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平衡權利倡議

平等對待同性伴侶

招雋寧
明光社項目主任
09/01/2014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13年將《Born Free and Equal》小冊子翻譯成中文《生而自由一律平等》,內文闡述國際人權法中有關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相關法例。
  
第51頁提到「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即便如此,保護個人免遭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卻延伸到確保未婚同性伴侶得到與未婚異性伴侶同等的待遇,並有權享有同樣的福利。」
 

沒有不能被冒犯的權利

[翻譯文章]No right not to be offended
明光社資料室
26/11/2013

篇按:本文是James Spigelman在2012年12月11日於澳洲的Human Rights Day Oration的講稿,講論背景是澳洲正要檢討的一籃子平等法中,有關以法律制裁中傷或冒犯等行為,在法理上並不合適。本文所翻譯的原稿,是經由ABC節錄。他於2013年在港擔任非常任法官。若想參考原文章,可按以下連結:

誰要豁免?如何豁免?

藍俊文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21/11/2013

11月初,平機會主席周一嶽醫生對傳媒放風,表示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問題上,看不到理據認為教會可以提出豁免,並指平機會不會主動提出豁免,假如「樣樣嘢都豁免」,法律會淪為無效;他又指教會應該改變對同性戀的態度。不過,在10日後,當「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到平機會請願時,他卻又一次「轉軚」,指「容許某些宗教團體有某些豁免」;但豁免的地方,是就業還是教會環境裏,這方面「就要教會自行決定」。

修例是保障性小眾較佳方法

吳慧華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14/11/2013

今年同志遊行的大會口號為「愛不歧視,高調撐同志」。顧名思義,保障性小眾不被歧視成為今次大會主題。然而,要如何才可保障性小眾?不少人只會想到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

美國快餐店引起同性戀爭論

張勇傑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30/08/2012

當同性戀運動支持者高呼「平等」、「尊重」、「多元」、「寬容」時,他們會以相同的準則來對待與他們立場不同的人嗎?

福來雞(Chick-fil-A)是美國知名快餐店,領導層都是虔誠基督徒,並以聖經原則融入企業管理中。公司總裁Dan Cathy在7月16日接受浸信會媒體採訪時表明福來雞支持傳統婚姻的立場,隨即引起支持同性戀人士的強烈抨擊。

添煩添亂的同居交津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18/02/2011

政府官員的思維很多時真的很奇妙,明明是好事可以變成壞事,明明是簡單的問題卻可以弄得十分複雜,好像外傭稅和慳電膽事件。最近在新修訂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畫,又忽然為同居關係開創先例,將猶如夫婦關係的同居情侶,視作一個家庭單位提出申請。

訂立反歧視法的條件

明光社資料室
26/01/2006

香港政府為消除社會的歧視及確保社會上人人均可享有平等的機會,立法會至今已通過了三條反歧視條例,分別是《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現時政府亦已準備訂立「種族歧視條例」,並已完成諮詢工作,有關的草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在過去一段時間,就政府應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這議題,社會上出現了廣泛的爭論。

香港政府在國際法的層面上就《性傾向歧視有立法》的義務或責任嗎?

乃縵
法律界人士
15/11/2005

本文旨在討論香港政府在國際法的層面上就「性傾向歧視」這議題的立法義務或責任。首先,筆者想指出,本文並不打算深入討論此問題所涉及的艱深的法律觀點,而只會提綱挈領的將較重要的法律觀點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