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
變性人 跨性別
同志(LGBT)運動中的「T」可指變性人(Transsexual)或跨性別(Transgender),主要關乎心理性別,而非性傾向。跨性別是總稱概念,涵概任何兩性以外的性別身份:酷兒、變裝、性別流動等。
三年前立法會正討論《婚姻修訂條例》時,好些LGBT政客希望遊說政府在無須做手術的前設下,可以向政府申請變性。他們提出「酷刑論」,形容要完成變性手術才能取得身份證是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當時主理變性手術的醫生袁維昌回應,以手術來治療不安及焦慮,對他們來說是解脫,怎能說成酷刑呢?不知道袁醫生曾否有半點擔心,香港既然簽署了國際公約,又有相應的法例在本地實施,若由公帑全數資助的手術算是酷刑,恐怕執行公職的他要受《刑事罪行(酷刑)條例》所檢控。
是自求解脫還是被迫接受酷刑
香港法例的刑責和民生權益是與性別息息相關:例如承繼權、撫養權、性罪行、原居民「丁權」、公務員撫恤金等等,因此,當法律上要將原生(生理)性別作出改變時,需要作整全的考慮,否則,必然引起很多法律訴訟。
政府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在6月推出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下稱《文件》)羅列了近年世界各地有關性別承認的發展,不同的取態影響深遠,所有關心未來香港社會男女兩性如何相處及兒童福祉的市民都必須留意,絕不能掉以輕心。有關《文件》有幾點是大家必須了解及關注的:
患有性別認同障礙/性別焦躁症人士面對其性別身份的掙扎,會感到備受折磨,社會卻未有適切的制度去為他們提供協助與關懷。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希望能探索一套合適香港現行法例的制度,以照顧有關人士的需要。在今次的《諮詢文件》(下稱文件)花了不少篇幅介紹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即設立《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並成立審裁小組,處理並審核性別焦躁症患者更改性別的申請。
現時世界上不少國家及地區都容許性別焦躁症(Gender Dysphoria)患者在符合不同程度的醫學規定下,更改當地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身份/標記。各地醫學規定要求各有不同,但都主要圍繞四方面:醫學診斷、性別重置手術、荷爾蒙治療及實際生活體驗。
醫學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