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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

修改婚姻定義是同志(LGBT)運動的重要里程。同性婚姻,就是修改婚姻的性別定義。過往曾有同運政客為了迴避宗教對修改婚姻法的反對,提出以世俗的民法,即沒有宗教儀式卻與婚姻相類似的法律,認可同性結合,稱為「民事結合」。

 

明光社從基督教觀點理解同性婚姻,認為性關係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盟約之間,同性關係則是種種偏離創造秩序的性關係其中之一。對於沒有基督信仰的人而言,此觀點不必然被採納。

 

明光社亦著重論說公共理據。就如二人結婚不必然生育,但若社會中有人生育後代,政府所設立的婚姻制度,應有效確保兒童在連繫親生父親和親生母親的權利不受剝奪,以保障最弱小的人類,捍衛剛出生者的基本人權。與喪親或離婚等婚姻變異狀況不同,通過同性婚姻是一個刻意令到兒童失去親生父親或親生母親的婚姻制度,從法律上確立兒童不須要親生父親或親生母親的連結,也暗示父、母角色可以互相取代,此制度有違人性和兒童福祉。

 

明光社歡迎與任何取態的人展開對話,深入探討更多關於修改婚姻定義的課題,你在此頁可以了解更多明光社對於民事結合、同性婚姻和婚姻的看法。

 

(包括基本資料、立場、問答)
(包括短片、小冊子)

同性婚姻是人權?

24/11/2016

(網上截圖:基督教論壇報)

上週台灣立法院審查民法修正案,即同性婚姻法案,建議將「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男女」改為「雙方」。反對一方要求就同性婚姻一事進行公投,推動此法案的立委尤美女回應指:「人權是不能用公投去決定的」。這個回應簡單得來鏗鏘有力,人權是現代社會的普世價值,叫人難以招架。但同性婚姻是人權嗎?

支持婚姻平權就無法反對的兩個結論

09/11/2016

畢竟,移民台灣開民宿及咖啡店,是眾多香港青年愛作的夢,台灣婚姻平權的討論鬧得熱烘烘,在香港隔岸觀火的我也跳入火堆中,鼓勵我在台灣守護家庭的朋友。

這個議題常見的支持論點是平權。其實只要認真對待平權,都很快發現,這個支持同性婚姻的最強論點其實很弱。

寫本文是要批評以平權來支持同性婚姻的論點,並提出保障同性伴侶的另外進路,我無意建立如何反對同性婚姻的論述。

沒法取代的爸爸

06/09/2016

每個幼兒都是人類文明的珍貴承繼者,卻弱勢得不懂為自己發聲、不能單靠自己長大成人。重視兒童權利可以規範政府和父母,確保幼兒能妥當成長。

美國保障良知法例被法庭禁止實施

25/07/2016

2016年6月30日,美國密西西比州(密州)地方法院發出禁制令,禁止密州實施已由密州國會通過的保障良知自由的法例(Protecting Freedom of Conscience from Government Discrimination Act,簡稱PFCA)),理由是PFC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訂案的宗教中立條款(Establishment Clause)及第十四修訂案的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

美國保障良知法例被法庭禁止實施

25/07/2016

2016年6月30日,美國密西西比州 (密州) 地方法院發出禁制令,禁止密州實施已由密州國會通過的保障良知自由的法例 (Protecting Freedom of Conscience from Government Discrimination Act)(簡稱PFCA),理由是PFC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訂案的宗教中立條款 (Establishment Clause) 及第十四修訂案的平等保護條款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美國最高法院同性婚姻裁決的回響

02/06/2016

今年5月初,美國亞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摩亞(Moore),因在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後,他仍禁止該州的官員發出同性婚姻證書,涉嫌越權而被暫時解除職務。摩亞亦曾於2003年因拒絕聯邦法庭要求移走司法大樓內的印有《聖經》「十誡」的記念碑,而被解除職務。摩亞基於上級法庭的不合理裁決而違抗上級法庭的命令,可謂司法界內部的「公民抗命」。

【懶人包】關於民事結合,你要知道的10件事……

10/05/2016

1. 民事結合是甚麼?

由政府認可,讓一對同性、或一對異性結合的制度,並得到尤如婚姻關係的權利和責任,但不叫作婚姻。

論跨種族婚姻與同性婚姻的類比

14/04/2016

社會上有一種說法:當年美國的奴隸制度禁止黑人與白人通婚,現在則有人禁止男人與男人結婚。於是反對同性婚姻,就等如反對跨種族通婚,間接支持奴隸制度。換言之,反對奴隸制度、反對跨種族通婚禁令的人,同理應該支持同性婚姻。你同意嗎?這說法看似有理,實質是對婚姻本質的概念混淆。

關於「配偶」的再思

07/04/2016

3月11日高等法院裁定,入境處處長拒絕向一名已在外國註冊民事結合(civil partnership),之後來港工作人士的伴侶(興訟人)發出受養人簽證,並不構成性傾向歧視。按香港入境處的入境政策,受養人必須為保證人(指在香港擁有工作簽證人士)的「配偶」,以及未滿18歲的子女,但興訟人認為「配偶」應包括民事結合伴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