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學校主持性教育講座時,常向學生講解香港性罪行法律,而學生的反應往往是大呼不公。這種情緒絕非無理,因為香港現行法律確實存有過時觀念,導致執行上出現嚴重的性別不公。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強姦罪在法律定義上,犯人必然為男性,受害人必然為女性。這意味著法律上「男性不能被強姦」。若女性強迫男性進行性交,律政司僅能以最高刑期十年的「猥褻侵犯」罪處理,遠低於強姦罪最高可判處的終身監禁。
《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即坊間簡稱「衰十一」的「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同樣限制了性別身分,犯人必然是男性,受害人必然是女性。當一對未滿16歲的男女發生性行為時,法律上男方干犯的是「非法性交」,女方則為「猥褻侵犯」,且現實中通常只會控告男生。
類似的性別偏見亦見於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相關的性罪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18E條「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第118I條「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以及第125條「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法例亦設定犯人必然是男性。
另一個學生關心的內容是何謂同意,但其實現時本港法律並沒有「同意」一詞的定義,甚至在強姦罪的法例條文中列明,若被告能證明自己真確相信投訴人同意性交,即使該信念是錯誤的,陪審團也必須裁定罪名不成立。
香港的性罪行法律過時已是不爭的事實,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亦早於2012年起陸續進行了四份公眾諮詢,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提出初步建議,以下是過去四份公眾諮詢的主要關注範疇:
第一份:《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2012年)
- 建議將「強姦罪」性別中性化,即男性也可成為強姦受害者,並就涉及性的行為訂立「同意」的法定定義
第二份:《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2016年)
- 建議不分性別地將所有針對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行為刑事化
第三份:雜項性罪行(2018年)
- 建議訂立針對露體、窺淫、獸交、戀屍行為的罪行
第四份:《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2020年)
- 研究如何改革和改善香港性罪犯的治療和自新,以及檢討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法改會亦分別在2019年和2022年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和《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兩份報告書提出超過70項建議,包括改革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雜項性罪行及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等。其中《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建議將「同意」定義為:「自由地和自願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並且有行為能力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但有關注團體批評,建議未有明確指出脅迫、神智不清、非法禁錮、濫用權勢等情況下的同意無效,亦未清晰界定「不反抗不等於同意」,擔心未能堵塞上文提及「錯誤但真誠相信」受害人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漏洞。[1]
現行法律框架另一弊端是在持續性侵犯案件中,受害人需要就每次獨立性侵事件舉證,但在兒童性侵犯個案中受害人案發時普遍年幼,加上事隔多年,受害人難以區分每次侵犯細節,導致不少個案難以檢控,或僅能以較輕罪名起訴。對此,團體建議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獨立罪名,並降低舉證門檻。[2]
截至現時為止,只有第三份公眾諮詢中涉及窺淫罪的建議被落實成為正式法例,但筆者相信原因是當年小學試題外洩案的終審法院判決,令以往律政司常引用以檢控偷拍罪行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失效,政府才有效率地為窺淫罪立法,填補法律漏洞。
2024年12月時任署理保安局局長卓孝業回覆立法會議員狄志遠提問時曾表示,「政府計劃在2025年內就落實兩份報告書所涉及的法例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會適時將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3] 2025年10月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政策簡報會中表示政府計劃於2026年第一季就性罪行法例修訂建議諮詢公眾,目標是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4] 但筆者執筆之時已是2026年4月,仍未見政府有任何諮詢工作。
法律的初衷應是守護所有人的尊嚴與安全,公眾仍在等待那份遲到的諮詢文件,香港的性罪行條例何時能真正與時並進,仍是一個未完成的課題,希望不要到了出現嚴重的案件之後才忽然覺得有修例的必要。
[1] 〈保安局擬推性罪行修例建議公眾諮詢 婦團倡訂明無反抗不構成同意〉,《香港01》,2026年2月15日,網址:https://www.hk01.com/article/60322668
[2] 同1
[3] 〈21歲以下「裸聊」勒索案增加 去年有444宗 保安局擬明年就性罪行法律諮詢〉,《星島頭條》,2024年12月18日,網址:https://www.stheadline.com/politics/3411855/
[4] 〈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政策簡報會開場發言〉,《香港政府新聞公報》,2025年10月3日,網址: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10/03/P202510030025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