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性別的重要原則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社會上離婚和再婚的情況愈來愈普遍,當一段婚姻面臨破裂,雙方決定各走各路時,總面對許多複雜的情況,當中大多牽涉法律問題,例如如何申請離婚、子女撫養權及贍養費的安排。
一個地方,嚴謹到連音樂也要禁播,你想到是哪個國度?
最近高等法院裁定,房委會禁止居屋住戶將海外結婚的同性配偶列為家庭成員,以及不准他們免補地價轉讓業權的政策違反《基本法》。法官在判詞中指,居屋政策的原意是加快公屋租戶流轉及協助中低收入家庭置業,沒有證據顯示政策有意區分異性及同性配偶,加上兩者對於共同置業或同住的需求本質上沒有分別,裁定政策屬性傾向歧視。對於房委會認為相關政策有助傳統婚姻建立,法官指排除同性配偶共同擁有或同住居屋,能鼓勵異性伴侶結婚及生育,這邏輯非常牽強,裁定入稟人勝訴,房委會須支付訟費。
之前兩名在加拿大註冊結婚的男同志,返港後以「一般家庭」名義向房委會申請公屋被拒絕,房委會指他們不符合政策中的「夫婦」定義,當事人提出司法覆核,同一位法官亦指房委會的配偶政策將在海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拒於門外,是不合法及違憲。 對這兩個裁決我們深表遺憾,政府必須上訴。
多名數十年來一直參與爭取香港民主發展的政壇元老,因為參與未經批准的和平集會而被判監,部份可獲緩刑,這是香港公民社會發展的重大挫折,恐怕未來一段頗長的時間,香港對民主、自由和人權的保障將會大倒退,令不少曾經憧憬香港可以落實民主回歸,由港人自行普選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的市民夢想破滅。
未經批准的集會從法律角度無疑是違反了法例,不過,在一個尊重人權、自由的社會,容許以和平理性方式表達意見是十分基本的人權,就算和平集會演變成暴力衝突,亦應該要看是否由發起人的言論和安排所導致,才決定他們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否則只要任何別有用心的人或團體,派人故意不聽大會指示,甚至蓄意製造暴力衝突去嫁禍一個和平集會,亦全都要由發起人承擔責任的話,那麼要扼殺和平集會實在太容易。因此,一個由始至終都是和平的集會,雖然未經批准,但要判處一些發起人入獄並且不准緩刑實在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