Linz 1986, p. 56)

 
 同時關於兩種色情的實驗研究

  • Weaver 1991, 1992; Zillman 1989a:看完暴力色情、非暴力色情或一些被視為較理想的「情色」,對女性和性侵犯的受害者的觀感都會受到負面影響。
  • Zillman and Weaver 1989:接觸非暴力或暴力的色情描述後,都會更負面看女性,和給強姦犯更輕的懲罰。對男性而言,非暴力色情強烈地使他認為女性是性開放或放縱的,而暴力色情則沒有這種影響。同時對男女而言,接觸色情物品都令他/她們把強姦視為不那麼嚴重的罪行,而認為女人是濫交的人給強姦犯的判刑最輕。
  • Check and Guloein 1989:研究了436位多倫多的居民和學生,同時看了暴力色情和非暴力色情(但有點非人性化的性描述),發現兩者都會加強侵犯女性的傾向,而且後者(非暴力色情)的影響更是前者的兩倍。

 Donnerstein認為「性不是問題,暴力才是。」不少專家都不同意,例如James Weaver就指出這辯論率涉關於色情物品如何產生影響的不同模型,他指出Donnerstein背後採納的是「暴力麻木化模型」,認為暴力色情的壞效果產生,完全是因為它對暴力的描述使人愈來愈沒有感覺(desensitization),並變得麻木。因此,非暴力色情就不應有壞影響。然而Weaver指出總體的證據並不支持Donnerstein的立場,因為在相當多的實驗裡非暴力色情亦能產生負面效果,而且有時它的效果更大或有獨特之處(參上面的資料)因此Weaver提出另一個「性冷酷模型」(sexual callousness model),就是說因為色情(無論是暴力與否)會將女性物化,這樣就會產生對女性的性冷酷態度,這是不少壞後果的根源。他相信資料整體來說是支持這模型,並這樣結論:「性露骨的大眾傳媒訊息可能是... 性侵犯行為(如強姦)的強力催化劑,要記得接觸色情既令人對女性的性自主『失去尊重』,亦同時有助去除男性對侵犯女性的抑遏。大量研究證據顯示,這兩個因素在傾向性侵犯…的個體的特徵描述中,都是明顯且互相糾纏的成分。」(Weaver 1994, p. 224)
 
按照性冷酷模型,暴力色情固然有害,但暴力元素卻不是必須。Donnerstein卻認為就著暴力色情而言,只是當中的暴力才有影響,那些性元素是不相干。然而除了與上面的研究不符,也與我們已經介紹的Weisz and Earls(1995)研究衝突,它發現電影中的性暴力的影響比不牽涉性的暴力電影的影響更大。其實我們不用對不同實驗之間的分歧感到驚奇,每一個實驗都有誤差的可能(自然科學也是如此),所以面對這種情況時,我們要搜集更多數據,再作整體的評估,以下的綜合分析或後設分析(meta-analysis)就有很大幫助。

綜合分析

三位美國學者John S. Lyons, Rachel L. Anderson, David B. Larson在94年作了一個綜合分析,他(她)們挑選了81個有關色情物品影響的報告,它們都是在1971-1991期間於有評審制度的期刊中發表,分析結果如下:

1) 57個研究顯示色情物品有影響(大多是壞的),有10個的結果模稜兩可,只有14個沒顯示影響。
2) 有最明顯的影響是暴力性色情物品,在17個研究中,有15個顯示這類物品會促進對女性侵犯的態度或行為!
3) 非暴力色情物品的影響沒那麼明顯,但在12個研究中,也有6個顯示這會促進侵犯女性的傾向或行為,沒顯示影響的只有3個。至於這類物品對性道德的影響,好幾個研究一致顯示它會使人更易接受婚前與婚外性行為,及相信強姦神話(如「女性潛意識渴求被強姦」。)
 
整體而言,78%的研究顯示負面影響,甚至女性都會受影響。他們的結論是:「有關侵略性色情的影響的實證研究顯示,接觸這類材料使[男性]對女性的態度和去強姦的可能性,受到負面影響,這方面的研究的一致性是相當顯著的。雖然這些文獻有幾個方法論上的限制,但大多只是可能令我們低估接觸色情的因果效應。縱使如此,絕大多數的研究仍然證明了短期的效果。文獻清晰顯示,不是每一個接觸侵略性色情的人都發展出對女性的負面態度,成為強姦犯或經歷傷害。然而已有足夠的證據叫我們關注這風險:一些人會因著使用性露骨的色情材料而獲得有害的後果。」(Lyons, Anderson, and Larson, p. 305)
 
其實另外已有幾個綜合分析,都顯示色情物品與侵略性傾向是有正相關的。(Hearold 1979, 1986; Paik and Comstock 1994) Mike Allen, Dave D'Alessio和Keri Brezfel在1995年底又刊登了一個綜合分析,他們研究了30多個類似實驗,他們的結論是:「雖然暴力內容可能會放大了色情的影響,但對產生侵略性行為而言,不是必須的... 有些人認為色情物品的負面影響純粹源自材料中的暴力行為,然而大多數實驗成果與這主張是不相符的。」作者認為現有證據雖然不能絕對證明因果關係,但去論證有因果關係是完全可能的。(Allen, D'Alessio and Brezfel 1995)
 
如此多的分析都共同指向一個結論:暴力性和非暴力性的色情物品都能使人的侵略傾向(aggressive tendency)增加(但前者的影響更大)。色情與暴力傾向關聯的實驗探究不是每次都有正面結果,這或許否證了「色情必然有害說」,但就算物理學實驗的結果也不是次次與定律相符。Zillman曾說:「色情物品的負面影響已被證據一貫地證明的程度,比吸煙與肺癌的關連更強。」(Williams, p. 44) 我們更不可忘記,若把以上實驗結果與大量指向同一結論的個案和調查研究結合起來,那「色情有害論」的可信性更是倍增。

背景知識及理論支持

要判斷事物之間的因果關係,我們的背景知識(background knowledge)是很重要的。我們要問在色情物品與人類行為之間,有否合理可信的因果機制(Plausible Causal Mechanism) 呢?若答案是正面的,前面的證據的可信性大大提高。
 
第一,傳媒一般來說會對人產生影響,可說是現代社會的常識,而這種影響也被成千上百的日常經驗印證,假若媒介對人沒影響,教育如何可能?Cline說得好:「一個人若說色情物品不能對人有影響…這就是全盤否定教育的概念…若你說色情書刊或電影不能影響你,那你必須也說…廣告對它們的讀者或觀眾也是全無影響的,這是荒謬的。假若廣告的視覺和語言的訊息和影像不能激發人們去購買,那精明的商人是不會每年花費一百億美元於電視廣告上的。」(Cline 1994, p. 230)
 
第二,不少色情無害論者認為色情有益!例如可助人打破性禁忌,他們也愛指出性治療師可用色情物品幫助一些性功能失調的人。然而這等於承認色情媒體的內容是對人有影響,既然如此,為何單單當中的不良意識(如視女性為性玩物,或美化強姦)都會全無影響?Cline就指出:「你若說像在性輔導診所中所發生的改變只可朝著一個方向發生(只會令人更健康),這不是合符邏輯的論證. ... 以下可能性肯定是存在的,就是一些色情物品能透過提供模型、模仿式學習(與及偶然的制約過程)將一些不合宜、不健康或非法的性活動念頭傳遞給人,而一些易被唆擺的人可能後來實行出來,這就帶來傷害。」(Cline 1994, p. 231)
 
第三,色情容易導致上癮是有生理基礎的,如在Irvine的加州大學的James L. McGaugh這樣說:「透過epinephrine這種化學物,情緒或性興奮時的經歷被鎖在大腦裡,這幾乎是不可能消除的。」(Anderson, p. 148) (參McGaugh 1983)
 
第四,不少心理學理論都支持色情媒體是有影響,如Bandura 的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強調,人類很多行為都是透過觀察別人的行為而學回來的。如Sidney Callahan指出,「說到底,模仿是我們這種智慧物種學習事物不可或缺的方法… 無意識地我們自動模仿和跟隨領袖,不同的潮流橫掃社會」。當我們看到一些暴力或色情的行動時,我們同時學會兩樣東西:「第一是這行為的次序…第二就是…這種行為是存在的,它在這裡發生,它在我們所認識的宇宙中是容許的。…禁忌失去抑制的力量。」
 
行為心理學家(behaviour psychologist)則強調,假若快感常伴隨一種行為而來,前者會成為後者的強化劑(Reinforcer) —即會鞏固這種行為。行為改變技術在性活動方面的應用也已不是新聞了,例如Stanley Rachman (1968)的研究就顯示透過古典的制約方法(classical conditioning)(當中使用了色情圖片) ,可在實驗性創造性偏差行為(如戀物狂)。此外,McGuire (1965)的研究也證明讓人接觸一些特別的性經驗(看色情物品是其中一個可能性),然後讓他一面幻想,一面自慰,是可能令他後來參與一些偏差的性行為。
 
以上的研究成果都可直接用在色情物品上,色情物品提供了很多刺激性的行為模式(性交、口交、在女性面上射精、甚或女性最終會享受的強姦),潛移默化下很有可能成為模仿的對像。從而激發的性幻想也通常以自慰的快感為終結,這種性幻想就深深植根於腦海中,因為性高潮可是相當厲害的強化劑。當然不是所有幻想都會化為行動,然而色情物品所刺激的性幻想再加上自慰的強化劑,是足夠改變人的行為的,要知道Rachman和McGuire所產生的不是普通、受社會接受的行為,而是一些性偏差,這樣看來,性偏差行為基本上也是後天學習回來的。色情物品帶來實際行為的可能性是不能否認的。事實上,若上面那種過程持久地重覆,性幻想實行出來的可能性更會大大提高──這裡說的可不是純粹抽象的可能性,很多風化案的手法都與色情描述一模一樣,難道都是偶然嗎?其實上面提到的很多資料(如個案、調查和性罪犯研究)都是這理論活生生的例證,這就是累積論證的特色:理論的合理性加上例證的具體性互相鞏固和互補不足,使整體的觀點的可信性大大提高。
 
第五,色情物品鼓動性犯罪的因果途徑有幾種可能,都是合乎常理的。暴力色情物品「性化」強姦,散播「強姦神話」(rape myth) ──這是指女性最終是享受被強姦的經驗的,這自然會降低人對強姦的抗拒感。非暴力色情物品將女性視作渴求性愛的性玩物,這會降低人對女性的尊重,扭曲我們對女性性愛的了解,既然性愛是這樣平常,而女性也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主體,侵犯她們有甚麼大不了? [9]

總結

看來理論與常識都支持色情有害論,再加上吻合的累積證據(以上列舉的只是部份),有理性的人還可再堅持「色情無害論」嗎?[10]
 
結論
色情刊物會影響人的性態度,而態度自然會影響行為,配合以上的資料,相信色情刊物大體來說會促進性犯罪與性侵犯是相當合理的。我們也可同意這關係不是必然,一個人的道德信念,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環境的限制都可抗衡這種腐化傾向,但這種抗衡力量在我們的社會裡是否已瀕臨崩潰的邊緣呢?若在這處境貿然撤除所有對色情物品的管制,實屬不智。
 

REFERENCE

詳細的參考資料請參原文。

 
[1]當然,上昇的犯罪數字也可能反映較高的報案率,所以如何詮釋犯罪數字的升跌和背後的原因並非易事。
[2]原文較詳細討論判別個案證據的標準。
[3]Marshall曾評介了一些早期關於性罪犯與色情的研究,我的原文作出撮要,但因為這方面的資料有點複雜,我在這裡略去了。我認為那些資料並不支持色情無害論,我們頂多可說不是每一個性罪犯是由色情的影響產生的,但有一些性罪犯是由色情的影響產生,卻是毫無疑問的。
[4]色情電話不單是兒童的問題,成年人也會沉溺。美國Kentucky州的一個女人說:「我的丈夫的電話賬單高達一萬五千美元… 當我離開家後,他就會把女兒放在房間裡,然後上網看色情或與女人談天。他把我與孩子很需要的錢都拿掉。我曾懇求他停止,但問題只是更糟。」(Paul 2005, p. 168) 雖然沒有人受暴力侵犯,但對那女人和孩子這不是傷害嗎?其實那男人也是在傷害自己:經濟和家庭(她太太打算離開他了)。
[5]其實Goldstein, Kant and Hartman (1973)的研究是支持色情者經常引用的,這一點在原文有進一步分析。
[6]Patrick Goodenough, “Online Porn Driving Sexually Aggressive Children,” CNS News Web site, November 25, 2003. 引自Paul (2005, p. 199) 。
[7]他們似乎不太願意接受這種相關是真實的,於是再猜測性開放氛圍才是背後的共同原因,然而他們基於態度上的回應建構了一個「性自由指數」,但把這放進方程式中,仍然沒有辦法消除色情雜誌的影響。然而最後他們始終認為這關係並非真實,他們的解釋是,因為有關性別角色的大男人主義(hypermasculinity) 可以是背後的原因,它獨立而分別產生更多性雜誌的消費和更多的性侵犯。我不太同意這種分析,大男人主義不也有部分是由色情文化產生和鞏固嗎?再者,另一個後面介紹的研究(Demare et al. 1993) 顯示這種態度並非最深層原因。
[8]促進性生活、分心、性渲洩和取代性伴侶。
[9]原文在這裡介紹了羅素的強姦模型,在本文略去了。
[10]原文在這裡有一大段回應色情無害論者的辯解,也在這裡省略了,我相信對大多數而言,以上提供的證據已足以證明色情有害。然而假若一些想看無害論者如何辯論下去,請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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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2024

早前AV女優橫宮七海(藝名)疑因情緒病發作而走上自殺的道路,終年21歲。看過不同報章、網站的報道以及網民的回應,對這件次事件有一些反思。噩耗一出,粉絲紛紛表示可惜,而其好友亦證實了其死訊。根據各報章報道,橫宮七海一直與父母關係欠佳,長期備受家庭問題困擾,過去亦曾多次自殺不遂;加上工作壓力(亦即是拍攝成人影片的壓力)而患上了情緒病。[1]

有許多的評論都在討論橫宮七海的家庭問題,甚至有傳她父母不諒解她的工作而給予她壓力。有文章透露,像橫宮七海這類拍攝AV的女性,多多少少會面對心理問題,而這些女孩子多數與家人關係疏離,導致厭世情緒和精神問題。而這些女性也經常會有自殘行為,例如鎅手等等。[2] 也有網民在某些影片中看到她生無可戀的面容以及疑似自殘留下的疤痕。[3] 似乎有些人認為,家庭或父母的不理解,是導致橫宮七海走上絕路的重要因素。難道家長應該支持自己的子女拍攝色情影片嗎?換了是自己的子女,也能包容這些職業嗎?父母是否為了表示支持,應該觀看自己的女兒在鏡頭前與其他演員發生性行為呢?

每個人生於世上都承受著不同的重量,走在街上與他人擦身而過,看電視或社交媒體中的藝人、演員,我們都很難從我們的眼目看見這些人到底經歷了甚麼,朋友之間歡天喜地的談話,鏡頭前天真爛漫的笑容,這些歡笑的背後,也許有著我們無法想像和承受的重量。翻查資料,橫宮七海於2021年參與色情工業,至輕生時總共有三年資歷,拍攝了過百部的色情影片。[4] 年紀輕輕的她,在沒有太多人生歷練的狀況下,便進入了充滿許多黑幕和競爭的環境,這也實在太沉重。如果說,主要是家庭問題影響到她,使她失去生存的希望,是否就不用考慮她的年紀以及她的工作環境?曾經從事援交的中山美里,在其著作《我的16歲援交手記》中描述到她的接客經歷,反映了當中的傷痛並不能隨年月消滅。[5] 有指橫宮七海並不是喜歡成為AV女優,而是在求學時期中途輟學,因學歷等問題,無法過正常上班族的生活,最後走上AV女優的道路。[6]

其實這些女孩子,對於沉迷色情資訊的人來說,他們有無限多的代替品。這不同於追捧其他藝人,人們追捧的藝人數量總是有限,這些藝人也不是隨隨便便可以被替代,人們一般都是欣賞該藝人的才藝技能等等。但AV女優不同,看影片的人只是為了性愉悅,只對其身體有興趣,而且人們有海量的選擇,甚至可以選擇不同種類的影片,而色情資訊的特性在於賣弄身體的裸露與性感,而那位真實的裸露者的生活或心理狀態如何,大部份觀眾也漠不關心,也不認識社交媒體下真實的她,所以她們根本無法被愛。[7]

或許有人會反駁:不是因為粉絲關心她,才留意到她的不適嗎?不是有粉絲留意到她暴瘦,甚至在影片中呈現生無可戀的表情,自殘的跡象嗎?若然她可被替代,誰會留意她細微的狀況呢?[8] 也有人知道她離世後表示:「超喜歡的AV女優竟然走了」、「很難過……很喜歡的AV女優」、「希望她在另一個世界會快樂」云云。[9] 筆者很喜歡一位名叫「愛迪生」的YouTuber所分享的一句說話,當有人訴說:我最愛的AV女優引退了,感到很可惜,愛迪生聽罷便這樣回答說:引退不是好事嗎?難道你喜歡自己心愛的女人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嗎?引退不就可以休息了嗎?為甚麼你還哭呢?一看就知道你不是真愛。[10] 這也可以借用來回應了一眾為橫宮七海感到可惜的人。當喜歡一個人,而她正在這環境受盡煎熬時,豈不是還有人「片照睇」嗎?還有一些人知道她離世後,竟然還在詢問:「我還該不該用她作為性發洩的對象呢?」。

到最後,遊走在這種環境的女孩子,只會在他人虛假的言語上活著,甚至到了生命的盡頭,也不斷將全數原因歸咎在其父母身上,似在暗示最好父母不要阻止,繼續鼓勵女優拍多一點。無人記念痛心這些女孩在這種環境下的遭遇,又要將「帶給觀眾幸福」、「追逐夢想」等的帽子加諸女優身上,或許會有人為此感到一瞬間的可惜,因為美麗的身體已經不在,惋惜過後便繼續尋找其他身體來享受性歡愉。甚至有些人,在搜尋色情資訊時,根本也不知道影片中的是誰,也不為誰可惜,那些女孩子沒有面容,人們看得見的,只有那使人感到性興奮的身軀。


[1] 洪承恩:〈AV女優橫宮七海驚爆過世「得年21歲」!好友悲痛發文證實:最喜歡妳了〉,引新聞、yahoo!新聞,2023年12月12日,網站:https://tw.news.yahoo.com/av%E5%A5%B3%E5%84%AA%E9%A9%9A%E7%88%86%E9%81%8E%E4%B8%96-%E5%BE%97%E5%B9%B421%E6%AD%B2-%E5%A5%BD%E5%8F%8B%E6%82%B2%E7%97%9B%E7%99%BC%E6%96%87%E8%AD%89%E5%AF%A6-%E6%9C%80%E5%96%9C%E6%AD%A1%E5%A6%B3%E4%BA%86-024510059.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2月18日)。

[2] 〈21歲橫宮七海自殺身亡!高中輟學到女僕店打工,患情緒病自殘上癮〉,文藝圈娛樂號、網易,2023年12月11日,網站:https://www.163.com/dy/article/ILN8UD6Q0517AN59.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2月18日)。

[3] 〈新人橫宮七海自殺,翻看作品發現她早有自殘行為?〉,網易、熱鬧吃瓜大姊,2023年12月19日,網站:https://www.163.com/dy/article/IM95S95L05561QDT.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2月18日)。

[4] Junior:《日本 AV 女優「橫宮七海」驚傳驟逝,專家推估極有可能是「精神狀況」造成!》,Junksy,2023年12月12日,網址:https://www.juksy.com/article/124552(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2月18日)。

[5] 一位家長和教師:〈保護子女,天經地義〉,《時代論壇》,2009年3月17日,網站:https://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52176&Pid=6&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2月18日)。

[6] 〈21歲橫宮七海自殺身亡!高中輟學到女僕店打工,患情緒病自殘上癮〉,文藝圈娛樂號、網易,2023年12月11日,網站:https://www.163.com/dy/article/ILN8UD6Q0517AN59.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2月18日)。

[7] 韓炳哲:《愛欲之死》(Agonie des Eros),管中琪譯(台北:大塊文化,2022年)。

[8] 〈新人橫宮七海自殺,翻看作品發現她早有自殘行為?〉。

[9] 〈驚傳21歲女優身亡 橫宮七海朋友證實死訊〉,日本集合,2023年12月11日,網站:https://bit.ly/3RtEfZ7(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2月18日)。

女囚犯被迫與生理男性同囚 美懲教部門以宣傳避孕應對

22/08/2023

美國加州在2021年實施了SB132法案,根據新法例,加州監獄系統中的跨性別、雙性人和非二元性囚犯有權依據他們的性別認同選擇被安置在男子監獄或女子監獄中,當局不再依據他們的生理性別來分配囚室。根據加州懲教局(The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向媒體披露的數據,截至2022年5月23日,在加州的監獄中,有超過300名自稱為女性的生理男性囚犯,要求轉移到符合他們性別認同的監獄,其中39人的申請獲批。

根據女性組織「女性解放陣線」(Women’s Liberation Front)的報道,2021年7月,加州中部女子監獄的醫療診所有宣傳海報向女性囚犯介紹各項避孕資源,如避孕套及避孕藥,官方似乎默認了,當有自稱為女性的男性囚犯被允許轉移到女子監獄時,女性應該預期自己會遭強姦。女性解放陣線又指,加州懲教局要求所有申請轉移到女子監獄的男性必須參與一個課程,學習如何應對與女性共處的恐懼。

自稱女性的男性用他們的陰莖對女性進行性侵犯,這些犯罪記錄卻被算到女性的頭上,這令美國的犯罪數據在轉變。跨性別激進主義份子聲稱,「跨性別女性」應該被安置在女子監獄中,以保護他們免受危險的男性囚犯的侵害,但這也正正是許多女性主張跨性別女性(男性)不應該被安置在女子監獄的原因,為了保護女性免受危險的男性囚犯侵害。[1]


[1] Janice G. Raymond, Doublethink: A Feminist Challenge to Transgenderism (North Geelong, Mission Beach: Spinifex Press, 2021), 143–147; “SB 132 – The Transgender Respect, Agency, and Dignity Act,” The Justice Firm, last modified March 31, 2023, https://www.justice-firm.com/blog/sb-132-the-transgender-respect-agency-and-dignity-act/; Fred Lucas, “By the Numbers: How Many Men in California Prisons Identify as Women,” The Daily Signal, last modified June 14, 2022, https://www.dailysignal.com/2022/06/14/by-the-numbers-how-many-men-in-california-prisons-identify-as-women/; Caroline Downey, “Ninety Percent of Transgender Transfer Requests to California Women’s Prisons Denied,” National Review, last modified June 15, 2022, https://www.nationalreview.com/news/ninety-percent-of-transgender-transfer-requests-to-california-womens-prisons-denied/; “CA WOMEN’S PRISONS ANTICIPATE PREGNANCY AFTER FORCING WOMEN TO BE HOUSED WITH MEN,” WOLF, last modified July 15, 2021, https://womensliberationfront.org/news/ca-womens-prisons-anticipate-pregnancy-sb123;端小二:〈美國加州囚犯可按其性別認同分配監獄,引起女囚犯集體訴訟,你如何看?〉,端傳媒,2021年11月30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211130-roundtable-international-transgender-jail-law/(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8月15日)。

當婦女救援中心義工不遂男跨女興訟12年

15/08/2023

位於加拿大的溫哥華強暴救援及婦女危機中心(The Vancouver Rape Relief and Women’s Shelter〔VRRWS〕),是加拿大歷史最悠久的強暴救援中心,使用這間中心服務的女性都經歷過強姦、被虐、有過賣淫經歷或曾遭遇其他形式的男性暴力。她們身心都受過傷害,經歷過真實的暴力。

變性人Kimberly Nixon,他的原生性別為男性,他希望成為該危機中心的義工,擔任女性受害者的同伴輔導員,但中心堅持其使命只為曾遭受男性暴力的女受害人提供女性對女性的輔導,而中心願意為Nixon提供其他職位,不過Nixon卻因此在1995年提出了人權訴訟,他聲稱受到歧視。Nixon沒考慮到,他其實是在勉強曾被男人傷害過的女性,接受一位生理男性的輔導。

Nixon向卑詩省的人權審裁處提起訴訟,該危機中心最初被判敗訴,但後來人權審裁處推翻初審判決,令VRRWS勝訴。Nixon接著上訴到卑詩省的上訴法院,但他再次被判敗訴。2007年,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了Nixon其後提出的上訴請求,並要求他支付VRRWS的法律費用。這使得該危機中心得以堅持其女性專屬政策,並維護了中心提供有關服務的合法權益。

雖然VRRWS得到了終極勝訴,但持續12年的訴訟,不但讓該中心陷入危機之中,也令這個組織的使命和財務承受了一定的壓力。[1]


[1] Janice G. Raymond, Doublethink: A Feminist Challenge to Transgenderism (North Geelong, Mission Beach: Spinifex Press, 2021), 141–142; Camille Bains, “Trans woman says she hopes funding cut to Vancouver rape crisis group will result in policy changes,” last modified March 21, 2019, https://www.theglobeandmail.com/canada/british-columbia/article-trans-woman-says-she-hopes-funding-cut-to-vancouver-rape-crisis-group/; Shannon Rupp, “Transsexual Loses Fight with Women’s Shelter,” The Tyee, last modified February 3, 2007, https://thetyee.ca/News/2007/02/03/Nixon/; Madeleine Kearns, “Women-Only Rape-Relief Shelter Defunded, Then Vandalized,” National Review, last modified August 28, 2019, https://www.nationalreview.com/2019/08/women-only-rape-relief-shelter-defunded-then-vandalized/.

色情資訊的真相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4/05/2023

早前一份針對中學生的調查發現,受訪者中曾在網絡接觸與色情有關內容的男生有64%,女生也高達58%女生。[1] 按香港法例,向未成年人士發佈不雅物品是違法行為,但隨著網絡的普及,青少年能輕易繞過法例瀏覽和分享各種色情資訊。

由AV女優說起

在現今的社會文化中,人們對性的看法逐漸開放,對色情資訊的接受程度也大大提高,色情資訊被視為正常的娛樂,是滿足性慾的一種方法。早前有一位香港女生因到日本拍攝成人電影而備受關注,網絡上不少人的回應都十分正面,有人支持她追尋理想,更有人說她為港爭光。但這些回應是否能反映到事件的真實面貌?試想想到底有多少人會鼓勵自己的妻子、女朋友或女兒去拍攝成人電影?

子女看色情資訊,爸媽怎麼辦?

色情資訊會對人造成負面影響,這是人所共知的,但在一個自由的社會,人們有權去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不論是好還是壞。但我們總想保護我們所關心的人,希望他們不會受到不良訊息的影響,所以我們不會鼓勵子女去接觸色情資訊,如父母發現年幼子女接觸色情資訊,也會感到擔心,而且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筆者多年來一直從事學校性教育的工作,家長經常會問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如何應對子女觀看色情資訊,他們察覺到昔日天真無邪的子女變了樣,竟然接觸如此「重口味」的資訊。而我往往只會告訴家長,我們只能從子女觀看色情資訊一事上歸納出一個結果,就是他們已經長大了。

少年人踏入青春期,自然會對性產生興趣,這在男生身上尤其明顯,在性慾的驅使下,觀看色情資訊差不多是每位男生成長的必經階段。而女生也會對性方面的資訊感到好奇,想了解一下性行為到底是甚麼,所以也會有女生觀看色情資訊。這不代表他們學壞了,只是青少年在網絡上太容易獲取到色情資訊。

色情資訊帶來的負面影響

作為家長,一旦發現子女觀看色情資訊,其實不宜有太大的反應,也不需要採取過於嚴厲的態度去指責子女觀看色情資訊。如果子女還年幼,家長可以使用過濾軟件阻擋色情網站,但「擋」得一時,「擋」不到一世,子女長大後還是有機會接觸到這些資訊,所以家長應該和子女開放溝通,了解他們為甚麼會接觸色情資訊,並讓子女認識以下有關色情資訊的真相。

  1. 色情是虛構的

色情工業是世界上其中一項最大型的商業活動,為滿足人們的性慾,生產商刻意製造出各種色情影像。商人為了取得最大的利益,在色情資訊中加入大量誇張失實的性關係,以挑動消費者的情慾,只要能吸引消費者的注意,他們就可以獲取利益。因此在色情影像中的場景和行為都是虛構的,並不能反映真實的性關係。

  1. 色情資訊中充斥著非法及不道德行為

有人說色情電影是「愛情動作」片,但其實當中只有動作,並沒有愛情。色情資訊展現的並不是正常的情感關係,在沒有愛情和婚姻的情況下也能隨意發生性關係,不少內容更超越社會大眾一般能接受的道德底線,如多人性關係、亂倫、性侵犯等,而這些放任的行為是不需要背負任何後果,當中的人物不會懷孕、不會患上性病,性侵犯以後更不會被法律制裁,這絕對不是真實世界的情況。

  1. 色情損害身心健康

色情資訊扭曲兩性形象,將別人貶為滿足自己慾望的物件,當中往往會出現歧視和侮辱女性的情節,長期瀏覽會對性價值觀造成負面影響,也會對自己和伴侶的身體、表現,產生不現實的期望。此外,色情資訊亦會對觀看者的心理健康造成負面影響,引發焦慮、抑鬱、自卑等情緒問題。

  1. 色情成癮

觀看色情資訊會帶來強烈的刺激,讓身體產生快感,當身體慢慢習慣這種刺激後,如想再獲得相同快感便需要更露骨的資訊,久而久之觀看者會對色情資訊更沉迷,甚至成癮,影響日常生活。

  1. 色情不是性教育

真正的性教育應提供關於性健康、人際關係、性別角色等各方面的知識、技能和態度,幫助人們建立正確的性觀念和健康的性行為,而色情資訊卻只能提供性刺激,以滿足觀眾的性慾望,當中的情節、行為往往不符合現實,並且常常存在誇大、刻板印象等問題,與性教育的目的背道而馳。因此,色情資訊非但不能成為性教育的材料,更會令人對性的認知出現偏差,並作出錯誤的行為。

在這資訊自由流動的世代裡,我們承認沒有能力阻止青少年接觸色情資訊,但作為父母,可以為子女打好基礎,幫助他們認清色情資訊的真相,好讓他們免受錯誤資訊的影響,並且學會尊重自己和他人,對性行為持負責任的態度。

資料庫

令人脫離現實的色情畫面

多巴胺是大腦的神經傳導物質,它與人的情慾、感覺有關,並會傳遞興奮、開心的訊息。當人在街上閒逛、嚐到美食、經歷了歡愉的性愛後,大腦都會分泌大量的多巴胺。[2] 瀏覽色情資訊同樣會令多巴胺激增,有研究發現過度刺激大腦會減少多巴胺的分泌,令大腦變得遲鈍;這就解釋了為何一開始普通性愛畫面能令觀看者感到興奮,但如果他們想繼續追求感官上的刺激,就得看更多圖像,或情節更極端的色情影像。觀看者一旦習慣了激烈、甚至是扭曲的性愛場面,便會無法再從現實中的性愛得到滿足。[3] 夫婦間若有人沉溺於觀看色情片,必然會影響二人的性生活和關係。[4]


[1]〈2021年青少年與性研究〉,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2022年6月14日,網站:https://www.famplan.org.hk/files/media/press-release/2022/2021YSS_Chi.pdf(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5月17日)。

[2] 陳蔚承:〈增進睡眠、遠離憂鬱 3招幫助大腦分泌快樂激素「多巴胺」〉,康健,2021年5月5日,網站: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84132(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5月17日)。

[3] 艾以琳:〈色情片惹禍!印度5男童看A片後 竟結夥侵犯8歲女童〉,風向新聞,2018年7月21日,網站:https://kairos.news/112900(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5月17日)。

[4] 梁海欣:〈破解坊間對色情的三大誤會 看AV對婚姻和性生活原來有這些負面影響〉,性文化資料庫,2022年2月17日,網站:https://blog.scs.org.hk/2022/02/17/破解坊間對色情的三大誤會-看av對婚姻和性生活原/(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5月17日)。

從啟德屋苑的露台說起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4/07/2022

早前啟德某屋苑有一對男女在露台全裸並進行性交,被人發現及錄下短片,再經網絡傳開。警方將案件暫列為「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並拘捕了一名懷疑與案件有關的女子,警方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有律師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法律上露台明顯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故意讓人看見性交,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1]

事件在網絡引起一番討論,究竟私人物業的露台是否屬於「公眾地方」?如果影片中的男女在室內窗旁而非露台進行性交,又會否犯法呢?拍攝者又是否犯法,分享影片又如何呢?讓我們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列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即屬犯罪。該露台雖然不是公眾地方,卻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所以就算是私人物業,只要身處於公眾可見的地方,不論是露台、天台、地下花園,甚至是室內沒有拉上窗簾的窗口位置附近,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都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的罪行,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此外,該段影片中的男女所做出的行為,也有機會構成「有違公德罪」。根據普通法,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都屬犯罪行為。一般而言,「有違公德罪」適用於所有非常可恥、有違公德、冒犯及令人厭惡、敗壞道德、有傷風化的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而就本案的情況,最終會以哪一項控罪控告涉案人士,則由律政司作出決定。

窺淫

另一個大眾關注的問題是拍攝該段影片的市民有否觸犯去年10月生效的「窺淫罪」呢?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窺淫罪」列明——任何人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性行為屬於私密作為,所以偷窺或偷拍他人進行性行為會觸犯「窺淫罪」,但條例列明被觀察或被拍攝的人士需「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本案是在露台發生,明顯並不是一個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地方,所以拍攝該短片的人按理並沒有觸法「窺淫罪」。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話雖如此,但該段影片仍符合「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相關發佈影像罪行及處置令」中「秘密影像」的定義——即顯示該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E條「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任何人在不理會他人是否同意下,發佈他人的私密影像,而他知道該項發佈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或罔顧該項發佈是否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都屬犯罪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因此,任何人對外分享該段影片,都有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發佈淫褻物品

而同時,按淫褻物品審裁處過去的評級標準,該段影片的內容好大機會被評定為淫褻物品,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任何人發佈淫褻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所以,發佈該段影片,也都有機會觸犯「發佈淫褻物品罪」。

我們不難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的群組裡找到上文提及的影片,雖然法例懲處的是發佈行為,市民觀看該影片並沒有觸犯法例,但只要市民轉發該影片,不論是轉發影片的檔案,或只轉發影片的連結,都同樣有機會干犯「發佈淫褻物品罪」或「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而網絡上充斥著大量淫褻物品和來源不明的私密影像,不少人樂於轉發有關資訊,雖然警方看似沒有行動,但其實轉發有關影像仍是違法行為,轉發者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最後,就該段影片的情況來說,當事人需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但作為旁觀者,也應該拒絕轉發有關影像,除了是因為避免觸犯法例,更加重要的是顧及當事人的感受,並尊重他人的私隱。即使有人在公眾可見的地方進行私密作為,旁觀者並不了解事件始末,若拍攝或轉發這些影片,無疑會對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或傷害。假若收到這類影片,千萬不要隨意轉發。

資料庫

對影像性暴力受害者的支援

打擊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的法例,於2021年10月8日生效。在新法實施的八個多月後,有支援性暴力受害婦女的組織表示,過去三年處理涉及影像性暴力的個案上升,預料未來求助個案會繼續上升。有社交網絡平台公司與上述組織合作,若有受害人向該公司指出其私密影像在未經同意下遭公開,該公司如在旗下的兩個社交平台找到涉事影像,便會移除有關內容,以阻止私密影像在網上流傳。[2]


[1] 凌逸德:〈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 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香港01》,2022年6月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78922/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16日)。

[2] 〈風雨蘭Meta合作 助刪平台流出私密影像〉,明報加東網,2022年6月22日,網站: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220622/HK-ghd1_r.htm(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21日)。

市民需要留意的新法例——窺淫罪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5/11/2021

立法會在本年9月30日通過《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將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訂為刑事罪行,相關的法例已於10月8日生效。[1] 要了解新法例的內容,先要理解條例中「私密部位」、「私密作為」和「私密影像」的定義。

「私密部位」是指某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或所穿的、遮蔽著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的內衣。而在條例中,有關「私密部位」是沒有作性別區分的,因此上面提及的私密部位,可以是屬於男性或女性的。「私密作為」是指某人正在如廁,或進行某種涉及性的作為,而該種作為通常不會公開進行。「私密影像」是指顯示了某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當中是包括了所謂「移花接木」、經修改的影像。

是次立法新增了四個罪行,以下是法例的簡單說明:

1. 窺淫(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在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暗中觀察、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或拍攝事主在進行私密行為,即屬違法。

偷窺或偷拍他人如廁、洗澡、更衣或性交等行為都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亦列明安裝或操作偷拍鏡頭均屬違法。有些人會暗中拍攝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的影像,在新法例下,不論對方是性交易對象、男女朋友或配偶,只要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仍進行拍攝,都一律犯法。

2.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偷拍行為,如從衣服下方、外衣的開口或間隙,偷拍他人的私密部位,即屬違法。

偷拍裙底或衣領走光的行為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列明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上述行為才會構成犯罪行為。不誠實並非指取得相片的目的,而是指觀察或拍攝的情況或方法。所以,如果市民在拍照時不慎拍下他人走光的影像,將不會觸犯此法例。

3. 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即發佈偷拍得來的影像,影像中有人如廁、洗澡、更衣、性交、其裙底或衣領走光等,即屬違法。

網絡世界充斥著大量偷拍影像,不少人肆無忌憚地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群組「分享」這些偷拍得來的影像,但過去並沒有任何法例保障被拍攝者的權益。在以上條例生效以後,分享偷拍得來的影像便會觸犯法例,而此條例列明不論那些偷拍的影像由誰人拍攝,只要有人罔顧那些影像是否從干犯窺淫罪及非法拍攝私密部位罪而來並加以發佈,都會觸犯此法例。

4.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或威脅如此行事(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或威脅會發佈事主的私密影像,其意圖是致使事主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即屬違法。

網絡上存在大量在事主同意下進行拍攝,但卻在未經事主同意下便發佈的私密影像,當中不少是在「色情報復」的情況下發佈,即情侶分手後故意令對方的裸照外洩,作為報復或要脅對方的手段。當那些影像流傳到網上時,往往會出現「網絡瘋傳」的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地傳遍不同角落,令事主深深受到傷害。另外亦有人會透過改圖或深偽技術(Deepfake),即以人工智能技術製作像真度極高的圖像,將事主的樣子加在其他人的裸照上,也就是所謂的「移花接木」,這同樣會讓事主受到不同程度的困擾。本港過去一直沒有法例可以懲處以上行為,在新法例下,無論外洩還是轉發,一律可被檢控。

兩個重要修訂

保安局在制訂窺淫罪、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及發佈從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影像罪時,作出了兩個重要的修訂以提高條例對市民的保障。第一,最初局方提交的草案內容中,「事主沒有給予同意」是構成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但在真實的處境中,事主可能不願出庭作證,又或未能追查到事主的身份,那就不能將犯罪者入罪。所以局方在草案上作出修訂,在上述三項新增法例中,剔除「事主沒有給予同意」的罪行元素,只要有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偷窺、偷拍或發佈有關影像,就足以構成有關罪行。

另一個重要的修訂是賦予法庭權力,可以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發出處置令,要求有關人士將涉案的影像移除、刪除或銷毀。如有人沒有遵從處置令,除非有合理辯解,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一年。這可阻止有關影像繼續在網絡上流通,保障受害人免受進一步傷害。[2]

雖然「窺淫」和「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是新訂立的法例,但過去警方都可透過其他法例提出檢控,市民應該知道這些行為是違法的,但「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和「未經同意下發佈或威脅發佈私密影像」是全新的法例,以針對過去沒有法例監管,但卻有不少市民參與的行為。政府需要加強新法例的推廣,幫助市民認識有關條例,以免市民因「無知」而墮入法網。


[1] 〈《202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21年10月7日,網站:https://www.legco.gov.hk/yr20-21/chinese/ord/2021ord035-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

[2]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佈,2021年9月30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9/30/P2021093000428.htm(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

與時並進的性罪行及刑罰改革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7/03/2021

法改會於2020年11月發出諮詢文件《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1] 當中很多新訂罪行的刑罰建議,都能達到更有效保護性罪行受害人,新增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能堵塞現時法律的真空狀態另外,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將亂倫罪擴大範圍至涵蓋領養父母這些都是值得支持的改革然而,將強姦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卻非必要,法改會的原意是認為強姦會對受害人造成負面標籤,不過新的名稱將含糊了罪行的嚴重性,減低公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感。由於現時法庭已有機制保護受害人,未得法官批准,傳媒不得報道受害人姓名,這樣對受害人已有一定程度上的保護,保留強姦罪這名稱反而能維持大眾對這種性侵犯行為的厭惡感。

「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

香港一直沒有針對偷拍的法例,終審法院早前的裁決亦令「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不能再用來檢控偷拍者,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新增的「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可以堵塞現時法律的漏洞,加強對女性的保障。然而,新增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不宜規管從上而下的偷拍行為,因為一般拍攝都有可能從上而下進行,若市民不慎拍攝到他人衣領走光,也可能會觸犯「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為何而拍攝私密處罪」,容易令人誤墮法網,恐怕會出現過份立法的情況。此外,鑑於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都有案例,從事體力勞動的男人沒有穿上衣是為了工作方便和舒適,是很易理解的,他們不穿上衣露出胸部並非針對某人,也不涉及性,因此不構成性騷擾,亦毋須將男性胸部納入為新增窺淫罪的私密處定義,偷拍男性胸部不應界定為性罪行,若有人擔憂私隱受侵犯,應以其他法例處理

另一方面,法改會近年的性罪行改革都是以「無分性別」原則作為指導方向,其實,男女兩性本來就存在差異,一刀切地定義私密處,正正就是盲目地推行「性別中立」,缺乏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做法,不但未能達致真正的公平,最後受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新訂性罪行及調整最高刑罰

新訂的16項性罪行最高刑罰,可參看附表,除了部份保留現時的刑期,很多都較現時的刑期重及將相類似罪行的刑罰保持一致,新加入性露體罪,最高刑罰監禁五年,這個刑罰較現時的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暴露身體部份)罪,最高刑罰監禁六個月,更具阻嚇力及更適切反映罪行對受害人構成的傷害。另外,將意圖犯性罪行而侵入的最高刑罰訂為監禁14年,使其與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及意圖犯性罪行而犯罪的建議最高刑罰保持一致,做法恰當。這些新罪行及罪行的最高刑罰改革,對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邁進了一大步。

明光社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2020年11月,網站:https://www.hkreform.gov.hk/tc/docs/sentencing_related_matters_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26日)。

過了火的「無分性別」性罪行檢討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03/02/2021

保安局在2021年1月向立法會建議訂立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以及兩項關於發放私密影像的罪行,但未有納入「拍攝衣領」。有立法會議員對此不滿,認為女性胸部也是私密處,保安局官員回應稱立法要考慮性別中立原則,如果只針對女性衣領拍攝胸部的行為,有幾個棘手問題要想清楚,包括男性和女性的接受程度不同等。[1]

保安局提及的「性別中立」原則源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在過去進行的性罪行檢討中定下的指導原則。因為不少現有涉及性罪行的法例都會因犯事者或受害人的性別而有不同對待的情況。

例如只有男性才會觸犯強姦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案的受害人。若反過來一位女性未經男性同意下強行與他性交,則不屬於「強姦」行為,只能以「猥褻侵犯」來作出檢控。另外,坊間簡稱「衰十一」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也是只有男性才會觸犯的性罪行。假如一位女性與未滿16歲的未成年少男發生性行為,同樣只能以「猥褻侵犯」來檢控。如果男女都是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士,男童仍會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女童雖然可控「猥褻侵犯」,但現實卻絕少會檢控女童。

因此,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進行性罪行檢討諮詢時,將「無分性別」作為性罪行改革的指導原則之一,並建議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使男性或女性皆可以被控觸犯強姦罪,及後在2016年進行的諮詢進一步建議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性罪行應「無分性別」,即與未成年的少男或少女發生性行為都要負上相同刑責。以上的建議讓男女兩性作出的行為在法律上得到同等看待,相信爭議的地方不大,但政府仍遲遲未就此等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在這次窺淫及偷拍等性罪行的立法建議上,保安局官員仍然沿用法改會的「無分性別」原則來處理,不論性別都得到相同涵蓋範圍。但這次「無分性別」原則不是應用在犯事者或受害人的性別上,而是施加在條文中對男女身體的描述,即偷拍行為中的「私密處」定義也需要「無分性別」。

政府原先建議的私密處是指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筆者相信沒有人會反對將男女的生殖器官及臀部,以及女性的胸部界定為私密處,但男性的胸部是否應該屬於受保障的私密處呢?若以我們日常的理解來看,男性和女性胸部有著明顯差異,女性胸部在青春期後會發育成乳房,明顯屬於私密處。男性胸部雖然都是男性的性敏感位置,但我們的社會文化普遍接受男性赤裸上身,難以與女性裸露胸部相提並論。但如果依照「無分性別」原則的話,男性和女性的胸部必需一致看待,要麼同時都是私密處,要麼同時不是私密處。所以如果從上而下在衣領拍攝到女性胸部是犯法的話,在衣領拍攝到男性胸部也是犯法。

現時不少法例對男女胸部都是以「有分性別」的原則來處理。《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對兒童色情物品中色情描劃的定義就只包括女性胸部,而排除男性胸部。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評級機制中,男性裸露胸部的影像往往只會被評為第一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的物品,但女性裸露胸部卻會被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

我們支持男女平等,不論男女都應該獲得平等的權利、責任及機會,法律應該一視同仁地對待不同性別人士作出的犯罪行為。不過,我們反對將「無分性別」的原則應用在有顯著分別的男女身體構造層面,將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削平。男性穿泳褲,女性著泳衣,是基於男女身體的差異,這是幼稚園學生都懂的道理,並沒有違反男女平等的原則。假如強行以「無分性別」來看待男女的身體差異,最終是要男生必須穿上泳衣,還是迫女性只穿泳褲呢?

按香港政府勞工及福利局「性別主流化」的網頁顯示,性別主流化是指在所有範疇的法例、政策和計劃的設計、實施、監察和評估過程中,考慮性別觀點及需要,以致力確保兩性可以同等享有並受惠於社會的資源和機會。因此,應該採取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態度,了解到兩性的特徵、面對的處境而給予適當的對待,以達致真正的公平。[2]

今天保安局以「無分性別」原則一刀切地定義私密處,正正就是盲目地推行「性別中立」,沒有考慮性別觀點,缺乏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做法,不但未能達致真正的公平,最後受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1] 〈窺淫罪不包拍衣領 保安局稱顧及性別中立原則〉,《明報》,2021年1月16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港聞/article/20210116/s00002/1610734524249/(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2日)

[2] 〈背景:性別主流化的起源〉,性別主流化,網站:https://www.lwb.gov.hk/Gender_Mainstreaming/tc/background/index.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3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4-2-2021

窺淫、偷拍及相關罪行諮詢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6/09/2020

香港一直沒有針對偷拍的法例,過往警方常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來作檢控,但終審法院去年裁定有關條例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1] 故以自己的電子產品犯案不能再控以此罪,讓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不受監管,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為此,政府在今年7月就引入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及相關罪行展開公眾諮詢。政府建議訂立幾條新刑事罪行,本文將作簡單介紹,詳細條文可參閱諮詢文件。[2]

窺淫和私密窺視

首先,政府建議立例禁止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觀察或記錄受害人的私密行為。私密行為是指在合理期望能提供私隱地方,該人「露出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這些部位只以內衣遮蓋」、「正在如廁」或「進行涉及性的行為,而該行為通常不會公開進行」。如犯案目的是為了得到性滿足,就會觸犯「窺淫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而「私密窺視罪」則不論犯案目的,任何人進行未經同意的觀察或記錄私密行為都會觸犯「私密窺視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

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

政府亦建議立例禁止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在受害人的衣服下面操作設備,以觀察或記錄受害人的私密處。私密處是指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不論這些部位是外露或只以內衣遮蓋。此外,有關部位是沒有指明特定的性別,因此涵蓋女性和男性的私密處。如為了得到性滿足而犯案,就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為了得到性滿足而拍攝私密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而「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則不論犯案目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

發放私密影像

最後,政府建議訂立「發放偷拍的私密影像罪」,禁止任何人發放明知是從窺淫、私密窺視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的行為所得的影像,簡單來說,即是在受害人不同意下發放偷拍而來的影像,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政府同時亦建議訂立另一條「未經同意下發放私密影像罪」,禁止任何人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發放私密行為影像,不論受害人是否在同意下拍攝有關影像,觸犯該法例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的關注

明光社過去多次向法律改員會要求訂立法例規管窺淫及偷拍裙底行為[3] 此我們樂見政訂立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等罪行名正言順地懲的人。政府建議在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的法例中,規管在受害人衣服下面操作設備的偷拍行為,以懲處偷拍裙底行為,並排除從上而下偷拍衣領的行為,我們同意有關建議。如法例一併規管從上而下的偷拍行為,恐怕會出現過份立法的情況,因為一般拍攝都有可能從上而下進行,市民如果不慎拍攝到他人衣領走光,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這樣處理並不合宜。因此,我們同意諮詢文件中的建議,將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不涵蓋從上而下拍攝衣領的行為。

另一方面,政府建議訂立有關發放私密影像罪的法例,這是政府首次為有關罪行作公眾諮詢,網絡上一直充斥大量偷拍影像及外洩的個人裸照或親密行為影像,這些照片或影像是在當事人不知情或在違反其意願下,傳至不同人手上。過去香港都曾出現過某些人的裸照一夜間全港瘋傳的事件,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尊嚴,但卻沒有任何法例對此作出規管。所以我們支持政府訂立發放私密影像罪法例,堵塞漏洞,讓市民得到合適的保障。

此外,現有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容許僱主在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4] 有關工作職位時,能夠知道申請人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過去因為沒有針對偷拍行為的法例,作出偷拍行為的人可能只會被判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由於該罪行不屬於上述查核機制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有關人士仍有機會受聘從事接觸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工作。因此,我們同意諮詢文件所建議,政府應將今次建議訂立的幾條罪行,一律納入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以保護相關人士。

最後,我們期望有關法例能有效處偷拍行為之餘,同時能保障記者在進行一般採訪工作時不會誤墮法網。我們認為政府所建議訂立的法例中,不論犯案目的的「私密窺視罪」及「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應設有合理的免責辯護,以保障新聞自由。

諮詢文件可於保安局網站www.sb.gov.hk/chi/special/voyeurism/index.htm)下載,鼓勵各位關心是次諮詢的市民在年10月7日前向政府表達意見。

團體的建議

政府在今次諮詢文件中提到,就針對訂立「窺淫罪」等相關罪行,社會上有強烈的訴求。過去,有團體曾促請政府為此立法,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在去年5月至今年1月期間,曾就偷拍及未經同意散佈私密影像經驗進行問卷調查,部份受訪者表示曾就有關遭遇報警求助,但因證據不足、無相關法例等理由而遭拒絕落案。協會遂建議政府訂立全面涵蓋影像性暴力的法例。[5]


 

[1] 〈協和小學女教師涉洩試題案 律政司終極敗訴〉,《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19年4月4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317463/(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2] 保安局:〈就引入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及相關罪行的建議公眾諮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保安局,2020年7月,網站:https://www.sb.gov.hk/chi/special/voyeurism/index.htm(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3] 〈明光社對《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的回應〉,明光社網站,2018年8月14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ode/11026/(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明光社就法改會《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的意見〉,明光社網站,2020年4月1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ode/11778/(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4] 如患有自閉症、精神分裂、腦退化症或輕度智障的人士。

[5] 〈《影像性暴力經驗調查報告》 SURVEY REPORT ON IMAGE-BASED SEXUAL VIOLENCE〉,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2020年3月7日,網站:https://rainlily.org.hk/publication/2020/ibsvsurvey(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一夜瘋傳的性愛片段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4/08/2020

早前有人在網上公開多段兩名本港中學生的性愛片段,並在網絡上一夜瘋傳,涉事男女亦被快速起底。因為懷疑片段中的女生未成年,為了避免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討論區負責人及網民都主動將該片段刪除,廣傳的情況才靜止下來,而警方亦表示會介入調查。[1]

按現有法例,如果涉事男女中其中一方在事發時未滿16歲的話,該短片已屬於兒童色情物品,任何人製作、發佈以及管有該影片均已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製作、發佈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刑罰為罰款2,000,000元及監禁八年,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五年,所以奉勸各位網民千萬不要分享及下載相關短片,以免觸犯法律,如果曾經下載的也應立即刪除相關檔案。

不過如果該男女已年滿16歲,那就不受《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監管。雖然仍能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來作出檢控,但從過去類似事件得知,警方作出拘捕的情況少之又少。而相信該片段是在未得當事人同意之下被公開及廣傳,嚴重侵犯當事人的尊嚴,但可悲的是本港並沒有法律監管此等行為,讓當事人不斷受到傷害。

其實政府現正為窺淫罪進行公眾諮詢,當中亦建議訂立法例懲治在未經同意下發放他人私密影像的行為。如果建議最終成為法律,不論當事人是否未成年,所有發佈該等影像的人,不論是上傳到討論區、還是朋友間私底下的「分享」,都將觸犯法律。這能大大阻止該等影像散播的情況,為受害者提供更大的保障。

其實香港每年都會出現數宗類似的事件,而網絡上亦散佈大量偷拍和意外外洩的裸露影像。政府有責任盡早立法堵塞漏洞,以保障市民的基本尊嚴。不過就算有此法律,也不能確保自己的秘密影像不會外洩,所以拒絕拍攝那些相片及片段才是保障自己的最有效的方法。

 


[1] 〈兩名校男女生性交片流出 警網罪科跟進〉,《東方日報》,2020年8月20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820/bkn-20200820181031566-0820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8月24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24-8-2020

當青少年遇上色情資訊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4/07/2020

隨著網絡的發展,人們隨手都能獲得各式各樣的資訊,包括色情資訊,而這類資訊也在網絡世界中流通,外國某著名色情網站2019年的總瀏覽次數高達420億,[1] 即是平均每日有1.15億的瀏覽次數,而這只是網絡上其中一個色情網站的數字。

雖然網絡色情也受法例的監管,但當中有不少灰色地帶,讓網絡中存在著大量超出法例尺度的色情資訊,而這些資訊是青少年及兒童群體很容易接觸到。根據香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任何人向18歲以下人士發佈不雅物品即屬違法,但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發佈的「2016年青少年與性研究」顯示,3,907位受訪的中一至中六學生中,59%男生及33%女生曾觀看色情物品,而在有觀看色情物品的受訪者中,在受訪前一個月觀看色情物品多於15次的男生更高達21%。[2] 此外,外國有調查發現初次接觸色情物品的男生的平均年齡為13歲,更有受訪者早在五歲時便首次接觸色情物品。[3]

接收色情資訊與性態度之間的關連

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學者Jochen Peter及Patti M. Valkenburg檢視1995至2015年有關青少年使用色情資訊的學術文獻,[4] 歸納出經常使用色情資訊的青少年特徵,它們分別為:青春期後期的男性;感官刺激尋求者(sensation seekers);以及家庭關係薄弱。兩位學者指出不少研究都試圖尋找使用色情資訊與放任性態度(permissive sexual attitudes)之間的聯繫,而其結論是接收愈多色情資訊的青少年,對性方面的態度會顯得略為不嚴謹。[5] 研究又指使用色情資訊的青少年有較高機會出現性行為、性濫交及性侵犯的情況;而當中使用色情資訊的男生與作出性侵犯行為有較為強烈的關係,相反,使用色情資訊的女性則有較高機會出現被性侵犯的情況。

明光社

隱藏在色情背後的問題

筆者曾向所認識的學校社工了解青少年接觸色情資訊的情況,得到的回應都是「不清楚」,因為學生都不會隨便與他人談及自己收看色情資訊的習慣。觸動輔導中心性治療及家庭治療總監程翠雲姑娘過去曾為不少受色情問題困擾的人士進行輔導,她表示有接觸色情資訊的青少年為數不少,但到了沉溺程度,不能自拔甚至影響生活的,其實不算太多。

在程姑娘接觸的個案中,最年幼的個案當事人只有14歲,當事人由開始接觸色情資訊,發展到生活受影響,繼而要尋找協助,往往都經歷了數年的時間。程姑娘表示不少個案的當事人在高小階段,甚至小學三年級,已開始接觸色情資訊。

對於沉迷色情,有人會用「對性好奇」或「好色」來解釋,最初接觸色情資訊時真的可能與這些理由有關,但長時間沉迷色情資訊的背後原因就不是如此簡單。程姑娘指出收看色情資訊只是人們逃及壓力的一個方法,當收看色情資訊漸漸成為習慣,形成心癮,迫使人投放更多的時間在色情資訊上,結就更沒資源及動力去處個人內心隱的問題。雖然色情滿足了慾望,但對生命中真正的問題卻無半點幫助。

當色情資訊成為青少年日常接收的資訊,而色情資訊中又存在著不少極端的性行為,如多人性交、性侵犯、甚至人獸交等,這又會否影響人們的行為及思想呢?程姑娘指出部份收看色情資訊的人會嘗試與戀人實踐色情資訊中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有可能超越了對方能接受的程度。而在她的輔導個案中,會作出極端性行為及嘗試嫖妓的人其實不多,但她觀察到有不少人會冒著犯法的風險,在公眾場所作出偷窺及偷拍的行為,以滿足自己的慾望。

程姑娘直言不論男女都有機會受色情資訊困擾,但男女卻會衍出不同的問題男性主要集中在處理性慾方面問題,而女性則比,常糾纏於情感與性慾之間。她表示不少女性個案中,當事人會相約網絡上認識的男性進行性行為,同時投放了情感期望在其中,希望發展關係,但無奈那些男性為的只是性滿足,令女方的付出得不到回報。

程姑娘重申收看色情資訊及其他衍生的行為都只是表徵,要真正處理的是隱藏在個人內心深處的問題。每個個案隱藏的問題都不同,要在輔導過程中慢慢找出問題核心,才能對症下藥。而她強調,當事人願意尋求協助是最重要的一步。

父母避免苛責子女收看色情資訊

不少父母發現子女收看色情資訊時,都會感到不知所措,程姑娘認為收看色情資訊並不是十惡不赦的行為,提醒父們最重要的是控制好自己的情緒,不要作出太強的反,因為這只會增加子女的罪惡感,亦增加子女對色的好奇心,隨時造成反效果。父母要正視子女收看色情資訊的情況,但不要責備他們,而是要了解他們收看的原因,及提醒他們注意色情資訊中扭曲了的性觀念。如自覺無力處理,程姑娘建議可以尋求合適的外人介入,如社工、牧者、子女信任的親友等等。

要完全阻止青少年接觸色情資訊或許是「不可能的任務」,但父母絕對有能力減低色情資訊對子女的影響。程姑娘鼓勵父母將家庭塑造成一個開放談性的環境,期望當子女面對性困擾時,父母能成為他們傾訴的對象,這無形中令子女不需要向外間尋求不當的協助,這其實已可大大降低各種危險的情況出現。

 

(本文原載於第133期〔2020年7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The 2019 Year in Review,” Pornhub INSIGHTS, last modified December 11, 2019, https://www.pornhub.com/insights/2019-year-in-review.

[2] 〈「新聞稿:二零一六年青少年與性研究」報告〉,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2017年6月12日,網站:https://www.famplan.org.hk/zh/media-centre/press-releases/detail/fpahk-report-on-youth-sexuality-study(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2月14日)。

[3] Katie Silver, “Men’s sexist attitudes ‘shaped by first exposure to pornography’,” BBC NEWS, last modified August 4, 2017, https://www.bbc.com/news/health-40814082.

[4] Jochen Peter and Patti M. Valkenburg, “Adolescents and Pornography: A Review of 20 Years of Research,” The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53, no.4–5 (March 2016): 509–531, https://doi.org/10.1080/00224499.2016.1143441.

[5] 研究指放任性態度是指對情侶關係以外的性行為持正面態度。

被害公審 (Audrie & Daisy)

——傷害與支持都來自網絡世界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06/05/2020

兩名美國高中生Audrie及Daisy分別在朋友聚會中喝醉後被性侵,被拍下相片、影片,影像不但被同學傳閱,受害人及其家人亦因為網上對她們的遭遇毫不清楚的人胡亂批評而被傷害。事件發生後一星期,Audrie自殺身亡,而Daisy在她情緒極度低落時在網絡遇上了有同樣遭遇的Delaney及其他過去曾被強暴並願意說出自己經歷的女孩,在互相扶持下,她重獲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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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網上看了這部美國紀錄片電影,製作團隊追訪了在2011及2012年三宗發生於美國小鎮的少女被性侵案件。一向很懂得保護自己的Audrie因酒後被一些同學作弄及性侵,其照片在全校的網絡中流傳。她於網上追問,亦沒有人告訴她那晚事件的經過,而當她知道自己裸露和被塗鴉的相片已廣為流傳時,她認為污名永遠都洗不掉、人生已完結。這可能是事實的一半:留在網絡中的痕跡是很難抺走的……然而這個經歷卻可以如Daisy所領悟的,是一個「;」(分號),它只是人生的一個分隔點,往後的日子可能會很不同,但仍可以繼續走下去,它並非人生的句號。

Daisy的案件,起初疑似因著政治原因而令疑犯獲撤銷控罪,但事件於網上不但引起瑪麗維爾(Maryville)小鎮的市民分成不同派系及彼此爭論,更引起許多美國人關注及聲援,令案件得以重新審理,可見網絡完全有能力引起更多人關注事件。不過在網絡上,同樣出現了一些負面評論,對受害人的心靈造成傷害。

然而,這些評論顯然是來自不認識當事人的人,他們對事件一知半解就妄下評論。才十來歲的Daisy長期要面對網民的指控、誤解,亦是不容易的事。在製作電影的幾年間,Daisy由以往柔弱的金髮女孩,變成了另一個黑髮、外型「硬淨」的女孩,心態也變得不易流露真我,但起碼會勇於繼續走以後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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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Daisy能走過陰霾,是因為Delaney主動於網上接觸她,並引領她走向能說出自己經歷和聆聽相同經歷的路程。若有相同經歷的人與及家人能一起同行,給予支持,受害人便會較為容易走出幽谷。然而電影最終卻指出,青少年的強姦與性侵率是很高的,但願意公開自身故事的仍屬少數。

 

香港性罪行檢討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7/03/2020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XII部列出本港的性罪行及相關的罪行,但當中有些條文已不合時宜,甚至出現不少漏洞。2006年,律政司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要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檢討香港關乎性罪行及相關罪行的法律,法改會遂於同年成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就性罪行法例進行研究及提出改革建議,委員會至今一共發表了三份諮詢文件及四份報告書,[1] 而第四份報告書《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在去年12月初發表。本文將分析一些現有性罪行的不足與漏洞、法改會的建議,以及明光社的回應。

強姦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3)條規定,任何男子——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

根據現時香港法例,任何男子未經女子同意而與她性交,即屬強姦,而只有男性才會觸犯強姦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案的受害人。法例上性交亦只限於男性將陰莖插入女性陰道的行為,因此女子未經男子同意而與他性交並不構成強姦。而如果以陰莖插入受害人的口腔或肛門,又或以身體其他部份或其他物件插入受害人的陰道,亦不構成強姦,只能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罪,亦即非禮來作出檢控。

法改會指出「強姦」一詞帶有對女性的負面標籤,因此建議棄用「強姦」一詞,並認為該項罪行應命名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而罪行的範圍,除了涵蓋現時的強姦罪,法改會建議應包括其他插入式的性侵犯行為。

本社認同新的法例需涵蓋其他插入方式的性侵犯,但卻認為需保留現有強姦罪的名稱。雖然「強姦」一詞對受害人帶來壓力,但現時法庭已有機制保護受害者的私隱,本社擔心新的名稱將含糊了罪行的嚴重性,減低公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感。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規定,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2]

香港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就算雙方自願,只要女方未滿16歲就是非法性交,而只有男性才會觸犯此法例,16歲以下男童亦不受此法例保護。

與16歲以下兒童性交,可能會導致以下三種情況出現:

  1. 16歲或以上男性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男性觸犯此法例。
  2. 16歲或以上女性與16歲以下男童性交,沒有人觸犯此法例,而該女性可被控猥褻侵犯罪。[3]
  3. 16歲以下的男童和16歲以下女童性交,就算是女童主動提出性交要求,觸犯此法例的仍然是男童。雖然男童未滿16歲,與他性交會觸犯猥褻侵犯罪,但現實卻絕少會檢控女童。

用今天男女平等的觀點來看,此法例可能會被視為性別歧視。法改會以「無分性別」的原則,建議將上述法例改為「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4] 有關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人士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所有涉及性的行為,法改會雖建議將有關行為訂為刑事罪行,但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適宜對個別案件提出控告。

本社認為法改會的建議有助保護16歲以下男童和女童,但在有關建議下,16歲以下兒童之間經同意下發生的性行為,雙方都要負上刑責。在未成年人士發生性行為的事件上,主動報警的往往是當事人或其家長,本社憂慮建議令當事人或其家長為了避免自己或其子女惹官非而拒絕報警,使法例無法發揮其功效。本社認同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提出控告,但如何行使有關酌情權但仍維持法例的阻嚇性,卻需再三研究。

偷拍

現時香港並沒有專門針對偷拍的法例,過去主要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來作檢控,但終審法院在2019年小學試題外洩案中指出,「取用」一詞是指「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腦」,[5] 因此使用自己的電腦或智能手機犯案,並不屬於該條例所涵蓋的範圍,這亦令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不受法例監管,導致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

法改會建議訂立「窺淫罪」,任何人為了得到性滿足,在未得對方同意下觀察或視像記錄對方的私人行為,就會觸犯窺淫罪。私人行為是指,任何人在下列情況下,即屬於進行私人行為:

身處在可被人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而且――
(a)    該人當時暴露其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只穿著內衣遮蓋上述部位,
(b)   該人正在使用廁所,或
(c)    該人正在進行性行為,而該種行為通常是不會公開進行的。

因窺淫罪只能應用在可被人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所以法改會同時建議訂立「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任何人為了得到性滿足或使對方感到受侮辱、驚恐或困擾,在未得對方同意下觀察或以影像記錄對方的生殖器官或臀部(不論是暴露或是以內衣遮蓋),或遮蓋對方生殖器官或臀部的內衣,就會觸犯「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

本社同意法改會建議以上兩條有關偷拍的罪行,以堵塞現有法律真空的情況,不過本社認為無論目的是為了甚麼,在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就應該訂有關行為屬不合法,以杜絕為了得到金錢回報等目的而進行偷拍行為。而對於為了得到性滿足而作出的未經同意的拍攝裙底行為應該列為性罪行,並記錄在《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以保護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避免他們遭到性侵犯。

除以上的性罪行外,法改會還提出了眾多的修訂建議,但這不代表政府必定會採納相關的建議並訂立有關的法例。法改會自2006年進行性罪行檢討工作至今,政府只接受了法改會提出的兩項建議:設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和廢除「未滿14歲男童無能力性交等的推定」的法例。在眾多建議中,「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均有立法的迫切性,故此本社促請政府盡快訂立有關法例,還市民一個安全的生活空間。


 

[1] 〈進行中的研究:性罪行檢討〉,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網站:https://www.hkreform.gov.hk/tc/projects/sex_off.htm(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2月14日)。

[2] 除了第124條「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之外,香港法例還有一條「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若觸犯有關罪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3] 香港法例中的猥褻侵犯罪列明,未滿16歲的人士在法律上不能同意進行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

[4] 法改會同時也建議訂立新罪行「對13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

[5] 〈協和小學女教師涉洩試題案 律政司終極敗訴〉,《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19年4月4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317463/(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2月14日)。

玩弄感情的藝術家 PUA

林天然 | 明光社項目主任(生命教育)
20/05/2019

PUA[1],全稱Pick-up Artist,即搭訕藝術家,也叫泡學、把妹達人、戀愛大師。起源於上世紀70年代的西方社會,當時PUA主要透過幫助不擅社交的男性提升社交技巧來達到追求異性的目的。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自2008年起,PUA在中國如雨後春筍般迅速發展起來。但讓人擔憂的是,PUA在今天的中國已嚴重變質,許多立心不良的「大師」把PUA變成騙財騙色、玩弄情感,甚至鼓勵受害者自殺的惡性工具!為賺取高額的學費,這些「大師」正不遺餘力地將PUA課程推向社會。

PUA的手法

據筆者了解,在中國,PUA經過許多「大師」的深入鑽研、瘋狂實踐和不斷改良,已發展成一套結合了心理學和社會學、體系化、層層設套、操作性強的「技藝」。縱觀課程架構,其獵取異性的步驟大致如下:

  1. 展示高尚生活:透過偽裝、攝影技巧、盜用的配圖等,把PUA包裝成有錢、高質人士,再將這些高尚生活照發佈在社交App(手機應用程式)上,達到吸引「獵物」的目的。
  1. 選擇角色:PUA選擇的角色主要分三種——浪子、帝王與詩人,[2] 每種角色皆有鮮明的特質與人格魅力,都是針對不同女性心理而設的。
  1. 物色與窺探「獵物」:除了用App交友、去一些地方物色女性外,PUA還有一套教人從微表情、肢體語言等方面快速摸清「獵物」底蘊的策略。
  1. 引起好奇:在初次接觸中運用PUA的策略、話術(說話技巧),使女性對自己產生好奇繼而關注自己。
  1. 誘入陷阱:透過打擊女性自信同時抬高自己、反撇(先給女性留下一個印象,然後在適當時候顛覆了這個印象)、[3] 先噓寒問暖,再冷淡疏離等技倆,誘使女性更多的關注、投入感情,繼而愛上PUA。
  1. 掌控女性:當「獵物」上鉤後,PUA會不斷誘使她們投入更多情感與精力。之後,再將對方的一些小錯無限放大,指責她破壞了雙方感情。這時,女性會為了挽回感情會變得更加緊張、乞求饒恕。之後,再反覆地與她分手、復合,以達到讓她失去理智,觸發沉沒成本效應。[4]
  1. 實施寵物豢養模式:當「獵物」已失去理智,無法離開時,再透過不斷的洗腦、性關係、言語暴力、情感操控,把女性變為奴隸,對她們進行瘋狂榨取。
  1. 鼓勵自殺:當「獵物」被榨乾榨凈後,PUA還會誘導對方自殺,免除後患。

除了上述步驟外,PUA還有許多「約會技倆」,如:快速獲得女性的信任、「不經意」觸碰對方身體,以窺探對方反應與底線、迅速拉近彼此身體距離、快速發生性關係等。

PUA的影響

在眾多已曝光的個案中,許多受害者皆出現嚴重抑鬱、情感創傷,有的在數年裡不能工作,不停哭泣,無法再相信愛情,有的被惡意傳染愛滋病,還有不少走上自殺之路。除了女性,PUA也使男性痛苦不堪。一位化名林晨的PUA男曾透過媒體講述自己的心路歷程。他原本是一名貧困大學生,因為內心極度自卑及曾被心儀的女同學拒絕,使他潛心鑽研PUA,並按照其策略「狩獵」。出乎他意外的是,「獵物」的反應居然如PUA的教程一樣,一步步陷入圈套,甚至最後企圖自殺。就在女孩企圖自殺的一刻,林晨的良知出手阻止了。但自此,林晨也陷入良知與慾望爭鬥的兩難之中——到底繼續做一個埋沒良知、不斷滿足慾望的惡魔?還是做回一個極度自卑、連半個女孩也追不到的男孩?在男女比例失衡、整個社會向錢看、大量基層男士無妻可娶的時代背景下,林晨的個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

PUA在中國的發展

PUA近年在中國發展迅速,這有賴龐大的單身市場,令PUA培訓機構成行成市。浪跡教育、壞男孩可謂國內具代表性的公司。除了在網上大談把妹技術外,有些經營者的言行舉止也叫人側目。就如浪跡教育的創辦人王環宇就曾在網上大放厥詞,說自己曾騙過600多名女性,而自己創辦公司就是要瘋狂地實戰。他還鼓勵員工在上下班時跟女生睡,並鼓勵他們將「戰績」互相分享。

PUA在港的發展

據筆者了解,PUA在香港可謂暫時未成氣候。除了一些PUA小眾的地下組織和個別PUA培訓機構外,暫未見有媒體對本地PUA作大幅報道。

PUA的手法可謂窮凶極惡、喪盡天良。它可以將女性徹底摧殘後,送上不歸之路,也可以使男性變成泯滅良知、害人害己的惡魔。時移世易,隨著中國的快速發展,香港在科技、文化等領域亦愈來愈受大陸的影響。支付寶如是,抖音亦如是,而不良PUA之風會否吹襲香港?我們不得而知,但值得我們警惕、關注!

 

參考資料:

1.     〈PUA(搭訕藝術家)〉。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PUA/5999185

2.     〈渣男撩妹三大必殺技,你中了哪一條?〉。知乎。2018年7月12日。網站: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66320

3.     〈反撇〉。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F%8D%E6%92%87

4.     〈甚麼是反撇呢?泡妞技巧中的核武器!〉。浪跡情感。2017年6月19日。網站: https://www.puamap.com/zixun/lilun/11770.html

5.     宏桑。〈騙炮鑑別手冊-PUA套路解析〉。知乎。2018年7月11日。網站: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14264

6.     眼界。〈中國第一騙炮渣男PUA王環宇的自我介紹,他自稱已經誘騙玩弄了六百多位女性〉。YouTube。2017年12月28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Q3YrlGKzn8

7.     Carlos China。〈PUA騙愛套路,小夥斗膽分享如何禍害女孩子〉。YouTube。2018年12月7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ritzDy6sxI

8.     〈揭秘 PUA 8大套路〉。每日頭條。2018年3月26日。網站:https://kknews.cc/zh-hk/news/qn3434o.html

9.     〈沉沒成本效應〉。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2%89%E6%B2%A1%E6%88%90%E6%9C%AC%E6%95%88%E5%BA%94

10.   余婉蘭。〈【PUA】秘密兄弟會邪惡戀愛觀:講求攻略 團隊「覓食」〉。《香港01》。2017年5月26日。網站:https://www.hk01.com/%E7%9F%A5%E6%80%A7%E5%A5%B3%E7%94%9F/93732/pua-%E7%A7%98%E5%AF%86%E5%85%84%E5%BC%9F%E6%9C%83%E9%82%AA%E6%83%A1%E6%88%80%E6%84%9B%E8%A7%80-%E8%AC%9B%E6%B1%82%E6%94%BB%E7%95%A5-%E5%9C%98%E9%9A%8A-%E8%A6%93%E9%A3%9F

11.   〈香港把妹達人〉。PUAHK。網站:http://www.puahk.org/

12. 煙波人長安。〈小心,不要被「中國式PUA」給騙了〉。每日頭條。2018年2月6日。網站:https://kknews.cc/psychology/oxnkgmm.html


[1] PUA起初是指一群受過系統化學習、實踐、和不斷自我完善情商的男性。後來泛指很會吸引異性,讓異性著迷的男女們。字面上的解釋,PUA指的是搭訕藝術家,但因為PUA文化的變遷和進步,PUA的定義已從簡單的搭訕擴展到整個兩性交往流程,主要涉及:搭訕(初識)、吸引(互動)、建立聯繫,升級關係、直到發生親密接觸並確定兩性關係。PUA學是社交學說,它是心理學和行為科學所組成的一門新的交叉學科。

[2] 浪子:追求享樂與刺激,自我放縱,身邊有很多女人,不相信愛情,十分懂女人心,最能提供情緒價值的情場高手。帝王:對女人有著十足的霸氣和男子氣概,能夠主導和引領女人;特別有上進心和宏圖大志;有時候也會表現出有錢、有地位;目光遠大,高智商。詩人:才華橫溢,追求自我夢想;我行我素,浪漫多情;無拘無束,不食人間煙火。

[3] 反撇為女性帶來驚喜,亦會因而對PUA留下深刻印象和產生好感。

[4] 沉沒成本效應:某人對某事投資越多,某人就越不容易離開某事。

教牧後援會 touch有時.metoo有時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20/05/2019
明光社

自2017年外國發起將自身被性騷擾的經歷說出來的#MeToo運動後,香港先後有運動員,甚至教會肢體勇敢走出來,講述自己被性騷擾、甚至性侵犯的經歷,當中有個案成功討回公道,但有不少個案的當事人反被網民揶揄。牧者們大都關心這個議題,但重點往往聚焦在是否要訂立投訴機制等行政工作,未必會重新思考#MeToo對文化的影響。Jesus Online、明光社和觸動輔導中心合辦的教牧後援會,以「touch有時.metoo有時」為主題,於3月19日與一眾教牧、老師、社工和牧養青少年的導師探討#MeToo文化,以及教會當如何處理有關事件。

坊間不少人形容,#MeToo運動其實重新定義男女身體界線,當中包括日常相處、調情、冒犯等等的定義,因著受委屈者的主觀感覺的改變,令不少人無所適從。Jesus Online創辦人歐建樑(春麗)坦言,自己由未信主至今,性格依然開放,即使今日自己是個傳道人,也一定不會避忌,與男女兩性不同的人擁抱,他強調不會因著#MeToo文化而「斬腳趾避沙蟲」。他表示因為知道自己信主前是個「鹹濕」的人,信主後就更加會提醒朋友,自己也有罪,會主動加以控制。

觸動輔導中心性治療及家庭治療總監程翠雲表示,教會當然要有投訴和表達的機制,但要注意的是教會處理的態度。她說:「教會如果對呢件事做得唔清晰,無令受害人感到被接納,個制度有都幫唔到,教會一定要高調嚴肅咁處理個問題,因為如果態度唔好,會令雙方都受傷,亦令好些人對教會,甚至對基督教反感。」

筆者在當日活動中也表示,#MeToo運動的開始,其實就代表社會風氣的改變。就以外國今天有聲音批評昔日的老歌為例,說明以往一些被認為是好玩,好笑,甚至是浪漫的調情,如果放在今日的場景,很有可能會被評定為性騷擾。假如上一代的信徒未理解,而誤以為這仍是合理的話,就會產生大量不必要的誤會,所以需要更多教育,避免不必要的芥蒂。

#ChurchToo之後......

生命倫理錦囊 第37期

陳永浩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
29/03/2019
專欄:生命倫理錦囊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

主編: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執行編輯:陳希芝 ︱ 明光社項目主任(編輯及翻譯)

 

由2017年的「#MeToo」事件,引發出全球對性侵犯以及性騷擾事件的關注。[1] 在香港,繼田徑運動員呂麗瑤響應「#MeToo」運動,公開自己曾被性侵後,[2] 在香港基督教界也先後揭發了多宗性侵及性騷擾的事件,引起教內外的關注,[3] 網民和信徒發起了「#ChurchToo」運動。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的「性別公義促進小組」亦在2017至2018年,對香港信徒被性騷擾的情況進行了調查。[4]

對於不同的性失德情況,香港法例中是有不同規範的。相對而言,一般市民對於強暴,非禮等罪行都有一定的認知,但對於近期受關注的「性騷擾」問題,大家則未必十分理解,因為其情況是比較複雜的。

一般而言,性騷擾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指任何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或行徑;第二類是指環境中充斥涉及性的行為、言語或圖片,使人難以安然地工作或學習,稱為「與性有關具有敵意的環境」。現時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中,對性騷擾有著法定的解釋。如在有關條例第2(5)條及2(8)條中:

第2(5)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

(a) ——

(i)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b)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第2(8)在34部中凡有提述性騷擾的條文,須視為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待遇;就此而言,該等條文經作出必要的變通後具有效力。[5]

事實上,任何涉及性的語言、行為或身體接觸均有可能構成性騷擾,性騷擾也可以透過言語、電郵、信件和電話等途徑作出。性騷擾的例子包括:講不受歡迎的不文笑話、發出令人感到冒犯的色情電子郵件,以及以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眼光凝視等,都可構成性騷擾的元素。同時要注意的是,性騷擾可以是有意或無意之下發生的,即使被投訴者作出上述行為時,是沒有性騷擾別人的意圖,但是「不清楚,唔知道」等理由,皆不能作為辯護和解釋的理據。

因此,雖然有著以上的法定定義,但要對於性騷擾行為作出精確的定義是不容易的:如法例中的「不受歡迎」、「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等行為是否成立,有關行為的嚴重性等,對於被冒犯者與被投訴者而言,絕對可以有完全不同理解,而當中必定包含主觀看法,[6] 而這又需要不同的調停機制作出仲裁。

按平等機會委員會2017-18年資料,該會在以上年度新收到的654宗投訴中,36%投訴與《性別歧視條例》有關。而該會在以上年度已處理的投訴共有821宗,當中309宗與《性別歧視條例》有關,而在這些投訴中,262宗屬於僱傭範疇,47宗屬非僱傭範疇。在僱傭範疇的投訴中,43%涉及性騷擾,40%涉及懷孕歧視;而在非僱傭範疇的投訴中,51%涉及性別歧視,39%與性騷擾有關。[7] 性騷擾投訴的數目,在僱傭和非僱傭兩個範疇裡,分別佔第一和第二位。

性騷擾事件的投訴人,可透過民事訴訟形式在法庭上處理事件,他們亦可以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平機會通常會先透過調停方式以協助雙方達成和解,但若和解不成功,投訴人可考慮提出民事訴訟。平機會表示在過去五年,共接獲438宗性騷擾的投訴,當中有194宗投訴嘗試調停,但有32%的個案(62宗)是調停不成功。[8]

另一個可能時常被誤解的情況是,教育程度更高,或本地女性會對性騷擾問題較有防範。但平機會發現,遭性騷擾的內地新來港婦女,較本地出生婦女更願意採取行動,有69%受訪的新來港婦女稱面對性騷擾時會採取行動(本地婦女只有50%),她們傾向當面面斥責騷擾者,甚至辭職,反應較本地婦女積極。[9]

 

處理性騷擾問題的反思

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帖前四3

但主是信實的要堅固你們保護你們脫離那惡者。(帖後三3

處理性騷擾問題,應有甚麼原則?可以訂立守則嗎?一定要報警嗎?或是轉交平機會處理?事實上,在平機會及政府的推動下,近年不論在政府部門,公司,學校,社福機構等,大都已設立了防止性騷擾的守則和機制。這些守則內容或會包括以下項目:「界定定義與例子」、「預防措施」、「調停」、「正式與非正式調查」、「投訴」、「跟進與處分」,以及「獨立提出訴訟」等。[10]

一般而言,設立這樣的守則,原本應以「防止」為目標。但可惜的是,經過了連串「#ChurchToo」事件後,大眾對性騷擾問題的焦點都集中在「投訴」,及能否將被投訴者「繩之於法」,而這又對整個處理性騷擾問題的制度帶來很大的衝擊。

由於性騷擾所涉及的問題,由言語,行為到感受等,涉及的範圍很廣,嚴重程度也有很大差異,加上多數的投訴只涉及民事訴訟範圍,所以平機會在處理性騷擾的投訴時,設立了調停機制:這可按投訴人或被投訴人的要求,在最後去到法庭以訴訟解決之前,嘗試以調停方式解決爭端。理論上,調停是雙方自願參與的過程,如在調停過程中達成和解,雙方可訂立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記錄和解的條款。這樣的安排,本來的用意就是避免發生性騷擾事件後,每每都要「法庭見」,這能讓事件有別的方法解決。然而,幾次「#ChurchToo」事件,都反映出上述機制並不奏效。

首先,幾次「#ChurchToo」事件中,被性騷擾的事主都有向機構的相關機制作出投訴,然而,一旦調查結果未如投訴者所願,問題就會出現。首先,投訴者可能感到調查結果不公,其次,民事訴訟有追溯期限,投訴者需在限期內提出訴訟。以「突破匯動青年#MeToo」事件為例,當事人稱因等候內部調查結果而錯過了追溯期限(原因複雜,不在此詳述)。投訴人雖然不滿調查結果,卻無法提出訴訟,因案件已過了追溯期限。這對投訴人而言,調停機制不只沒有解決問題,甚至是火上加油。[11]

第二就是,如被投訴的人,其職位與投訴人不是對等時(如上司與下屬關係),或被投訴者來自機構的決策層的話,由機構自身的機制處理投訴,往往帶來「自己人查自己人」、「包庇高層」、以及「公信力不足」的疑問,就算作出調查,效果也只是事倍功半。[12]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所有投訴都必須「開誠佈公」,次次都要報警處理?我們要注意的是,若報警處理,因警方調查時,需要對投訴者與被投訴者「錄口供」,這往往又會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13] 而一旦報警處理,或是將事件公開後,也容易出現「未審先判」的情況——這不只是對被投訴者不公,有時也會對受害者造成進一步傷害。

事實上,當我們去思考「為何」會有性騷擾這問題時,我們都會知道,這其實是個「心思的戰場」問題,最根本和治本的方法是「預防」:耶穌論姦淫時(太五27-28),祂的教導把原來只限制身體行為,提升到思想的層次。這標準看似很高,高得沒有道理亦難以遵守,其實卻是最切實的教誨,正如箴言所指:「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

以這教導為本,對付性騷擾問題,最適切的標準其實就是「愛人如己」:凡事先由他人出發,時常設身處地思想,當作出甚麼行為、說話表達前,都會將心比己,考慮他人感受,以尊重行先。這樣的行為,其實難以寫在守則裡,也根本用不著守則去規範。事實上,如果我們只從「訂守則」的方向去處理性騷擾問題,訂下各樣「不准這,不准那」的守則,若人人都嚴格遵守,或者可以避免性騷擾問題,但同時也有可能影響到一些原來的正常社交行為(如不應與異性共處一室,但若考慮到不同人士的性傾向,同性共處一室,也有潛在風險。難道以後就不能提供單對單輔導服務嗎?)執行上也會變得太過複雜,不切實際,叫人在提供服務或關心別人時卻步。[14]

事實上,「信任」和「尊重」這些都是價值觀的問題,一般性原則的確容易寫下,硬性守則則難以寫出。正如十誡中的最後一誡:「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與其說它是律法、規條,倒不如將之理解為上主對我們做人的教誨更好。[15]


[1] 「#MeToo」運動源起於2017年10月哈維.韋恩斯坦性騷擾事件後(Harvey Weinstein sexual abuse allegations),在社交媒體上廣泛傳播的一個主題標籤(Hashtag),用以譴責性侵犯與性騷擾行為。事件引發網上巨大回應,據facebook後來的統計,45%的美國用戶至少有一個朋友發佈了帶有該標籤的狀態。詳參〈#MeToo〉,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2019年2月26日,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wiki/%EF%BC%83MeToo(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More than 12M "Me Too" Facebook posts, comments, reactions in 24 hours,” CBS NEWS, last modified October 17, 2017, https://www.cbsnews.com/news/metoo-more-than-12-million-facebook-posts-comments-reactions-24-hours/

[2] 〈香港女跨欄明星呂麗瑤自曝曾遭教練性侵〉,BBC中文網,2017年11月30日,網站: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2177071(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3] 例如在2018年爆出博愛潮語浸信會的牧師涉嫌性侵事件,之後也有突破匯動青年主管涉嫌性騷擾女同工事件。此外,也有浸聯會及協進會總幹事捲入性騷擾訴訟及投訴的事件。詳參〈教會機構#MeToo事件簿:她們指控「突破匯動青年」員工性騷擾〉,端傳媒,2018年10月30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81030-hongkong-metoo-church-breakthrough/(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收集逾50宗個案 她誓要揭露香港基督教性暴力真象〉,《立場新聞》,2018年3月7日,網站:https://thestandnews.com/society/收集逾50宗個案-她誓要揭露香港基督教性暴力真象/(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4]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在2017年至2018年在其專頁發佈「不再沉默——收集教內被性騷擾經驗」的網上問卷,他們在55份有效的問卷中,發現超過六成受訪者曾被性騷擾,餘下的三成多則是揭露朋友或教友的經歷。而性騷擾的方式包括「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33%)、「强逼進行性行為」(17%)。85%受訪者表示有關的性騷擾事件,都是男性騷擾女性,受訪者表示38%的加害者身份是牧者或傳道人。詳參曹曉彤:〈「不再沉默──收集教內被性騷擾經驗」研究報告及獻議〉,香港基督教協進會,2018年6月24日,網站:http://www.hkcc.org.hk/acms/upload/hkcc/2018/不再沉默研究報告及獻議_2nd.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5] 〈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1996年5月20日,網站: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0!zh-Hant-HK(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6] 蔡志森:〈性騷擾的再思〉,《時代論壇》,第1644期(2019年3月),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騷擾的再思(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7] 〈推動改變 創造未來:平等機會委員會2017/18年報〉,平等機會委員會,網站:http://www.eoc.org.hk/EOC/Upload/AnnualReport/201718/C_EOC%20AR2017-18_1120_0020.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8] 〈性騷擾投訴五年新高〉,《明報》,2019年3月11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港聞/article/20190311/s00002/1552241601773/性騷擾投訴5年新高(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9] 〈平機會研究:近七成內地婦遇職場性騷擾 勇於面斥甚或辭職〉,《明報》,2018年3月2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180302/s00001/1519982449988/平機會研究-近七成內地婦遇職場性騷擾-勇於面斥甚或辭職(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0] 事實上,只要在網上搜尋一下「預防性騷擾守則」,即可找到各大機構訂立的相關守則,而內容大同小異,比如列舉出前文引述的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一些性騷擾的實例,避免構成性騷擾的「貼士」等。不過在這些守則中,通常佔最多的往往是處理性騷擾的流程圖和相關表格等。

[11] 〈突破#MeToo受害人控訴被調戲強吻 機構僅稱「不恰當男女界線問題」〉,《蘋果日報》,2018年11月6日,網站: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1106/58881587(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2] 〈[盧龍光性醜聞]黎明:教會掩飾性醜聞是慣例〉,門徒媒體,2019年2月19日,網站:https://apostlesmedia.com/20190219/12689(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3] 〈舉報性暴力,不應受「二度傷害」〉,關鍵評論,2015年11月25日,網站:https://hk.thenewslens.com/article/31457(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4] 張勇傑:〈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明光社網站,2018年9月20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5] 李思敬:《五經行:妥拉中的生命智慧》(新北:校園書房,2018),頁123–126。

家庭成員的身體界線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5/03/2019

社會各對家成員之間有關性罪行的新聞,例如哥哥非禮妹妹、父親強姦親女或父親與智障親女「模擬性交」等,均極度反感和難以理解,這類事件為社會所不容。有受害者精神大受打擊,甚至視入住精神病院宿舍為解脫[1] 復原之路漫長有曾幫助性侵受害人的社工指,家庭內的兒童性侵比起其他性侵有更大的隱蔽性,亦較難處理,受害者往往長大一點才知道不妥並首次作出反抗。[2] 這些案件讓我們看到,當家庭成員間應有的身體界線被瓦解,傷害也會隨之而來。

家庭成員應有的道德界線

其實,家庭成員之間應確立清晰的身體和情感界線,以下幾點值得留意:

  1. 幸福的家庭成員關係必須合乎道德倫理,以社會所接受為基礎
  2. 家庭成員的身份和情感界線是與生俱來,固定不變,不論是出於自願或強迫,某家庭成員的身份不會因為他的離開,改由其他家庭成員代替,例如父母之間的男女之情,絕不會因為母親離開而由女兒代替
  3. 任何形式的性接觸只限於父母之間,包括身體上的性接觸(如性交、口交、愛撫等)和思想上的性接觸(如性幻想)
  4. 除父母以外,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絕無空間發展男女之情,更遑論情慾,無論是在身體或思想上,例如兄妹之間,即使彼此覺得極其投契,均只屬兄妹之情
  5. 父母應尊重子女身體的獨立性,不能出於權威或溺愛而任意觸摸;子女也應明白合宜的身體界線,這有助維繫安全和健康的家庭關係
  6. 儘早安排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分床睡覺,並遵守睡覺守則,包括睡覺期間不可隨便進入別人房間及上別人的床
  7. 為免產生誤會,可透過說讚賞的話、禮物有質素的陪伴和服務行動,來表達對親人的愛[3]

甚麼是合宜的身體接觸

根據《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PNAS)發表有關身體接觸的研究顯示,人際關係中,即使親密如父母與子女,或兄弟姊妹之間,有些身體界線是不能逾越,否則會令對方感到不安和反感。[4] 參考Desmond Morris的「親密關係12階段」表,[5] 家庭成員可檢視彼此接觸的狀況,並一起訂立合宜的身體界線。本文把親密關係的12個階段劃分為三個類別:

第一類的接觸:適用於任何家庭成員,有關接觸以溝通為重點,包括眼望身體,互相注視,聲音傳達。

第二類的接觸:以雙方感到舒服自在為原則,包括吻臉、牽手、搭膊頭、甚至擁抱。父母為防止年幼子女走失,在路上拖著子女的手是有需要的,若子女長大後仍願意與父母牽手也是一件美事。不過,若任何一方對這些接觸感到不舒服,可改以輕拍膊頭和拍拍手背來表達關心。

第三類的接觸:僅限父母之間。此類接觸為表達男女之情,容易激發性慾,不應在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發生,例如接吻、偷窺對方裸體、以手接觸及撫摸敏感部位(如胸部及性器官)皆極不恰當,至於性交更是嚴重罪行。

父母必須以身作則

法官陳慶偉在審理一宗父親多次強姦女兒的案件時,嚴正指出父親的天職是愛錫、保護子女,令子女不用受到不必要的傷害。[6] 高院暫委法官陳仲衡在審理一宗父親強姦13歲女兒的案件時,曾嚴斥被告妻子,指她為丈夫所撰的求情信中只關心家庭經濟問題,多於女兒福祉。[7] 可見社會人士普合理地期望父母首要責任是子女,維護親子間的信任,以免他們受到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這遠高於經濟考慮。因此父母應以身作則,遵守合宜的身體界線。

幸福的家庭是藉由家庭成員共同努力,互相尊重而建立,故此毋須任何成員犧個人尊嚴或付出身體去維繫。家庭成員透過合宜的身體接去表雙方均會覺得安全和舒服。相反,若是於權威或出於恐懼,這些接便不是愛的表現。當不幸事件發生了,也許有人覺得難以面對而選擇沉默,有人則默默承受來維繫家庭完整。但傷痛既已出現,惟有儘早舉報侵犯者,惡行才能止住。侵犯者若能透過輔導改過自身,便能以尊重的心修補家庭關係。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啞忍只會帶來更大的悲劇。

由關注婦女權益的團體與大學聯合進行的「法庭內望:從法官的總結詞看強姦案件的審判與迷思」研究,研究團隊提及,在女童長期遭家人性侵犯的個案中,受害人雖與家人同住,但卻沒有受到保護,往往要待學校或警方介入,甚至由受害人長大後自行報警,性侵害才能停止,因此研究團隊在報告中建議:「其他同住家人沒有阻止侵犯行為,等同容讓性罪行發生,因此應該考慮要『容讓兒童受性侵害而又沒有阻止的成年人』負上法律責任」。家庭成員或許因各種限制未有伸出援手,導致社區內潛伏隱藏個案,社會各界應積極考慮此建議的可行性,更有效地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的傷害。[8]

 

(本文原載於第125期〔2019年3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父非禮女兒舌舔敏感部位 判囚26個月 官斥視女兒為泄慾工具〉,《明報》,2017年3月13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170313/s00001/1489381402407/父非禮女兒舌舔敏感部位-判囚26個月-官斥視女兒為泄慾工具(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2] 余婉蘭:〈【不察覺的陰影】被父性侵 長大後混亂迷失:男仔想要就迎合他〉,《香港01》,2017年12月13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知性女生/129893/不察覺的陰影-被父性侵-長大後混亂迷失-男仔想要就迎合他(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3] Gary Chapman, The Five Love Languages: How to Express Heartfelt Commitment to Your Mate (Chicago: Northfield Publishing, 1995); “The Five Love Languages,”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21, 2022,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he_Five_Love_Languages.

[4] Juulia T. Suvilehto et al., “Topography of social touching depends on emotional bonds between humans,” PNAS 112, no. 45 (November, 2015): 13811–13816, https://doi.org/10.1073/pnas.1519231112.

[5] Desmond Morris, Intimate Behaviour: A Zoologist's Classic Study of Human Intimacy (New York; Tokyo; London: Kodansha International, 1997);Jenny Hansen, “The 12 Stages of Physical Intimacy – What Are They?” SOCIAL AUSTIN(以上網上資料已遭移除);蔡宜倩:〈為自己做個美好決定 兩性交往的健康界線〉,基督教今日報,2014年9月5日,網站:https://cdn-news.org/News.aspx?EntityID=News&PK=0000000000652e597d114dfac38a334d9499dedea8ddc2a6(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6] 〈七旬保安三度姦親女判監18年 官斥違反倫理令人極反感〉,巴士的報,2018年12月4日,網站: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3707477-七旬父三次強姦親女判監18年-官斥違反倫理令人極(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7] 〈子面前姦13歲女獸父囚10年半〉,《東方日報》,2017年8月23日,網站: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0823/00176_040.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8] 吳惠貞、梁麗儀:《法庭內望:從法官的總結詞看強姦案件的審判與迷思研究報告》(香港: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2007),頁58。

性騷擾的再思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06/03/2019

繼#MeToo之後,近年因為一些觸目的事件,令性騷擾問題引起教會內外的關注,雖然性騷擾事件可說一件也嫌多,不過,性騷擾其實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涉及的範圍很廣,定義太籠統,實在有需要重新檢視,以免過猶不及。

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性騷擾的釋義如下:

「(5)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1. 如——
    1.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2.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1.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由於性騷擾的範圍實在太闊,由講幾句鹹濕笑話;不懷好意的眼神;到不受歡迎的身體觸碰(不一定是敏感部位);利用權力威逼利誘的性暗示;以至鍥而不捨的痴情追求,也有機會成為性騷擾。此外,由於性騷擾很著重投訴人的主觀感受,而涉事人的主觀意圖相對易被忽略,疑點利益往往歸於原告,被告人有時百辭莫辯。為免誤觸禁區,人與人之間一些本來是表達親切、關心或安慰的身體接觸容易因此被窒礙,其實未必是好事。

性罪行會因其嚴重性而有不同的分類,強姦與非禮的判刑亦不同,也許是時候,需要考慮一下為性騷擾作一些分類和分級,以免市民大眾將不同程度的騷擾問題混為一談,因為不同程度的問題,處理的方式和刑罰可以有很大差別。若性騷擾的定罪門檻太高,投訴人難以取回公道的話,容易助長了這類不恰當、甚至是卑劣的行為。但定罪門檻若太低,對被投訴的人亦不公平,因為說了一些對方感到被冒犯的說話,與用權力威脅對方發生性行為在程度上有很大差別,若結論同樣都是性騷擾的指控成立,則公眾難以分辨其嚴重性。

例如可考慮將性騷擾分為言語上的騷擾;不合宜或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不受歡迎的性暗示或纏擾;濫用權力的性脅逼等,讓公眾一看便可知道事情的嚴重程度。若裁定指控成立,亦應就事件的不同性質有不同程度的處分,如勸戒、口頭警告、嚴重警告、免職、甚或告上法庭等。而在處理性騷擾的問題上,無論是否成立當然都不應怪罪投訴人,但亦不宜透過社交媒體和傳媒作公審,因為被投訴者的權利和聲譽亦應得到合理的保障。

另一方面,希望社會和教會正視性騷擾問題的同時,亦應加強教導,避免窒礙了一些本來正常的人際關係和身體接觸。無論男女都要謹慎,特別在與異性單獨相處時更要謹慎。若不喜歡他人某些說話或身體觸碰,亦應勇敢地表達出來,讓對方知所警惕,若對方明知故犯,當然要承擔後果,對雙方也公平一些。

曾經刊載於:

《時代論壇》1644期,1-3-2019

My Life My Control,所以我不會濫交!

林天然 | 明光社項目主任(生命教育)
23/01/2019

近年,香港社會對「性」可謂愈來愈開放。為何這樣說?除了一些有關性觀念的調查可以佐證外,[1] 看看地鐵站內有關避孕產品的廣告就會知道。相比10年前較為保守的風氣,今天與性相關的廣告(如避孕套、避孕藥或時鐘酒店等)隨處可見。而近來,筆者無意間在地鐵裡看到一則避孕藥廣告,以一句「My Life My Control」(自己人生,自己話事)作為廣告標語,彷彿都在鼓勵人們去放任、追求性快感。或許這也反映了產品的營銷理念:緊貼時下人的潮流——更隨性、任意、不受束縛去追求性快感的潮流。

「My Life My Control」這句廣告語讓筆者想起去年11月某日,適逢同性戀大遊行(上圖),筆者在街上遇到遊行隊伍中的某團體,其中的遊行人士衣著暴露(有的女生袒胸露背,當中有一位男士只穿了一條黃色的內褲),一邊行一邊高喊:「我的身體我作主,我賣淫關你甚麼事!」(這句話本來夾雜了粗口,故不在此引述。)

在現今的文明社會,自由是每個公民應享有的權利,也是現代社會的核心價值觀之一。但在個人自由應該被充分尊重的同時,是否就意味我們可以有自由做任何事?一個人若無視後果與自身的責任而任意妄為,會帶來甚麼結果?同樣一句「我的身體我作主,我______關你甚麼事!」如果我們玩填充遊戲,在空位填上:暴飲暴食、吸毒、賭錢、自殘、自殺等行為,又會釀成怎樣的結果?

作為一個成年人,除了享有個人的自由外,在凡事上我們是否還需考慮自身的責任與他人的福祉?就如:作為人夫,我知道妻子需要我的關愛與忠誠,所以我會學習用心愛她而不會去搞婚外情;作為人父,我知道孩子需要一個愛媽媽、又關愛孩子、能成為好榜樣的父親,所以,我願意犧牲自己個人的時間來陪伴孩子經歷生活的點點滴滴。除了家人,對工作、友人、社會……我都會盡上自己的責任。這樣做,不是為了彰顯自己多了不起,而是我深知——要想獲得美好的結果,必須要懂得在自由與責任之間取得平衡。這或許也是一個成年人與一個任性小孩的分別。因為後者往往只會顧及自己眼前的慾望與享樂,而忘了自身的行為,會對身邊的人帶來的影響。

前英國首相邱吉爾曾講過:「在人生的頭25年,我渴望自由;在接下來的25年,我渴望秩序;在再接下來的25年,我意識到:秩序就是自由!」到底甚麼是真正的自由?放縱情慾、性濫交是否能使人獲得真正的自由、滿足與幸福?如果是的話,為何又會有人經過多年縱情之後仍會發出「愈做愈失落」的感慨?[2] 假如有一天我們的科技能夠完全解決意外懷孕、性病等問題,我們是否就可以隨便濫交?若接受自己濫交,是否同時能接受配偶濫交?這樣的話,我們又和猩猩有甚麼分別呢?


[1] 〈80後即食麵戀愛文化〉,《東方日報》,2011年2月11日,網站: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10211/00176_006.html(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月17日)。

[2] 古錦榮〈性治療師手記——愈做愈失落,愈失落就愈要做〉,DIVA CHANNEL,2013年4月1日,網站:http://www.etnet.com.hk/www/tc/diva/sexandlove/sextherapists/16547(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月17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3/1/2019

區議員打擊賣淫活動有錯嗎?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7/11/2018

馬鞍山一居屋商場出現疑似色情按摩店,店內提供坊間俗稱的「邪骨」服務。店舖座落的商場,有不少補習社及琴行,附近更有兩所小學,是不少學生放學後流連的地方。色情按摩店的裝修與一般美容院無異,但店內的職員衣著性感暴露,更會兜搭路過的男士,多年來一直困擾該區居民。[1]

一名馬鞍山區的區議員去信警方,「要求警方加強執法,打擊馬鞍山黃色事業,不容再拖,盡快剷除搵食大媽!」區議員的行動獲得區內居民的支持,但同時卻惹來一批支持「性工作非刑事化」的人士反對,當中包括該名區議員所屬政黨──工黨的主席,他批評該議員使用的字眼不恰當,有關言論亦不代表該黨的立場,因為「性工作非刑事化」是該政黨的政綱。[2]

該黨提出的「性工作非刑事化」,是要求政府取消現時與「性工作」相關的刑事法例,視「性工作」為一般行業,讓「性工作者」可享有謀生的生存空間。[3] 因此,該區議員要求警方打擊馬鞍山黃色事業,正正違反了「性工作非刑事化」的理念。

如要落實該政黨的政綱,該議員非但不應要求警方執法,反之要爭取讓按摩店植根社區,以確保職員有謀生的空間。既然「性工作」只是一般行業,那就要支持修改法例,讓性交易不須再在美容按摩店的掩飾下暗地裡進行,大可光明正大地在價目表上列明各種「額外收費」,並教育市民接納另類「按摩女郎」,以消除偏見與歧視。以上天馬行空的構想或許是「性工作非刑事化」理念追求的烏托邦,但恐怕它同時也是區內居民的惡夢。

孫中山先生曾說:「政者,眾人之事也;治者,管理也。」政治就是管理眾人之事。在保障娼妓的安全與權利同時,也要兼顧居民的感受,尤其是在關注地區事務的區議會層面。再偉大崇高的政治理念,若遠離廣大市民真實的生活處境,最終都只會淪為「堅離地」的政治口號罷了。當我們罵政府並非急市民所急時,政黨又如何?


[1] 〈【屋苑商場淫竇成災】馬鞍山師奶大恐慌 商場樓上補習樓下艷女色誘老公〉,《壹週刊》,2018年11月15日,網站:https://nextplus.nextmedia.com/news/latest/20181115/637671(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1月21日)。

[2]〈【同志遊行】工黨區議員促打擊「黃色事業」 惹性工作團體不滿〉,《立場新聞》,2018年11月17日,網站:https://thestandnews.com/lgbtq/%E5%90%8C%E5%BF%97%E9%81%8A%E8%A1%8C-%E5%...(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1月21日)。

[3] 工黨:〈政策綱領:人權〉,工黨,網站:http://labour.org.hk/policy-zh/human-right-zh(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1月21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7/1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