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香港法律如何保障兒童權利

15/07/2015

聯合國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公約》),其目的是為全面保障兒童生存的權利、受保護的權利及發展的權利等。1994年9月7日,當時的英國殖民地政府將《公約》伸延至香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則於1992年3月2日追認《公約》,並於1997年6月10日再次確認。因此,香港於1997年回歸後,繼續適用。由於其內容除一小部份 (如監控越境嫖雛妓、兒童色情物品及下文所提及的情況) 成為本地法,其餘均未成為可執行的本地法律。  

讓孩子在父母的愛中建立自己

15/07/2015

相信沒有人會反對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聯合國亦肯定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是兒童的成長和幸福的自然環境,應獲得必要的保護和協助,讓兒童在幸福、相親相愛和諒解的氣氛中成長。在兒童成長的過程中,父母絕對是不可或缺的角色。父母與孩子的關係,甚至夫婦關係,對孩子都有著極度重要的影響。我們專訪了精神科醫生康貴華,一起了解孩子如何在父母身上建立健康正面的自信。 

讓兒童的高度決定視線的角度

11/12/2014

高度,決定角度。

聖誕佳節,父母或會帶同子女觀看五光十色的燈飾。在遊人如鯽的街道上,面對著奪目的燈飾,子女卻感到毫不有趣,因為他們的高度只能讓他們看到群眾的大腿或臀部。父母當然可以抱起子女,讓他們以成人的角度觀賞燈飾,但有一些事我們卻需要從兒童的角度看。

談婚論「家」

24/05/2012
婚姻和家庭是社會的主要支柱,透過婚姻制度可保障家庭的組成、家庭結構及養育後代,因此國際社會都非常重視維護婚姻和家庭。《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9條等,都提及婚姻是成年男女的締結、維護婚姻作為社會發展的自然和基礎單元,亦提及要保障兒童在家庭中的權利。
 

「應否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諮詢文件意見書

22/03/2012

「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是一個非常值得支持的概念,能肯定父母雙方對子女成長的責任不會因為離婚而終結,好處在於促進父母在離異後仍繼續積極參與有關子女教養的事宜,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然而,最大的隱憂是,建議的安排有可能會被不懷好意的父母利用,以妨礙或煩擾其配偶,使雙方的關係沒完沒了,妨礙新生活的開始。
 
根據外國的經驗顯示,以上憂慮確實存在,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澳大利亞等國家先後於1989至2005年立法,但檢討成效時,認為「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方向正確,但未能改變父母的思維,甚至被存心製造麻煩的父母濫用,並增加法院訴訟數目。
 

關鍵字 兒童福祉

「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與「共同管養令」有分別嗎?

16/03/2012

政府正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簡稱法改會)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以取代現行家事法下的管養及探視安排的建議展開公眾諮詢。原則上,明光社非常認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概念,因能肯定父母雙方對子女成長的責任不會因為離婚而終結,好處在於促進父母在離異後仍繼續積極參與有關子女教養的事宜,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然而,我們擔心有關建議的安排有可能會被不懷好意的父母利用,以妨礙或煩擾其配偶,使雙方的關係沒完沒了,妨礙新生活的開始。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檢討 ── 明光社意見書

03/12/2009

政府現正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進行全面檢討,諮詢公眾意見,市民可於2009年11月30日前將意見提交政府。[1]本社關注諮詢文件第(14)項(父母親查閱未成年人士個人資料的權利)中的建議,在下列三項情況中,資料使用者應否向兒童的父母提供該兒童的個人資料,包括:
 
a) 有關資料可能被已離婚但不擁有該兒童監護權的一方濫用
b) 父親或母親懷疑虐待子女;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