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
變性人 跨性別
同志(LGBT)運動中的「T」可指變性人(Transsexual)或跨性別(Transgender),主要關乎心理性別,而非性傾向。跨性別是總稱概念,涵概任何兩性以外的性別身份:酷兒、變裝、性別流動等。
2013年5及7月香港終審庭頒下《W判決》,確立性別重置手術後的人士可以其手術後的性別身份而註冊結婚,香港政府須於12個月修改有關法例;同時,終審庭的附論 (Obita Dicta)認為,政府須就變性人的權益作出全面復檢,盡快可行訂定性別認同法例。
自變性人W婚姻權一案起,本港始熱烈討論性別議題。過往社會對性別的理解是簡單易明的,以生理性別(Sex)為界定的準則來區分男與女。但隨著「性別研究」的發展,學者們將性別的概念推廣至社會性別(Gender),即社會對男性與女性特質的要求;心理性別(Gender Identity,或稱作性別認同、性別身份)就是自我性別的認知,即自覺是男性或女性,而性別身份和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是沒有必然關係的。
政府因應終審法院裁決而提出的婚姻條例修訂兩面不討好,既不受性小眾團體歡迎,也因為沒有同時處理一些相關問題,而被一些重視維繫現行婚姻制度的人士反對,弄至今日的情况,始作俑者其實是終審法院。
性別漸漸成為了一個重要的社會及政治議題,而變性人婚姻條例及性傾向歧視問題近期亦備受關注。不過,相信不少教牧和弟兄姊妹未必十分了解何謂性、性別、性別認同或性別表達。
在現代政治,任何用辭皆大有學問,有時一字之差,在法律和政治上可帶來完全不同的結果。正如台灣的兩性平等教育法,稍為改作性別平等教育法,便可自動將性傾向包括在內。在香港,有關變性人的法例,有團體卻想將之魚目混珠改成跨性別;而同志團體一直爭取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已漸漸改為《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相信早晚亦會擴大至要求訂立《性小眾歧視條例》。
終審法院去年裁決,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W和相類似情況的變性人,可以用新性別結婚。在尊重法治的前提下,無論讀者是贊成或反對性別重置手術,事實上政府都要在一年內安排新措施以配合裁決。
政府現在確立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在得到新性別的身份證後,可在社會上各方面以新性別生活;其性別當然以身份證顯示為準,是男就是男、是女就是女。在多元社會中,應該尊重和包容那些決心經過猶如酷刑的性別重置手術的性別認同障礙患者,付出巨大代價後得到與內心一致的性別身份生活。
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去年的命令,最近建議修改《婚姻條例》,讓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的變性人,可以按其新性別結婚。若未完成變性手術,則不可。有些人反對這建議,認為一旦現時要求較嚴格的條例通過,日後或許會與新的性別承認法(要求較寬鬆)矛盾,所以現時不宜通過。
為回應終審法院宣判變性人W結婚權勝訴一案,政府已提出《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訂明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才能以新的性別身份在香港結婚。由女性重置為男性者須要切除子宮及卵巢,及建造陰莖;由男性重置為女性者則須要切除陰莖及睾丸,及建造陰道。
平機會主席周一嶽、何秀蘭議員和陳志全議員對此表示反對,主張毋須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只以部分手術,甚或單憑心理評估便可以更改身份證上性別,並以新的性別結婚。討論的重心已經不再是變性人的結婚問題,而是變為根據甚麼來界定一個人的性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