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天理人情,法義難平?

鍾漢池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實習生●(港大社會科學學院實習計劃)
19/01/2011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11月份舉辦之「生命及倫理對談」,特別邀請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為大家談論法律與公義的問題。究竟中國及香港現今的法治環境是怎樣?法治的本質又是否能夠達到公平、公正、公義?

戴教授指出有法律不等於有法治(Rule of Law), 亦不等於公義的存在。我們必須看三者的聯繫及法治精神的核心價值。他以16個字作為是次對談的重心,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此四個層次。

首先戴教授提出,要有法治就必先要有法律,亦即是第一個層次,有法可依。而這法律必須具備一定質素,須公開、亦不能有追溯性,意即不能以今天才立的法例來把昨天仍不是犯法的行為定罪,絕對不能秋後算帳。戴教授認為中國和香港大致上能達到這要求。

法治的第二個層次,就是有法必依(Rule by Law),中國相比香港,是與西方於法治的理論及依法的對象所談及的並不相同。中國側重的是執法者的權威,公民的服從性;有法必依的對象是公民,即公民必定要守法,否則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相反,西方國家普遍認為有法必依不應只談及公民要有守法的責任,其關鍵在於行使公權力的人有否依法行事。戴教授指出,經過民革時期慘痛的經歷,鄧小平與他的幹部都意識到「無法無天」對社會帶來的嚴重後果。所以於中國的憲法內,有依法治國的規條和有法必依的概念,但只側重於公民違法的方向,並不健全。

戴教授認為要令政府官員有法必依,關鍵在於以法限權(Rule of Law),亦即是法治的第三個層次。他指出中國限權的方法只局限於自身的內部監察機制,「雙規」便是其中之一。雙規的意思是於規定時間、規定地方向上頭報到及交代。這種內部監察機制並不是來自法律本身,亦不受其約束。事實上,這機制是來自共產黨,欠缺了透明度和獨立性;只靠政府官員的個人品格去實踐有法必依不但欠缺穩定性、可靠性和法律依據,而且監察手法亦限制人身自由、人身權利。所以在西方國家眼中,中國並沒有法治全因欠缺外在而獨立的限權機制。

戴教授並不完全認為中國沒有法治,但中國法治只發展到初步,亦即是只擁有初階的限權機制。要進一步達至高階限權機制,法院及憲法都必須健康發展。中國的法院機制並不健全,法院就像政府的執法工具。而憲法亦不見得有規限性和可溯性,口號式的憲法,使它只淪為中央政府教育公民的工具。反之,香港近30年來除了有獨立司法、法院等正規以法律限權機制,還有人權法、基本法、民主社會、言論自由、獨立媒體、申訴專員、廉政公署等健全而活躍的公民社會活動,來作各種無形的限權措施。所以,香港雖然沒有全面的民主,但由於其他社會機制能夠彌補這方面的不足,亦能達至以法限權。戴教授認為,中國可以嘗試把「信訪」,亦即是古時的巡按(巡按是古時中國社會的一個監察職位,負責到不同地方體察冤情)制度化,以這為試點去成立一個真正以法限權的制度。久而久之,單靠社會日常運作都能以法限權,才是真正的高階限權。

可是,即使達到以上三個的法治層次,亦不等於公義必然存在。事實上,即使有健全的法律,全面的法治與限權基礎,亦可充滿不公義。戴教授以南非種族隔離政策作例子,如黑人於法律上是不容許進入沙灘,這都是帶有歧視和不公的成分。西方有兩種理論,第一種是(Thin Theory),即只達到三個的法治層次;第二種是(Thick Theory), 除了達到三個的法治層次,在技術層面外,還顧及法律的公義性。

公義分為程序公義和公民權利保障。前者涉及法治程序的可靠度和透明度,後者保障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還有一種具爭議性的是經濟權利公義,強調資源分配的公平性。最後戴教授提到「商議性公義」,此公義於中國比香港較能夠充分實踐,如老區重建由諮詢到執行都能令居民參與。教授指出商議性公義可於中國實行,這可能與沒有對共産黨造成威脅有關。

最後,具體而言,法治於公義除必須達到以上提到的三個層次外,亦要取決於法律的內容,才能達到第四個層次:以法達義,這關乎最高權力機關有沒有下放權力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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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得揀……

陳偉洪 | 過去10年,搬家超過10次。一家四口,由市區搬到長洲小島接受三年神學裝備;到德國短宣一年;再回小島牧養兩年;隨後出發,旅居台灣,等候上帝的吩咐。原以為暫居數月,誰不知停留四年,與旅居、流散者同行。之後又再啟航,遠赴英國,一步一步跟隨,繼續客旅人生。
11/07/2024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英國

不少香港人看到「有得揀……」這前半句話,也能立刻配上下半句。曾幾何時,我們真的盼望或相信「有得揀」。而事實上,「選擇」是銀幣的兩面、利劍的兩刃;有人能持之而勇往直前,有人卻懼之而封殺退步;自信者喜歡,無能者害怕。

英國提前大選,其實,有不少人也猜測到現屆首相會提前選舉,卻絕少料到竟提前至7月初。但知情人士,即是現屆政府的要員,在執政民望極低的情況下,在改選之前竟不是同謀選舉對策,而是相繼在宣佈改選前下注博彩。[1] 只顧謀取個人利益、蠅頭小利的官員,大概也能反映現時執政黨的素質及能力。

若你是「老闆」,大概你也能英明地作出正確的選擇。這一批「員工」雖然已在「公司」崗位上執勤了十多年,也許對一切運作或架構,已有一定的掌握、熟練。然而,正正是在一切看似駕輕就熟,就變得不思進取,不求爭取表現,但求有日過日,聽不到民聲怨道,只沉醉於吹捧掌聲。

爭取「表現」成了⻆力者的日常或必要的工作。「老闆」在生活中把一切事情看在眼裡,就能把握手上的選票,選擇最佳的「公僕」。這大抵就是民主可貴的地方。

在倉猝的預選期,候選人均各出其謀爭取或博取「老闆們(選民)」的歡心。每天早上BBC都會追訪候選人,不是某參選人坐在長途的公共客車(coaches)上接受訪問,表現出他是清廉(不坐私家車或火車),並馬不停蹄趕往下一個聚會;就是某參選人及相關人士,在一般的平民咖啡廳內進行早餐例會,避免在辦公室內偌大的會議廳中開會,予人有距離、超然、疏遠之感;又或者是現屆首相在大選前數天,接受電視台訪問,其虛擬背景也是一間普通不過的超級市場。[2]

當然,這等行徑不過是一些吸引人眼目,甚或是故作親民的舉動,來得是有點虛假,這是一般人也能看穿的技倆。但作為被選者,為成功「受聘」,多作一些「門面」工夫來討好「老闆」也不為過。這不僅是民主可貴之處,亦是它「可愛」之處。

盼望我們的城市能有一天變得更「可愛」。

 


[1] 〈英國大選|保守黨下注門 數據總監押注數十次被揭〉,星島頭條,2024年6月24日,網站:https://www.stheadline.com/realtime-world/3356907/

[2]  Chris Mason, Kate Whannel, “I've not given up on winning, says Rishi Sunak,” BBC, July 1, 2024, https://www.bbc.co.uk/news/articles/c6p2l1ln7nno.

贍養費的權與責

韋佩文 | 明光社項目統籌經理及輔導員
27/01/2023

夫婦去到離婚的地步,除了以法律途徑終止雙方的婚姻關係及處理子女的撫養權事宜,有部份離婚夫婦同時需要法庭介入去處理贍養費的安排。雖然由法庭頒出的贍養費令受到法例監管,可是拖欠贍養費的情況仍然存在。參考2016年公佈的統計數字,有40.5%收取贍養費的離婚/分居人士未能全數收取有關款項,而當中有88.1%沒有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去追討,最普遍的原因是「認為前配偶不會支付贍養費」。[1]

明光社

為了幫助追討贍養費的人士尋求出路,由明光社主辦及風雨同路人協辦的「贍養費的權與責」講座,邀請了劉傑姿律師(蘇龍律師事務所顧問律師及認可家事調解員)、羅惠儀姑娘(家庭服務社工及認可家事調解員)及過來人Shirley女士擔任分享嘉賓,她們於2022年12月10日在突破中心與40位參加者分享現時追討贍養費的可行法律途徑及社會服務。

劉傑姿律師介紹以法律途徑處理贍養費的一般程序、法庭的釐訂準則、贍養費令的法律效力及追討欠款的方法。劉律師分享以家事調解處理贍養費安排的好處,因家事調解員受過專業訓練,能幫助離婚夫婦尋求共同的關注,繼而訂出一個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先的方案。

羅惠儀姑娘分享單親婦女遭前夫拖欠贍養費的情況及遇到的困難。雖然贍養費的受款人可以入稟法庭追討,但法律程序複雜,欠款人亦不願配合,令不少受款人卻步。若單親家庭面對經濟困難,羅姑娘建議家長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以解決燃眉之急。

Shirley離婚10年,為了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影響,她的一對子女與前夫同住原有居所,由她與前夫共同撫養。因前夫當時失業,他要求Shirley給予他一筆巨額贍養費,及子女每月的生活費。Shirley與前夫為了贍養費的金額也爭持了一段時間,她最後放下堅持,而贍養費的金額也調低了一點。在爭持的過程中,Shirley一心只為子女著想,不想子女為了父母之間的金錢糾紛而難受。今日Shirley的子女已長大成人,他們對母親一直以來的付出予以肯定。

明光社

明光社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資助的「贍養費的權與責」計劃,透過文章、短片及講座,加深市民了解追討贍養費的困難,及現時可使用的法律途徑及社會服務。上述講座屬於計劃下的活動。


[1] 〈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第61號報告書:新媒體的使用情況、執行贍養令的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政府統計處,2016年11月,網站:https://www.censtatd.gov.hk/en/data/stat_report/product/B1130201/att/B11302612016XXXXB0100.pdf(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月16日)。

拖欠或不支付贍養費沒後果損害受款人權益

06/10/2022

做了單親媽媽近三十年的Grace(化名),過去一直默默忍受前夫Victor(化名)一次又一次擅自削減贍養費的舉措,「除非有錢請律師,否則要自己透過小額錢債去追討,太費神了。」

Grace和Victor拍拖七年結束愛情長跑,婚後兩年誕下兒子。不過,他們的婚姻只能維持短短三年,「主要是大家缺乏溝通,而且價值觀不同,包括對很多事物、對金錢和成功感的看法。而導火線是有第三者介入。」

離婚後,兒子由Grace照顧,Victor則可每星期探望兒子一次。當時雙方白紙黑字列明,經營髮型屋的Victor,需要每個月支付兩母子合共六千元贍養費,但生效不久,他便違反協議,「只是給過一、兩次六千元而已,之後就以無錢為理由,私自把金額降至三千元。」惟感情重創的Grace,已無力再採取任何行動。

「經歷離婚,已經充斥太多情緒了,既失望、沮喪,亦有憤怒、擔心等,所以我不想再跟他糾纏了。而且我當時已經信了主,相信上帝會有供應。」誠如Grace所講,上帝一直眷顧著她,從事醫療工作的她,靠著自己的收入和三千元贍養費,省吃儉用,終於把兒子撫養成人。

雖然根據雙方當年所訂的離婚協議,贍養費其中一部份是支付給Grace的,直至她再婚為止,但執行起來,卻又是另一回事。Grace透露,當兒子大學畢業後,前夫便立即把贍養費下調至一千元,但亦僅維持了一、兩年,最後更索性提出永久停付。「算了吧!既然他可以如此不顧顏面地提出,反正一千元也做不了什麼,他不想給我,就由他吧!」

如今Grace的兒子已踏足社會工作,享盡仔福的她,生活無憂。只是說起贍養費這個話題,她還是滿腦子想法。「我覺得法律上可以多點保障受款人,例如允許從前配偶戶口中直接扣款,並列明不支付贍養費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她甚至倡議,可仿效新加坡政府的《贍養父母法令》,「新加坡法律規定,子女若不供養父母就要坐監。其實香港也可以有類似的做法,夫婦離婚後,若一方違反協議,拖欠或不支付贍養費,都需要坐監!」

 

文章僅代表本機構的立場

法律以外,還有方法處理離婚糾紛嗎?

韋佩文 | 明光社項目統籌經理及輔導員
16/09/2022

離婚令人心傷,如因離婚而對簿公堂令人更心酸。離婚夫婦為了爭取自己的最大利益,往往聘用律師進行法律訴訟,以為「打官司」可以捍衛自己的利益及討回公道,但「打官司」是否唯一渠道去處理離婚糾紛?又是否用錢(律師費)可以解決錢(贍養費)的問題?

明光社
劉傑姿律師為參加者講解以法律途徑爭取贍養費的利與弊。

為了解開「打官司」的迷思,明光社聯同風雨同路人及旺角浸信會於2022年8月28日合辦了一場名為「『打官司』難解家庭事?!」公開講座,邀請了葉美施律師及劉傑姿律師向參加者講解以法律途徑去爭取或追討贍養費的利與弊。兩位律師分別提到在進行法律訴訟時,代表律師只會考慮當事人的需要,為其爭取最大的利益,而不會顧及前配偶的處境,甚至不會衡量子女的實際需要。再者,律師費昂貴,而在進行訴訟過程中也未能預計「上法庭」的次數,以致當事人最後可能需要付上龐大的律師費。葉律師分享了一些個案,指曾有離婚人士經律師處理而得到所要求的贍養費,但他/她卻要用這筆金錢去支付巨額律師費,他/她最後只贏到「一啖氣」,而非實際的金錢。

明光社
葉美施律師提到曾有離婚人士透過律師爭取到要求的贍養費,但卻要支付巨額律師費。

對簿公堂既費時、費錢,又費心力,葉律師及劉律師建議離婚夫婦利用家事調解服務,因調解員能以中立及持平的第三者角色去協助離婚夫婦進行協商,尋求共同的關注,及為子女的利益作出最佳利益的方案。在講座中,有參加者表示過往對家事調解服務的認識不多,但在兩位律師介紹下,讓他們可以多一個選擇,利用一個持平及收費相宜的平台去處理離婚的安排。講座完結後,參加者繼續以小組形式交流在追討贍養費時遇到的困難及可行的解決方法。

除了上述講座外,明光社與風雨同路人還合辦了另外兩場公開講座:由建道神學院輔導系主任劉佩婷博士擔任講員的「不能說的悲傷」公開講座已於6月28日舉行,讓正在考慮「再婚」的父母先理解孩子的處境、聆聽他們的需要和心聲,才作出最後決定;此外,由中國神學研究院輔導系教授區祥江博士主講的「認識再婚家庭的挑戰與過渡」公開講座已於7月10日舉行,讓準備再婚的離婚人士能了解將會遇到的挑戰,以至在再婚前作出更好的規劃,避免重蹈覆轍。

警察社會?軍法管治?

陳永浩博士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
28/06/2022

當警察社會變成了生活日常

何謂警察社會?警察國家(德文:Polizeistaat,又譯為警察社會),本為一個政治學及社會學術語,用於描述一種政府自稱為維護人民的監護者及擁有法定權力,但卻在缺乏法律程序及違反人民意願的前提下,以行政力量和非常手段,強行操控和改變人民大小生活方式的社會形態。

明光社

話說回來,警察(這裡以普通員警police constable作解釋)中的police 一詞,是源於古希臘文,帶有維持秩序,促進社會和平,保障公共安全及保障財產等意義。而constabulary則為英語,代表警察是以紀律部隊,而不是以個人保鑣、江湖俠士、或是無紀律的散兵游勇形式存在。現今社會中,以城市警察部門運作的警隊制度,最早見於英國倫敦警察廳(即大家時常聽到的「蘇格蘭場」,那裡曾是倫敦警察廳的總部所在),而香港因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順理成章地,也成為全亞洲首個設有現代警察制度的地區。香港警察隊更在60年代被冠以「皇家香港警察」稱呼,直至1997年才被改稱為香港警隊。

事實上,不論古今中外,無論藉著甚麼形式,社會上總有維持社會正義、保護社會安全的需要,而警察作為使社會能正常運作,能為社會「除暴安良」,的確是社會安全的守護天使。然而,若果天使原有的良善有一天變歪了,權力使人腐化,由維持社會正義變成了唯我獨尊,天使便會折翼變成那惡者,若果社會又缺乏對之制約、制衡的機制,警察社會就應運而生了。

「警察社會」這一術語首見於1851年,意指當時在德意志地區和奧地利帝國中,為了維持秩序而使用國家警察部隊來對抗人民的情況。在歐洲列強帝國,戰爭與革命動盪中,很多國家都以常駐警力來維持社會秩序,甚或其政權運作。在這種普遍強化警隊的情況下,「警察國家」一詞就是用來形容因專門加強警察力量,最後卻變成過於猛烈,不受制約,並且常以「僵化和鎮壓性」方式對付市民和反對力量的情況。而警察國家亦常與法西斯主義,共產主義等意識並存,並常與諸如法國大革命爆發後,雅各賓俱樂部殘暴對付異己,或在羅馬帝國時期,政府鎮壓反對勢力等歷史事件作比對。[1]

或許有人認為,「犯法就是犯法」,警察只為執行法律,只是照章執行,本身並無不妥。這其實是源於對法治的理解角度不同。一般人以為法治只是「知法守法」,這是典型以法而治(rule by law),是一種較為狹義的解釋,以為一切只依據法律治理事情即可。可惜的是,世界上很多政府表面上是以法而治,實際上卻將法律用作方便管治的工具,政府可以選擇去遵行法律,但若該法律不利它們,或對它們來說並不合宜,便可以置之不理。[2] 真正廣義的法治,在於保護人民不受不義侵犯,尊重個人自由;這除了確立個人行為界限(注意,尊重個人自由的確不等於鼓勵犯法),但更重要是對政府,以及不同的充權機構的限權。這就是以法限權(rule of law),[3] 據香港前首席大法官楊鐵樑爵士所言:「如果法律本身非常嚴苛,依著法律辦事也不算是rule of law。」[4]

在警察國家中,當權者往往自命為無知人民的監護人,因著保護人民,他們就有義務(權)去糾正人民的錯誤,甚至主動指導人民應該如何做,而即使這些作為明顯地違反了人民的意願,也要強力執行以突顯其正確性,以便維持正當的社會秩序的樣子。[5]  這種以人民福祉為由,實為侵犯個人自由的行為,成為了很多警察國家的集權主義和社會控制的要素。而為能順利執行這些「強力政策」,警察國家通常會配合對人民不同的分化手段,以加強管治效果。例如將人民「分而治之」,減少或禁止人民彼此結連,或交換消息的權利(在中國憲法中也有列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6]  更進一步,無限制對異見人士的拘捕,並將之任意長期羈留,扭曲原有政治選舉和人民表達意見的制度、對人民經濟進行不合理的審查,對人民政治生活實行嚴密和鎮壓性的控制,以使其對表達或溝通政治觀點或其他的觀點造成限制,實行灌輸式教育,鼓勵市民相互舉報,破壞人與人彼此之間的信任,警察力量不合理地強化(其中可以警察人數佔公務員人數的比例作出量化計算),以至裝備武器化,軍隊化等,都是警察國家成形的具體指標。

簡而言之,在警察國家的威權時代,民眾往往處於被動地位,對於政府一切政策措施只有奉行遵循,沒有個人的意見,而警察是掌握權力的機關與人員,藉由推行政令,採取由上而下的高傲態度對待民眾,民眾也懾於警察權威,敢怒不敢言,默然承受。[7]

警察社會,軍法管治

事實上,在嚴密的警察社會之下,也和軍法管治不遠了。軍法管治是指國家在處於對外戰爭、內部叛亂等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時期所採取的緊急措施。這時,一般的司法及行政權會部份或全部由軍隊或軍警力量接管。在這些年間,有些國家一早已將對付疫情提升到「打贏人民戰爭」的高度,一切軍管措施,由限制人民出國及出行,日常生活禁閉,皆以抗疫之名實行。

警察社會,軍法管治,雙管齊下。


 

[1] Jason Swindle, “What is a police state?,” Swindle Law Group, P.C., October 2, 2013, https://www.swindlelaw.com/2013/10/what-is-a-police-state/; Deák Ágnes, “In the footsteps of revolutionaries: the federal gendarmerie in the Austrian Empire, 1849-1852,” eLibrary.ru, https://elibrary.ru/item.asp?id=37135278.

[2] 褚簡寧:〈又中又英——rule of law〉,《頭條日報》,2018年7月31日,網站:https://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126/20180731/689128/專欄-又中又英-rule-of-law

[3] Van Norman Law, “RULE OF LAW VS. RULE BY LAW,” VAN NORMAN LAW, April 28, 2017, https://vannormanlaw.com/rule-law-vs-rule-law/.

[4] 楊鐵樑:〈Rule by Law不同Rule of Law〉,「楊鐵樑留言信箱」,網站:https://www.rthk.hk/elearning/yangtl/studyroom_topic4_p4.htm

[5] 〈警察國家〉,「維基百科,2022年3月9日,網站:https://zh.m.wikipedia.org/zh-hk/警察国家

[6]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05年6月14日,網站:http://www.gov.cn/test/2005-06/14/content_6310_4.htm

[7] 謝芬芬:〈從社會正義、社會安全談警察的社會責任〉,《日新》,第4期(2005年1月),頁136–142,網站:https://www.kmh.moj.gov.tw/media/77813/88211371762.pdf

保護兒童 加強各界的意識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0/07/2021

2018年五歲女童被虐殺事件轟動全港,引發社會對保護兒童的關注。明光社於今年6月25日舉辦了「保護兒童 加強各界的意識」的網上講座,邀請了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律師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總主任蘇艷芳姑娘任分享嘉賓,探討相關法例及了解前線社工所面對的挑戰。

強制舉報機制需要配套資源

明光社

張達明律師指現行法例因技術原因,有些虐兒案件只能以刑罰較輕的《侵害人身罪條例》來控告施虐者,如施虐者可能多於一位,當中還有旁觀者,他們可能是與受虐者同住的父母,在沒有足夠證據去證明誰是真正的施虐者及他們是否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即使受虐者死亡,亦只能以《侵害人身罪條例》提控。張律師指他基本上支持引入「沒有保護兒童罪」以堵塞法律漏洞,因為它只針對施虐者及袖手旁觀的家庭成員。惟他認為加重刑罰對虐兒父母的阻嚇性不大,反而家庭教育才可改善虐兒情況。

對於強制舉報機制,要求從事與兒童相關工作人士如發現懷疑虐兒事件就必須舉報,張律師認為在實際執行上有一個很重要的前設,就是需要足夠資源配套去跟進,包括有足夠的專業人士去分辨是否需要介入個案,如沒有足夠資源作跟進,恐怕只會弄巧反拙,亦有可能會出現大家為求自保而大量舉報的情況。此外,張律師認為政府可考慮成立兒童事務專員,設立有關的法定架構,就兒童權益,作統籌的工作。

社工的難處

蘇艷芳姑娘分享到,學校社工透過觀察,如學生身體上有傷痕、情緒低落、與人相處的表現,發現虐兒個案,並指很多時是老師發現學生有異樣然後告訴社工。一旦有個案要跟進,學校社工需要按指引去處理,並與不同部門或人士合作。

蘇姑娘表示與學校合作時會遇到一些困難,如學校擔心家長的負面反應並投訴,或校方有時只希望作簡單處理。她指有時老師致電家長查詢,只要求家長不要再虐打兒童,但忽略了事件的經過,這會令他們錯失了機會去了解事件,有時甚至可能因老師通知了施虐者,令他或會遷怒於兒童;蘇姑娘指聯絡家長的策略是需要多作部署的。另外,當事件涉及同校學生之間的欺凌,校方都會擔心影響校譽。蘇姑娘也分享到與父母協作時的情況,如果子女被其他人虐待,有的父母想低調處理,有的則不然,彼此看法都不同。如父母其中一方是施虐者,社工跟非施虐者討論事件時,有的家長會不想張揚,社工便要花時間去作解釋。

蘇姑娘認為在職培訓對前線社工來說是很重要的,包括經驗分享、分辨個案等,這些都需要很多資源配合。她認為家長及公眾教育是很重要的,例如同學之間見到對方身體上有傷痕,懂得尋求社工及老師的幫忙。

收看足本講座

教會團體必須留心的地雷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9/01/2021

最近有教會團體因為籌款的問題被警方調查,並凍結銀行戶口,引起教內教外人士的關注。其實,面對近年的社會及政治環境的轉變,堂會及機構有不少做事的方式必須改變,否則將來政府根本毋須用政治或宗教的理由,教會群體因為誤墮法網而被檢控的事件恐怕亦只會不斷增加,而不幸的是有時我們明知是地雷也要踩下去。雖然,若果一個政府欠缺包容異見和批評的胸襟,要針對一些不合作的民間團體有許多方法,不過,教會要面對的不單是政府、也是眾,當教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的時候,若果本身光明磊落,不會讓人覺得有任何涉及個人操守上的問題,以及辦事馬虎、以權謀私、貪小便宜、明知故犯也是十分重要的。 

香港大部份堂會和機構都是免稅團體和有限公司,本身都受公司註冊處和稅務局的監管,若果是辦學或社會服務團體則受教育局和社會福利署規管,此外,還有許多不能忽略、大大小小不同的法例,例如《消防條例》、《僱傭條例》等等。由於教會圈子內一些做事的方式未能與時並進,往往容易出事。可以出事的地方多不勝數,嘗試在下面舉幾個例子: 

第一,物業問題。香港寸金尺土,為了善用地方,有些堂會和機構的物業也可能有僭建或未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的問題,例如將露台或天台改建,使用工廠大廈作辦公或聚會的用途,更嚴重的可能是違反消防條例除了保險的問題外,萬一發生意外,人命的傷亡是難以補償的。由於出入的人數太多、影響其他用戶使用公共設施或擔心走火通道問題,因而被投訴和被有關部門發信警告的例子也有不少。

第二,行政問題。由於貪方便或者認為我們做的是天國的事工,不想浪費太多時間在行政事務之上,有些堂會和機構並沒有嚴格遵守或留意《公司條例》和《稅務條例》的規定,因而對在甚麼時候召開週年會員大會和董事會、是否有足夠的通知期、法定人數、會議程序、會議記錄都是馬馬虎虎,隨便填報、甚至與事實不符,認為這些都不過是例行公事,掉以輕心,結果被有關部門檢控和處罰時有所聞。作為堂會或機構負責人可以選擇不親身處理一些行政事務,但堂會和機構本身不能選擇不處理,必須委派有經驗和能力的同工或者執事來處理。 

第三,財務問題。教會團體重視生命,對牧者和屬靈領袖有時因為尊重和信任的緣故,所以不敢事事要求交代。尊重是好的,不過,為了保護受尊重的人,清晰的財務制度是必須的,而作為領導的,更應自願被監,主動交,既可以作好的榜樣,也可以讓其他人有規有矩,畢竟,最容易絆倒人的不外金錢、名譽、權力和情慾,作為領袖在這四方面應特別謹慎。不是別人信不過你,是你不要太過相信自己,不要將自己放在試探之中。一般來說,堂會的奉獻主要來自會友,最好避免私下將現金交予同工、或者轉入同工的個人戶口,另一方面,應該像公務員一樣,當同工收到任何大額的個人奉獻或禮物的時候,必須有一個申報和批准的機制,以避免有同工出現私下收受利益的問題。任何涉及同工薪酬和利益的決定,同工都應該避嫌,不參與有關討論。

至於機構的籌款,很多時涉及公眾,必須更加小心,近年興起的眾籌固然是一個新的途徑,也可以接觸一些非原來的支持者,不過,若涉及一些來歷不明的大額捐款,便容易墮入被指洗黑錢的陷阱,機構最好訂明捐款達某個數額例如50,000元以上必須知道捐款人或公司的名字而收到捐款後亦應與捐款者聯絡萬一有任何爭議時亦有可追查的依據。另一方面,若籌款太成功,突然間多了大筆金錢的時候,在監管及運用方面需有更高的透明度,而機構負責人應避免任何個人利益衝突。例如在招聘、外判、發放津貼時不能讓人有明益自己人、私相授受的懷疑,應由一個有公信力及獨立性的董事會來處理。若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可以請教有經驗的人,在法律面前,不知者仍然有罪。

無論是堂會或機構的負責人,不單要對天國的事工負責,也要在世人面前有好的見證,教會作為社會的守望者,自己必須先避免觸犯法例,除非有關法例侵害了我們的宗教自由和基本人權。

隨著時代轉變的教會

疫情和社會事件,都令人思考教會需要改變這課題,回顧過去,香港的教會一直都隨著時代轉變,50至60年代中期,當時香港面對著人口急增及大量難民自內地來港問題,基督教團體便在當時參與緊急福利救濟工作,提供物質援助。到了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香港的經濟持續發展及難民問題亦變得穩定,海外團體的捐款隨之減少,而基督教志願團體便與香港政府建立了「夥伴」關係,由政府提供經濟方面補助,基督教團體提供服務,承擔社會福利及辦學等工作。而到了80至90年代,基督教志願團體的服務走向專業化,同時亦反省到服務是否走向「世俗化」,令服務缺少了信仰特性。此外,亦有一些基督教團體開始積極回應香港的社會事務、公共政策。基督教在當時亦致力傳福音及植堂工作。[1]


 

[1] 邢福增:〈香港基督教的政治及社會角色:歷史的回顧〉,載趙崇明等編:《當教會遇上政治:政治實踐的神學反思》(香港:香港神學院、基道出版社,2005),頁33–67。

再思政教分離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9/06/2020

教會與政治的關係好像鐘擺,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取態,若即若離,但往往過猶不及,很難合乎中道,作為教牧和信徒領袖很多時對政治和社會的情況亦未必十分熟悉和了解,加上大家的分析和判斷不同,於是不少回應亦容易變得比較主觀、情緒化及十分表面。除了89年的六四事件之外,能觸動全港教牧和信徒,大家同心一致地積極上街和登報表態的事,便再沒有出現過。

自從上世紀70年代的洛桑會議之後,傳福音與社會關懷應兩條腿走路已漸漸得到福音派教會的認同。不過,不少人心目中的社會關懷,其實仍只限於在醫療、教育和社會福利等服務性的範疇,特別是參與一些扶貧救急、關心弱勢社群的事工,但卻很少去觸及醫療、教育和社會福利的政策,情況有點像在戰亂地區從事醫療及人道關懷的機構,要盡量避免就政治問題表態,以獲取政府及當地不同派別、甚至敵對的種族或軍人信任,爭取繼續參與醫療及救援工作的空間。較為例外的是教會一向比較關注家庭倫理及道德的議題,因此,就著反對色情物品、反對賭博及反對同性戀運動等議題,很多教牧和信徒都比較樂意參與和表態,甚至對政府說不。

雖然有些教會和領袖一直堅持要守住所謂政教分離的原則,但凡涉及政治(特別是政府的政策和選舉等事務)皆避之則吉。不過,如何為政治劃界則沒有甚麼客觀的標準,而對一些人來說,凡是會引起弟兄姊妹之間有爭議,或與中央和特區政府、以及某些政治團體有關,甚至會與政府有不同意見的事,最好都不講為妙,避免衝突、避免捲入政治和社會爭議的漩渦是一個重要的考慮,並強調教牧應以宣讀《聖經》、勸勉、教導為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工作。不過,一些堅持政教分離的教牧卻不介意與政府高官和議員等政治人物交往,甚至喜歡標榜與他們的關係,以及邀請一些基督徒的議員高官出席聚會和分享,似乎政教分離只是議題上的分離而不是關係上的分離。

由2014年的雨傘運動到去年開始的反修例運動,對教牧和信徒有關政教分離的看法帶來強大的衝擊,而當中所謂黃藍之間(反對政府和支持政府)的矛盾更日趨嚴重。不過,這次的矛盾其實已不能簡化為政教分離的爭拗,更重要的是政治立場的分歧是體制內改革還是體制外抗爭的路線分別。一直以來,一些強調所謂政教分離的教會及機構,其實與國內和香港政府的官員和議員都有不少接觸和對國內的需要作出慈善捐獻,以贏取官方的信任及方便在國內進行不同的事工,服侍有需要的群體;而另一派則堅持教會應擔任守望者的角色,與政府保持距離,以便可以更放膽地批評及督責。

從另一角度看,不同教牧和弟兄姊妹的政治立場有點像晚清時期的維新派和革命派,涉及大家對當時的社會政治情況的評估,是與當權者在合作中謀求改革,還是為了追求理想中的制度而不惜流血抗爭。在政治上是保守還是激進,往往是對現況不同評估後的策略差異,難分對錯,而是個人的選擇和取向。但不幸的是有時一些教牧和弟兄姊妹,很快便將一些不同的策略上綱上線為真理問題,並且很快/很容易將對方定性為假先知、向巴力屈膝、被人統戰或有外國勢力支持等等,更要逼人表態。當然,我們明白有人會滲透教會(特別在人多的大教會),但對於和自己有不同政見的教牧和領袖,不應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暗示對方背後受其他人收買或操控。

政治並非教會的首要使命,而教牧和信徒對政治形勢的分析和應用何種策略亦不是專家,就筆者所接觸的基督徒官員、議員及從政人士,無論建制派或泛民主派之中,也有一些對香港很有愛、很有心的人,彼此政見雖然不同,但不見得就是只追求個人利益的「政棍」。無論採取任何政治立場,最重要的是明白作為基督徒的行事為人是跟隨我們的信仰,而不是任何的政治黨派或立場,不要因為政見不同而隨便定別人的罪、以及和不同政見的弟兄姊妹割席,信仰原則應與我的政治立場適當地分離,當我們的政治立場凌駕了我們的信仰、教義和肢體關係,也是我們應提高警覺,深切反省的時候。

洛桑會議

第一屆洛桑會議於1974年7月在瑞士洛桑市舉行,有來自150個國家,超過2,300多位不同宗派的人士,包括神學家、宣教學者、宣教士及平信徒領袖等參加,而會議的主題是「讓全地聽到祂的聲音」(Let The Earth Hear His Voice)。會議讓與會者看見普世宣教的重要。

其實法官唔易做?

2019生命倫理對談:吾.工.道

08/05/2019
明光社

所謂「生不入官門」,平常市民如你我他,一般甚少有機會接觸法庭和法官,我們對這個行業的印象,很多時都是來自電視劇對它的描述。「2019生命倫理對談:吾.工.道」請來退休法官黃偉權,在3月19日晚上向參加者介紹法官的工作,讓大家認識到法官雖擁有權力,但其權力同時亦受到限制。

受成文法限制

黃偉權退休法官(後稱黃官),曾任死因裁判官、勞資審裁處審裁官、裁判法院法官等。他說法官的誓詞內容指出,法官需持守不偏不倚、無私無懼無畏的原則,審案判案都要盡力持守公正的原則。他解釋不偏不倚是要讓人看得見的,他引用了名句「秉行公義是有目共睹(justice seen to be done)」來解釋,這是十分重要的。他又指出,法官的判決要根據法例(即成文法),但由於法例無法寫得鉅細無遺,例如何謂盜竊?成文法的其中一個犯罪元素包括永久地剝奪他人的財產。但何謂「永久」?法例沒有列明,這就得倚靠法官根據普通法來詮釋。黃官舉例,如果有人拾到一隻勞力士手錶,他到底是否「永久」剝奪了別人的財產,法官就得按證據來決定。如果他放在口袋裡,然後拿去警局,這當然不是永久;但如果他戴著手錶三年,這便可以理解為「永久」。但他假設,如果成文法列明擁有別人的財物超過五分鐘便屬於「永久」,法官則只能按此原則來判案,只要超出五分鐘,便代表他「永久」剝奪了他人的財產。

黃官指,法官受限於成文法,而立法機關是立法會,一旦成文法「寫死」了一些字的定義,就像上文提及若超過五分鐘便代表「永久」,身為法官只有依從。而修改法例絕非法官的工作。他認為大家須珍惜手上的一票,因為投票選甚麼人進入立法會,其立場如何,是會影響法例的制定。社會不斷變遷,法院的裁決也需要與時並進,黃官指出因此終審法院也有可能推翻自己曾作出的判決,他認為這正是香港司法制度的可貴之處。

下級法院與上級法院

除了受成文法規限,下級法院的判決也受上級法院的判決限制,如裁判法院須依從高等法院上訴的判決來判案。但同級法院的判決則不會限制彼此的判決。黃官舉例,如曾經有案件就露營車是否屬於旅館而起爭議,法庭因而要作出裁決。裁判官A裁定露營車不是旅館,但幾年後同類案件又出現,裁判官B可以裁定露營車是旅館。他表示,後來高等法院上訴裁定露營車屬於旅館,裁判法院再審同類案件時,就必須將露營車視為旅館(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名樂會有限公司及名樂漁莊有限公司,案件編號:HCMA 4/2017)。

身為基督徒法官,黃官坦言自己是受法律所限制,因此他絕不能以信仰作為判案的理據,不依從法律,不跟隨案例作為判案的標準。但他擔任法官這許多年,卻從未遇過與信仰有衝突的案件,他笑言因為自己的「級數未到那麼高級」。不過,無論如何,他強調信仰不能成為他判案的標準。

是次的對談以「其實法官唔易做?」為題,黃官道出身為法官的確受很多事情限制。例如在任法官一般不會接受傳媒訪問,因為他們的責任是判案,如表明立場,就容易令人覺得判決有偏頗。他笑謂即使有傳媒問法官,是否贊成加法官的薪金,他們也不應回答,避免任何利益衝突。他又指,現在社會充斥著不少政治上的爭拗,作為法官絕不會寫文章指出誰對誰錯,因為說了出來,未來就會令人懷疑法官審案能否持平。他又分享,曾試過審理一宗案件時,期間發現有位證人竟然是自己的鄰居,因此他便不能再審下去。他解釋如果法官認識證人,便會對證人有先入為主的看法,因此很難公正地考慮證人的誠實程度,而該案件須由其他法官重審。

謹言慎行

此外,法官平日必須謹言慎行,黃官舉例說,即使過馬路前,看不見路上有車,但也不能衝紅燈過馬路,因為這會影響法官的形象,令人看見法官不遵守法律。他表示法官的生活充滿著這類限制,平日愛打網球的他,買網球時也會考慮到體育用品店附近有甚麼商舖,如果附近有色情場所,就盡可能不會去那些地方,避免旁人有別的聯想。

黃官指出,法官判案時要寫判詞,解釋自己的判決理據,例如自己為何相信某人的證供等等。他表示判詞也顯示了香港司法制度的可貴之處,因為法官不只要交代自己的判決,同時也要交代為何自己有此判決。不過他直言寫判詞是「好辛苦」的,因為有些判詞長達200多頁,像一本書那麼厚,法官既要記錄又要分析,用字亦要簡單、直接,要避免用一些空泛的成語。現時香港的案件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審理,如用中文審案法官會用中文寫判詞,如用英文審案則會用英文寫判詞。也許大家會認為用中文寫判詞會容易一點,因為我們都是中國人,寫的是自己的語言。但黃官卻指出,中文的成語比較縹緲,看的人未必能掌握寫的人的意思,而且一句成語設若有兩個意思,就會導致在詮釋上有差異。他舉例說,若指某人的處境四面楚歌,「四面楚歌」的意思很籠統,沒有講清楚當時的處境,因此法官不應在判詞上用這些詞語,避免令人誤會。他表示寫判詞時得小心校對,若有錯字、意思不清晰,便有機會在上訴時給上訴法官公開地指責,而且當中的意思一旦不清晰,也會影響判決是否穩妥。

當晚的聚會充滿著笑聲,黃官的幽默令參加者可以輕鬆地認識法官的工作。他的分享更令我們看到法官一槌定音的背後,仍有成文法、上級法院、司法制度來約束。官字雖然是兩個口,但作為法官,要對案件作出裁決,並小心寫下判詞清晰地交代判決,法庭內外,都要行事謹慎,別讓行為對工作帶來負面影響,這都令參加者了解法官工作的艱辛,並明白到其實法官真的唔易做。

選舉其實並不神聖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9/11/2018

  過去幾年因為爭取行政長官普選的問題,香港社會陷入了很大的撕裂,在雨傘運動好像無功而還,再出現人大就宣誓釋法和政府DQ了幾位議員,對民主運動帶來了沉重的打擊,也令不少人加深了無力感。筆者支持建立一個公平公正,透過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向市民問責的制度,不過,筆者並不贊成將是否有普選,視為香港有沒有希望的指標,因為,即使有普選,並不代表一定可以選出一些優秀及無私的行政長官和議員,而沒有普選,並不代表我們便只能任由統治者魚肉。

  沒有任何制度是完美的,因為有人的地方便有問題,以公平民主方式選舉產生的管治者,當然應該比世襲的昏君或以武力奪權的獨裁者來得好,不過,當社會出現危機、經濟情況欠佳的時候,選舉亦容易成為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群眾的不滿情緒,推動極端政策的機會。希特拉經選舉產生固然不在話下,而以向全世界推銷民主為己任的美國,亦會選出特朗普之流的人物,大家便應明白,民主制度固然重要,但人民的素質同樣重要,社會不會因為有了民主制度就會成為烏托邦,有積極培養人民的素質,社會的發展才有希望。

  經歷過香港多年來的選舉,以及觀看其他國家不同的選舉,大家應可以發現,所謂選舉其實並不神聖,很多時只不過是人力、財力、策略和宣傳的比併而已,加上香港在比例代表制之下,只要對準幾個百分點的選民,贏取他們支持,基本上毋須理會其餘九成多的選民。於是,究竟議員是反映大眾還是小眾的意見?有時的確耐人尋味。

  走筆至此,未知大家會否對選舉和投票有點意興闌珊?其實,大家最需要改變的也許不是對選舉的參與,而是對選舉的期望。筆者多年來都留意選舉的情況,也積極投票,其中一個重要的信念就是:投票不是要選出最好的議員,而是要阻止最差的當選。因為,既然有選舉,就必定有人會當選,投票除了是對一些理念相近的候選人表達支持,也是要對看不順眼的候選人說不。

  作為基督徒,我們明白人性的軟弱和限制,不會亦不應將對未來的期盼,過份投放於選舉帶來的改變。《聖經》沒有為最理想的政治制度提供任何模式(可能根本就沒有),《聖經》能為我們提供的只是一些管治者應有的態度(例如應賞善罰惡,使作惡的懼怕;以及既不偏護貧窮人,也不看重有權勢的人,總要公平待鄰舍等),至於這些原則如何在政治現實中體現,不能單靠制度,也要靠當事人的態度。

  有人說選舉令人謙卑,因為無論候選人是何出身,在拉票時總要放下身段,聆聽群眾的意見,或是假意、或是真心地作出種種的承諾。當然,「失憶」也是不少人當選後的常有表現。不過,一些意見和想法,曾經提出總比完全沒有機會提出過好,而且有白紙黑字、聲音影像為證,當事人就算無心兌現承諾,也總要做點功夫安撫選民,以免下次選舉時被人算賬。因此,有選舉總比沒有選舉好,而要求候選人問責的人數愈多,他就愈要花多些心機做一場好戲。

  在目前香港政治陣營只籠統地分為建制和泛民時,若在全港性選舉,大家仍然有機會在自己支持的陣營內,選擇在不同光譜下的團體或個人,原則上可以盡量選擇與個人理念較接近的候選人。但在個別區域的補選,形成了單議席單票制的情況下,而自己較為支持的候選人卻沒有參選,有時的確令人十分煩惱,有投也不是,不投也不是的矛盾。其實這也是時候去反思,投票究竟所為何事?

  投票最重要不是選擇最好的人,而是要阻止最差或與自己理念不符的人當選。而個人的理念往往不只一個,在候選人眾多的政綱裡面,我們要排好優先次序,按個人的判斷,究竟香港當前最嚴峻或需優先解決的是甚麼問題?是政制、房屋、教育、創新科技、婚姻家庭、還是倫理道德問題?投票從來涉及一籃子的考慮,不要輕易被一些簡化了的議題所蒙蔽,選民是要努力做功課去審視各候選人的。投票不單是期望社會變好,也要阻止社會變壞。

性別承認的幾個主要爭議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30/01/2018

政府在2017年6月發表了有關性別承認的諮詢文件,徵詢各界對法律上性別承認等多個議題的意見,諮詢期於同年的12月31日正式結束。社會各界對此意見不一,爭議相當激烈。本文將整理各界提出的觀點與論據,讓讀者可更全面地掌握是次爭議。[1]

核心問題一:變性手術的倫理問題

明光社

由於變性手術涉及切除健康的性器官,故有其倫理爭議。有部份人認為,變性手術並不道德,他們提出如有人希望自己是失明人士,並因自己視力正常而飽受精神困擾,遇此情況合理的做法是讓有關人士接受適切的治療,而不是挖走他們的雙眼。對待性別焦躁症患者的情況亦然,有人認為要求他/她們切除健康的性器官是違反道德的,因此主張禁止變性手術,或至少停止政府對變性手術的資助。

另外,亦有一些人認為醫學上的證據顯示變性手術在極端情況下可紓緩性別焦躁症,故按較少的惡(lesser evil)原則,應讓有關人士接受變性手術;換言之,這些人視變性手術為最後手段(last resort)。

有些人抱有第三種想法,視變性手術與整形手術類似,人可以此作為追尋「自我」的手段,但有趣的是,他們同時會高喊「變性手術是酷刑」,原因是他們認為性別由心理認同決定,如政府只讓做了變性手術的人有新的性別身份,則是強迫接受手術者絕育。

核心問題二:應否有一凌駕性的法律承認某人的心理性別?

立不立法是一回事,法例的內容是甚麼、參考甚麼地區的法例是另一回事。在本次諮詢中,其中一項最大的爭議是應以立法還是以行政措施去處理跨性別人士的問題。

以立法處,意味著除特別豁免外,所有公營和私營部門都要有層面上承認某人的性別。例如,紀律部隊應以女性的入職條件(如體能測試)考核男跨女跨性別者;保險公司應視女跨男人士為男性,以男性的標準考慮其投保金額和年期。此外,相關的條例也可能包含諮詢文件未提及的反歧視法。以行政措施來處理,意味著讓各部門自行制指引,決定應如何看待跨性別人士的性別,情況有如現時入境處替已完成完整變性手術的人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幫助他/她們融入社會。

支持立法的人認為立法可以全面地保障跨性別人士和確立他/她們的身份,論據主要是認為這是人權和國際趨勢,而且,立法承認他們的身份,可以令跨性別人士更健康地生活。支持行政措施的人認為現行更改身份證性別的做法已能滿足跨性別人士大部份的生活需要,亦可讓社會各界在承認性別身份一事上有更大彈性。他們一方面憂慮立法將不可避免地賦權予政府更改歷史文件,如出世紙,從而開了極壞的先例;另一方面他們亦認為法律有凌駕性,立法以後是變相強迫別人接受一種有爭議的意識形態,違反言論和思想自由。

核心問題三:「承認」應以完整手術為前設嗎?

所謂「承認」是有程度之分:現時入境處替完成了全套變性手術的人士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是承認的一種,上文則提及部份人主張以立法達到更徹底的「承認」。另一個要考慮的問題是:「承認」甚麼人。

解放派認為,性別自決是人權,任何對「承認」的限制都是違反人權;而他們認為政府亦應以公權力讓個人的「性別選擇」獲公眾承認,故主張自我聲明,如平機會。換言之,讓任何想被承認的人都可獲承認。

另一些解放派則主張,性別應以心理認同界定,故承認的關鍵在於確認一個人的心理認同,因而主張設立審裁小組,以醫學證明或其他證明為依據,判該人應否獲承認,至於該人有沒有接受變性手術,並非審裁小組判定依據

有別於上述兩種看法,有部份人認為性別是生理事實,根本不能改變,但他們以較少的惡(lesser evil)為原則,接受變性手術的存在,讓希望接受手術者在一定程度上改變身體性徵和外觀。他們認為可以在不製造更多混亂的情況下,在某些領域上承認已接受全套變性手術者的新性別,為他/她們提供生活上的便利;但若要全面承認已接受手術者的新性別,持有關看法的人士則認為缺乏合理基礎。

另外,亦有些人認為變性手術根本是錯誤的「醫療」手段,性別是不能改變的生理事實,故反對以任何形式承認新的性別。

核心問題四:歧視法和其他法例

明光社

本次諮詢文件明言歧視法不在諮詢範圍,但有團體,如平機會,依然向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建議訂立性別身份歧視條例。

另外,部份支持立法的團體認為變性是當事人的私隱,故建議禁止披露別人曾轉變性別,甚至建議將相關行為列為刑事罪行。

 

明光社的工作

明光社在上述爭議中,傾向建較少的惡(lesser evil)為原則看待變性手術,同時,秉對言和思想自由的尊重,建議以行政措施處理問題。最後,明光社亦認同性別是生理事實,在深入分析後得出惟有作為生理事實的性別才有公共意義這結論,故主張部份承認已完成完整變性手術者的性別身份。本社曾在2017年9月,聯同香港性文化學會作出聯合回應。[2] 在這段期間,明光社亦作了以下跟進研究:

因應諮詢期間有團體提出設立第三性別的建議,以及討論德國最高法院在2017年11月的裁決,有關裁決裁定該國政府必須在正式的記錄中除了提供男女兩種性別以外,還要提供第三性別的選項,本社初步研究了雙性人的生理成因,及討論在政策和公共制度方面相關議題,歡迎參閱《初探雙性狀態DSD/intersex》一書。[3]

因應同運團體指以變性手術作為更改性別的前設是違反「人權」,本社著力探討了相關說法的理據從何而來,並指出當中涉及了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歡迎參閱文章〈性別自主是人權?變性手術酷刑論的系譜學研究〉。[4]

另外,部份女權主義者認為跨性別主義已形成一股不小的氣候,大家可參閱〈身份政治操作:以基進女權為例〉一文,[5] 初步認識有關的思想和論述。

 

(本文原載於第118期〔2018年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明光社因應《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本身的不足,著力探討了兩性制度在社會的功能,歡迎參閱第116期的《燭光網絡》,2017年9月,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flipbook/candle/116(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1日)。

[2] 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對「性別承認」諮詢聯合回應(撮要版)〉,明光社網站,2017年9月7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對性別承認諮詢聯合回應撮要版(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1日)。

[3] 招雋寧等著:《初探雙性狀態DSD/intersex》(香港:明光社,2020),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flipbook/misc/book15(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1日)。

[4] 李卓乘:〈性別自主是人權?變性手術酷刑論的系譜學研究〉,明光社網站,2017年12月22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別自主是人權變性手術酷刑論的系譜學研究(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1日)。

[5] 招雋寧:〈身份政治操作:以基進女權為例〉,明光社網站,2018年10月23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身份政治操作以基進女權為例(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1日)。

務實處理性別承認機制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4/09/2017

患有性別認同障礙/性別焦躁症人士面對其性別身份的掙扎,會感到備受折磨,社會卻未有適切的制度去為他們提供協助與關懷。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希望能探索一套合適香港現行法例的制度,以照顧有關人士的需要。在今次的《諮詢文件》(下稱文件)花了不少篇幅介紹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即設立《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並成立審裁小組,處理並審核性別焦躁症患者更改性別的申請。

不過,文件同時指出《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成立後,仍然有不少問題未能解決,法令的修改更隱隱然容易被一眾鼓吹所謂性別平權的社會運動人士利用,成為他們政治運動的工具和表演舞台,究竟怎樣的方法才能確保性別焦躁症患者得到合理的照顧而同時不被政治團體利用呢?

我們不難看到,所謂的性別承認制度,主要有兩條路徑:立法或行政指令。本文會先分析兩條路徑的發展,再檢視香港的情況,並評估哪一個方式,或者有沒有其他方式,更適合香港。

方式一:立法

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自2005年4月開始實施,為承認變性人士「後天取得的性別」而進行的制度。整個制度由審裁小組主導,當中包括法律界及醫學界人士,他們會先審視所有要求轉變性別的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若決定發出承認證書,當中審裁小組要信納申請人:[1]

  • 患有或一直患有性別不安(即性別焦躁)
  • 在申請前兩年一直以「後天取得的性別」生活
  • 有意繼續以「後天取得的性別」生活,直到離世

得到「後天取得的性別」的「承認」後,這些人士可以在各方面以新性別示人。不過,有關的條例實施後,仍然有很多問題沒有和未能解決,當中包括:

1. 變性人士在各類「日常」證件上的性別和性別更改過程中,遇上許多困難,當中更包括一些政府文件,例如駕駛執照、護照、醫療記錄等,某些機構會因著各種原因不開方便之門,有解釋稱這些都是因為相關機構沒有可依循的適當指示以處理有關申請。

2. 某部份跨性別人士和跨性別運動的社運團體認為社會不應將他們定性為性別焦躁的病人,反之應該將整件事去病化,所以爭取要在審裁小組中刪除醫生作為成員的規定。

3. 某部份跨性別人士認為自己非男非女,但此法例強迫將某種性別身份(即男或女)加在他們身上,令他們感到非常不當,遂批評這種二元、過分簡化的性別模式對他們產生不公平現象。

4. 部份人認為將變性年齡劃界在18歲,是太遲了,如早一點可以做相關手術,會令他們在成長中受到的傷害更少,遂要求將有關法令中的18歲下降到16甚至更低的年齡。

根據文件的資料,有關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曾修改過,但仍然不能滿足這些社運份子的要求。2016年1月,英國議會轄下的婦女和平等委員會(Women and Equalities Committee)就開會,建議將整個審查制度改為「自我聲明模式(self-declaration model),並將性別承認申請開放予16至17歲的青少年,只要他們獲得適當支持便可以作出自我聲明以改變法定性別,又建議在「男」、「女」以外增加一個名為「X」的性別記錄在護照上,方便他們作出選擇。

方式二:行政指令

如要根據英國的方法成立法例,並要設立和維持一個性別承認審裁小組,要有法律和醫學等專家,將非常昂貴。其實香港現時的情況只需理順行政安排,也可以達至類似立法的效果,加上香港人的性別都是以身份證所標註的為基本,只要有合理的規則處理更改身份證性別的程序,政府部門、公私營機構自然可繼續按身份證的性別而辦事。

至於部份特殊的情況,例如丁權、性別指明罪行、財產及繼承事宜,可以按不同的情況用不同方式的處理,此舉更能針對性地為不同的跨性別人士提供合適的幫助,同時又可以平衡不同社會持分者的利益。

當然,用行政指令的缺點和用法例的缺點,同樣是顯而易見的:

1. 在處理行政指令時,因為指令是行政部門所定立,可以因為受到社會壓力而自行更改,基本上市民和立法會只能監察,沒有批准的權。

2. 行政指令未必有統一性。按英國的經驗,即使定立《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最後各政府部門和機構也會因各種原因產生不同誤會,對「後天取得性別」的人產生不同的留難。行政指令如果實行得不好,也容易產生混亂的情況。

3. 行政指令較法律鬆散,容易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就像早前W案的例子,最後可能還是回到起點,即立法才能從根本處理問題。

多軌進路

根據文件提供的資料,行政指令似乎過於簡單,未必能滿足所有法律程序和保障;但立法如果有審裁小組,又會被指過時,將備受跨性別社會運動的人士批評;但如果立法而又不設審裁小組,甚至可以用自我聲明模式去申請更改性別,又定必引起社會大眾擔憂整個制度容易被誤用、甚至濫用,產生「人人可變性」的狀況。

文件遂提出雙軌制的方案,簡單來說就是在不同情況下,給予跨性別人士不同程度的性別承認。當中如果能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便取得換身份證的資格;但如果只完成部份性別重置手術,可能就只給予部份的承認,例如發出性別改變的證明,但不在身份證上予以確認等。過程同時希望跨性別人士得到不同的協助後,重新確立自己的性別,如此就不用再更改性別了。

至於審裁小組的設立與否,其實可以完全獨立於使用行政指令和立法的討論中。因為無論是否成立審裁小組,跨性別或變性等不同的情況同樣應該由醫生、精神科醫生、輔導員等不同界別的人去為他們提供適切的照顧、關懷和治療。在討論過程中的重點應該是如何協助他們過健康的生活,而非單單如何達至他們想要變性這目的。

應務實處理性別承認機制

社會現時對變性人的幫助和支援的確不足,但如果要用立法的方法處理,相信社會需要非常長的時間討論,加上立法會的審議,似乎未必可以在短時間內處理問題,並且容易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爭議;如果單使用行政指令,又未必能解決全部問題。

社會各界應先討論協助變性人融入社會生活的具體措施,如果部份措施可以用行政方式處理,可以先用行政方法解決,例如申請暫時更改性別的身份證或證明文件,解決實際生活的需要,減少他們在變性過程中容易引起的誤會和衝突;如當中有個別法例需要簡單修改,就以修法的方法處理,以減少繁複的討論。

若要訂立繁複的性別承認法,除了社會上難以達成共識外,亦容易與其他法例有互相抵觸的情況,最後甚至會成為性別政治的戰場,如此既不能照顧真正有需要的跨性別和變性人士的需要,更會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社會爭論和矛盾,從務實角度來看,現階段可免則免。

 


[1]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香港: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2017),頁40。

 

性別身份與出生證書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4/09/2017

香港法例的刑責和民生權益是與性別息息相關:例如承繼權、撫養權、性罪行、原居民「丁權」、公務員撫恤金等等,因此,當法律上要將原生(生理)性別作出改變時,需要作整全的考慮,否則,必然引起很多法律訴訟。

修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

我們身處在以兩性為區隔的社會,一方面要照顧社會上少數患性別焦躁症人士的需要,如去異性洗手間時不會被拘捕,但當一些性別焦躁症人士希望社會尊重他們自我認同的性別身份的同時,必須明白這樣亦會影響社會上大多數人的生活及權利,為了平衡彼此的權利及需要,不會出現尷尬、混亂、甚至人身安全受威脅的情況,法律必須對性別有清晰的劃界,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現時要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必須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手術包括下列項目:[1]

女變男

男變女

切除雙乳及子宮切除術

(即切除子宮和兩個卵巢)

切除雙側睪丸及陰莖

陰莖成形術(即構建一根陰莖狀的組織)或

陰核釋出術(即延長陰蒂)

陰道成形術

(即建造陰道空間)

 

當一個人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更改後,該人便可以以新的性別身份生活及申請更改護照上的性別,方便他日常生活及出入境,我們認為這樣已經能滿足該人的日常生活需要,至於更改出生證書已超出他們的需要,而是他們的「想要」。法律並沒有義務或責任滿足一個人的慾望。就性別而言,社會上的討論主要分男性(Male),女性(Female),變性人士(Transsexual)和跨性別人士(Transgender),基於終審法院的判決,要在法律上承認已完成完整變性手術的人士可以更換身份證,以手術後的性別作為他/她的性別身份,相信社會人士的接受程度會較高;相反,面對那些完全沒有做任何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要求改變性別身份,社會人士能接受的程度必然降低。

更改出生證書

現時只有存在文書上的錯誤、事實錯誤或實質錯誤才可以更改出生證書上的資料,一個人的出生證書是該人原生性別的歷史證據,代表該人一個準確無誤的性別記項,現時,新生嬰兒出生呈報表上填報的性別是以嬰兒的生理條件作為判斷標準,主要是看嬰兒的生殖器官(男性的陰莖或女性的陰道),也會在較不明顯的個案中以嬰兒的生殖腺(男性的睪丸和女性的卵巢)和染色體(男性為XY而女性為XX)為依據。假如該人出生時這些資料是正確無誤的話,法律不應該容許一個人可以更改歷史事實。在W案中W曾申請修改出生證書上的性別,但被駁回,而W沒有挑戰有關決定。我們明白很多時變性人不想讓人知道他們的變性歷史,但即使有性別承認法的英國(英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在為法律意見、宗教或醫療三種情況下披露變性歷史也不會違反《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

外國對於是否容許完成變性手術人士更改出生證書並沒有一致的做法,筆者嘗試綜合一些贊成及反對理據供大家思考:

贊成理據
  1. 若跨性別人士身份被揭露,或會使他們容易受到偏見和歧視。
  2. 出生證書上性別與外表不一致,引致他們受羞辱和尷尬。
  3. 尊重個人意願,應由當事人決定向誰及何時談到自己的變性情況。
  4. 英國性別平等法令保障「變性人不應該經常性地被要求出示他們的性別承認書作為他們法律性別的證據。這樣的請求侵犯變性人士的隱私權」,變相無法保障個人私生活。
反對理據
  1. 出生證書是該人性別的歷史證據,是一準確無誤的記項,如允許更改,或會破壞出生記錄系統的功能和健全。
  2. 出生記錄可使其他人和機構核實該人的原生性別,例如曾有變性人士的配偶在發現對方的原生性別後感到被欺騙及困擾。
  3. 變性人士婚前若不向其配偶透露其跨性別身份,可能會損害婚姻同意的有效性。
  4. 醫學上,有些疾病為某一性別獨有,避免在身體檢查時有所誤解,病重時無法給予醫療所需的同意時,醫護人員或需得悉該人過往性別資料才可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如男性的睪丸癌、女性的卵巢問題等。
  5. 其他如申領遺產,遺囑有註明性別。

 

 


[1]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香港: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2017),頁34-35。

 

 

禮崩樂壞,專業失靈,比撕裂更傷害香港

陳永浩 | 恒生管理學院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
30/03/2017

特首選舉完了,有人看到欽點,有人認為美夢被打破了,又有人認為龍和道可能有個新意義,又或是撕裂繼續,甚或是對神級當選數字777有不同解讀。

很多人在整場選舉中都對「薯片叔叔」的文宣工作讚賞有嘉(筆者利申:雖是胡官的「fans」,不過無損對薯片叔叔的欣賞)。薯片叔叔競選初期的一段影片,當中「人人都係曾俊華」、「你想五年後的香港是怎樣?」及「由對立變成建立」等,更是當中的金句。不過筆者最感觸動的,還是那句「重新建立一個有規有矩的制度」。

老實說,禮崩樂壞,專業失靈,比撕裂更傷害香港。

在一個社會中,意見不同,各人鬧得火紅火綠,這並不是香港的專利,全世界都有之,見怪不怪。但在爭議之中,重要的是仍要有制度與規矩,讓社會還有一條軌道而行,不出亂子。香港長久以來所依賴的這條軌道,是社會對專業,或對政府公務員中立行事的信任。可悲的是這些年來,全都出了亂子。

無規無矩,自回歸以來已經是司空見慣。對於政府官員中的問題,也已經有太多人討論了。反而香港的「專業失靈」才真的叫人擔心。

專業失靈可以由兩方面去看。第一是「專業失德」——專業人士工作上玩忽職守,做不到其應有的專業表現或操守,與其獲得的專業資格或相關認證不相稱,如近年多宗電梯意外事件(不單只是最近的朗豪坊電梯意外),或是選舉事務處在特首選舉後遺失儲存約1200名選委及全港選民資料的電腦等事件,這些「專業失德」的事情,近年可謂司空見慣。這不單打擊了社會對相關專業的信任,更是影響大家對社會運作、制度監管的可信度。

不過,更高層次的破壞可是「專業地失德」:今日叫人最不齒的,是有些專業人士利用自己所有專業知識,明刀明槍的去破壞社會規矩,卻又能消遙法外,叫人無可奈何。這些事件,大至現任特首據報曾收受外國公司利益,卻自辯不需申報或繳稅;到城中的一位律師會前主席,非法自稱本為專業的「社會工作者」,又公然在不准攝影的法庭建築物內自拍,卻又可以全部置身事外,不被追究起訴,其本人更樂在其中,引以為傲。

這些「專業地失德」,實在比無心之失的「專業失德」更具破壞力,更使香港社會禮崩樂壞。如果新任特首真的想攪好香港,修補撕裂固然重要,根治「專業失靈」的問題,讓香港免於禮崩樂壞,恐怕更是優先。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2017年3月30日

打擊港獨 還是打擊選舉?

張思晉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18/08/2016

今屆選管會要求所有有意參選立法會的人都必須簽署一份有關擁護基本法的確認書,其中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簽署確認書後卻被裁定為提名無效,因選舉主任信納他「實際上並不、亦無意擁護《基本法》」。[1]

事件的爭議點在於,梁天琦符合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第四章「提名候選人程序」,[2]所列的提名資格,並簽署了確認書,但最終仍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理由是「不能信納梁先生真正改變了他過去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的立場」及「信納梁先生實際上並不、亦無意擁護《基本法》」,[3] 按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的新聞公告,選舉主任是按規例[4]第16條決定決梁天琦提名無效,但細看其中條文,梁天琦已簽署所有相關文件,並沒違反規例所述內容,而規例指選舉主任「信納根據《立法會條例》,候選人並無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5]從英文版本的條文「信納」只表示是參選人需滿足所有條件,而在所有與參選人資格相關的條文、聲明及確認書中皆沒有表示選舉主任需要或可以就參選人所提交的資料內容作主觀的判斷。故此,所有對參選人資格的要求皆屬於客觀的要求,包括參選人的年齡、身份以及是否交齊所需的文件等,試問選舉主任又何須憑主觀意見來作決定呢?

更重要一點是,選舉事務處可以裁定梁天琦、陳浩天等明確主張港獨的參選人提名無效,那又何以能夠認為其他沒有簽署確認書的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又何以有些曾明確支持港獨的人士能獲得有效提名?做法不能貫徹始終,只會大大地削弱選管會的公信力。特區政府及選管會如不能就今次的事件作出正確的處理及令人信服的解釋,無疑將影響香港多年來公平和公正選舉的聲譽,亦令市民對政府的信任再次降低。

有關爭議雖然最後亦會透過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交由法庭處理,但勢必糾纏多年。誠然,不少人認為港獨主張抵觸《基本法》條文,亦不支持港獨,但法理和政治問題不應該由選舉主任處理,選舉主任最重要的工作是維持選舉的公平和公正。選舉和議席的輸贏尚在其次,體制和信心的輸贏卻事關重大。將打擊港獨,變成打擊大家對選舉的信心,無異飲鴆止渴。

 

 


[1] 〈決定候選人梁天琦的提名為無效理由》,第18點,梁天琦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leungtinkei/photos/?tab=album&album_id=177170942695750  

[2] 〈提名候選人程序〉,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第四章,http://www.eac.gov.hk/pdf/legco/2016lc_guide/ch/chapter_4.pdf

[3] 〈決定候選人梁天琦的提名為無效理由》,第17及18點,梁天琦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leungtinkei/photos/?tab=album&album_id=177170942695750

[4]〈選舉主任須決定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82ACDF0CBBFDD7AD48257A2B0026BEA7?OpenDocument

[5]規例第10條英文版本原句 “The Returning Officer may require a candidate to furnish any other information that Officer considers appropriate to be satisfied”,故此「信納」二字不包涵選舉主任主觀判斷的「相信」或「信任」的涵意。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  13/8/2016

投票需要的考量

張思晉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21/07/2016

來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即將開展,各疑似或已公布出選的候選人已積極開展工作。要邁向成熟的民主社會,除了要有高質素的候選人,亦要有高質素的選民,因此投票亦成為了一個重要課題。

因應政治氣氛轉變,本土派崛起,加上建制及泛民皆有重量級的現任議員退居二線,來屆立法會選舉形勢令人難以預算。去屆建制派以總得票票數比泛民少的情況下卻取得更多議席,配票的精確程度令人訝異。因而香港大學的學者戴耀廷提出「雷動計劃」,期望透過協調令非建制派取得過半議席。

當然,作為選民可因應政治形勢作出策略性的投票,如家庭中的自我配票,或觀察支持陣營的黨派或候選人勢危而更改投票決定等,其實隨着近年互聯網的發展,已有網民自發性的作出配票呼籲,可惜因參與的規模及掌握數據的困難皆令這些行動未成氣候。撇開政治性的角力,投票是否只應或只可根據政治理念來作決定呢?顯然未必。

投票時的考量,可以參考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候選人的政綱、能力、過往的政績、有否政黨支援等等。如候選人以要求政府撥出儲備向市民「派糖」作為其中一項主要政綱,這是否足以作為一名議員四年任期的重點工作呢?如候選人只提出「要換人」、「相信我」、「我說到做到」等等空洞的口號,到底選民可以根據甚麼原因相信並投票給該候選人?在普選問題上,過往兩屆立法會選舉中,不少政黨的候選人都以此為爭取選票的綱領,今屆相信普選仍是政綱的重點之一,但到底是真爭取還是真口號,需要小心辨清。如果我們只單以政治理念及政治形勢來選擇候選人,便會忽略了議員在監察政府施政的這個角色,又或錯失了選出真正有能力、有承擔、能為香港謀福祉的候選人。其實無論新的候選人或爭取連任的議員,網上都會有他們的往迹可尋,投票前先看看自己那個選區或功能組別的候選人,誰人只說不做,或者有沒有為他們虛無縹緲的政綱做過任何事,並非十分困難的事。

誠然,香港是自由社會,每名市民有自由投票及不透露投票取向的權利,能按自己所重視的因素投票給候選人,甚至選擇會否參與投票,這亦體現了民主自由的可貴。

曾經刊載於:

《成報》 21/7/2016

選舉愈近,理想愈遠?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1/07/2016

很快又到9月新一屆立法會選舉的時候,之後,又會開展明年特首選舉的前哨戰。本來選舉一般應該都會帶來希望及改變,在民主社會,人民靠的就是手上一票來跟政府和政黨討價還價,但在香港當前的環境,大家對手上的一票/兩票,又有多大的期望呢?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政治體制本質上是一個妥協下的基因改造怪胎,一群不願受社會主義威權政府管治,習慣資本主義生活模式卻缺乏自治經驗的政治初哥,展開與中央及其代表之間十多年若即若離,糾纏不清的政治實驗。

作為社會主義中國管治的一個特區,放眼所見,除非武裝革命,否則香港絕對不可能獨立。中國與香港之間有一條既是臍帶,也是鎖鏈縛在一起,無論雙方是否喜歡,大家就像連了體一般,任何一方有所動作,另一方都無可避免受牽連,甚至被滋擾。

一直以來,不少香港的政黨都希望中央能夠就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普選定下清晰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但由於中港雙方缺乏互信,港人亦無法就不同方案取得共識,於是普選仍是這麼近、那麼遠。每次選舉臨近,彷彿又在提醒大家,要改善現況,就要把握機遇。

今期《燭光網絡》嘗試在立法會選舉前與大家一起為香港目前的政治生態把把脈,如何根治暫時恐怕並無良方,但能否減輕病情,則視乎大家對香港這個家究竟有多關心,就像在所羅門王面前爭奪孩子的兩個母親一樣,究竟大家是為了孩子而作出犧牲,還是寧願一拍兩散,讓孩子死就死呢?大家願意逆流而上邁向理想,還是把理想愈推愈遠,往往在一念之間。

議會「現形記」

張思晉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11/07/2016

「小圈子選舉689特首功能組別分組點票公民抗命」等名詞都指向香港政制不完善、不民主的一面。據《基本法》指出由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的行政長官(第45條)及立法會議員(第68條),最終的目標皆透過普選產生。但現行選舉制度未能有效反映民意,部份立法會議員在議會中以各式各樣的抗爭行為表達對制度的不滿。本文嘗試列舉近幾年與議會相關的「文化」,讓讀者認識議會的現況。

議會「拉布戰」[1]
  1. 2009年12月18日,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首次審議高鐵669億元巨額撥款申請,社民連、公民黨等泛民議員展開拉布戰,成功令討論延長,政府不能如期在2009年開始高鐵工程,而撥款申請最終延至2010年1月16日才獲得通過。
     
  2. 2012年5月16日就《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的條文及各項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2]討論議員出缺安排,黃毓民、陳偉業、梁國雄等發動拉布戰超過33小時,後被立法會主席終止。最後草案延至2012年6月1日,1,306項修訂全部被否決。
     
  3. 2013年開始,每年的撥款條例草案皆有議員提出數以千計的修訂案以拖延表決,2014年延誤了三個星期。2015年秘書處收到3,904項修訂,一破過往紀錄。主席曾鈺成裁定當中逾3,000項修訂無效,令修訂總數大幅刪減至618項,但最終還是經歷了六週的拉布戰才獲通過。2016年主席繼續大幅削減修訂項目並定下表決日期,有關議員利用點算法定人數導致流會,以表不滿,但草案最終仍獲通過。
     
  4. 2015年12月,泛民議員就《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發動拉布,提出點算人數逾百次,會議多次因人數不足而「流會」,到3月仍無法就草案進行審議,最後政府擱置有關草案。

​無疑拉布的確可以會令一些有爭議的議案延遲通過,甚至被擱置,但同時卻令大量議案及撥款被拖延,令造價大幅上升。情況猶如金庸武俠小說的七傷拳,殺傷力愈大,要承受的內傷愈深,最後與對手同歸於盡。

除了拉布的常態,更有不少「語錄」從議會而:

返黎就郁──

2012年辯論「議員出缺安排」草案進行三讀,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向秘書長說了兩次「返嚟就郁」,相信是與動用《議事規則》第92條結束辯論有關。一些傳媒稱此為「剪布」,更有議員質疑曾鈺成及黃宜弘合謀剪布,蘊釀提出不信任動議,李卓人表示曾誠信盡失,黃毓民更形容他是「貞婦晚年失節」。

不批准世界末日論──

網絡流傳古瑪雅人預言2012年12月21日為世界末日,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於12月20日立法會會議結束前,宣佈「本會尚有大量事務需要處理,明年必須續會,所以我不能批准明日為世界末日。我現在宣佈休會,本會2013年1月9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續會。」隨即獲議員掌聲,其後更得網民讚賞其幽默感。

「少啲講啲冇乜用嘅說話」──

2014年6月一次立法會會議中,蔣麗芸因不忿泛民多次要求點算法定人數作出投訴。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以「我建議你考慮少啲講啲冇乜用嘅說話。」回應,此句在日後蔣麗芸每有爭議性言行時,網民皆會翻出使用。

替「豬肉佬」改名──

2015年5月,王國興與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會面時,提到肉類從業員行業青黃不接,建議將工種易名為較「專業」的「肉類分割技術員」,以吸引更多新人入行。此言一出,大量網民發揮創意,表示魚檔從業員可以改名做「魚類銷售顧問」、地盤工人則可易名為「土木工程技術員」。

日以繼夜、夜以繼日──

在2012年《遞補機制條例草案》審議會議時工聯會議員王國興發言批評拉布,其「日以繼夜、夜以繼日」的言論被網民多番引用,甚至製成Rap歌上載YouTube。

等埋發叔──[3]

在審議《2017年特首產生辦法決議案》時,建制派議員在表決前突然離場,希望藉人數不足而拖延表決,但因建制派內部溝通不足導致仍有議員留在會議廳,令立法會仍有足夠法定人數使投票程序繼續,結果以28票反對、8票贊成否決政改方法。建制派議員及後解釋因劉皇發未趕及回來投票,希望以法定人數不足為由把投票的時間拖延至「等埋發叔」。「等埋發叔」一詞亦成為了遲到藉口的「萬能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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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與「不剪」的理據

不剪布的理由:曾鈺成在《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審議中批准千多項修正案時曾解釋,雖然《議事規則》第57條(4)(d)款,訂明議員「不可動議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瑣屑無聊或無意義的修正案」但他認為這牽涉到褫奪選舉權,所以認為修正案並非「瑣屑無聊、無意義」。

剪布的理由:2012年「議員出缺安排草案」進行三讀時,曾鈺成引用了《議事規則》第92條的條文,指「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但亦有議員質疑這不等於主席可以利用此條文來擴大權力,雙方繼續各自表述。

有不少反對拉布的議員或官員,亦透過創作回應議會經常出現的拉布情況:

受拉布影響而撤回《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有感而發創作了《拉布「錦」言》,以表達因版權修訂條例拉布三個多月的心聲。2016年4月,立法會審議《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王國興以網絡人氣歌曲《SAS之歌》進行二次創作,改編成為《嘥拉布嘥》以諷刺拉布浪費公帑。

《拉布「錦」言》節錄

坐坐坐成日齋坐   個鐘響   未停過

點算人數   我卒之習慣左

叮噹   叮噹   叮噹   叮噹

《嘥拉布嘥》節錄

嘥拉布嘥  嘥嘥嘥

拉布嘥拉布   拉布拉布嘥

 


[1] 不包括1993年3月審議《區議會條例草案》時民主派使用的拉布手段以及1999年12月建制派以拉布手段支持「殺局審議」(即解散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等 ;

[2] 〈立法會主席就結束《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合併辯論的裁決〉,2012年5月22日,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pre_rul/pre0522-ref-c.pdf

[3] 〈政改表決:建制派缺席投票 政改方案遭否決〉,《東方日報》,2015年6月18日,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50618/bkn-20150618123414600-0618_0082...

將政綱化成一面照妖鏡

張思晉、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1/07/2016

選舉期間,選民於投票前可能都會看候選人的政綱,但出席選舉論壇的人往往很少;候選人當選後,會留意他們的政綱有否落實的人,可能更少。甚至,過了四年,選民早已忘記當年自己所投的那位候選人的參選政綱。

我們認為作為負責任的選民,要在各級選舉中投下關鍵一票。除了要參考該候選人所屬政黨的政治理念、檢視其過去的政績、了解候選人的能力以外,還要細察候選人的政綱是否反映市民所需,而這些政綱又是否能夠真確地落實。我們嘗試以單一議題為例,看看各政黨是否真的名符其實,為你「成功爭取」。

民主議題:講一套 做一套

2012年的立法會選舉,當年最重要的一個議題,就是2016年(立法會選舉)及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雙普選,落實一人一票選特首。例如當年民主黨因面對之前通過政改後被一些較激進團體狙擊的壓力,必須考慮一些較激進選民的意見,而整個民主派都聲稱堅持要爭取雙普選。當然,建制派亦因應民意而要求循序漸進達至雙普選。四年下來,我們不難發現,他們的角色卻剛好逆轉。當年要求雙普選的候選人,面對政府一人一票選特首的「袋住先」方案,卻因為雨傘運動和學生運動的激化,寧願原地踏步也要全盤否決有關方案。[1]嚴格來說,也是背棄了承諾。

原本建制派在此議題上,理應可以在今屆選舉中「指住」民主派說他們是阻礙民主發展的千古罪人,可惜人算不如天算,他們在投票前一刻,居然突然以「等埋發叔」為理由,大部份人離場,[2]於是建制派原本應贊成議案,現在變成沒有投票。嚴格來說,全港政黨就只有自由黨是始終如一地投票。於是,政改問題變成了雙輸的鬧劇,難以在今次選舉發揮作用。

民生議題:真爭取 真成果

2011年法定最低工資正式實施並定為時薪28元,而在2012年各黨派,諸如工聯會及民主黨等,皆把爭取最低工資至33元寫入參選政綱中,其後2012年最低工資委員會作檢討時,民間爭取最低工資聯盟就此向各黨候選人進行調查,並得出以下結果。(見表一)

「聯盟在選舉前詢問各候選人對檢討最低工資的意見,包括是否贊成每年檢討、調高最低工資至35元及檢討時應考慮基本生活水平。選舉過後,在直選35席及超級區議會5席,即合共40席中,有24名議員同意以上三項原則,當中公民黨及民主黨贊成提高至33元。而手握10席的民建聯則含糊其辭,只表示尊重現有機制。其他直選議員則未有回覆。」[3]

從以上可見,在最低工資議題上雖然各黨派對工資水平的要求或有出入,但當各黨派有共同的目標時,確實可迫使政府在一些政策上作出改變。

表一:各大政黨就法定最低工資取態。

黨 團體

直選議席 /

超級區議會

最低工資
一年一檢

新水平

35元

檢討應考慮
基本生活水平
人民力量 3 Y Y Y
工聯會 4 Y Y Y
工黨 3 Y Y Y
公民黨 5 Y 33 Y
民主黨 6 Y 33 Y
民協 1 Y Y Y
社民連 1 Y Y Y
街工 1 Y Y Y
共計 24     Y

 

意識形態議題:口裡說不 身體卻很誠實

不少意識形態之爭的議題,不論是家庭友善、同志友善、本土政策、愛國愛港等,說出來往往很動聽,但議員如何落實卻是另一回事。以家庭友善政策為例,不少支持工運的政黨和組織均口口聲聲支持侍產假,更有不少勞工團體支持七天侍產假,但在投票之際,工聯會突然離席沒有投票,令不少人批評其工運意識形態「得個講字」。

立法會議員范國威,當年曾因反對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俗稱:超級區議會)而選擇退出民主黨並成立新民主同盟(新同盟),選前口口聲聲說本土第一,不會參加超級區議會的選舉,但近月居然考慮「轉軚」,[4]令當初支持他們有關立場的選民感到困惑。當然,不少認為功能組別選舉是小圈子、甚至是十惡不赦選舉方式的政黨,都不會輕易在一些他們有把握勝出的界別放棄參選。這究竟算不算是另一種的「袋住先」呢?

雖然選民最重視的可能不是各政黨和當選人是否一成不變地履行政綱,而是能否始終如一地履行他們為香港市民大眾爭取權益,努力建立一個公平、公義社會的承諾。有些政綱未能實現不一定是議員本身的錯,但起碼應該「埋單找數」,向選民有所交代,總不能「講左當做左」、「側側膊、唔多覺」。政綱有時會是一面照妖鏡。

政綱欠保留制度 用完即棄難監察

立法會候選人在選舉時出盡法寶吸引選民注意,政綱內容可謂百花齊放,不過選舉之後,這些文宣只會存留一段日子,之後便丟掉。除了政黨會為自己保留一個版本外,日後若要集齊各政黨的政綱進行比較卻十分困難,除非在選舉年做足功夫。

根據現行的選舉條例,候選人的所有宣傳品都要申報。不少候選人為方便申報,都會另起網站,將自己的宣傳內容和宣傳品放在網上,選舉完結以方便計算選舉經費,同時相關網站亦會於選舉後刪除。即使大政黨也如此,此舉是為免與政黨原本的網站混淆,難以計算選舉經費。不過,可惜的是,各政黨和候選人於選舉完結後,卻沒有將自己的政綱放回在政黨網站內,最後巿民難以了解候選人是否有實行選舉政綱所列舉的建議。

除了政黨,因為需要申報的緣故,各候選人所有的宣傳資料,包括政綱亦應交到選舉事務處,因此選舉事務處應存有「副本」。不過,本社向有關部門查詢有關過往的選舉宣傳資料時,收到的回覆稱,所有的申報的宣傳資料會於一年後刪除,只會留下一頁由選舉事務處發送給選民的郵件資料。部門回覆稱收集候選人的資料只是為了方便核實和申報,所以選舉事務處並沒有「留底」,作為對香港歷史的見證、又或讓選民監察議員選舉承諾的憑據,無擬是一個遺憾。

 


[1] 例如在民協的網頁中可清楚看到馮檢基的政綱:捍衛香港的核心價值;堅決維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爭取落實於2016年第五屆區議會全面取消委任議席;爭取在2017和2020年或之前達至真正普及和平等的雙普選,即包括低門檻和一人一票的行政長官選舉,全面取消功能組別的立法會選舉。(參《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http://www.adpl.org.hk?page_id=637

[2] 張思晉,〈議會「現形記」〉,《燭光網絡109期》,頁4。

[3]〈立法會多個政黨支持調升最低工資 促委員會建最低工資35元〉,《香港職工會聯盟》http://www.hkctu.org.hk/cms/article.jsp?article_id=840&cat_id=8

[4] 〈范國威「轉軚」 擬選超區議席 當年反政改退民主黨 今稱為開拓本土票源〉,《明報》,2016年3月3日。

如果繼續打壓政黨政治

鍾劍華博士 |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
11/07/2016

(撰稿日期:2016年6月3日)

西方民主政治發展的經驗,是隨着代議制度及議會制度的開放,議會成為消融社會爭議的平台。政黨政治縱然是唇槍舌劍,但在制度確立了的議會規程及議會程序之下,各種爭議都可以在和平的程序中獲得裁決,不同的政黨也有必要透過議會程序尋求妥協。政黨爭取人民的支持和授權,同時也需要面對其他政黨的挑戰,彼此有贏有輸。政黨有時在朝,有時在野。在朝時,有權落實政綱理念,也必須受到在野黨的監察及制衡。在野時,仍然要做好監察者的角色,恰如其分地對當權政黨予以制約,並爭取他日乘時再起。政黨輪替的可能性與必然性,可以推動各政黨努力競爭,也可以制約在野的政黨不致過度務虛空談。

今天香港的議會各走極端,保皇與泛民攻訐不斷,很多時,都像是流於意氣之爭。親建制的可以保皇保得不問情由,不辯是非,不怕核突,總之是阿爺「吹雞」,立刻歸邊。反對派又可以為反而反,反正毋須負責,也毋須擔心自己會有操盤之日,可以無後顧之憂地反到底。

可以想像,如果香港有政黨政治,政黨有機會成為執政黨,保皇黨還夠不夠膽保皇保得那麽肆無忌憚?反對黨又敢不敢事事都反對得那麼理直氣壯?

不正常的政黨政治

不同的社群對不同的事件意見紛紛紜紜,自然也是多元社會的必然後果。香港是一個資訊流通,意見紛陳,取向多元的社會,在不健全的政治體制下,往往還要呼籲尋求社會共識,豈非緣木求魚?

政黨政治在現代社會中的其中一個最重要作用,是把紛陳的意見凝聚於幾個由不同政黨的意識形態所代表的主軸周邊。透過政黨的活動和操作,已經把其中一些不同的意念統合整理。到不同的政黨回到議會作對決之時,要處理的矛盾也就相對沒有那麼複雜了。所以西方民主政體,就算說是多黨制,最終大部份都只是有兩三個具主導性的大政黨。

香港的政治制度設計排斥政黨政治,結果是所有的政黨都要走向兩極,要不就做建制派,要不就是反對派。這本來就已經極之不健康了。這幾年隨着政府缺乏政治影響性,制度性弱點進一步暴露,政府施政困難,政府的表現也實在難以令人滿意,政制爭議也進一步白熱化。但政治體制有沒有為這個困局提供合理的出路及紓緩機制,結果是在這兩極周邊再衍生更多比原來政黨作風更極端的新興政治組織。建制派分裂成為幾個主要組織,表面上在背後大阿哥的協調下盡量合作,背地裡卻是不斷明爭暗鬥、爾虞我詐,爭逐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手頭上有限的政治資源和機會。在他們的周邊則產生了很多打着「愛」字頭的邊緣組織,以極端反智的作風及行徑來保皇,雖然有時會在客觀效果上增加了聲勢,但同時也招惹了更強烈的抵觸情緒。

反對派那一邊情況也大致如此。取態較溫和的民主派政黨,難以爭取更大的政治空間。幾年前民主黨走入中聯辦,促成了立法會增加議席,結果被部分激進組織打為叛徒。問題是建制派也不作道義上的聲援,反而落井下石,還乘時意圖挖奪民主黨原有的支持。

現在,經過新一輪的政改爭議及雨傘運動,年輕一代及部份民主派的支持者已經逐漸失去了耐性,因而也興起了很多新生的傘後組織及其他更激進的政治團體,部分更是打著本土主義及港獨的旗號。

這是一個不斷自我劣質化的政治螺旋。正常的民主生活應該是紛紜的意見及觀念先行圍繞幾個主軸凝聚。由代表這些主軸的政黨取得派別內的共識,又或是透過黨內民主及決策程序得出決定之後,再透過議會政治與其他政黨尋求政治決策。縱然未必事事皆大歡喜,也不一定能夠把所有政治矛盾消融,但總還可以透過一個各方都同意的遊戲規則來作出決策。香港的情況剛剛相反,政黨走向兩端,之後各自分裂,然後不但未能統合周邊的政治力量,反而被進一步拉向更大的分化。政府在這樣的政治生態下,不但不會更容易管治社會,反而連基本的權威也不斷旁落。更甚者是政府要帶頭走向民粹。

這是一個不斷自我劣質化的政治螺旋,令政治權威不斷下墮,令社會走向兩極化,也令各方面都只會進一步碎片化。結果是社會進步無從談起,社會發展受到窒礙,原來要處理的問題也無從處理。如果不盡快打破這個循環,香港社會只會漸漸走向衰落。如果問要如何打破這個循環,第一步應該是先要面對現實,確認今天的政治制度確是千瘡百孔。經歷了回歸過渡時期到今天的政治教化及洗禮,香港必須重新建立一個具公信力的政治體制,發揚符合現代民主精神的政治及議會文化。要做到這一點,再不能迴避政黨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