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權」的爭議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是指人們有權申請刪除有關自己於互聯網上的負面、過時、多餘的個人身份資訊連結。早於2006年,歐洲已開始討論及推行這種權利。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是指人們有權申請刪除有關自己於互聯網上的負面、過時、多餘的個人身份資訊連結。早於2006年,歐洲已開始討論及推行這種權利。
隨著數碼化及資訊科技發展迅速,我們可以隨時隨地上網進行各種活動,無論是瀏覽資訊,又或是安裝免費好玩的手機應用程式,與在面書玩一些要先分享朋友名單的心理遊戲;申請優惠積分卡或會員卡所提供個人資料及購物記錄,甚至大家到購物商場使用免費Wi-Fi,也可能將可窺探個人資料門戶大開。
香港是世界上智能手機最普及的地方之一,谷歌(Google)在2013年第一季進行的調查發現,香港的智能手機滲透率是人口的63%;82%的用戶每天都使用智能手機上網,而77%的用戶表示一定會攜帶智能手機出門。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於8月中發放有關手機應用程式(下稱程式)私隱政策的調查。其中公署抽查了60款由本港開發的程式,發現只有六成備有私隱政策聲明。而且用戶亦不容易閱讀這些聲明,例如安裝程式後才可以讓用戶查閱內容。當該程式讀取用戶的個人資料時,亦沒有解釋清楚讀取資料的目的。
突尼斯和埃及的政變,發動者透過facebook專頁連絡群眾上街,最後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成功推翻政府,北非和中東各地社運亦爭相仿效,甚至是內地也有網民響應。剛過去的一年,facebook獲選為《時代雜誌》年度封面。這幾星期再次印證它劃時代的威力。
谷歌車輛拍攝街景時,意外從Wi-Fi截取600GB網絡資訊[1],資訊雖零碎,卻足以惹起個人資訊外洩的疑慮;Facebook兩次的保安漏洞,前者為俄黑客盜取150萬帳號
一名男護士在自己家中的廁所安裝攝錄機偷拍同事如廁,由於事發地點在私人地方,警方表示只要他不公開播放,難以檢控。
相信有不少網友都會在交友網站建立自己的社群,在網絡中和朋友傾談、互相分享相片,相交,建立共同嗜好的群組。其實,有部份的人還會在當中參與娛樂的功能,如心理測驗及免費遊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