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性、道德與法律

—香港處境的反思
洪子雲    |   明光社研究幹事
31/01/2002

隨著社會思想日漸開放,西方自由主義、個人主義以及性革命思想對中、港、台等地的影響越來越大,甚至連社會的法律政制也受影響。香港過去就通過了「肛交非刑事法」,之後更有團體要求「娼妓合法化」、「性傾向歧視法」,甚至「同志伴侶法」。這都涉及法律的角色,和法律與道德,尤其是性道德之關係,本文嘗試對此作初步探討。
 
有關道德與法律之間關係的爭論主要來自兩個傳統。第一個是自由主義的傳統,其中兩位主要代表人物是密爾(John Stuart Mill)和哈爾特(H.L.A. Hart),他們主要的論點是對於相對地有足夠知識的成年人,他們所作的自由選擇和道德操守、行為,政府唯一可以運用法律權力去干預的情況就是:當那行為會對別人造成傷害(Harm to others)。即是說當該行為只影響自己,而不影響他人的話,是屬於私德範圍,法律不應干預。故此此派是反對用法律手段去約束個人私德的。另一個是相對保守的傳統,其中兩位主要代表人物是史提芬(James Fitzjames Stephen)和戴符麟(Patrick Devlin),他們主要的論點是認為法律可有限度干預個人道德操守以及行為,以助約束市民的品德,以及維繫社會的制度和共同的價值信念。以下將簡單解釋此兩派的立論根據,跟著討論性道德與社會政策之間的關係,以及根據香港處境作一些反省。

自由主義的傳統

自由主義的學者認為,個人的自由是有著極高的價值,每個人都有他的自主性(Autonomy),尋找他個人的人生價值,自由塑造個人的個性,以及生活方式,讓人按自己的意願去發展自己的人生,這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很重要的。
 
另一方面,於認識是非對錯方面,人並不是全知的,沒有人能完全掌握真理,極其量的都只是知道片面的真理。有時候,就算社會大部份人所主張的道德標準也可能是錯的;嫖妓是否一定不對呢,有人甚至認為娼妓是有正面作用的。而且於個人私德方面,人往往流於把一己的好惡及成見強加於他人身上,強逼少數人接受多數人的價值觀,形成多數人的「暴政」。現今香港其中一個例子就是:同性戀團體往往指那些反對同性戀的人士是一種「異性戀霸權主義」。將大眾異性戀的價值,強加於少數不同性取向的人身上。簡單地說一個社會根本很難於道德價值方面達到一致的看法,所以除非該行為會影響其他人,甚至對他人造成傷害,否則不應用法律去干涉他人的私德。所以只要大家都是成年人,大家都同意的情況下,無論性濫交、人獸交、同性戀、雙性戀、亂倫等,只要不影響公眾,社會都應尊重,及容許別人有從事這些行為的自由。
 
自由主義者認為:社會需要言論自由的空間,透過各人表達不同的意見,彼此辯論,才能促進人放下自己的成見,對事情可以有更全面的了解,發現更多的真理,如此社會才會有進步。其實,過往很多視為傷風敗俗的事,未必一定適合現今的社會,亦未必一定言之成理。舉例來說,支持同性戀行為的團體認為,傳統主流反對同性戀,都只是出於同性戀恐懼症,又或誤解性的目的只是為了生育,於今天社會並不適用。唯有一個寬容自由的社會空間,透過不同意見的發表討論,才能促進社會對事情更全面的掌握了解。讓人追求自己認為是好的生活方式,透過各人自由進行生活實驗,才能找出適合自己的生活方式。所以社會應容許各人於道德上有不同的意見,尊重他人有權選擇異於自己,或異於主流社會的生活方式,不能將某一個道德價值強加於每一個人身上。
 
就算有人選擇道德墮落的生活,這亦只是他個人的抉擇,是屬於私人領域,故此公眾無權介入,亦應尊重他人的抉擇;至於後果,只要不影響他人,一切後果責任自負,他人不必強行阻止。事實上,唯有個人有選擇向善向惡的自由,那才是真正的自由。事實上假如社會用法律的手段強逼每個人去做聖人,可能只形成更多道德上的假道學及偽君子,使社會處處充滿虛偽及假仁假義。用法律手段去約束個人道德,最多只能使市民戰戰兢兢去守法,與一個發自由衷的道德人格相距甚遠。
 
假如將一些不影響他人的私德(例如嫖妓、性濫交),視之等同於打家劫舍般而列為刑事罪案,都要受刑事處分,甚至將其行徑公諸大眾,導致個人喪失體面,承受強大的社會壓力及歧視,似乎是罰得太重,罪與罰的程度不成正比。尤其有人覺得性濫交是雙方你情我願,是私人的事,而嫖妓亦為對方提供酬勞,是公平交易,根本沒有什麼大不了。若將性濫交、嫖妓等判以刑事罪,要他們罰款、坐牢、留案底,視之為匪徒一般,將使他們心有不甘,引致對社會的憤恨,亦引起市民對法律政制的反感及失去信心,後果可能適得其反。
 
其實,自由主義者並非認為人不應關懷其他人的道德,人並非孤立存在,而是群體而居,有其群體性的一面,故此密爾和哈爾特都反對群體對個體的私德漠不關心。人可以關懷其他人的道德操守,只是反對以法律的手段去干涉他人的私德,強逼他人接受大眾的價值觀;而是要用宣傳、勸諭、教育的方式,勸導改變他們的私德。
 
另外要補充一點的是對於兒童和青少年,由於心智未成熟,自主能力和情緒穩定低,比較容易做出錯誤的人生抉擇。所以密爾認為對於兒童和青少年除了道德教育之外,也要以懲罰作後盾。所以香港法律不容許任何男士與十六歲以下的少女發生性行為,而合法的肛交年齡是廿一歲,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亦不能接觸色情物品。

贊同以法律約束市民品德的論據

有關贊成以法律約束市民品德方面,戴符麟(Devlin)的觀點比較受到重視和較切合現今時代背景,故本文將集中討論戴符麟的觀點。
 
密爾將公德和私德「一刀切」,會影響他人的就是公德,只影響自己不影響他人的就是私德,但這絕對的二分是否恰當呢?戴符麟正正反對密爾這種將公德、私德絕對的二分法,戴符麟認為任何的私德,其實都帶有公共面的,因此沒有純粹的私德。戴符麟舉了一個的例子,若有人夜夜在家中酗酒,喝得酩酊大醉,有人認為是私德問題,但假若國家中有四分一國民,夜夜在家中酗酒,這可並不只是私德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是社會大眾需要去關注的。窩健(Ronald Dworkin)亦舉了一個的例子,若然越來越多同性戀者沈迷於同性性行為,甚至引以為傲,整個社會的風氣將會改變,有關婚姻與家庭方面的價值觀、政制、教育、經濟以及社會福利也會受到根本性的影響。正如香港同志團體訴求有關「性傾向歧視法」、「同志伴侶法」甚至外國有「同志婚姻法」等,都影響著社會的戀愛觀、政制、教育、社會福利,以及對一夫一妻制造成衝擊。
 
筆者在此點嘗試作少少引伸,應用到現今香港的處境,嫖妓、包二奶有人可能認為是私德問題,但全香港若有四分一人口嫖妓、包二奶,這可不只是私人問題,而是社會問題,性病、愛滋病會於社會蔓延,亦影響香港極多的家庭,事實上,包二奶現在已成為香港一個社會問題。同樣香港若有四分一人口是病態賭徒,這豈非就是嚴重的社會問題嗎?香港的離婚、婚外情、性濫交問題日趨嚴重,又越來越多人出來自稱為同性戀者,若這些數字繼續上升,這些都成為社會要關注的問題了。另一點值得留意,一個人的私德墮落豈只影響自己呢,一個丈夫有婚外情或染性病、愛滋病,豈只影響自己呢,不也影響其家人嗎?筆者認識不少家庭因有成員嗜賭、吸毒、嫖妓、婚外情,而令到家庭其他成員,包括丈夫、妻子及兒女,帶來極大的壓力及傷害。
 
其次,戴符麟認為,一定程度的共同思想、價值和信念對於一個社會的凝聚力是很重要的。若然社會上各人私德都完全不同,各行己路,社會的凝聚力會薄弱,引致社會的分化,價值解體,甚至社會可能因而瓦解崩潰。而法律的責任並不只是保障個人的利益不受損害,更是去維繫一些社會組織及制度,及一些社會共同的價值觀念。所以既然私德與公德並非截然二分,法律就有責任去維繫市民一定程度的道德操守,以免整個社會的道德風氣嚴重敗壞,甚至瓦解。
 
然而戴符麟不認為法律要對市民的私德處處干預的,他主張法律只應作有限度的干預。至於法律可於什麼程度干預私德呢?戴符麟建議了四個的指引作參考:
 

  • 若然其行為還未超越社會的容忍程度,就不應以法律干預;而該容忍程度應於個人的自由和社會的共同價值之間取得平衡。即是說只有極其嚴重的敗德行為或其活動範圍擴大、甚至明目張膽地放肆進行的,才可以法律去干預。於此,羅秉祥博士也認為社會於嚴重的敗德行為方面是可以用法律去干預,原因羅秉祥博士也認同私德與公德並不能截然二分,私德亦有其公共面的[1]

 

  • 因為社會的容忍程度因時而異,時鬆時緊,所以在一些道德問題上,法律的轉變要緩慢一點以免朝令夕改。

 

  • 個人的私隱應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尊重。

 

  • 法律應關注最低的道德要求,而不是最高的道德要求。事實上,若要求太高,市民和陪審團都難以接受,亦會引致對法律的失去信心和法庭判罪的困難。

 
在此筆者認為第四點更是支持第二點的,正正由於法律關注的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有關道德問題的法律問題,尤其可能涉及道德下滑的法律問題,法律上的轉變應緩慢一點。於香港一般市民少有獨立的道德判斷的思考訓練,大多以法律作為是非對錯的參照。故此法律的轉變需要要緩慢一點,以免造成法律推動社會的道德風氣下降。
 
最後,無論自由主義或戴符麟都認為,不道德的行為或宗教上的罪行並不等同於法律上的罪行,因為有些不道德行為是屬於動機性(如貪婪、仇恨),有些是含糊性高的(如不幫助人、懶惰)這些都是難以用法律去制裁的。所以戴符麟認為法律只是關注道德的最低要求,超越這要求就是道德的責任。因道德關心的是最高的道德操守、理想的人格和人生目標。簡言之,法律的任務是制惡、道德的任務是揚善。

性道德與社會政策

 至於牽涉到性道德與社會政策方面,於西方,由於近來婦權主義理論和政治方面的發展影響,對於婦女於社會所扮演的性或性別角色次於(Subordinate)男性角色的關注,徹底改變了社會對於「性道德與社會政策」的課題的了解。現在任何有關社會法律對個人生活的干預,最核心的關注和討論就是分析有關性身份或性別角色的平等問題。對於性道德的討論已不能離開有關性別壓迫的向度去討論[2],而這趨勢亦漸漸影響香港。以娼妓問題為例,以往是討論個人是否有購買性服務的自由選擇,及其對社會和健康的危害;現今香港支持娼妓合法化的團體,卻視反對娼妓的為一種將女性分化的過程,是保守勢力動用了主流以男性為本的道德論述(Discourse),將女性分為「好女人」和「壞女人」,而這性道德是女性價值的一種指標,女性的價值會隨著她與越多人發生性行為而下降。這道德論述框限女性性自主的空間,使女性為要盡力遵從一套套的主流以男性為本的性道德標準,從而保留自己的性價值,讓自己在婚姻和愛情的「市場」上取得有利位置。其實這是一種父權主義的道德論述,是保守勢力用以打壓性工作者的工具,同時亦成為了社會監控女性各種行為的手段,剝奪女性於性方面的自主性及主體性[3],所以會有「妓權=人權」等論述。而同志運動的訴求亦沿用同樣的邏輯思維(Rationale),指那些反對同性戀的是異性戀者霸權主義的道德論述,為要打壓同性和雙性戀者等「性小眾」,剝奪同性和雙性戀者於性方面的自主性及主體性,故此要求社會對於性小眾給予平等權利,例如平等的工作機會和結婚權利。

於香港處境的一點反思

其實無論自由主義傳統,抑或戴符麟的傳統,都並不否定社會有責任關注市民的私德,只是自由主義反對用法律的手段,比較強調用宣傳、教育等方法去推行。問題是香港社會過往的道德教育(尤其是性教育及性道德教育)非常不足(甚至可以說是完全沒有),大眾市民往往都只從傳媒得知有關性的知識,但傳媒所傳遞的往往都只是一套只強調刺激、興奮、自我中心、扭曲及片面的性資訊可見近年整體社會道德下降,社會中婚外情、離婚、性濫交、性病等問題日趨嚴重,甚至影響青少年對性方面的觀念越趨含糊,筆者不時聽到、讀到一些青少年經常以為貞操是過時,處女是羞恥的觀念,連「性」是甚麼也不知道就與別人發生性行為,甚至十三、四歲就懷孕等。現今香港市民一般都以香港法律作為道德標準的底線,若然於這種社會風氣下還將有關道德的法律進一步開放,可想而知只是將社會的道德標準和風氣更推向下一步,整體社會道德只會越趨墮落。而這亦只是基於對自由主義的片面了解。
 
根據自由主義的主張,另一個自由社會重要的元素就是言論的自由,自由讓人民討論是非對錯,而推動社會對事情有更全面的了解。香港的言論自由雖然享有法律保障,但眾所周知香港的記者根本不能完全的按著自己的意願去報導和表達真相,不少記者只可按著其集團的方針或市場要求去報導表達;而根據調查,香港最暢銷的報紙,往往是公信力最低的報紙,而這些報紙往往又附有大量的色情資訊,推動香港色情文化。另外,有些報業集團,往往喜歡用法律的訴訟去控告那些對該報紙報導有負面批評的言論,一涉及官司,無論勝敗都可能需付上過百萬元的訴訟費用。筆者剛與一位從美國來港的醫生傾談有關美國同志運動的情況,他說現在美國若自認是同性戀者是一定有工作的(其實早前已有另一個從美國回來的朋友告知我此事),因為自認為同性戀者,若受到公司解雇,當地的同志團體會以性傾向歧視法例控告那公司,無論勝敗公司都得付上數十萬美元的訴訟費,因此,一般公司都不願涉及法律訴訟。他更表示在美國,除了教會之內,在外間或學校,若有任何反對同性戀的言論,都可能受到同志團體的控告,訴訟結果無論勝敗,都得付上數十萬美元的訴訟費,所以一般人都不願於公眾環境討論同性戀的問題。可見真正所謂的言論自由根本暫未存在,於香港,大部份的言論更是由少數傳媒財團所主導,這現實與自由主義的理念相距甚遠。
 
現今社會往往將性道德的討論約化(Reduce)為權力架構的平衡,強姦是不道德因為未經對方同意,成人雙方同意的同性戀行為和嫖妓就沒有問題;反對孌童僻、人獸交及亂倫,因為當中涉及不平衡的權力架構,而反對多元性愛就是異性戀霸權主義。筆者並不否定過往歷史對婦女存在一些不公平的觀念和對待,但是否意味任何性道德都可單單約化為權力的架構呢?權力是否真的可以解釋一切有關性的道德標準呢?若然是,為什麼人可以未經豬的同意吃豬肉又不可與豬性交呢?若甚麼都從權力去解釋,那麼兩個成年的父女為甚麼不可以結婚?其實富有的男子與窮女子最容易涉及不平衡的權力架構。反對孌童僻的,認為兒童不可作決定性的主張,其實都可指其為父權主義的霸權思想,主張一對一的忠貞都可指之為一對一的霸權主義;最近筆者甚至讀到一篇文章認為異性性交是不道德的,因為性交本身是一種男性建構的制度,為要主配女性;當男性的陽具插入女性的陰道時,當中已涉及對女性的支配及不平等的權力架構。基本上這一套泛霸權主義的思想就是不容許任何有關對與錯的論述,一切有關對錯的論述都可被指為XXX霸權主義,根本對是非對錯的討論絲毫沒有幫助。筆者相信單從權力並不能解釋一切的性道德,因為「性」涉及「愛」,若然「性」沒有了「愛」,就如康德所說:只是將性件侶視為洩慾對象。「性」、「愛」不能分開,而「愛」是講彼此的承擔,付出和犧牲的,是利他主義(Altruism);與強調權力均等那種自我主義(Egoism)不同。筆者亦相信「性」是有一種(Sui generis)不能被約化的道德性存在[4],唯有肯定「性」與「愛」與「婚姻」之間是存在著緊密的關係,才可對人的「性」有最整全的解釋。看來若要對有關性道德的法律作修改,必須對香港法律的角色,以及性道德作進一步研究討論,以免法律淪為推動敗德思想的工具。

 
[1]有關道德與法律的中文書籍,可參考羅秉祥(1997),《自由社會的道德底線》,基道,第五章「私德墮落的自由?」
[2]Lori Gruen & George E.Panichas ed., (1997) Sex Morality and Law, Routledge, p.vi.
[3]嚴潔心、李偉儀,「實踐女性性權、支持性工作者──性小眾權益作為女性主義課題」,《差異與平等──香港婦女運動的新挑戰》,頁141-143,2001年。
[4]就如反對殺人、自殺、或幫助他人自殺等,當中所涉及的不單只是兩個成年人是否互相同意,更是因為生命是有神聖尊貴的價值,這生命的價值是獨立而不能被約化的(Sui gene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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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Life My Control,所以我不會濫交!

林天然 | 明光社項目主任(生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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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香港社會對「性」可謂愈來愈開放。為何這樣說?除了一些有關性觀念的調查可以佐證外,[1] 看看地鐵站內有關避孕產品的廣告就會知道。相比10年前較為保守的風氣,今天與性相關的廣告(如避孕套、避孕藥或時鐘酒店等)隨處可見。而近來,筆者無意間在地鐵裡看到一則避孕藥廣告,以一句「My Life My Control」(自己人生,自己話事)作為廣告標語,彷彿都在鼓勵人們去放任、追求性快感。或許這也反映了產品的營銷理念:緊貼時下人的潮流——更隨性、任意、不受束縛去追求性快感的潮流。

「My Life My Control」這句廣告語讓筆者想起去年11月某日,適逢同性戀大遊行(上圖),筆者在街上遇到遊行隊伍中的某團體,其中的遊行人士衣著暴露(有的女生袒胸露背,當中有一位男士只穿了一條黃色的內褲),一邊行一邊高喊:「我的身體我作主,我賣淫關你甚麼事!」(這句話本來夾雜了粗口,故不在此引述。)

在現今的文明社會,自由是每個公民應享有的權利,也是現代社會的核心價值觀之一。但在個人自由應該被充分尊重的同時,是否就意味我們可以有自由做任何事?一個人若無視後果與自身的責任而任意妄為,會帶來甚麼結果?同樣一句「我的身體我作主,我______關你甚麼事!」如果我們玩填充遊戲,在空位填上:暴飲暴食、吸毒、賭錢、自殘、自殺等行為,又會釀成怎樣的結果?

作為一個成年人,除了享有個人的自由外,在凡事上我們是否還需考慮自身的責任與他人的福祉?就如:作為人夫,我知道妻子需要我的關愛與忠誠,所以我會學習用心愛她而不會去搞婚外情;作為人父,我知道孩子需要一個愛媽媽、又關愛孩子、能成為好榜樣的父親,所以,我願意犧牲自己個人的時間來陪伴孩子經歷生活的點點滴滴。除了家人,對工作、友人、社會……我都會盡上自己的責任。這樣做,不是為了彰顯自己多了不起,而是我深知——要想獲得美好的結果,必須要懂得在自由與責任之間取得平衡。這或許也是一個成年人與一個任性小孩的分別。因為後者往往只會顧及自己眼前的慾望與享樂,而忘了自身的行為,會對身邊的人帶來的影響。

前英國首相邱吉爾曾講過:「在人生的頭25年,我渴望自由;在接下來的25年,我渴望秩序;在再接下來的25年,我意識到:秩序就是自由!」到底甚麼是真正的自由?放縱情慾、性濫交是否能使人獲得真正的自由、滿足與幸福?如果是的話,為何又會有人經過多年縱情之後仍會發出「愈做愈失落」的感慨?[2] 假如有一天我們的科技能夠完全解決意外懷孕、性病等問題,我們是否就可以隨便濫交?若接受自己濫交,是否同時能接受配偶濫交?這樣的話,我們又和猩猩有甚麼分別呢?


[1] 〈80後即食麵戀愛文化〉,《東方日報》,2011年2月11日,網站: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10211/00176_006.html(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月17日)。

[2] 古錦榮〈性治療師手記——愈做愈失落,愈失落就愈要做〉,DIVA CHANNEL,2013年4月1日,網站:http://www.etnet.com.hk/www/tc/diva/sexandlove/sextherapists/16547(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月17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3/1/2019

區議員打擊賣淫活動有錯嗎?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7/11/2018

馬鞍山一居屋商場出現疑似色情按摩店,店內提供坊間俗稱的「邪骨」服務。店舖座落的商場,有不少補習社及琴行,附近更有兩所小學,是不少學生放學後流連的地方。色情按摩店的裝修與一般美容院無異,但店內的職員衣著性感暴露,更會兜搭路過的男士,多年來一直困擾該區居民。[1]

一名馬鞍山區的區議員去信警方,「要求警方加強執法,打擊馬鞍山黃色事業,不容再拖,盡快剷除搵食大媽!」區議員的行動獲得區內居民的支持,但同時卻惹來一批支持「性工作非刑事化」的人士反對,當中包括該名區議員所屬政黨──工黨的主席,他批評該議員使用的字眼不恰當,有關言論亦不代表該黨的立場,因為「性工作非刑事化」是該政黨的政綱。[2]

該黨提出的「性工作非刑事化」,是要求政府取消現時與「性工作」相關的刑事法例,視「性工作」為一般行業,讓「性工作者」可享有謀生的生存空間。[3] 因此,該區議員要求警方打擊馬鞍山黃色事業,正正違反了「性工作非刑事化」的理念。

如要落實該政黨的政綱,該議員非但不應要求警方執法,反之要爭取讓按摩店植根社區,以確保職員有謀生的空間。既然「性工作」只是一般行業,那就要支持修改法例,讓性交易不須再在美容按摩店的掩飾下暗地裡進行,大可光明正大地在價目表上列明各種「額外收費」,並教育市民接納另類「按摩女郎」,以消除偏見與歧視。以上天馬行空的構想或許是「性工作非刑事化」理念追求的烏托邦,但恐怕它同時也是區內居民的惡夢。

孫中山先生曾說:「政者,眾人之事也;治者,管理也。」政治就是管理眾人之事。在保障娼妓的安全與權利同時,也要兼顧居民的感受,尤其是在關注地區事務的區議會層面。再偉大崇高的政治理念,若遠離廣大市民真實的生活處境,最終都只會淪為「堅離地」的政治口號罷了。當我們罵政府並非急市民所急時,政黨又如何?


[1] 〈【屋苑商場淫竇成災】馬鞍山師奶大恐慌 商場樓上補習樓下艷女色誘老公〉,《壹週刊》,2018年11月15日,網站:https://nextplus.nextmedia.com/news/latest/20181115/637671(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1月21日)。

[2]〈【同志遊行】工黨區議員促打擊「黃色事業」 惹性工作團體不滿〉,《立場新聞》,2018年11月17日,網站:https://thestandnews.com/lgbtq/%E5%90%8C%E5%BF%97%E9%81%8A%E8%A1%8C-%E5%...(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1月21日)。

[3] 工黨:〈政策綱領:人權〉,工黨,網站:http://labour.org.hk/policy-zh/human-right-zh(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1月21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7/11/2018

性別差異的政治性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5/05/2017

男女大不同、兩性關係,是人類的永恆話題。從朋友交談到網路紅人拍片,祭出兩性議題,說「男人怎樣」、「女人怎樣」,總能引起無數共鳴。[1]小麗不太理解在足球賽何為「越位」,因為她是女人;小明大概會愛看成人影像,因為他是男人。在這種談論兩性的說話中,性別常成為解釋或預測個體表現的工具,範圍之廣涵蓋喜好、能力乃至道德各方面。

以性別作為預測工具很多時都有效。假如我因為小明是男性,而猜測他有看成人影像的習慣,其準確率沒有九成也有八成。然而,這也很危險,容易產生各種偏見和不合理的措施。若我們預測女性不懂「越位」,自然會認為女性不適合做球證。事實上,過去以兩性差異否定和剝奪女性權利的人不在少數,例如 Patrick Geddes 和 Arthur Thomson,就曾主張女性不應有政治權利,因為女性的生理構造令她們好靜和被動,不喜歡也不宜參與政治。

性別作為我們整理經驗的工具,雖然有時出錯但總體上既方便又有效。另一方面,由性別作出的預測和解釋卻容易異化成各種偏見和不合理的社會規範,乃至道德要求。就是這樣,有關性別差異的討論常遊離於實然和應然之間,解釋性別差異的不同理論因而也無可避免地帶有政治性。

SexGender

人的性別,由生理特徵而定:男孩有陰莖,女孩有子宮。由是,從生理結構尋找兩性行為差異的原因,正常不過。用生理構造解釋兩性行為差異,這進路就是「生理決定論」(biological determinism)。性別差異由生理決定,意味這是天生和不可改變,因而也為那些不平等的制度和社會規範提供強力的支持。例如女性數理更弱,因而不適合做科學家。這樣的論述和論證在歷史上屢見不鮮。故不少民權人士視「生理決定論」為性別平權的阻礙,更有部份人視其為性別歧視和不平等的元兇之一。

上世紀5、60年代,社會科學長足進步。從研究不同文化的性別表現中,社會學家發現不同文化間的性別表現可以很不同。某些社會的女性可以很陽剛,男性則很陰柔。另一方面,社會中也有很多不符性別定型的男孩和女孩。這些發現支持他們提出有別於「生理決定論」的「社會建構理論」,主張兩性行為差異由社會建構而成。換言之,差異不是天生的,而是「學習」得來。從而,他們區分sex和gender兩者,前者指生理性別,後者指由文化和社會建構的文化性別。在「社會建構理論」中,sex和gender兩者完全獨立,前者不是引致後者的原因。男孩和女孩只是因為社會的期許和教育才變得「像」男孩和女孩。

兩種理論互相對立,一個肯定sex和gender的連續性,一個否定。從而,兩種理論也有不同的政治含意,前者指向差別對待兩性,後者則指向消除差異。

性別中立的烏托邦

隨著平權運動的成功,「性別差異由社會建構」逐漸成為不少女權份子和左翼人士的教條。他們敵視一切支持「生理決定論」的研究和言論,視之為父權和性別歧視的溫床。另一方面,這思想也引領他們追求更高理想。其邏輯相當簡單:既然性別不是天生,那麼性別應該由人自由「選擇」。因此,任何限制或減損了這種「選擇權」的措施和政策都是不義的,是迫壓人自由的。從而,教育應該性別中立;區分「男」和「女」的設施,例如廁所,也應盡量地少。進一步說,由於sex和gender無關,Gender因而不應限於男女兩種,而應有幾十種。[2]

《燭光網路》之前曾介紹過台灣的「性別平等教育」;[3]了解上述平權運動與「社會建構理論」的淵源,則不難理解為何「性別光譜」之類的教材,會歸到「性別平等」的名義下。上述論述也支持LGBT運動,因為性傾向是一項重要的性別表現;假如社會應讓人們自由選擇自己的gender,同理也應讓人自由選擇自己的性伴侶。

「生理決定論」的發展

「生理決定論」在政治領域被標籤為性別歧視的源頭,卻無阻科學家繼續探索男女生理結構與兩性行為差異的關聯。就在社運人士不繼強調社會應性別中立的同時,科學群體不斷發現男女的各種差異,包括大腦結構、荷爾蒙和基因等等;而這些差異又為男女心理和行為上的差異提供了有力的解釋。他們努力描述兩性差異,而小心避免重蹈前人覆轍,由實然領域走到應然領域。

當中,一些具人文關懷的科學家更明言所謂「性別中立」的教育和公共政策其實對兩性都不利,更強化了傳統的性別定型,主張正視男女差異,並善用這種差異,因材施教,讓性別還原為認識他人和促進共善的工具。本期《燭光網絡》嘗試探討這種主張。

「生理決定論」在過去被用來支持性別歧視,但這是理論本身的錯還是人們的誤用?唯有理性和勇氣,可以引領我們。

 


[1] 舉例說,香港的網路紅人「熊仔頭」所製作《男人有話兒》系列,平均每集有100萬點擊

[2] 近年,Facebook就和LGBT團體合作,推出一項新功能讓用戶自由選擇50種的Gender

[3] 張勇傑,〈台灣同志教育為香港敲響鐘〉,《燭光網絡》,112期,頁10-11。

以自由之名摧毀自由

張思晉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6/04/2016

國際知名社會學者,德國的顧家碧女士(Gabriele Kuby)首次應邀來港,在4月20日主持「以自由之名摧毀自由──全球性革命運動的挑戰」公開講座,並由香港浸會大學宗哲系系主任關啟文教授回應。Kuby女士向會眾講述全球性解放運動的發展過程,剖析了同運人士一直在語言及意識型態上顛覆傳統的社會價值,及如何回應性解放的挑戰。

性解放運動 拆毀社會價值觀

Kuby女士指歐洲社會的性解放運動是從上而下進行,他們過份高舉性別歧視的問題,目的在於要轉變社會價值觀,1995年在北京舉行的聯合國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全力推動消除男與女的差異,尋求對「社會性別」這概念的共識。2007年聯合國 人權委員會公佈的《日惹原則》(Yogyakarta Principles)[1]對性傾向及性別身份的解釋,讓性解放運動推動得更前。同運人士要重新定義男女,將性別(gender)等同為社會性別(social sex),否定原生性別(biological sex),因而性別可以自行選擇,導致了個人的身份出現不穩定性。同運人士更積極擴闊性傾向及性別身份的定義,如LGBTTIQ(Lesbian女同性戀、Gay男同性戀、Bisexual雙性戀、Transsexual跨性別、Intersex雙性人、Queer酷兒),將生育與婚姻及性的關係割開,希望徹底摧毀家庭建基於爸爸媽媽的根基。

而性解放運動亦根據不同學者所提倡的理論而演變,如:馬克思(Karl Marx)提出的鬥爭論、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提倡的性心理學說、金賽(Alfred Kinsey)提出要撇除性規範、西蒙‧波娃(Simone de Beauvoir)的極端女性主義等,因而令新的性別主義意識型態出現。

操控語言 顛覆社會

同運人士透過操控語言而推動新的意識形態。以「自由」、「包容」及「正義」作為包裝強迫社會大眾接受,但Kuby女士提醒參加者「正義」不代表平等,真正的「正義」應該是按每一個人的不同需要,而給予適當的對待。同運人士更含糊「歧視」、「多元」、「人權」等字眼,如同性婚姻是「人權」,誤導社會對性解放或同運論述的理解,以爭取社會按他們心中的慾望而改變及發展。甚至有不少西方國家已在逐步拆毀家庭框架,以「家長一(parent 1)」及「家長二(parent 2)」取代「爸爸」及「媽媽」;在德國,孩童時期已可學到不同的性行為,這種情況實在是令人憂慮。

世界組織推動同運不遺餘力

聯合國及歐盟都是同運的推動者。立法保護不同性傾向、以法例認可同性婚姻、透過修改性教育內容教導孩子性探索、削減對家庭的基本支援等等,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更視推動同運是他個人的神聖使命(sacred mission)。Kuby女士提到同性婚姻不是公義,亦不是人權,真正需要保護的權利是孩子擁有親生父母的權利。即使很多國家已通過了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婚姻,但在美國的調查中,只有2%的人口宣稱自己有同性性傾向,而這2%的人中只有2%的人會登記為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世界衛生組織更指出歐洲學校的性教育需要教導有關性解放或同運議程的內容,例如教導幼兒園學生自瀆、鼓勵他們進行性的遊戲(sex plays)、認識不同的性傾向等等。Kuby女士指出歐洲的孩子從小已經被性慾化(sexualization),令他們無法建立正確的愛情、婚姻及家庭觀念,更大大提高他們感染性病的風險。

霸道的新極權主義

隨性解放而來的,是一種新極權主義的興起,Kuby女士稱之為以自由之名摧毀真正的自由。當中最常見的是對異見聲音扣帽子,例如不認同同性戀行為就被視為「恐同」、「歧視」、輸出仇恨言論等。更以無理不公的制度或法律後果懲處異見人士。Kuby女士表示曾於外出演說,或上街表達支持家庭價值時需要受警察保護。雖然性解放或同運在整個社會佔優勢,然而有不少異見人士仍然按良心、信仰而堅守信念,在西班牙、法國及意大利等都出現了數以十萬計人士參與的大規模遊行,表達支持家庭價值。Kuby女士亦參與了在法國巴黎的遊行,不少地方的非政府組織或宗教團體亦在奮力對抗這種新的性別意識形態及同性婚姻。Kuby女士提醒我們,真正的自由是人們擁有良心的自由、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父母教育孩子的自由。

今日歐美明日香港

關啟文教授在回應時亦指出,性解放的思潮在香港或其他亞洲地區已漸漸發芽,文字的轉變亦早已出現,如「墮胎」變成「終止懷孕」、「亂倫」稱作「近親戀」或「家人戀」、「濫交」叫「多元性愛」等,以改變用字來淡化負面的觀感。「Friend前性行為」、墮胎年齡年輕化、未婚懷孕數字上升,香港在性解放的思潮下暗湧潛伏。關教授以聖經的教導勉勵參加者,要保守神所託付的,以剛強、仁愛、謹守的心,堅守我們的信念。

當晚的聚會由香港性文化學會及明光社主辦、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社關部協辦,約有200人參加。

 

[1]《日惹原則》(Yogyakarta Principles)是指一系列與性傾向和性別身份相關的國際人權法律之應用的原則。這些原則致力集中所有國家都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律標準。

 

性別認同法的潘朵拉盒子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7/11/2015

當政治正確凌駕了客觀的事實,「阿媽係女人」亦並非必然。當男性擁有昂首闊步踏入女性更衣室的人權,不少女性的夢魘便伴隨著有美好包裝的反歧視口號降臨,霎時之間大家發現自己活在一個鹿馬難分的年代。男女、陰陽、雌雄,一些大家本來以為已是常識的自然現象,卻因為有一些罕有的例子而被改變。

一些有性別認同障礙或性別焦躁症的病人固然值得同情,但令這些病人感到舒服或被尊重的方法,是讓其他人明白他們的困難,避免不必要的冒犯,還是改變整個社會一些本來客觀的規則和界線,令特殊變為常態,為本來沒有障礙和焦躁的人製造障礙和焦躁呢?在照顧個別人士主觀感受的同時,社會上一些客觀的規則和界線又應否被尊重呢?

性解放運動的特點就是打破一些傳統及廣為社會人士接受的界線,對性、性別、婚姻和家庭重新定義,並以人權、自由為藉口,逼使其他人認同。而一些界線的改變,就像潘朵拉的盒子,一打開之後,後患無窮。要明白性別認同問題及其影響,一些界線的改變會有甚麼衝擊,立法會帶來甚麼改變,還是先停一停,看清楚,不少政治正確的訴求,可能並不一定正確。

你認同怎麼樣的愛情?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04/06/2015

已故女歌手梅艷芳有一首名為《不信愛有罪》的歌曲,歌詞提到「難道愛還分錯對,不應該就不可追,難道愛都都會有罪,寧願錯而不要對,一心向幸福追,無限愛心怎麼會有罪。」沒有MV畫面,單看歌詞,可以讓人有無限聯想,發展出不同的「愛情」故事,不過這些故事都應該有一個共同特點——它們大部分都是世人所不容許的,否則便不符合當事人「不應該就不可追……寧願錯而不要對」的心聲。

對於熱戀中的情侶,他們是否相配,又或是在一起有沒有問題,其實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有一定的評分標準。很多人口頭上說愛情是兩個人的事,與其他人沒有關係,但當他們眼見或耳聞另一對情侶,心裏會不自覺下了很多評語,甚至彼此討論。

很簡單,美女可以配野獸(只要野獸有錢),常人的討論便會少一點;但若反過來,醜女配白馬王子,醜女便會被人指指點點。當年很多人便不明白,查理斯為何不愛戴安娜,卻對卡米拉情有獨鍾。即使現今很多人認同同性戀,但只要一個英俊,另一個樣貌稍為遜色,也會惹來不少網民的不滿及評論。例如一名泰國男士與德籍男友在一起,便遭受不少網民冷嘲熱諷,更有人「要求泰國男子『放人』,讓型男追尋真正的幸福」。這讓筆者更明白為何有一位同性戀朋友,曾慨嘆表示自己即使非常疲倦,仍要不斷健身,加強自己的競爭力。

不能否認的是,在一個多元的世界,每個人對戀人是否「登對」都有不同的準則,有人看外貌、有人看年齡、有人看學歷;同樣,也有人會看性別、看兩位戀人是否在「搞」婚外情,甚至有人會看他們本身是甚麼關係。例如有一位美國少女,在社交網絡與親生父親相遇後,彼此擦出愛火花,大家決定遷往新澤西州生孩子,有人知道後或許無法認同這樣的「愛情」。

不過,當我們實際點便會發現原來當大家追求所謂「大愛」的時候,其實對何謂「大愛」的精神仍會有不同理解,「大愛」不等如「任愛」,各人仍會按自己的愛好、道德界線或價值觀,作出判斷。即使不會公然發表意見,也會在心裏默默為這對情侶打分。問題是,大家能否接受自己的尺度之餘,也能尊重他人心裏那把尺?即使那把尺與自己非常不同,自己覺得「不合理」,甚或有點「政治不正確」,我們又能否尊重對方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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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4/6/2015

你願意孩子接受性別多元的教育嗎?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高級研究員
29/01/2015

筆者相信,香港很多父母都會教導孩子認識他們的性別,以及做一些合乎他們性別的事情。即使很多父母打破了傳統的性別定型,接受男孩子可以玩「煮飯仔」,穿粉紅色衣物;又或是女孩子可以踢足球、砌模型,但家中的小男孩問其父母,可否如妹妹一樣留長髮穿裙子,父母的反應一般都會說「不」。而當小男孩追問父母原因時,父母大多數會解釋因為妹妹是「女仔」。除非這位小男孩看過穿蘇格蘭裙的男士,或是本來便很想做「女仔」,又或是其他原因,一般而言,他都應該不會堅持下去。在不知不覺間,孩子在成長過程中知道自己生理上的性別(sex),以及自我認知自己是男是女的性別身份(gender Identity)。

很多人都說,孩子的生理性別(sex)是由染色體決定,而社會性別(gender)卻是被社會教導而來的,即是社教化下的產物。有學者指出性別身份是流動的,在人的一生中可以轉變。美國有一套全面的性教育教材SIECUS,對青少年提倡「人們可以在一生的不同時間認識自己的性別身份。」意思是指,這一刻你可以覺得自己是「男仔」,下一刻你又可以覺得自己是「女仔」,甚至是其他,而性傾向也不例外,同樣是流動的。

這並不是說笑,現在有很多美國人擁抱以上想法。OkCupid是其中一個最受美國人歡迎的約會網站,而它也配合這種想法,在傳統上的男女性別之外,還增加了有關其他性別及性取向的選項。帳戶申請者可以以「我是一個(A)的(B)」來介紹自己,A項共有12個選項:包括泛性戀者 (Pansexual)、無性戀者 (Asexual)、雙性戀者(Bisexual)、疑性戀者(Questioning)等;B項則有22項:包括性屬身份與角色不協調(Gender Nonconforming)、跨性別者(Transgender)、變性人(Transsexual)等。

而無論A項或B項,每位申請者最多可以選取五個。愛好計數的讀者,有興趣的話可以計算一下當中可以產生多少個組合。除了以上網站,較為人熟悉的Facebook,美國版在去年2月便增加了58個性別選項,英國版亦不遑多讓,6月時增加了71個新的項目。至於香港版,可以選擇的項目也超過40多個。

或許有人會說,讓人有更多選擇去表達自己的性別及性取向是好事。是的,在一個自由及多元的社會,我們的確要尊重別人的選擇。只是,從小便向孩子教育「性別是流動」,對他們來說真是好事嗎?若如同一些人所言人的性別是受文化影響,那麼,一個有男性染色體的孩子日後「感到」自己是女孩子,到底是天性使然,還是被社會「栽培」出來?教育小朋友選擇自己的性別,到底是幫助他們發現「真正」的性別,還是讓他們對「性別」這概念變得模糊,甚至產生性別焦慮症?外國有父母刻意不告訴自己的孩子是甚麼性別,留待小朋友決定。假設你同意人有選擇表達不同性別的自由,你可會同樣贊同這對父母的「實驗」?再進一步,若小朋友選擇變性、甚至要求立即做手術,各位又可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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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29/1/2015

「性」是人權還是道德問題?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06/11/2014

最近有報道指出台灣大學有學生發起成立「皮繩愉虐社」,探討性虐待的迷戀性傾向,如今只等待台大校方審議。若然申請成功,該組織便成為台灣首創的學生特殊性探索社團。

皮繩愉虐的英文簡稱為BDSM,當中牽涉到Bondage, Discipline, Dominance, Submission, Sadism及Masochism等數個英文字的第一個英文字母。從英文的字義看來,意思比中文豐富多了。Bondage是綁縛或奴役的意思;Discipline在這裏可指到性調教(即人在性行為方面進行訓練);而Dominance及Submission則指到支配與臣服,Sadism及Masochism更指到施虐與受虐。在BDSM的性行為中,施虐者可能會把繩子、鏈子、皮帶、保鮮膜、手銬、皮帶、鞭子、刀子、蠟油等道具加諸於受虐者身上。

台灣性教育學會理事長指出「以前社會對BDSM愛好者不了解,認為他們是「性偏差」,近年則逐漸認為他們只是性行為方式與大眾不同,改稱『性少數』。」而台大「皮繩愉虐社」發起人亦希望他人能夠明白BDSM只是一種「情慾」表達,不該被壓抑。他指出在坊間有人因玩窒息式性愛、SM綑綁等發生意外,甚至喪命,真正的BDSM則強調安全、技巧與溝通,相信透過社團教學互通知識,能避免因人的無知而發生意外。

若你是審批台大學生「皮繩愉虐社」申請的負責人,你會被申請者的理由說服嗎?又或是認為凡是「性少數」的要求,你都應該批准才是政治正確?還是你會考慮其他因素?如果你認為在求學期間不適宜鼓勵年輕人發生性行為,又或是反對在公開場合談論一些有危險及爭議性的性行為,甚至認為「皮繩愉虐」本質上不道德,原則上你可能已經打算禁止讓這樣的組織設立。

如果你不打算從道德角度出發,而是從「權利」出發,可能需要考慮一連串問題:探索不同的性傾向及性行為是否基本人權?

即使你贊同探討多元的性行為是人權,不應受到壓抑,但有否考慮大學是否一個合適的場地?又假設你同意大學是一個合適的場地,你認為該會的會員應否有年齡限制呢?應否參考美國DomSubFriends皮繩愉虐社的做法,要求18歲以上的人士才能參與?如果一視同仁,容許所有學生都「有權」參加,當一個13歲的天才大學生申請入會時,你是否真的感到沒有問題?還是要他或她先得到家長同意?如果你贊同探索「性」是天生不應壓制的時候,又為何要限制年齡呢?此外,萬一發生意外,究竟誰應該負責任呢?事實上,類似的問題可以一直追問下去。

能引伸出如此多的問題在於性議題本身不單牽涉人權,也牽涉到道德層面——即使人們不想接受。在香港,即使兩位十五歲又十一個月的小情侶心智非常成熟,當社會得知他們發生性行為,他們也不能理直氣壯地說:「與你無關」,皆因這是犯法的行為。

說到底性行為不等同於握手,不能拋下一句「不能被壓抑」便無視當中的道德界線,甚至可能引起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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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6/11/2014

性別,由你話事?

藍俊文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20/02/2014

最近,在全球擁有12億使用者的社交網站Facebook在用戶設定上作出了重大變更:在「性別」一欄,除了傳統的男和女,更讓用戶自行選擇多達48種的不同「性別」選項。這些「性別」包括男變女(Trans Female)、性別不確定(Gender Questioning)等。可是這種做法究竟是真的「襟個制」就可以性別「由自己話事」?

這項Facebook設定的改變,有人說是一個重大變革,讓使用者可以跳出傳統性別二元的思考模式,並反思性別其實可以是有其多樣性。不過,這種做法與其說是跳出「傳統二元」的模式,倒不如說是「墮入」酷兒理論的論述框架內。這其實是多麼諷刺的一個事實:當你以為突破了傳統的枷鎖,自以為自己已享有真正的自由時,卻不知道自己其實在不知不覺間被新的枷鎖所束縛。
 

性別選項跳不出傳統框架

尋求變性的人士,他們在人生中往往經歷了無數艱難時刻,包括自己內心的掙扎、家人關係變差、社會人士的目光,以至因使用過量異性荷爾蒙所帶來的副作用。甚至後來走到接受變性手術的階段,他們身心靈所受到的創傷往往不足為外人道。不過,即使前路多艱苦,這些朋友心中卻只有一個盼望,就是希望在接受變性手術後能有更美好的生活,那怕只是感到多一點的自在。經歷這麼多的苦頭後,他們心底裏都只是希望能成為另一個性別,即是一個男性或一個女性,這始終都沒有跳出傳統性別二元的框架。那麼為何還要製造更多的「性別」呢?
 
可是,當你誠實地寫你的性別為「性別不一致(Gender Nonconforming)」,是否真的會得到多一點的身份認同?還是會引起其他人(或自己)更多的問題?Facebook在個人資料中表面給你很多「選項」,去建立自己的網上形象,可是值得反思的是,我們的自我形象,真的就只建立在這些「選項」之上嗎?如此,增多了多少「選項」,也只是「增多」了,甚至「選項」也可以複選,但這些「選項」就真的代表了我們生命的價值?
 

我們只能選擇怎樣面對生命

人生往往充滿無奈和限制。有些事,可以由我們自己話事;有些事,則是我們自己無法改變的。也許這種說法對不少朋友來說顯得有點無情,特別是那些尋求變性的人士,然而這卻是殘酷的現實。變性手術可以改變我們身體的外觀,包括性徵;可是人的生理性別(Sex),XX(女性)或XY(男性)的染色體卻打從我們出生便伴隨我們終老。即使你再不喜歡,這也是你的一部分。你可以透過手術改變性器官,可惜它卻無法像原生的性器官一樣有完整的功能。
 
我們常常以為自己在為自己做選擇,卻往往不知道有些事是我們無法掌控,我們能選擇的是怎樣面對自己的生命,怎樣面對人生的無奈和限制,在這之中尋找人生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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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20/2/2014

對合法肛交年齡下降至16歲的思考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23/01/2014

律政司於2013年12月16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立法會CB(4)225/13-14(04)號文件),表示會在稍後刊憲的《二○一四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中,正式修訂或廢除有關條文。因為高等法院早前兩項裁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多項針對16歲至21歲以下男性進行同性肛交即屬犯法的條文,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中有關兩性平等的規定,因而屬於違憲而宣告無效。兩宗案件分別是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6] 4 HKLRD 211 案,以及在律政司司長對丘旭龍 (2007) 10 HKCFAR 335 案。
 

裁決忽略對未成年青少年及社會的影響

法庭判決的理據是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現時男女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男男之間的合法肛交年齡是21歲,而男女合法肛交年齡卻是16歲,因此,法庭裁定有關法例違反性別平等,對男同性戀者造成歧視。可是,有關裁決卻忽略對未成年青少年及社會所造成的影響。
 
有關合法肛交年齡的決定可追溯至1988年6月,當時政府計劃將肛交非刑事化時推出諮詢文件《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 ?》,其中第二十七段關注同性戀與青少年,建議「兩名男子彼此同意而私下進行的同性戀活動,可從刑法中刪除,但這項建議只適用於年齡在21歲以上的男性。」; 另第四十三段明確表明「這項建議所根據的理由是,年齡介乎16歲至21歲之間的男性,對同性戀行為的認識十分有限,甚或有所曲解。」最後,立法局於1990年通過肛交非刑事化,但年齡須達21歲才合法,因為青少年在成長階段,對性屬身份與性行為感到好奇,敢於試新,且未能在經濟上自立,容易受到引誘而同意進行同性戀行為。
 
但法庭於上述兩宗案件的判決完全忽略肛交的危險性。由於肛門並非設計作性行為之用,乃用於排泄糞便,裡面充滿細菌。進行肛交行為有機會導致肛裂、肛管脫垂、肛管直腸環損傷、直腸黏膜損裂、控制排便的結腸肌肉鬆弛以致腹瀉和失禁,甚至是肛門癌。由於直腸黏膜層的損裂不會帶來痛楚感覺,其可引致之潰瘍與細菌入血要等到事主出現併發症後才會知道。此外,肛交者患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疱疹、衣原體等之機會較高。而經由肛交感染愛滋病的機會是0.8%至3.2%;而陰道交的比率是0.03%至0.15%。[1]明顯地,肛交較陰道交感染愛滋病的機會高很多。
 
雖然異性或是同性都可能會進行肛交,以上提及的風險有可能發生在任何曾進行肛交的人身上,但是根據愛滋病辦公室過去三年的數據(參表一),男男性行為而感染愛滋病的數字不斷上升,每年新增的個案人數都超過異性性接觸,並有年輕化的跡象。衛生署防護中心顧問醫生黃加慶分析說,相比女性性工作者和美沙酮使用者約0.5%的感染率,男男性接觸者感染率接近5%[3],兩者相差接近十倍,可見肛交絕對是高危的行為。
 
法庭只簡單地將陰道交與肛交皆歸類為性行為,而漠視肛交本身的高風險,以及漠視對未成年青少年的保障。政府放寬法律,將間接鼓勵一批心智未完全成熟、原本不會(不敢犯法)進行高危性行為的16至18歲未成年人士嘗試,後果將不堪設想。
 

建議政府修例 以保障未成年人士

現時香港法律對一些對身心有潛在負面影響的行為,如買煙、買酒、買含色情成份的第二類刊物及賭博等,都必須等到18歲成年,但對於會引致愛滋病的高危肛交行為,卻計劃定在16歲,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而且將陰道交與肛交混為一談,漠視兩種行為在傳播性病及愛滋病的風險,是一種純粹因為政治正確而忽略實際差異的做法。對這項影響公共衛生深遠的法案,政府在考慮法庭判決的同時,應先徵詢全港市民(特別是家長和醫學界)的意見。假如真要追求平等及解決問題,筆者建議政府修例,將所有牽涉進行肛交行為的人士不論男女,其合法年齡定於18歲,以彰顯法律保障未成年人士的精神。

表一:2011年至2013年頭三季愛滋病病毒感染情況[2]

明光社

 

[1] “Estimated HIV Transmission Risk per Exposure” in HIV/Aids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Disease Control Priorities Project”, http://www.ncbi.nlm.nih.gov/books/NBK11782/table/A2143/?report=objectonly
[2] 請參考衛生署愛滋病網上辦公室 「最新統計資料」,http://www.info.gov.hk/aids/chinese/surveillance/latest_stat.htm
[3] 〈同志APP助傳愛滋〉,《都市日報》,2013年8月30日,http://www.metrohk.com.hk/index.php?cmd=detail&id=218735

入校報章大比拼—分析報道中相片的暴露程度、同性戀運動取向及性解放意識

黃仲賢 | 明光社項目主任 (傳媒監察及行動)
19/09/2013

有報章娛樂版不時以偌大篇幅刊登性感女星相片?有報章差不多平均每天也報道有關同性戀運動的消息,有些更出現偏頗的立場?有報章專欄正面描述男妓、開放性關係等,而忽視其負面影響?以上有關的內容,已不知不覺間滲入在學生經常訂閱的報章裡,影響著他們對時事的分析能力,及對兩性關係與身體價值的看法。作為教師及家長,為學生們選擇適合的報章閱讀,實在不能掉以輕心。


若提到不適合兒童及青少年閱讀的報章,老師及家長或許會想起幾份暢銷的報章,因為它們經常出現一些暴露,甚至色情的圖片及文字,有部份以往更有風月版。這實在難令師長放心讓兒童及青少年閱讀,恐怕他們學習了一些錯誤的性觀念。


「正氣」報章真的正氣嗎?


另一邊廂,有些報刊予人印象較「正氣」,內容看似少有譁眾取寵成分;而且更附設校園版,標榜提供一些適合學生閱讀的題材。這類校園版甚至會邀請同學成為小記者,由他們撰寫報道。故此,不少師長都建議學生訂閱這類報章,藉此提升學生閱讀及寫作能力。學校更會於學期開始時,提供全學年訂購報紙服務。家長或許並沒有太留意這些報章內容,但會因為信任校方推介而訂購。然而,若家長、老師留心其內容,便會發現這些校園報章,也未必全然「正氣」。以下我們將從相片暴露程度、對同性戀運動 (下稱同運)及性解放的報道及評論這些範疇,分析及比較三份入校報紙的報道手法。


一、相片暴露程度


一些入校報章所刊登的相片,其暴露程度可能會令大家大吃一驚。早於去年七月,本社已留意不少報章藉「o靚模」推出寫真集期間,用了頗大篇幅去報道她們的專訪或活動,而大部份版位亦被她們的泳衣及性感照佔去,用字亦曖昧得易令人想入非非。而大幅刊登這些報道的報章,其中也包括兩份廣受學校歡迎的《明報》及《星島日報》。故此,本社曾於當時去信這兩份報章表達不滿,指出他們為了吸引讀者而刻意賣弄女性身體。雖然當時中小學已學期聲,但部份學生仍會在暑假期間繼續訂閱這兩份報章當時《星島日報》回覆表示會加強留意並把關,而《明報》則沒有回覆。然而本社之後發現兩份報章仍有一些令師長擔憂的內容。


以2012年11月23日的《星島日報》為例,報紙以約四份一版面報道某位女星成為內衣店合夥人,並親身穿著內衣作為示範。[1] 報道用上三幅內衣圖片拼砌而成,女星雖然沒有擺出大膽姿勢,但若在同學中間傳閱,相信會令部份同學及老師感到尷尬。而《明報》於2013年2月18日報道同一位女星的新聞時,則更為誇張。[2] 全篇報道圍繞女星的緋聞,佔全版差不多一半的位置。然而其中最搶眼的幾幅圖片,卻用上女星新書中的性感圖片,當中更有袒胸露背的相片,與緋聞無半點關連。這些相片旁附上該女星澄清緋聞的說明,更是風馬牛不相及。以上例子實在令人難以明白,為何一份受學校歡迎的報章,竟然罔顧其對青少年的影響,真的使人十分失望。


本年書展期間關於寫真集的報道


若以本年7月不同報章有關宣傳寫真集的報道作比較,情況則更見清晰。《明報》於7月9日以C2全版作出有關藝人於今年書展的動向,其中更以超過一半版位,報道各女星、男模的寫真集。而內容也是主力探討他們如何突圍而出。[3] 所以,他們的性感照片,便充斥著半個版面。


反觀另一受學校歡迎的《星島日報》[4],只在兩天附上寫真集內的女模相片,版位總共亦只佔全版約四分一位置,相對來說是含蓄得多。若再與另外三份較大眾化的報章比較,只有《東方日報》[5]及《太陽報》[6]才能與《明報》看齊。《蘋果日報》當然也充斥著女模的性感內衣及泳衣照,而且更有男模的半裸、全裸圖片,根本在賣弄色情。然而,《蘋果日報》只把相關報道放在C8版,[7]篇幅也只是半版。這實在難以理解,為何《明報》竟比大眾化報章更著重以性感照作招徠?


報章有責任為學生把關


需要補充的是,雖然這些報道並沒有被裁定為不雅,不適合所有18歲以下青少年閱讀,然而要深思的是,這類擁有不少學生作為讀者群的報章,應否負上一定的社會責任,進行比法例要求更高的把關呢?若這類報章的對象包括學生,那內容即使不全對他們有益,也不應荼毒心智未成熟的下一代,歪曲他們對身體、性的觀念。否則,這些暴露、意識不良的報道,不但令一眾學生們「噴血」,更會令一眾老師及家長們「吐血」!


二、同性戀運動及性解放意識


現時在香港新高中學制中,通識科已成為必修科目。高中生需要透過新聞報道掌握更多世界大事。雖然在互聯網搜尋資訊方便,但不少網站資料的可信度仍成疑,老師普遍都會建議學生訂閱報章,以掌握更準確的內容。而一些會提供校園版的入校報章,除了會對時事部份加以解釋,更會提供一些通識教材,讓同學能練習答題,為公開試作好準備。


而初中生即使並不需要高考,但老師也會建議他們多看點報章,養成閱讀新聞的習慣。一般家長和老師,都會認為這些入校報章比較持平,會有平衡雙方觀點的報道,其價值觀亦較適合學生閱讀。豈料隨著時代巨輪轉動,入校報章也不再是一個保證。以下我們將以同運及性解放相關的報道、專欄等作為例子,去看看入校報章對這兩個議題的取向。


比較三份入校報章對同運及性解放的報道


自2012年下半年開始,同運議題鬧得熱哄哄,在社會造成不少迴響,同時也成為報章的焦點報道,引伸出大量有關同運及性解放的評論。我們以《明報》、《經濟日報》及《星島日報》這三份較多學生閱讀的報章,去比較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期間的相關文章,我們發現三者有著頗大的差異。(見表一) 在這段期間,《明報》共有274篇相關的報道,比《星島日報》多出超過100篇文章,而且更是《經濟日報》的5.8倍!由於《經濟日報》沒有娛樂版,或許少了很多有關同性戀藝人的報道。若扣除娛樂、體育等報道,《明報》仍然比《經濟日報》多出四倍。(見表二) 由此觀之,《明報》應該比其他兩份入校報章更願意花篇幅去深入探討這議題,理應可帶出更多不同觀點,讓學生進一步了解當中細節,不失為通識科的理想教材。不過,若我們再認真一看,報道卻未有達到此效果。


只作出片面及單方面的報道


就以相關報道最多的11月作為例子,當時因為何秀蘭議員於立法會提出有關「促請政府盡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展開公眾諮詢」進行動議辯論;加上有藝人於同志遊行「出櫃」,故此成為大家的焦點。然而本社亦於當時發起「關注立法會同志平權動議對言論及教育自由影響」網上聯署,表達我們的關注,聯署內容亦從沒提及「反對諮詢」。可是,我們的聯署隨後很快被報章「升格」為較強硬的「反對動議」。[8]


有議員於回應時指「僅要求公眾諮詢,內容十分溫和,明光社也要反對」。[9]在報道這樣的指責前,這些報章既沒瀏覽本社網頁求證,更沒有聯絡本社要求回應,這實在匪夷所思。當本社於11月9日撰文再次澄清「沒有提出反對諮詢」後,[10] 這些報章無論有多關注同運議題,也沒有撥出一點版面作出補充。即使該月《明報》仍然有點名批評本社的評論,該報編輯仍然無意翻查資料核實。當學生需要全面的認識和探討同運議題,報章卻選擇偏聽,不能客觀報道贊成和反對者的意見和理據,這實非學生之福,更非入校報章應有的態度。


扭曲及污名化


而在新聞報道中扭曲當事人原意,以及作出污名化的舉動,也竟然出現在這些報章上。例如其中一篇訪問譚子舜牧師的部份標題為「若兒是同志會盡力『拗直』」,[11]但觀看內文也只表示「又聲言若其兒子是同性戀,亦會盡力『教導』他,相信『神一定會原諒寬恕』」,將「教導」解讀成「拗直」,實在令人費解。


而5月其中一篇報道,描述精神科醫生康貴華為「一直提倡『拗直治療』」,[12]究竟這個描述是基於何種根據?還是只是基於一些偏見?以上的偏頗報道,很可能會令學生對同運議題未能有全面了解及分析。


性解放意識以軟性方式滲進報道中


在比較這些入校報章時,也發現部分文章鼓吹性解放的意識。例如有副刊或假日版作家,會探討與性解放有關的題目。內容除了關於同運外,更包括男妓、[13]沒有羈絆的性關係、[14]易服癖[15]等等。在這些文章下的人物,大多重視自身對性的享受、快樂,卻甚少談及這些關係所帶來的身心傷害。當這些正值青春期的中學生,從這些報章閱讀有關性解放的文章,或許才更令教師及家長們擔心。當然這並非要求一份報章要如教科書般「純潔」,但這些學生大多對性仍在摸索階段,未必能對一些提倡性解放的文章,有著適當的批判能力。此文章無意花篇幅去描述性解放的問題,只是若師長們發現原來報章有這些內容時,又是否放心學生去閱讀呢?


老師與學生一起閱讀報章


每份報章都有其風格,即使有報章支持同運及性解放,也並不是大問題。然而報章亦應以求真、不偏不倚和全面的態度處理新聞,而非選擇偏聽及扭曲。師長們實在要加以留意,選擇一份盡責及適合的報章。另外當希望青少年閱讀報章時,師長們也應一起閱讀,那即使青少年有疑惑時,也能加以指導。

明光社

明光社


事件最新發展:


明光社成立於1997年5月,是一個關注傳媒、性文化及社會倫理的非牟利團體:希望本著基督教信仰,藉研究、監察、教育及出版等工作去關心社會、服務人群。過去十多年,明光社一直關注香港傳媒的問題,並經常發表文章或以行動監察傳媒,協助市民大眾了解傳媒的問題,亦希望各傳媒機構能重視操守,發揮正面的力量。本社的董事和同工一直本著基督徒服務社群的態度處理各項社會議題,我們主要來自教育、傳媒、社工、醫療、學術及宗教等不同界別,以專業的態度就我們關注的議題發表意見。


在8月30日,《明報》以編輯部名義,於其報章A28頁觀點版中,以全版回應本社《入校 報章大比拼 —— 分析報道中相片的暴露程度、同性戀運動取向及性解放意識》文章。本社歡迎《明報》正視我們提出的關注,由於《明報》只列出標題,大家沒有機會觀看其內容,為了讓大家能更客觀、公平地了解雙方的論據,現在本社網站上將兩份資料並列,供教育界、家長和社會各界人士一同參考及討論。亦希望教育界和家長們積極發表意見,究竟大家對一些入校報章所刊登的內容和圖片,有怎樣的要求和期望?以及在未來密切留意一些入校報章的內容,積極向我們和有關報章反映意見。


在面對批評的時候,本社樂意聽取各界的意見,希望彼此皆能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由於本社之評論是以有關報道之內文及圖片為基礎,為了令讀者真正明白雙方的論據,理性討論,故有必要附上一些我們認為重要、曾經提及而在《明報》相關報道遺漏了之原文。

 

為尊重版權,請各位讀者勿以其他方式轉載有關報道之內容。

(讀者如想了解最新情況,請登入http://www.truth-light.org.hk/nt/statement/%E5%9B%9E%E6%87%89%E3%80%88%E5%85%A5%E6%A0%A1%E5%A0%B1%E7%AB%A0%E5%A4%A7%E6%AF%94%E6%8B%BC%E3%80%89%E4%B9%8B%E8%A9%95%E8%AB%96)

 



[1] 〈娜姐瞓身示範自家設計 獲日本內衣品牌招攬做合夥人〉,《星島日報》,2012年11月23日,第D11版。


[2] 〈被指酒店密會「豬迷」鬧爆 周秀娜 唔敢戀羅志祥〉,《明報》,2013年2月18日,第C2版。


[3] 〈中女Miki鍾嘉欣鬥0靚模〉,《明報》,2013年7月9日,第C2版。


[4] 〈Mika沙灘犯禁「隨處偷腥」〉,《星島日報》,2013年7月9日,第D3版。


[5] 〈Jeana Mia 聯手寸黃榕 Out〉,《東方日報》,2013年7月9日,第C4版。


[6] 〈趙碩之踩o靚模剝得就剝〉,《太陽報》,2013年7月9日,第C1版。


[7] 〈Suki縮咪教扮靚戰乳模〉,《蘋果日報》,2013年7月5日,第C8版。


[8] 〈何秀蘭動議同志平權明光社聯署反對〉,《星島日報》,2012年11月2日,第A16版。


[9] 〈教會團體反擊同志平權議案〉,《明報》,2012年11月6日,第A8版。


[10] 〈為甚麼要關注同志平權議案?〉,明光社網頁,網址:http://www.truth-light.org.hk/article/title/n3940


[11] 〈牧師批平機會變偏基會 若兒是同志會盡力「拗直」〉,《明報》,2013年2月16日,第A9版。


[12] 〈聖保羅男女中學 宗教課被轟曲解同志〉,《明報》,2013年5月22日,第A7版。


[13] 〈是哥也是你和我〉,《明報》,2013年6月30日,第P9版。


[14] 〈纏綿遊戲〉,《明報》,2013年5月5日,第P9版。


[15] 〈易服癖的智慧〉,《明報》,2013年3月17日,第P9版。


 

與不一樣的生命同行 需要不一樣的堅持

專訪服侍風塵女子的愛蓮事工

羅遠婷 黃仲賢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8/07/2013

愛蓮事工始於1999年,機構起初以接觸街頭風塵女子為主,後來隨著一樓一鳳數量增多而將服侍焦點集中在她們身上。機構同工每星期會前往她們工作的地方作探訪,主要目的在於結識她們並了解其需要,而且亦會與她們成為朋友;日後待時機成熟後更會為她們介紹信仰。機構最終希望她們有日會脫離賣淫生涯,成為「出淤泥而不染」的人,投身社會。
 
心懷憐憫 與風塵女子同行
事工負責人Alice表示這是一項從憐憫出發的事工,她會從風塵女子的需要著手。在生活上,風塵女子會遇上不同的需要及困難,Alice及其他義工均會盡力幫忙。如:協助合資格的風塵女子申請公屋、組織義工照顧她們的孩子及為他們補習、為她們開設英文學習班等。
 
然而,風塵女子所需要的除了是在實質上的東西外,心靈上亦同樣有著極大需要。「她們的內心其實十分孤單。她們住在狹小的劏房中,也在其中工作;她們整天都困在裡面,足不出戶。雖然隔鄰左右皆同樣是一樓一鳳,但並不會與她們說真心說話。」與Alice接觸過一段時間後,大家漸漸成為朋友,也願意向Alice透露心事。
 
「她們會與我傾一些較為深入的私人問題,如:曾有位女孩試過與她的同居男友發生爭執,她會跟我傾訴;亦試過有位曾吸毒的風塵女子,她的女兒因為藏毒而被捕,當她得知後,也請我陪伴她一起到警署。」
 
因此,Alice甚或機構義工會觸及到風塵女子的內心世界。除了與她們攀談外,Alice亦會向她們介紹信仰。曾試過有風塵女子接觸到信仰後決定轉行,再次投身社會。可是成功例子卻甚為罕有,也需要各方面的配合。
 
除了與風塵女子建立個人關係外,機構亦會舉辦節期性的活動,如:聖誕派對,讓風塵女子參與,她們甚至可以帶同子女參加。然而,機構並不會透露參加者的身份,因而她們可以在當中放心享受。
 
困難重重 無阻使命實踐
然而這些年來,事工上充滿各種困難及挑戰,每每令同工感到疲倦及灰心。Alice及她的同工接觸過一些風塵女子,她們有時可能只是抱著「拎著數」的心態,只想Alice 在實質層面上幫到她們,因而對Alice的關心視而不見。風塵女子與同工屢屢在期望上出現落差,令她感到十分折磨。
 
此外,即使有時遇上有意脫離風塵女子生活的,也不代表服侍就此完結;相反,Alice需要與她們一起面對其他接踵而來的狀況。她們會隨即遇上就業問題,一方面收入會大不如前;另一方面,也並不是立即會有合適的工作機會。此外,居住問題也是她們需要面對的,當她們脫離一樓一行列後,也需要離開工作間兼作居所的劏房。
 
Alice表示:「若脫離了當風塵女子後,她們最適合從事美容。因此,希望會有從商的基督徒可以與我們合作,由他出資開設美容店,並負責營運;我們轉介一些人擔當員工。至於居住方面,以往曾有基督徒以低於市價的價錢把單位出租給她們。若有多些人可以這樣做的話,將會增強這些女子脫離賣淫生涯的決心。」
 
有些女子最後會重投賣淫生涯行列。「曾試過有女孩子已脫離風塵女子的生活,她已接受信仰,甚至參加過短宣。不過,當她回來後竟然重投原本的生活,實在感到難過。」另外,事工也因著一直未有已重良並且熱心的過來人加入,而令發展有所限制。
 
縱然如此,Alice深知推動她繼續前行的是上帝,唯有回到祂那裡才可重新得著力量。而且透過與其他同工一起禱告,上帝讓她明白到使命是從神而來的,神會看顧,著重的也不是成果。
 
勇敢面對性誘惑 以愛同行
形形色色的性文化不斷在社會充斥,而受著性誘惑影響的人也包括基督徒。「曾有一次義工出隊探訪,在一位風塵女子的門前看見一位男士。突然這男子的電話響起來,傳來的鈴聲竟是〈愛是不保留〉﹗此時大家面面相覷,十分尷尬。」
 
Alice相信在教會中有不少弟兄正在面對從性而來的掙扎,然而他們卻不敢宣之於口,原因在於沒有同行者支援,亦怕說出來後會被「審判」,「就算說了出來,別人也會以『犯罪』的眼光來看,而不是用愛去幫助。」 ,結果愈陷愈深。另一方面,牧者也可能會感到不知所措,不懂如何回應受性誘惑困擾的弟兄。
 
然而,Alice強調兩者都需要有勇氣面對此問題,而作為牧者的更需要以愛與弟兄同行,陪伴他一起面對掙扎。至於其他弟兄姊妹亦同樣要以愛與正受到性困擾的弟兄同行,不要只一味批判。此外,教會亦可在性方面的問題多作了解,姊妹亦可考慮參與義工,服侍風塵女子;亦可考慮奉獻予機構,支持事工。
 
其實不只是弟兄,從性而來的誘惑影響到的更是所有人。愛蓮事工因此會每個月舉辦公開祈禱會,為香港以及世界各地的性文化禱告。

 

近親婚姻與同性婚姻

張勇傑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6/04/2013

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47及48條,如果跟血親發生性行為,就算在雙方同意之下,均屬亂倫罪。我們視亂倫為有違倫常的行為,加上因近親繁殖容易誕下有基因缺陷的下一代,儘管這看似只是兩個成年人兩廂情願,與其他人沒有半點關係的房事,世上不少國家都禁止近親間的性關係。
 
但其實亦有不少國家並沒有立法禁止近親性交。在法國、比利時、葡萄牙、荷蘭、盧森堡、意大利、土耳其、阿根廷及巴西等國家,成年人兩情相悅地發生亂倫關係,並不會遭到起訴。但論到近親婚姻,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是禁止的。
 
今天香港,支持同志運動的人士高呼「大愛大同」及「愛本是無罪」。若我們依從同志運動的思想作出推演,便會得出以下論述:亂倫只是兩個成年人在你情我願下發生的性關係,這不是道德問題,更不應是刑事罪行。「亂倫」一詞是對家人間純潔的愛所加上的負面標籤,因此要去污名化,將之改稱為「家人戀」。而且,隨着醫學發展,因亂倫而誕下有基因缺陷的下一代的情況將可大大避免,禁止近親婚姻是社會剝削「家人戀」者行使婚姻權利的自由。以上的說話並不是憑空亂說的,而是有著名的性學家和同運團體所鼓吹的。
 
社會上存在着支持亂倫合法化及近親婚姻的聲音,但現階段只佔少數。不過,在二三十年前支持同性戀合法化及同性婚姻的聲音同樣只是少數,但在今天已發展成為一股強大的政治力量。支持同性婚姻的論據是可以套用於近親婚姻上的,那麼支持同運的人士支持近親婚姻嗎?若不,那如何稱得上「大愛大同」呢?
 
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士認為愛、性或婚姻應有一個限制;反對近親婚姻的人士亦一樣,只是限制的內容有所不同。當同運支持者對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士作出無知、偏見、仇恨等負面批評時,請同時撫心自問:你反對近親婚姻嗎?如果答案是的話,請將那個負面批評加諸自己身上。
 

曾經刊載於:

成報 26/4/2013

是明光社說肛交和同性戀有關係嗎?

陳永浩 | 明光社義務同工
13/02/2013

對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爭議,其中一個熱點是同志組織及一些知名人士,指責明光社及一些關注團體,將同志運動和肛交扯上關係,是抹黑同性戀者和同志運動。筆者在這裏想給大家一些原始的文本資料,讓讀者們自己定奪誰是誰非。

「肛交非刑事」如維權里程碑

究竟「同性戀和肛交的關係」何來?最決定性的理據,其實並不是由明光社所說的,而是由同志組織、立法局與法庭說出來。早在一九九○年,香港已就同性戀合法化在當時的立法局展開討論,結果亦通過了相關的法案。但大家要注意的是,當時有關的議案,寫著的是「肛交非刑事化」,而不是同性戀合法化;同志運動卻將之定為「同性戀者權益獲保障的里程碑」,究竟是誰承認了肛交與同性戀有關係?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子,就是在○四年,有男同性戀者不滿《刑事罪行條例》第一一八條中有關男子進行肛交的合法年齡,認為條例是歧視男同性戀者,通過司法覆核挑戰有關的法例。結果,高院夏正民法官在肛交案上訴得直。其中夏正民法官在判辭中有以下的一段話:「It is important also to recognize, as Mr Dykes, for the applicant, has advocated, that for gay couples the only form of sexual intercourse available to them is anal intercourse; that is, the act of buggery.」 (Leung T 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4 August 2005, #134)

判辭中清楚說明,正正因夏正民認同上訴一方律師所說,「肛交是男同性戀者唯一的性交方式」作為案中一個重要的理據,所以才裁定上訴得直。那麼問題就來了:為甚麼當法庭對肛交和同性戀者有這樣的見解時,同志團體並沒有出來指責夏正民法官對同性戀者「抹黑」,反而視之為同運的一場重要勝利?

明顯地,當「男同性戀者與肛交關係密切」這理據對同運發展有利時,同運團體便贊同有關看法,但當有人指同性戀生活方式與肛交有一定關連時(但請注意,這絕非將同性戀者和肛交畫上等號),又或者提出一些對同運不利的理據時,同運團體和名人們就一同出來連聲譴責,甚至譏諷別人。這樣,實在於理不合。

無故抹黑 有違「大愛大同」

儘管明光社和一些關注團體,對《性傾向歧視條例》應否立法,對同志運動的發展等看法,可能與同志組織並不相同,甚或出現爭議,但大家在議論過程中,就算怎樣激烈,手段都應光明磊落,爭辯要建於事實根據,而不是無故抹黑。將對手訴諸成為無理及恐懼,也實在有違一些組織鼓吹的大愛大同,而是徹徹底底的唯我獨尊。
 

曾經刊載於:

星島日報 13/2/2013

《「HPV疫苗接種」推廣運動!?--基督徒信仰的反思研討會》所引起的誤解與澄清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7/01/2013

2012年10月14日,在明光社的訓練中心舉辦一個有關HPV的講座,當天只有約20人參與,一個小小的講座,卻先後惹來《蘋果日報》[1]及同志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在報章撰文[2]的鞭撻,分別以「明光社謬論」及「魔鬼邏輯」為標題。因此,明光社於11月1日,在官方網站就《蘋果日報》報道發出遺憾聲明,以正視聽。
 
明光社舉辦是次研討會的目的主要有三項:

  1. 近年有關HPV疫苗的廣告非常多,網上甚至出現團購疫苗的情況。由於疫苗是直接注入身體的,但現時對於疫苗的效用及副作用仍未有詳述,因此對市民欠缺保障。
  2. 一些學校參與學童注射疫苗計劃,但卻不知當中的成效及風險。很多家長既不知該如何決定,亦不明白為甚麼男孩也要注射。我們希望透過聚會,幫助學校及家長對疫苗有更多認識。
  3. 主辦單位只希望喚起大家的關注,對於應否注射疫苗並沒有既定立場。我們認為應由家長替子女決定,每名市民在獲得充足資訊的情況下,自行判斷是否需要注射。

對《蘋果日報》報道的澄清
因此,對於研討會後引起《蘋果日報》的扭曲報道及陳志全未經查證下引述報道內容,本社表示遺憾,為免日後再有人錯誤引述,以訛傳訛,影響本社及講者的形象,對於《蘋果日報》的內容,我們有以下澄清:

  1. 該篇報道的資料來源是《公教報》報道,而該報所引述的活動《「HPV疫苗接種」推廣運動!?--基督徒信仰的反思研討會》是由天主教教區婚姻與家庭牧民委員會、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合辦的。該活動在2012年10月14日舉行,當日同時有邀請傳媒,並即日發放新聞稿給傳媒,是故《公教報》有記者採訪。
  2. 三個合辦機構均未有收到任何由《蘋果日報》記者對《公教報》內容的查詢。對於《蘋果日報》只是引述《公教報》內容,沒有向主辦單位求證,做法並不恰當,亦非傳媒一貫做法。
  3. 《蘋果日報》使用的照片並非廖醫生當天拍攝的,卻沒有說明是資料圖片。
  4. 單憑《蘋果日報》記者張嘉雯間接引述明光社董事、婦產科醫生廖玉娟醫生一句:「明光社董事、婦產科醫生廖玉娟表明反對在中小學推廣接種人類乳頭瘤病毒(HPV)疫苗。」其編輯就在標題上稱:「明光社謬論HPV疫苗致濫交 反對兒童注射」,先是沒有事實根據,之後扭曲言論,企圖將別人的言論強加在明光社頭上。本社在得到各主辦機構同意下,將廖醫生的言論輯錄如下,以正視聽。廖醫生當日清楚表示接種HPV疫苗從醫學角度而言,是有效的方法。但究竟應該在甚麼年齡開始接種,由誰承擔費用,及由誰決定是否接種,是需要深思。廖醫生在總結時說:「因為疫苗是有效的,所以世衛會建議,我亦會建議接種疫苗。然而,若論到是否應納入全民醫療免疫計劃,我對此則有保留,因為疫苗費用實在太昂貴。」
  5. 我們樂見《蘋果日報》關注明光社所關注的傳媒、社會倫理和性文化等議題,但願未來的日子,該報能持平報道本社活動和消息,讓報章重返多元、客觀、持平的正軌。

對於陳志全的批評及指控,我們有以下回應:

陳志全指控 (1):
早前明光社董事廖玉娟醫生在一研討會中表示,反對在中小學推廣接種人類乳頭瘤病毒(HPV)疫苗,原因子宮頸癌及HPV病毒是通過性接觸感染,推動中小學生接種疫苗恐怕會影響青少年的性觀念。
 
明光社回應(1):
廖醫生並沒有反對在中小學推廣接種人類乳頭瘤病毒(HPV)疫苗,她只是提出對現時情況的憂慮。她說:「但有些人自以為接種後便有了保護,往往更減低警覺性,她們亦不知道有很多性病是疫苗不能預防。現時更出現團購疫苗的情況,不少人結伴購買,有些人對疫苗了解不深,未有聆聽清楚便與朋友一同接受注射。一些9-10歲的小童亦不知道疫苗的限制,以及疫苗的副作用,究竟是否值得如此年輕便注射呢?」
 
事實上:無論是根據《蘋果日報》或《公教報》的報道,廖玉娟醫生都沒有表達反對政府推動接種疫苗的原因,是恐怕會影響青少年的性觀念,這是其他講員的觀點,陳志全將別人的說話套上廖醫生的口,再加以批評,這做法對講者不公平。

陳志全指控(2):
認為是「魔鬼邏輯」,「是將一種既定的『形式、做法、行為』賦予他們心中主觀聯想的動機和定義之中……漠視疫苗預防病毒,卻與『引誘別人放縱性行為』掛鈎」。及「這類醜陋的宗教思維,只是選擇性利用『上帝旨意』和『自由意志』……當不認同一些想法時,就主觀扭曲概念,欠缺情理地說成『不是上帝旨意』…」
 
明光社回應(2):
由於廖醫生並沒有說上述內容,有關「魔鬼邏輯」的指控便不存在,此外,講座中根本沒有人提及到「上帝旨意」這類說話,整個講座亦沒有反映這類的意思,陳志全的指控根本毫無根據,與事實不符。相反,陳志全正正就是犯了他自己對別人的批評:將「心中主觀聯想的動機和定義」加諸於別人身上。

《HPV 疫苗接種」推廣運動!?--基督徒信仰的反思研討會》
明光社董事廖玉娟醫生發言
  
看到近期有關預防HPV疫苗的廣告,其實感到不安及擔心,因為廣告由明星演出,從溫馨感情角度出發。即使最後廣告指明要向醫生查詢,但近期「DR醫學美容」事件,我們也看到也有不負責任的醫生。希望是次研討會能從醫學角度,及商業倫理角度出發。
 
我行醫35年,看到社會道德不住退步,十多歲少女便患上性病。我們當然支持預防疾病,但亦要探討為何現時HPV感染是如此廣泛,就是因為道德及教育出現問題。發病率越來越高,是因為人對性關係越自由開放,及不負責任。子宮頸癌由原本婦女病第十位升至第二位,乳癌依然居首。但因為乳癌並無有關商業考慮,而預防宣傳方面上,政府亦沒投放太多資源,但其實乳癌對生命威脅比子宮頸癌更大,但既沒疫苗,亦沒足夠預防教育。
 
子宮頸癌數字有誤導
 
現時每年全球有50萬新患上子宮頸癌個案,但數字其實有誤導性。因為在回教國家,患上子宮頸癌的數字很低,個案主要是在性開放國家產生。
 
去年獲諾貝爾醫學獎是研究發現子宮頸癌與性行為有關的醫生,該醫生因為觀察天主教修女群極少患上子宮頸癌,於是他便從性行為中感染HPV的個案作研究,結果顯示若沒感染高危HPV就不會引致子宮頸癌。HPV種類有八九十種,高危的才會引致子宮頸癌,其中16、18型會引起共7成的子宮頸癌。感染HPV未必一定與性行為有關,但那些病毒是不會引發子宮頸癌。有數據指八成女性會感染HPV病毒,這又是誤導,因為這只是美國的數字,一些回教國家的感染數字遠低於此。
 
接種疫苗詳情具爭議
 
接種HPV疫苗從醫學角度而言,是有效的方法。但究竟應該幾歲開始接種,由誰承擔費用,及由誰決定是否接種,是需要深思。就預防疾病而言,乳癌其實比子宮頸癌有更高生命危險,但現時投入的資源相對卻較少。現時疫苗適合10-45歲人士注射,對象更包括男性,因男性亦有機會因感染HPV而患上濕疣。
 
另外,香港共有350萬9至45歲人士,若這批人都接受疫苗,商業利潤實非常巨大。因為疫苗是有效的,所以世衛會建議,我亦會建議有需要的人士接種疫苗。然而,若論到是否應納入全民醫療免疫計劃,我對此則有保留,因為疫苗費用實在太昂貴。其實一些性活躍的少女,不用推廣,她們也會自行尋找醫生接受注射。但有些人自以為接種後便有了保護,往往更減低警覺性,她們亦不知道有很多性病是疫苗不能預防。現時更出現團購疫苗的情況,不少人結伴購買,有些對疫苗了解不深,未有聆聽清楚便與朋友一同接受注射。一些9-10歲的小童亦不知道疫苗的限制,以及疫苗的副作用,究竟是否值得如此年輕便注射呢?
 
現時有兩項資助計劃,兩項資助分別使用兩間藥廠的疫苗。無論四合一還是二合一疫苗,皆以優惠價2000元接受三針,令人懷疑計劃是否單純為病人著想,還是有利益考慮?疫苗固然有效,但亦需全面的教育配合。藥廠財雄勢大,能夠以明星宣傳及研究計劃,亦不能阻止他們宣傳,但希望藥廠能顯示社會責任,能夠撥款協助生命教育及性教育推廣。

 
[1] 〈明光社謬論 HPV疫苗致濫交 反對兒童注射醫生斥誇張〉,《蘋果日報》,2012年10月24日,A4。
 
[2]〈普羅之聲:魔鬼邏輯》〉,《太陽報》網上版http://the-sun.on.cc/cnt/news/20121027/00418_011.html

回應廿一世紀最大的挑戰──性革命

回顧與展望

傅丹梅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31/05/2012

為甚麼明光社要關心性文化?因為我們相信人有神的形象,身體是尊貴的,而兩性關係也須要尊重,不應放縱。事實上,神創造人及萬物,有其秩序,假如此秩序被破壞,教會便應該發聲,使社會不致失序。我們不是要強加基督教的價值觀於大眾身上,只是希望提供另一個思考向度供市民選擇。
 
學校的性教育工作
提起明光社在性文化的工作,很多人會聯想到同性戀,這主要是被同性戀運動刻意標籤。其實,我們做得最多的是傳媒教育及性教育,因為我們發現媒體當中的性意識,對青少年的性態度及價值觀影響非常大,而學校極缺乏這方面的資源。因此,我們每年應邀到學校為學生、家長及教師主領200至300場講座及工作坊,佔了同工們大部份的時間。
 
近年,校長老師們因為教改已疲於奔命,又要處理學生的婚前性行為、未婚產子、援交和同性戀等問題,實在難以招架,因此,支援學校性教育是我們其中一項重點工作。我們每年都會製作多個教案,放於網上教案區,供學校老師免費使用;又製作教材套,如《了解及面對色情文化教材套》、《性、愛、婚姻教材套》、《我的同志朋友》等;以及製作展板供學校借用。此外,針對青少年的需要,我們編寫了《青少年性問題101》;而為了讓校長老師對時下青少年所面對的性問題有更透徹的了解,明光社亦定期舉辦性教育教師訓練課程。
 
明光社應邀到學校主領性教育講座及工作坊的次數逐年上升,除引證我們的事工獲得學界的肯定外,也反映到中、小學生對性教育需求的殷切。
 
不單在香港,我們的同工亦應邀到台灣及馬來西亞主領相關的聚會,每個月亦有一至兩次到澳門主領性教育專題講座;我們的《性、愛、婚姻教材套》更被台灣校園出版社修訂後於台灣的學校及教會使用。未來,我們希望能為家長舉辦這方面的培訓,亦會繼續與性文化學會合辦性神學證書課程,邀請不同大學和神學院的教授及專家教授有關性的生理、法律、神學及倫理問題,裝備教牧及信徒領袖。
 
《性傾向歧視條例》及同性戀運動

回歸前因為社會人士普遍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已多次在立法局被否決,但自2000年開始,本港同運團體再次要求立法會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但明光社聯同一些團體深入研究外國及本地相關法例後,發覺條例會嚴重影響言論及宗教自由,加上性傾向無法透過客觀方式驗證,被濫用機會高及會導致逆向歧視,因此多次出席立法會公聽會及向傳媒表達反對意見。拖拉至2005年,有見形勢非常險峻,我們立即聯同維護家庭聯盟及其他團體發起聯署反對立法,反應非常熱烈,共有9,800人及374個團體參與,使我們有足夠金錢在4月29日於《明報》刊登四頁全版廣告,將我們的憂慮及參與名單刊登,使公眾對有關法例的影響有更深了解。政府於2006年宣佈擱置立法。
 
自從登報事件後,同運團體及他們的支持者便不斷攻擊我們,包括於2005年到教統局抗議我們透過公開投標開辦的人權教育教師訓練課程,除在報章刊登公開信,又接近一個月持續打電話滋擾教統局負責批核的部門,還有一位外籍人士絕食抗議及衝擊教統局,令負責官員不勝其煩。記得我們那時候授課,每次教統局都有四至五位同工到來監督,非常隆重其事。雖然課程完結時,有超過85%參加者表示課程對他們有幫助,但經過這次事件後,教統局決定自行承辦有關課程,同運團體的行動已成功令教統局不再招標外判有關人權的課程。
 
以後幾年,同運團體差不多隔年都會向我們抗議。如2007年於我們賣旗日前到明光社辦公室抗議及呼籲市民不買旗,在賣旗日當天更騷擾賣旗義工。他們又誣捏明光社曾投訴電視台播放《秋天的童話》和鏗鏘集《同志.戀人》,以及《中大學生報》。事實上,明光社並沒有作出上述投訴,只是應傳媒查詢時,作出評論,並出席立法會召開的會議表達意見。我們曾多次對以上指控作出澄清,但他們都視若無睹,目的是要以謠言破壞我們的形象,削弱我們的公信力,以達到封殺我們的財政收入和支持,包括政府資源和公眾捐獻。
 
在2008年,同運團體又到明光社辦公室抗議我們對《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意見;2009年則抗議我們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意見;2011年更於我們舉辦性教育教師訓練時衝入辦公室及佔領課室,期間我們有同工遭夾傷,最後要報警處理。未來,相信只要我們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及同性婚姻的立場沒有改變,挑戰將會愈來愈大。
 
同性戀諮詢熱線及出版《認.同--關心同性戀》
2009年起明光社設立同性戀諮詢熱線,希望能幫助有同性戀困擾的人士及其家人解開心結,活出豐盛的人生。雖然熱線使用率不算高,但總能幫助一些人,來電者包括教師、社工、中學生、當事人、導師及同性戀者的戀人、朋友、同學、父母和親戚等等。當中尤以父母的焦慮最大,他們往往不能接受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戀者,引致很多關係上的衝突及破壞。經過疏導後,情緒一般能獲得舒緩,了解與子女重建關係的重要,我們深信父母不離不棄的愛是處理任何與子女衝突的最重要態度,而對同性戀課題有更深的認識是減少誤會非常重要的一步,因此,我們出版了《同性戀多面睇》及《認.同--關心同性戀》小冊子,供家長、學校及教會使用。
 
其他回應性文化的工作
2008年藝人陳冠希的情慾照在網上流傳,我們立即發出譴責聲明,呼籲市民不看,不下載及不轉載,亦舉辦研討會探討對情慾照的合宜態度,及如何建立健康的性觀念。
 
另一方面,對於社會上不斷有人要求娼妓合法化,我們一直反對,亦不贊成妓權是人權。我們經常出席各大專院校舉辦的性文化節參與學術討論、接受電台及電視台訪問、於報章撰文,以及出席立法會的公聽會,向議員及社會大眾闡述我們的理據。但在反對之餘,我們亦呼籲教會及機構正視這些被社會剝削的婦女的處境,為她們提供就業培訓,希望她們可以脫離當娼生涯。
 
政策倡議
過去多年,我們都就涉及色情監管的法例,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的諮詢文件均有作出回應,包括於報章撰文、出席立法會及政府的諮詢會議,又設置街頭展覽,提升公眾對條例影響的認識。2010年當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設立「性罪犯名冊」,以減低兒童被孌童癖者性侵犯的機會,我們大力支持,而「性罪行名冊」亦於2011年落實執行。
 
未來的挑戰
近年,喜見有較多的基督徒及牧者願意出席立法會的公聽會表達意見,多了對社會公義發聲。隨著詮釋學大行其道,相信有一些人會按自己的心意曲解聖經對同性戀的立場,教會必須教導信徒,聖經清楚表明不接受同性性行為,但神愛每一個人,不論是同性戀者或其他偏離上帝心意的人,教會都不應將他們拒諸門外,相反,信徒應常常將基督的愛用行動表達出來,用真理感化人心,讓他們明白和尋求神的心意,而不是當社會上有聲音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時才就公共事務發聲。
 
此外,信徒亦應跳出功利主義的思維,謙卑地服侍人,真心地與那些在同性戀問題掙扎的人同行,陪伴他們走過艱難的歲月,用行動表達對同性戀者的關愛,以生命闡釋基督的愛而非教條。
 
未來,面對變性人婚姻的爭議;同性婚姻及同性伴侶法;同性戀運動在中小學及大學的滲透,深願有更多教會及信徒為保護我們的鄰舍及下一代多出一分力,與我們一同回應廿一世紀最大的挑戰──性革命。
 
 

禧福協會︰協助妓女變清蓮

11/07/2011

在1997年成立的禧福協會,目標明確,不單要叫窮人有福音可聽,並要靠主的能力,解開被壓制與被綑綁的人,當中包括了妓女。而為著這班被困於「火坑」的女子,禧福還開展了「愛蓮」事工。
 
現今社會對妓女的看法可謂南轅北轍,有人過份包容,亦有人充滿敵意,惟「愛蓮」事工負責人蘇保恩姑娘表示,禧福對妓女的立場很清晰︰「我們不認同她的行為,但卻接納她這個人。正如耶穌不定行淫婦人罪的同時,也勸她不要再犯。所以我們相信應以恩典為先,但亦不能失卻真理。」
 
禧福關心這個群體的全人需要,甚至是整個家庭的需要。「其實她們都是平常人,只是性方面接觸得比較多。這班女子背後各有不同的故事,但共通點是她們多有吸毒習慣,大部份也來自單親家庭,也有很多是新來港人士。」
 
蘇姑娘說,外展同工每星期會到妓女招攬生意及休息的地方接觸她們,和她們「做朋友」,建立關係。繼而協助她們處理情緒問題、戒毒問題,以及解決實際生活(包括工作、住宿等)問題,當然亦會向她們傳福音。
 
在這個色情氾濫的年代,蘇姑娘坦言「愛蓮」事工面對不少挑戰,而且成效非一時三刻可以看得見。「雖然困難,但我們相信仍是要去做,因為她們都是神所愛的,她們很需要神的觸摸和醫治。」
 
電話︰3583 9320      網址︰http://www.jubileehk.org/ministries/ailian.html
 

「色情無害」是否神話呢?

── 當代爭論的全面考察

07/01/2009

不少市民都相信色情文化會對人有不良影響,在一本近期的犯罪學專著Male Crime and Deviance: Exploring Its Causes, Dynamics, and Nature中,學者R. Barri Flowers也說:「在文獻裡色情物品與男性的犯罪傾向的相關已被清楚地證明,色情材料的使用與男性的侵略性、暴力、性犯罪、家庭暴力和其他反社會行為都有關連。更使人困擾的是…性侵犯兒童者和戀童癖者透過兒童色情對孩子的性侵害和性剝削。…很多性暴力的專家都同意,在色情工業和女人的受侵害之間最少存在某些因果關係。」(Flowers 2003, pp. 245, 247) 然而有些知識分子力陳「色情無害論」。這論點對嗎?

問題的釐清

我不贊成「色情必然有害論」—即「每個使用色情物品的人都會直接受壞影響或變成罪犯」的說法,也不認為色情是性犯罪的唯一原因,(正如吸煙的人不一定生癌,不吸煙的人也會生癌),但我同意「色情有害」的觀點,「有害」泛指帶來對人格、身心及社會的不良影響,而不是侷限在「引致強姦」方面。否定我這觀點的可稱「色情無害論」。嚴格來說,只要有實質証據証明色情物品為一人帶來害處,「色情無害論」就被否證,正如一隻黑天鵝就可推翻「所有天鵝都是白色」的說法。
 
若一些資料使某觀點的可能性提高,前者便是後者的證據,證據愈多愈可信,但很少觀點能被百分百證明,科學定律也不能。「色情有害」的證據有幾方面:個案、調查研究、實驗研究和背景知識,四方面證據累積起來使「色情有害論」極為可信。
 
支持色情者提出,只有當我們有不能否定的證據支持色情物品是有害的,才有理據立法管制色情物品。他們往往要求別人證明色情有普遍而實質的害處(如使大部分色情消費者成為非禮或強姦犯)。我們的確不能完全沒有關於色情害處的證據(但「害處」的定義不能過分狹窄),但把標準定為「必須(差不多)百分百證明色情物品有(差不多)普遍而實質的害處」,則過於嚴苛。

極端自由主義的不足

第一,現時規管色情物品的法例只有輕度懲罰性,罰款對商業色情的影響其實不大。第二,法例現時容讓大量色情物品和媒體存在,只是規定被判為二類的物品必須有印有警告字眼的封套,而且不能發放給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所以它的主要考慮點是保護孩童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長(protection of minors)。在這些問題上,很多人都同意我們宜緊不宜寬,以玩具的安全標準為例,假若一些玩具有不低的機會嚴重傷害少數幼童,可能已會被禁止。又如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不一定要嚴格證明所有嬰兒都即刻受嚴重傷害才可監管吧?同樣道理,監管色情物品主要是為了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只要有好理由相信色情有不低的機會嚴重傷害少數青少年,就已經可以立法監管。把標準不設實際地提高,現實後果就是漠視保護責少年的嚴肅責任,這種要求反映性自由主義,事實上這種自由主義超出自由主義先驅和大師John Stuart Mill原先設想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 ,因為Mill指出「這原則只可以應用到那些在各種能力上已成熟的人…論到那些還需要別人照顧的人,我們不單要保護他們不受外來傷害,也要保護他們免受自己的行為所傷。」(Mill, p. 135)
 
要建設一個美好社群,政府立法監管事物也可建基於多種理由。例如規管色情的理由不單是狹義的傷害,也可以是保護社會文化環境的健全(文化環保)、維持公眾道德、保護公眾空間和家長權利等等。例如一些環保條例的監管並不涉及清晰的直接傷害,例如空氣的質素好一點或壞一點,都很難證明誰馬上受到傷害,然而假若我們容許空氣污染長期地惡化,最終大多數人會活在惡劣的環境中,生活質素嚴重下降,更有少數人會受嚴重傷害(如有呼吸道疾病者)。文化空氣(氛圍)的重要性不會低過我們身邊的空氣,假若我們有理由相信色情文化的長遠蔓延會使大多數人活在惡劣的文化氛圍中,使生活質素嚴重下降,和不少人受不同程度的傷害(由輕微到嚴重),那這已是監管色情的足夠理由。

色情的定義與類別

我們不認為性事本身就是污穢的,也不反對性本身。本文所說的色情物品,大致是指「特意設計的性愛描述,來挑動人的性慾。」色情物品主要可區分為三類:
1)      兒童色情
2)      暴力色情
3)      非暴力色情:裡面包括貶低女性的色情(描述對女性的支配、臣服或羞辱,如顏射);不明顯貶低女性但露骨的性描述;裸露等等。
 
兒童色情包括未成年孩子的裸照和他們與別人進行性行為的描述等,在香港有《兒童色情條例》,而且我們有很強的共識,就是兒童色情是有害的,因為在製作過程中兒童已被性侵犯,而其後的製成品則是喜愛性侵犯兒童者可用以引誘或威嚇孩子。非暴力的色情物品是描繪一些雙方「自願」的性行為;而暴力的色情物品則混雜暴力與性,描述強姦等。
 
雖然非暴力色情是描繪「自願」的性行為,但通常都以女性的胴體為焦點,女性都是以性玩物(Sex Object)的姿態出現。當中所描繪的性行為有幾個特徵:
1) 大部分是在婚姻和戀愛關係以外發生的。
2) 對男女雙方的描述都極度誇張,如描寫女性多是性飢渴的,縱是道貌岸然也是偽裝!而男的都是色情狂,男女雙方何時何地都可做愛,而男主角很多時是一些性超人。
3) 這些性行為很多時都有乖倫常,如亂倫、雜交、換妻。
 
暴力的色情物品則多以強姦、甚或輪姦為主題,被強姦的女性很多時都是起初頑抗,但轉而享受!這種意識被稱為強姦神話(Rape Myth),可說極度扭曲女性的形象,但從色情的本質來看,若媒介描述的盡是受害人的痛苦、無助和終生的創傷,豈不會使他們不安?相反,強姦神話則掌握「大男人」的心理,讓他們幻想他們是女性的救世主。

三種色情不可以截然區分

三者在道德上都有問題,若只從實質害處看,兒童色情的壞影響較易獲得共識。很多人都同意暴力色情的害處較大,然而以上三種色情雖然在理念上可以區分,但無論在現實製作、內容、影響和害處上,都不是截然分開的。
 
以兒童色情和成人色情的區分為例,不少人是由成人色情開始,然後才沉迷於兒童色情的。Pamela Paul是《時代週刊》(Time)委託的作家,她訪問了超過一百人(八成是男性),了解他們怎樣使用色情(特別是網上色情),她2005年的Pornified (中譯本為《色情消費啟示錄》)中就有很多活生生的故事,如Charlie的案例:他兒童時已開始對色情有興趣,但在1997年才接觸網上色情,一發就不可收拾。他初時看一般的裸女,後來則開始看喇喇隊員、打扮成孩童的青年女子。有一次螢幕跳出獸交的圖象,他嗤之以鼻,但愈來愈好奇,到後來差不多甚麼樣的性行為都可叫他興奮。Charlie愈陷愈深,在網上性交對象可以是一個女人、一對伴侶甚或男人。
 
有一天他無意碰到兒童色情,那時想永遠也不會感興趣,然而他又不斷回到那些網頁,並感到興奮。由1997-2000年間,他成為兒童色情的常客。色情開始進入他的真實生活,他開始對身邊的人有強烈的慾念,包括他碰到那些穿短裙的高中女生。他一直認為色情是無害的,並有助渲洩他的慾望,現在他卻發現他的慾望驅使他有侵犯的衝動,當他沉迷兒童色情之際,他的14歲姪女搬到他家中住了一年,他承認:「我離關侵犯她的一步非常接近,我所看的兒童色情,我所見到的那些影像,都在我的腦海裡。我整天心裡就是渴望得到她。我感到自己是如此一個偽君子,她在有需要的時候來到我們那裡,但我竟然差不多利用了她的信任去侵犯她。」他的姪女現已21歲,還是在惱怒他。(Paul 2005, pp. 178-179, 192-193, 200-201)。
 
對性侵犯孩子的人,兒童色情和成人色情都是好工具:一般成人色情物品也可用來引誘孩子和打破他們的抗拒,事實上因為後者合法,所以在性侵犯過程可能使用得更多。例如他們會對孩子說:「你看,你的父母關起門就是做這種有趣的事情!我們為甚麼不試試看呢?」英國的Leicester Crown Court在1989年1月就處理了一個案件,一個31歲男子先向他女友的八歲女兒展視色情雜誌,然後非禮了她。(Williams, p. 47)現行的法例讓孩子知道成人色情是他們不宜閱讀的,也讓成年人清晰知道他們不應故意向未成年人士展露色情物品,這就使性侵犯孩子前的誘惑工程較難啟動。假若廢除所有規管,那當誘惑工程在進行,孩子已經岌岌可危時,我們也束手無策,這有助我們保護孩童嗎?
 
再論暴力色情與非暴力色情的分野,明刀明槍的暴力並非侮辱女性的唯一方法。所謂「非暴力」其實也包括不少貶低女性的描述,例如男性命令一個女性在他面前小便,或吞食他的精液等。而露骨的性描述則可能包括女性熱切為大量男性口交和舔肛門,三個陽具同時插進女性身體的三個洞:口、陰道和肛門,而女性顯得欲仙欲死。近年的色情物品「再創新招」,就是兩個陽具同時插進女性的肛門(double anal)!
 
有證據顯示,初期只使用非暴力色情的人可能會慢慢深陷色情的泥沼,在後期培養出對暴力和變態色情的口味。Pamela Paul就訪問了Dave,他在1996年開始看網上色情,開始時只是看靜態的裸女相片,然後才看錄影片,之後發現他很想看集體性交。而「肛交、口交和陰道交同時發生的念頭對我非常吸引…我特別喜愛多個男人同時『上』一個女人或多個女人同時『上』一個男人。」他非常喜愛男性在女性身體射精的影像,日本色情片的bukkake就是多個男人同同時在一女人身上射精,而那女性在器泣──這使Dave特別興奮。他承認:「在互聯網之前我沒看過這個東西,我猜在裸女到bukkake之間是有一個滑坡的。」近期他開始看一些多個擁有巨大陽具的男人與女人口交的場面,Dave承認這是「使人困擾的殘酷影像」,但他有些時仍然會強烈感到性興奮。他喜歡看男人把陽具直插進女性喉嚨,他承認喜歡快感與折磨放在一起的念頭,「當一個女人與一個男人性交,同一時間其他人在她身上射精,她的全身──面上、胸部和身體──這就非常好了。」雖然如此,他「知道這些東西都是侵犯女性尊嚴的。」(Paul 2005, pp. 60-62)他開始時無週上網兩三次,後來則差不多每天如是,有整整半年,他都是一面看網上色情,一面自慰。有幾次,他在電腦前坐兩個多小時,自慰兩三次,他自己也感到自己「相當可笑」。(Paul 2005, p. 66) 在2004年,他終於需要去看醫生,因為他發覺與女友性交時不舉。他感到自己愈來愈麻木:「以前使我興奮的裸照已沒有效用了,所以我要…尋找更露骨的材料。」(Paul 2005, p. 70) 一切似乎已失控,然而他早期堅持色情只不過是健康的性幻想,不需要小題大做。(Paul 2005, pp. 51-53)
 
一旦我們把描述重點放在露骨的性行為上,基本上已是把女性物化為刺激男性慾望的工具,就算並不描述性行為的裸照何妨不是男性的自慰工具?看看今天「一級雜誌」的性感照,縱使不「露三點」,但往往女性躺在地上大大張開雙腿,或鏡頭從上而下向著女性的乳溝拍攝等等,當中的訊息很清晰:「任你上」或「歡迎偷窺」。

「色情無害」的學術神話

為何有些學者相信「色情無害」呢?這要從1970年美國一個研究色情物品的委員會(Commission on Obscenity and Pornography) 說起,它的結論是沒有證據顯示色情物品與性偏差(Sexual Deviance)或性罪行有因果關係(甚至重要的相關也沒有!),雖然這報告不為國會所接納,但其結論卻被很多學者視為金科玉律,同樣的宣稱不斷被重複。但這廣泛流傳的結論卻的確過時了。

1970年報告的限制

第一,這報告其實大有問題,不少專家對這報告提出批評(Victor Cline 1974)。三十八年前的一份古董報告可以應用到今天嗎?色情事業的規模今非昔比;色情物品的汜濫程度遠勝從前,在七十年代以前根本就沒有可廣為流傳的色情錄影帶和光碟,更不消提網上色情物品了;色情物品的內容也不再是裸照、性行為描述那麼簡單,而是有大量性暴力與變態行為(如SM)的描述。事實上委員會沒充分研究色情刊物對青少年的影響,和暴力色情刊物。
 
第二,報告的結論根本沒有全面及公允地反映當時的證據,例如 Davis and Braucht的研究就顯示接觸色情與性偏差有很大的關連,Propper 的研究顯示接觸色情與濫交相關,也和有犯罪傾向組別有關。又如Goldstein 的研究被用來支持「色情物品對性罪犯沒特別影響」的結論,但其性罪犯中其實有39%承認色情物品與他們的性罪行有關,委員會用一句「不誠實」就抹殺了這些證據,卻不懷疑同一群人其他的答案!委員會只是選擇性地處理研究結果。Dolf Zillman 是這方面的專家,他說:「1970的報告的缺陷變得明顯,…委員會那『沒有不良影響』的結論,是建基於少量和不確定的發現,很多這些發現都是為了委員會而匆忙地產生出來的。」(Zillman 1989b, p. 388)
       
第三,就算38年前真的沒充份證據,也不代表今天也沒證據。一些後期的委員會參考了較新和較廣泛的證據,就得出相反的結論,如美國86年的Attorney General's Commission on Pornography。一方面這委員會採納了一些較新的心理學研究,另一方面也公開讓色情物品的受害人現身說法。幾年後英國Home Office在1990的報告Pornography: Impacts and Influences也說:「在公眾的心目中色情物品與社會病態是有關連的,這有甚多的理由:色情物品是兒童性侵犯的一部分;被虐待的妻子更有可能被丈夫以色情物品施壓;使用色情物品是一些性罪犯犯案前準備工夫之一;當色情物品普及時,家庭的破裂也更普遍;在很多色情泛濫的國家中,傳統家庭也變得脆弱。」(Williams, p. 48)
 
總結而言,「色情無害」的學術神話早已過時了,最重要是我們要用開放的態度看各方證據。

丹麥經驗:色情有助減低性侵犯?

丹麥經驗:另一個神話
支持色情者最津津樂道的是:丹麥自六十年代放寬色情刊物以來,性犯罪率一直下降,這正正證明了色情物品不單無害,更有助減低性罪案!(Kutchinsky; Ben-Veniste) 例如在哥本哈根,由1959到1969年,色情流通量一直增加,但性犯罪率卻下降了63%。Ben-Veniste認為一個可能原因就是:「硬心色情能夠把潛在地越軌的行為轉移到無傷大雅的自我情慾發洩上。」這可說是一種渲洩論(catharsis)。
 
然而當深入探究時,我們發覺丹麥經驗非常複雜。首先,法例放寬於68年8月,69年7月,和70年4月,而70年的性罪案數字顯示31%的下跌。然而之前的性罪案數字包括在公眾地方的不雅行為、偷窺、男妓及販賣色情刊物,之後這些都合法化了!若不把所有東西都放進「性犯罪」這個籃子裡,單單看強姦與性侵犯的比率卻其實沒變,甚至根據John Court(澳洲Flinders University的心理學教授)的研究,在1970年後的幾年裡,哥本哈根的強姦數字其實是有上昇的。一個較長時期的比較有助我們看到大趨勢:1960-65的數字分別是56、62、68、48、61、47,而1973-77的數字則分別是87、94、97、101、110。(Court 1977; Court 1980, p. 49)若整個丹麥來看,自六十年代放寬法例以來,強姦數字更是明顯上昇:由1963年的173升至1977年的280,再跳至1978年的484。就算性犯罪數字一路下跌,原因也可有不同詮釋,不一定反映真實犯案的減少,例如哥本哈根的Deputy Chief Constable指出黃潮泛濫下普通人根本缺乏意願去舉報。[1]

由丹麥經驗到全球經驗

就算性開放派對丹麥經驗的解釋是正確,但它也只是一個案例,有沒有其他地方的例子重覆丹麥的經驗呢?當面對不斷重現的色情有害個案,支持色情者會說個案不可以普遍化,但為何他們卻往往把丹麥經驗普遍化呢?其實在六七十年代,不少西方國家都有色情物品漸漸普及的經驗,若Ben-Veniste的渲洩論是對的,那我們不是應可預期在其他地方性罪案也應減少嗎?然而不少資料與這預期相違:

  • 在洛杉機,於1958到1973年間,因性犯罪而被拘捕的數字(不計算賣淫)升了56%。
  • 在英格蘭與威爾斯,於1950到1970年間,整體性犯罪數字升了62%,由每十萬人30.7穩步上昇至49.6。當中強姦數字則升了183%,其他對女性的侵犯也升了60%。(Court 1980, p. 48)
  • 在美國,於1964到1974年間,強姦數字由每十萬人11上昇至26(136%)。
  • 同樣時期,相同的現像也出現在其他西方國家:英格蘭與威爾斯(由1.1到2.13- 94%) ;澳洲(由2.4到6.1- 154%) ;新西蘭(由4.4到9.1- 107%)
  • 以上都是色情漸趨開放的國家,對比起來一些繼續規管色情物品的國家的強姦數字升幅則較小:新加坡(69%);南非(28%)。
  • 日本對色情物品的規管則更嚴厲,而強姦數字則下降了49%。(Court 1980, pp. 50-51)

 
整體而言,美國1970年後放寬管制後,強姦數字在1985年達87,000宗,多於六十年代中期數字的兩倍,而且強姦不單只是女性受陌生男人的襲擊,而很多時是與相識者在約會之中發生!超過一半的女大學生在約會時受性侵犯。調查也顯示35%的男大學生表示在不為人知的情況下會有可能強姦女性。
 
若看全球的趨勢,反而可大體說隨著色情物品的蔓延,強姦率是上昇的(時間也吻合),反而是在色情物品受到管制的地方中問題沒那麼嚴重。當然,Court也指出我們不可草率地推論出一種簡單的因果關係,但在1960-72年間的美國,暴力罪案平均每年上昇11%,但到最後三年則跌至6%。相對而言,強姦平均每年上昇6%,但到最後三年則劇增至23%。而在1972年首季,暴力罪案只升了2%,強姦率卻升了17%。(Court 1980, p. 51)再者,在美國八十年代,強姦率的昇幅是整體罪案率的昇幅的四倍。(Cline 1994, p. 238) 所以,以一般暴力罪案的上昇去解釋強姦的增加,難以令人滿意。縱使不是所有人同意Court的正面結論,但性罪犯專家William Marshall也同意「Court肯定已對Kutchinsky的主張提供了反駁」。(Marshall 1989, p. 197)
 
綜合所有證據,似乎色情物品的蔓延不一定會即時在所有地方引致性犯罪增加,事實上縱使色情物品傾向產生不良影響,我相信因著現實世界的複雜性和罪案數字統計的困難,這種簡單定律式的關係也是難以出現的。(香港的例子就可能相當複雜。)然而,在伴隨著色情物品的蔓延,眾多性犯罪也同時增加的案例中,若說色情物品完全沒有影響,卻也同樣難以置信。

個案證據

稍微研究一下有關文獻,便可看到甚多個案顯示色情的害處,大部份受害者是女性,案例包括:男性在色情物品的影響下強姦女性、侵犯女童,不少丈夫強逼妻子仿效色情雜誌的花式甚或換妻、群交等行為,又或沉迷色情而忽略妻子,這都為妻子帶來身心傷害及使婚姻破裂。不少男女的三級影星也見證色情事業的非人性化,如《深喉》是哄動七十年代的色情電影,女主角Linda Lovelace不斷替男人口交,還表現出一副極享受、極滿足的樣子,彷彿達到性高潮。然而她後來揭露,她是在製作人的威脅下,別無選擇,只好壓抑反胃和作嘔的感覺,去完成那部電影。在那段時期,她只是慘被折磨並拘禁二年半的性奴!很多青年模仿色情物品的描述,因而引致墮胎、性侵犯,而81年6月6日一男童因模仿 Hustler(即「性書大享」的心血)的「致命高潮」一文的指引而死亡!不少男性也見證如何受色情文化影響而友姦女友,甚或成為連環殺手(如Ted Bundy)。

Pamela Paul的書中包含很多最近期的個案,值得我們參考。Miles是從Indiana州來的33歲軍人,他六歲開始看色情雜誌。到他上網後,慢慢喜愛女性受屈辱的描述,如強姦和獸交(雖然開始時並不喜歡)。他開始光顧脫衣舞俱樂部和妓院,結婚後也沒有改變。然後他發現自己有露體的傾向,他19歲在他兄弟家中看色情時感到不能自已,去到車房自慰,但故意打開車房門,鄰居看到就報了警。在2003年,他32歲,他在州際公路駕駛,突然有衝動,於是把車停在路旁,走到外面自慰,然而經過的人看到並報警,他最後被捕。(Paul 2005, pp. 225-226)

Kenneth來自新墨西哥州,是一個有三個孩子的父親,他成年時才開始接觸色情,他喜歡看那些「自願」和天真的色情模特兒,特別是十八歲以下的女孩。他認為這沒有甚麼大不了,他可以隨時停止的。他看的女孩的年紀愈來愈少,但他抗拒那些青春期前的女孩,因為他有這樣的一個女兒,「我知道我與女兒的關係會有危險。」雖然Kenneth勉強控制了自己不侵犯女兒,但他開始向一些十五歲女童埋手,受到拒絕。他最後侵犯了他的孩子的十來歲褓姆!他自述:「假若我不是在看那些色情,這就不會發生,我想、也強烈感到,這兩者是有真實的關連的。過了一會,幻想與現實的界線對我變得非常模糊。在我幻想世界中所有女人都表現得如我所想一樣,我是在掌管,我的幻想就是她們的命令。不多久,我的印象是所有女人都有興趣與我性交。這不是說我不用負責任,但使用色情肯定能令男人惹上大麻煩。」有趣的是,Kenneth一直是色情的支持者,Hugh Hefner的「粉絲」,他是前衛的民主黨人,以捍衛公民自由為己任,也一直支持Larry Flynt打官司。然而今天他說:「現在我真的不知道,看來不是那麼簡單,我對色情的看法已經改變。」(Paul 2005, pp. 226-227, 238 )
(關於這類個案的細節,請參另外一文。)
 
不少個案都有專業人士認可,如心理治療師Victor Cline(University of Utah學者) 曾處理300個性上癮(Sex Addiction)或性罪犯的案例,他見證絕大部份的人都受色情物品直接或間接影響。(Cline 1994) 一個案例是一個有偷窺狂的年輕已婚男子,他寧願看色情電影時自慰,也不和妻子做愛,妻子感到非常傷害,不明白為何丈夫寧取螢幕上的影像而捨真實的人。另一個案是一個喜歡未成年少女的中年人,他的歷史顯示他青少年期曾接觸戀童癖(描述兒童性侵犯)的色情物品。(Cline 1974, pp. 211-212)
 
不少治療性罪犯的專家都見證色情物品的不良影響。例如Ray Wyre是一個專門處理性罪犯的懲教署職員,後來他在伯明翰成立了一個私人診所(Gracewell Clinic) ,特別為性罪犯提供治療的課程。他的實際經驗驅使他對色情物品特別關注,在1989年1月他在英國國會和其他研討會上指出,色情物品對性罪犯而言有一種「把強姦正常化」的影響,他們相信所有女人都應該很容易與他們發生關係,因為這正是他們在色情雜誌上不斷看到的!其實性罪犯來自各行各業的「普通人」,並非天性凶殘,很多時是色情物品給他們強姦的念頭,慢慢在他們身上製造這種傾向,刺激和鞏固他們的暴力性幻想,並使它不斷升級。他說:「對一些男人而言,在他們身上產生性侵犯傾向的,就單單是色情物品,而沒有其他因素。…事實上在這裡有直接的因果關係。」(Wyre 1992, pp. 237-238) 他曾處理一個案例:一個男人受色情影響,把他的性幻想寫下來,裡面包括如何強姦兩母女,他最後就真的去強姦了兩母女。
 
再者,色情物品給他們灌輸各種扭曲的想法,如強姦神話或亂倫也沒問題的想法。最後,色情物品把女性描述為喜愛被強暴或天性淫蕩,這樣就更進一步把他們對強姦的抗拒削弱。這樣下來,一些沉迷色情的人會變成強姦犯,實在也不難理解了。他說:「色情是導致強姦的成因之一…有些人認為想像只是發生在腦裡面的一樣東西,而行為是另一樣東西,我不能苟同。在我的經驗裡,幻想與行為是有直接關連的。…我工作中所接觸的人,就是一些已把他們的性暴力幻想化為現實的男人。…幻想的不斷劇化,與較極端的暴力行為也有關連。…我所知道的就是,他們愈多對著色情物品自慰,就有愈大機會把他們的幻想付諸實行。」(Wyre 1992, p. 243) 當然,他承認「有一些男人永遠不會因為看了色情物品就去性犯罪;亦有一些男人無論看不看色情物品都會去性犯罪。」然而,他指出「有一大群在中間的男人,是會受色情物品影響,而變得更有可能去性犯罪的。」(Williams, p. 40)

個案證據難以否定

支持色情者堅持個案不可作證據;但我卻認為個案證據不容忽視。「個案不可作證據」主要是就著普遍的自然定律的證明而言,所以若用個案去證明「色情必然有害論」,當然不足,但去支持「色情有害論」則綽綽有餘。其實個案不一定可作好証據,但也不一定不能。我們沒可能每件事都等待科學家去證實或推翻才決定相信與否,若說個案不能成為因果關係的證據,及只有實驗方法才可產生證據,那就產生一些荒謬的結果。一是在近代科學興起之前沒有人對因果關係有任何證據,二是在現代社會,非科學家的一般人從來不能掌握任何因果關係的証據,三是縱使高質素的個案數目是天文數字(如一百億),也不構成證據。這些結果都是難以致信的。
 
說到底一般人的不少知識也是靠個案的累積獲得,如吃飯會令人感到飽;喝太多酒會令人神智不清;火會弄傷皮膚;… 科學倚靠的歸納法在最基本的屬次豈不也是個案的累積?事實上大部分人的大部分因果知識都不是建基於實驗,而是大量高質量的個案!經過時間的沉澱和篩選,這就成為我們倚賴的常識及一般經驗。此外,縱使在今天,專家的知識也不一定建基於實驗,個案的證據也是重要的。例如婚姻輔導員對離婚的成因與後果的了解;醫生對病理的認識也部分源自他們接觸的大量個案。
 
當然我們對一些個案也要認真審視,因為這有可能是巧合,但當色情物品的使用與一些壞影響的時間和地點非常接近、性質又相似(例如某些性侵犯基本上是模仿色情雜誌的內容),而當事人或受害者又肯定色情物品的影響,那一個普通人也可很合理地判斷色情物品在那個個案中產生害處。在1983年12月12-13日,於明尼蘇達州Minneapolis市曾舉行公眾聽證會,是關於色情物品的影響的。N小姐這樣作證:在1980年三四月之間,我21歲,有一個交往了一年的男朋友。他在一派對裡看了一些色情電影後感到興奮,於是要求我和他做愛。他要我為他口交,我並不情願但最後也做了。他把他的陽具放在我面前,對我說:『全吞進去。』然後他在椅上與我性交,只是五分鐘。他完事後就回到那派對。我感到差愧、麻木,我亦非常感到只是被人利用[作為洩慾的工具]。「他去了這派對,看了色情,陽具勃起,然後就把這勃起的陽具強加於我身上。這裡有一個直接的因果關係。」(Russell 1993a, p. 50)我認為我們沒有理由否定N小姐的判斷,難道她又要等待專家作無數實驗、有定論之後,才可以自己下判斷?
 
總結而言,有甚多清晰的個案顯示色情物品有時是導致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個案證據當然有它的限制,所以若能配合其他類型的證據就更理想。[2]

調查研究

除了個案以外,不少調查研究進一步顯示色情物品與不良影響的關連不是偶然的,而是廣泛、有系統性的。

有關女性的經驗調查

先談女性的經驗,Cosmopolitan(90年3月)調查4,000個讀者,結果如下:34%曾被性侵犯,當中14%是色情物品影響;60%曾被性騷擾,當中12%牽涉色情物品的使用。美國的 Woman’s Day(86年1月)調查了6,100女性,25%說曾被受色情影響的人侵犯。Silbert and Pines (1984) 調查200位妓女,193被強姦案例中至少25%與色情物品有關,青少年性侵犯的案例中至少22% 與色情有關。
 
另外幾個婦女調查顯示,10%至30%曾被脅逼去模仿色情物品的內容,亦有不少婦女見證由色情引致的強姦。羅素(Diana Russell)(Mills College的社會學教授)曾在三藩市灣區訪問了930名女性(隨機抽樣的),問她們曾否被脅逼去模仿色情物品的內容,10%的答案是肯定的,有不少婦女曾被丈夫強姦,當中有24%曾被脅逼去模仿色情物品。一些例子如下:

  • 「這對夫婦剛看完一本色情書,並想試試四人性愛。他們嘗試遊說我的男友去遊說我,他們光著身子到處跑,我真的感到不大舒服。」
  • 「這個男人看了一套關於女人與狗做愛的電影,他建議:他有些朋友養狗,不如開一個派對,然後把那狗釋放到女人身上。他希望…放一些東西在我陰道內,以致那隻狗可以舔那裡。」 (Russell and Trocki, p. 196)

總結而言,在這群婦女中有34個曾被強姦(或面對意圖強姦),而其中有15個案中(44%)色情物品是成因之一。(Russell 1984)就算我們接受這類以女性經驗為依歸的調查有一定誤差,我認為頂多可在數量上打個折扣,但若把她們的經歷全盤抹殺,則既不合理,也不尊重女性的經驗。
 
Charlene Y. Senn在96個女大學生中重覆羅素的調查,她發現有24%的答案是肯定的。她且發現,女生之前接觸色情物品愈多,就愈大機會曾被脅逼去模仿色情物品的內容,愈大機會曾透過心理壓力被強逼進行性行為,和愈大機會成為性暴力的受害者。(Senn 1993)根據海蒂(Shere Hite)的性調查,很多男人承認他們會模仿色情物品中所見到的東西。(Hite 1981, p. 780) 另一個調查以電話訪問了600個有初中學歷或以上的人,有91%的男性和82%的女性曾接觸X-級別的硬心色情,當中有三分二男性和四成的女性希望嘗試色情物品中的內容,事實上有25%的男性和15%的女性在接觸色情後的幾天就已嘗試過了。就高中男生而言,這比例更高,是31%,一般而言,年紀愈小的愈容易受影響。(Bryant 1985)
 
加拿大研究員Susan Cole也作了一個類似調查,對像是受庇護的被侵犯婦女,她問她們:「你的配偶有沒有使用色情物品?這與妳們受侵犯有沒有關係?」她說:「被調查的婦女中,整整30%對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所有這些婦女都描述了與色情有連繫的某種侵犯。」(Cole 1990, p. 192) 例如她們被強逼縛起來,滿足配偶的性幻想,有時她們不願意配合的時候,就受到辱罵(這種語言「暴力」可以帶來深遠的心理傷害)。她總結:「我發現色情物品對加拿大婦女的影響和對美國婦女的影響如出一轍。當色情出現在婦女身邊時,她們預期它會用來對她們不利,就她們的經驗而言,它[色情] 是一種侵犯的方式。」(p. 191) 「我知道色情物品會傷害加拿大人。」(p. 193) 這些女性面對色情的不愉快經驗與另一個早期關於男性的調查吻合:16%的男人曾藉著向女性顯示色情物品或帶她們看色情電影,企圖令她與他發生性關係。(Mosher 1971) (這很多時涉及柔性的操控和無形的壓逼。)
 
羅素的另一個調查訪問了152個亂倫的受害者,當中有18%曾被要求去模仿色情物品並因而感到困擾 (p < 0.0001)。特別是那些被父親侵犯的女性,當中有31%曾被要求去模仿色情物品。(Russell and Trocki) 在很多亂倫和兒童性侵犯的案例中,我們清晰知道侵犯者經常利用色情物品去引誘受害者,專家的判斷也吻合,如John B. Rabun是美國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and Exploited Children的deputy director,根據他在1984年9月12日在Subcommittee on Juvenile Justice of the 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面前的證供,於1980年7月到1984年2月間,在Kentucky州的Louisville中的1,400宗兒童侵犯案中,成人的色情物品與每一宗都有關連,而兒童色情物品則與大多數案件有關連。(Anderson, p. 150)

有關性罪犯的調查研究

執法當局方面也有不少證據, Darrell Pope曾研究密芝根州  1956-1979年間的性侵犯檔案,42,000案例中有42%是在犯案當場或之前使用色情物品的。(Pope 1987) 一個密芝根州的探員也列舉很多這樣的例子:「那些襲擊者首先把自己浸淫於色情電影或圖片中,然後就出外性犯罪。…在一些案例裡,攻擊者承認是當他們閱讀淫褻雜誌或在看一套顯示強姦和性折磨的電影時,去強姦或性折磨的衝動控制了他。」(Flowers 2003, p. 247)
 
此外,美國聯邦調查局(FBI) 的報告指出,36個連環殺手中有81%經常使用色情物品。(Hazelwood 1985) 而美國律政署(US Dept of Justice)根據大量數據,也指出色情消費者與警方的性罪犯和性暴力侵犯者的名單是吻合的,在色情與暴力性罪案之間是可以找到關連的。(Showers, p. 330) 根據FBI的統計數字:暴力性罪行的現場或犯人家中,八成找到色情物品。(Anderson, p. 150) FBI曾訪問24個在監獄的性謀殺犯,他們都多次犯案,他們當中81%說他們最大的性興趣就是閱讀色情物品,他們且把他們的性幻想實現在真實的人身上。約翰.道格拉斯(John Douglas)是罪犯人格特徵分析專家,曾任職於FBI重案組二十五年,他的經驗也印證以上說法:「從廣泛訪談各型罪犯的經驗中,我確實知道那些已經有蒐集色情刊物…傾向的人本身就是一項指標,明顯指向他特定的危險執迷。」(道格拉斯、歐爾薛克,頁104)Arthur Gary Bishop性侵犯和殺害了五個男童,他說:「假若我早年接觸不到色情物品,我的性活動很大可能不會加劇到那種程度。」色情物品對他的影響是「毀滅性的… 色情物品在我的墮落過程中是一個決定性因素。」(Final Report of the Attorney General’s Commission on Pornography, p. xvii.)
 
賓地(Ted Bundy)是一個在美國著名的連環殺手,在1989年1月25日他於佛羅里達州的監獄被處決前,他公開承認:「我對於色情刊物的經驗,特別是在性愛中含暴力成分的色情刊物,一旦你陷溺其中,如同其餘帶有上癮成分的東西一樣,我只會繼續尋找更有力、更露骨和更繪形繪聲的材料。… 直至到了一個地步,色情刊物再不能予你甚麼之際,於是你開始思量,… 倘若你真箇實行出來,或許給你更大的滿足。… 色情刊物的暴力的影響,卻是導致強姦、兇殺行為的一連串事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Itzin 1992, pp. 191-192, 195-196)Bundy也提到他認識的犯人也有類似經驗。他說:「我不是社會科學家,也沒有做過調查…然而我住在監獄內已有一段長時間…我且遇到很多與我一樣有暴力犯罪傾向的人,沒有例外,他們每一個人都深陷色情物品之中。毫無疑問,沒有例外,他們都被這種色情癮深深影響和消耗。」(Williams, p. 39)
 
當然,用這些資料論證因果關係時我們要小心,但全盤否定色情物品的作用也是不合理。在這裡要作合理判斷,似乎不能不聆聽熟悉性罪犯的專家,這裡再援引另一位專家Rosenberg,他指出大多治療和研究性罪犯的專家相信性媒體的使用是與性侵犯行為有清楚的關係的,例如它會產生並鞏固性沉溺和強制性的性行為,在以下情況這種影響會特別強烈:   

  • 那些色情物品有強烈刺激性
  • 使用那些色情物品之間或之後,會有自慰或性高潮
  • 並沒有非異常的性幻想提供給使用色情物品者
  • 在青春期開始使用色情物品,而使用的青少年之前並沒有性經驗可供參考

(Rosenberg 1989)
 
又如上面提到的心理治療師Victor Cline,他曾處理300個性上癮或性罪犯的案例,他說:「除了數個例外情況,他們之所以得到偏差傾向或性沉溺,色情物品都是主要或次要的成因或助因。」(Cline 1994, p. 233)在1970年的全國精神健康工作者調查(National Poll of Mental Health Workers)裡,有254 位心理治療師反映他們的確遇過一些案例,當中色情物品是性罪行、人格困擾或反社會行為的激發或成因。(Cline 1994, p. 232)
 
另一位對性罪犯素有研究的專家,是加拿大安大略省的Queen's University的心理學教授William Marshall,在1980-85年間他是Kingston的一間性行為診所的主任。[3]他用了六年時間研究了89名在監獄外診治的性罪犯(23個強姦犯、33個異性戀侵犯兒童犯、18個同性戀侵犯兒童犯和15個亂倫犯),另外有24個男士的控制組別。他用很長的時間與那些性罪犯建立信任才作訪問,所以資料的質量應較高。發現的結果如下:

  • 在青春期有接觸色情:強姦犯和戀童癖者(約33%);亂倫犯(0%);控制組別(21%)。
  • 有使用色情:強姦犯(83%);戀童癖者(67%);亂倫犯(53%);控制組別(29%)。
  • 剛剛在犯事之前有使用色情:強姦犯和戀童癖者(>33%)。

他的結論是:就著「色情消費與性罪行的關係」,「使用較細緻方法論所得到的資料顯示兩者有重大的相關。這種相關…與因果的假設是吻合的。」(Marshall1989, p. 208) 事實上若再結合其他資料,「色情對這些人有負面影響的結論,是難以抗拒的。」(Marshall1989, p. 210)
 
美國Virginia Commonwealth University的社會學家Diana Scully也曾研究強姦犯。在八十年代她曾進入監獄訪問了114位強姦犯,和75位其他罪犯──這是作為控制組別的,她總共用了七百個小時與他們談話。她提到一些心理學實驗顯示相信強姦神話與幾種現象是相關的:傾向狹窄地理解強姦;同情強姦犯;認為強姦受害人的傷害不那麼嚴重;認為受害人要為強姦負責任等等。Scully發現強姦犯真的相信這些強姦神話,且用它們合理化自己的性暴力。(Scully 1990, p. 58) 她指出強姦犯傾向認為性是男性應分得到的,所以「當女人說不時,強姦是一個征服『冒犯』你的物件的適合方法。」例如當一個男人與一女子第二次約會,她拒絕了他的性要求,他就把她強姦和毒打。他這樣解釋:「我想我真的很憤怒,因為事情不是如我計劃那樣,我其實是可以與另一個人一起的,她一直引導著我但卻不肯給我…我男性的自我必須受到餵養。」(Scully 1990, p. 144) 另一個強姦犯這樣說:「看著她們無助地躺在那裡使我有信心… 強姦時我感到在完全掌控。」(Scully 1990, p. 150)一個強姦犯承認他犯事前幾個星期已不斷有關於強姦的幻想,他想這一定是「一個刺激的經驗──一個新高潮。」最令他興奮的念頭就是他能使受害人甚麼都為他做,而且甚麼都在他掌握之中。然而最終他付諸實行,是因為他的哥哥告訴他:「強逼別人進行性行為是頂好的,我不會被抓到,而且女人是喜歡這樣的。」Scully指出:「雖然他現在承認他犯了罪,但他繼續相信他的受害人是『享受它』的。」(Scully 1990, p. 150)
 
Scully援引一些研究,指出男人性幻想的內容經常是非人格化的性(impersonal sex),如女性變成支離破碎、無面孔的器官(胸、腿、陰道、臀部等),偷窺別人輪姦女性,甚或自己強姦和傷殘女性。她總結了研究和強姦犯的自白,說:「男人關於強姦的幻想的一個主要成分就是非人格化的性(impersonal sex)的吸引力和支配女人的欲望。再者,這些幻想通常包括被強姦的女人會感到性興奮…事實上,當我分析強姦犯的敘述時,深深感受到這些男性強姦幻想的敘述與暴力色情所描述的主題,是如何相似。」(Scully 1990, p. 151) 她也問到色情的問題,結果是「大多數已被定罪的強姦犯熟悉色情物品,而且比較起其他罪犯,他們會較多使用色情物品。」(Scully 1990, p. 154)
 
總結她的研究,她相信色情物品與強姦最少有一種間接的關係:「在社會裡,對女性的敵意和侵略性行為愈得到文化上的支持(像暴力和貶抑女性的色情物品那樣),這類行為就有愈大可能發生。我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這些文化上的支持為作出性暴力行為的男人提供所需的借口(就算不是提供動機)。」(Scully 1990, p. 58) 我們可以「合理地預期像色情這種文化產品的蔓延,會強化男性幻想中有關暴力的數量和程度。再者,特別當色情物品描述女人能從針對她們的暴力中獲得快感時,這把強姦約化為瑣碎小事,這就可能會鼓勵更多男人把他們的幻想付諸實行。…本書已證明,[他們]愈相信強姦神話,性侵犯行為就愈變得沒那麼壞。」(Scully 1990, p. 155)
 
以上研究與一些早期研究也吻合,例如上面已稍為提到Propper (1971)的研究,他的對象是476犯人,研究顯示接觸色情與濫交和性偏差相關,也傾向與有犯罪傾向或性偏差的組別有關。另外,Walker的研究顯示有39%的性罪犯承認「色情是與他們所犯的性罪行有關係的。」(Walker, p. 236) 結合幾位專家的經驗和上面各個案例和調查,我們能合理地下結論,就是最少在不少性侵犯案例中,色情的影響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色情物品對兒童的害處

我們不得不特別警惕青少年過早沉溺色情,就算只是他們當中的一部分走上性侵犯的不歸路,那受害人的痛楚,加上他們的前途盡毀,我們又於心何忍?Cline關於色情電話(Dial-A-Porn)的研究:美國司法部委託他在1985年1月作研究,他訪問了多位使用色情電話的孩童(大多在十三四歲以下)和他們的家長,當孩童撥通電話後,就會聽到一把性感的女性聲音,告訴她是如何逼切渴望與他們做愛,然後她一面呻吟,一面詳細告訴那些孩子如何群交、玩性馬拉松(sex marathon)(連續地與很多人做愛) 、BDSM、獸交和在女人面上小便,或敘述已婚男士與孩子的褓姆性交、女老師與學生性交等故事。他發覺他們每一個都上了癮,愈打愈頻密和時間愈久。直至父母發現那昂貴得離奇的電話賬單,才撞破他們的好事。然而還有一個單親家庭的孩子堅持使用色情電話,怎樣威逼利誘也不能叫他停止![4]
 
就算在事後一兩年,那些色情電話的內容還深刻地印在大部分孩子的腦海裡,但他們又同時感到罪咎和羞愧,這些事件也導致家庭關係的張力。更不幸的是,有一些孩子因著這些色情電話的刺激,去侵犯其他孩子!在加州Hayward的一個12歲孩子,一個星期天下午聽了兩個小時色情電話,之後他性侵犯了他母親的幼兒中心的一個四歲女孩。他之前從未接觸過色情物品,沒有性經驗,也不知口交為何物。在色情電話中他聽到口交,就直接模仿電話的內容,強逼那女孩和他口交。也還有好幾個這樣的例子。(Cline 1994, pp. 242-43) 假若又有人說這些只是不可以作證據的個案,那我實在要反問:若這12歲男孩沒有使用色情電話,根本沒有口交的概念,那如何有可能強逼那女孩和他口交呢?就算色情電話不是他性侵犯的充足條件,最少也是一個必須條件。
 
另一個研究印證色情物品對青少年的影響,Michelle E. Ford和Jean Ann Linney訪問了82個青少年罪犯,裡面分為三個組別:性罪犯、暴力罪犯(但與性無關)和status offenders。性罪犯中有42%接觸過硬心色情雜誌,而另一個組別中只有29%。性罪犯首次接觸色情雜誌的年齡最低(由五至八歲),性侵犯兒童犯接觸的頻率則最高。就接觸X-級別色情電影或電視節目而言,三個組別分別不大,但性侵犯兒童犯接觸X-級別電影的年齡較早,次數也較多。就一些把性與暴力結連起來的電影和電視節目而言,則是暴力罪犯較早接觸。總結而言,作者說:「性侵犯兒童犯接觸得色情材料更早和更多,他們透過觀察其他人[的性行為]學習關於性的事情,這早期的受害經驗可能促成他們在人際關係中渴望操控。」她們的結論是:「整體而言,在性犯罪的起源上,在童年接觸媒體中對不恰當的…性和侵略性行為的描述      是重要因素。」(Ford and Linney 1995) 這與一個早期的研究(Goldstein, Kant and Hartman 1973)吻合:30%的強姦犯在11歲前已接觸到硬心色情,而控制組別中只有2%,這可是十五倍的差距。[5]最近一個澳洲的調查也印證以上結果,他們研究了101個有性侵犯傾向的兒童,他們當中有90%有看過網上色情,研究發現使用色情物品會增加他們的侵略傾向。[6]
 
不少研究也指向侵犯兒童者常用色情物品去誘惑並脅逼孩童,而戀童癖者所用的不單是兒童色情物品,也有一般非暴力的成人色情,這些非暴力色情在戀童癖者手中就變成暴力和侵犯的工具,因為它可作誘惑教材。(Lanning and Burgess 1989;Burgess 1984; Carnes 1984) Joseph Henry是一個五十歲的侵犯兒童犯,他在美國參議院的委員會中作證,談到他三十年侵犯女孩的經驗,就承認他在侵犯22個6-14歲的女童時,會用色情電影和兒童照片去減低她們的抗拒。(Wildmon, pp. 72-73)
 
上面已提到William Marshall的研究,它指出在侵害兒童犯中,有三分一是在犯事之前使用色情去刺激自己或在當中削弱被侵害兒童的抗拒的。加拿大探討兒童性侵犯的委員會(Committee on 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nd Youths)在1984年發表報告,裡面的兩個全國性調查都顯示,有一些人是受著色情物品刺激去侵犯兒童的(p. 1283)。這些資料告訴我們,一般成人色情也是侵犯兒童的主要幫凶,不能因為管制了兒童色情就掉以輕心。
 
事實上,Judith A. Reisman指出最普通的成人雜誌裡也有很多涉及兒童的內容。她研究數百期成人雜誌(Playboy, Penthouse, Hustler),發現了總共6,004個兒童的影像(18歲以下),平均每期有9個,內容分析如下:有裸露或展露生殖器(29%);性交(20%);與成人的性接觸(16%);牽涉武力(10%);殺害和傷殘(10%);與動物或物件性交(4% )。Reisman總結:由1954年到1984年,這些兒童的影像就伴隨著15000個罪案與暴力的影像,包圍著這些的又是45000個女性胸部或生殖器的圖像。「成年人與小女孩和男孩的性(這些成年人包括他們的叔叔、父親、祖父、母親和姨姨),在所有雜詩中都描繪為樂趣,不單無害,更甚至對受害兒童有益。」對比起來,「婚姻被描繪為可憎厭的,老婆又肥又醜,一些卡通經常描寫她們與家中的狗或其他動物性交。…工作間的性騷擾,婚外懷孕,和強姦女性及兒童,都在卡通中一致地視作幽默的事情。…性病影象(10個)…則是可以完全忽略的。」(Reisman, p. 315)
 
就以被視為最溫和的《花花公子》為例,兒童快快樂樂地與成人性交的意念首先出現在1954年5月號的一個卡通,1972年7月號中一個卡通則描述一個兩歲女童在要求一成年男人與她性交。1969年9月號的一個卡通的內容更使人震驚:「一個女孩的校巴停在路邊,一個警員一面走向他的摩托車,一面在拉高他的褲子。校巴內的情境顯示那警員剛好與所有女孩性交完畢。當兒童在穿衣的時候,半裸的女校長(顯然也與警員發生關係)憤怒地說:『縱使這樣,警員還是會給我們告票!』」(Reisman, p. 319) 自1971年2月號開始,描述亂倫是很「過癮」的卡通開始出現。1972年3月號就有這樣的內容:「場景是一個中上層家庭的孩子的睡房,一個6-8歲的女孩全身裸露,與一隻大熊公仔睡在床上,她的中年父親正在脫褲子,準備與孩子發生性關係,而那女孩則笑著對大熊說:我要為這性行為收費40美元。」(Reisman, p. 319)
 
Hustler則有一系列關於性侵犯兒童的卡通(叫“Chester the Molester”),是Dwaine Tinsley所繪畫的,他後來被檢控,還坐了兩年牢。他所加害的人就是他的年青女兒,她作證說:「那些Chester the Molester卡通是她五年來經歷亂倫侵犯的持續紀錄。」(Reisman, p. 321) 我們看到這些所謂幽默的背後是一個女孩的眼淚和痛楚。當Reisman的研究引起人注意時,這些雜誌在1985年後不再刊登真實的兒童色情影像,但仍有很多性虐待和性暴力的影像。

有關性犯罪率的調查研究

以上介紹的主要是來自女性經驗和性罪犯研究的證據,另外一些範圍較廣的調查也印證性犯罪與接觸色情有關,如Koss (1986)調查了6,000大學生,發現接觸軟性色情愈多的,愈多強逼女性發生性行為。另外有四個在美國的研究(Baron and Strauss 1984, 1987; Scott and Schwalm 1988; Jaffe and Strauss 1987)都發現,色情雜誌的流通量與強姦率有關。Baron and Straus 是University of New Hampshire的研究學者,他們研究美國的50個州,發覺軟性色情刊物(如Chic, Hustler, Playboy)的銷售量與強姦率有明顯的正相關,例如Alaska與Nevada在兩項目上部分佔一、二位。他們嘗試其他解釋,例如假設社會的開放風氣或大男人態度是背後兩者相關的共同原因,但找不到相關。( Baron and Strauss 1984)他們第二年重覆研究,也得到同樣結果。而Scott and Schwalm是Ohio State University的學者,他們相似的研究也得出相同結果,他們嘗試了更多其他解釋(如非性的雜誌),但都沒有結果。Jaffe and Strauss的研究發現,在1980年,色情雜誌的流通量與強姦率的相關係數是0.53,他們用其他與強姦相關的因素(如市區人口的比例,離婚了的男性,貧窮線下的人口等)作了regression analysis,發覺色情雜誌的影響還是不能消除。(Jaffe and Strauss 1987)[7] Baron and Strauss (1987) 也是檢視類似的數據,他們用了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去分析,但還是找不到一些人口的特徵或其他可能影響強姦的因素,可以消除色情的影響。
 
另一個相關的證據是:在美國的Oklahoma州,有一次警方在Oklahoma市掃黃,關閉了100個硬心色情銷售點,強姦率之後就下跌了26%,而同時期整個Oklahoma州的強姦率則升了21%。(Williams, p. 43) 上面已提到一些色情物品早期自由化時性犯罪的數據,最少有不少資料是吻合色情有害論。(參Court 1984)又如八十年代的美國,在市場自由流通的主流色情物品有很多變態和暴力的內容,按統計,裡面的性行為只有不足10%是描述一男與一女的陰道交。(生意額達70-100億美元,很多是由黑社會操縱,而且最大的色情消費族群是12到17歲的少年。)但由1980到1987年,強姦升了526%,兒童性侵犯升了175%。(Showers, p. 329) 近期的日本經驗也為渲洩論提供反證。根據統計,色情物品傳播(主要是指AV)及性罪行的發生有明顯的相關。在色情物品開始傳播的早期(七十年代),日本的性暴力與其他一般暴力罪行都有下跌的趨勢,但到了八十年代中期,隨著色情物品傳播的持續上升,雖然其他一般暴力罪行仍有下跌,性暴力的罪行卻不跌反升。(Morita, p. 73)

有關強姦神話的調查研究

在論證色情物品對性犯罪的影響時,一個關鍵的事實就是,不少研究都顯示色情物品與支持強姦的態度有關,而這與色情物品提倡的強姦神話(或作強暴迷思)是息息相關的。我們退一步說,就算不能證明色情物品影響性犯罪的產生,色情物品會產生支持強姦的態度本身就是對當事人、他身邊的女性甚或整體社會一種害處。首先,這是在傷害男性的品格,誰能否認強姦神話反映對女性的不尊重?在現代社會,我們大多數人當可同意尊重異性和重視平等是良好品格的要素之一吧?第二,不難理解強姦神話會令男性較易產生歧視女性的態度、言論或行為,這會在男女的關係和相處上產生張力。不少女性主義作家(如Laura Lederer) 更認為,讓色情物品無限量地流通的最不利後果,就是對女性的歧視(如就業歧視、經濟剝削)。Weaver認為「這些效果的發生有一定程度的可能性,因為色情產品對女性的典型描述與彌漫著西方文化的一組性別角色信念相當吻合。」(Weaver 1994, p. 224)
 
第三,當強姦神話廣為流傳,這會影響男性的言行和整體的文化,這對一般女性會產生壓力或不快的感覺。這樣看來,若色情物品會產生強姦神話或類似反女性的態度,這本身就做成心理或道德上的傷害(類似的害處包括導致性上癮等) 。第四,強姦神話會製造對強姦受害者敵意或不友善的氣氛,甚或使她們的證供受到忽視或懷疑。在這樣的情況下,「強姦的受害人經常不去舉報強姦,因為她會感到屈辱,並害怕別人不相信她們。… 強姦神話容讓強姦犯去強姦而差不多不用承受後果,教導女性為自己的受害怪責自己,把友姦…變成非強姦,支持性暴力的使用以作為維持女性無權狀況的機制。」(Burt 1991, p. 37) 這樣看來,縱使強姦神話不直接產生強姦,也會合理化和縱容強姦,使受害人的冤情難以申訴,使她的痛苦延續,這樣又怎能不算是傷害呢?Candy就是一個好例子,她被強姦後,不是立即去報警,而是「反覆地想起那件事,…不停思索每個細節,很想知道哪裡出錯」,只有經過輔導後,她才「不會再為此事責備自己,不會再刻意尋找自己的過失」。(風雨蘭,頁20,23)。另外,亞詩兩次被人非禮,第一次不獲身邊最親的人支持,第二次則不獲旁邊的途人取信:「大家都認為是小事,因此沒有人向我伸出援手。」可不要少看這種文化的傷害:「大家會將侵犯者的性暴力行為合理化…要淡化我被人侵犯的事實…像要把石頭壓著我…我對人失去信心…變得十分退縮。」(風雨蘭,頁148)讓我們來看看這方面的調查資料。
 
對強姦神話的接受(Rape Myths Acceptance)一般簡稱為RMA,一些支持色情物品與RMA是有關的研究:

  •  一個調查顯示,閱讀Penthouse這類雜誌與相信女人是享受被強姦的有正相關。(Malamuth and Check 1985)
  •  接觸媒體對性襲擊的描述,與RMA相關。(Burt 1980)
  • 一個對男女生的調查顯示,接觸軟性色情物品和X-級別錄影帶,與性別角色定型(gender-role stereotypes)相關。(Preston 1990)
  • Elizabeth Perse在1991年調查了569個大學生(當中33.6%男生),有330人(其中50%是男生)有使用情色(erotica),她區分了使用情色的四種動機,[8]然後研究它們和RMA的關係。她得到這樣的結論:「四個動機中有三個是直接或間接與敵視女性的信念相關的,而接觸情色是RMA的一個重要指標(predictor)。」(Perse 1994)
  • 在兩個量度強姦神話的指標上,不論性別,那些看過色情物品的人獲得的分數都明顯較高,作者的結論是:「雖然我們不能從相關性的結果直接推論出接觸色情與強姦神話有因果關係,但有大量青少年因著接觸色情而受到負面影響的可能性,是值得考慮的。」(Cowan and Campbell 1995)
  • 一個研究探討電影中的性暴力會否影響有關強姦的態度,發現看過這些包含性暴力描述的商業電影後,會產生態度上重要的改變。男性最受性侵略電影的影響,對女性的態度或觀感會有負面的改變,例如會愈多認為女人受強姦是她們應分得到的,或女人暗地裡其實是渴望被強姦的。而這種影響比不牽涉性的暴力電影的影響更大。(Weisz and Earls 1995) 這與Donnerstein「只是暴力才有影響」(後面介紹)的看法矛盾。

但相信強姦神話又如何?關鍵在於相信強姦神話與對強姦的接受程度和去強姦的傾向,是有關連的,Dr. Martha Burt (1991, pp. 33-34) 總結了一些研究成果:

  • 愈接受強姦神話,對強姦的定義就愈窄(當然就愈不容易把自己強逼別人的行為定性為強姦),愈容易不把人判為強姦犯,給強姦犯的刑罰也愈輕。
  • RMA愈高,愈大可能承認自己曾強逼女人與自己做愛。(但他不一定承認自己是「強姦犯」。)
  • RMA愈高,愈大可能同意,若不會被警察抓到,就會去強姦。
  • 接受男女間的暴力或敵對關係的人,較大可能接受強姦神話,和認為男性的侵略性行為是「正常」的。(Harney and Muehlenhard 1991, p. 162)

 
Burt這樣總結:「文化強化行為,而行為又再次確立文化,並成為現實。」(Burt 1991, p. 34) 以上很多研究都是在大學生當中進行的,這使我們注意到一個有關色情害處的討論經常忽略的問題,就是約會強姦(date rape)和相識強暴(acquaintance rape)。一般對強姦的定型就是陌生人在暗處撲出來對一個女子施暴,但根據Mary Koss (University of Arizona College of Medicine的精神科教授)在80年代初的研究,大約有四分一大學女生是在約會時被相識的人強姦!約會強姦的成因當然有很多,但不少學者都同意廣為男生接受的強姦神話是一個重要因素,上面的研究就提出不少證據。
 
再舉一個例,有一個研究調查了1700名Rhode Island的六年級到九年級生,問到甚麼時候強逼女性進行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常見答案是:

  • 當她衣著富誘惑性(超過一半)
  • 當他們已約會超過半年(超過一半)
  • 當他已在她身上花了不少錢(近三分之一) [注意:這裡的「不少錢」只是10美元!] (Bechhofer and Parrot 1991, p. 22)

不要以為這只是外國的問題,在一個香港的學生工作坊,「一名男生…認為一些女孩子穿著性感,是引人犯罪的行為。如果她們被非禮,也是她們咎由自取的。」(風雨蘭,頁45)難怪一個受害人Yoyo(兩度被侵犯和兩度嘗試自殺)慨歎:「我深深感受到社會大眾,對性暴力受害人的誤解和『強姦的迷思』的影響。」(風雨蘭,頁40;另參頁77)然而我想問,像以上男生的迷思是從何而來的呢?
 
看看上面那些中學生的答案,我們就知道強姦並非我那麼不可思議(當然還是嚴重罪行)。Koss(1988)在全國調查了6,100大學生,發覺約會強姦女生的人大部分都沒有心理偏差,是很「普通的正常人」。Martin Dufresne就是一個例子,他自己承認曾經是「花花公子哲學」的信徒──徹底的個人主義和「陽具即自我,自我即陽具」的觀點。他喜歡看「女性」寫的「見證」──陳述她們如何渴望被折磨。他說:「關於為何約會強姦如此普遍,我可以作證。當我到達可以約會女性的年紀,我已經被幾千頁這種『見證』餵養,還有很多笑話和漫畫是關於如何對待女性,和她們真正喜歡的是甚麼。我面對的是圖畫、上億計的胸部、屁股、口交的幻想──這在六十年代非常流行,那時性暴力還未那麼顯露出來。我所預期的是與女性持續長久的做愛,有多次高潮,而那些女人狂喜到在胡言亂語,並且對我說多謝,因為她們雖然筋疲力倦,但感到非常幸福。受著這些材料培育,我侵犯了我第一個帶去畢業舞會的女生,我那時感到這是我絕對應得的。」(Dufresne 1993, pp. 107-108)
 
他指出這些期望都是他從色情物品學回來的,與他談話的女性開始時不會知道他是透過那些色情雜誌的模特兒(免女郎等)的標準去衡量她的──那些模特兒就是他每個星期的性幻想對像。然而他這樣評論:「它們被稱為『幻想』,但當你這些年來每天都對著它們自慰時,它們肯定會變得真實,並在我們心中深處沉澱。… Hefner, Guccione和Flynt被視為『解放者』…真是笑話!他們只是把自己的帝國建立在男人對女性的妒忌和憎恨上,他們為了增加利潤,就不斷強化這些感覺。」他發現自己整天執迷於女性胸部和口交,就算有一次他碰到一個他愛的女人,他也發現他有時不由自主地被那些強姦與謀殺的幻想控制:「我發覺幾乎不可能不把她看成一個我要去控制的人──不,是一個我要去控制的物件,就像那些『模特兒』一樣。…這關係(就如其他關係一樣)無疾而終。」(Dufresne 1993, p. 109)後來是他與一個女性主義者的戀愛打開他的眼睛,他開始深刻反省自己:「就算是我所愛的女人和孩子,與我在一起不見得比與其他男人一起更安全,這是一個事實。我能夠物化和利用任何人…過去十年我所認識的每一個女人都經歷某種形式的男性暴力:強姦、亂倫、毆打…性騷擾。…傷害女性…今天已成為日常生活的事情,它從變態變成性感再變為正常。這是男性的特權,是男性的特質。」(Dufresne 1993, p. 109)
 
友姦的問題在香港可能沒那麼嚴重,但肯定是存在的,如小菲的故事:「跟朋友去的士高,他們慫恿我吃下第一粒丸仔…他們在我意識逐漸模糊時把我性侵犯,事後他們更表現得很開心,一點悔意也沒有。」(風雨蘭,頁159)這故事告訴我們,在香港的確有些人把強姦自己的朋友也不當一回事,他們的態度是從何而來的呢?
 
只考慮色情物品對已被定罪的強姦犯的影響是不夠的,因為還有很多隱藏的強姦。透過強姦神話的建構和普及化,色情物品會促使、助長和縱容在約會那種處境的強制性行為──這不單指強姦,也包括各種程度未經女性同意的性接觸,例如調查中很多大學男生就承認曾強行觸摸女性胸部、大腿和陰部。一些男生甚至坦承曾強逼女子與他們發生關係,而分析顯示這亦與他們接觸軟性色情的程度相關。(Koss 1986) 這現象也不單單發生在大學生中,根據海蒂的性報告,在那些希望去強姦的人中,有67%閱讀色情物品,而在那些從未想過去強姦的人中,只有19%閱讀色情物品。(Hite, 1981)
 
此外,不少研究顯示強姦犯會傾向相信強姦神話,例如65%相信「女人因著自己行為的方式和所穿著的衣服導致自己的強姦。」;而69%相信「大多數被指控強姦的男人其實是無辜的。」(Scully 1986; Burt 1980)台灣的經驗也印證這說法,陳若璋是清華大學教授,從事性罪犯治療的工作超過二十年,她總結自己的經驗和研究:「以下的因素皆為性罪犯的形成原因,包括親情經驗差、早期遭受性侵犯經驗、受同儕輸姦文化之影響、高強暴迷思、強烈男尊女卑的觀念、溝通能力差、與異性相處能力不足等。」(陳若璋,頁69)在這大堆成因中,我們已看到色情物品與高強暴迷思有相當直接的關係。此外,我們看到色情物品不是性犯罪的唯一成因,但也要指出色情物品對「同儕輸姦文化」和「強烈男尊女卑的觀念」的形成有推波助瀾的作用,而早期性侵犯他的人也有一定可能是被色情物品激發的,沉迷色情物品亦往往會加劇「與異性相處能力不足」的不問題。
 
總結而言,色情物品與性犯罪實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有些較直接,另一些則較間接。色情物品導致強姦神話被接受從而使強姦更可能發生的說法是合理的,若全盤否認這可能性,則顯得有點獨斷和封閉了。

本地的調查研究

以上的全是外國的調查,就著色情物品對青少年的影響,我們也有一些本地資料。在1995年,色情漫晝在香港的中學生中大為流行,基督徒關注色情文化聯委會就著色情漫畫對青少年的影響作了一個調查,結果在3月11日公佈,的確不是所有青少年看完這類漫畫立即變色情狂,但差不多所有學生坦承他們的性幻想和性衝動都被激發,有八成雖然努力克制自己,但這無疑已構成心理困擾。其他不能克制的青少年,就會用各種方法渲洩,如看過的青少年中,有6.5%承認有召妓,有8.2%承認會偷窺異性,甚至有5.6%說有非禮行徑!這些結果也廣泛被傳媒報導。初步看來,色情漫畫的確對青少年有不良影響(包括性侵犯)。
 
此外,基督徒關注色情文化聯委會在1997年1月發表了《中學生閱讀有關性副刊調查報告》,調查對象全是中學生,受訪者達一千人。報告指出,學生對侵犯異性的態度與閱讀性副刊有顯著關係,而統計學分析顯示這種「關連」只是偶然的或然率在絕大部份情況少於0.0001。就男生而言,愈多閱讀性副刊,對性開放的程度愈大(包括接受自慰、婚前性行為和召妓),而且對性侵犯(包括偷窺、非禮、強姦)的寬容程度也增加。例如在低接觸(每月看幾次)性副刊的學生中,只有6%的人認為非禮異性無問題,但在高接觸(差不多每日看)的學生中,卻有30%,是前者的五倍!另外有一條這樣的問題:「若警察不『拉人』,你會強姦女性嗎?」在每天看性副刊的學生中,竟然有近半(45%)說他們會!對比起來,少接觸性副刊的學生中只有17%的人答會。本地的研究與以上外國資料相當吻合。

相關與因果關係

面對以上各種證據,色情無害論者照例會說:「相關(correlation)不證明因果關係」,但若說以上多重的相關不提高「色情有害論」的可信性則難以置信,假若酒後駕駛與交通意外有類此關連,有多少人仍會死抱著「酒精絕對無害且安全」的論點不放呢?再者,雖然相關不一定是因果關係,但也可能是。初步看來,色情物品的使用在很多種不同的處境都與性侵犯有正相關,那很自然和最合理的詮釋就是:最少在一些情況下,色情物品是性侵犯的一個成因,事實上也沒有更合理的解釋。
 
例如有些人提出,雖然暴力色情的使用與強姦的傾向有相關,但可能這裡的關鍵是一些敵視女性的態度,這些態度是來自文化或其他地方而不是色情物品,然而假若你有敵視女性的態度,那你自然會享受一些強姦的露骨描述,和有較大的強姦傾向。所以,後兩者的相關源自同一個因,而不一定表示暴力色情物品會產生強姦傾向。幾位學者Dano Demare, Hilary M. Lips和John Briere(1993)就嘗試測試這看法。他們調查了383個男大學生,發現25%-36%有使用暴力色情物品(描述強姦或強制性的性行為),28%承認有一些使用性武力的傾向,而11%承認有一些強姦的傾向。他們用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的方法檢視不同因素之間的多種影響路徑,得出的結論與以上看法不符,作為假設或實際的性侵犯的指標而言,暴力色情的使用遠比敵視女性的態度重要。他們的結論是:「透過明白地測試性侵害的不同方向性模型,本研究似乎為這些變量[暴力色情的使用]扮演強姦和強制性接觸的成因,增添強有力的支持。」(Demare, Lips and Briere 1993, p. 298)
 
當然,為了進一步排除「所有色情物品與害處的相關都是偶然」的說法,一些社會科學的實驗是可以發揮互補作用的。

實驗研究

實驗研究比相關研究更清楚顯示色情物品與各種害處的因果連繫。在這幾十年內,學者作了過百的實驗研究,檢視色情物品對人的各方面影響,愈來愈多證據指向色情的害處。早在七十年代初,著名心理學家Eysenck已看到:「我們已不可能有任何信心去論證色情或暴力的描寫,對…人的行為沒有影響。…行為和情緒的反應會受到影響,而且這些影響並非短暫的。我們可承認證據是間接的,但這並非一個有效的批評:就算在一些『硬』科學中,很多證據都是如此,卻不難被接納為直接證據…我們所爭論的,是我們希望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孩子活於怎麼樣的社會中。」(Eysenck 1972, pp. 276-277)
 
由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學者就著色情物品做了大量的實驗研究。在1986年,美國的Surgeon General召集了一個會議,有24個研究色情的影響的專家參加,他們最少達成了五點共識:
1)              參與色情製作的兒童和青少年會經歷惡劣和持久的影響。
2)              持續使用色情會使人較易相信不常見的性行為其實是普通的。
3)              有些色情把性侵犯描述為令受害人感到快感,這會使人更接受在性關條中使用強逼性手段。
4)              接受強逼性的性看來與性侵犯是相關的。
5)              接觸暴力色情(縱使只是在實驗室處境的短暫接觸)會促進對女性的懲罰性行為。
(Final Report of the Surgeon General, 1986)
 
有關暴力色情的實驗研究

  • Malamuth and Check 1985:暴力色情物品會導致支持性暴力的態度
  • Malamuth, Haber and Feshbach l980; Linz, Donnerstein and Penrod 1988:暴力色情物品會使人接受女人是樂於被強姦的神話
  • Malamuth 1984:看完一些包含強姦神話的暴力色情,對女性(特別是強姦受害者)的態度會受到負面影響。但若是如實地描述強姦(即是說一直表達受害人的痛苦和憎厭),則沒有太大負面影響。(另參Donnerstein and Berkowitz 1981)
  • Donnerstein 1983, 1984:觀看強姦神話的描述(如女性享受被強姦),會加劇對女性的侵略性傾向(無論之前有沒有受到挑戰),然而卻不影響對男性的侵略性傾向。

有關非暴力色情的實驗研究

  •  Zillman and Bryant l982:非暴力色情物品會使人接受女人是樂於被強姦的神話
  • Buchman 1988:把以上研究擴充,發現非暴力色情物品使人對兒童性侵犯更寬容
  • Saplosky 1984:非暴力色情最少在某些情況下會產生侵略性行為。Weaver指出:「研究重覆地證明,因接觸標準、非暴力和性露骨的材料而產生的生理刺激的提昇(如性興奮),能劇化侵略性行為──無論是針對男或女。」(Weaver 1994, p. 222)然而這主要是局限於在接觸色情物品之前已受到挑戰的情況。(Zillman 1984)
  • Leonard and Taylor 1983:有一個女助手向男性展示非暴力色情,但又分開三組:一,女助手顯得性開放;二,女助手對那些色情物品作負面評語;三,她不作評論。結果:在電擊女助手時,第一組的男人顯得最有侵略性。作者的解釋是,由於女助手似乎傾向濫交,第一組的人對她變得有點冷酷,這有助去除對侵略性行為的抑制。(另參Check and Malamuth 1985)
  • Zillman and Bryant 1982, 1984:讓實驗組別連續六星期每星期看非暴力色情電影,這使他們(男與女)把強姦看為瑣碎小事,對偏差性行為更接受,高估一些不常見的性行為的普遍性
  • Zillman and Bryant l988 :非暴力色情會使人接受男性的支配地位,對性生活不滿,並渴求更刺激的色情物品。
  • Edward Donnerstein對這問題作了不少研究,他的成果證明暴力色情有壞效果,但他的一些實驗卻沒有明顯出現非暴力色情的壞影響。他的立場是:「性不是問題,暴力才是。」(Donnerstein and Linz 1986, p. 56)

 
 同時關於兩種色情的實驗研究

  • Weaver 1991, 1992; Zillman 1989a:看完暴力色情、非暴力色情或一些被視為較理想的「情色」,對女性和性侵犯的受害者的觀感都會受到負面影響。
  • Zillman and Weaver 1989:接觸非暴力或暴力的色情描述後,都會更負面看女性,和給強姦犯更輕的懲罰。對男性而言,非暴力色情強烈地使他認為女性是性開放或放縱的,而暴力色情則沒有這種影響。同時對男女而言,接觸色情物品都令他/她們把強姦視為不那麼嚴重的罪行,而認為女人是濫交的人給強姦犯的判刑最輕。
  • Check and Guloein 1989:研究了436位多倫多的居民和學生,同時看了暴力色情和非暴力色情(但有點非人性化的性描述),發現兩者都會加強侵犯女性的傾向,而且後者(非暴力色情)的影響更是前者的兩倍。

 Donnerstein認為「性不是問題,暴力才是。」不少專家都不同意,例如James Weaver就指出這辯論率涉關於色情物品如何產生影響的不同模型,他指出Donnerstein背後採納的是「暴力麻木化模型」,認為暴力色情的壞效果產生,完全是因為它對暴力的描述使人愈來愈沒有感覺(desensitization),並變得麻木。因此,非暴力色情就不應有壞影響。然而Weaver指出總體的證據並不支持Donnerstein的立場,因為在相當多的實驗裡非暴力色情亦能產生負面效果,而且有時它的效果更大或有獨特之處(參上面的資料)因此Weaver提出另一個「性冷酷模型」(sexual callousness model),就是說因為色情(無論是暴力與否)會將女性物化,這樣就會產生對女性的性冷酷態度,這是不少壞後果的根源。他相信資料整體來說是支持這模型,並這樣結論:「性露骨的大眾傳媒訊息可能是... 性侵犯行為(如強姦)的強力催化劑,要記得接觸色情既令人對女性的性自主『失去尊重』,亦同時有助去除男性對侵犯女性的抑遏。大量研究證據顯示,這兩個因素在傾向性侵犯…的個體的特徵描述中,都是明顯且互相糾纏的成分。」(Weaver 1994, p. 224)
 
按照性冷酷模型,暴力色情固然有害,但暴力元素卻不是必須。Donnerstein卻認為就著暴力色情而言,只是當中的暴力才有影響,那些性元素是不相干。然而除了與上面的研究不符,也與我們已經介紹的Weisz and Earls(1995)研究衝突,它發現電影中的性暴力的影響比不牽涉性的暴力電影的影響更大。其實我們不用對不同實驗之間的分歧感到驚奇,每一個實驗都有誤差的可能(自然科學也是如此),所以面對這種情況時,我們要搜集更多數據,再作整體的評估,以下的綜合分析或後設分析(meta-analysis)就有很大幫助。

綜合分析

三位美國學者John S. Lyons, Rachel L. Anderson, David B. Larson在94年作了一個綜合分析,他(她)們挑選了81個有關色情物品影響的報告,它們都是在1971-1991期間於有評審制度的期刊中發表,分析結果如下:

1) 57個研究顯示色情物品有影響(大多是壞的),有10個的結果模稜兩可,只有14個沒顯示影響。
2) 有最明顯的影響是暴力性色情物品,在17個研究中,有15個顯示這類物品會促進對女性侵犯的態度或行為!
3) 非暴力色情物品的影響沒那麼明顯,但在12個研究中,也有6個顯示這會促進侵犯女性的傾向或行為,沒顯示影響的只有3個。至於這類物品對性道德的影響,好幾個研究一致顯示它會使人更易接受婚前與婚外性行為,及相信強姦神話(如「女性潛意識渴求被強姦」。)
 
整體而言,78%的研究顯示負面影響,甚至女性都會受影響。他們的結論是:「有關侵略性色情的影響的實證研究顯示,接觸這類材料使[男性]對女性的態度和去強姦的可能性,受到負面影響,這方面的研究的一致性是相當顯著的。雖然這些文獻有幾個方法論上的限制,但大多只是可能令我們低估接觸色情的因果效應。縱使如此,絕大多數的研究仍然證明了短期的效果。文獻清晰顯示,不是每一個接觸侵略性色情的人都發展出對女性的負面態度,成為強姦犯或經歷傷害。然而已有足夠的證據叫我們關注這風險:一些人會因著使用性露骨的色情材料而獲得有害的後果。」(Lyons, Anderson, and Larson, p. 305)
 
其實另外已有幾個綜合分析,都顯示色情物品與侵略性傾向是有正相關的。(Hearold 1979, 1986; Paik and Comstock 1994) Mike Allen, Dave D'Alessio和Keri Brezfel在1995年底又刊登了一個綜合分析,他們研究了30多個類似實驗,他們的結論是:「雖然暴力內容可能會放大了色情的影響,但對產生侵略性行為而言,不是必須的... 有些人認為色情物品的負面影響純粹源自材料中的暴力行為,然而大多數實驗成果與這主張是不相符的。」作者認為現有證據雖然不能絕對證明因果關係,但去論證有因果關係是完全可能的。(Allen, D'Alessio and Brezfel 1995)
 
如此多的分析都共同指向一個結論:暴力性和非暴力性的色情物品都能使人的侵略傾向(aggressive tendency)增加(但前者的影響更大)。色情與暴力傾向關聯的實驗探究不是每次都有正面結果,這或許否證了「色情必然有害說」,但就算物理學實驗的結果也不是次次與定律相符。Zillman曾說:「色情物品的負面影響已被證據一貫地證明的程度,比吸煙與肺癌的關連更強。」(Williams, p. 44) 我們更不可忘記,若把以上實驗結果與大量指向同一結論的個案和調查研究結合起來,那「色情有害論」的可信性更是倍增。

背景知識及理論支持

要判斷事物之間的因果關係,我們的背景知識(background knowledge)是很重要的。我們要問在色情物品與人類行為之間,有否合理可信的因果機制(Plausible Causal Mechanism) 呢?若答案是正面的,前面的證據的可信性大大提高。
 
第一,傳媒一般來說會對人產生影響,可說是現代社會的常識,而這種影響也被成千上百的日常經驗印證,假若媒介對人沒影響,教育如何可能?Cline說得好:「一個人若說色情物品不能對人有影響…這就是全盤否定教育的概念…若你說色情書刊或電影不能影響你,那你必須也說…廣告對它們的讀者或觀眾也是全無影響的,這是荒謬的。假若廣告的視覺和語言的訊息和影像不能激發人們去購買,那精明的商人是不會每年花費一百億美元於電視廣告上的。」(Cline 1994, p. 230)
 
第二,不少色情無害論者認為色情有益!例如可助人打破性禁忌,他們也愛指出性治療師可用色情物品幫助一些性功能失調的人。然而這等於承認色情媒體的內容是對人有影響,既然如此,為何單單當中的不良意識(如視女性為性玩物,或美化強姦)都會全無影響?Cline就指出:「你若說像在性輔導診所中所發生的改變只可朝著一個方向發生(只會令人更健康),這不是合符邏輯的論證. ... 以下可能性肯定是存在的,就是一些色情物品能透過提供模型、模仿式學習(與及偶然的制約過程)將一些不合宜、不健康或非法的性活動念頭傳遞給人,而一些易被唆擺的人可能後來實行出來,這就帶來傷害。」(Cline 1994, p. 231)
 
第三,色情容易導致上癮是有生理基礎的,如在Irvine的加州大學的James L. McGaugh這樣說:「透過epinephrine這種化學物,情緒或性興奮時的經歷被鎖在大腦裡,這幾乎是不可能消除的。」(Anderson, p. 148) (參McGaugh 1983)
 
第四,不少心理學理論都支持色情媒體是有影響,如Bandura 的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強調,人類很多行為都是透過觀察別人的行為而學回來的。如Sidney Callahan指出,「說到底,模仿是我們這種智慧物種學習事物不可或缺的方法… 無意識地我們自動模仿和跟隨領袖,不同的潮流橫掃社會」。當我們看到一些暴力或色情的行動時,我們同時學會兩樣東西:「第一是這行為的次序…第二就是…這種行為是存在的,它在這裡發生,它在我們所認識的宇宙中是容許的。…禁忌失去抑制的力量。」
 
行為心理學家(behaviour psychologist)則強調,假若快感常伴隨一種行為而來,前者會成為後者的強化劑(Reinforcer) —即會鞏固這種行為。行為改變技術在性活動方面的應用也已不是新聞了,例如Stanley Rachman (1968)的研究就顯示透過古典的制約方法(classical conditioning)(當中使用了色情圖片) ,可在實驗性創造性偏差行為(如戀物狂)。此外,McGuire (1965)的研究也證明讓人接觸一些特別的性經驗(看色情物品是其中一個可能性),然後讓他一面幻想,一面自慰,是可能令他後來參與一些偏差的性行為。
 
以上的研究成果都可直接用在色情物品上,色情物品提供了很多刺激性的行為模式(性交、口交、在女性面上射精、甚或女性最終會享受的強姦),潛移默化下很有可能成為模仿的對像。從而激發的性幻想也通常以自慰的快感為終結,這種性幻想就深深植根於腦海中,因為性高潮可是相當厲害的強化劑。當然不是所有幻想都會化為行動,然而色情物品所刺激的性幻想再加上自慰的強化劑,是足夠改變人的行為的,要知道Rachman和McGuire所產生的不是普通、受社會接受的行為,而是一些性偏差,這樣看來,性偏差行為基本上也是後天學習回來的。色情物品帶來實際行為的可能性是不能否認的。事實上,若上面那種過程持久地重覆,性幻想實行出來的可能性更會大大提高──這裡說的可不是純粹抽象的可能性,很多風化案的手法都與色情描述一模一樣,難道都是偶然嗎?其實上面提到的很多資料(如個案、調查和性罪犯研究)都是這理論活生生的例證,這就是累積論證的特色:理論的合理性加上例證的具體性互相鞏固和互補不足,使整體的觀點的可信性大大提高。
 
第五,色情物品鼓動性犯罪的因果途徑有幾種可能,都是合乎常理的。暴力色情物品「性化」強姦,散播「強姦神話」(rape myth) ──這是指女性最終是享受被強姦的經驗的,這自然會降低人對強姦的抗拒感。非暴力色情物品將女性視作渴求性愛的性玩物,這會降低人對女性的尊重,扭曲我們對女性性愛的了解,既然性愛是這樣平常,而女性也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主體,侵犯她們有甚麼大不了? [9]

總結

看來理論與常識都支持色情有害論,再加上吻合的累積證據(以上列舉的只是部份),有理性的人還可再堅持「色情無害論」嗎?[10]
 
結論
色情刊物會影響人的性態度,而態度自然會影響行為,配合以上的資料,相信色情刊物大體來說會促進性犯罪與性侵犯是相當合理的。我們也可同意這關係不是必然,一個人的道德信念,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環境的限制都可抗衡這種腐化傾向,但這種抗衡力量在我們的社會裡是否已瀕臨崩潰的邊緣呢?若在這處境貿然撤除所有對色情物品的管制,實屬不智。
 

REFERENCE

詳細的參考資料請參原文。

 
[1]當然,上昇的犯罪數字也可能反映較高的報案率,所以如何詮釋犯罪數字的升跌和背後的原因並非易事。
[2]原文較詳細討論判別個案證據的標準。
[3]Marshall曾評介了一些早期關於性罪犯與色情的研究,我的原文作出撮要,但因為這方面的資料有點複雜,我在這裡略去了。我認為那些資料並不支持色情無害論,我們頂多可說不是每一個性罪犯是由色情的影響產生的,但有一些性罪犯是由色情的影響產生,卻是毫無疑問的。
[4]色情電話不單是兒童的問題,成年人也會沉溺。美國Kentucky州的一個女人說:「我的丈夫的電話賬單高達一萬五千美元… 當我離開家後,他就會把女兒放在房間裡,然後上網看色情或與女人談天。他把我與孩子很需要的錢都拿掉。我曾懇求他停止,但問題只是更糟。」(Paul 2005, p. 168) 雖然沒有人受暴力侵犯,但對那女人和孩子這不是傷害嗎?其實那男人也是在傷害自己:經濟和家庭(她太太打算離開他了)。
[5]其實Goldstein, Kant and Hartman (1973)的研究是支持色情者經常引用的,這一點在原文有進一步分析。
[6]Patrick Goodenough, “Online Porn Driving Sexually Aggressive Children,” CNS News Web site, November 25, 2003. 引自Paul (2005, p. 199) 。
[7]他們似乎不太願意接受這種相關是真實的,於是再猜測性開放氛圍才是背後的共同原因,然而他們基於態度上的回應建構了一個「性自由指數」,但把這放進方程式中,仍然沒有辦法消除色情雜誌的影響。然而最後他們始終認為這關係並非真實,他們的解釋是,因為有關性別角色的大男人主義(hypermasculinity) 可以是背後的原因,它獨立而分別產生更多性雜誌的消費和更多的性侵犯。我不太同意這種分析,大男人主義不也有部分是由色情文化產生和鞏固嗎?再者,另一個後面介紹的研究(Demare et al. 1993) 顯示這種態度並非最深層原因。
[8]促進性生活、分心、性渲洩和取代性伴侶。
[9]原文在這裡介紹了羅素的強姦模型,在本文略去了。
[10]原文在這裡有一大段回應色情無害論者的辯解,也在這裡省略了,我相信對大多數而言,以上提供的證據已足以證明色情有害。然而假若一些想看無害論者如何辯論下去,請參原文。

究竟我們的社會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

鄒賢程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文化)
16/01/2008

這幾年,坊間不少前衛團體及人物高舉性解放、道德無底線、多元婚姻(不限於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打破一切的性禁忌(包括:亂倫、孌童、同性戀甚至人獸交等)。只要涉及傳統道德標準、貞潔思想或宗教情操的言論便會被標籤成爲“道德佬”、“塔利班”或“原教旨主義。我不禁想:究竟我們的社會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
 
打開電視,看見“溏心風暴”的大、細契在爭鋒,大家覺得很有趣吧,難道一天看見不單有大、細契還有大鮑鮑與細鮑鮑(兩個丈夫+兩個太太的家庭組合)等談笑風生,一家大小樂也融融的時候,我們才醒覺?
 
看看現在的情況:小六女生産子、14歲女生玩5P、男童強姦13歲女生、網上提供“援交指引”、青少年性病患者每年5千宗。究竟是年青人的性教育工作不足,或是性解放的工作到位了?是否我們仍繼續教育我們的下一代使用避孕套儘早享受性歡愉,還是要灌輸正確的性道德教育?難道有一天,我們12、13歲的年青人都變成性愛高手、父母與子女大談多元性愛的好處。那時我們才醒覺?
 
一些前衛分子把性權、人權、放縱情欲的思想、個人的“無道德”立場無限上綱,完全凌駕于一切傳統、道德、倫理關係之上。然後,把一切反對的聲音扣上歧視、打壓、欺凌弱勢社群的帽子。脅持著言論自由的盾牌作爲保護,卻用同一支矛去攻擊別人,壓殺別人言論自由的權利。
 
哀哉!難道萬物之靈的人類只是一團沒有親情、人情、倫理、道德的蛋白質?!
 
究竟我們可以怎樣抗衡現今鼓勵放縱情慾的時代?
1.  由家庭做起
·        作爲家長的,必須承擔子女正確性道德教育的第一棒。家長若放棄了這責任,就等於把這責任交給了傳媒、朋輩、明星偶像甚至沒有道德標準底線的前衛分子。
·        家長應該教育子女正確的婚姻觀念:“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終身永久”的婚姻關係,也幫助子女建立“婚前貞潔、婚後忠貞”的人格標準。
2.  由學校做起
·        青少年需要正確的性知識,同時也需要正確的性道德標準的建立。目前,學校的性教育方針大都止于性衛生(青少年的性生理變化)和避孕知識;但正確的性道德觀念卻沒有正確的宣導。尤其是部分機構只宣揚性行爲的合法性(與16歲以下的女性發生性行爲是不合法)和成熟負責任的性行爲(是否真心相愛、知道將會面對的後果和避孕知識)。
·        學校有建立學生正確道德觀念的責任,所以教育工作者在選擇機構到學校主領性教育講座的時候必須審慎,該機構對同性戀和婚前性行爲的看法是怎樣?校方同時也需要多與家長溝通達成共識,使孩子得到最理想的指引。
3.  由社會做起
·        作爲市民的一分子,我們有責任對有違我們傳統道德價值的信念提出質疑,一些似是而非的宣傳功夫,我們有必要知道真相。部分不負責任的傳媒散播一些誨淫誨娼的言論和淫褻的資訊,我們有責任提出抨擊。
·        作爲傳媒或社會工作的人士,也確實需要承擔社會責任和良心,保護我們的下一代接收正確的資訊。
4.  由政府做起
·        看見一宗又一宗的青少年風化案新聞,相關的政府部門與議員實在應該儘快做出針對性行動。
·        除了穩定經濟發展和民生工作外,正確的性道德公民教育也是不應被忽略的。
 
如果我們繼續沉默,那結果相當明顯!

「性」「愛」脫鉤?

梁禮鳴 | 明光社項目主任 (性教育)
24/08/2007

今年八月中發生的「理工大學迎新營」事件,當中涉及到男女同學之間做出許許多多有關身體上親密接觸的玩意,例如一位男同學用他的舌頭在另一位男同學的舌頭周圍打圈,以做成類似接吻的姿態,又有男同學在女同學的身體上做掌上壓,女同學就在下面進行仰臥起坐。報章上分別都有一些筆者對此事件的回應,總括而言地得出一個信息,就是今天的大學生所設計的玩意已經今非昔比,以往大部分的大學生只盼望在迎新營中,能對將來所面對的學校生活或社群得到多一點認知,所以遊戲通常都被較具教育性,不過,類似今次理大迎新營的玩意都不見得是新鮮,以往也有發生過的例子,反而值得我們留意的是,究竟我們所身處的社會是否正漸漸走向一個性開放的發展趨勢?這才是我們須要問的問題。
 
我們不能去否認男女身體接觸之存在價值,反而一些親密的身體接觸在愛或婚姻中是高尚尊貴的。正因為我們相信男女的身體接觸是富有要一種高尚的內涵,我們更值得問:太隨便的身體接觸玩意,會否將這種高尚的價值貶低?
 
大約在六十年代開始,香港與其他亞洲地區都受到一股西方性解放風氣所影響。一些西方的性解放專家認為,傳統的性愛觀(即是性必須要有愛為基礎的觀念)已經過時,他們相信性是人的最基本需要,不須與愛混在一起討論,若這種觀念繼續維持下去的時候,只會對人類的身心靈構成負面影響。所以他們認為多元性愛,一夜情反而是積極面和解決方法,換言而之,性和愛其實可以徹底脫鉤。我們須要思考的問題是性是否應該要被尊重?只談性但沒有愛在背後作承托又是否對個人和社會有益處?
 
試從一個社會學角度出發。一位原籍俄國的著名社會學家索羅金(Pitirim A. Sorokin)作了一項研究,他從觀察中指出俄國於1918-1926年間,都受到性自由的思想鼓勵,結果在幾年之間,社會中多了一群被遺棄的孩子,離婚和墮胎急劇增加;由於倫理上的混亂和各種社會問題的衍生,國家無法在戰後的重建工作取得成就,文化推動工作也相當緩慢。但大約從1930年開始,政府大力推行性貞結的思想,結果發現各方面無論於教育、醫療和經濟方面都有大大的進步。上述的這個例子只是多例子中之一,但值得去思想的是:性解放的推動是否真正能促進個人和社會的發展?性解放的學說又有否過分簡化了性與倫理道德之間的關係?筆者對性解放思想所得的立論的實在有相當的保留。