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同性婚姻

修改婚姻定義是同志(LGBT)運動的重要里程。同性婚姻,就是修改婚姻的性別定義。過往曾有同運政客為了迴避宗教對修改婚姻法的反對,提出以世俗的民法,即沒有宗教儀式卻與婚姻相類似的法律,認可同性結合,稱為「民事結合」。

 

明光社從基督教觀點理解同性婚姻,認為性關係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盟約之間,同性關係則是種種偏離創造秩序的性關係其中之一。對於沒有基督信仰的人而言,此觀點不必然被採納。

 

明光社亦著重論說公共理據。就如二人結婚不必然生育,但若社會中有人生育後代,政府所設立的婚姻制度,應有效確保兒童在連繫親生父親和親生母親的權利不受剝奪,以保障最弱小的人類,捍衛剛出生者的基本人權。與喪親或離婚等婚姻變異狀況不同,通過同性婚姻是一個刻意令到兒童失去親生父親或親生母親的婚姻制度,從法律上確立兒童不須要親生父親或親生母親的連結,也暗示父、母角色可以互相取代,此制度有違人性和兒童福祉。

 

明光社歡迎與任何取態的人展開對話,深入探討更多關於修改婚姻定義的課題,你在此頁可以了解更多明光社對於民事結合、同性婚姻和婚姻的看法。

 

(包括基本資料、立場、問答)
(包括短片、小冊子)

移風易俗的台灣同性戀運動

13/01/2017

台灣的彩虹會變色嗎?

2016年底台灣的群眾運動此起彼落,支持和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都湧上街頭。同性婚姻如箭在弦,究其原因,是關心家庭價值的人士早年掉以輕心。

台灣雖然沒有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但2004年頒布《性別平等教育法》,後來被偷換概念,將原來只包括兩性平等的定義,擴展至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此外,支持同運的人士積極參與了相關的性平教材製作,日子有功,移風易俗,令年青一代在有關性的議題上愈來愈開放,要改變婚姻和家庭制度便水到渠成。

同運議程 LGBT Agenda(2016年12月)

13/01/2017

台灣立法院漠視民意積極推動修改《民法》以通過同性婚姻,令社會產生極大撕裂。香港同運亦涉及不同層面,綜觀世界各地同運都採取不同的手法,使同運的價值觀慢慢潛移默化,讓人減低捍衛道德價值的敏感度。

修一「民法」而動全家

13/01/2017

在支持及反對同性婚姻陣營的激烈爭論聲中,2016年12月26日,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使同性戀者可以結婚,但草案還須經過朝野協商、院會二讀及三讀才可通過。反對人士中有人提出應另訂「同性伴侶法」,或以「單點修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本文將分析今次台灣同性婚姻提案,以及「同性伴侶法」及「單點修法」的利弊,最後提出香港在此事件中可借鑒之處。


港台同運進程回顧

13/01/2017

台灣正處於同性婚姻爭議的風尖浪口上,相信在一水之隔的香港亦會受影響。兩地同性戀運動早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展,由當時至今天,兩地的同運均發展至相當遠的路程,台灣甚至走至同性婚姻的關口。本篇以時間線的形式,向讀者闡述兩地同運的大事發展,讓大家窺探其發展進程。

(文字版)

相關層面

在性/別革命逆流而上的兩地青年人

13/01/2017

在同性戀運動(同運)中,年青一代傾向站在支持一方,但是現實中仍有例外。本文由兩位分隔兩地並在不同歷史背景下成長的青年所撰寫,他們各自在反同運政治路上奮力前進,讓我們從他們的眼光看台灣及香港兩地的年青人,在反同運政治路上的經驗、其感受,以及社會運動及同運的結連。

 

港台同運進程回顧 (詳細版)

13/01/2017

台灣正處於同性婚姻爭議的風尖浪口上,相信在一水之隔的香港亦會受影響。兩地同性戀運動早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展,由當時至今天,兩地的同運均發展至相當遠的路程,台灣甚至走至同性婚姻的關口。。本篇以簡單表列的形式,向讀者闡述兩地同運的大事發展,讓大家窺探其發展進程。

相關層面

台灣同性婚姻 線上線下全力開戰

13/01/2017

   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台灣已開始推動所謂兩性平等教育,及後激進的婦女及同運團體更進一步推展多元性別論。台灣其實早在進行著一場翻天覆地的革命,並暗地推動著性解放思想,而這場革命近年勢如破竹,港台唇齒相依,台灣護家及同運的戰線是如何開展值得我們參考。

唇齒相依的台灣與香港

13/01/2017

在筆者下筆之時,台灣同性婚姻仍未塵埃落定,支持反對雙方各有意見,即使支持方內部亦出現不同聲音。與香港比較,台灣同性戀運動(同運)發展較急速進取,台灣教會這些年來是如何面對?我們分別訪問了台灣道聲出版社副社長陳志宏牧師,以及輔仁大學生命倫理研究中心擔任研究員的齊明,了解有關情況。

台灣同性婚姻法案最新發展

29/12/2016

2016年12月26日,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審查版)。審查版整合了原先的尤美女、許毓仁及時代力量三個版本。審查版大致上接納了尤美女新增第971-1條的建議,指出夫妻配偶、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平等適用」於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內容撮要請看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