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性罪行。青少年對性罪行及其後果缺乏認識,加上受害人意識不足,有時會觸犯了性罪行而不自知。現時青少年常犯的性罪行包括「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猥褻侵犯(非禮)」及「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根據「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觸犯性罪行人士在將來求職或會遇到困難。
本港近日連二接三出現網絡瘋傳性交相片或影片的事件,片中人甚至在公眾地方性交。不管這是否樓價瘋狂的問題,但在公眾地方裸露身體、進行性行為或與性有關的活動,都有機會觸犯「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行,是十分不智及衝動的行徑。但其實不只片中人,拍片及「開心share」的一眾網民亦同樣有機會觸犯法例。
「#MeToo 」這標籤源於本年10月於美國幾十名女性指控一名電影公司創辦人及製作人Harvey Weinstein 性騷擾或性侵的事件,其後荷里活其他曾有相同遭遇的女星也相繼說出類似的經歷。在「Harvey Weinstein 性騷擾事件」後,在社交媒體上廣泛傳播這個「#MeToo 」標籤,女演員Alyssa Milano鼓勵女性在社交媒體上公開被性侵犯的經歷,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原來有不少人,包括知名人士、男性,都曾遭受過性侵犯或性騷擾的傷害。
有報道引述輔導機構的數字顯示,偷拍的情況普遍,佔該機構輔導個案接近四成。該機構將「偷拍」與非禮成人、非禮兒童的個案並列作比較,指出「過去兩年,求助者當中,偷拍佔整體罪行的比率更上升至53%,可見問題普遍程度有上升趨勢。」
既然需要輔導,犯案者可能有其心癮或性方面的需要而轉向以偷拍方式來滿足自己。這不單會影響自己,使自己繼續沉淪於色情的圖片及資訊中,亦會傷害、影響到公眾,若犯案者偷拍他人,他將有可能觸犯:
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製作、複製、發佈、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皆為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8年及罰款200萬元。警方5月時拘捕了10多名涉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男子,[1]但在警方打擊兒童色情的同時,不少青少年卻在網絡上分享自己或朋友的裸露相片。有調查發現13%青少年曾傳送或接收裸體、性交或包含性意味的訊息,當中不少內容的主角更是朋友(44%)和自己(23%)。
自從2008年轟動全城的援交少女兇殺案後,我們已很少從主流媒體上聽到有關援交的新聞。但其實在新媒體的操作下,香港的援交情況從未曾停頓,援交資訊半公開地散落在網絡不同地方,識途老馬和援交少女自有他們的方法互相聯絡,進行交易。警方早前搗破的援交網站會員有10萬之多,[1]可想而知援交的情況多麼嚴重。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16年11月發表的《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就涉及兒童性罪行以及涉及精神缺損人士性罪行提出改革建議。本文將就部份建議作出評價。
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
意見書:《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公眾諮詢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16年11月發表《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諮詢文件》)。本社就《諮詢文件》中涉及兒童性罪行和涉及精神缺損人士性罪行的改革建議,提出意見如下:
去年發生不少與性有關的事件,都涉及好些更需要受到保護的群體。不過,有些原意為了令某些特定群體得到公平對待的法例,在執行上卻被人質疑為矯枉過正。
愛情,是人們最為寶貴,也是人們渴望追求的情感。青少年對愛情充滿期盼,渴望談一場刻骨銘心的戀愛。社會已普遍接受中學生談戀愛,但校園中仍存在著一種禁忌之愛,那就是師生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