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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結合

修改婚姻定義是同志(LGBT)運動的重要里程。同性婚姻,就是修改婚姻的性別定義。過往曾有同運政客為了迴避宗教對修改婚姻法的反對,提出以世俗的民法,即沒有宗教儀式卻與婚姻相類似的法律,認可同性結合,稱為「民事結合」。

 

明光社從基督教觀點理解同性婚姻,認為性關係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盟約之間,同性關係則是種種偏離創造秩序的性關係其中之一。對於沒有基督信仰的人而言,此觀點不必然被採納。

 

明光社亦著重論說公共理據。就如二人結婚不必然生育,但若社會中有人生育後代,政府所設立的婚姻制度,應有效確保兒童在連繫親生父親和親生母親的權利不受剝奪,以保障最弱小的人類,捍衛剛出生者的基本人權。與喪親或離婚等婚姻變異狀況不同,通過同性婚姻是一個刻意令到兒童失去親生父親或親生母親的婚姻制度,從法律上確立兒童不須要親生父親或親生母親的連結,也暗示父、母角色可以互相取代,此制度有違人性和兒童福祉。

 

明光社歡迎與任何取態的人展開對話,深入探討更多關於修改婚姻定義的課題,你在此頁可以了解更多明光社對於民事結合、同性婚姻和婚姻的看法。

 

(包括基本資料、立場、問答)
(包括短片、小冊子)

分析民事結合

24/09/2018

民事結合(Civil Union)在歐美地區流行,為了避免修改婚姻的定義,民事結合到底是不是一個折衷的方案?筆者分析之後,認為支持男女婚制有獨特性的人,是沒有接受民事結合的合理理由,因為:

  1. 民事結合是策略性部署,最終目標為通過同性婚姻;
  2. 反對同性婚姻者沒有贊成民事結合的理由;
  3. 民事結合將婚姻的盟約特質,降格為合約;
  4. 政府以制度規管同性私人關係,於理不合;
  5. 若附帶同志領養或同志人工生殖等法例,則侵害幼童的基本人權。

 

明光社就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的意見書

24/09/2018

明光社就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的意見書  9-2018

政內局局長聶德權先生鈞鑒:

對於近年多項有關性小眾議題的討論,本社認為有幾點值得特別關注,亦希望局長閣下及政府各部門在處理有關問題時能特別注意:

1 檢討法援制度的資助準則及範圍

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成為婚姻

24/07/2018

多年來,同性戀政治團體為同性伴侶本身的權益,提出了許多訴求,包括保障他們在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與財務、後事與遺產等安排的基本需要。同性戀政團提出的方向是擴充男女婚制,改為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

男女婚制的政策目標,本來包含了促進兒童基本人權,這制度與其他緊密的人際關係不相干。我們認為,設立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等方向,只會消減婚制保障兒童人權的政策效用,是下策。我們建議政府整合現有措施,實施緊密關係授權的政策,適當地保障同性伴侶,以至有互信的緊密關係人士。

公開聲明:維護男女婚制獨特性 肯定緊密關係授權

05/07/2018

就陳志全議員將於2018年7月動議研究同性伴侶政策的議員議案,本社對其研究的方向不能認同。本社促請各界維護男女婚制,又建議藉讓緊密關係者互相授權的政策方針,維護緊密人際關係(包括同性情侶)的基本權益。

 

民事結合實非可取的中間方案

【懶人包】關於民事結合,你要知道的10件事……

10/05/2016

1. 民事結合是甚麼?

由政府認可,讓一對同性、或一對異性結合的制度,並得到尤如婚姻關係的權利和責任,但不叫作婚姻。

關於「配偶」的再思

07/04/2016

3月11日高等法院裁定,入境處處長拒絕向一名已在外國註冊民事結合(civil partnership),之後來港工作人士的伴侶(興訟人)發出受養人簽證,並不構成性傾向歧視。按香港入境處的入境政策,受養人必須為保證人(指在香港擁有工作簽證人士)的「配偶」,以及未滿18歲的子女,但興訟人認為「配偶」應包括民事結合伴侶。

當婚姻作為社會公共制度

24/03/2016

平機會於本年1月發表的《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中,刻意隱瞞數據,製造香港性小眾被歧視情況嚴重,必須訂立歧視法去解決的假象。在關注團體多次以書面要求公開公眾電話問卷調查的數據後,平機會終於在3月初公布相關的數字,原來八九成的公眾受訪者都明確表示在僱傭、教育、服務提供及租住等範疇都不會歧視性小眾。而報告中所指性小眾被歧視的情況嚴重的結論,主要是根據性小眾焦點小組受訪者的主觀感受。

 

民事結合在香港的考慮

23/10/2015

歐洲人權法庭於2015年7月21日判決,義大利侵犯了歐洲人權公約(公約)第8條的私人或家庭生活須被受尊重的權利,理由是義大利未有訂立法例,以確認及保障同性伴侶的關係。法庭亦指出,在沒有同性婚姻制度下,民事結合(civil union)或登記伙伴(registered partnership)是確認及保障同性伴侶關係的最合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