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變性人

變性人 跨性別

同志(LGBT)運動中的「T」可指變性人(Transsexual)或跨性別(Transgender),主要關乎心理性別,而非性傾向。跨性別是總稱概念,涵概任何兩性以外的性別身份:酷兒、變裝、性別流動等。

變性人婚姻與《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爭論

17/04/2014

一)背景
  變性人W案,終審法院於2013年5月23日裁定,「一名與 W 同一處境、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根據《基本法》第3 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9( 2 )條,她原則上應當被宣告為符合《婚姻訴訟條例》第20 (1 ) ( d)條及《婚姻條例》第4 0條中『女』人的定義,並因此可與一名男性結婚」。若一名人士接受手術後的情況與W一樣,則她在《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的相關條文下應被視為符合「女」人的定義。
 

婚姻條例修訂問與答

16/04/2014
1. 婚姻條例為何要修訂?

答:因為終審法院在W的案件中裁定政府違憲,因為政府不讓完成整個變性手術(或稱性別重置手術,即將原本的性器官切去,並置入另一性別的性器官的手術)的人以身份證上新的性別結婚,判決要求政府在一年內修訂此條例,解決現時的法律問題。
 

平機會差別對待兩個研究的玄機

16/01/2014

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對性別議題隻字不提,只在施政綱領中提出要就變性人案件做修法工作,以及加強性傾向歧視的教育工作,但平機會上周卻刊登廣告,邀請各界就兩個項目提交建議書,分別為:1. 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2. 職場年齡歧視的探索性研究。(見下圖)
 
可我們留意到這廣告有三點令人憂慮的玄機:
 

同運中的跨性別議程

24/10/2013

變性人W訴訟案判決至今已過了五個月,判令暫緩一年後生效。終審法院裁定,婚姻條例中的「女性」定義,應該包括經過變性手術後由男變女的變性人士。變性人W在法律上的女性身份,亦因此符合婚姻條例中「女性」的定義。政府申請延長暫緩已被拒,這表示政府要在餘下的半年內成立相關委員會並修訂有關法例。若然政府在限期內未能訂立措施,將來有其他變性人註冊結婚而再被拒,法院會按這次判決的原則審理。

變性前‧變性後

12/07/2013

生物學告訴我們性別在受精那一刻決定,社會學卻告訴我們性別是由社教化形成。前者指的是生理性別(Sex),後者指的是性別身份(Gender Identity)。

變與不變——Joanne: 選擇進行變性手術

11/07/2013
Joanne (2009年完成變性手術,是由男變女的女同志): 選擇進行變性手術 

各地有關變性人婚姻的資料

11/07/2013
在W案的判詞中,終審庭法官根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的資料,指變性人可以在中國內地、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日本、南韓、印尼、澳洲及新西蘭合法結婚。歐洲議會也根據歐洲人權公約要求47個會員國容許變性人合法結婚。(第18段)
 

接納與盼望不可兼得?變性人結婚案的神學反省

11/07/2013

最近香港的終審法院宣判變性人可以用變性後的性別申請結婚。雖然法庭的判詞強調這個決定並不涉及修改婚姻的定義,卻未有澄清因這次判決(特別是對性別的定義)所帶來的一大串疑問,譬如說:有一對男女已結婚,後來丈夫透過變性手術變成女性,本來的婚約是否會因她現在女性的身份而自動廢除?如果兩人有孩子,孩子還有沒有爸爸?還是法律上應廢去父和母的分別?如果婚約持續有效,她們是否成為同性配偶?不過,法律上的問題,或該留待法律學者去慢慢研究,筆者只是想對判詞中的人觀作出一些提問,從而帶出一些牧養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